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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早的税务机构
西周时期,产生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税务机构———地官。

周代的中央机构共设有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冬官六个部门,每个部门各设置六十名官员。

其中,地官是管理赋税的总机构,其最高长官称为大司徒。

大司徒主要掌握税收法规,检查所属税务人员的工作,如发现官员徇私舞弊,按照情节轻重,处以“常刑”。

大司徒还配备副职———小司徒,掌全国土地田亩、人口户籍以及贡赋征收。

地官之下,设有各级征收机构。

这些征收机构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农业赋税的征收机构,有载师、闾师、县师等。

载师负责对全国土地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关的税收征收标准。

闾师是载师的下属单位,负责征收距离京城二百里范围以内的土地税和六畜税等。

县师是征收六乡之外所有赋税的机构。

另一类是杂税的征收机关,有司市、廛人等。

司市是商税征收机构,在城市征收,所征之税称为关税。

廛人是对廛进行管理的机关。

廛是为商人斗斛衡居间交易的行业,类似后来的行。

西周的赋税管理机构一直沿用到战国时期。

自周以后,随着封建国家职能的加强,财政机构逐渐从中央机构的总理机关中分离出来,并与原来独立的税务机构合并在一起,慢慢演变为后世的民部、户部。

《税法》(第三版高教版)教案:第十章第一节 税收管理体制(梁伟样 编)

《税法》(第三版高教版)教案:第十章第一节 税收管理体制(梁伟样 编)

授课计划课程名称:税法授课时间:××××编号:10-1教学过程及主要内容课程讲义第一节税收管理体制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税收管理体制是指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确立各自税权范围的一种税收制度。

二、我国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一)税收立法权的划分税收立法权是指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我国的税收立法权是按照税收执法级次来划分的,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税收立法权。

(2)国务院的税收立法权。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立法权。

(4)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税收立法权。

(5)省级人民政府的税收立法权。

(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税收执法权是贯彻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力。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现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各税种的征收管理权。

(2)涉外税收政策调整权。

(3)减免税的审批管理权。

(4)地方性税种的管理权。

(5)地方性税种的停征权。

(6)税务具体征收管理权。

三、税务机构及其权限的划分(一)税务机构的总体设置税务机构是国家为实现税收功能专门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税收管理权的专职部门。

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执行税收法令、组织税收收入等的职能机关。

我国现行税务机构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对各地国家税务局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省级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及其征管范围国家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自治州、盟)、县(县级市、旗)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和税务所。

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范围包括: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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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1-2拉弗曲线的基本涵义
美国供给学派的著名代表拉弗教授分析了税率与税收收入、经济增长之间的内在关系:当税率为零时,市场经济活动或税基为最大,但税收为零,税率稍有提高后,税基会相应缩小,但其程度较小,故税收总额还会增加;当税率上升至某一最适度的点,税收极大化,找到最佳税率。

如果超过这一点,继续提高税率,就进入“拉弗禁区”,因税基以更大程度缩小,即市场活力或生产加速萎缩,反而导致税收下降;当税率处于禁区的末端,即税率为100%时,税收也相应降至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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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治税原则一、有义的原则,即强调国家征税要合乎道义。

孔子说:“义然后取,人不厌取”。

“有君子之道,其使民也义”。

这里强调的“义”。

就是要行仁政、轻徭薄赋。

因为“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轻征赋税有利于争取民心,使统治者长治久安。

二、有度的原则,即强调国家征税要适度。

《管子》书中指出,“地之生财有时,民之用力有倦,而人君之欲无穷,以有时与有倦养无穷之君,而度量不生于其间,则上下相疾也”。

所以,应坚持“取于民有度”的原则。

三、有常的原则,即强调国家定税要有常规,税制要相对稳定。

傅玄指出,应坚持赋税有常的原则。

“国有定税,下供常事,赋役有常,而业不废”。

而要做到“有常”,关键在于中央决策者和地方官吏的行为规范化。

“上不兴非常之赋,下不进非常之贡,上下同心以奉常教”。

四、统一的原则,即全国的税政要统一,商鞅主张全国税政统一,“上一而民平,上一则信,信则臣不敢为邪”。

就是说,国家税政统一,对所有的一视同仁,没有歧视,人民就感到赋税公平,就能取信于民,官吏也不便营私舞弊了。

五、弹性的原则,即强调赋税的征收量有伸缩性,依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孟子反对征定额税,主张丰年多征,灾年少征。

