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礼法结合思想与唐律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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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礼法结合思想与《唐律疏议》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李潜200914033
【摘要】自春秋战国出现成文法典,至《唐律疏议》完成以来,从各种角度阐释中国历代成文法典的立法原理,言人人殊。
然而,唐律一直以来被人们认为是具有先进成就的,对后世影响巨大的成文法典,因此其立法原理一向为治法史者所关注。
无论《唐律疏议》中凝结了多少优秀而富有传统的立法思想,其中有一条都是万万不可为人忽视的,那便是“礼法结合”的思想。
本文就结合《唐律疏议·名例律》前言的内容与《唐律疏议》中的相关法条及注释谈一谈礼法结合思想与《唐律疏议》。
【关键词】唐律疏议、礼法结合、德主刑辅
【正文】唐高宗永徽年间颁布的《唐律疏议》是唐王朝杰出的立法成果,是封建法典的楷模,亦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唐律总结和发展了历代立法的经验,将封建立法推向了高峰,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在《唐律疏议·名例律》前言中就提到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可见唐律中已经渗透了礼法并用或是礼法结合的思想。
那么,一部浩瀚的唐律是如何将礼与法结合得如此完美的呢?本文试从以下方面略作探讨。
一、礼在中国古代法制中的地位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着重要的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
在唐王朝以前,秦始皇以法治国,而西汉初期,出现了经过改造的黄老之学,但此时已演化成为已演化为以儒、道、法相互渗透为特点了。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逐渐成为了主导思想。
当然唐王朝也不例外,以儒家思想作为其统治思想。
而它又集中体现为礼。
唐律作为唐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也竭力地体现了以礼为本的重要思想。
《唐律疏议·名例律》“十恶”条“疏议”说:“礼者君之柄”。
还说:“礼有等级不同。
”后人也有不少认为唐律是“一准乎礼”。
①
在具体的条文上,唐律以礼为本的思想集中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唐律捍卫封建特权制度下的礼法思想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历史当中,由于特权思想与宗法亲情对阵个社会的深重影响,中国古代法律仍在很大程度上向宗法伦理倾斜。
首先,唐律维护君权。
唐律认为,君与民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君是国家中地位最高者,①《明史·刑法志》
所有臣民都应当臣服于他。
《唐律疏议·名例律》“十恶”条“疏议”说:“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
为子为臣,唯忠唯孝。
”任何有损皇帝尊严的行为都属于犯罪,且用刑远超过同类犯罪。
另外,在唐代,八议制度的实施,从立法上给予贵族、官僚一系列的司法特权,可以说这是对法治的无礼践踏,无视法治的神圣。
其次,唐律维护以夫权父权为核心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
唐律为了维护封建伦理纲常,对婚姻家庭制度以法律强制人们遵守。
法律成了维护以夫权、父权为基础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有力工具,从而使得尊卑、长幼、夫妻之间在法律上具有明显的不平等地位。
而这种不平等则集中体现在确立家长的全面统治权和将“不孝”列于“十恶”当中。
在婚姻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过程中,这种不平等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维护“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原则、维护“一夫一妻”为基础多妾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
②
第二,宗族内部犯罪的礼法思想
在唐律中有一项维护家族血统团结的法律通例,即同居有罪相为隐。
唐律规定,庶民犯罪,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可以互为隐瞒,不承担为官府举报的义务。
也就是说家庭内部有人犯罪,其他成员可以向官府隐匿其罪行,甚至可以向其透漏消息,使其逃跑,以免法律的制裁。
对子孙来说,为亲者隐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子孙不得告发其尊长。
同时,唐律也明确规定了不得运用相隐原则的情况,即犯谋反、谋大逆与谋判者,不得相为隐。
这样,唐律将封建的法治与礼治统一起来,既巩固了封建家长制家庭和尊长的统治地位,又稳定了封建政权的统治秩序。
通观整部唐律,无论是“十恶大罪”“八议特权”,还是“父子相为隐”的规定,唐律中许多法律内容都是以儒家的等级伦理制度作为定罪或赦免的标准,并为历代统治者所尊崇,可见礼对整部唐律乃至中国古代法律思想都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
二、唐律中对法的作用的重视
唐律认为,立在治国方面具有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固然十分重要,但是法的作用也是不可小视。
《唐律疏议·名例律》前沿说:“刑罚不可弛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足见唐代统治者对法的作用还是相当重视的。
唐律又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回顾了从战国李悝作《法经》到隋朝立法的过程,以说明历朝历代都没有废法,都制定了相对完备的成文法典。
《唐律疏议·名例律》的前言还说:“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
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
故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也说明了唐朝统治者之所以重视法治的原因。
