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范本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机制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5日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机制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坚决遏制和严厉打击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现就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保护、利用、监管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负直接责任,负责协调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明确职责,协同配合。
法院依法受理、执行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依法审理涉及国土资源违法的行政案件和涉嫌国土资源犯罪的刑事案件。
检察院依法监督责任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查处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中涉及刑事案件移送工作的监督,严格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发生。
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对非法采矿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供应火工器材;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等活动,依法查处妨碍国土资源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和所有权登记手续;安全监管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批复等许可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资金支持。
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落实好今年中央《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落实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决防止占多补少、 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规定要求,规范开展提升现有耕地质量、将旱地改造为水田(简称“提质改造”), 以补充耕地和提质改造耕地相结合方式(简称“补改结合”)落实占补平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耕地占补平衡对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占用耕地的补救作用,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实施耕地提质改造,通过耕地补改结合,既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 占优补优、 占水田补水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双到位,又确保工业化、城镇化用地需要,支持稳增长重点建设项目及时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服务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国土、农业、水利、林业、财政等相关部门作用,协同推进;坚持因地制宜,从自然条件和生态建设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安排提升耕地质量、将旱地改造为水田建设;坚持尊重农民意愿,提质改造前必须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要确保改造后的耕地和由旱地改造出的水田能够得到及时耕种,及时发挥效益;坚持审慎稳妥推进,补改结合是在受资源约束条件下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创新举措,是实现占优补优、 占水田补水田新途径的实践探索,必须审慎稳妥推进,不断总结提升。
二、加强规划统筹(三)将耕地提质改造纳入土地整治规划。
耕地提质改造是土地整治的重要内容,各地在开展土地整治工作中,要对推进提质改造作出统筹规划和部署。
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最新)
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最新)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部署,有效遏止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X 政办发〔X〕1号),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国土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各级国土、发改、财政、公安、规划、建委、安监、林业、电力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
二、加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负责拟定巡查工作制度,建立有效的巡查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好动态巡查工作。
负责动态巡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属地原则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相应主管部门。
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前沿堡垒作用,以行政村为单元确定监管网格,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负责监管区域内的动态巡查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认真组织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整改工作对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违法违规用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最直接、最有效、最便捷、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原则,拿出查处整改意见,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责令相关部门予以拆除,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立案查处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非法勘查开采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要组织国土、安监、公安、电力等部门依法拆除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及充填井筒。
同时,相应属地政府要将有关查处整改情况通报发改、国土、住建、规划、行政执法、电力等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
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范本
附件5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范本)(1)文号关于XX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变更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要求,我厅(局)对公司(单位)提交的“”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变更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一、〔探矿权新立申请〕申请勘查主矿种为,申请区块面积,坐标:。
〔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申请〕原探矿权(证号:)面积,申请扩大勘查范围后区块面积,申请扩大面积为原探矿权面积的%。
申请区块坐标:。
〔探矿权合并申请〕“”探矿权(证号:),勘查面积,“”探矿权(证号:),勘查面积,……和“”探矿权(证号:),勘查面积,拟合并为一个探矿权。
二、〔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申请〕申请区块范围内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三、〔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申请〕〔属于非深部探矿的〕申请区块范围内未设置探矿权、采矿权。
〔属于深部探矿的〕申请区块范围为该申请人已登记的“”(证号: )采矿权深部勘查范围。
四、〔探矿权新立申请〕〔属于申请在先的〕申请人以申请在先出让方式申请该探矿权,申请区块范围内无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不属于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区。
〔属于招拍挂出让的〕申请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得该探矿权,已按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计划。
〔属于协议出让的〕申请人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该探矿权,涉及/不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对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进行评估。
我厅(局)已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公示无异议。
〔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申请〕〔原探矿权涉及矿产地的〕该探矿权范围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8.01•【字号】晋国土资发[2013]259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59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省厅制定了《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8月1日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切实加强土地批后监管,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清理处置闲置和低效用地,促进土地二次开发,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与资源保障能力,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原则。
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全面清理,不留盲区原则。
要求对地域、时间全覆盖,对城镇所有现状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务尽;三是以用为先、分类处置原则。
以促进土地的重新高效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闲置和低效用土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分类处置;四是盘活存量、节约集约原则。
