海珠区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文本)
区级粮食储备管理制度
区级粮食储备管理制度为了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粮食供应能力,我区制定了粮食储备管理制度,以规范粮食储备工作,确保粮食市场稳定供应。
一、总则1.1 本制度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储备管理工作,包括粮食采购、储存、保管、管理、利用和监督等方面。
1.2 粮食储备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粮食储备体系,确保粮食市场供应稳定,满足社会各界对粮食的需求。
1.3 粮食储备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行政,保障粮食储备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二、粮食储备机构设置2.1 粮食储备机构由区级粮食局负责管理,主要包括粮食储备中心和储备库。
2.2 粮食储备中心是我区粮食储备管理的核心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粮食储备管理工作。
2.3 储备库是粮食储备中心的实体场所,用于储存粮食储备物资。
三、粮食储备管理的内容3.1 粮食储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粮食采购、储存、保管、管理、利用和监督等内容。
3.2 粮食采购:根据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粮食市场情况,组织粮食收购工作,确保粮食储备的有效供应。
3.3 粮食储存:建立健全的粮食储存设施,确保粮食的安全储存。
3.4 粮食保管:建立健全的粮食保管制度,加强对粮食的监测和管理,确保粮食的质量和安全。
3.5 粮食管理:建立健全的粮食管理制度,加强对粮食储备的管理和调度,确保粮食的有效利用。
3.6 粮食利用:充分发挥粮食储备的作用,灵活运用粮食资源,满足市场需求。
3.7 粮食监督:加强对粮食储备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粮食储备活动合法、规范、有效进行。
四、粮食储备管理的原则4.1 科学性原则:依据科学规划和技术要求,科学管理、科学储备、科学调配、科学利用。
4.2 合理性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和供求关系,合理确定储备规模和品种结构。
4.3 灵活性原则:根据需求变化和市场状况,灵活调整储备数量和配置结构。
4.4 公平性原则: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地开展工作,保障粮食市场秩序。
五、粮食储备管理的措施5.1 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及时、准确分析市场动态,预测市场需求。
储备粮保管制度范文(二篇)
储备粮保管制度范文一、引言储备粮是国家在粮食供应紧张或突发事件发生时,通过储备粮来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
储备粮的保管制度是确保储备粮安全、有效运营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详细解读储备粮保管制度,包括仓库管理、粮食检验、防灾措施、技术设备的维护等。
二、仓库管理1. 仓库选择与布局根据粮食储备的需求和规模,选择合适的仓库进行储备粮的保管。
仓库的布局应合理、科学,在区域内分布均匀,以便快速调配粮食。
同时,仓库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等基本功能,确保储备粮的安全。
2. 入库管理储备粮的入库管理是确保粮食质量的重要环节。
在储存粮食之前,必须对其进行鉴定、检疫和测定各项指标。
入库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确保粮食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3. 出库管理储备粮的出库管理是根据需要进行调配和供应的过程。
出库时应根据政策和需求进行计划,确保粮食的平稳供应。
出库管理应遵循有关规定,保证粮食质量和数量。
三、粮食检验1. 抽样检验在粮食入库、出库和储存期间,需要对粮食进行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应遵循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确保粮食质量符合标准。
对于每批次的粮食,应抽取足够的样本进行检验,结果应及时记录和报告。
2. 质量评定根据粮食的质量和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评定。
评定的结果应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政策进行判定,确保粮食质量合格。
对于不合格的粮食,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不影响储备粮的整体质量。
四、防灾措施1. 防火措施储备粮仓库应配备消防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在仓库内禁止烟火,严禁使用易燃物品。
同时,应定期组织灭火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2. 防震措施储备粮仓库应经过抗震设防设计,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
仓库的结构应符合要求,材料应耐磨、防水、防震。
并定期对建筑物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稳定。
3. 防潮措施储备粮仓库应配备防潮设备,对仓库内的湿度进行控制。
仓库内的粮食储存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具备防潮功能,确保粮食质量不受潮湿影响。
储备粮管理制度范文
储备粮管理制度范文储备粮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储备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有效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储备粮管理工作。
第三条储备粮的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储备粮管理工作是属地政府的基本职责,属地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
第五条储备粮应该在特定区域内的仓库中集中存放,采取防潮、防鼠、防虫、防火、防爆等措施,确保存放安全。
第六条储备粮的用途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
第二章储备粮的收购与储存第七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储备粮收购和储存体系,每年组织粮食收购和储存工作。
第八条储备粮收购的指导原则:一是政府引导价格,确保农民利益;二是市场化运作,发挥市场机制决定价格作用。
第九条储备粮收购实行全程监管制度,银行账户直接支付,并建立储备粮收购资金专用账户,确保收购资金安全。
第十条储备粮的储藏设施应具备条件:一是保证储量和质量;二是合理的储存管理;三是完善的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储备粮应当根据品种、等级、地区、存放时限等因素分类、管理和定期检测。
第三章储备粮的质量管理第十二条储备粮的质量管理应遵循国家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第十三条在储备粮收购过程中,应进行质量检验,在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储存。
第十四条储备粮的供应企业应建立质量追溯、风险控制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储备粮出库前,应进行定期抽检,确保出库粮食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四章储备粮的管理和监测第十六条储备粮的管理应实行台账管理、实物动态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七条每批次的储备粮都应有明确的进出仓记录,并建立相应的台账,对每一笔粮食收支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储备粮仓库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储存设施、设备和粮食质量的合格。
