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08.19•【文号】银办发〔2011〕166号•【施行日期】2011.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1〕16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人:为进一步加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防范风险,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人(以下简称结算代理人)应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3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并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二、结算代理人应设置独立的结算代理业务部门,配备专职的结算代理业务人员,并建立业务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做到自营和代理交易、结算的全流程分离。
三、结算代理人在为委托人提供结算代理服务前,应对委托人身份和授权情况进行真实性审查,并根据委托人经营范围、资本实力等综合考量是否提供代理服务。
结算代理人有义务对委托人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并向委托人充分提示风险。
四、结算代理人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算代理业务的相关规定,对本机构结算代理业务进行自查,并在2011年9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中国人民银行。
自查报告须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自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开展情况;(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流程及相关制度安排、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三)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具体整改措施;(四)对继续开展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能力的评估。
信用评级行业 规范发展的指南——评《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的颁布
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的指南——评《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的颁布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这是本年度继《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信用评级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央行所颁布的第三个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及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执业行为的文件。
从《意见》、《通知》到《规范》,反映出央行对信用评级事业的高度重视,也充分说明央行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同时这种监管与扶持不仅是循序渐进的,更是讲求实效的。
规范的发布,是评级机构、发行人和投资者的福音,它将使得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能够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发行人的筹资成本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投资者更加能够依据债券的信用风险做出投资决策。
《规范》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信用评级的行业标准,该文件包括(《信用评级主体规范))、(《信用评级业务规范、《信用评级业务管理规范》三个部分,分别就与信用评级主体、信用评级业务与信用评级管理有关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
它的颁布,将有利于社会各界对评级机构的监督,同时对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和公信力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规范》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信用评级的行业标准,它的颁布顺应了“信用债券”市场发展的需求,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我国信用评级活动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经历了大约20年的时间。
其间大体可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初创阶段(1987~1992年)。
主要标志是独立于银行系统之外的专业信用评级机构产生。
1987年国务院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年人民银行总行开始下达全国发行债券计划额度。
这一阶段人民银行系统组建了20多家评级机构,但由于当时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较小,评级机构大都侧重在对各类企业的信用评级上。
考虑到债券市场需统一规范发展的特点和要求,人民银行和国家体改委提出组建信用评级机构的设想。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关于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管理政策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关于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管理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5.05.09•【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施行日期】2015.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中国人民银行取消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等规定,现就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管理政策公告如下:一、依法发行的各类债券,完成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后,即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
二、本公告所称各类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交易场所为债券交易流通提供服务。
同时,同业拆借中心承担交易数据库职责,负责集中保存交易数据电子记录。
四、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在债券登记当日以电子化方式向同业拆借中心传输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
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主要包括:证券名称、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发行总额、证券期限、票面年利率、面值、计息方式、付息频率、发行日、起息日、债权债务登记日、交易流通终止日、兑付日、发行价格、债项评级、主体评级、评级机构、含权信息、提前还本信息、浮息债信息以及其他必须的信息。
五、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债券登记当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债券的初始持有人名单及持有量。
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人民银行文告》
【年(卷),期】2006(000)0Z2
【摘要】<正>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管理信用评级工作,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执业行为,促进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信用评级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从事
【总页数】6页(P13-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3
【相关文献】
1.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债风险管理及结构调整指导意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7月8日共同发布) [J],
2.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 [J],
3.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 [J], 艾哲文;
4.人行成都分行召开贯彻落实《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座谈会 [J], 罗望
