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与实在法
浅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

浅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摘要: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而实在法,是与自然法相对的一个概念,它强调现实中实际存在的法律,即国家制定的法律。
关于自然法学说,林林总总,各有不同,但却在以下表现其共性:(1)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
(2)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
(3)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作者;吴琼法学80902 学号090001240关键词:自然法实在法恶法统属关系一、自然法的演变历史所谓“自然法”,按《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说法,“是指全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而就其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原则而言,它通常是‘实在法’即经国家正式颁布并强制执行的法规的对称。
”[1]也就是说,自然法并非实在的、具体的法律,是一种“正义”和权利的体系,一种形而上的法哲学观念。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古希腊思想家最早使用“自然法”这个概念。
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和秩序的,不仅自然界存在着规则,社会之间、民族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也是有他们先前已经确立的秩序。
这个秩序或者叫做“自然法”,或者叫做理性,并有待于人们用智慧去发现。
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
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
斯多葛派信奉决定论的宇宙观,宇宙的一切受自然律的严格决定。
其按照泛神论的方式解释自然法,也就是说,自然法并不只是作为盲目力量的自然律,而且具有某种理性的品质,它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神出于善良而理性地制定的。
所以,自然法作为神的法律也就获得了正义性。
中世纪自然法在神学面貌下出现,在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体系中,自然法具有一席之地,托马斯认为,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认定法和神法。
但是,自然法只是人这个理性动物对源于神的智慧的永恒法的参与,是人定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
自然法和实证法

自然法和实证法一、引言自然法和实证法是法学研究的两个重要分支,它们探讨的是法律的本质和存在方式。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自然法和实证法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含义和应用。
二、自然法的概念和特点2.1 自然法的定义自然法是一种基于人类本性和自然法则的法律观念。
它认为法律应该以人的本性和自然法则为基础,具有普遍性和不可变性。
2.2 自然法的特点1.普遍性:自然法具有普遍性,认为法律的原则适用于所有人类社会,无论时间和地点。
2.不可变性:自然法认为法律是固定不变的,不受人为因素的影响。
3.合理性:自然法强调法律的合理性,认为法律应该符合人类的本性和理性。
三、自然法的发展历程3.1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兴起古代哲学家如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派等提出了自然法的思想,认为法律应该基于人的本性和自然法则。
3.2 中世纪教父对自然法的发展中世纪教父如托马斯·阿奎那等通过对自然法的研究,将它与上帝的旨意相联系,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
3.3 文艺复兴时期自然法的发展文艺复兴时期,自由主义思想的兴起推动了自然法的发展。
启蒙思想家如洛克和卢梭等认为法律应该基于人的自由和平等。
3.4 现代自然法的变革与发展在现代,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法学研究的深入,自然法的观念也发生了变革。
一些学者提出了包括人权和社会正义在内的新的自然法理论。
四、实证法的概念和特点4.1 实证法的定义实证法是一种以实证研究为基础,以实际存在的法律行为和制度为研究对象的法学方法。
4.2 实证法的特点1.以实证为基础:实证法研究以实际存在的法律行为和制度为基础,通过观察和实证研究法律现象。
2.描述性研究:实证法主要关注于对法律现象的描述和解释,而不是涉及道义和价值判断。
3.重视经验数据:实证法着重收集法律实践和经验数据,并通过统计和分析进行研究。
五、实证法的发展历程5.1 法社会学的兴起法社会学的兴起标志着实证法的发展。
法社会学研究从法律现象出发,通过社会学方法进行分析。
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