第十九条储备粮的货物追踪工作应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确保储存的粮食及时更新,确保粮食质量的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2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储备粮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省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省级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和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六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对省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省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省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津粮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粮规〔2021〕2号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市食检院,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中粮利金(天津)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为规范市级储备粮质量管理工作,保障储备粮质量安全,按照我市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措施要求,市粮食和物资局结合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3月29日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依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包括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油。
第三条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储存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储备粮开展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天津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储备公司”)负责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从入库到出库的全过程质量管控,依规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对市级储备粮油质量进行检验。
第五条承担市级储备粮承储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履行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从事储备粮活动。
第六条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和监督检查所需必要合理费用,应列入市级财政预算,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储备粮监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依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储备粮管理部门、承储企业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储备粮监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权责明确,责任到人;(三)科学管理,确保安全;(四)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第二章储备粮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储备粮管理部门负责储备粮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储备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对储备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三)对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业务培训;(四)组织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和轮换工作;(五)协调解决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承储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二)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台账,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三)加强储备粮库房设施建设,确保库房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储备粮库房安全;(五)配合储备粮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储备粮监督检查第六条各级储备粮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储备粮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情况;(二)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质、业务培训等情况;(三)储备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四)储备粮库房设施建设情况。
第七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章储备粮收购、储存、销售和轮换第八条储备粮收购、储存、销售和轮换工作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储备粮收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保收购质量;(二)储备粮储存:建立健全储备粮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三)储备粮销售: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保销售质量;(四)储备粮轮换: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储备粮进行轮换,确保储备粮质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储备粮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一)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不符合规定;(二)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具备资质或未履行职责;(三)储备粮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四)储备粮库房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海珠区储备粮管理办法
海珠区储备粮管理办法(送审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区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储备粮安全和粮食流通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储备粮是海珠区人民政府为有效调控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造成供应紧缺而建立的专项粮食物资储备。
第三条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是本区储备粮的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管理。
第四条本区储备粮所有权属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库存储备粮对外进行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和清偿债务。
第五条从事和参与本区储备粮收储、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六条区发改局具体负责本区储备粮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和落实储备粮工作:拟订粮食储备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粮食储备计划;拟定储备粮企业承储的条件;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储备粮承储招标、政府采购招标、竞价拍卖等工作;组织储备粮检查和轮换工作;检查监督储备粮的计划执行情况和储存安全;负责储备粮的统计工作;参与制定储备费补贴标准和轮换品质价差补贴办法。