5.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规范开展改制企业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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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05.27•【文号】银办发[2011]128号•【施行日期】2011.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的通知(银办发[2011]128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为规范发行人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招标发行债券的行为,维护债券发行各方的权益,我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行人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债券的行为,保证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工作公平、公正、有序,维护债券发行各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银发〔2002〕第199号文印发,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债券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是指由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债券招标发行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并对发行人申请招标发行债券进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债券招标发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将派出观察员进行现场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的职责是:监督现场人员执行《管理规则》和本细则,保证债券招标发行现场工作公平、公正、有序。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的通知-财库[2016]154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的通知财库[2016]154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中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行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将《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9月30日附件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债做市支持操作行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债管理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债做市支持运用随买、随卖等工具操作。
其中随买是财政部在债券二级市场买入国债,随卖是财政部在债券二级市场卖出国债。
第三条国债做市支持操作通过国债做市支持操作平台(以下简称操作平台)进行,国债做市支持参与机构(以下简称参与机构)通过操作平台客户端参与。
第四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央库款预测、银行体系流动性等情况,确定国债做市支持操作日期、操作额等。
操作日前第6个工作日为国债做市支持需求申报日,参与机构于申报日通过操作平台申报国债做市支持需求意向。
参与机构申报需求意向前,应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系统现券匿名买卖匹配功能满足本机构国债交易需求。
第五条开展国债做市支持的条件为每次对至少一只国债申报随买(或者随卖)需求意向的参与机构不少于5家(含5家),同时申报总额不低于2亿元(含2亿元)。
第六条按照国债发行计划经过续发之后并在做市的国债,列为随卖操作券种。
关于评级作业流程时间节点的辨析
关于评级作业流程时间节点的辨析近日,监管机构针对在业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评级作业流程时间节点不合规的现象,已要求有关信用评级机构前往进行解释。
之所以会出现评级作业时间不合规的现象,我认为与我们对于监管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有关。
有必要按照归正原则重新梳理有关监管文件,并对评级作业流程时间节点的计算方式方法进行辨析。
一、监管机构评级作业流程时间节点规定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评级作业流程时间节点的规定2008年3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银发〔2008〕7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关于评级作业流程时间节点问题有如下规定:“二、关于评级作业时间要求(一)信用评级机构初次对某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时,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5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集团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45天。
(二)信用评级机构连续对某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时,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0天,集团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20天。
信用评级机构连续对某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是指同一信用评级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第二次以上的信用评级,其进场开展评级工作开始日与上次评级报告(包括定期跟踪评级报告)有效期结束日之间的间隔一般不超过3个月。
”2009年3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分支行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管理的通知》(银征信〔2009〕5号,以下简称“《征信局通知》”)规定“评级作业时间以进场作业时间为起始日计算”。
2、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评级作业流程时间节点的规定2015年1月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关于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3号)中,发布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牵头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起草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评级作业流程时间节点问题做出如下规定:“第二十八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首次信用评级时,从现场尽职调查结束之日至评级报告初稿完成之日,单个公司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其发行的债券评级不少于15个工作日,集团公司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其发行的债券评级不少于45个工作日。
征信人员考试题库二
征信人员考试题库二1、单选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提交的申请书和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江南博哥)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A.10B.30C.60D.90答案:C2、单选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以()为单位,以()为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媒介,使用现代化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技术,联结各级金融机构,全国联网的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A.城市;贷款卡B.集体;借款卡C.城市;借款卡D.集体;贷款卡答案:A3、多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事宜的通知》,制订辖区内两类机构接入的工作计划和接入方案,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为单位,将两类机构的()统一上报总行征信管理局。
A.基本情况B.工作计划C.接入方案D.第一批申请接入的机构名单及相关材料答案:A, B, C, D4、单选()是指个人有权知道征信机构掌握的关于自己的所有信息,并到征信机构去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
A、知情权B、异议权C、纠错权D、司法救济权点击查看答案答案:A5、单选在企业征信系统中,识别借款人身份的唯一标识码是()。
A.工商注册号码B.贷款卡编码C.社会信用代码D.组织机构代码答案:B6、单选企业征信系统中,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查询权限是由()赋予。
A.征信中心B .当地人民银行征信部门C.上级金融机构D.本机构答案:B解析:暂无解析7、单选负面记录的保存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A、从贷款之日起计算B、从逾期之日起计算C、从该笔贷款还清之日开始计算答案:C8、单选贷款卡实行集中年审制度。
借款人必须在每年的()月至()月持贷款卡和下列材料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年审手续。
A.一三B.三六C.六九D.九十二答案:B9、单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于()上线运行。
A.2006年10月1日B.2007年10月1日C.2008年10月1日D.以上都不对答案:B10、单选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并负责设立(),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大纲详解】(《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
