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教育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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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重点

《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重点

2.机构和组织(法人) .机构和组织(法人)
机构和组织主要包含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 机构和组织主要包含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如 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其特点具有权力特 另一类是社会组织,包括政党、 征。另一类是社会组织,包括政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 会团体等。 会团体等。这些组织参加的教育法律关系广泛, 3.国家 国家
一、教育法律责任方式
(一)行政责任
1.含义: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 含义: 含义
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承 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2.种类 种类
(1)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 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必须由有关的行政主管机关实施。例如罚款、没收、取消 例如罚款、没收、 例如罚款 资格等 (2)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行政处分是根据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国家 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予犯有违法失职行为或者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的 一种制裁。共有八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警告 用察看、开除。 用察看、开除。
第三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教育行政机关 学校 教师 学生
法律的界定

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解 读 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义务 教师专业化 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聘任制度

教师专业化及法律规定
一、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二、教师、家长、学校容易产生的侵权行为 教师、家长、 (一)体罚 (二)侵犯隐私 (三)侵犯受教育权 (四)侵犯人格尊严 请在教育法律中整理出具体的条款. 请在教育法律中整理出具体的条款

第四章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案例5:
杨某,30岁,师专毕业,初中物理教师。工作 以来,教学能力突出,很快成为学科骨干教师。 为了提高学历层次,经当地教育局和学校批准, 杨某到某师范大学进修。一年进修期间,杨某 成绩优秀,发表了数篇论文。然而,进修结束 后,她发现学校将她进修期间的工资扣了一半, 学校说:没有在学校正常工作的,一律扣发一 半工资。 讨论:学校有权这样做吗?杨某应该怎么办?
Diagram
分析:丁某所在学校违法。 ◎《教师法》规定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 作的教师。” “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 薪休假。”《民办教育促进法》也有同等规 定。
丁某有权向所在地教育行政机关提起申诉。
(二)我国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
Diagram
分析:1.学校无权扣除杨某工资。《教师法》 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的权利。《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规定: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 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 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2.杨某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Diagram
思考与讨论: 1、株洲市教育局的限聘决定属于什么性质? 2、你对尹健庭的观点怎么看? 3、株洲市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尹健庭的什么 权利?
Diagram
分析:
1、教育局的行为性质是行政处罚。 2、 “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作为一种教育理 念虽然与主流教育理念不符,出自教师之口也有 “误人子弟”之嫌,但仍属于正常的言论自由范畴。 可以进行批判,批驳其不合理性,甚至对该教师应 进行批评教育。但这种言论并没有违反我国现行法 律,它仍然属于我国宪法规定公民言论自由的范围 内。因此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尹健庭的言论自由权, 是违法行政行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第一章教育法概述第二章教育法的体系第三章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第四章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第五章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第六章高校教师与法律责任第七章学校教育赔偿第八章高校教师、学生与法律救济【】内的非课件内容。

考试题型:一、填空题二、名词解释三、简答题四、案例分析整理人:船政交通学院林铖、陈雯第一章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教育法所调整的是在教育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类权利与义务关系,要紧包含两部分:一是教育的内部关系。

二是教育的外部关系。

【教育法调节的社会关系要紧涉及:学校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学校与教职员工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等等。

这些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根据其特征的不一致能够分为两类,即具有纵向里属性特征的教育行政关系与具有横向平等特征的教育民事关系。

】非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即使有教育机关、学校或者教育者参加,但也非教育法调整的范围。

三、教育法的产生(不考)教育作为人类传递与学习知识技能的一种社会现象,自人类产生以来就存在。

近代教育立法始于义务教育立法。

义务教育立法源自于中世纪后期宗教改革及其倡导的普及教育思想,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与资产阶级革命,各国政府纷纷抛出普及义务教育的方案与法律。

最早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是德国。

1717年,《普鲁士义务教育法》出台,其中规定:凡为父母者须送其4-12岁子女入学,学习宗教、阅读、计算等。

国家从教会手中获得了教育管理权,促使义务教育进一步世俗化。

法国教育在18世纪中叶往常几乎完全被教会操纵。

1789年爆发资产阶级革命。

1791年《法国宪法》与1793年《法国宪法》都强调了受教育权。

英国从1833年通过向初等教育拨款的教育补助金法案起,直到1870年、1876年、1880年与1900年《初等教育法》,基本实现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第四章 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责任