第七条区财政局负责本区粮食储备专项经费预算管理,会同区发改局制定储备费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核定、拨付和清算储备费、储备粮贷款利息、轮换品质价差补贴以及其他政策性补贴;组织实施财政资金检查管理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八条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国家储备粮贷款政策规定,根据本区储备粮管理部门下达的储备规模及轮换计划,负责储备粮贷款和资金管理。
第三章规模品种第九条本区储备粮是区人民政府常年储备重要战略物资,其储备规模、品种和布局原则,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市政府下达任务和粮食市场调控需要提出,报区政府确定。
储备粮相关制度文件范本
储备粮相关制度文件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稳定粮食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备粮,是指国家为应对粮食市场供求波动、自然灾害等情况,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由政府储备的粮食。
第三条国家储备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储备粮的质量安全、数量准确和储存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国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储备粮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储备粮的收储与销售第五条储备粮的收储和销售,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和政策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确保储备粮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第六条储备粮的收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数量要求和储存条件。
储备粮的质量安全、数量准确和储存安全应当得到保障。
第七条储备粮的销售,应当根据国家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储备粮库存水平和储备粮轮换需要,制定销售计划,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八条储备粮的销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储备粮的合理流向和价格稳定。
三、储备粮的储存与管理第九条储备粮的储存,应当选择适宜的储存设施和场地,保证储备粮的质量安全、数量准确和储存安全。
第十条储备粮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制度,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录,确保储备粮的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储备粮的管理,应当定期进行粮食质量安全检测和库存数量核查,确保储备粮的质量安全、数量准确。
四、储备粮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储备粮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储备粮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五、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关于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21〕4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21〕4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5日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收储、销售和轮换第四章储存第五章动用第六章财务与统计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运转高效,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规规定,参照中央和省级储备粮管理规定,结合珠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市粮食宏观调控、调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本办法所称粮食包括原粮(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等)和成品粮(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包含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调和油等。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未经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混存、串换市级储备粮以及变更储存地点,不得将市级储备粮用于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应当严格制度管理和责任落实,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五条市级储备粮的计划、收储、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确保储备粮质量,提高储备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储备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 成立储备粮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储备粮安全管理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
2. 储备粮管理部门负责储备粮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3. 储备粮企业负责储备粮的具体储存、保管、销售和调剂工作。
三、储备粮安全管理内容1. 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1)储备粮入库前,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入库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储备粮储存期间,定期进行质量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储备粮出库前,再次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出库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储备粮仓储设施安全管理(1)储备粮仓储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储存安全。
(2)定期对仓储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3)加强仓储设施的安全防护,防止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3. 储备粮仓储环境安全管理(1)储备粮仓储环境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确保粮食质量。
(2)定期对仓储环境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加强仓储环境的清洁卫生,防止病虫害发生。
4. 储备粮仓储作业安全管理(1)储备粮仓储作业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作业安全。
(2)加强仓储作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定期对仓储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储备粮安全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储备粮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和责任分工。
2. 加强储备粮安全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3. 完善储备粮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4. 定期开展储备粮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5. 加强储备粮安全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
