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院院地合作工作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中国工程院组织机构

中国工程院组织机构

中国工程院组织机构中国工程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学术工程技术组织,是我国工程技术领域最高学术机构之一。

下面将介绍中国工程院的组织机构。

一、院士中国工程院由院士组成,院士是中国工程院的核心力量,也是我国工程技术领域的顶尖专家和学者。

院士是通过严格评审选拔产生的,他们在工程技术领域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院士分为两个部门:工程科技部和管理科学与工程部。

工程科技部包括工程技术学部、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部、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部、能源与交通工程学部、化工与材料工程学部、农业与食品工程学部、医药卫生工程学部等7个学部;管理科学与工程部包括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部和决策科学与工程学部两个学部。

二、院务机构中国工程院设有秘书处、学术部、国际合作部、人事部、财务部、科技信息部、出版部、工程咨询与评价中心等院务机构,负责协助院士开展各项工作。

秘书处是中国工程院的日常运行机构,负责院士的选举、学术交流、会务组织等工作。

学术部是中国工程院的核心学术机构,负责组织和推动院士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

国际合作部负责与国际组织和外国同行进行交流与合作。

人事部负责院士的选拔和管理工作。

财务部负责院士的经费管理和财务审计工作。

科技信息部负责院士的科技信息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出版部负责院士的学术出版和期刊发行工作。

工程咨询与评价中心负责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工程技术咨询和评价服务。

三、地方院士院中国工程院设有地方院士院,地方院士院是中国工程院在地方设立的分支机构,旨在加强与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合作,推动地方的工程技术发展。

地方院士院由当地的工程技术领域的优秀专家和学者组成,他们在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四、学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中国工程院的学部委员会是院士学术交流和学术研究的重要机构,由各个学部的院士组成。

学部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推动学部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

中国工程院的专业委员会是在各个学部下设立的,由院士和相关专家组成,负责推动和指导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发展和技术创新。

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科技合作,促进我省企事业单位与“两院”院士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进一步推动我省院士工作站建设与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院士工作站建设应当坚持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产学研项目为纽带,以重点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为依托,指导院士及其团队为我省提供科学决策咨询、科研开发服务、成果转化、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院士工作站,是指经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核、认定,为引进院士智力并提供相关服务,依托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建立的院士合作服务机构。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四条院士工作站主要职责任务:(一)开展针对院士及其团队的科技合作,围绕需求寻找合作伙伴,建立合作关系,提供合作信息。

(二)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为建站单位制定发展战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对具体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等提供综合评估和技术指导服务。

(三)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与建站单位科研人员共同攻关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在建站单位实施成果转化创新产业化。

(四)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与建站单位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展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为我省区域经济、重点行业或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战略咨询服务。

第三章车站建设条件第五条申请院士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具有较大规模,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公司拥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和一支水平高、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研发团队。

其中,具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单位,可以优先设立院士工作站。

(三)联络院士3名以上或与1名以上院士签署三年以上合作协议(包括外籍院士),并且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基础,有明确的科技研发目标或成果转化任务。

中国工程院院地合作项目

中国工程院院地合作项目
调研中项目组分别前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农业 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直部门与产业发展及标准化相关处室进行座 谈交流掌握了解了全省产业发展及其标准化发展现状 项目组还前往中 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甘肃省种子总站等科研院所兰州兰石集团 甘肃省种业有限公司甘肃海亮新材料有限公司甘肃省物流行业协会等 企业协会了解各类机构对标准化建设的理解和需求收集各类标准制 定的意见和重点关注的标准化建设问题 项目组结合标准化建设领域的 研究工作 还对调研对象在标准化运行和发展中存在有关问题进行了现 场解答提出相关意见月
甘肃科技 !"#$% &'()#') "#* +)',#-.-/0
7-.8 19 :-8 3 ;"08 4546
中国工程院院地合作项目甘肃省重点产业标准化 战略路径研究项目组来甘调研
本刊讯 年 月 日至 日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甘肃研究 院以下简称甘肃研究院 年度战略研究与咨询项目甘肃省重点产 业标准化战略路径研究项目组一行先后赴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兰州市和 兰州新区围绕甘肃省种业冶金与新材料新能源智慧物流核产业等 个重点产业深入 余家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业和协会进行调研着 重调研了解了产业发展现状及各产业标准化工作需求
Copyright©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甘肃省重点产业标准化战略路径研究项目由中国工程院赵宪庚院 士牵头于 年 月 日正式启动实施 此次调研是项目组在研究 开展初期进行的一次实地考察与资料收集活动 通过调研项目组与我省 有关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搭建起了沟通渠道获取了相关研究资料为下 一步院士领衔再次开展深入调研并顺利推动项目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与高校及科研院所等技术合作管理办法

