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礼法结合思想与唐律疏议
唐朝法律制度
唐朝唐初法治指导思想:一、礼法结合,缺一不可.《唐律疏议,名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二、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
三、慎重行罚.唐朝立法概况:一、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
1、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2、令是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正面的积极指导的法规).3、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以禁止为主的单行法规)留司格:留在尚书省下属24个司总使用的格;散颁格:颁发至全国各州、县使用的格.4、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知识串联:格起源于东魏《麟趾格》,式起源于西魏《大统式》5、典指《唐六典》,总结了以往组织法立法的经验,结合唐朝的实际情况,系统地规定了唐朝组织法的内容,并对以后的组织法立法产生深远影响。
辨析:律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区别.律偏重于消极惩治犯罪,令格式侧重于积极规范人们的行为。
其次,违反了令格式要依律科刑。
唐律的制定:《武德律》—-唐高祖李渊-—第一部《贞观律》(唐律):长孙无忌、房玄龄对《武德律》修改。
修改内容:1、增设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与死刑之间.2、区分不同的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
3、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官当等主要制度。
至此唐律即定型,以后修改极少。
《永徽律》及《律疏》——唐高宗、长孙无忌,12篇500条唐高宗编纂《永徽律疏》原因:(1)、科举考试的明法缺少统一标准,有必要对律文作个统一官方解释,以解决考试问题.(2)、由于对律的认识不同,各地在定罪量刑中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有必要对律文作统一解释,以解决司法问题。
《永徽律疏》共30卷,又称《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法典。
4、《开元律》——唐玄宗,李林甫刊定。
唐律的结构:第一篇:《明例律》(刑罚总则),6卷57条,主要规定唐律的指导思想和一般原则“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第二篇:(编排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排列)《卫禁律》,规定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职制律》,规定违反官吏职务方面和有关行政公务方面的犯罪。
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代表作,在世界法律史上有很高声誉和地位。
就其法律思想和其历史地位来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法律思想一、“德礼为本,政教为用唐代,统治阶级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
《唐律疏议》总结了历代关于德刑关系的理论,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集中系统的体现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德主刑辅观礼法结合在《唐律疏议》中已达到十分完备的程度,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二、封建纲常的法律化(一)“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反映在封建君主专制体制中,皇帝的地位至高无上,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凡侵犯皇帝与皇室的犯罪皆为“十恶”,受到法律最严厉的制裁李唐王朝在法律上作了严格规定,凡属违反“君为臣纲”危害皇帝的犯罪,均属罪大恶极,这些犯罪主要有谋反、谋大逆,危害皇帝安全,大不敬等三类。
(二)“父为子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唐律规定,凡违反“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要受制裁。
唐律“一准于礼”,“父为子”在法律上反映得最全面、最具体。
凡属违犯“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
(三)“夫为妻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夫为妻纲”也是唐代立法的根本原则之一,唐律中有不少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都极力维护夫权,歧视和压迫妇女。
根据礼制的规定,在婚姻家庭上,丈夫对妻子有绝对的统治权,妻子处于从属的地位,“七出”便是歧视妇女的直接表现三、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唐律始终贯穿着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精神。
唐律维护等级特权的内容很多,这里只着重谈谈贵族、官吏有罪无刑以及良贱异法的问题。
(一)贵族、官吏有罪无刑唐律依照人们的社会身份、地位、职业等分成几个等级。
皇帝至高无上。
在皇帝之下,依次分成贵族、官吏、平民、贱民几个等级。
当贵族、官吏触犯国法时,唐律制定了议、请、减、赎、官当等减免刑罚处分的规定。
浅谈《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
浅谈《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典的集大成之作,其在中国法制史上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吸纳前代立法成就,深刻贯彻儒家“引礼入法”与“礼法结合”的基本精神,该法典贯彻“德礼为正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基本原则,被后世评价为“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
”,该法典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之作,总括言之,《唐律疏议》的基本精神主要体现在对封建等级特权的维护、对父权的确认和对小农经济的维护。
(一)对封建等级特权的维护《唐律疏议》对于封建等级特权的维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对君主绝对权威的维护、对等级特权的确认、以及对良贱之间不平等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精神和罪名中皆有体现。
(1)唐律对封建君权的维护:古代封建法典究其根本是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大一统统治,皇帝享有最高的权利,唐律中的“十恶”重惩中所涉及的四项罪名,即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这四项侵害皇权或者侵害皇帝人身等犯罪被处以极刑,十恶严惩,绝不待时,不允许适用议、请、减、赎、当,体现了对最高的君权的维护。
(2)唐律对等级特权的确认。
唐律对等级特权的确认主要在适用法律方面,不同等级享有议、请、减、赎、当的制度。
“议”是指“八议”,该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制度,是指对于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类人犯罪享有直诉于皇帝,酌情处理的特权;八议之下对于官员还享有上请的特权,享有减刑和赎刑的特权,且官吏可以以官阶折抵刑期,不仅当前的官可以进行折抵,之前的官品也可以进行折抵。
(3)唐律中的良贱不平等。
唐律对等级权利的维护,还体现在良贱不平等的规定上。
首先是贱民和良民的人格不平等,贱民不能告发主人;主人和贱民有权受到惩罚。
如果主人杀死了奴隶,惩罚就会减轻,而如果奴隶杀死了主人,惩罚就会加重。
(二)对父权的维护《唐律疏议》的另一精神也是儒家原则融于法律的具体体现,在封建社会,君主是天下之父,因此要维护君权,也就是要维护家庭之内的父权。
该律对父权的确认主要体现在对父权的确认,在立法精神中和民事法律中皆有体现。