卢愿光前言:自然法学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至今仍深入人心,自然法学强调法的价值取向,强调法的平等、公平、正义、秩序、理性、自由等根本理念。
中国现阶段立法、司法、社会治理等方面应借鉴自然法学中有价值的理念,对中国逐步走向法治的过程将会产生深远意义。
一、自然法学的历史及主要内容:自然法是西方法学史上渊源流长的学说,从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到17至18世纪时,自然法学观念已成为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并达到了一个高峰。
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然法学得到了复兴。
虽有过兴衰起落,但始终都占据着重要地位。
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
自然法学的观念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自然法学派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其一、关于法的本质方面。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自然法学派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
二、自然法价值取向对中国社会的现实意义:(一)自然法学强调人的自由、平等自然权利,这种价值取向对改变中国传统的社会不平等旧观念,也有助于民众思想大解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卢愿光前言:自然法学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至今仍深入人心,自然法学强调法的价值取向,强调法的平等、公平、正义、秩序、理性、自由等根本理念。
中国现阶段立法、司法、社会治理等方面应借鉴自然法学中有价值的理念,对中国逐步走向法治的过程将会产生深远意义。
一、自然法学的历史及主要内容:自然法是西方法学史上渊源流长的学说,从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到17至18世纪时,自然法学观念已成为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并达到了一个高峰。
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然法学得到了复兴。
虽有过兴衰起落,但始终都占据着重要地位。
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
自然法学的观念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自然法学派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其一、关于法的本质方面。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自然法学派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
二、自然法价值取向对中国社会的现实意义:(一)自然法学强调人的自由、平等自然权利,这种价值取向对改变中国传统的社会不平等旧观念,也有助于民众思想大解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城管打人行为的实在法与自然法与分析

城管打人行为的实在法与自然法与分析摘要:从实在法与自然法两方面对城管打人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在实在法上,城管打人行为显然与现代法治理念与法律相悖;但是在自然法上,城管打人行为也存在其合理性。
解决这两方面矛盾可以起到缓解我国现阶段群众对城管执法排斥,怨愤现象的作用。
关键词:城管打人;职务行为;自然法;实在法一、城管打人行为的二元性(一)城管打人行为的非职务性按照行政法学界的通说,职务行为首先应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
而在查阅大量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法律后,我发现,没有任何条文赋予城管打人的权限。
这就从实在法角度否定了城管打人行为是职务行为。
(二)城管打人行为的职务性大多数公民对城管打人的理解应当为:第一、城管是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打人的;第二、城管打人是为了更好的执行公务;综上,城管打人应当是职务行为。
这种植根于大多数公民心中想法又从自然法上给城管打人行为套上了“职务行为”的外衣。
综上,笔者认为,对城管打人行为性质的理解,应当从实在法与自然法两方面进行分析,才能够得出正确的结论。
二、城管打人行为的实在法分析——兼论其不合理性(一)城管打人与立法目的相违背各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而《条例》的制定依据一般都包括《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而《实施纲要》规定“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决定》规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是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目前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
”这说明《条例》的制定应当是以“维护人民利益、便捷人民生活”为目的。
而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殴打人民无疑与这一立法目的相抵触。
(二)城管打人与依法行政理念想抵触《实施纲要》第五条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明确要求。
自然法和实证法

自然法和实证法一、引言自然法和实证法都是法律学中的两个重要理论分支,它们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产生,代表着不同的思考方式和研究方法。
本文将从定义、历史背景、主要观点、优缺点等方面对自然法和实证法进行比较分析。
二、自然法1. 定义自然法是指一种基于人类本性和道德原则的普遍法律原理体系。
它认为人类社会应该遵循某些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这些规范超越了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正式法律。
2. 历史背景自然法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后来被罗马帝国普及,并在基督教哲学中得到进一步发展。
中世纪时期,欧洲教会将自然法作为神圣秩序与人类正义的基础,并将其与神权合二为一。
启蒙时期后,自然法被视为对抗封建专制统治和维护公民权利的工具。
3. 主要观点(1)道德标准高于正式法律。
(2)自然法是普遍适用的,不受时间、地点和文化差异的限制。
(3)自然法应该被国家立法机关所尊重和遵守。
4. 优缺点(1)优点:自然法强调人类的道德本质和正义感,对于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具有积极作用。
(2)缺点:自然法理论存在抽象性和模糊性,难以具体指导实践操作,容易被不同人解释为不同的内容。
三、实证法1. 定义实证法是指一种基于事实、经验和数据分析的科学研究方法。
它认为正式法律应该建立在对社会现象进行客观描述、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
2. 历史背景实证法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的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他提出了“价值中立”的科学研究方法,并将其应用于社会学领域。
20世纪中期后,实证主义思潮逐渐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哲学流派。
3. 主要观点(1)正式法律应该建立在对社会现象进行客观描述、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
(2)实证研究应该遵循科学方法,尽可能排除主观偏见和价值判断。
(3)实证法研究结果可以为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4. 优缺点(1)优点:实证法研究方法科学、客观,能够为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具有现实意义。
(2)缺点:实证法忽略了道德和价值的因素,难以解释一些复杂的社会现象,容易被用于支持权威主义和专制统治。
自然法与实证法的关系