与高校及科研院所等技术合作管理办法

与高校及科研院所等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重点技术难题,或引进行业中先进且效益明显的重点项目,与有关高校及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以期提升企业研发能力和水平,达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目的,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高校及科研院所等技术合作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钢铁研究发展处为公司开展与高校及科研院所技术合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选定项目,考察交流,选择合作单位,并组织讨论,拟定、签订技术合作协议。

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跟踪评估;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总结;对于成功项目进行成果转化并推广使用。

第四条冶金技术处参与项目的交流讨论以及项目的实施。

第五条相关制造部参与项目的交流讨论,是合作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做好与合作方的配合工作,推进项目实施。

第六条高校及科研院所是合作项目的实施推动主体单位,在合作协议指导下有权利要求合作单位给以配合;并对项目实施过程跟踪,项目总结报告及效果评估。

第七条技术合作项目可由钢铁研究发展处、冶金技术处、相关制造部提出,钢铁研究发展处统一选定。

第八条钢铁研究发展处对于选定的项目组织研究讨论,需要同高校及科研院所合作的,由钢铁研究发展处处长审批后组织相关单位交流考察,形成技术合作初步意见报告,报主管技术副总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技术合作项目经总经理批准后,钢铁研究发展处与技术合作单位共同拟定技术合作协议,报公司主管技术副总审批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技术合作协议的签订由技术合作方技术负责人与我司主管技术副总签订。

第十一条钢铁研究发展处负责项目的监督实施,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给予协调支持。

第十二条技术合作方应遵守技术协议中的合作义务,认真履行职责,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切实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技术合作项目费用及支付方式原则上在技术协议中规定;但应根据技术合作项目的进展以及实施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在费用支付上作为参考。

第十四条钢铁研究发展处负责召集项目的阶段性实施讨论评价,技术合作方参与讨论,对于项目偏离目标,实施已没有价值的,经讨论确认后报公司主管副总审批中止,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院士工作站和专家服务站管理办法(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院士工作站和专家服务站管理办法(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院士工作站和专家服务站管理办法(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桂科规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院士工作站和专家服务站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院士专家对我区科技创新发展的推动作用,搭建科技合作和交流平台,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引育,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交流,提升我区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院士,是指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的A层次人才,或符合A层次人才认定条件尚未认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亦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的B层次科技人才,或符合B 层次人才认定条件尚未认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院士增选进入第二轮评审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院士工作站,包括(两院)院士工作站、(国外)院士工作站和其他A层次人才(人才姓名)工作站。

(两院)院士工作站是指自治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承建单位)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共同组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平台。

(国外)院士工作站是指承建单位与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参考目录中明确的相关国家的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其它国家、国际组织院士需获认定为自治区A层次人才)及其科研团队共同组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平台。

其他A层次人才(人才姓名)工作站是指承建单位与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参考目录中的其他A层次类型人才及其科研团队共同组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平台。

本办法所称专家服务站,是指承建单位与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共同组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平台。

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站旨在联合攻克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培养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提升我区科技创新能力,以科技创新催生新发展动能,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中国科学院与地方共建研究机构 财务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与地方共建研究机构 财务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与地方共建研究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国科学院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建设的研究机构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创新与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国科学院颁发的《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建设的、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中国科学院序列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共建所)。

中国科学院序列的其他研究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共建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中国科学院办院方针,围绕建设“一流成果、一流效益、一流管理、一流人才”和“地方政府满意、合作企业满意、老百姓满意、科技同行认同”的目标,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统筹协调并有效利用各类资金资源,正确处理资金供给与需求、积累与分配的关系,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杠杆作用,为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队伍、促进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财务保障。

第四条共建所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1)根据本单位发展战略与发展目标,制定财务规划;(2)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经济秩序;(3)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多渠道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集中配置调控各类经济资源;(4)对预算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对科研项目实行成本核算,规范资产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益;(5)合理、合规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全面反映本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6)发挥财务管理的能动性,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监督、预测与分析,有效控制财务风险。