浅谈《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
浅谈 《 唐 律疏议》的法律思想
周 连金
( 7 1 0 0 6 3 西北政 法大学 提 , “ 夫 为 妻 纲 ” 的意 义 超 出 了 家庭 关 系 的范 畴 ,它 已成 为古 代 政 治 的 理论 基 石 之 一 ,以之 为 原 则而 建 立 的一 套 夫妇 关 系 的 秩序 ,正 是 中 国传 统 政治 统 治 秩 序 的重 要
一
环。
摘 要 :《 唐律 疏议 》 是 一部 以刑 法为 主 、 诸 法合 体 的法典 , 从 法 学研 究 的角 度 看 , 《 唐律 疏议 》是 我 国现 存 最 早 、最 完 整 的封建 法律 著作 , 集封建 法律 之 大成 , 承 上启 下 , 影 响深远 。《 唐 律疏议》系统化、周 密化地总结了各朝代 的立法经验及其 司法 实践 ,调 整 唐 朝 各 个 方 面 的社 会 关 系 , 内容 十分 丰 富 ,现在 , 鄙人从 “ 德 礼为本 ,刑法为用”、 “ 维护三纲”、 “ 维护等级 特 权” 三个 方 面来浅 谈 一下 《 唐律 疏议 》的 法律 思想 。 关 键词 :唐 律 ;儒 家 ;刑法 ;特 权 ;三纲
的优遇 , 集中体现在议 、 请 、减、 赎 、当为代表的等级特权上面。
议 就 是 八 议 ,即议 亲 、议 故 、议 贤 、议 能 、议 功 、议 贵 、 议 勤 、议 宾 。对 此八 种 人 ,犯 流罪 以下 减 一 等 ;在 犯 死 罪 时 , 司法 机 关 要将 其 罪 状 写 明并 注 明 该 犯应 属 哪 一议 ,议 状 上 报 给 皇帝 ,皇帝 召集 重 臣集 议 , 以决 定是 否 减 免 。请 适 用 于 皇 太子 妃大 功 以上 亲 属 ,应议 者期 以上 亲 属 及 孙 、五 品 以上 官 。 减适 用 于七 品 以上 官 ,及 应请 者 的近 亲 属 ,其 若 犯 流 以下 之 罪 ,各 减一 等处 罚 。赎 即以金赎 罪 ,使用 的对 象 很广 泛 ,凡 是议 、请 、 减范 围者 ,九 品 以上 官及 七 品 以上官 之近 亲属 , 犯 有 流罪 以下 , 听赎 。当 ,称为 官 当 ,凡是 官 员犯 罪 ,皆可 以官 品抵 当徒 流刑 。 2 . 良 贱异 法 良贱 的 划分 是 古 代 社会 最 广 泛 、最 具 体 的一 种社 会 等 级 划 分 。 唐代 的社 会 构成 分 为 良人 和贱 民两 个 阶 层 。 《 唐 律疏 议 》 里面规定 “ 奴 婢 贱 人 ,律 比畜 产 ” , “ 奴婢 视 同资 财 ,即合 由 主 处分 ”。唐 律还 禁止 良贱 通婚 , 《 唐 律疏 议 》云 : “ 人 各有 藕 , 色 类 须 同。 良贱 既 殊 ,何 宜 配 合 。” 此 外 ,在 诉 讼 制 度 方 面 , 唐 律 还规 定 了部 曲 、奴婢 告主 人 皆绞 ,而主 人告 发部 曲 、奴 婢 , 即使 是 诬 告 ,也 不 在 坐 限 ,反 映 了贱 民和 良人之 间判 若 云 泥 的 等级 区分 和法 律地 位 。 维护等级秩序 ,是唐律在立法上 的最高宗 旨,上述 内容便
从法律用语看《唐律疏议》“礼法结合”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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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期 ( 总第 15期 ) 0
从法律用语看 《 唐律疏议 》业 学 院 , 山东 济南 20 1 ) 504
摘 要: 采用描述性研究方法 , 以法律 用语 为例 , 来说 明《 唐律疏议》 礼法结合” “ 的特 点, 表现 为法是 维护 礼的武器及把 礼制作为立法的指 导思想等方面。《 唐律疏议》 礼 法结合” “ 的特点 既有文化 方面的原 因 , 有 也
收稿 日期:0 0— 4—1 21 0 3
《 唐律疏议) ( 法律词语反义谱系关 系分 析》 对《 , 唐 律 疏议 》 法律 方 面 词语 的研 究 还 需 要大 家 的共 同努 力 。法 律用语 是 法 律 方 面 的专 门术 语 , 所 用 的建 它 构 材料来 自当 时 的全 民用 语 , 且 其 组 合 方 式 仍 同 并 全 民用语 保持 一致 , 不 过 具 有 了专 业 性 。法 律用 只 语可 以是 词 , 可 以是 词 组 。法 律 用语 与 全 民用语 也 有时 很难 划清 界 限 , 者 范 围有时 相互交 叉 , 二 因此文 中主要参考了《 中国古代法学辞典》 将 《 , 唐律疏议》 中的法律用 语 进 行 整 理 , 且 从 法律 用 语 的 角度 验 并 证其 “ 礼法 结合 ” 的特 点 。 “ 法 结合” 《 律疏议 》 礼 在 唐 中的表 现 《 唐律疏议》 名例律》 在《 中开宗明义指出“ 德礼 为政教之本 , 刑罚为政教之用” Dm 《 o ]在 唐律疏议》
最新-论《唐律疏议》之礼治精神与法治精神的对立与统
论《唐律疏议》之礼治精神与法治精神的对立与统一齐汇论《唐律疏议》之礼治精神与法治精神的对立与统一齐汇清华大学法学院唐高宗永徽年间颁布实行的《唐律疏议》是唐朝立法的杰出成果,是中华法系的传世之作。
唐律总结和发展了以往历代立法的经验,将封建立法推向高峰,并对后代的立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中华法系之最大特点莫过于将礼与法的双重标准作为对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
法律由其本身的价值标准及内在逻辑结构所决定,它要求所指向的对象具有同等的身份。
而中国古代早在上古时期就已经形成了以礼为核心的礼有等差的宗法制社会。
其强调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不得与民变更者也的宗法信条。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造成人们安土重迁、聚族而居的生活习惯和居住方式,人们多生活在几世同堂且基本上由同姓宗族构成的家庭社会之中。
亲属关系成为人们主要的社会关系,亲情义务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当古代社会面对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治社会与礼有等差的封建法治社会时,其内部根源往往产生不可回避的矛盾,而这种矛盾又集中体现在基于伦理关系而形成的亲情义务和以国家统治为基础的法律义务之间。
作为社会的每一个个体,古人往往肩负着两项重大的义务作为家族内部成员,其肩负着同宗共财同居相为隐为亲复仇尊长卑幼等家庭伦理道德的义务;作为社会的一员,其同时又肩负着守法的法律义务。
两种不同的义务,赋予了古人两种不同的身份,即亲情身份与法律身份。
如何协调亲情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使他们能够更有效的共同维护社会的存续,这是中华伦理法在不同的朝代所探求的一个共同的问题。
情法并立,互为轻重;既不以法伤情,又不以情淹法,共同为治-------这是传统的中国文明所确立的二者的关系原则。
在唐代,封建等级制度已经非常的完备,封建礼教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
早在两晋时期,统治者就认为礼治是法制的灵魂。
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成为晋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在南北朝时期,纳礼入律的思想进一步加强这也为日后唐律中礼法之完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开礼法之先河。
从唐律疏议礼与律的关系,谈谈对这部中华法系的理解与认识
从唐律疏议礼与律的关系,谈谈对这部中华法系的理解与认识
《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品,深入阐述了礼与律的关系,对于我们理解中华法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在唐律中,礼与律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礼作为社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集合,为法律提供了基础的价值导向。
律则是对这些道德和规范的具体执行和保障。
唐律的一个核心观点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意味着在治理社会时,道德和教育应作为主要手段,而法律则起到辅助的作用。
其次,唐律展现了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即“以法入礼”。
这意味着将法律元素融入到传统的礼仪制度中,使法律不仅是一种行为规范,更成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
这种做法强化了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此外,《唐律疏议》还反映了中华法系的综合性特点。
它不仅关注法律条款的制定和执行,更重视法律与社会背景、文化传统、道德观念之间的互动关系。
这种综合性视角使得中华法系具有更加深厚的文化根基和社会基础。