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和低效用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1990年7月21日1990 国土[籍]字第93号国土[籍]字[1990]第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帽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测绘局(处)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的合法权益。
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交纳土地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宗地收200.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700.00元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O平方米以内加收40.OO元,最高不超过40,00O.00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事业单位土地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00元,每超过50 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00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00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0 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00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0 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家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公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查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8•【文号】国土资规〔2017〕15号•【施行日期】2018.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在全面梳理涉及矿业权申请资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经整理归纳、精简完善、细化分类,形成了部审批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及有关要求。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要求(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本着规范、精简、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
(二)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延续、保留、变更、注销和试采(油气)六种类型,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变更和注销五种类型。
二、矿业权申请资料申报要求(三)矿业权申请资料是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的必备要件,申请人应按要求填报和提交,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应按本通知附件要求(见附件1、附件2),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
(五)除本通知附件中标注为复印件的资料外,矿业权申报资料纸质文档应为原件。
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复印件为多页的,除在第一页盖章外,还应在每一页上加盖骑缝章。
(六)矿业权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律使用光盘存储,一个项目一份光盘,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
提交的电子文档包括资料清单、所有纸质文档的扫描件及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
土地登记规范化若干意见(征求稿2012-3-30)1
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是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提高土地登记公信力、保证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但从整体上看,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土地登记不规范的问题,影响了土地登记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准确把握土地登记基本要素1.严格统一土地登记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土地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政府派出机构一律不得登记发证。
国土资源地籍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各类土地登记工作,不得由其他业务部门多头办理。
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必须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机关一致,不得在另一登记机关分别进行登记。
2.科学划分土地登记单元。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应当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用地批准文件,结合实际使用情况,依法履行地籍调查程序后划定。
宗地地号应当依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填写。
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应编制宗地代码转换对照表,待变更登记或换发土地证书时赋新地号,切实做好原有代码和新代码的转换与衔接工作。
3.准确界定土地登记用途。
土地登记的用途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用地批准文件确定、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二级类填写。
违反用地批准文件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不予登记。
依法批准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二级类无法对应的,按照批准用途办理登记,但同时必须依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重新确定用途,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内标注。
4.规范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土地出让年限一般自出让合同生效时起算,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起算时点。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和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和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3.05.15•【字号】鲁国土资发[2003]79号•【施行日期】200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和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3]7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近几年来,我省认真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土地的集约和合理利用,保障我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全省现代化建设步伐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经济发展较快的市、县(市、区)出现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问题。
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对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和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建设用地指标置换问题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是指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原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其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数量与非农业建设项目新占用耕地指标进行等量交换的行为。
建设项目使用置换指标占用耕地,实行先复垦还耕后占用的原则。
建设用地置换指标不得大于复垦还耕面积。
复垦的耕地用于建设用地置换指标使用后,不得再作为补充建设占用耕地使用。
使用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可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以置换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视同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各地在依法修改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可以安排使用以置换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
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必须单独使用。
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不需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以置换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经上一级(省和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易地调剂使用。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10.15•【字号】湘国土资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土资规〔2018〕4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采矿登记申报工作(一)省级发证采矿登记申报按照新制定的各类矿区范围划定、采矿登记事项申报资料清单和办事流程(详见附件1,从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办理。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矿区范围划定或采矿登记时,须按照要求准备、填报和提交相关资料,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省级发证采矿权采用网上远程报卷。
采矿权申请人将内容一致的纸质资料、电子报件提交至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按照附件2(从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的要求出具核查意见后,将电子报件(包括申请人申报资料、应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的核查意见和其他资料)上传至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直管县直接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出具核查意见后,将电子报件(包括申请人申报资料、应由县级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的核查意见及其他资料)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批。