第五条共建所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负全责;内设独立财务管理部门在法定代表人的领导下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共建所实行符合理事会领导下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级次,分设独立的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有效开展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共建所应建立财务管理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建立内部制约机制。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院士工作站建设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院士工作站建设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院士工作站建设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1.12.07•【字号】粤科产学研字[2011]154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院士工作站建设的管理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1年12月7日以粤科产学研字〔2011〕154号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省与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合作优势,搭建高层次科技创新平台,加强产学研合作,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培养创新型人才,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以省内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有条件的专业镇及高新区等科技园区为依托,以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为导向,以省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为技术核心,联合攻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一种组织形式和载体。

工作站采取政府推动,院士参与,企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建站模式。

第二章主要任务第三条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一)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面向广东产业,联合多方力量,建立技术创新平台,开展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究以及重大创新产品的研发,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积极引进院士及创新团队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在工作站和企业进行转化,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四)依靠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建立博士、硕士培养基地,为我省培养高端创新型研发科技人才。

(五)充分发挥院士整合协调作用,带动组合广东科技队伍,争取更多国家重大项目及培养高层次科研领军人才。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工作站的认定、管理和服务,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推进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科技合作与交流,邀请组织院士到我省考察指导,促进院士与我省相关企业和单位进行对接,建立合作关系。

科技部门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科技部门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科技部门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科技部门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旨在优化科技部门组织架构,强化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科技服务水平,推动科技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组织架构优化
1.取消中央科技管理部门,设立中央科技委员会,负责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协调和重大科技项目决策。

2.将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科技单位合并为国家科技创新局,负责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等工作。

3.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院地合作办公室、中国科学院创新促进会、中国工程院院地合作办公室合并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加强科技创新能力
1.优化科技创新生态环境,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政策体系,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2.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推动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提升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

3.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三、提升科技服务水平
1.优化科技服务体系,加强科技服务和支撑能力,提高科技服务水平。

2.加强科技管理和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和创新环境。

3.增强科技国际合作和交流,拓展科技合作渠道和方式。

此次机构改革将优化科技部门组织架构,加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科技服务水平,推动科技事业高质量发展。

未来,国家科技创新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科技单位将发挥更大的作用,推动我国科技事业取得更大的成就。

科技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东西部科技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科技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东西部科技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科技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东西部科技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22.03.03•【文号】国科发区〔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技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东西部科技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区〔2022〕25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东西部科技合作,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支撑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科技部等九部门研究制定了《“十四五”东西部科技合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推进落实。

科技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2022年3月3日“十四五”东西部科技合作实施方案东西部科技合作是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推动区域和跨区域协同创新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西部地区创新能力和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东西部科技合作,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支撑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聚焦国家科技战略与区域发展重大需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体、要素融通、合作共赢,深化跨区域科技合作机制,健全东西部科技合作体系,激发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引导创新要素跨区域有序流动和高效集聚,推动资源共享、人才交流、平台联建、联合攻关、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形成优势互补、高效协同的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新局面。

到2025年,西部地区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东部地区科技创新外溢效应更加明显,创新链产业链跨区域双向融合更加紧密,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显著增强,有力支撑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面向产业创新的高校大院大所科技成果转化驱动研究