最后,从《唐律疏议》出发,我们可以看到中华法系强调的是整体性和系统性。
律与礼的关系并非孤立存在,而是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治理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各种元素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综上所述,《唐律疏议》所体现的礼与律的关系,以及中华法系的综合性和系统性等特点,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解中华法系的重要视
角。
通过对这部法典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中华法系在历史发展中的地位和影响,并从中汲取智慧和启示。
浅析《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示意义
浅析《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示意义《唐律疏议》是以唐律为基础所编纂的一部法律文献,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虽然该书的相关规定与现代法制有所差异,但它对于现代法制的启示意义仍然不可忽视。
首先,《唐律疏议》对于现代法制的启示在于其强调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
在该书中,对于法律权威的建立和司法公正的维护有着明确的规定。
这一点对于现代法制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权威的建立可以使法律规范得到有效的执行,而司法公正的维护则可以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因此,现代法制需要不断加强对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的重视,以确保法律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其次,《唐律疏议》对于现代法制的启示在于其注重对个人权利和法律平等的保护。
在该书中,个人权利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对于个人的人身、财产和名誉等权益都有具体的保护规定,并且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一点对于现代法制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代社会重视个人权利的保护,法律平等原则也是现代法制的基本要求之一、因此,现代法制需要不断加强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宪法的有效实施。
再次,《唐律疏议》对于现代法制的启示在于其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灵活性。
在该书中,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都被赋予了明确的规范性和灵活性。
这一点对于现代法制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代法制需要不断加强法律的规范性,确保法律规定的具体性和适用性。
同时,法律也需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因此,现代法制需要不断完善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以确保法律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最后,《唐律疏议》对于现代法制的启示在于其注重法律的教育和宣传。
在该书中,强调通过教育和宣传来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这一点对于现代法制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代法制需要通过教育和宣传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以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养和法治建设的水平。
因此,现代法制需要不断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
简述《唐律疏议》的特点.
《唐律疏议》是唐朝的一部重要法律,具有以下特点:
内容丰富:唐律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其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构成了完整、严密的封建法网。
法律形式与内容统一:唐律注重法律形式的完备,强调法律的统一和一致性。
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注重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礼法结合:唐律将礼教原则和法律规定相结合,注重维护封建伦理纲常,强调法律的道德性和伦理性。
刑律为主:唐律以刑律为主,以刑罚为主要手段来维护封建秩序和社会稳定。
同时,也注重民事、行政等领域的法律规定。
宽刑慎刑:唐律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注重宽刑慎刑的原则,强调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量刑时,注重考虑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以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
总之,《唐律疏议》作为唐朝的一部重要法律,具有内容丰富、形式统一、礼法结合、刑律为主、宽刑慎刑等特点,对于维护封建秩序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唐律疏议》中礼与律的关系、
尊重礼法,尊重律法。
1. 礼与律的概念和基本特点在古代我国,礼法和律法都是古代社会规范、制度、规则,由于它们的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功能不同,有着各自的概念和基本特点。
1.1 礼礼是我国古代社会的一种规范行为准则,是一种关于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的行为规范,是一种道德准则。
礼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出来对他人的尊重和约定俗成的行为方式,一种对个人行为的规范。
1.2 律律是我国古代社会的一种法律制度规范,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是一种对人们的行为的强制性规范。
律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是一种对个人行为的法律规范。
2. 《唐律疏议》中礼与律的关系《唐律疏议》是一部关于唐代律法的专著,其中对礼与律的关系做出了深刻的分析和论证。
2.1 强调礼法的相辅相成在《唐律疏议》中,对礼法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探讨,指出礼法是相辅相成的。
礼是一种个人行为的规范,律是一种国家行为的规范,两者在社会生活中相得益彰。
2.2 礼法在司法中的作用《唐律疏议》还指出,礼法在司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古代的司法实践中,礼法起着很大的作用,它是司法活动中的一种约束和规范,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
3. 礼与律的关系对现代社会的启示《唐律疏议》中对礼与律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现代社会也有很多启示。
3.1 加强法制建设古代的礼法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现代社会应该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执行,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
3.2 重视个人道德修养古代的礼法制度也强调了个人的道德修养,现代社会也应该重视个人的道德修养,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4. 结语礼与律是古代我国社会的两大规范,它们在古代社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现代社会也有着很多启示。
