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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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JS2
(l)书面形式。很显然汇票以及其他票据必须是书面存 在的,否则无法签字和流通转让。汇票可以是打印的、 印刷的、手写的, (2)支付命令。汇票是一项付款命令,因而措词应直接了 当,应使用祈使句,例如‚pay to the order of…‛。 (3)无条件性。 例如,某份汇票上注明‚pay to the order of a the sum of pound sterling one thousand only provided that the goods are up to the standard of the contract‛ (若货与合同相符则支付 Al000英镑整)。 。
4.付款期限 5.一定金额的货币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To Bank of Europe London, ⑥ For A Company Beijing
6.付款人名称和付 款地点
⑧signature
7.收款人名称
8.出票人名称和签 字
(三)汇票的内容
1.汇票的字样
4.出票日期
JS2
出票日期有三个重要作用: A、决定汇票的有效期。持票人如不在规定时间内要求票据 权利,票据权利自动消失。《日内瓦统一法》规定,即 期汇票的有效期是从出票日起的1年时间;我国《票据法》 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有效期为2年。 B、决定付款的到期日。远期汇票到期日的计算是以出票日 为基础的,确定了出票日及相应期限,也就能确定到期 日。 C、决定出票人的行为效力。若出票时法人已宣告破产或被 清理,则该汇票不能成立
9.收款人名称
1.限制性抬头 的汇票 (1)Pay to *** only; (2) Pay to *** not transferable 2.指示性抬头的汇票。 (l)‚Pay to the order of B Company; (2)‘Pay to B Company or order。 (3)Pay to ABC Co. 3.持票来人抬头的汇票。 (1)‘’Pay to bearer; (2)Pay to B Company or bearer。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②对持票人:参加人参加后,持票人就不得在 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

5.返还性:
定义: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 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从而结
束票据的流通。
一经付款,票据便不能流通。
(四)票据的法律体系
英美法系(以英国为代表) 大陆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
(五)票据的功能
汇兑功能 支付功能 结算功能
信用功能
融资功能
3、提示(Presentation)
持票人将票据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 要求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

即期汇票只须提示一次,即提示付款; 远期付款有两次提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 款。
提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规定的地点办

理。
4、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 指示,于票据到期日付款给持票人的行为。承兑也包
要求: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
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合法。 否则就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 要式性便于票据的流通。
4.提示性:
定义: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 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 给票款。 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 付款的义务。 因此,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提示期限,超过 期限则丧失票据权利。
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票据金额及费用的权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
(1)提示票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 (2)退票通知,必须在法定期限内;
(3)外国票据遭到退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
拒绝证书(Protest):是由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作出 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
《英国票据法》规定:外国票据遇到付款人退票时持票人

