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改革脱困工作问责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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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改革脱困工作
问责追究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强化责任担当,严肃工作纪律,提升工作效能,保障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改革脱困工作任务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纪法规,结合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改革脱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改革脱困工作组工作人员、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针对在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改革脱困工作组推进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下列情形进行问责追究。
(一)对改革脱困工作组决策部署、交办事项或下级请示事项,消极抵触、推诿扯皮、执行不力,造成政令不畅,无故超出工作办结时限,不能如期推进的;
(二)在改革脱困工作有“慵、懒、散、慢、浮”等思想,不作为、乱作为,不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弄虚作假、欺骗应付,对改革脱困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三)落实改革脱困工作任务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造成工作落实变形走样、打折扣的;
(四)落实改革脱困工作任务未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贻
误改革脱困工作进程或造成损失的;
(五)未严格执行信息管理及工作保密纪律,导致改革脱困工作敏感信息失泄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大局意识不强,协同配合不力,不服从工作安排,不遵守工作纪律,不认真履职的;
(七)其他需要问责追究的情形。
第四条问责追究方式
对党组织的问责追究,可以采取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改组等方式。
对个人的问责追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
(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四)党纪政务处分。
以上问责追究方式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合并应用。涉嫌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
第五条根据被问责追究情节和影响程度确定问责追究方式。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可采用通报、诫勉的方式问责追究;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可采用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方式问责追究;对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可对责任人采用党纪政务处分的方式问责追究。
第六条具有第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问责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