我们应该从《唐律疏议》中对礼与律的关系进行深入思考,加强法制建设,重视个人道德修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9继续往下延伸5. 礼与律在现代社会的适用性《唐律疏议》虽然是针对古代社会的律法专著,但其中对礼与律的关系的探讨对现代社会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论《唐律疏议》之礼治精神与法治精神的对立与统一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论《唐律疏议》之礼治精神与法治精神的对立与统一又如古法在确定保护财产所有权的一般原则时,对于发生在具体特定伦理关系的人们之间的财产侵权行为确定了特殊的处理办法。
《唐律疏议盗贼》规定:“非家庭成员,但属五服之内,具有亲属伦常关系的成员之间窃盗财产,构成犯罪;但对于行为人不得依照一般盗窃罪处理,而应在普通盗窃罪法定刑罚基础上减等处罚。
再如,法律保护人身权不受侵犯,绝对禁止以幼犯长、以卑犯尊。
可又有例外。
《斗讼律》(总三百三十五条)规定“诸祖父母、父母为他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讼”。
就算是有折伤对方尊长者也可减刑处理,但又规定:如果是曾祖父母殴击祖父母、父母、子孙就不得实行反击,“止可解援,不得殴之”,否则按“常律”论处。
法律中的正当防卫本来是以合适之手段对于他人给予自己人身权的侵犯所实施的一种救济行为。
可基于“礼有等差”的封建伦理原则,法与礼的冲突又一次出现。
而法律进一步退让的结果是:唐律以封建伦理为立法基础,防卫对象的规定完全服从亲疏、尊卑之序,对于尊亲属对别人或对自己的不法侵害都没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在整个封建法制中,特权制度随处可见,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等都是对皇亲、国戚、贵族、官僚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而这种保护往往不基于财产而基于身份,这实质上是对法治的无礼践踏。
可是,当礼、情、尊、长、特权等一系列出于家庭本位、身份本位的制度将法的平等性与普遍性剥削和侮辱之后,封建古法有通过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恶逆、不道、不孝、不义、不睦、内乱这“十恶”否决一切特权,有强制力来捍卫自身的尊严。
在封建特权制度下,情法相互退让,相互回避,在冲突中实现统一。
宗族内部犯罪之情法冲突与统一唐律乃一部集大成之封建法律,其确立的法制思想中大量的溶入了封建等级身份差别的思想《唐律疏议》将亲疏、尊卑、良贱之间的种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之后果表达得十分严谨细致,而往往用语宽泛,可谓之疏而不漏。
浅谈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结合----读《唐律疏议》有感
浅谈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结合----读《唐律疏议》有感《唐律疏议》是唐代长孙无忌等奉唐高宗的诏令编纂,经过多次修改,我国古代保存下来最早、最完备的一部法典。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
在这部鸿篇巨著中,其礼法结合的特点不得不让我们叹为观止,探讨深究的价值也在此彰显。
它贯穿于中国法制史,是法制思想与封建统治的完美结合,其精神深邃而又颇具内涵。
在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中,礼与法虽然形式不同,但作为统治者压迫人民的工具,从一开始就是互为表里,紧密配合的。
在宗法等级制占统治地位的古代中国,亲贵合一,甲鱼锅相通,直到汉武帝时,经过董仲舒的提起,儒家思想被崇奉为独尊地位,即所谓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礼与法的结合那就更深一步的融合,特别是董仲舒首创春秋决狱,以经代律,使儒家思想直接进入法律领域,从而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
唐律实行“一准乎礼”的方针,体现了封建伦理的基本精神,即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
历经数百年的演化渗透和融合过程,唐律成为封建纲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从而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
《唐律疏议》在第一篇名例律中开宗名义地指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德礼是政治教化的根本,而刑罚是政治教化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成为对国家统治的工具。
这好比是左右手,缺一不可。
德礼的中心就是宗法伦理,唐律疏议用法律来维护宗法伦理,并用刑罚处罚那些违反礼数的行为。
三纲五常成为唐律的立法根据。
“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纲常礼化为唐律注入了统治伦理的血液。
封建社会实行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其核心是皇帝制度。
儒家思想一直奉行把“君为臣纲”列为三纲之首,因为这是天之常道,是永恒的天意,违背国君,背叛国主,自然是“反天之道”,为天所不容。
这种礼自然会有法了佑护。
唐律疏议通过严惩来处罚那些企图推翻皇帝统治,背板皇帝家天下的“谋反”、“谋大逆”、“谋叛”被列为《唐律·名例律》“十恶”之首,予以最严厉的打击。
浅析唐律的“礼法结合”
浅析唐律的“礼法结合”浅析唐律的“礼法结合”2009.12()浅析唐律的”礼法结蒋易轩,,口摘要《唐律疏议是我国历史上保留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它吸收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经验和法律原则,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多方法学领域,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一部治国安邦的法典,因而成为以后各代立法的蓝本唐律疏议》中”礼法结合”的思想尤为突出,本文主要阐述礼与法的完美结合,”礼法结合’’在国内外的影响及”礼法结合”对当代的启示三个方面的内容关键词唐律疏义礼法结合封建法典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2-386-0l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将封建笾法推向高峰,是中固古代法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部法典.它不仅对唐代政治经济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一,礼与法的完美结合唐律中的礼法关系是:礼是法的指导,法是礼的维护,两者相辅而行,不可缺一.后人认为唐律是”,准乎礼”,即唐律的内容遵循札的精神和要求.礼是唐律的立法灵魂,礼的精神完全融化在唐律之中: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其内容处处可见礼的精神.具体体现在:(一)唐律以礼为立法依据《唐律疏议》标榜其以礼作为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1141是本,是纲,而刑不过是礼的辅助.因此,礼的核心——三纲五常便成为唐律的立法根据.(二)唐律以礼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凡是违背礼义规定的,都要严加惩处.如《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者”,列为”十恶”的”不孝”重罪,加以严惩,用以维护尊长亲属对于子孙极其财产的支配权. (三)唐律以礼注释经典唐律的疏议部分以概念准确,阐述详明,语言凝练,逻辑严谨着称,而长孙无忌等人注疏唐律,往往直接引证于礼.礼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店律必定要用法来维护它,使之成为一块神圣不可侵犯的阵地.这种维护主要表现在用法打击各种违礼行为,这种打击又以行为人的地位,侵害对象和侵害结果的不同而不同.违礼严重的,用刑也重;违礼轻微的,用刑则轻.礼与法有密切联系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因为它们毕竟不是同一行为规范,存在一定的差别.礼是原则性的规定,内容不可能太详尽;法则比较具体,便于实施.礼的内容比较稳定,皆能从儒家经典中找到论据:法的内容则变化较大,统治者可根据自己的需要,修撰其中的规定,甚至制定新内容.礼没有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制裁部分的内容:法则有,而且制裁部分的内容与罪行相适应.