2国际结算的票据

2国际结算的票据
(5) 承兑人(Acceptor):同意支付票款并用文字记载亍票据 上的人。承兑人是主债务人。 (6) 保证人(Guarantor):由非票据债务人对出票人、背书 人、承兑人作保证行为的人。经保证后保证人负被保证人的 同样责仸。 (7) 持票人(Holder):票据的占有人。持票人可能是收款人 ,是最后被背书人或持票来人。其权利主要表现在:①在规 定时间内向债务人提示要求承兑或付款;②如遭拒绝,对次 债务人有追索权;③获得票款后应交票据给付款人。
To
DEUTSCHE BANK (ASIA) HONGKONG
.
付款 行
CHINA NATIONAL ARTS AND CRAFTS IMP.& EXP.CORP.GUANG DONG BRANCH 李亮
2、汇票的基本项目
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付款人(受票人)姓名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款时间的记载
二、票据立法
19世纪,欧洲各国相继立法,从法律上保证票据 的使用和流通,之后逐渐形成两大法系:
以1882年《英国票据法》为基础的英美法系
以1930年《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为代表的大 陆法系。
1882年,英国颁布了《Bills of Exchang Act 1882-BEA》(票据法),成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加拿 大、印度、美国、英国属亍英美法系的国家。 法国、瑞士、德国、意大利、日本、拉美国家 等30多个国家1930年在日内瓦召开了国际票据法统 一会议,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 (Uniform Law for Bill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 signed at Geneva,1930-ULB) ,次年又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 (Uniform Law for Cheque signed at Geneva,1931),二者合称《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成为大陆法系的代表。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课程教案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课程教案
票据是一种不须过问原因的证券,这里所说的原因是指产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
(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票据的作成,从形式上看必要项目记载必须齐全,各个必要项目又必须符合规定,方可使票据产生法律效力。
(四)提示性(Presentment)
票据上的债权人(持票人)请求债务人(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票款。
教学难点:
1.使用英文常用术语表达汇票全部内容;
2.已知汇票的必要项目,学会开出一张汇票还要学会做成背书、承兑、保证的票据行为;3.计算远期汇票的付款到期日;
4.学会贴现率和贴现天数,计算贴现息和净款;
5.本票和汇票的异同;
6.支票和汇票的异同。
教学
方法
采用讲授、读书指导、思考练习、课堂提问、案例讲解和课后作业的方式。
简要介绍中国的汇票和本票。
教学
目的
1.掌握票据的特性、金融票据的必要项目、票据当事人的权责、主要的票据行为;
2.熟悉票据的功能、主要金融票据的分类及其用途;
3.了解票据的法律体系、中国票据法的概况。
教学
重点及难点
教学重点:
汇票本票支票债权人债务人持票人正当持票人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贴现业务拒付退票追索权旅行支票流通存单支票划线票据清算融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2)受让人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
(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并不优于前手,而是继承前手权利,还要受到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4)是在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
采用交付转让的票据有提单(B/L)、仓单(Warehouse Receipt)、栈单(Dock Warrants)、写明“不可流通”字样的划线支票或即期银行汇票(Not Negotiable Crossed Cheque or Demand Draft)等,它们是准流通证券(Quasi-negotiable Instruments)或半流通证券(Semi-negotiable Instruments)。

(本科)国际结算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教学课件

(本科)国际结算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教学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自1996年1月1日 起施行。
一、 票据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2. 票据的产生与发展
票据起源于中 国,早在中国的唐 宋时期就有了票据 的雏形。唐代的“ 飞钱”类似于汇票 ,“贴”类似于银 行的支票;宋代的 “便钱”类似于即 期汇票,“交子” 类似于本票。
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西方国 家也出现了票据,并且发展速度非 常快。在欧洲,票据起源于12世纪 ,意大利的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 书”类似于本票;15世纪,商品买 卖多以票据接收;16世纪,法国开 始有了背书的制度;17世纪,一些 国家开始进入票据成文法时期;18 世纪,英国开始使用支票;19世纪 ,各国票据制度逐步健全,1882年 英国颁布的《票据法》成为世界票 据法典范。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 票据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1. 票据的含义
广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
作为某人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
狭义 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货币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
,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应用案例
案情:
甲国的A公司销售一批价值10万美元的货物给乙国的B公司,其货款的支付 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1)B公司准备好10万美元现金,在约定的交货地点直接将现金交付给A公司。 (2)A公司开出要求B公司支付10万美元的商业票据,得到B公司承兑后,A公 司即可将其作为10万美元的等价物用于购买其他商品的支付。 (3)B公司向其在本国的开户银行C银行提出开立信用证的申请,C银行同意并 开立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A公司委托其开户银 行向C银行提交信用证及项下的全部单据,C银行审核A公司提交的单据并确认 无误后,向A公司支付信用证项下的全部货款。