6. 建立储备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五、监督检查与考核1. 储备粮管理部门定期对储备粮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2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6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21年11月19日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发挥省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省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省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省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省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省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储备粮管理方案范文
储备粮管理方案范文一、背景介绍储备粮是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应对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等因素,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而进行的全国性大规模储备的粮食。
储备粮的管理是确保粮食安全的关键环节,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储备粮管理方案对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制度,实施精细化管理,确保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
2.原则:科学规划、科学储备,信息共享、协同联动,市场调控、风险防范。
三、管理流程与措施1.储备粮计划制定a)建立健全全国储备粮计划审定机制,由国家发展委联合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编制。
b)综合考虑国内粮食生产、消费、进出口情况,制定本年度的储备粮计划。
c)制定地方粮食储备计划,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储备粮的数量和种类。
2.储备粮采购a)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储备粮采购,确保采购的粮食质量达标。
b)建立粮食市场信息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粮价走势和供需情况,合理确定采购时机和数量。
c)鼓励农民参与储备粮采购,提高农民收入。
3.储存管理a)建设现代化储粮设施,确保粮食质量和储存安全。
b)定期开展储存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加强防潮、防虫、防鼠等工作。
c)采用科学的保管措施,确保储粮质量不受损失。
4.粮食加工与销售a)加强粮食加工工艺技术研究,提高储备粮的附加值。
b)建立粮食质量检测机构,严格把关储备粮的质量。
c)积极发展市场渠道,确保储备粮的销售渠道畅通。
5.储备粮监督与调度a)建立储备粮调度机制,实施动态调度,根据粮食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合理安排储备粮的使用。
b)加强储备粮库容的监测和分析,提前预警可能出现的问题。
c)增加储备粮库存的透明度,定期公布库存情况,加强社会监督。
四、技术支持和信息共享1.科技创新:加大科研力度,推动储备粮管理技术的创新,提高储备粮管理水平。
2.信息共享:建立全国储备粮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分析和发布粮食市场信息,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3.远程监控: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储备粮库容、温湿度等参数的远程监控,提前预警可能的风险。
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1•【字号】湛府[2006]74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2006〕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九月一日湛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广东省储备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本市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和明确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五条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
动用市级储备粮时,由市粮食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市粮食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各级储备粮的统计工作;负责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对市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收储、销售、轮换计划,负责会同市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湛江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湛江市分行)联合发文下达市储备粮管理公司和代储企业(以下统简称市承储企业)。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储备粮储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储备粮安全、有效储存,提高储备粮管理水平,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库所有储备粮的储存、保管、检验、处理等环节。
第三条储备粮储存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分工协作;(三)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四)质量至上,确保安全。
第二章储备粮储存管理职责第四条储备粮储存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储备粮储存管理部门负责储备粮储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储备粮储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储备粮储存业务;(二)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第七条储备粮储存人员职责:(一)负责储备粮的接收、入库、储存、出库等工作;(二)严格执行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粮安全;(三)定期对储备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四)做好储备粮的统计、报表工作。
第三章储备粮储存管理要求第八条储备粮储存库房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库房结构合理,通风、防潮、防火、防盗设施齐全;(二)库房内环境整洁,无杂物;(三)库房内设施设备完好,符合储存要求。
第九条储备粮入库管理:(一)储备粮入库前,需进行验收,确保质量合格;(二)入库时,应按品种、规格、等级分类存放,不得混放;(三)入库后,应做好标识,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条储备粮储存管理:(一)储备粮储存期间,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储备粮储存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三)储备粮储存期间,应保持库房清洁,防止霉变、虫害等。
第十一条储备粮出库管理:(一)储备粮出库前,需进行质量检验,确保质量合格;(二)出库时,应按需求数量、品种、规格等要求进行出库;(三)出库后,应做好标识,记录相关信息。
第四章储备粮储存安全防范第十二条储备粮储存安全防范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明确责任,加强防范;(三)完善制度,强化管理。
储备粮管理办法
储备粮管理办法正文:储备粮管理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储备粮,保证口粮的供应,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储备粮管理办法。
本文将以储备粮管理办法为主题,介绍我国的储备粮管理制度、管理程序以及相关政策。