不过唐律中的…些规定将这些矛盾合理并有效地解决了,既维护了礼的尊严,又发挥了法在维护礼q1的作用, 此为唐律之成功之点.二,”礼法结合”在国内外的影响.首先,唐律的”礼法结合”对唐后中围封建朝代的立法产生过很大影响.以较为着名的《宋刑统》为例.《宋刑统》是宋朝的一部主要法典,它虽然在体例上与唐律有异,采用刑统形式,编入令,格,式等法律形式中的相关内容,还在律下分门,但从内容上看,与唐律相差无几,可以称得上是唐律的翻版其次,唐律的”礼法结合”对当时东亚一些国家的立法也产生过很大影响.以朝鲜和日本的法典为例.朝鲜的《高丽律》比唐律简单,但其内容大量采自唐律,”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 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唐律中许多反映礼法结合的内容都在其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如”殴祖父母父母”, 作者简介:蒋易轩,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2007级学生. 386“妻安詈夫之祖父母父母”,”子孙别籍异财”等犯罪都是这样. 由上可见,唐律M4L法结合的内容影响深远,甚至超出国界,赢至一些东亚国家.其原因有多种,但有两点不可忽视:一是唐律『1J礼法结合的内容比较适合这些朝代和国家的国情.因为这些朝代相围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都与唐朝比较接近,有其生存的土壤:二足这些朝代和国家的统治者需要唐律中礼法结合的内容.因为其不仪完善,而且还直接反映了他们的意志和愿望,能为他们的统治所用.三,”礼法结合”对当代的启示纵观多年法治之路,”礼法结合”的庸律作为封建伦理法对于我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其一,由于这种结合本身以及其引发的一系列不可避的冲突,使得法律在其适用过程中其作用,效力均得不到充分的发挥,而每每在伦理信条,礼有等差的迷阵中碰壁,不能通过其,泛的实践活动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其二,法基于礼而做出的审判结果往往不能以法理来自圆其说.其三,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人们往往习惯于用伦理与道德的眼光出衡量事物的是非对错,这不利于全民法制观念的形成. 是作为中华法系典型代表的唐律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之路_卜还是起到了无可比拟的作用.在提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今_灭,我们是否可以将店律中的”礼法结合”彻底抛弃呢?是否可以认为”法律万能”呢?很显然不可以.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永远是社会主体行为和事实的最底线,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权利人和义务人在行为过程中的平等地位,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社会的基本稳定.可是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型事物的出现,社会观念的更新和进步,往往有些事情是法律所不能或不完全能控制的,此时道德与伦理就能发挥-一些制约作用,因为法律的实施,依靠国家强制力, 而道德与伦理的实现,则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良心准则.“礼法结合”在当代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因为道德与伦理对于人类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在法治社会中,法律较之前二者应该更加神圣与庄严.法理来源于道德,也服务于道德,但决不能被道德所抑制.四,结语在人们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依然十分淡薄的今天,法律的神圣感和权威感还远远没有深入人心.当人们的正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以回避和私力救济的方式加以解决,而不会想到或不愿意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扞卫自己的尊严.人们早已习惯于用道德和伦理为第一反应来明辨是非,而不是以法律作为一种条件反射式的本能来思考,这在法治社会中是极其可悲的.由此可见,我国社会要想进一步完善并发展,礼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仍需得到有目的地改革.参考文献:f}]陈俊强.皇权的另一面——北朝隋旖思赦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朱勇.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浅析唐律的_礼法结合_
2 009. 1 2(上)
浅析唐律的 “礼法结合”
蒋易轩
摘 要 《唐律疏议》是我国历史上保留下来的一部最早、 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它吸收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经验和法律 原则, 涉及刑事、 民事、 行政、 诉讼等多方法学领域, 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一部治国安邦的法典, 因而成为以后各代立法的蓝 本。 《唐律疏议》 中 “礼法结合” 的思想尤为突出, 本文主要阐述礼与法的完美结合、 “礼法结合” 在国内外的影响及 “礼法结 合” 对当代的启示三个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 唐律疏义 礼法结合 封建法典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9)12-386-01 中图分类号: D929
、 “子孙别籍异财” 等犯罪都是这样。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 将封建立法推向高峰, 是中国古代 “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 由上可见, 唐律中礼法结合的内容影响深远, 甚至超出国界, 法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部法典。它不仅对唐代政治经济起到巨大 直至一些东亚国家。其原因有多种, 但有两点不可忽视: 一是唐 的促进作用, 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 成为后 律中礼法结合的内容比较适合这些朝代和国家的国情。因为这 世封建立法的典范。 些朝代和国家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都与唐朝比较接近, 有其生存 一、 礼与法的完美结合 的土壤; 二是这些朝代和国家的统治者需要唐律中礼法结合的内 唐律中的礼法关系是: 礼是法的指导, 法是礼的维护, 两者相 容。因为其不仅完善, 而且还直接反映了他们的意志和愿望, 能 辅而行, 不可缺一。 为他们的统治所用。 后人认为唐律是 “一准乎礼” , 即唐律的内容遵循礼的精神和 三、 “礼法结合” 对当代的启示 要求。礼是唐律的立法灵魂, 礼的精神完全融化在唐律之中; 唐 纵观多年法治之路, “礼法结合” 的唐律作为封建伦理法对于 律是礼的法律表现, 其内容处处可见礼的精神。具体体现在: 我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其一, 由于这种结合本 (一) 唐律以礼为立法依据 身以及其引发的一系列不可回避的冲突, 使得法律在其适用过程 《唐律疏议》 标榜其以礼作为指导思想, “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 中其作用、 效力均得不到充分的发挥, 而每每在伦理信条、 礼有等 罚为政教之用” , 即礼是本, 是纲, 而刑不过是礼的辅助。 因此, 礼 差的迷阵中碰壁, 不能通过其广泛的实践活动自我发展、 自我完 的核心——三纲五常便成为唐律的立法根据。 善。 其二, 法基于礼而做出的审判结果往往不能以法理来自圆其 (二) 唐律以礼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说。其三, 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 人们往往习惯于用伦理与道德 凡是违背礼义规定的, 都要严加惩处。如 《唐律疏议・名例 的眼光来衡量事物的是非对错, 这不利于全民法制观念的形成。 