面向产业创新的高校大院大所科技成果转化驱动研究

2021年第4期科技管理研究Science and Technology Management Research2021 No. 4doi: 10.3969/j.issn. 1000-7695.2021.04.013面向产业创新的高校大院大所科技成果转化驱动研究吴志辉\刘梦茹\刘焕彬\石慧芳2,苏炜2,罗亮2(1.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广州510640;2.广东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广东广州510033 )摘要:总结广东引进高校大院大所的发展现状,分析国内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产学研合作实践、创新驱动模式等方面的经验和特征,归纳政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公共职能,并从面向产业创新发展角度,在科技成果供给、管理 制度建设、机构绩效管理、政府职能完善等方面给出促进高校大院大所科研机构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高校大院大所;产学研;成果转化;产业创新中图分类号:G311; G30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0-7695 (2021 ) 04-0097-07The Study on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Driven in Universities andInstitutes for Industrial Innovation-orientedWu Zhihui1, Liu Mengru1, Liu Huanhin1, Shi Huifang2, Su Wei2, Luo Liang2(1.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angzhou 510640, China;2. Guangdong Science & Technology Infrastructure Center, Guangzhou 510033, China)Abstract:In this paper, the development status of university and institutes in Guangdong is summarized, the experienc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platforms construction, industry—university—research cooperation practices, innovation—driven models are analyzed, and the government public functions of promoting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are summed up.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dustrial innovation, some suggestions are issued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university and institutes in terms of the supply of achievements, management systems, performance management, and the improvement of government functions.Key words: university and institutes; industry—university—research;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industrial innovation随着经济格局和资源配置不断发生演变,世界 进人了创新密集型时代,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 经济体率先提出了符合自身的高规格创新发展计划, 显然世界各国和地区越来越重视组织和实施战略性 共性技术研发,以此支撑国家和地区的重大产业技 术发展,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及产业核心竞争力。

院地科技合作工作方案

院地科技合作工作方案

院地科技合作工作方案一、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院地科技合作在推动科学研究和促进产业发展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院地科技合作,提高合作效果,制定科技合作工作方案是必不可少的。

二、背景分析院地科技合作是指科研院所与地方政府或企业之间的科技合作。

通过这种合作,科研院所可以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的生产力,地方政府或企业可以获取先进的科技支持,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然而,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合作形式单一、合作范围有限、合作机制不够完善等。

三、目标设定1. 提高院地科技合作的水平和质量;2. 拓宽合作领域,增加合作项目的数量和质量;3. 建立健全合作机制,提高合作效率;4. 加强交流与沟通,提高合作双方的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

四、具体措施1. 加强合作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确保合作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 拓宽合作领域,鼓励跨学科合作和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3. 建立健全合作机制,明确合作双方的权责和利益分配机制,提高合作效率。

4. 加强合作双方的交流与沟通,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促进合作项目的顺利进行。

5. 建立科技人才培养和交流平台,鼓励科技人员的交流和互访,提高合作双方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6. 加强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通过技术展示、技术交流等形式,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7. 加强合作双方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合作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合作伙伴。

五、工作计划1. 制定合作项目的申报和评审流程,确保合作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 开展合作项目的招募和筛选工作,增加合作项目的数量和质量。

3. 建立合作机制的操作流程,明确合作双方的权责和利益分配机制。

4. 开展合作双方的交流与沟通活动,提高合作双方的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

5. 创建科技人才培养和交流平台,促进科技人员的交流和互访。

6. 组织技术展示和技术交流活动,推广和应用科技成果。

7. 加强合作双方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合作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中国工程院院地合作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工程院院地合作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工程院院地合作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中国工程院与各地的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以下简称“院地合作”),是发挥院士群体智力资源优势,为地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途径。

为规范和促进院地合作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工程院积极推动院地合作。

院地合作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积极合作、稳步发展”。

具体安排上要量力而行,实事求是。

第三条根据地方实际需求,可以中国工程院或有关学部名义与地方的部门或单位签署有具体内容的合作协议。

中国工程院各学部与地方的部门或单位签署的合作协议,在院内应履行报批手续,所签署的协议在学部工作局备案。

第四条各级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需要以中国工程院名义出面组织的院地合作活动,原则上需通过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归口部门协调和联系。

学部工作局为我院组织开展院地合作工作的归口联系和具体实施部门。

第五条院机关收到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有关部门或单位邀请组织院地合作活动的文件,须按照机关办文程序报送有关院领导批示。

学部工作局根据院领导的批示意见,具体负责组织落实或协助地方组织开展有关活动。

第六条组织开展院地合作活动要精心安排,注重实效。

邀请方事前需为宏观战略、规划、计划或重大工程建设的决策咨询类活动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为学术报告类活动提出参考报告题目和有关要求,为技术项目对接类活动提出具体技术需求内容等。