一、储备粮管理制度我国的储备粮管理制度是由国家主管部门颁布并执行的,旨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稳定市场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储备粮管理法》和相关法规,国家粮食局负责统一管理储备粮,制定储备粮收购、存储、投放和销毁等具体管理办法,同时监督储备粮市场的运行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二、储备粮管理程序1. 储备粮收购储备粮收购是指国家采购部分粮食作为储备粮。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国家粮食局会根据市场需求和农民利益,制定收购价格和收购指标,并通过招标、竞价等方式进行粮食收购。
此外,国家还鼓励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参与储备粮收购,以提高收购效率和保障农民权益。
2. 储备粮储存储备粮储存是确保粮食质量和储量的核心环节。
国家粮食局将指定的仓库或设施用于储粮,对储备粮进行质量检验、分类和封存,并依据质量等级进行区分管理。
同时,对储粮仓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粮食的安全储存。
3. 储备粮投放储备粮投放是指将一部分储备粮以合理的价格投放到市场上,以平抑市场价格波动并保障口粮供应。
投放渠道包括公开竞价、招标等形式,并通过合同等方式进行交付。
国家粮食局会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政策,确定投放的数量和地点,保证粮食的合理调配和供应。
4. 储备粮销毁储备粮销毁是指将储备粮中的过期、损坏或不符合食用标准的粮食进行处理,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证粮食安全。
销毁方式一般包括淘汰、破坏等,国家粮食局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销毁办法,并对销毁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相关政策为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以确保储备粮管理的顺利进行。
其中包括:1. 质量监管政策为保障储备粮的质量,国家粮食局对储粮进行定期抽检,并建立了严格的质量监测体系。
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4.12•【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0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0号《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3月28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3年4月12日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计划和承储第四章购销和轮换第五章储存第六章动用第七章费用管理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储备粮的计划、承储、购销、轮换、储存、动用、费用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含食用油,下同)。
市级储备粮分为责任储备粮和补充储备粮。
责任储备粮是市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下达任务而储备的粮食,实行市人民政府总体计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备任务的区(以下简称有关区)人民政府共同储备。
补充储备粮是市人民政府为稳定本地市场、进一步保障本地粮食供应而自主增储的粮食。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可以采用委托承储方式,依法由具备储备条件和能力的企业承储。
第五条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清偿债务或者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第六条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7•【字号】中府[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3〕10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粮食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7日中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轮换有序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管理、资金筹措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和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轮换有序、储存安全,保证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局(粮食局)是我市市级粮食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协调,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轮换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经批准的市级储备粮费用年度预算,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管理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下称承储企业)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保管和经营管理,对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轮换和储存安全负责。
储备粮保管制度范文(2篇)
储备粮保管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储备粮的保管管理,确保粮食安全,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障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全国范围内的储备粮保管工作。
第三条储备粮保管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粮食的安全、稳定、高效。
第四条储备粮保管工作由国家粮食局负责组织实施,地方粮食局负责具体落实。
第五条储备粮保管工作应加强与仓储、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衔接,确保粮食的畅通流通。
第六条储备粮保管工作应注重科学技术的应用,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粮食质量。
第七条储备粮保管工作应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二章储备粮保管的基本要求第八条储备粮保管工作应坚持粮食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存储环境、设施的安全性。
第九条储备粮保管工作应坚持粮食稳定第一的原则,确保存储环境、设施的稳定性。
第十条储备粮保管工作应坚持粮食高效第一的原则,提高仓储和管理效率。
第十一条储备粮保管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储备粮的信息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储备粮保管工作应坚持科学技术的应用,提高保管管理的科学性。
第十三条储备粮保管工作应坚持严格的法规制度,依法办事,防止违规行为。
第三章储备粮保管的具体措施第十四条储备粮保管应严格遵守有关粮食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定,确保储备粮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储备粮保管应加强仓库建设,确保仓储设施的完善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储备粮保管应加强粮食入库、出库和转储的管理,确保存储环节的可控性。
第十七条储备粮保管应加强粮食贮存环境的管理,防止虫害、霉变等病害的发生。
第十八条储备粮保管应加强仓库设备和仪器的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九条储备粮保管应加强信息化建设,确保储备粮的信息管理和调度的精准性。
第二十条储备粮保管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防止违规行为和问题的发生。