律》 规定: “祖父母父母在, 别籍异财者” , 列为 “十恶” 的 “不孝” 重 但是作为中华法系典型代表的唐律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之 罪, 加以严惩, 用以维护尊长亲属对于子孙极其财产的支配权。 路上还是起到了无可比拟的作用。 在提出依法治国, 建立社会主 (三) 唐律以礼注释经典 义法制国家的今天, 我们是否可以将唐律中的 “礼法结合” 彻底抛 唐律的疏议部分以概念准确、 阐述详明、 语言凝练、 逻辑严谨 弃呢?是否可以认为 “法律万能” 呢?很显然不可以。在法治社 著称, 而长孙无忌等人注疏唐律, 往往直接引证于礼。 会中, 法律永远是社会主体行为和事实的最底线, 它在一定程度 礼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唐律必定要用法来维护它, 使之成为一 上可以保障权利人和义务人在行为过程中的平等地位, 保障人们 块神圣不可侵犯的阵地。这种维护主要表现在用法打击各种违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保障社会的基本稳定。 可是在人们的现实 礼行为, 这种打击又以行为人的地位、 侵害对象和侵害结果的不 生活中, 随着经济的发展, 新型事物的出现, 社会观念的更新和进 同而不同。违礼严重的, 用刑也重; 违礼轻微的, 用刑则轻。 步, 往往有些事情是法律所不能或不完全能控制的, 此时道德与 礼与法有密切联系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因为它 因为法律的实施, 依靠国家强制力, 们毕竟不是同一行为规范,存在一定的差别。 礼是原则性的规定, 伦理就能发挥一些制约作用, 而道德与伦理的实现, 则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良心准则。 内容不可能太详尽; 法则比较具体, 便于实施。礼的内容比较稳 “礼法结合” 在当代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 因为道德与伦理对 定, 皆能从儒家经典中找到论据; 法的内容则变化较大, 统治者可 于人类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在法治社会中, 法律较之 根据自己的需要, 修撰其中的规定, 甚至制定新内容。礼没有法 前二者应该更加神圣与庄严。法理来源于道德, 也服务于道德, 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制裁部分的内容; 法则有, 而且制裁部分的内 但决不能被道德所抑制。 容与罪行相适应。不过唐律中的一些规定将这些矛盾合理并有 四、 结语 效地解决了, 既维护了礼的尊严,又发挥了法在维护礼中的作用, 在人们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依然十分淡薄的今天, 法律的神 此为唐律之成功之点。 圣感和权威感还远远没有深入人心。当人们的正当权利受到侵 二、 “礼法结合” 在国内外的影响 害时, 往往以回避和私力救济的方式加以解决, 而不会想到或不 首先, 唐律的 “礼法结合” 对唐后中国封建朝代的立法产生过 愿意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捍卫自己的尊严。 人们 很大影响。以较为著名的 《宋刑统》 为例。 《宋刑统》 是宋朝的一 早已习惯于用道德和伦理为第一反应来明辨是非, 而不是以法律 部主要法典, 它虽然在体例上与唐律有异, 采用刑统形式, 编入 作为一种条件反射式的本能来思考, 这在法治社会中是极其可悲 令、 格、 式等法律形式中的相关内容, 还在律下分门, 但从内容上 的。由此可见, 我国社会要想进一步完善并发展, 礼治与法治相 看, 与唐律相差无几, 可以称得上是唐律的翻版。 结合的治国方略仍需得到有目的地改革。 其次, 唐律的 “礼法结合” 对当时东亚一些国家的立法也产生 过很大影响。以朝鲜和日本的法典为例。朝鲜的 《高丽律》 比唐 参考文献: 律简单, 但其内容大量采自唐律, “高丽一代之制, 大抵皆仿乎唐, [1]陈俊强. 皇权的另一面——北朝隋唐恩赦制度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至于刑法亦采 《唐律》 , 参酌时宜而用之” 。唐律中许多反映礼法 [2]曾宪义主编. 中国法制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结合的内容都在其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 如 “殴祖父母父母” 、 [3]朱勇. 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2003.
简述《唐律疏议》的特点。
简述《唐律疏议》的特点。
《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
它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礼法结合:《唐律疏议》把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结合在一起,将儒家的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
2. 科条简要:《唐律疏议》的条文简明扼要,法律概念和术语精确规范,对许多犯罪的处罚规定得具体明确。
3. 刑罚适中:《唐律疏议》规定的刑罚比前代有所减轻,并且在刑罚的执行上比较慎重,采取了一些原则,如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
4. 立法技术完善:《唐律疏议》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很高的水平,它的体例结构严谨,法律条文的逻辑严谨,罪名的设置和分类合理。
5. 内容完备:《唐律疏议》的内容非常完备,对
各种犯罪行为和处罚都有详细的规定,涵盖了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个方面。
总的来说,《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唐律疏议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代表作,在世界法律史上有很高声誉和地位。
就其法律思想和其历史地位来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法律思想一、“德礼为本,政教为用唐代,统治阶级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
《唐律疏议》总结了历代关于德刑关系的理论,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集中系统的体现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德主刑辅观礼法结合在《唐律疏议》中已达到十分完备的程度,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二、封建纲常的法律化(一)“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反映在封建君主专制体制中,皇帝的地位至高无上,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凡侵犯皇帝与皇室的犯罪皆为“十恶”,受到法律最严厉的制裁李唐王朝在法律上作了严格规定,凡属违反“君为臣纲”危害皇帝的犯罪,均属罪大恶极,这些犯罪主要有谋反、谋大逆,危害皇帝安全,大不敬等三类。
(二)“父为子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唐律规定,凡违反“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要受制裁。
唐律“一准于礼”,“父为子”在法律上反映得最全面、最具体。
凡属违犯“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
(三)“夫为妻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夫为妻纲”也是唐代立法的根本原则之一,唐律中有不少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都极力维护夫权,歧视和压迫妇女。
根据礼制的规定,在婚姻家庭上,丈夫对妻子有绝对的统治权,妻子处于从属的地位,“七出”便是歧视妇女的直接表现三、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唐律始终贯穿着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精神。
唐律维护等级特权的内容很多,这里只着重谈谈贵族、官吏有罪无刑以及良贱异法的问题。
(一)贵族、官吏有罪无刑唐律依照人们的社会身份、地位、职业等分成几个等级。
皇帝至高无上。
在皇帝之下,依次分成贵族、官吏、平民、贱民几个等级。
论唐律礼法结合
论唐律礼法结合提要:唐律既是中国古代法的代表性法典,又是中华法系的典型性法典。
它还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最终产物,能充分体现中国古代的礼法关系。