(三)省级发证采矿权申报资料电子报件一律使用光盘储存,扫描文件一般使用pdf格式,单页的可使用jpg格式。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3•【文号】国土资规〔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厅字〔2017〕41号)要求,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聚焦西藏、四省藏区、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以下简称深度贫困地区),以更大力度精准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现提出如下国土资源支持意见: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一)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部署要求,深刻认识深度贫困地区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艰巨性、重要性、紧迫性,聚焦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这个“坚中之坚”,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政策倾斜,用更加集中的支持、更加有效的举措、更加扎实的工作,全力攻克深度贫困堡垒,确保深度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同全国人民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工作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把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扛在肩上,层层落实责任,加强政策实施监管,确保国土资源支持政策落实见效。
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支持政策,加强规划统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细化措施,并抓好目标确定、项目安排、资金下达、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强化脱贫攻坚支持政策执行。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8•【字号】晋政办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2006年4月制定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5月18号晋政办发[2006]33号文转发)第一条为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保障国有土地资产权益,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在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企业改革需要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采取以下方式处置:(一)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继续以划拨方式处置。
(二)改革为国有独资公司,不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的,可以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三)改革为国有控股企业,不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的,可以划拨方式处置土地五年,也可以作价出资、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土地。
(四)国有企业改革为非国有企业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
(五)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在授权经营文件下达后1至2年内必须办结授权经营手续,过期作废。
市、县级政府不得批准授权经营企业用地。
授权经营的土地经批准可以作价出资。
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国有企业性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仍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
但授权经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能在本集团(企业)范围内出租,不得出租给本集团(企业)范围外的单位、企业、部门。
授权经营企业改变土地用途和国有企业性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或租赁方式处置。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4.04.30•【字号】闽国土资[2004]65号•【施行日期】200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国土资[2004]65号)厅机关各处室,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以下简称《听证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听证规定》的施行,对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听证规定》得以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听证的范围《听证规定》把听证分为依职权听证和依申请听证两类。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明确哪些事项必须听证,哪些事项可以听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一)凡属于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都必须组织听证。
(二)下列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听证:(1)省国土资源厅、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为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2)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3)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的;(4)实施农村土地整理,涉及土地权属调整与宅基地分配的;(5)申报“国家地质公园”候选单位的。
(三)下列事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报批或者作出决定之前组织听证:(1)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2)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3)数额较大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4)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5)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土资源部关于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为了探索我国山地丘陵地区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新居建设用地的科学布局。
合理利用土地,更有效地保护优质耕地。
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拟在部分省(区)开展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
为规范推进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目的和意义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是指选择具有一定规模、具备或片开发利用条件的低丘缓坡荒滩区域,合理确定土地开发利用的用途、规模、布局和时序。
促进城镇建设、工业建设和农村新居民点建设中科学开发和充分利用未利用土地。
推进低丘缓坡荒滩等来利用土地开发利用,是从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和大部分县市地处丘陵山区的国情出发,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节约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政策:是在新形势下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因地制宜保障和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新居建设用地的重要途径;是有效减少工业、城镇及农村新居建设占用城市周边和平原地区优质耕地、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重要举措;是统筹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充分开发未干利用土地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缓解用地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的重要保障。
二、总体要求开展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发挥荒山荒坡荒滩土地的资源优势。
因地制宜创新土地利用和管理模式、探索完善政策支撑体系,推动未利用土地规范、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效益。
试点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
要把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纳入所在地方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成立工作班子,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二要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要以土地资源调查评价为基础,以土地利用总规划为指导,与相关规划相协调、科学编制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合理确定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的用途、规模和布局,根据区域条件和建没布局,合理安排开发时序,分期进行场地平整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去年以来,各地按照中央和部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要求,在坚持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制度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城市住房用地出让政策,促进地价房价合理调整,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的要求,完善招拍挂的供地政策,加强土地出让政策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积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土地招拍挂出让政策的调控作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是市场配置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基本制度。