第四章储备粮保管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对储备粮保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海珠粮库安全规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海珠粮库的安全运行,确保粮食储存、加工、运输等环节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珠粮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粮库主任对本库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确保粮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 粮库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责,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3. 每位员工都应树立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本制度,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教育培训(1)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使其了解粮库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2)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对特殊岗位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能力。
2. 安全检查(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3)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3. 仓储安全(1)严格执行粮食储存、加工、运输等环节的操作规程,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2)定期检查仓库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做好仓库防火、防盗、防虫害等工作,确保仓库安全。
4. 机械设备安全(1)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保养、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3)禁止操作人员违规操作机械设备,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5. 用电安全(1)严格执行用电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用电安全。
(2)定期检查电气线路、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确保用电安全。
6. 应急处置(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和处置程序。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3)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四、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决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第136号
现公布《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 长 姚奕生
2021年4月13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2021年3月26日九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结束——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决定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1.04.13
施行日期
2021.04.13
文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主题类别
立法工作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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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文本)(送审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区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储备粮安全和粮食流通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储备粮是海珠区人民政府为有效调控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造成供应紧缺而建立的专项粮食物资储备。
第三条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是本区储备粮的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管理。
第四条本区储备粮所有权属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库存储备粮对外进行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和清偿债务。
第五条从事和参与本区储备粮收储、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六条区发改局具体负责本区储备粮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和落实储备粮工作:拟订粮食储备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粮食储备计划;拟定储备粮企业承储的条件;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储备粮承储招标、政府采购招标、竞价拍卖等工作;组织储备粮检查和轮换工作;检查监督储备粮的计划执行情况和储存安全;负责储备粮的统计工作;参与制定储备费补贴标准和轮换品质价差补贴办法。
第七条区财政局负责本区粮食储备专项经费预算管理,会同区发改局制定储备费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核定、拨付和清算储备费、储备粮贷款利息、轮换品质价差补贴以及其他政策性补贴;组织实施财政资金检查管理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八条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国家储备粮贷款政策规定,根据本区储备粮管理部门下达的储备规模及轮换计划,负责储备粮贷款和资金管理。
第三章规模品种第九条本区储备粮是区人民政府常年储备重要战略物资,其储备规模、品种和布局原则,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市政府下达任务和粮食市场调控需要提出,报区政府确定。
本区储备粮的布局要符合储存安全、调度灵活、便于轮换、节约费用等原则。
第十条本区粮食储备品种以粮食应急需要和市场需求为导向。
粮食品种以大米、稻谷、小麦为主。
第四章承储管理第十一条本区储备粮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具备承储资格的企业承储,并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保障储备粮安全条件的仓储和防化设施、专业管理人员以及储备粮应急响应能力,其承储条件由区发改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以及《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法规要求提出。
第十三条本区储备粮承储实行周期性管理,承储周期原则上参考粮食储存期限确定。
承储期间应确保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承储周期结束后,按照“均衡有序,节约费用”的原则安排储备粮公开竞价销售及承储采购服务招标。
达到承储服务期限的储备粮纳入当年轮换计划,并结合新粮上市季节,择机安排结束承储服务的时间。
第十四条承储周期结束前,区发改局应当要求承储企业足额落实储备粮库存,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对库存储备粮进行检测,认定合格后组织公开竞价销售,并在结清相关费用后终止承储任务。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五条本区储备粮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含中等),并符合粮食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入库储备粮质量由区发改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及认定,达到质量标准的方可认定为储备粮。
第十七条储备粮入库质量实行一批一检和质量报告管理制度,即由区发改局、检测机构和承储企业三方建档备查。
第六章储存管理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帐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粮仓,确保储备粮食储藏安全和品质良好。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粮食仓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设立储备粮保管账、统计账、财务账,每月定期记录储备粮变动及结存情况以备查,并按要求向储备粮管理部门报送报表。