第七条根据合作活动内容,邀请符合专业需求的院士和专家,并将需求内容提前送达有关院士和专家,以便做好相应准备,使合作活动取得实际效果。

第八条各地设立的负责与中国工程院进行工作联系或为院士服务的机构由地方管理。

中国工程院学部工作局要加强与各地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联系。

第九条应地方邀请组织开展的院地合作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由邀请方承担。

除地方委托的需要组织院士、专家进行调查研究、考察咨询提出专题调研报告类的合作活动外,中国工程院原则上不接受或管理地方的专项合作经费。

第十条要做好院地合作活动的总结和跟踪工作,相关文件、资料、图片等及时归档。

中国工程院

中国工程院
截至2014年6月,中国工程院院士大会已举办十二次。院士大会的职能为:审议并批准工程院的工作报告; 制定和修订《中国工程院章程》;决定学部的设置与调整;选举院长、副院长及若干名主席团成员;开展学术活 动,讨论重大工程科学技术问题;讨论、审议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提出的其它议题和议案。
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的规定,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 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含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专家),可被提名并当选为院士;具有很高的工程科学技术水平和在国际 上享有良好声誉,对中国工程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做出贡献或在促进我国工程科学技术界国际交往方面有重要作用 的外国籍专家、学者,可被提名并当选为中国工程院外籍院士。
对年满80周岁的院士授予资深院士称号。增选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进行,并由主席 团决定。外籍院士增选与中国国内院士增选同期进行,必须获得不少于五位院士的提名,外籍院士如取得了中国 国籍,可转为本院院士。
2014年4月,国际原子能机构副总干事默哈迈德先生访问中国工程院。
2016年1月25日,中哈制造业交流会在中国工程院218会议室召开。 3月21日,中国工程院与沙特阿美石油 公司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 10月12日,瑞典新任驻华大使林戴安女士访问中国工程院。
1991年6月,中国科学院技术科学部向国际工程与技术科学院理事会(CAETS)提出申请,最后以技术科学部 不是一个独立组织,又具有官方色彩而没有被接纳。
1994年6月3日,中国工程院在北京成立,同时设立院士制度。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两年增选一次。 1995年,《中国工程院章程》正式通过。 1996年,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决定,今后两院院士大会同时同地联合举行,时间定在每逢双年6月的第 一个星期。 1997年,在英国召开的国际工程与技术科学院理事会(CAETS)年会上,中国工程院顺利加入。 1998年11月10日,中国工程院主席团研究决定设立中国工程院教育委员会。 1999年2月25日,中国工程院决定成立《中国工程科学》杂志社,并创办《中国工程科学》杂志;4月8日, 中国工程院管理科学与工程委员会成立大会召开;11月8日《中国工程科学》创刊。 2000年9月25日,工程管理学部举行成立大会,首批院士32人;10月11日,2000年国际工程科技大会在人民 大会堂召开。 2001年,在中国工程院的主持下,召开了CAETS年会;7月,中国工程院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委员会在上海 成立;12月20日,产业工程科技委员会成立。

工信部 国家发改委中国工程院关于印发《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6〕231号

工信部 国家发改委中国工程院关于印发《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6〕231号

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机遇,促进制造业由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特制定本行动指南。

本行动指南指导期为2016-2018年,将根据服务型制造发展需要滚动发布。

一、现实意义服务型制造,是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形态,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

制造业企业通过创新优化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不断增加服务要素在投入和产出中的比重,从以加工组装为主向“制造+服务”转型,从单纯出售产品向出售“产品+服务”转变,有利于延伸和提升价值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

发展服务型制造,是增强产业竞争力、推动制造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

我国是全球第一制造大国,但制造业在国际产业分工体系中总体处在中低端,面临着资源环境约束强化和生产要素成本上升等问题,主要依靠资源要素投入和规模扩张的粗放经济增长方式难以为继。

发展服务型制造,以创新设计为桥梁,推动企业立足制造、融入服务,优化供应链管理,深化信息技术服务和相关金融服务等应用,升级产品制造水平提升制造效能,拓展产品服务能力提升客户价值,能够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中实现制造业可持续发展,打造产业竞争新优势。

发展服务型制造,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主动选择。

工业化进程中产业分工协作不断深化,催生制造业的服务化转型。

信息化特别是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的深度应用,加速服务型制造的创新发展。

发达经济体实践证明,发展服务型制造是抢占价值链高端的有效途径。

当前,国际产业分工格局正在发生深刻调整,我国制造业亟需补足短板,实现转型发展。

同时,我国也迎来与全球同步创新的难得机遇,“中国制造+互联网”的深入推进为服务型制造提供了广阔发展空间和强大技术支持,必须加快制造与服务的协同融合,才能重塑制造业价值链,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