第二十三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2008年3月11日发布)【大纲要求】掌握对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管理的要求;掌握对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作业时间的要求;掌握对于债券发行人是否为集团企业的判定方式和对于信用评级机构报备材料的相关要求。
【要点详解】一、对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管理的要求(掌握)对债券发行人高层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访谈,是信用评级机构对发行人实地调查中的重要步骤,也是信用评级分析的重要基础之一。
信用评级机构要认真做好现场访谈工作,深入、详尽地了解发行人的相关情况,按月填写《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按业务属地原则,将各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分别下发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据此核验信用评级机构的相关报备材料,并充分发挥一线管理职能。
二、对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作业时间的要求(掌握)1.信用评级机构初次对某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时,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5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集团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45天。
2.信用评级机构连续对某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时,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0天,集团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20天。
3.信用评级机构连续对某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是指同一信用评级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第二次以上的信用评级,其进场开展评级工作开始日与上次评级报告(包括定期跟踪评级报告)有效期结束日之间的间隔一般不超过3个月。
三、对于债券发行人是否为集团企业的判定方式和对于信用评级机构报备材料的相关要求(掌握)1.关于债券发行人是否为集团企业的判定(1)主承销商依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令2007年第12号)对债券发行人是否为集团企业作判定,并出具被评企业是否为集团企业的说明文件,该文件须加盖公章或经有权签字人签字。
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规则
R-4-5
关于评级决定的政策和流程
□
R-4-6
关于评级结果发布的政策和流程
□
R-4-7
关于评级监督的政策和流程等
□
R-5-1
人员情况及分析师团队
人员构成
评级机构人员构成及变动情况
□
R-5-2
分析师
团队
信用评级委员会的人员数量、职级和从业年限等信息
□
R-5-3
分析师内部分层制度、相应层级分析师人数及合计数
□
R-7-9
离职人员回顾审查制度
□
R-7-10
评级人员轮换制度等
□
R-7-11
其他防范机制
合规审查制度
□
R-7-12
利益冲突的发现及管理机制等
□
R-8-1
非公开信息管理制度
防火墙制度
□
R-8-2
非公开信息管理制度
□
R-9
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包括评级机构自身对评级行为、高管行为、员工行为方面的规范等
□
R-10
评级机构
基本信息
评级机构简介
评级机构简介材料
□
R-2-2
基本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
□
R-2-3
公司章程
□
R-3-1
股权架构及组织架构
所有权
结构
所有权结构图
□
R-3-2
可实施重大影响的相关公司情况
□
R-3-3
可实施重大影响的相关人员情况
□
R-3-4
组织架构
组织架构图
□
R-3-5
组织架构说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接受注册的信用评级机构未按本规则相关要求提交或披露信息的,交易商协会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3.29•【文号】银发[2006]95号•【施行日期】2006.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管理信用评级工作,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执业行为,促进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信用评级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从事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借款企业信用评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的管理和指导。
二、信用评级机构应拥有相当的有一定经验的金融、会计、证券、投资、评估等专业知识的专业评估人员。
三、信用评级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下列材料:(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管理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二)公司章程;(三)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四)信用评级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五)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六)经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收费标准;(七)办公场所及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八)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指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及有关资料。
四、信用评级机构应具备以下信用评级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一)信用评级程序细则;(二)信用评级方法规则;(三)专业评估人员执业规范;(四)信用评级报告准则;(五)信用评级工作实地调查制度;(六)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管理制度;(七)跟踪评级及复评制度;(八)防火墙制度、回避制度等避免利益冲突的相关制度;(九)业务信息保密制度;(十)违约率检验制度;(十一)信用评级结果公示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3.07.0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施行日期】2013.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结算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公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公布)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债券交易应当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成,债券交易一旦达成,不可撤销和变更。
中央国债登记托管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不得为未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成的债券交易办理结算。
本公告所指债券交易包括现券买卖、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债券远期、债券借贷等。
二、办理扣划、继承、抵债、赠与等非交易过户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非交易过户情况。
三、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通知书后,市场参与者应当及时向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申请债券交易联网和开立债券账户。
已经开立债券账户、但尚未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的市场参与者应当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的过渡期内委托结算代理人为其办理联网手续,并由结算代理人以该市场参与者的名义在交易系统中发送交易指令。
过渡期结束后,未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的市场参与者不得开展债券交易。
四、同业拆借中心与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完善相关基本信息核对机制,确保市场参与者、债券基本要素、债券账户、资金账户等基本信息的一致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02.05•【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号•【施行日期】2016.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号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比重,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以下简称柜台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其营业网点、电子渠道等方式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分销债券、开展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相应办理债券托管与结算、质押登记、代理本息兑付、提供查询等。