第四章  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责任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特点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 加者或当事人,即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 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亦称作权利主体 或义务主体 。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多样性的特点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自然人,即个人主体。 集体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 一类是社会组织。 国家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物质财富 非物质财富 行为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教育 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主体间的约定所 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教育法律关系的 主体依法应当享有的权益和履行的责任。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 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 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 关系。 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分为隶属型教 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分为调整性教 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 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 素构成。
第二节 教育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特征 法律规定性 国家强制性 专权追究性 归责的特定性
第二节 教育法律责任
二、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 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应当由其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
第二节 教育法律责任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3.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辽宁省高校教师资格证《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第四章高等

辽宁省高校教师资格证《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第四章高等
副教授的资格评审,认为学校在资格评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
假的问题,先后向校方、省教育厅申诉,并向教育部申请复
议。而教育部又对其提出的行政复议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
因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教育部行政不作
为。
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晓华认为其符合副教授的任职资格,
该校在职称评定问题上存在弄虚作假问题,故多次向湖
北省教育厅及教育部等部门反映、检举。
据了解,华科大认为王晓华不具备晋升副教授的必备条
件。王晓华对此提出质疑,她称,华科大的这一“框框”
没有依据。
2002年12月10日,湖北省教育厅作出了“对王晓华职
称问题申诉的复函”,认为王晓华反映的问题是不属实
的。
2003年1月21日,王晓华向教育部递交了“行政复议
社会组织
私人
一、设立高校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合法
合规的原则
(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社
会性原则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原则
二、设立高校的条件:
(一)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又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的场所及设施
、设备等
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的管理权主要体现在:教育立法权
、教育规划权、教育审批权、教育评估权、教育监督权
、教育处罚权。
学校必须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领导。
学校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政府主导,不对等;
学校的法律地位时指法律根据学校的社会组
织的目的、任务、性质和特点而赋予其一种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

教师申诉学校的几种不同处理结果: 教师申诉学校的几种不同处理结果:
①学校管理行为如果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维持原处理结果 原处理结果; 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维持原处理结果; ②学校管理行为中如果存在有程序上的不 补正; 则要求其加以补正 足,则要求其加以补正; 学校如果不履行法律、 ③学校如果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的职责,则要求其限期改正; 的职责,则要求其限期改正; ④学校管理行为如果是部分适用法律法规 错误, 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的部分 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的部分; 错误,则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的部分; ⑤学校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如果与 法律法规相抵触, 撤销原处理决定 原处理决定。 法律法规相抵触,则撤销原处理决定。
第四章 教育法律救济
初一学生王某是一个比较调皮的学生,一天, 初一学生王某是一个比较调皮的学生,一天, 他在教学楼的走廊上踢球,打破了教室窗户的玻璃, 他在教学楼的走廊上踢球,打破了教室窗户的玻璃, 被班主任狠狠地批评以后,当场赔偿了修复窗玻璃 被班主任狠狠地批评以后, 的款项,并表示, 的款项,并表示,今后一定用实际行动改正自己的 错误。 错误。 可是, 可是,当其他任课教师听到这个学生又犯错误 时,纷纷到学校领导处要求,不可如此轻饶他,应 纷纷到学校领导处要求,不可如此轻饶他, 新账旧账一起算,抓住机会,给他严厉的处分, 新账旧账一起算,抓住机会,给他严厉的处分,好 好地“教训”他一下。于是, 好地“教训”他一下。于是,学校领导在教师的一 致要求下,给了这个学生记过处分。 致要求下,给了这个学生记过处分。
教师申诉制度具有三大特征
法定性 专门性 行政性
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教师申诉? 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教师申诉?
(1) 认为学校侵犯了自己职务聘任科 认为学校侵犯了自己职务聘任、 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 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 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 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 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 (2) 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 决定不服。 决定不服。 (3) 认为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侵犯了自己 教师法》所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教师法》所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教育法规与政策》教案

《教育法规与政策》教案
能力
能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问题。
情感态度价值观
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做一个敢于承担,有责任心的人。
重难点
重点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法律责任的类型
难点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教法
激发与培养学生的学习的兴趣,引导解决问题的重难点。
学法指导
手脑并用,养成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学习任务。
教具




