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体育学院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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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体育学院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建制管理办法

首都体育学院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建制管理办法

首体院教字〔2016〕86号

第一条为了提高首都体育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基础课实验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水平,同时也为了更好地提高办学效益,加强基础课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特对2006年首体院教字〔2006〕76号《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实验室管理科负责实验室和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实验室管理科隶属于运动科学与健康学院,运动科学与健康学院代学校实施对实验室管理科的管理。教务处根据学校教学大纲审定基础课实验教学文件。

第三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的设置主要以学校本科教学的实际需求为前提,兼顾有利于本科教学发展、有利于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功能最大化、有利于教学科研水平提高和有利于增强学生实践动手能力作为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新建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或撤销基础课教学实验室须经过申请、论证、批准三个步骤。即第一步,由拟建立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所在教研室提出申请;第二步,由运动科学与健康学院组织专家和教务处进行可行性论证;第三步,根据论证结果,提出意见上报学校人事主管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2006年8月14日发布的《首都体育学院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建制管理暂行规定》(首体院教字〔2006〕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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