它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市场基本原则,建立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方向。
坚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和在房地产市场运行正常条件下按“价高者得”原则取得土地,符合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律政策要求,同时在抑制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腐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部分城市商品住房价格居高不下,户型结构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布局不合理,少数规划的商品住房优质地块和二三线城市商品住房土地出让存在着地价非理性上涨的可能。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主动发挥招拍挂出让土地政策的稳定市场、优化结构、促进地价房价合理调整、保障住房用地的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从完善土地市场机制、健全土地宏观调控体系、实施节约优先战略的基本要求出发,以“保民生、促稳定”为重点,坚持土地招拍挂出让基本制度,创新和完善有效实现中央调控政策要求的土地出让政策和措施,主动解决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供地、开发利用和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实现土地经济效益与社会综合效益的统一、市场配置与宏观调控的统一,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核实意见(范本)
附件2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核实意见(范本)文号关于XX矿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的核实意见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核实意见(范本)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19〕711号)要求,我局对公司(单位)提交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核实意见如下:一、申请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面积平方千米,拐点坐标见附件。
该申请属于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在申请人持有的“”探矿权(证号:)范围内。
该探矿权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竞得/取得。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未超出探矿权范围/已评审备案的储量估算范围。
二、我局已组织生态环境、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实地核实,申请范围没有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叠,不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不在《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一)(二)(三)(四)规定的范围内;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申请范围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
符合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相关准入条件要求。
四、申请范围内未受理采矿权/探矿权申请,未设置其它探矿权、采矿权,不存在矿业权重叠或者权属争议。
五、申请人征信良好,已履行了探矿权人相关法定义务,不存在2年内被吊销采矿权许可证的情况,无违法违规行为。
〔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结案。
六、〔不涉及矿产地的〕申请范围内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涉及矿产地的〕申请范围内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已灭失的矿产地,已于年月日按规定缴清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万元。
七、〔属已有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的〕原采矿权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原采矿权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完成有偿处置。
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情况〕申请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5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范本)
附件5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范本)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本省土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现就X申报项目的土地资源利用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项目背景(简要概述项目背景,包括项目的名称、位置、总面积、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金额等)二、土地资源状况(详细阐述项目所需土地的现状及特点,包括土地利用现状、用地现状、用地性质、地形地貌、地质条件、水土保持状况以及土地资源自然、经济、社会等方面情况,并结合有关规划和政策要求进行说明)三、土地资源利用方案(说明项目土地利用方式,包括总体方案、分项方案、用地性质、用地条件、用地面积、建设规划及设计等内容,并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进行分析和说明)四、土地资源评价(对项目用地状况进行评价,包括土地资源保护、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及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相关建议)五、土地资源管理措施(结合本文所涉及土地资源利用情况,提出相应的土地资源管理措施,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土地征收方式、土地流转管理、土地利用补偿、土地安全等方面的措施,并说明具体实施办法)六、建议(对项目所涉及问题进行详细建议,包括土地资源利用方式、土地资源开发政策、建设方式、投资方式、建设规模、建设周期、保护措施等方面的建议)七、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项目地块的基本情况图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3.土地利用证明4.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5.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八、法律名词及注释1.《土地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国土资源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
3.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按照有偿出让的原则,由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拍卖、协商、划转等方式下,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需求方的一种方式。
4.土地利用补偿:指在土地出让时,因政府筹措土地或土地利用方式变更而使土地使用者的土地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政府对土地使用者所受损失的补偿。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闽国土资文〔2014〕101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国土资发〔2005〕175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2013〕25号)等文件的规定及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我省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鉴定工作原则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应遵循依法、公正、合理的原则。
由法定的鉴定主体、通过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得出客观、真实、合理的结论,为追究违法行为责任提供科学依据。
二、鉴定工作组织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由技术鉴定和审查确认两部分工作组成,其中,技术鉴定工作由立案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区)或其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审查确认工作由省国土厅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需要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河(海)砂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要求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的,由河(海)砂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向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函提出,并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重新鉴定的技术鉴定由原组织技术鉴定工作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省国土厅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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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范本)(1)文号关于XX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变更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要求,我厅(局)对公司(单位)提交的“”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变更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一、〔探矿权新立申请〕申请勘查主矿种为,申请区块面积,坐标:。
〔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申请〕原探矿权(证号:)面积,申请扩大勘查范围后区块面积,申请扩大面积为原探矿权面积的%。
申请区块坐标:。
〔探矿权合并申请〕“”探矿权(证号:),勘查面积,“”探矿权(证号:),勘查面积,……和“”探矿权(证号:),勘查面积,拟合并为一个探矿权。