《管子》书中,将年成分为上、中、下三等,提出不同的年成依不同的税率征收,最坏的年成“不税”。

六、普遍的原则,即强调征税的面要宽,纳税人要普遍。

《周礼》一书提出,国中从事各种职业的人都要缴纳赋税。

耕田的贡九谷;经商的贡货物;从事牧业的贡鸟兽;从事手工业的贡器物;无职业的也要“出夫布”。

七、均平的原则,即强调征税中应做到均平合理。

但各思想家强调的角度不同。

一种认为,按负担能力征税才算均平合理。

海瑞认为,按赋税能力征税,做到“贫者轻,富者重,田多者重,田少者轻,然后为均平也”(《海瑞集》)。

第二种认为,征税不分贵贱强弱,一律平等对待算均平合理。

如苏绰说:“夫平均者,不舍豪强而征贫弱,不纵奸巧而困愚拙,此谓均也(《周书、苏绰传》)。

第三种认为,征税既要坚持“横向均平”,又要坚持“纵向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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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8—1 基尼系数
基尼系数是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分析指标,由意大利经济学家于1922年提出。

其经济含义是: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进行不平均分配的那部分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

基尼系数最小为0,表明收入绝对平均;最大为1,表明收入绝对不平均;实际的基尼系数一般介于0到1之间,数值越大,表明收入差距越大,反之差距越小。

国际上通常认为,基尼系数在0.2以下为收入绝对平均,0.2-0.3之间收入相对平均,0.3-0.4之间收入差距比较合理,0.4为国际警戒线,超过0.4表明贫富差距很大。

如果个人所得税能使收入均等化,那么,基尼系数即会变小。

由于基尼系数能较直观地反映和监测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预报、预警和防止居民之间出现贫富两极分化,因此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和普遍采用。

目前,我国共计算三种基尼系数,即:农村居民基尼系数、城镇居民基尼系数和全国居民基尼系数。

基尼系数0.4的国际警戒标准在我国基本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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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法
本章学习要点
消费税的概念、特点与作用。 消费税的基本法律内容。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规定。
第一节 消费税基础知识
本节学习要点
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的特点。 消费税的作用。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 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 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简单的说,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二、消费税的特点
征收范围的选择性 征税环节的单一性
征收方法的灵活性 适用税率的差别性
税收负担的转嫁性
三、消费税的作用
1、体现消费政策, 优化资源配置
2、调整消费结构, 抑制超前消费
3、稳定税收来源, 保证财政收入
4、调节支付能力, 缓解分配不公
消费税的产生过程:
❖ 消费税是一种古老的税种,在西方最早产生于古罗马帝 国,诸如盐税、酒税等产品税,这就是消费税的雏形。
❖ 我国早在周朝征收的“山泽之赋”就具有消费税的性质; 在西汉时对酒的课税,体现了“月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 ❖ 1994年12月和2006年4月两次作了大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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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 企业所得税:铁道运输、邮电、国有商业银行、开发行、农发
行、进出口行等中央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其余部分由中央 与地方共享。中央分享60%,地方政府分享40%。 ❖ 个人所得税:中央政府分享60%,地方政府分享40%。 ❖ 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 ❖ 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 ❖ 印花税: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7%归中央政府,其余的3%和 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 各税种的征收管理权:中央税由各级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征收管理;地方税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共 享税主要由各级国家税务负责征收管理。 ❖ 涉外税收政策调整权:涉外税收政策调整权集中在全国 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 ❖ 减免税的审批管理权:各地区、部门及单位和个人,在 税收法律之外一律不得减免税。 ❖ 地方性税种的管理权:属于地方税收的管理权限,由省 级人大或省级政府决定。地方自行立法的地区性税种, 其管理权归属于省级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 ❖ 地方性税种的停征权:省级政府可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 停止征收屠宰税和筵席税。除民族自治区和经济特区外 ,各地均不得擅自停征全国性的地方税种。 ❖ 税务具体征收管理权:税务的登记管理、账证管理、发 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减免税管理 、税务行政处罚等执法权、一般由税务机关拥有。
海关征收关税、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四)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划分 ➢ 中央政府固定收:包括国内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船舶
吨税和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收入。 ➢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
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及地方附加。 ➢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 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 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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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10-1 最早的免税通行证
安徽省博物馆陈列着我国最早的一件通行证,叫“鄂君启金节”,青铜铸造,上有铸金铭文。