自然法与实证法的关系
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自然法与实证法是最重要的两大流派,两者之间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
自然法是以自然的规律为依据的法律,它的提出者认为,法律应当遵循自然界的法则,应当以自然界的规律为依据,这样才能使法律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实证法是以实证为依据的法律,它的提出者认为,法律应当以实际经验为依据,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变通,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
自然法与实证法的关系可以概括为:自然法是实证法的基础,实证法是自然法的发展。
在自然法中,人们依据自然界的规律,把它们应用到法律中,形成了一种稳定的、可预测的法律体系。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然法所能满足的需求日益增多,实证法应运而生,它以实际经验为依据,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变通,结合自然法,使得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实际上,自然法与实证法并不矛盾,它们是相互依存的,自然法为实证法提供了基础,实证法则为自然法提供了发展空间,使得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古代法制发展史上,自然法与实证法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至今仍在某种程度上为中国的法律制度提供着参考和支持。
自然法与实证法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它们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最重要的两大流派,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为中国的法律制度提供着参考和
支持。
只有自然法与实证法相结合,才能实现法律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才能使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合理保障。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实在法和自然法冲突的例子

实在法和自然法冲突的例子在社会规范和法律体系中,实在法和自然法之间的冲突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实在法指的是由各级政府制定并强制实施的法律,而自然法则是指人们依据道德观念和人类固有的权利而自然形成的法律原则。
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可能导致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张力,并引发许多复杂的问题。
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在历史上曾经存在的种族隔离制度。
例如,南非的种族隔离政策(Apartheid)是一种基于实在法的法律制度,旨在将不同种族的人完全分离开来。
然而,这种政策违背了自然法的原则,即所有人都应该平等地享有人权和尊严。
这种冲突导致了激烈的社会不稳定和广泛的国际批评,最终使得这一制度被废除。
另一个例子是某些国家的死刑制度。
虽然死刑可能符合实在法中的某些规定,但与自然法的观点相冲突。
从自然法的角度来看,每个人都有基本的生存权和尊严,因此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
这种冲突引发了许多关于正义、伦理和道德的讨论,使得很多国家重新审视了他们的死刑政策。
此外,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冲突也是实在法和自然法冲突的另一例子。
政府制定的一些法律可能鼓励或支持经济增长,促进产业发展,但未能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
这与自然法的原则相矛盾,即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这种冲突促使一些国家采取了更多环境保护措施,以更好地平衡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
总之,实在法和自然法之间的冲突是社会和法律领域中常见的现象。
这些冲突意味着法律体系可能无法完全涵盖人类的道德观念和人权保护。
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冲突,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并平衡实在法和自然法的原则,以确保法律体系的公正性和可持续性。
三大法学流派的区别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自然法与实证法对比研究

自然法与实证法对比研究自然法与实证法是法学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流派,它们在法律理论和法律规则的制定上有着不同的取向和方法。
本文将通过深入分析自然法和实证法的特点、差异和应用范围,探讨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和意义。
自然法是一种以人类天性和道德原则为基础的法律观念。
自然法的核心理念是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和原则之上,而不受特定社会、文化或法律制度的限制。
自然法强调法律应该具有普遍性、不可变性和上位性,即法律应该符合人们天赋的自然权利和公正原则。
自然法的代表性思想家有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
相比之下,实证法更注重对社会、历史和文化条件的研究和了解。
实证法认为法律是社会现象的产物,应该以实证研究为基础,通过观察和分析法律实践和社会行为来制定法律规则。
实证法的核心理念是法律应该根据可观察的事实和经验进行制定,而不是基于主观的道德观念或理论假设。
实证法的代表性思想家有波茨坦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学派。
自然法和实证法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在法律规则制定上,自然法倾向于依靠道德和理性的原则,而实证法则注重于事实和经验的依据。
在法律的普遍性和可变性上,自然法主张法律具有普世价值和不变性,而实证法则认为法律应根据不同社会和文化的需求和变革进行调整。
自然法强调法律的上位性和绝对性,而实证法则认为法律应该受到人们的认可和遵守。
在实践中,自然法和实证法在不同国家和法律体系中有不同的应用范围和影响力。
一些国家和地区倾向于采用自然法的原则和价值观,将其视为法律的重要基础,例如法国和德国。
而实证法在美国和英国等国家中更为流行,法律制定更加注重具体的社会情况和效果。
总结回顾一下,自然法和实证法是法学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流派。
自然法强调法律应基于普适的道德原则和人类天性,而实证法则注重对社会和文化条件的观察和研究。
两者在法律规则制定、普遍性和可变性等方面存在差异。
在实际应用中,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自然法和实证法有着不同的取向和应用范围。
自然法与实在法的概念