发展服务型制造,是有效改善供给体系、适应消费结构升级的重要举措。

科技部、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基础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基础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基础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01.03.06•【文号】国科发基字[2001]81号•【施行日期】2001.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基础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1年3月6日国科发基字〔2001〕81号)基础研究是我国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江泽民总书记做出了“基础研究很重要”等一系列重要指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指出:“重大突破性创新要着眼于从基础研究抓起,不断形成新思想、新理论、新工艺,为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源泉,增强持续创新的能力。

”2000年3月27日至29日,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京联合召开了全国基础研究工作会议,李岚清副总理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

会前,五部门联合起草了《关于加强基础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讨论稿),会议代表就此讨论稿进行了热烈讨论,并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

会后,根据会议精神和李岚清副总理的重要指示,以及会议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并征求了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的意见,我们对《关于加强基础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讨论稿)进行了认真修改。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基础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基础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基础研究是我国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础研究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着重大成果少、创新不够、分散重复、年轻后备力量不足等问题。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已进入新的重要历史时期,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成为衡量国家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作为高新技术先导和源泉的基础研究的发展将更为重要。

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省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全面合作的优势,加强院地合作,更好地推进政产学研金合作创新,搭建高层次创新平台,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和创新型山东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士工作站系政府推动、多名院士实质性参与,以企业为主体建设,以共同利益为纽带,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省科技厅全面负责院士工作站的设立、管理和服务。

各市科技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推进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科技合作与交流,邀请组织院士到我省考察指导,建立合作关系,为院士工作站的建立奠定基础。

负责提出全省院士工作站建设的总体方案、建设数量、布局和专业设置等问题;负责对院士工作站进行审批、绩效评估等。

第五条各主管部门按照省科技厅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院士工作站的建设申请工作;调度院士工作站日常运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第三章设立与管理第六条省内企业申请设立院士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和一定数量的研究队伍;3、与一名以上的院士(含一名)已经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院士同意与其共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开发活动,牵头院士年龄一般不超过80岁;4、有明确的研究课题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及其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院士工作站,由拟设单位认真填写《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建设申请书》(附件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设立意见,并报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备案。

第八条院士工作站管理期限一般为三年,实行动态管理。

管理期满仍需要继续设立的,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予以重新确认。

管理期间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工程院院地合作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中国工程院与各地的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以下简称“院地合作”),是发挥院士群体智力资源优势,为地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途径。

为规范和促进院地合作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工程院积极推动院地合作。

院地合作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积极合作、稳步发展”。

具体安排上要量力而行,实事求是。

第三条根据地方实际需求,可以中国工程院或有关学部名义与地方的部门或单位签署有具体内容的合作协议。

中国工程院各学部与地方的部门或单位签署的合作协议,在院内应履行报批手续,所签署的协议在学部工作局备案。

第四条各级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需要以中国工程院名义出面组织的院地合作活动,原则上需通过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归口部门协调和联系。

学部工作局为我院组织开展院地合作工作的归口联系和具体实施部门。

第五条院机关收到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有关部门或单位邀请组织院地合作活动的文件,须按照机关办文程序报送有关院领导批示。

学部工作局根据院领导的批示意见,具体负责组织落实或协助地方组织开展有关活动。

第六条组织开展院地合作活动要精心安排,注重实效。

邀请方事前需为宏观战略、规划、计划或重大工程建设的决策咨询类活动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为学术报告类活动提出参考报告题目和有关要求,为技术项目对接类活动提出具体技术需求内容等。

第七条根据合作活动内容,邀请符合专业需求的院士和专家,并将需求内容提前送达有关院士和专家,以便做好相应准备,使合作活动取得实际效果。

第八条各地设立的负责与中国工程院进行工作联系或为院士服务的机构由地方管理。

中国工程院学部工作局要加强与各地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联系。

第九条应地方邀请组织开展的院地合作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由邀请方承担。

除地方委托的需要组织院士、专家进行调查研究、考察咨询提出专题调研报告类的合作活动外,中国工程院原则上不接受或管理地方的专项合作经费。

第十条要做好院地合作活动的总结和跟踪工作,相关文件、资料、图片等及时归档。

重要活动要搞好信息报送和宣传工作。

活动中产生的与国家和地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专题上报和反馈。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国工程院负责解释。

(2008年1月23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