这是战国时楚怀王发给鄂君启的免税通行证。

鄂君启是个大运贩商。

所谓通行证,就是行商时一种代检验的凭证,古代叫节。

《周礼·地官·掌节》中说:“凡通达天下者,必有节传辅之,无节者几则不达。

”战国时期,节有金(铜)节和竹节两种,凡由国君直接颁发的都是金节,国君以下司关等颁发的一律是竹节。

鄂君启所持的金节,分舟、车节两组,每组5枚,形式相同,如其中一组长29.6厘米,宽7.3厘米,厚0.7厘米,中间都有一个竹节,每组5枚合起来正好成为一个竹节的竹筒形。

节上铭文全用金缕铸成,车节145字,舟节163字。

字迹金光闪耀,笔画流畅,犹如用毛笔直接写上去的一样,古拙雄浑,刚劲秀逸。

鄂君启行商持上此节,一路上不但可以免税通行,还可以享受优食招待。

尽管如此,节上也还有限制,如一次往返时间为一年,车舟有一定数目,货运有一定数量,以及指定通行路线和禁止私运武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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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9-1 印花税起源趣谈
公元1624年,荷兰政府发生经济危机,财政困难。

统治者摩里斯(Maurs)为了解决财政上的需要,拟提出要用增加税收的办法来解决困难,但又怕人民反对。

于是,荷兰政府就采用公开招标办法,以重赏来寻求新税设计方案,谋求敛财之妙策。

印花税,就是从千万个应征者设计的方案中精选出来的“杰作”。

可见,印花税的产生较之其他税种,更具有传奇色彩。

印花税的设计者可谓独具匠心。

他观察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约、借贷凭证之类的单据很多,连绵不断,所以,一旦征税,税源将很大;而且,人们还有一个心理,认为凭证单据上由政府盖个印,就成为合法凭证,在诉讼时可以有法律保障,因而对交纳印花税也乐于接受。

正是这样,印花税被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誉为税负轻微、税源畅旺、手续简便、成本低廉的“良税”。

英国的哥尔柏(Kolebe)说过:“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

印花税就是具有“听最少鹅叫”的税种。

从1624年世界上第一次在荷兰出现印花税后,由于印花税“取微用宏”,简便易行,它在不长的时间内,就成为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我国在1896年清政府时期也开征了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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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4、地方人大及常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主要是 民族自治地区,其他地方的权限要少一些。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增值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车船 税等部分税收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节 税收立法
本节主要内容
1、税收立法原则 2、税收立法机关 3、税收立法程序 4、税法的实施
一、税收立法原则
税收立法是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机关根据一定的立 法程序,制定税收法律规范的一系列活动。立法原则是指 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 1、从实际出发原则:即从中国国情出发。
2、公平原则:同一行业、同种产品的税负大体一致。
我国税收立法程序包括以下阶段:

1、提议阶段。
税 收
2、审议阶段。


3、通过阶段。


4、公布阶段。
立法程序是立法机关在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四、税法实施
税法的实施即税法的执行。它包括税收执法和守法 两个方面,核心是遵守税法。
1、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正确运