1、预习教材P72-73的内容(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教具
预习
内容
教材的第四章第二节P58-6
教学过程
步骤
活动
教师活动
媒体
资源
学生活动
教学
意图
创设
情境
引入
新课
1.图片:学生、教师、学校的图片,这些教育法律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什么?
2.出示学习目标
展示图片
1.看图回答问题:
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2.明确学习目标
引入新课
活动1:
(温习
提高)
1、教师提问:
2、何为教师的法律含义?
第四章第四节第7—8课时
课题
依法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
课型
新授课
教学课时
40×2




知识
了解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理解掌握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知道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能力
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案例
情感态度价值观
培养学法用法的兴趣, 提供法律意识, 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重难点
重点
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3、案例(见PPT)
4、教师小结点评。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一、教育法学的含义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具体表现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等。

二、现行的教育法律《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促进法》、《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法》。

第二章:教育法的基本原理一、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 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从教育法的本体形式上来说,是一种行为规范。

这种行为规范,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为特有的表现形式,为人们行为所模仿和遵守,并且按照统一的标准处理问题,从而为教育活动的运行提供了保证。

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教育法出自何处?从起本源上把握,教育法出自国家,由国家通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或认可两种方式确定的行为规范。

所谓国家制定教育法,是指由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所谓国家认可教育法,是指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赋予某些已经存在的教育方面的习惯、判例等以法的效力。

3 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教育法的实质是什么?从其本质上来说,教育法所确定的行为规范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反映,它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并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

4 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教育法所确立的行为规范是如何变成为社会生活的常规的?从法的运行上把握,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教育法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并由相应的国家机关保证其实施。

5 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教育法是规范什么?从范围上来说,它调整教育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即教育活动中产生的教育内部及教育外部关系。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全面)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全面)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全面)案例分析,最重要的是掌握方法。

首先,对案例要表明自己的态度;其次,要针对案例展开分析;第三,要结合实际举实例,实际工作中应该怎样做。

答题时,最好能把空白处写满。

第一章绪论案例1 学校“重男轻女”,对女生另眼相看某县一重点中学,在1997年公布的初中升高中的录取分数线时,擅自对男女学生分别划定不同的分数线,男生是640分,女生是660分,女生的录取分数线比男升高20分。

同时规定,女生的分数线上了640分,未达660分的,如若要进该校高中部学习,要另交1万元的费用,属自费生。

学校的这一做法,引起舆论一片哗然。

许多家长,特别是女生家长表示无法理解,非常愤慨,认为学校的行为是对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公然践踏,并多方反映。

该县县委、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了解到这一情况,立即采取措施,责令该校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要求该校对男女学生统一划线;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并责令该校公开检讨这一错误做法。

分析:案例中,学校的行为是对女生受教育权的一种侵犯。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性别,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法》第三十六条更明确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在入学、升学方面,男女机会平等,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在录取分数线和其他条件上平等。

不得擅自提高女性入学标准,不得有歧视性规定,男女凭自己的实力获得入学、升学的资格。

由此可见,保障女子在教育活动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是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其他部门等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必须履行的义务。

它涉及到每一个女性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每个女性的受教育权。

如果不能依法对待此问题,我国的法律则将被践踏,受教育者的权利则将被侵犯。

此案告诫人们:教育活动中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社会各方面需要提高法律意识,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运转。