第二十条储备粮储存库点一经确定,未经区发改局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
未经区发改局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者货位。
建立健全储备粮的安全保管、防火、防盗、防汛等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七章轮换管理第二十二条本区储备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储企业。
公开招标是指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共同研究确定购入最高限价后,由区发改局在广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库中自由选择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储企业,中标价格即为库存成本。
本区储备粮承储期限结束时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销售。
公开竞价是指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共同研究确定销售最低限价后,由区发改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购买单位。
第二十三条本区储备粮轮换方式可采用静态轮换或动态轮换。
静态轮换指由承储招标或政府采购招标购进储备粮,在保持储备粮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公平竞价拍卖销售储备粮;动态轮换指由承储招标或政府采购招标购进储备粮,在承储期限内,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相关规定自主组织储备粮轮换,并对政府给予的轮换品质价差补贴实行总额包干,盈亏自负。
第二十四条本区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
区发改局负责储备粮轮换计划的下达及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区储备粮动态轮换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一)在保持储备粮常年实际库存量占储备规模75%以上的前提下,可多批次组织储备粮轮换,每批次轮换时间不超过3个月。
(二)按照批准的品种和数量组织轮换,轮换时间不超过3个月,其余时间按储备规模保证足额库存。
第二十六条本区储备粮以储存年限为依据安排轮换计划:大米、优质稻谷不超过1年,普通稻谷不超过2年,小麦不超过3年组织轮换。
储备粮储存期间,若库存粮出现质量不符合宜存标准的,应立即组织轮换,轮换费用由承储企业自负;若达到轮换期限后,其质量仍符合宜存标准的,经区发改局核定,储备粮可适当延迟轮换。
第二十七条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性事件等情况下,区发改局可暂停承储企业承储期间的动态轮换并及时组织补库,保证应急供应的粮源充足。
第八章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储备粮的费用由储备费、储备粮贷款利息以及轮换品质价差补贴等构成。
第二十九条区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及时核拨储备粮所需资金。
第三十条储备费标准参照市的储备费用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储备粮贷款利息补贴标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
第三十二条储备粮轮换品质价差补贴标准参照市的储备粮轮换品质价差补贴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储备费和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季度预拨、年终清算制度。
区发改局负责制定每季度储备费和利息预拨计划,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划拨到承储企业账户,年终由区发改局组织清算。
第三十四条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国家储备粮贷款政策规定,根据区下达的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受理承储企业贷款,按“购贷销还”的原则进行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按照计划完成储备粮轮换任务的,轮换期间按规定和标准给予拨付储备粮费用。
第三十六条本区储备粮管理业务须按国家粮食局《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七条承储周期结束后,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根据核定的储备粮出入库价格组织清算,发生政策性储备亏损的,由本区粮食储备专项经费拨补;发生盈余的,全额缴入补充本区粮食储备专项经费。
储备粮竞价销售出库和采购招标入库期间,以每月在库储备粮实际数量计算储备费用。
第九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本区储备粮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第三十九条本区储备粮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本区储备粮数量、质量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危及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同时上报区人民政府。
第四十条本区储备粮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储备粮年度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绩效评价意见及评价指标体系,以确保储备粮管理规范、高效运行。
第四十一条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资金封闭管理规定对本区储备粮贷款实施监管,定期进行库存核查。
第十章动用管理第四十二条因救灾、抢险等特殊情况需动用本区储备粮时,由区发改局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待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或重大突发事件需动用本区储备粮时,由区发改局专项请示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同意后动用,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区人民政府为平抑市场粮价而需投放市场的本区储备粮,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动用储备粮品种、数量、价格及库点等,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按区人民政府指令抛售本区储备粮发生亏损的由本区粮食储备专项经费拨补;盈利的,用于补充本区粮食储备专项经费。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区储备粮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不合格或逾期不改的,储备粮管理部门根据合同约定拒绝支付或者追回已支付的储备费用,并取消其承储资格;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一)对本区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本区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二)发现本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事实的;(三)擅自动用、挪用本区储备粮、改变本区储备粮的品种、质量等级,或变更储存库点的;(四)虚报、瞒报、拒报本区储备粮库存数量和质量的;(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本区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六)利用本区储备粮或者其贷款资金从事与本区储备粮无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以本区储备粮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的。
(七)违反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有关规定,挤占挪用本区储备粮收购资金、套取利息和财政补贴的;(八)拒绝、阻挠、干涉本区储备粮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六条本区储备粮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不及时纠正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