自然法与实在法的概念自然法与实在法的概念自然法与实在法是法学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法制理论。
自然法强调社会规范的根源是人类天性,而实在法则认为法律的制定应基于社会的实际需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自然法与实在法的概念,并分析它们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和影响。
一、自然法的概念和理论基础1. 自然法的含义自然法是指基于人的本性和自然规律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它认为人类拥有天赋的自由和平等权利,法律应该保护这些权利并不受侵犯。
自然法将法律制定与人的天性和理性联系起来,强调道德和正义的原则。
2. 自然法的理论基础自然法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的哲学思想。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本质决定了他们的行为和目标,因此法律应该以人的本性为基础制定。
启蒙时代的思想家如洛克和卢梭也主张自然法的理念,他们认为人人生而自由和平等,应该在社会中享有基本权利。
二、实在法的概念和实践意义1. 实在法的含义实在法是以现实世界的需要和现实条件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它强调法律制定应考虑社会的实际状况、价值观和文化差异,并根据这些因素来确定合适的法律规范。
实在法注重针对具体问题制定具体规则,强调法律应与人民生活的现实需求相匹配。
2. 实在法的实践意义实在法的理念在现代法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律应与社会的需求和价值观紧密相连,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实在法理论的基础上,现代法律通过适应和调整法律规范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实在法的实践意义在于使法律更加灵活、全面和具有适应性。
三、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对比与结合1. 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对比自然法和实在法在法制理论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自然法注重道德和正义的原则,强调法律的理念和原则应该超越社会条件;而实在法则更着重于法律与社会实际需要的匹配。
自然法主张法律的权威来源于人类的本性,而实在法认为法律权威来自于对社会需求的准确把握。
2. 自然法与实在法的结合自然法与实在法并不完全对立,而是可以结合应用的。
自然法与实在法的概念

自然法与实在法的概念
自然法(Natural law)和实在法(Positive law)是法律理论中常用的两个概念。
自然法指的是普遍而永恒的道义原则,被认为是存在于人类本质和自然秩序中的法律规则。
自然法的核心理念是认为人类有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和道德责任,这些权利和责任超越了任何政府或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法律。
自然法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纳斯等人的思想。
自然法理论认为,人们应该根据道义原则行事,并以公正、正义和自由为指导。
实在法指的是现实中实际存在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它是由国家、政府或其他立法机构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实在法是基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等因素而建立的,是一种地区性和历史性的法律体系。
实在法的内容和效力在不同国家和社会中可能存在差异,因为它们受到特定政治和社会情况的影响。
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存在一些不同点和相互关系。
自然法强调普遍的道德原则和人类固有的权利,提供了一种道德标准来评判实在法是否公正合理。
实在法则是由具体国家和社会所制定的具体法律规范,其实施和效力依赖于特定的法律体系和国家机构。
自然法可以被用来批判实在法的不合理之处,并提供一些指导性原则来推动法律的改革和完善。
但在具体法律适用和法律争议解决过程中,实在法仍然是主要依据。
总而言之,自然法和实在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强调道德原则和普遍性,后者强调具体的法律规范和地区性。
尽管存在差异,但它们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都有一定的意义和作用。
新自然法学派名词解释

新自然法学派名词解释一、定义新自然法学派是20世纪以后兴起的一个法学流派,它继承了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理念,但在某些方面有所发展和创新。
该学派强调对道德和价值的关注,认为法律应当反映人类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观,尤其是在社会和政治制度方面。
二、核心理念1. 道德与法律的关联:新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法律应当以道德为基础,反映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2. 自然法与实在法:该学派主张自然法是更高的法,是实在法的指导原则。
实在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而自然法则是人类社会的普遍道德原则。
3. 权利与义务:新自然法学派强调个人权利的重要性,认为个人权利是社会发展的基础。
同时,该学派也强调个人对社会的义务和责任。
三、代表人物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包括:约翰·罗尔斯、约翰·菲尼斯、罗纳德·德沃金等。
这些学者在不同程度上都对自然法的理念进行了发展和完善,并提出了各自的理论体系。
四、主要贡献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贡献在于:1. 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继承和发展:新自然法学派不仅继承了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核心理念,如强调法律的道德基础和正义原则,还在某些方面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2. 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新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对现代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该学派提出的权利义务相一致、法律与道德的关联等理念,已经成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3. 对全球法律思想的影响:新自然法学派的理论不仅影响了西方国家的法律思想,也对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思想产生了影响。
例如,该学派的理论对于发展中国家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五、影响新自然法学派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推动法学研究的发展:新自然法学派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研究的发展,使得学者们开始更加深入地探讨法律与道德、权利与义务等基本问题。
2. 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新自然法学派的理论为各国完善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例如,该学派提出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理念,已经成为各国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自然法与实证法