第4章 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

第4章  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

三、教育法规议题的确定
1.关系重大,影响广泛、深远的教育政策 问题 2.经历时间考验,稳定、成熟的教育政策 议题 3.反映与符合教育改革发展潮流的教育政 策问题
第二节 教育政策决定
一、明确政策目标
一是目标的 针对性;
二是目标的先进性;
三是目标的可行性;
四是目标的规范性。
二、方案设计
1.系统性原则 2.科学性原则 3.民主参与原则 4.创新性原则 5.刚性与弹性相济的原则
(2)教育政策合法化的涵义
教育政策的法律化: 国家有关的政权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 所实施的一系列立法活动。教育政策的法律化, 使得一部分教育政策上升为法律,获得了法律 效力。
教育政策的合法性 国家有关的政权机关遵循一般已确立的原 则或一般所接受的标准,对教育政策方案的 审查活动。教育政策并不一定都要上升为教 育法律,没有上升为法律的政策方案通过有 关机关审查之后,即获得了合法性。
三、教育立法的基本要求
第一,任何教育法律都必须根据《宪法》 制定。 第二,各种专项(单项)教育法规的制定, 也必须依据《教育法》。 第三,教育法规的制定,需要参照其他相 关法规的精神与原则,以协调好教育法规与其 他法规的关系。 第四,教育法规的制定需要遵循民主化与 科学化的原则。
理论依据:一种和以往政策越不同 的方案,就越难预测其后果;一种和 以往政策越不同的方案,就越难获得 大众的支持,其政治可行性就越低。 基本着眼点:维护政策的稳定性与 连续性,强调政策变革与政策的连续 的联系。
3.综合模式 综合模式是为了扬理性模式渐进模 式之长,避两者之短而构造的一种决 策模式。 该模式一方面吸收理性模式的优 点,尽可能获得更多的教育政策问题 信息,认真比较各种政策方案的异同 与优劣,并对政策实施后果作出判断;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基础这里是教育法学辅导讲授的基本要点和重点及其作业题,同时附上本课程的教学大纲。

希望同志们在自觉看书之后,能够完成作业题,本课程期末考试的题主要来自作业题。

欢迎同志们网上提问与交流,我的邮箱是whl2436@或yhtvu_whl@。

--------------王恒礼[教学目的与要求]使学员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了解教育法学的基本知识,掌握我国教育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牢固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懂得教师依法执教的具体标准。

[教学内容]第一章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重点:是明确当前我国积极推进依法治教工作的历史背景,懂得依法治教的含义及其基本要求,深刻理解实现依法治教的重要意义。

第一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依法治国的提出*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采取什么方法治理国家才能做到长治久安?法律在这方面的作用如何?马、恩:巴黎公社,代表制:欠缺、不充分。

列宁:曾说过"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

"没有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没有解决好领袖权威与法律权威的关系、执政党与国家的关系。

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语)。

毛泽东:民主。

邓小平:民主与法制。

江泽民:(l)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听取第二次法制讲座以后,着重就依法治国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

(2)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根据党中央的建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明确地载入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3)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改提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

二、依法治国的含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教育法学第四章

教育法学第四章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性质

主要从营利性和公益性法人的角度探讨。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企业组织的区别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目的不同于企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经费来 源不同于企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调节手段不同于企业。
第一节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概概说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特点

3.教育经费管理

教育经费的管理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的年收入和年支出,按照法定的
预算、会计审计制度,对教育经费的收入和支出所进行的有效地管理和稽核。
第三节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管理的法律形式
4.教育课程

过去我国课程的制定权在中央。现在逐步走向中央与地方适度分权。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管理的法律形式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

(1)教育管理的法律形式
(2)学校财务管理的法律形式
第三节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管理的法律形式
真题示例:
1.学校管理工作的中心是( )
A.学籍管理 答案:B 2.目前,我国国家举办的中小学的内部管理体制是 ( ) A.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C.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 B.校长负责制 D.校务委员会制 B.教学管理 C.行政管理 D.经费管理
第四节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案例2: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初三学生王丹平时特别贪玩,人很聪明但却没有将心思用在学业上,学 习成绩十分糟糕。班主任赵老师一直担心王丹将来会拉全班的后腿,影响学 校的中考升学率。有一次王丹瞒着父母逃学,在一家电子游戏厅玩了一整天。 赵老师得知此事后建议学校将王丹开除,主要理由就是王丹这样的差生很可 能会影响学校的中考升学率。学校采纳了赵老师的建议,一纸布告将王丹开 除学籍。王丹的父母认为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多次找学校领导要讨个 “说法”,有关领导却有意避而不见。