二、〔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申请〕申请区块范围内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三、〔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申请〕〔属于非深部探矿的〕申请区块范围内未设置探矿权、采矿权。
〔属于深部探矿的〕申请区块范围为该申请人已登记的“”(证号: )采矿权深部勘查范围。
四、〔探矿权新立申请〕〔属于申请在先的〕申请人以申请在先出让方式申请该探矿权,申请区块范围内无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不属于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区。
〔属于招拍挂出让的〕申请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得该探矿权,已按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计划。
〔属于协议出让的〕申请人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该探矿权,涉及/不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对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进行评估。
我厅(局)已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公示无异议。
〔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申请〕〔原探矿权涉及矿产地的〕该探矿权范围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
〔原探矿权不涉及矿产地的〕该探矿权范围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申请扩大范围涉及矿产地的〕申请扩大的勘查范围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评估。
〔申请扩大范围不涉及矿产地的〕申请扩大的勘查范围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探矿权合并申请〕〔涉及矿产地的〕申请范围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
〔不涉及矿产地的〕申请范围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五、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
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万元;应缴资金占用费万元,实缴资金占用费万元;应缴滞纳金万元,实缴滞纳金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六、申请范围不在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等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域范围内。
七、申请范围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八、〔探矿权新立申请〕探矿权申请人无违法违规行为/〔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已按规定查处完毕。
〔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申请〕该探矿权无权属争议,探矿权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已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情况,我厅(局)同意该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变更申请。
XX国土资源厅(局)(公章)年月日(2)文号关于XX探矿权延续/保留/缩小勘查范围(含分立)变更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要求,我厅(局)对公司(单位)提交的“”探矿权(证号:)延续/保留/缩小勘查范围(含分立)变更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一、〔探矿权缩小勘查范围申请〕原探矿权面积,申请缩小勘查范围后区块面积,申请缩小面积为原探矿权面积的%。
申请区块坐标:。
〔探矿权分立申请〕“”探矿权(证号:),勘查面积,勘查程度已达到普查/详查/勘探,现申请分立为探矿权(km2)、探矿权(km2)、……和探矿权(km2),并放弃km2的勘查面积。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
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万元;应缴资金占用费万元,实缴资金占用费万元;应缴滞纳金万元,实缴滞纳金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三、申请范围不在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等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域范围内。
四、申请范围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有关要求。
五、该探矿权无权属争议,探矿权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无违法违规行为。
〔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已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情况,我厅(局)建议同意为该探矿权延续/保留/缩小勘查范围(含分立)变更申请。
XX国土资源厅(局)(公章)年月日(3)文号关于XX探矿权变更勘查主矿种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要求,我厅(局)对公司(单位)提交的“”探矿权变更勘查主矿种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一、“”探矿权(证号:),勘查矿种为矿,现申请变更勘查矿种为矿,变更事项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的要求。
二、〔无矿业权重叠的〕该探矿权范围内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未设置其它探矿权、采矿权,不存在矿业权重叠。
〔与油气矿业权重叠的〕该探矿权范围与油气矿业权重叠,已签订互不影响的协议或承诺。
〔属于已设采矿权深部探矿权的〕该探矿权范围内已有该申请人已登记的“”(证号: )采矿权。
三、该探矿权范围不在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等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域范围内。
四、该探矿权矿种变更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且登记范围不属于拟变更矿种的限制勘查区。
五、该探矿权无权属争议,探矿权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已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六、〔涉及矿产地的〕该探矿权范围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
〔不涉及矿产地的〕该探矿权范围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七、原勘查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
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万元;应缴资金占用费万元,实缴资金占用费万元;应缴滞纳金万元,实缴滞纳金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厅(局)建议同意该探矿权勘查主矿种变更申请。
XX国土资源厅(局)公章年月日(4)文号关于XX探矿权变更探矿权人名称/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要求,我厅(局)对公司(单位)提交的“”探矿权变更探矿权人名称/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一、〔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申请〕“”探矿权(证号:),申请将探矿权人名称由公司(单位)变更为公司(单位)。
〔探矿权转让变更申请〕“”探矿权(证号:),探矿权人公司(单位),申请将该探矿权转让给公司(单位)。
二、〔探矿权转让变更申请〕〔属于招拍挂取得探矿权的〕该探矿权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探矿权人已持有该探矿权满2年(或持有该探矿权满1年且(普查/详查/勘探)地质报告已经评审备案)。
〔属于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的〕该探矿权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人已持有该探矿权满10年。
三、〔无矿业权重叠的〕该探矿权范围内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未设置其它探矿权、采矿权,不存在矿业权重叠。
〔与油气矿业权重叠的〕与油气矿业权重叠,已签订互不影响的协议或承诺。
〔属于已设采矿权深部探矿权的〕该探矿权范围内已有该申请人已登记的“”(证号: )采矿权。
四、该探矿权范围不在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等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域范围内。
五、该探矿权无权属无争议,探矿权人依法履行了法定义务,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已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六、〔涉及矿产地的〕该探矿权范围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已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
〔不涉及矿产地的〕该探矿权范围不涉及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或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
矿业权人已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成交确认书),缴清了/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截至核查之日,矿业权人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万元,实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万元;应缴资金占用费万元,实缴资金占用费万元;应缴滞纳金万元,实缴滞纳金万元。
或矿业权人的价款已经(填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转增为企业的资本金/地勘单位的国家基金。
八、〔探矿权转让变更申请〕我厅(局)已按规定在厅(局)门户网站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中对该转让申请相关信息进行了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厅(局)同意该探矿权变更探矿权人名称/转让变更申请。
XX国土资源厅(局)公章年月日(5)文号关于XX矿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核查意见的函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要求,我厅(局)对公司(单位)提交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一、申请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面积,开采标高,坐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