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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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三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教育活动及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五条本单位接受审批机关德阳市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德阳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校址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载明:具体举办单位或个人,举办者对学校应有的权力)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学校专业设置、短期培训项目):(一);
(二);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教育部门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十一条办学层次(载明:主要开展什么层次、类型的教育或培训)
第十二条办学形式(载明:全日制、函授、短训、具体学制等)
第十三条招生对象:
第十四条办学规模: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决策机构(载明: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本文本以理事会为例)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的人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人组成(不得少于五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审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的分离、合并、终止;
(八)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九)罢免、增补理事;
(十)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八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九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实施奖惩;
(八)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九)负责与校外相关单位联系合作开发人才资源和教育资源促进成果的情况,培育学生社会实际能力;
(十)负责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其它授权事宜。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成员的职权
(一)参加董事会的会议和活动,有议事、决策、表决的权利;
(二)在董事会中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三)对学校工作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对学校建设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获得学校给予的荣誉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