6教育法律责任

6教育法律责任

倍感蹊跷,因为姓名同音倒不奇怪,但“苓”字也一样就
有点让她好奇了,而更让齐玉苓震惊的还在后面——这位 “银行齐玉苓”正是1990年考取中专的,而且这个人上 的中专正是当年齐玉苓所报考的济宁商校。齐玉苓决定把 事情弄清楚。 经过仔细调查,齐玉苓发现,那个已经是
银行储蓄所主任的“齐玉苓”是陈恒燕。
• 九年后突然出现的这场变故让齐玉苓无论如何也
、升学的资格。
• 由此可见,保障女子在教育活动中享有与男子平 等的权利是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其他部门 等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必须履行的义务。它涉 及到每一个女性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每个女性的 受教育权。如果不能依法对待此问题,我国的法 律则将被践踏,受教育者的权利则将被侵犯。此 案告诫人们:教育活动中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 ,社会各方面需要提高法律意识,保证教育活动 的正常运转。
分析
• 案例中,学校的行为是对女生受教育权的一种侵犯。我国 《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我国《教 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性别,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 育机会。《教育法》第三十六条更明确规定,保障女子在
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
子平等的权利。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在入学、升学方面,男女机会平等,在同等条件下竞争 ,在录取分数线和其他条件上平等。不得擅自提高女性入 学标准,不得有歧视性规定,男女凭自己的实力获得入学
第四章 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P230
(一)定义
1、责任:
• 广义—分内应做的事,即 “第一性义务”
• 狭义—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
后果,“第二性义务”(包括制裁、强制和补救)。
2、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学,讲义 第四章

教育法学,讲义 第四章

第四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讲义第一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概说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定义(识记)(一)一般定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一般定义为,它们是有计划、有组织、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是最为常见、最为普遍的社会机构。

(二)法律定义法律意义上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既包括学制系统以内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性质(领会)(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企业组织的区别(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特点公益性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性特点。

在我国,公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

我国的《教育法》针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作出了如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这就表明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原则。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领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它们所处的内外环境构成了各种社会关系。

这些关系依据其特征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民事关系。

两类关系中,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是政府与学校之间的纵向关系;教育民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进行活动时具有两种主体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取得行政上的权利和承担行政上的义务时,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当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时,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师职业道德第四章ppt课件

教师职业道德第四章ppt课件


三、教育法律责任 (一)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
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 后果。
.
18

(二)类型 1、教育行政法律责任 2、教育民事法律责任 3、教育刑事法律责任 4、违反宪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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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四、阅读专题:P100范例1 思考与讨论: (1)说一说,学校存在哪方面的过错? (2)说一说,由此案例你获得了哪些方面 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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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对由教育活动 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予以调整后形成的教 育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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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 分三类:自然人;法人;国家。 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 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4、客观方面,违法是人们违背法律的行 为,包括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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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认和 承担法律责任时必须依照的标准和准则。 在我国,确认和承担法律责任时, 通常应遵循下列几项重要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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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和区 别
教育政策是一个国家或执政党为实现
一定历史时期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 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 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教育法规是国家立法机构依照法定程

《教育政策法规》第四章

《教育政策法规》第四章

教 育
进行检查的 形式。 行政行为。
定教育活 动的行为。
以宣告的具 体行政行为。
的具体行政 行为。


的 形
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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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教育法规的实施 三、教育司法
(一)教育行政诉讼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
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
对特定人具有效力。例如,我国《教师法》只适用于 取得教师资格证并在学校任教的公民;我国《未成年 人保护法》只适用于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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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教育法规的实施 二、教育执法
(一)教育执法的含义
教育执法又称教育行政执法,是指教育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所
采取的直接影响公民、社会组织的教育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可以从以 下几方面来理解:
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宪法修正案的机关和人
员。
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法
律议案的机关和人员。
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其职权
范围内的法律议案的机关和人员。
8
第一节 教育法规的制定 三、教育立法的基本程序
(二)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
法律草案的审议是指法律制
定机关对列入议程的教育法律草案正式 进行讨论和审议的活动。这是立法程序 中最关键的阶段。对法律草案审议的程 序一般分为两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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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教育法规的制定 一、教育立法的含义和意义
(二)教育立法的意义
教 育
1 教育立法反映了现代国家加强法制建设的根本要求。
立 法
2 教育立法保障教育事业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