02章—票据和汇票-(庞红国际结算第五版)PPT课件

02章—票据和汇票-(庞红国际结算第五版)PPT课件
▪ Pay to A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有效汇票
▪ I should be pleased if you pay to the order of B Company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 无效汇票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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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三、票据的功能 (一)汇兑功能 (二)支付功能 (三) 信用功能 (四) 融资功能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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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四、票据的法律系统
广义票据法:指调整票据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被称作实 质意义上的票据法。 狭义的票据法:是指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即各国政府为了促进商 品贸易的发展所制定的关于汇票、本票以及支票的流通规则的法 律规范。被称作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
4、背书人、被背书人和持票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 字,称作“背书”,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转让票据之 人称作“背书人(endorser)”,受让者则成为“被背书人 (endorsee)”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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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五、票据发调整的对象
5、承兑人:经持票人提示票据,远期汇款的付款人在汇票正面 签字,明确自己到期付款的责任,即成为承兑人(acceptor)。 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
▪ 2国020年际9月结28日算中的票据就是指这种狭义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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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二、票据的特征
▪ 设权性----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随 之确立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 出票人是个人,如果代理他的委托人字,而委托人是公司、 单位、银行、团体时,应在公司名称前写上“For” 或”On behalf of”字样,并在个人签字
后面写上他的职务名称。如:For ABC Co,London.
John Smith Manag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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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票据号码————任何一张票据都有号码即汇票号码
stated date) 如:At Bills payable
60 days after 1st May ,2006 pay 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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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项目
B.到期日算法:“算头不算尾,若干天后的最后一天是到期日, 若遇法定休息日、节假日顺延。(p11)
3)固定将来日期付款汇票(Bills payable on a fixed future date)此种汇票称为板期付款汇票,须提示要求 承兑,以明确承兑人的付款责任。如:On 30th dec.fixed pay to …
hundred and eighty seven only.
Drawn under Bank of Atlantic,London L/C No.1162/200x
dated 21 Jan., 200x
To Bank of Atlantic
For China National Ani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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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项目
4 ..付款时间(Time of payment)或付款期限(Tenor)
有四种:(区别于国际结算的四种付款时间)
1)即期付款汇票(Bills payable at sight/on demand/on presentation)又称即期汇票。提示汇票
的当天即为到期日。无须承兑。若汇票没有明确表示 付款期限的,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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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 及后手对汇票都不再 拥有权利,受害人是 被骗者,付款人鉴别。
票据绝对 未规定绝对必要项目, 必要项目 票据形式合格就有效。
2014-4-13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三)法的冲突
国际上通行票据的行为地法律原则:
票据的完善与否以出票地的国家法律为准;
其它票据行为的正确有效与否以该行为发生地
五、汇票的贴现
六、汇票的种类
2014-4-13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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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票的定义
汇票是出票人(Drawer)签发的,委托付款人(Drawee)在见票时 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Payee)或持票人 的票据。 特别注意: 1、汇票是出票人的书面命令
2、汇票的付款命令是无条件的,如果附加了条件,就是无效汇票。
2014-4-13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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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1.必须用英语的祈使句,以动词开头,命令式语句。 2.支付命令必须是无条件的,附带条件的支付命令将使汇票无效。 如货与合同相符即付款10万美元;从壹号账户付1万美元。(都是有 条件的,无效命令)
而付设备款50万美元;付10万美元再借记某账户的表示,则是 说明付款的原因和性质,是无条件的、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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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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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的变造
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签名 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称为票据的变造,如变更票 据金额、到期日、付款地或其他票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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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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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风险的防范
各种形式的票据,大部分要通过银行来处理,银 行在票据风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银行应该正确运用票据法的条文,遵守票据流通 的法令、惯例,强化票据风险防范的意识;对持票人 所提交的票据应仔细审阅核查,发现疑点,及时查询, 鉴别真伪,并采取相应措施,是防范票据风险的必要 环节。