自然法与实证法自然法与实证法是法学中两个重要的研究方法,也是法律学者经常使用的工具。
这两种方法在法学研究中有各自的特点和应用范围,并且常常相互辅助。
本文将就自然法与实证法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自然法是一种基于理性推理和道义规范的法律研究方法。
自然法强调普遍性和绝对性的道德原则,认为某些法律原则超越了国家法律的限制,具有普遍适用性。
自然法通过道德标准来判断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强调法律应该反映公正和道义,而不仅仅是法律的规定。
自然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有自然法学派、伦理学和哲学等。
相对于自然法,实证法更注重对事实和实际情况的研究。
实证法认为法律研究应该建立在实证的事实基础上,以实证统计分析等科学研究方法为基础,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变化。
实证法倾向于从实证的角度分析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和实践的效果,强调法律的实证性和实用性。
实证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有法律实证主义、社会学和经济学等。
自然法与实证法在应用上也有区别。
自然法主要应用于道义判断、伦理评价和法律源自的判决因素等方面。
自然法还可以用作对传统法律原则进行检验和评价,用以审视现行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而实证法主要应用于实际问题的研究分析,如社会问题的原因和解决办法、法律的实际效果等。
实证法可以通过统计学方法和社会学观察等手段对事实进行研究和验证。
虽然自然法和实证法在方法和应用上有所差异,但是在实践中,两者常常是相互依存和相互补充的。
自然法可以提供一种理念框架,使实证法在研究中有所依据和指导。
实证法可以为自然法提供实际情况和实证事实,以验证其道义标准的适应性和合理性。
自然法和实证法是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但是合理应用二者可以更好地满足法学研究的需求。
总之,自然法和实证法是法学研究中两种重要的方法,各自有独特的特点和应用范围。
自然法强调道义和普遍原则,而实证法注重实际情况和实证事实。
虽然自然法和实证法有所不同,但是在法学研究中往往相互依存和相互补充,合理应用二者可以更好地推动法律发展和进步。
浅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

浅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摘要: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而实在法,是与自然法相对的一个概念,它强调现实中实际存在的法律,即国家制定的法律。
关于自然法学说,林林总总,各有不同,但却在以下表现其共性:(1)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
(2)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
(3)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作者;吴琼法学80902 学号090001240关键词:自然法实在法恶法统属关系一、自然法的演变历史所谓“自然法”,按《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说法,“是指全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而就其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原则而言,它通常是‘实在法’即经国家正式颁布并强制执行的法规的对称。
”[1]也就是说,自然法并非实在的、具体的法律,是一种“正义”和权利的体系,一种形而上的法哲学观念。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古希腊思想家最早使用“自然法”这个概念。
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和秩序的,不仅自然界存在着规则,社会之间、民族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也是有他们先前已经确立的秩序。
这个秩序或者叫做“自然法”,或者叫做理性,并有待于人们用智慧去发现。
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
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
斯多葛派信奉决定论的宇宙观,宇宙的一切受自然律的严格决定。
其按照泛神论的方式解释自然法,也就是说,自然法并不只是作为盲目力量的自然律,而且具有某种理性的品质,它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神出于善良而理性地制定的。
所以,自然法作为神的法律也就获得了正义性。
中世纪自然法在神学面貌下出现,在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体系中,自然法具有一席之地,托马斯认为,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认定法和神法。
但是,自然法只是人这个理性动物对源于神的智慧的永恒法的参与,是人定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
自然法与实证法