②张迎迎《浅谈唐代礼治、法治的治国方略》
除了惩治犯罪,唐律崇尚用法施刑还有一个原因就是预防犯罪,这也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维护唐王朝统治的作用。
《唐律疏议·名例律》前言告诉我们:“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死刑二”条“疏议”又从先人用法的目的作了介绍说:“古先哲王,则天重法,辅政助化,禁暴防奸,本欲生之,义期止杀。
”③现代法律思想谈到法律具有指引作用与教育作用,从而可以预防犯罪。
然而,通过唐律疏议的表述可以看出唐朝统治者已深深明白其中的道理,制定严格的法律,便可对百姓起到震慑和预防作用,从而使自己的统治得以稳固。
三、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唐律对礼法关系的协调
从《唐律疏议》的条文上来看,唐朝统治者在制律时已确立了“礼法并用”的思想,但是上文已经说到,礼和法都是唐朝统治者所重视的治国手段。
可以说,他们在确立立法思想的时候,既要考虑到不同阶层,不同地位的社会成员之间发生刑事、民事和诉讼法律关系,又要基于不同的亲疏、尊卑、男女、长幼、良贱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在同时具有亲、尊、长等关系存在时又要比较孰重孰轻,谁主谁辅的先后次序等等,可谓难矣。
那么我们首先回顾一下唐代以前的历代统治者们是如何制律的。
自汉以来,儒生便不断鼓吹制律必须本于礼的主张,并逐渐落实。
在此前提下,孔子所说的:“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就成了执政者的圭臬。
至隋初制定刑律时,进而确立了德主刑辅的原则。
其具体事例有很多,如隋文帝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颁行新修刑律于天下,诏曰:“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条目甚多。
”此即死刑除绞、斩以外,其余残酷刑罚均废除。
④而当我们通览唐律时,我们也会发现,唐代制律,虽有若干修改,但大致与隋律相差无几。
与隋律相似的是,儒家的恤刑宽仁精神在唐律也获得了具体的展现。
《唐律疏议·名例律》疏议序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这是提示唐律及其疏议的内容就是以德主刑辅原则来编纂的,它较之于汉代以来礼刑合一的原则,实在是一大突破,也是隋唐律与汉、晋律较为不同之处。
唐律认为,礼和法是两种不同而又有联系的统治手段,他们各有长短,必须结合起来使用方可起到大用。
《唐律疏议·职制律》“大祀不预申期及不如法”条对对有关大祀的一些问题作出了规定。
此条疏议说,凡在大祀中牲牢、玉帛之属,“不依礼、令之法,一事有违,合杖七十。
”足以见得,礼法并用思想在唐律的具体规定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礼是唐律的指导思想,作为用法的依据;法处处表现礼,维护礼的尊严和要求,用刑法严厉制裁违反礼的行为,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德主刑辅(或礼主刑辅)。
唐律最终选择的“礼法并
③王立民《唐律新探》第4页
④高明士《隋唐律令的立法原理》,载于《高敏先生八十华诞纪念文集》
用,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处理了各种复杂的关系,可见唐代高超的立法手段,先进的立法思想,也展示了我国古代立法的杰出智慧。
虽然这种“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高超地调和了各阶层的社会关系,维护了唐王朝的统治,但是客观地说,这种封建伦理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其一,由于这种结合本身,以及因此而引起的冲突,使法律不能完整地遵从自身性质及自身逻辑结构来对有关事件做出评价和处理,不能自圆其说,并且必然形成处理标准的混乱。
其二,这种礼法结合不利于全民观念的形成。
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人们往往习惯于用伦理与道德的眼光来衡量事物的是非对错,而置法律本身的要求于不顾。
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恶法”“息讼”观念深入人心,人们往往并不认为法律与“公平”“正义”“秩序”有什么直接关系,对法的认识是相对含混的。
其三,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其作用和效力得不到充分发挥,而在伦理信条,礼有等差的迷阵中瞎碰,不能通过其广泛的实践活动自我发展和完善。
⑤
四、结语
《唐律疏议》自问世以来就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后世的《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等法典的编纂和创制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这种推动作用不仅表现在唐律的格式上,更体现在唐律的立法思想上。
仅仅通过《名例律》的这篇序言就已经将唐律的“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思想展现得淋漓尽致。
儒家思想以礼为本,这是我国古典文化的宝贵财富,对我国古代法律乃至中华法系的发展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由于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封建集权、特权思想本身的糟粕性和局限性,礼法结合也成为了阻碍法律健康发展的一大因素。
我认为,只有辩证地看待《唐律疏议》及其表现出来的“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思想,才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波助澜,增砖加瓦。
【参考文献】
《唐律疏议》(唐)长孙无忌等编撰
《明史·刑法志》(清)张廷玉等编撰
《唐律新探》王立民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
《隋唐律令的立法原理》高明士,原载于《高敏先生八十华诞纪念文集》
《浅谈唐代礼治、法治的治国方略》张迎迎,载于论文天下论文网,2007年11月22日《冲突与统一——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朱勇、成亚平,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一期
《论<唐律疏议>之礼治精神与法治精神的对立与统一》齐汇
⑤朱勇、成亚平《冲突与统一——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