这种关系的基本一面是:礼是法的指导;法是对礼的维护。
唐律中的礼法关系很具特色,在古代东方法制史上别具一格。
唐律中礼法结合的内容还对唐后中国封建朝代的立法和当时周边国家的立法产生过影响。
关键词:唐律礼法结合中华法系唐律指唐代法律的总称。
包括《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等法典。
《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
《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唐律是传世的中国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
它对我过古代社会以及亚洲许多国家产生过显著影响,而礼法结合是唐律最主要的特点。
礼是远古时代人们祭神求福的一种仪式,也是中国最早的行为规范体系。
随着国家的出现,礼逐渐被统治者利用,礼的内容也由过去的单纯习俗仪式,发展成为约束人们婚姻、血统、亲续、君臣等社会关系的一种开放性的行为规范。
战国时期,荀子最早提出礼法结合,而真正完成礼法结合由理论到实践过程,创立新儒学的是董仲舒。
经过历代儒家学者与统治阶层的不断补充和发展,礼法结合成为西汉以降历代王朝的治国之道。
经过后世发展,到唐代逐渐完善。
唐律既是中国古代法的代表性法典,又是中华法系的典型性法典。
它还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最终产物,能充分体现中国古代的礼法关系。
对唐后中国封建朝代的立法和当时东亚一些国家的立法产生过很大影响。
2021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及其影响范文1
2021唐律礼法结合的两点体现及其影响范文 摘要: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重要朝代,结束了长期分裂与战争,创造了相对统一与稳定的政治环境,经济得以重新恢复发展,与此同时,文化方面也开始空前繁荣与发展,社会在各个方面都充满了活力。
唐代的立法也以此时期的社会历史条件为基础,离不开中华文化土壤。
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使礼与法的关系这条贯穿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律观的主线达到“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使法律制度儒家化,将儒家思想法律化,促使立法思想和具体法律制度相适应,完成了礼法结合,对后世封建王朝立法及周边国家法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唐律;礼法关系; 礼法结合; 一、礼与法的基本内涵 (一)礼的基本内涵 礼,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思想的一支,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特征之一。
学术界对礼的起源存在争议,“祭祀说”、“交换说”、“人情说”、“风俗说“等多种观点都有,其中尤以“祭祀说”影响最为深远,亦即“礼源于祭祀”。
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亦即古人认为祭祀和兵戎征战是国家最重要的两项大事。
我国古代自夏商开始便有“礼”,及至周公旦制礼,“礼”已逐渐地政治化、法律化,成为维护等级制度与宗法制度的基本规范。
“亲亲”、“尊尊”成为了“礼”的基本内容。
西周以来的礼,已经具备了礼仪、道德与法律的性质。
春秋战国时期,“礼”通过孔子及其弟子的进一步发展,在思想文化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
及至西汉,经由董仲舒的发展,儒家思想成为统治者治国理政的主要思想,“礼”作为一种社会生活规范,也随着儒家思想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唐代,“礼”更是作为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成为了立法思想的一部分,唐律“于礼以为出入”,儒家思想给唐律打下了深深的烙印。
(二)法的基本内涵 法史学界一般认为中国古代刑法起源于兵。
刑“始于兵”,也就是说中国古代刑制最早源于战争或者军事行动。
原始社会时期,氏族和部落之间的军事征服和兼并战争不断,由于这种战争需要高度严明的组织纪律和行为规范,在此过程中便产生了最早的军法,这也是中国古代最初的法律,这种军事征服和战争也就是最早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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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礼法结合思想与《唐律疏议》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李潜200914033【摘要】自春秋战国出现成文法典,至《唐律疏议》完成以来,从各种角度阐释中国历代成文法典的立法原理,言人人殊。
然而,唐律一直以来被人们认为是具有先进成就的,对后世影响巨大的成文法典,因此其立法原理一向为治法史者所关注。
无论《唐律疏议》中凝结了多少优秀而富有传统的立法思想,其中有一条都是万万不可为人忽视的,那便是“礼法结合”的思想。
本文就结合《唐律疏议·名例律》前言的内容与《唐律疏议》中的相关法条及注释谈一谈礼法结合思想与《唐律疏议》。
【关键词】唐律疏议、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正文】唐高宗永徽年间颁布的《唐律疏议》是唐王朝杰出的立法成果,是封建法典的楷模,亦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唐律总结和发展了历代立法的经验,将封建立法推向了高峰,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在《唐律疏议·名例律》前言中就提到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可见唐律中已经渗透了礼法并用或是礼法结合的思想。
那么,一部浩瀚的唐律是如何将礼与法结合得如此完美的呢?本文试从以下方面略作探讨。
一、礼在中国古代法制中的地位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着重要的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
在唐王朝以前,秦始皇以法治国,而西汉初期,出现了经过改造的黄老之学,但此时已演化成为已演化为以儒、道、法相互渗透为特点了。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逐渐成为了主导思想。
当然唐王朝也不例外,以儒家思想作为其统治思想。
而它又集中体现为礼。
唐律作为唐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也竭力地体现了以礼为本的重要思想。
《唐律疏议·名例律》“十恶”条“疏议”说:“礼者君之柄”。
还说:“礼有等级不同。
”后人也有不少认为唐律是“一准乎礼”。
①在具体的条文上,唐律以礼为本的思想集中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唐律捍卫封建特权制度下的礼法思想在中国漫长的封建历史当中,由于特权思想与宗法亲情对阵个社会的深重影响,中国古代法律仍在很大程度上向宗法伦理倾斜。
首先,唐律维护君权。
唐律认为,君与民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君是国家中地位最高者,①《明史·刑法志》所有臣民都应当臣服于他。
《唐律疏议·名例律》“十恶”条“疏议”说:“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
为子为臣,唯忠唯孝。
”任何有损皇帝尊严的行为都属于犯罪,且用刑远超过同类犯罪。
另外,在唐代,八议制度的实施,从立法上给予贵族、官僚一系列的司法特权,可以说这是对法治的无礼践踏,无视法治的神圣。
其次,唐律维护以夫权父权为核心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
唐律为了维护封建伦理纲常,对婚姻家庭制度以法律强制人们遵守。
法律成了维护以夫权、父权为基础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有力工具,从而使得尊卑、长幼、夫妻之间在法律上具有明显的不平等地位。
而这种不平等则集中体现在确立家长的全面统治权和将“不孝”列于“十恶”当中。
在婚姻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过程中,这种不平等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维护“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原则、维护“一夫一妻”为基础多妾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