第三条金融机构开办柜台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串通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柜台业务开办机构第四条开办柜台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办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活跃的做市商或者结算代理人;(二)具备安全、稳定的柜台业务计算机处理系统并已接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以下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三)具有健全的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等;(四)有专门负责柜台交易的业务部门和合格专职人员;(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当于柜台业务开办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柜台业务开办方案和系统实施方案;(二)负责柜台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三)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及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出具的系统接入验收证明;(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央行正式发布信用评级规范
央行正式发布信用评级规范来源:证券日报 2007年11月30日昨日,央行发布了《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文件共包括信用评级主体规范、信用评级业务规范和信用评级业务管理规范三部分。
规范强调:审查合格的信用评级机构,由评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后,正式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退出信用评级市场的情形分为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
根据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中长期债券信用评级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级,短期债券信用评级等级划分为四等六级,借款企业、担保机构信用等级均划分为三等九级。
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准则:信用评级机构如与评级对象(发行人)有利益关系,则不应承担此项信用评级项目;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估人员如与评级对象(发行人)有利益关系,应当回避。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来源:证券时报 2007年11月28日昨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该意见是为了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执业行为,促进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发展。
意见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从事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借款企业信用评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的管理和指导。
该意见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拥有相当的有一定经验的金融、会计、证券、投资、评估等专业知识的专业评估人员。
信用评级机构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的要求,在对债务人主体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经营能力、盈利能力等整体信用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债务的违约可能性及清偿程度进行综合判断,并以简单、直观的符号表示信用等级。
该意见还要求,拟发行债券的信用评级结果由债券发行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国内有关媒体上公告。
借款企业和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结果,由信用评级机构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将其信用等级在国内有关媒体上公告。
央行征信已收入6亿个人信用纪录来源:金融时报 2007年11月20日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在做客中央电视台《对话》栏目时表示,信用可以说是一种财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告〔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告〔2024〕7号关于发布《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自律管理,推动信用评级机构提高评级质量和市场服务水平,根据《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业协会在广泛征求行业及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经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机构业务市场评价规则》(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5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3月15日附件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自律管理,提高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规范》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以下简称市场化评价)是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统称两家协会,分别简称交易商协会、证券业协会)根据业务表现、市场成员及监管自律反馈材料联合对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合规执业、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由市场化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衡量得出评价结果。
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
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管理信用评级工作,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执业行为,促进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信用评级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从事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借款企业信用评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的管理和指导。
二、信用评级机构应拥有相当的有一定经验的金融、会计、证券、投资、评估等专业知识的专业评估人员。
三、信用评级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下列材料:(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管理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二)公司章程;(三)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四)信用评级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五)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六)经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收费标准;(七)办公场所及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八)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指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及有关资料。
四、信用评级机构应具备以下信用评级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一)信用评级程序细则;(二)信用评级方法规则;(三)专业评估人员执业规范;(四)信用评级报告准则;(五)信用评级工作实地调查制度;(六)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管理制度;(七)跟踪评级及复评制度;(八)防火墙制度、回避制度等避免利益冲突的相关制度;(九)业务信息保密制度;(十)违约率检验制度;(十一)信用评级结果公示制度。
五、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信用评级业务;(二)根据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设定信用评级方法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确定被评对象的信用等级;(三)严格依据公开的评级方法和程序,独立地开展信用评级工作,保证评级的公正性、一致性、完整性,信用评级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四)信用评级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被评对象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02]9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02〕90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保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确认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资格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受理金融机构联网或开户申请时,必须确认申请机构或各类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否包括政府债券买卖、债券买卖或证券买卖,如未包括,不予办理联网及开户手续。