课件《国际结算》第二章_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课件《国际结算》第二章_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要式性( form) 2. 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票据是否成立,
只问书面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否符合一定的规范,而不问原因。 形式要件 要式: 要式:特定的形式、必备的要件。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二、票据的特性
3. 流通性(Negotiability):票据最基本的特征。票 流通性(Negotiability)
“有金甲人持戈曰:‘汝要钱,可索取尉迟公 帖来,此是尉迟敬德钱也’。书生访求不 见,至铁冶处,有锻铁尉迟敬德者。书生 曰:‘某贫困,足下富贵,敬乞钱五百 贯’。尉迟不得已,令书生执笔曰:‘钱 付某乙五百贯,是月日,署名于后’,书 生拜谢持去。书生既得帖,复至库中,见 金甲人呈之,笑曰:‘是也’。遗书生取 钱,止于五百贯。” —— 《唐逸史》
第三节
汇票
(1) (5) (3) Exchange for GBP5000.00 Beijing, 5th April, 20(4) (7) At 90 days after sight pay to C Co. or order (5)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2) (6) To B Company, London For A Company, Beijing (8) signature
若干天后付款的计算方法:“算尾不算头,若干天的最后一天是到期日, 遇假日顺延。” 若干月后付款的计算方法:“应付款之月的相应日期,如没有,则以该 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
第三节
二、汇票的必要记载项目
汇票
付款时间( Payment,Tenor) (四)付款时间(Time of Payment,Tenor)
“宁宗以钱少,复禁用铜器,时商贾至京师,委 托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户以轻装趋 四方,合券乃取之,号曰飞钱。” —— 《新唐书食货志》 “初蜀氏以钱重,私为券,谓之交子,以便 贸易。” —— 《续资治通鉴

第二章 票据

第二章 票据

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票据关系
基础关系
资金关系
对价关系
出票人付款人
出票人收款人
背书人被背书人
票据概述
三、票据的职能

结算职能


信用职能
支付和流通职能
票据概述
四、票据的法系
英美法系 (Common Law System)
英美法系中包括英国、美国和英联邦成员国如加 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国。很早以前,英美没有专 门法典,判案是根据以前某法官的案例原则来判定。 形成法系后,以英国1882年订立的《票据法》为基 础,规定了汇票和本票的票据法规,并把支票包括在 汇票内。1952年,美国制定的《统一商法法典》中, 包括了关于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法规。
案例分析
请问: 1)付款人能否以 C公司欺诈为由拒绝向E公司付款,为什 么? 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 3)D公司的背书是否有效?该条件是否会影响汇票效力?
票据概述

大陆法系 (Civil Law Syste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法典作为法院判案依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已由中华人 法国、德国等30多个国家。 1930年,法国、德国等 民共和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现 30多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了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签 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 1931 年又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5月10日 订了《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这两项法律是比较 完善的票据法规,统称为《日内瓦统一法》。
汇票
三、汇票的相对必要事项 付款日期(Tenor/Maturity) 见票即付 见票日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后定期付款 定日付款

《国际结算》(第三版)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201607

《国际结算》(第三版)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201607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73年公布了《国际汇票 和 国 际 本 票 公 约 ( 草 案 ) 》 (Draft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Bills of Ex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Promissory Notes),想把两大法系统一成一个“公约”。
第一节 票据概述
3.我国票据法
我国票据法充分借鉴和吸取了国外票据立法的经 验,并基于我国国情,于1995年5月10日正式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于1996年1月1日起 施行。该法从内容上看比较系统全面,共7章111条。 在适用范围上,它既适用于国内票据,又适用于涉外 票据,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真正规范的票据法。 至 此 , 我 国 的 票 据 法 体 系 终 于 形 成 。 2004 年 8 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经过修订,完成了与国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学习目标
●了解票据概况和汇票基本常识等业务环节操作 ● 理解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定义及要项 ● 掌握汇票的出票、背书和承兑作 ● 掌握汇票、本票与支票的区别与联系
本章提要
票据概述 Leabharlann 汇票 本票 支票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与作用
票据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票据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可以流 通转让的有价证券,仅用于债权债务的清偿 和结算的凭证,是一种金融单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4.票据的要式性 指票据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面记
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 各国法律对票据必须具备的形式和内容都
做了详细规定,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票据才 会受到法律保护。
第一节 票据概述
5.票据的可追索性 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的票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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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票据概述




国际汇款业务中采用中心汇票的优点如下。 (1)中心汇票的流通性较强。开出中心汇票的银行可以使 汇票上的收款人,不论在任何地点,均可以通过任何一家银 行将中心汇票送到货币清算中心,通过票据交易向付款行提 示,使收款人最终收到票款。 (2)采用中心汇票汇款可以不占用汇出行的资金。汇出行 开出中心汇票后,并不向海外联行或代理行汇款(俗称拨头 寸),而是利用自己在海外联行和代理行的存款资金进行支付。 (3)方便了银行客户。收款人收到中心汇票后,由于中心 汇票的信用好、流通性强,易于托收和贴现,通常可以就地 出售,或要求银行买入该票,也可以背书转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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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票据概述




