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的概念、组织形式、主要手段、特点、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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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的概念、组织形式、主要手段、特点、危害
1998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通知》明确,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为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从事的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20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坚持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零容忍”态度,继续以重点案件、重点领域、重点地区为抓手,紧盯传销犯罪新手法、新动向、新趋势,持续不断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开展严厉打击。
传销行为的认定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通常满足这三点即可认定为涉嫌传销:A交入门费B拉人头C多层代理、团队计酬。
在监管层面,国务院于2005年11月颁布《禁止传销条例》,正式以法律形式对传销进行了界定;2009年7月,《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传销首次入刑;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首次明确了传销层级“三级”判定依据,即“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禁止传销条例》在第二条对传销行为的定义进行了明确,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并在第七条例举了“拉人头”“团队计酬”以及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另外,《意见》对传销的认定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
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传销发展的三个阶段
传销于上世纪90年代传入我国以来,迅速落地生根,并且不断发展变化。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即传统线下传销、第一代网络传销和新型网络传销。
传统线下传销:以线下的方式进行,通过面对面、集中授课洗脑等方式进行,往往在熟人之间传播发展。这种传销政府打击比较容易,随着政府打击力度加大,其生存空间已经大大减小,目前已不是传销主流。
第一代网络传销:2000年以后,随着电脑及网络的发展,部分传销组织者通过线上自建网站、论坛等途径传播传销信息,拉拢下线参与。由于电脑及网络没有十分普及,参与人数相对较少,以及传销内容还是基于传统传销,第一代网络传销并未造成太大影响。
新型网络传销:2010年以后,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智能手机的迅速发展,跨地域、无接触式的网络传销开始成为主流。由于参与者分散在全国各地甚至境外,电子证据难以固定,网络传销传播蔓延速度快,这就给职能部门的监管、取证、打击带来了新的挑战。当网络传销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组织者往往以后台系统故障、数据维护等为借口,关闭会员系统,携款潜逃,使下线的众多参与人员遭受财产损失。不明真相的受骗群众往往会找政府部门讨说法,容易引发上访、闹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传销的特点及危害
特点
迷惑性、欺骗性强。现在很多传销组织往往打着国家政策扶持的幌子,以招商引资、项目开发等名义,甚至伪造政府红头文件或者谎借政府名义蛊惑群众。不少传销组织披上合法外衣——工商执照、各种销售用工合同一应俱全,更容易使人上当受骗。
采取的形式多样化。过去的传销基本上是传商品,现在更多的是传虚拟的概念。比如现在很多传销都号称“原始股投资”“资本运作”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利用人们投资和投机的心理,不断变化传销的形式和手段,随着网络的发展,传销组织更是在网上猖狂起来,他们在网络上创建各种网站,采用办理虚拟会员卡等新形式参与传销组织已经较为普遍。
低龄化趋势明显。据调查统计分析,近年来传销参与者年龄在18岁到28岁的约占70%,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主要原因在于年轻人急于找工作,实现自身价值,但社会经验不足,辨别和自控能力较差,容易上当受骗。
逃避打击的能力强。多数传销组织采取异地“拉人头”的形式,并将人员按地域划分,彼此间不准联系和交叉发展,上下级间也是单线联系。因此许多被骗来的受害者只能找到发展自己的人员,对其他任何信息一无所知,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很难弄清楚传销组织的具体架构,造成打击困难。
危害
为了逃避打击,传销活动也由公开转入地下,采取更为隐蔽、更为恶劣的手段进行不法
活动,且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稳定。传销的危害突出表现在:
一是传销不仅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伴随传销发生的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买卖外汇、非法集资、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违法行为,给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
二是传销侵害的多是弱势群体。被骗参加传销的人员中,大多是农民、下岗职工、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近年来还出现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等被骗参与传销的情况,绝大多数参加者被骗后血本无归,有的甚至生活无着。
三是引发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一些人被骗后走上了偷盗、抢劫、械斗、卖淫等违法犯罪的道路,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加上一些黑势力犯罪团伙等参与其中,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
四是对社会伦理道德造成冲击。传销引发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在给传销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是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对参加人员实施精神控制。传销通过对参加人员培训“洗脑”,宣扬所谓的迅速发财致富等传销理论,使人沉溺于“发财梦”中不能自拔,诱使参加者不择手段大肆从事欺诈活动。
传销的组织形式及主要手段
组织形式
五级三阶制
“五级三阶制”是当前我国异地传销组织惯用的一套奖金分配制度。“五级三阶制”最早是由台湾兴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实行的。顾名思义,这种形式就是包括五个级别和三个阶段,这套奖金分配制度是传销组织核心内容:五级是指传销组织一般将人员分为五个等级,“三阶”是指晋升的条件,前三个级别为一阶,需要达到相应的份额也就是拉够相应人数入伙才能晋升到二阶,也就是第四个级别,在达到相应的条件后晋升至三阶,也就是最高一级第五级。而不同的阶段和级别是和最终的收益挂钩的,级别越高收益就越多。
双轨制
双轨制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进入21世纪以后,网络化的双轨制正在成为网络传销的发展趋势。双轨制有以下特点:
经营业绩无限累积,能把倍增效益放到最大;在组织经营上,双轨制注重团队之间的合作性,更能发挥所谓的团队精神;双规制度可以累计积分,只要中途不放弃,达到一定程度后,不论级别都能拿到一定比例的奖金。
主要手段
异地邀约型传销
异地邀约型传销是指传销组织通过传销人员以找工作、做生意、承包工程等借口,将其亲朋好友,或者通过网络交友等方式诱骗交友对象至外地的传销窝点,再对这些受骗人员进行集中洗脑,威逼利诱让其交钱入会、购买劣质或者虚假产品并获得发展下线资格的运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