二、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和投资基金的回购限额根据《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的有关规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照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基金净资产值的40%,每月计算并在交易系统中内设每只投资基金的回购限额;按照证券公司实收资本金的80%计算并在交易系统内设各家证券公司的债券回购限额,如证券公司的资本金发生变化,则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批文及认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相应调整其回购限额。
三、加强托管和对账管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接受客户委托,为其办理国债托管手续后,必须向客户开具能够证明该客户托管账户余额的托管证明,并定期与客户对账。
对其他类债券的托管和对账管理,比照国债办理。
四、加强报告和监督制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的联网、开户和销户情况(包括申请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关于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关于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管理政策的公告【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15.05.09【实施日期】2015.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中国人民银行取消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等规定,现就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管理政策公告如下:一、依法发行的各类债券,完成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后,即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
二、本公告所称各类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交易场所为债券交易流通提供服务。
同时,同业拆借中心承担交易数据库职责,负责集中保存交易数据电子记录。
四、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在债券登记当日以电子化方式向同业拆借中心传输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
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主要包括:证券名称、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发行总额、证券期限、票面年利率、面值、计息方式、付息频率、发行日、起息日、债权债务登记日、交易流通终止日、兑付日、发行价格、债项评级、主体评级、评级机构、含权信息、提前还本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上市交易的通知-银发[2003]7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上市交易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上市交易的通知(银发[2003]71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债券,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为了减少行政审批程序,提高效率,增加透明度,对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国债、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不再逐期审批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券,发行后可上市交易,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债券除外。
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对外公布每期债券的上市日期。
债券的上市日期为当期发行债券的债权债务登记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
债权债务登记日是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债券发行结束后,为发行人和认购人办理债权和债务登记,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日期。
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做好每期债券上市的准备工作,确定债券代码等要素,通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并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备案。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交易信息系统公告市场成员。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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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各承销商;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作业行为,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作业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管理
对债券发行人高层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访谈,是信用评级机构对发行人实地调查中的重要步骤,也是信用评级分析的重要基础之一。
信用评级机构要认真做好现场访谈工作,深入、详尽地了解发行人的相关情况,按月填写《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见附件1),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请以Excel文件报送,并以“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XX年XX月—XX评级机构”为文件命名)。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按业务属地原则,将各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分别下发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据此核验信用评级机构的相关报备材料,并充分发挥一线管理职能。
二、关于评级作业时间要求
(一)信用评级机构初次对某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时,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5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集团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45天。
(二)信用评级机构连续对某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时,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0天,集团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20天。
信用评级机构连续对某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是指同一信用评级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第二次以上的信用评级,其进场开展评级工作开始日与上次评级报告(包括定期跟踪评级报告)有效期结束日之间的间隔一般不超过3个月。
三、关于债券发行人是否为集团企业的判定
主承销商依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令2007年第12号)对债券发行人是否为集团企业作出判定,并出具被评企业是否为集团企业的说明文件,该文件须加盖公章或经有权签字人签字。
信用评级机构在进场评级作业前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的报备材料中,除信用评级协议复印件、信用评级收费凭证复印件、跟踪评级安排材料外,还应包括上述说明文件。
请银行间债券市场各承销商于2008年3月31日前,将有权签署上述说明文件的签字人的姓名、职位、签字样本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备案。
有权签字人发生变更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备案。
四、关于《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作业主要流程单》的报备要求
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应及时填写《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作业主要流程单》(见附件2),经加盖公章后,随评级报告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备。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作业主要流程单》应与工作底稿相关内容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