③ 按付款时间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a 即期汇票(Sight Bill,Demand Bill)指持票人 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立即付款,又称见票即付汇票。 b 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出票一 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 ④ 按承兑人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竞汇票。 a 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 是以银行以外的任何商业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 b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 s Acceptance Bill) 是承兑人为银行的远期汇票。 ⑤ 按流通地域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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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票据概述


2.1.2票据的基本特征与作用
1 票据的基本特征 (1)流通性:即票据可以流通转让,这是票据的基本共性。 (2)无因性:票据受让人无需调查出票、转让原因,只要 票据记载合格,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 (3)要式性:所谓要式是指票据的组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形 式要求。 (4)提示性: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 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才能请求付给票款。 (5)返还性: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 的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从而结束票据的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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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背书的连续性
顺 (收款人)

第一 背书人
第二 第三 第四 持票人 背书人 背书人 背书人
当事人
被背书 人
B
C
D
E
F
背书人
A B C D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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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的连续性:
背书的每一个环节连接“良好”,背 书“真实”。票据权利完整。 我国票据法:以背书转让票据,背书 应连续,以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 让,而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票据,依法举 证,证明其权利。
9
3、收款人(Payee) 收款人是票据记载的获取票据款项的人, 是票据的主债权人。
10
4、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持票人 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称作 “背书”,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转 让票据之人称作“背书人”,受让者则称为 “被背书人”。 任何人以任何方式获得票据,便成为持 票人。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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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6月29日,电子产品公司从某配件厂购 进一批电视机配件,于是将该汇票背书转 让给配件厂。配件厂接受汇票后按约履行 了合同。但是该配件厂由于财务管理混乱, 直到7月20日才发现这张还没有兑付的汇票, 立即持票提示承兑并要求付款。但付款银 行以票据已超过提示承兑期限为由拒绝承 兑。配件厂先后向电子产品公司和云天商 场请求偿付票据金额,均遭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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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票据权利的时效性
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要求承兑 的提示期1个月。 2、定日付款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 3、见票即付的汇票提示期为1个月 4、支票提示期为10天。
50
案例
• 2006年6月2日,某商场与某电子产品 批发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该电子产品公 司供给商场彩色电视机100台,价款共计 25.4万元。6月10日,电子产品公司将100 台彩电送到,云天商场遂于当日开出一张 金额为25.4万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 承兑后1个月,收款人为该电子产品批发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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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进出口公司 开 票 美国A公司
美国B公司 提 示 C公司 付 款
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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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的基本特征
设权性
要式性
可追索性
无因性
流通性
文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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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基本特征
设权性
票据开 立就是 设定票 据上的 权利与 义务关 系。
要式性
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即票据的制作必须具备 法定的必要形式和内容, 才可以产生票据的效力。 各国的票据法对这些必 要项目都已作了详细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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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兑(Acceptance)
• 承兑: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
名,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 • 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 只有远期汇票有承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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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时限
• 英、法、意等:“习惯时间内”即24小时内作成 承兑。 • 《日内瓦统一法〉及美国:持票人第一次提示汇 票时,付款人可以不承兑而要求他第二天再提示, 持票人第二天提出时付款人就必须作成承兑。 • 我国《票据法》: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 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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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票据往往是在某一国出 票,而在另一个国家付款, 而期间的背书转让行为可能 发生在第三国。那么究竟以 日内瓦票据法 哪一国的法律为准呢?
票据法
英国票据法
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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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的公布与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6年1 月1日起施行,共有7章6节111条。 • 我国的票据法跟《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较为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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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付(certified to pay)
• 保付是支票的一种附属行为。付款银行在 支票上加盖“保付”戳记,表明在支票提示时 一定付款。支票经过保付,付款责任即由银行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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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示(Presentation) • 提示: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 或付款的行为。 • 远期汇票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 (Presentation for acceptance) • 即期汇票或已到期的远期汇票向付款人提 示要求付款(Presentation for Payment)。 • 汇票的有效期是提示的有效期 。 • 票据法规定提示必须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作 出才有效。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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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当事人可以组成不同的关系,其 中出票人、持票人(收款人)、付款人三者 间的关系是票据的基本关系,也是票据法 调整的主要对象。调整票据基本关系的规 定,构成了票据法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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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行为
• 遵循的原则:谁签字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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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票(Issue)
