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请销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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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明确请销假制度的权限和责任,进一步规范学生请销假行为,保证学生的学习时间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住宿学生在非课余时间外出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缺课、逃课。如需外出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按时返校和销假,严禁无故私自外出和无故超假。

第三条学生因病不能参加学习或学校安排的其它活动时,须凭校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到班主任处亲自填写请假条,填写时需用黑色碳素笔,假条经涂改后无效。

第四条一张假条只限一个人使用,请假条填写内容包括:请假的原因,请假的天数,离校和返校的具体时间。班主任签字之后报学管组请假审批,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五条请假时间二天以内的由班主任签字审批后报学管组请假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签字后报教务科审批,在学管组盖章备案;一周以上主管校长签字审批后,在学管组盖章备案。如遇突发急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前进行审批者,需经班主任同意并及时持有关诊断证明进行补假。

第六条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要从严掌握。学生申请事假,需由学生家长向其班主任取得联系,班主任进行认真核实后,方可批准。直系亲属婚事假期为一天,丧事为三天。

第七条学生在家因事或因病,假满后不能按时恢复上课、自习、见习等,必须在原期限内由家长及时与学校(班主任)申请续假,取得批准后方有效,假满后须持有效证明及时进行补假。

第八条学生按规定假期返校后,应持有家长签字的请假条和相关有效证明及时向班主任和请销假办公室销假。未及时销假或在假满后未能返校,并未履行续假手续的,均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凡无假条在教室上课者;无假条逗留在宿舍或校园内走动者;请假时手续不完备者,均按旷课论处。旷课学时按每节课一学时计算。根据《学生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分。

第十条双休日进行返家的学生必须亲自填写“双休日返家人名单”,由班主任签字后交相关各部存档备查。双休日、节假日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返校日准时返校。未及时返校或未填写“双休日返家人名单”而不在学校住宿者,均按旷课和夜不归宿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在节假日或双休日期间,因生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者,需由学生家长在规定的返校时间前用家中固定电话,向其班主任取得联系,说明原由。班主任认真核实家长身份后,酌情进行批假。学生返校后,需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请假须说明具体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并做出安全保证和按时返校的承诺。如不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课或离校者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走读学生在上学(上午7:15至7:55、下午14:00至14:40)和放学(上午11:40至12:20、下午16:25至17:40)时凭走读证进出校门,其他时间不得进出校门。走读学生不上晚自习。第十四条学生请假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违法乱纪,并应增强自我防护意识,避免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各种事故。如有违法乱纪者,按有关校纪、法规做出严肃的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外出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应迅速向当地执法机关和学校报告,以便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请假采用分级管理制度,严禁越权批准。学生在请假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做到按时销假。

第十七条学生请假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虚报、谎报等恶劣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根据《学生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其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不经请假擅自离校者,学生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审批者要严格把关,加强对外出学生的安全教育,防止事故发生。从关心、爱护学生切身利益的角度开展思想教育工作,确保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生请销假制度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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