用税收法律,并对违法者实施制裁 。
3、民主决策原则:严格程序、体现广大群众根本利益。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贯彻法制的统一性 与因时因地制宜相结合。
5、稳定性与连续性的原则:税法一经制定,在一定阶 段内要保持其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变化不定 。
二、税收立法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税收法律 : 《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 法》等。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的立法: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资源税和土地增值税等五个暂行条例。法 Nhomakorabea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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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税
四、增值税的作用
1、平衡税负,促 进专业化分工和公
平竞争
2、保证财政收 入的稳定增长
3、促进国际贸易
4、相互勾稽,防 止偷税、漏税
第二章 增值税法
本章学习要点
增值税的概念、类型、特点和作用 增值税的基本法律内容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增值税出口退税的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
第一节 增值税基础知识
本节主要内容
1、增值税的概念 2、增值税的类型 3、增值税的特点 4、增值税的作用
一、增值税的概念
二、增值税的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 ➢外购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允许作任何扣除,我 国目前采用。 2、收入型增值税: ➢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当期折旧部分的已纳税款。 3、消费型增值税: ➢允许将购置的用于生产的固定资产已纳税款一 次性全部扣除,我国目前已试点。
三、增值税的特点
不重复征税
实行普遍征税
税款抵扣制度பைடு நூலகம்
(一)增值税的概念 原理上
法律上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 商品流通、劳务服务 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 值或商品附加值征收 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 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 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 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 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 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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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10-1 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是国家行政管理法制监督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在法律关系上的共同性表现为: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且争议的另一方面都是税务机关;它们的法律关系表现为“三方性”,即争讼的税务机关、当事人和复议的上级税务机关或司法仲裁的人民法院;在税务行政争议的法律关系中,争议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由复议税务机关或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受理机关不同。

税务行政复议由税务机关受理;税务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受理。

(2)适用程度不同。

税务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其特征是严格、全面和公正;税务行政复议是司法化的行政程序,兼有行政和司法两重性。

(3)调节广度不同。

法院受理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一般只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判决;税务行政复议的裁决除可作出撤销或维持处理决定外,还可依法作出变更的决定等。

此外,税务行政复议具有前置原则,即行政处理优先于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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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营业税法
本章学习要点
营业税的概念、特点与作用。 营业税的基本法律内容。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第一节 营业税基础知识
本节学习要点
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的特点。 营业税的作用。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 一种流转税。 ➢营业税是在第三产业领域内普遍调节的税种,是我国 现行三大流转税税种之一。
❖ 我国现行营业税法规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1月1日 起实施。
二、营业税的特点
征收面广 税源普遍
税率低、按行业 设置税目税率
计算简便 便于征管
价内税 收入稳定
三、营业税的作用
1、有利于组织 财政收入

2、有利于促进各 行业协调发展
3、有利于鼓励先进 和鞭策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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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率=(销售额-购进额)/销售额,当实际增值率超过节税点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要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其增值税税负小于小规模纳税人。
专栏2-1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哪种节税?
增值税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选择哪种纳税人税负较轻,对企业比较有利,我们可以通过分析纳税人销售额增值率是否超过节税点增值率来判断。
销售额节税点增值率一览表单位:%
一般纳税人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节税点增值率
不含税销售额情况下
含税销售额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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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案例分析案例1:某消防器材厂因管理不善,保安措施不力,成品仓库被盗,丢失消防器材4台,每台实际成本330元,该厂上年度外购货物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占成本的比例为23.7%,请问,怎样确定该厂被盗消防器材的进项税额。

答案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中耗用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一般难以确定,应参照该厂近期生产成本资料来计算。