第三节
教师
三、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 (一)教师资格制度(职业许可) 1.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 度,包括教师资格基本条件、资格认定、丧失 和撤销的原则以及认定教师资格程序等内容。 2.种类:幼儿园到高等学校教师(6种) 3.条件:中国公民;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具 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第一节
教育行政机关
三、教育行政机关的职权 是教育行政机关实施国家教育行政活动的权能。
1.职权的来源: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2.职权的内容:教育行政创制权;行政决定权; 行政命令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权;行政 监督权;行政奖励权;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 复议权。
第二节
学校
一、概述 是按照一定社会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 组织地对人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 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其有不同于企业的设置 目的、经费来源和调节手段。 二、学校的法律地位 1.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行政主体) 2.事业单位法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3.行政相对人(被管理的主体)
第四节
学生
二、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1.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 一是基于学校的宗旨和任务;二是基于 教师的权利。 2.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平等关系 一是人格上是平等的;二是教师应当尊 重学生的个性;三是学生有权要求教师 在学业和品行上公正评价。
第四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主要内容
• 教育行政机关
• 学校 • 教师
• 学生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 者,并且是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包括教育行政主体和 行政相对方。 ①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 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 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 规的授权组织两种。(派出机构和派出机关)

教育法规概论

教育法规概论

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资料第一章教育法规引论第一节教育法规概述一、单选题或判断1、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2、教育法规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规有其独立的调整原则,即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坚持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坚持民主办学等原则;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主体的地位不是单一的,既有处于平等地位的,也有处于非平等地位的。

二、多选题1、教育法规的功能:(1)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2)教育法规具有评价作用(3)教育法规具有教育作用(4)教育法规具有保障作用三、简答题1、教育法规的特征:(1)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2)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3)教育法规的内容与生产力的发、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第二节教育法规的渊源一、单选或判断1、教育法规的渊源,即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在法理学上,惯称教育“法律渊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

3、关于宪法:(1)全国人大制订(2)1982年12月4日生效(4)经过四次修改4、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5、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6、教育基本法律主要指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方面的母法。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共10章84条,1995年9月1日生效。

7、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也可称为教育单行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8、教育行政规章根据其制定和发布的机关不同,又可以具体分为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小学教育政策与法规重点

小学教育政策与法规重点

小学教育政策与法规第一章小学教育政策概论第一节为什么要有教育政策一政策与政策主体教育政策是公共政策的一部分。

或者说,教育作为一项社会公共事业,教育政策属于一种公共政策的范畴。

教育政策是国家为完成一定的教育任务,由政府及其机构和官员制定并组织实施的,旨在调节教育领域及其与外部的公共利益和关系,解决教育事业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和矛盾的政策过程。

二教育政策的本质与特点本质:1.教育政策是政策主体对教育领域活动所制定的政治措施文本。

2.教育政策是根据一定价值标准对教育相关的利益进行一种分配和协调。

3.教育政策是政策主体进行政策制定、实施与评价的动态实践过程。

特点:1.教育政策活动影响的广泛性。

2.教育政策活动对象的主体性。

3.教育政策利益关系的复杂性。

三教育政策的功能:(一)导向功能(二)控制功能(三)协调功能第二节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一教育政策的价值关系(一)教育政策的价值主体:1决策主体2实施主体3利益主体(二)教育政策的价值客体:教育资源,教育机会等(三)教育政策的价值关系二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一)教育政策价值取向及其影响因素(二)小学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1民主取向2平等取向3人本取向4优先取向第三节教育政策的合法性一合法性来源:(一)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路线、原则(二)教育法律法规(三)上位的教育政策(四)小学教育自身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二合法化途径:1立法机关根据一定的立法权和立法程序,有关教育政策法律化,成为教育法律。

2 党和国家行政机关教育政策的合法化。

第二章小学教育政策过程第一节教育政策如何制定一小学教育政策问题的认定(一)教育问题和教育政策问题:特指社会变迁过程中出现的、已经引起人们关注、不利于人的培养和发展、不利于社会发展和稳定,并需要动员全社会共同解决的教育中的不协调现象。

(二)教育政策问题的构成:1牵动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通过制定一定的教育政策进行协调和解决。