②第二,宗族内部犯罪的礼法思想在唐律中有一项维护家族血统团结的法律通例,即同居有罪相为隐。
唐律规定,庶民犯罪,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可以互为隐瞒,不承担为官府举报的义务。
也就是说家庭内部有人犯罪,其他成员可以向官府隐匿其罪行,甚至可以向其透漏消息,使其逃跑,以免法律的制裁。
对子孙来说,为亲者隐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子孙不得告发其尊长。
同时,唐律也明确规定了不得运用相隐原则的情况,即犯谋反、谋大逆与谋判者,不得相为隐。
这样,唐律将封建的法治与礼治统一起来,既巩固了封建家长制家庭和尊长的统治地位,又稳定了封建政权的统治秩序。
通观整部唐律,无论是“十恶大罪”“八议特权”,还是“父子相为隐”的规定,唐律中许多法律内容都是以儒家的等级伦理制度作为定罪或赦免的标准,并为历代统治者所尊崇,可见礼对整部唐律乃至中国古代法律思想都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
二、唐律中对法的作用的重视唐律认为,立在治国方面具有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固然十分重要,但是法的作用也是不可小视。
《唐律疏议·名例律》前沿说:“刑罚不可弛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足见唐代统治者对法的作用还是相当重视的。
唐律又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回顾了从战国李悝作《法经》到隋朝立法的过程,以说明历朝历代都没有废法,都制定了相对完备的成文法典。
《唐律疏议·名例律》的前言还说:“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
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
故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也说明了唐朝统治者之所以重视法治的原因。
②张迎迎《浅谈唐代礼治、法治的治国方略》除了惩治犯罪,唐律崇尚用法施刑还有一个原因就是预防犯罪,这也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维护唐王朝统治的作用。
《唐律疏议·名例律》前言告诉我们:“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死刑二”条“疏议”又从先人用法的目的作了介绍说:“古先哲王,则天重法,辅政助化,禁暴防奸,本欲生之,义期止杀。
”③现代法律思想谈到法律具有指引作用与教育作用,从而可以预防犯罪。
然而,通过唐律疏议的表述可以看出唐朝统治者已深深明白其中的道理,制定严格的法律,便可对百姓起到震慑和预防作用,从而使自己的统治得以稳固。
三、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唐律对礼法关系的协调从《唐律疏议》的条文上来看,唐朝统治者在制律时已确立了“礼法并用”的思想,但是上文已经说到,礼和法都是唐朝统治者所重视的治国手段。
可以说,他们在确立立法思想的时候,既要考虑到不同阶层,不同地位的社会成员之间发生刑事、民事和诉讼法律关系,又要基于不同的亲疏、尊卑、男女、长幼、良贱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在同时具有亲、尊、长等关系存在时又要比较孰重孰轻,谁主谁辅的先后次序等等,可谓难矣。
那么我们首先回顾一下唐代以前的历代统治者们是如何制律的。
自汉以来,儒生便不断鼓吹制律必须本于礼的主张,并逐渐落实。
在此前提下,孔子所说的:“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就成了执政者的圭臬。
至隋初制定刑律时,进而确立了德主刑辅的原则。
其具体事例有很多,如隋文帝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颁行新修刑律于天下,诏曰:“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条目甚多。
”此即死刑除绞、斩以外,其余残酷刑罚均废除。
④而当我们通览唐律时,我们也会发现,唐代制律,虽有若干修改,但大致与隋律相差无几。
与隋律相似的是,儒家的恤刑宽仁精神在唐律也获得了具体的展现。
《唐律疏议·名例律》疏议序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这是提示唐律及其疏议的内容就是以德主刑辅原则来编纂的,它较之于汉代以来礼刑合一的原则,实在是一大突破,也是隋唐律与汉、晋律较为不同之处。
唐律认为,礼和法是两种不同而又有联系的统治手段,他们各有长短,必须结合起来使用方可起到大用。
《唐律疏议·职制律》“大祀不预申期及不如法”条对对有关大祀的一些问题作出了规定。
此条疏议说,凡在大祀中牲牢、玉帛之属,“不依礼、令之法,一事有违,合杖七十。
”足以见得,礼法并用思想在唐律的具体规定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礼是唐律的指导思想,作为用法的依据;法处处表现礼,维护礼的尊严和要求,用刑法严厉制裁违反礼的行为,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德主刑辅(或礼主刑辅)。
唐律最终选择的“礼法并③王立民《唐律新探》第4页④高明士《隋唐律令的立法原理》,载于《高敏先生八十华诞纪念文集》用,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处理了各种复杂的关系,可见唐代高超的立法手段,先进的立法思想,也展示了我国古代立法的杰出智慧。
虽然这种“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高超地调和了各阶层的社会关系,维护了唐王朝的统治,但是客观地说,这种封建伦理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其一,由于这种结合本身,以及因此而引起的冲突,使法律不能完整地遵从自身性质及自身逻辑结构来对有关事件做出评价和处理,不能自圆其说,并且必然形成处理标准的混乱。
其二,这种礼法结合不利于全民观念的形成。
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人们往往习惯于用伦理与道德的眼光来衡量事物的是非对错,而置法律本身的要求于不顾。
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恶法”“息讼”观念深入人心,人们往往并不认为法律与“公平”“正义”“秩序”有什么直接关系,对法的认识是相对含混的。
其三,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其作用和效力得不到充分发挥,而在伦理信条,礼有等差的迷阵中瞎碰,不能通过其广泛的实践活动自我发展和完善。
⑤四、结语《唐律疏议》自问世以来就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后世的《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等法典的编纂和创制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这种推动作用不仅表现在唐律的格式上,更体现在唐律的立法思想上。
仅仅通过《名例律》的这篇序言就已经将唐律的“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思想展现得淋漓尽致。
儒家思想以礼为本,这是我国古典文化的宝贵财富,对我国古代法律乃至中华法系的发展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由于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封建集权、特权思想本身的糟粕性和局限性,礼法结合也成为了阻碍法律健康发展的一大因素。
我认为,只有辩证地看待《唐律疏议》及其表现出来的“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思想,才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波助澜,增砖加瓦。
【参考文献】《唐律疏议》(唐)长孙无忌等编撰《明史·刑法志》(清)张廷玉等编撰《唐律新探》王立民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隋唐律令的立法原理》高明士,原载于《高敏先生八十华诞纪念文集》《浅谈唐代礼治、法治的治国方略》张迎迎,载于论文天下论文网,2007年11月22日《冲突与统一——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朱勇、成亚平,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一期《论<唐律疏议>之礼治精神与法治精神的对立与统一》齐汇⑤朱勇、成亚平《冲突与统一——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