为了使外购货物、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占成本的比例较为合理,解决在月份之间由于货物的购进不均衡,造成抵扣比例悬殊、计算不准确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可以上年度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占同一年度实际成本的比例为计算依据,到年终将本年度上述比例算出来后再对本年度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并作为下一年度各月份的计算依据。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30×4×23.7%=312.84(元)案例2:某食品厂在中秋节前向职工发放自己生产的月饼500公斤,请问该食品厂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答案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视为同销售货物处理。

因此,该单位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案例3:某公司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电冰箱50台,每台电冰箱不含税销售价格为2500元,折扣率为4%,该公司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请问,应计算多少销项税额?答案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因此该公司此项销项税税为:2500×50×(1-4%)×17%=20400(元)案例4:某商业银行2005年4月将抵顶贷款的50辆摩托车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取得销售款20万元,请问该商业银行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答案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

”因此该商业银行应缴纳增值税,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0000÷(1+4%)×4%=7692.31(元)案例5:个人将家中部分物品送到寄售商店代销,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答案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八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免征增值税。

案例6:某厂2005年7月将自产的建筑材料1000吨用于改扩建生产线工程,其售价为每吨180元,请问该厂当月销项税额为多少?答案6:《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为销售货物。

因此,该厂当月销项税额为:1000×300×17%=51000(元)案例7:某企业因欠缴增值税6.4万元,税务机关经多次催缴无效后,扣押了该企业解放牌客货车一台,按折旧程度确定扣押价值为1万元。

后该车经拍卖行拍卖价格为4750元,用于抵缴税款,该企业认为该车已确定价值1万元,应以此抵缴税款。

请问应如何处理?答案7:《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扣押价值与拍卖价格无关,最终应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因此扣押该企业的车辆只能抵缴税款4750元。

案例8:某商业企业购进一批水泵配件,销货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出自其他单位,进项税额为7820元,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当月申报抵扣增值税4800元,问该单位此种做法是否正确?答案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的按偷税处理。

”因此,该单位当月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4800元应补缴增值税。

其余已经入帐的3020元应当调减。

案例9:某工业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只配电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500元,用于本厂一台自制大型生产设备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上。

请问,购买配电柜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答案9: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称的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因此,购买配电柜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案例10:某商业企业是一般纳税人,2005年9月份将委托加工的10套汽车轮胎移交给本企业对外运输的专业公司用于汽车轮胎更新。

10套轮胎的加工成本为35000元,受托方代扣消费税1750元。

当月进项税额为842.50元,该企业9月份应缴增值税为多少?答案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

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因此,应缴增值税为:[35000×(1+10%)+1750]×17%-842.50=6000(元)案例11:我酒厂生产粮食白酒和黄酒,2005年4月销售白酒价值1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5000元。

销售黄酒20吨,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1000元。

请问我厂上述包装物押金收入是否纳税?答案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除售出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案例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因此,你厂销售粮食白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该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而销售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只需计算缴纳消费税。

案例12:某工业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因生产大型设备需进口钢材,2005年10月份进口钢材120吨,价款240000元,海关征收关税60000元,该企业应缴多少进口环节增值税?答案1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款。

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率。

”该企业应缴进口环节增值税为:(240000+60000)×17%=51000(元)案例13:某单位购进电暖器40台,单价8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货款3200元,注明增值税额544元已列入当期进项税额。

经检查,发现20台用于车间,20台用于集体福利发放给职工,税务机关对该单位进项税额调整为272元。

请问为什么?答案1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该单位已计入抵扣的用于职工福利的20台电暖气,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案例14:货物被盗税不能免日前,某县国税局在对某酒厂进行增值税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仓库产品被盗,产品价值12.5万元,企业将损失计入了待处理财产损益,但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税务机关根据物耗比计算出被盗产品所耗用材料的进项税额,作出了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的处理决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因此,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是有依据的。

案例14:个人承包校办企业不享受优惠某县某校办工厂系一配件加工企业。

近期该厂到国税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该校办工厂已承包给董某个人经营。

为此,该县国税部门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董某很是不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案例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必须是学校出资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该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与上述条件不符。

同时该文件第四条规定,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因此,县国税部门的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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