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课件 《税法》梁伟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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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案例分析
案例1:
某消防器材厂因管理不善,保安措施不力,成品仓库被盗,丢失消防器材4台,每台实际成本330元,该厂上年度外购货物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占成本的比例为23.7%,请问,怎样确定该厂被盗消防器材的进项税额。
答案1: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中耗用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一般难以确定,应参照该厂近期生产成本资料来计算。为了使外购货物、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占成本的比例较为合理,解决在月份之间由于货物的购进不均衡,造成抵扣比例悬殊、计算不准确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可以上年度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占同一年度实际成本的比例为计算依据,到年终将本年度上述比例算出来后再对本年度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并作为下一年度各月份的计算依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30×4×23.7%=312.84(元)
案例2:
某食品厂在中秋节前向职工发放自己生产的月饼500公斤,请问该食品厂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
答案2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视为同销售货物处理。因此,该单位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案例3:
某公司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电冰箱50台,每台电冰箱不含税销售价格为2500元,折扣率为4%,该公司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请问,应计算多少销项税额?
答案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文
件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因此该公司此项销项税税为:2500×50×(1-4%)×17%=20400(元)
案例4:
某商业银行2005年4月将抵顶贷款的50辆摩托车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取得销售款20万元,请问该商业银行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
答案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因此该商业银行应缴纳增值税,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0000÷(1+4%)×4%=7692.31(元)
案例5:
个人将家中部分物品送到寄售商店代销,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案5: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八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免征增值税。
案例6:
某厂2005年7月将自产的建筑材料1000吨用于改扩建生产线工程,其售价为每吨180元,请问该厂当月销项税额为多少?
答案6: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为销售货物。因此,该厂当月销项税额为:1000×300×17%=51000(元)
案例7:
某企业因欠缴增值税6.4万元,税务机关经多次催缴无效后,扣押了该企业解放牌客货车一台,按折旧程度确定扣押价值为1万元。后该车经拍卖行拍卖价格为4750元,用于抵缴税款,该企业认为该车已确定价值1万元,应以此抵缴税款。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案7: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扣押价值与拍卖价格无关,最终应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因此扣押该企业的车辆只能抵缴税款4750元。
案例8:
某商业企业购进一批水泵配件,销货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出自其他单位,进项税额为7820元,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当月申报抵扣增值税4800元,问该单位此种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的按偷税处理。”因此,该单位当月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4800元应补缴增值税。其余已经入帐的3020元应当调减。
案例9:
某工业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只配电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500元,用于本厂一台自制大型生产设备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上。请问,购买配电柜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案9: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称的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因此,购买配电柜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案例10:
某商业企业是一般纳税人,2005年9月份将委托加工的10套汽车轮胎移交给本企业对外运输的专业公司用于汽车轮胎更新。10套轮胎的加工成本为35000元,受托方代扣消费税1750元。当月进项税额为842.50元,该企业9月份应缴增值税为多少?答案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因此,应缴增值税为:[35000×(1+10%)+1750]×17%-842.50=6000(元)
案例11:
我酒厂生产粮食白酒和黄酒,2005年4月销售白酒价值1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5000元。销售黄酒20吨,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1000元。请问我厂上述包装物押金收入是否纳税?
答案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除售出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案例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因此,你厂销售粮食白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该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