2反映出不同人群或利益群体的价值观或利益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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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并且是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者,并且是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包括教育行政主体和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相对方。 行政相对方。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 ①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 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 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 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 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 规的授权组织两种。(派出机构和派出机关) 。(派出机构和派出机关 规的授权组织两种。(派出机构和派出机关)
第三节 教师
(三)教师聘任制度 1.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 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 作岗位, 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 师职务的制度。 师职务的制度。 2.聘任的形式:(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聘任的形式:(招聘、 聘任的形式:(招聘 续聘、解聘、辞聘) 3.教师考核:(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 教师考核:(政治思想、业务水平、 教师考核:(政治思想 工作业绩) 度、工作业绩)
第一节 教育行政机关
一、教育行政机关的含义 是指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 使国家在教育方面行政职能育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地位 是独立的行政主体, 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教育行政 法律关系中。 法律关系中。行使教育行政权力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单方意志性;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单方意志性; 主体的确定性;法律关系内容的恒定性。 主体的确定性;法律关系内容的恒定性。
1
第三节 教师
四、教师的待遇 1.工资待遇 工资待遇 2.住房待遇 住房待遇 3.医疗待遇 医疗待遇 4.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节 学生
一、学生法律地位 1.权利: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 权利: 权利 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 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享有公正评 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享有申诉权; 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享有申诉权; 享有人身权。 享有人身权。 2.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义务: 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三节 教师
一、教师 教师是承担教书育人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 教师是承担教书育人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教师的法律地位 1.权利:教育教学自主权;学术自由权;管理学 权利: 权利 教育教学自主权;学术自由权; 生权;获取报酬权;参与教育管理权; 生权;获取报酬权;参与教育管理权;培训进 修权;申诉权。 修权;申诉权。 2.义务:遵纪守法的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政治 义务: 义务 遵纪守法的义务;教育教学义务; 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 学生权益的义务;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 学生权益的义务;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
第三节 教师
三、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职业许可) (一)教师资格制度(职业许可) 1.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 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 包括教师资格基本条件、资格认定、 度,包括教师资格基本条件、资格认定、丧失 和撤销的原则以及认定教师资格程序等内容。 和撤销的原则以及认定教师资格程序等内容。 2.种类:幼儿园到高等学校教师(6种) 种类: 种类 幼儿园到高等学校教师( 种 3.条件:中国公民;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具 条件: 条件 中国公民;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第四节 学生
二、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1.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 一是基于学校的宗旨和任务, 一是基于学校的宗旨和任务,代表学校 对学生进行管理;二是基于教师的权利。 对学生进行管理;二是基于教师的权利。 2.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平等关系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平等关系 一是人格上是平等的; 一是人格上是平等的;二是教师应当尊 重学生的个性; 重学生的个性;三是学生有权要求教师 在学业和品行上公正评价。 在学业和品行上公正评价。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②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行政相对方: 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包 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包括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包括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如机关 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 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社会 团体法人、公民等。 团体法人、公民等。
第二节 学校
2.义务 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 )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 质量; 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依法接受监督。
第一节 教育行政机关
三、教育行政机关的职权 是教育行政机关实施国家教育行政活动的权能。 是教育行政机关实施国家教育行政活动的权能。 1.职权的来源: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职权的来源: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职权的来源 2.职权的内容:教育行政创制权;行政决定权; 职权的内容:教育行政创制权;行政决定权; 职权的内容 行政命令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权; 行政命令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权;行政 监督权;行政奖励权;行政物质帮助权; 监督权;行政奖励权;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 复议权。 复议权。
第二节 学校
一、概述 是按照一定社会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 是按照一定社会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 组织地对人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 组织地对人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 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 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其有不同于企业的设置 目的、经费来源和调节手段。 目的、经费来源和调节手段。 二、学校的法律地位 1.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行政主体) 法律、 法律 法规的授权组织(行政主体) 2.事业单位法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3.行政相对人(被管理的主体)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 被管理的主体)
第二节 学校
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组织实施 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 权利 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 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 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 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 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三节 教师
(二)教师职务制度(职称) 教师职务制度(职称) 1.职务:是指根据学校在教学、科研等实际工 职务: 职务 是指根据学校在教学、 作中的需要而设置的有明确职责、 作中的需要而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 任期, 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 技术)水平才能担任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术(技术)水平才能担任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2.职务系列(五个) 职务系列( 职务系列 五个) 3.任职条件规定 任职条件规定 4.评审规定 评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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