• 制作并交付 • 主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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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背书(Endors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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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Guarantee)
• 保证是指非票据义务人为票据义务承担 保证。 • Guarantee For-------------------(被 保证人) Signed by ---------------(保证人) Dated on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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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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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票的定义
• 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解释:“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 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英国《票据法》的定义:“汇票是由 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 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 指令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 令。”
2、背书限制
• (1)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 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2)票据须完整转让,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 转让的背书,或将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 背书无效。 •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 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 • (4)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 示期限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A
背书转让
B
背书转让
C
背书人
被背书人
A是B的前手,C是B的后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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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兑人 经持票人提示票据,远期汇票的付 款人在汇票正面签字,明确自己到期付款 的责任,即成为承兑人。承兑人是票据的 主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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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证人 保证人是为了出票人、背书人等特定债 务人,向付款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支付全 部或部分票据金额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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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甲为汇票的出票人,指定丙为受票人,乙为持 票人。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在到期日前向 受票人丙提示汇票并获承兑。但至汇票到期日,丙
以甲所交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向丁付款。请
问丙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丁此时有何权力,应如 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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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评析:
丙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票据的特性之一即 为无因性,即票据在使用的过程中不过问原因,因 此丙不能以甲交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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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1. 2. 3. 4. 5.
“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等行为中 既有发生在中国,也有发生在境外的票据。 汇、本票出票时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等行为,适用行为地 法律。 追索权适用出票地法律。 提示期限等适用付款地法律。 票据丢失,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 用付款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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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追索 Recourse • 2.追索金额 • 3.追索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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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广东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A公司进口了价 值10万美元的机器设备,应向A公司支付货款 10万美元。同时广东公司出口商品至美国B公 司,B公司货款尚未支付。广东公司与A公司 商定用票据支付,于是广东公司开出汇票交 付A公司,命令美国的B公司在见票时立即向A 公司付款10万美元。A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 给了C公司以支付C公司的材料费用。C公司向 B公司出提示汇票,B公司付款并收回汇票。
• 1、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字并交付以表明他 转让票据权利的意图和行为。
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向后手担保承兑及付款; 向后手担保前手签名的真实性及背书的连续
对背书人 性。
对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获得汇票就成为持票人。背书证明他 获得了债权人具有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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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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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将讲述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包括汇 票、本票和支票的定义、要式及其特点,以及 这些票据在国际结算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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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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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的基本概念
所谓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具 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 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书面支付 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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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 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等。 • 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 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 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 支票及本票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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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票据的功能
(一)汇兑功能 汇兑功能是票据的传统功能。 (二)支付功能 支付功能是票据的基本功能。 (三)信用功能 信用功能是票据的核心功能。 (四)融资功能 贴现票据、融通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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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票据法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行为以及票据 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 括广义票据法和狭义票据法。 (一)西方票据法 (二)统一票据法 (三)中国的票据法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盗用银行名义签发银行汇票
• 1998年6月7日,福建兴业银行香港分行收到一张以L行总裁名义 发出的电报,大意是: “一笔以我行为付款人的款项200万美元 已备妥可随时兑现,请通知受益人A方.”6月9日,该受益人收到 以其为收款人的200万美元票据,即交开户行福建兴业银行贴现。 福建兴业银行经查,该票据表面一切正常,L行为国际性大银行, 但出票行M 行在Bank book 中无纪录. 福建银行遂决定先托收 并电询出票行M和付款行L,同时急电委托卢森堡代查出票行资信. 卢森堡中行回电称M行已倒闭.L行回电称已收到以其为付款人的 200万美元票据,但不知悉有该张票据的存在,且无名为M 的客户 行,故不能凭该汇票付款。福建兴业银行及时通知客户,采取防 范措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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