自然法与实证法一、自然法的定义与起源自然法是一种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法律理念,它强调的是法律的内在规律和道德基础。
自然法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家的思想,如亚里士多德、斯多葛学派等。
这些哲学家认为,自然法是一种基于人类本性和自然规律的法律,它是超越社会和政治现实的。
自然法的核心思想是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平等。
它认为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基本的自由、平等和尊严,而这些权利是自然赋予的,不因社会地位、财富和权力而改变。
二、自然法的基本原则自然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自然法认为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基本的自由、平等和尊严,这些权利是不可剥夺的。
2.公正和平等:自然法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平等,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
3.维护公共利益:自然法认为法律应该维护公共利益,反对个人或特定利益集团的私利。
4.尊重自然规律:自然法认为法律应该尊重自然规律,遵守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三、自然法与道德的关系自然法与道德密切相关,它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
自然法强调的是法律的道德基础,认为法律应该符合道德标准,维护人类的尊严和权利。
在道德方面,自然法提倡公正、诚实、责任和尊重他人的权利,这些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四、实证法的定义与特征实证法是一种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的法律理念,它强调的是法律的实证性和经验性。
实证法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它的存在和适用取决于社会现实和社会需要。
实证法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现实基础:实证法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它的存在和适用取决于社会现实和社会需要。
2.经验性:实证法强调对法律实践的经验总结和归纳,认为法律应该符合实际需要和社会经验。
3.实证性:实证法强调对法律实践的实证考察和研究,认为法律应该以实证数据和事实为依据。
4.相对性:实证法认为法律不是绝对的和普适的,而是相对的和具体的,它应该根据不同的社会和文化背景进行调整和适用。
五、实证法的制定与解释实证法的制定和解释通常由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负责。
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的区别

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之间的区别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是三大法学流派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
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对西方法律制度的产生、完善和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要探明自然法学与实证法学之间的区别,应先了解其各自的概念、产生、发展及其意义。
自然法的概念。
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之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的分类及其意义。
自然法学派又可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要的,并产生了各自的代表人物。
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
例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无明文不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等思想,都发端于自然法学的理念。
自然法的地位及其代表人物。
自然法学派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
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重视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
自然法学派思想及其演进。
自然法学派完全依照整体社会对于法律的看法,重视人民之总意思表示,而自然法学派在法律之研究方法上具有哲学性与思辩性,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可以分成四个时期的演进:〈一〉自然法思想:此学派以西塞罗为代表,认为自然法是客观性的存在于天地之间一种不变的理法,它是法律的理想,以自然法的思想来补充实定法的缺陷,故其适合于自然法思想与行为的形式,此称之为正义。
〈二〉神学的自然法思想:中世纪的自然法学以亚奎纳斯为代表,该派认为法律原理是正义与理性,以神学自然法思想为重心有永久法、自然法与人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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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看其对我国法制的影响
摘要在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有一种思想始终将法律与正义和公平联系在一起,那就是自然法学思想。
自然法学派强调,对法律的理解不应仅限于正式的法律规范,正式的法律规范只是普遍公平的一个方面,而普遍公平的真正所在是人类的本性即人类理性。
人类理性存在和发展于一切文化背景下的人类的心灵中,它指导着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该作什么。
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制定依据和评判标准。
实在法的内容是变化不定的,没有一模一样的实在法。
相反,自然法是永远不变的、普遍的。
自然法是源自人类理性和社会本性的、普遍性的和不可变更的,它对人类的法律是有指导意义的,当人类法和自然法相抵触时,法律就不再具有效力,就要受到人类良心的谴责。
关键字自然法实在法自然权利我国
从我个人的理解来看:自然法是那种很抽象的法律,比如自由人权那种天赋的非人们规定的;实在法是明文规定也就是马克思说的体现阶级意志的法律。
二者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古希腊就开始出现“自然法学”的法哲学理论。
一、自然法学和实在法学对各自的认识
“自然法学”认为,人类社会的现存法律为实在法,而超越于实在法之上的还有自然法。
自然法代表了大自然的和谐和完美,实在法由于人类的认识局限和私利屏蔽则是有缺陷的,必须服从自然法。
实在法自身的合法性不能由自己进行论证,而必须依赖于自然法,不合于自然法的实在法不具备合法性,即“恶法非法”。
对于“恶法”,人民没有服从的义务。
自然法思想是一种革命理论,凡需要违犯实在法而不承认自己犯法者,无不以自然法学为理论武器。
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就充分运用了这一武器。
再如中国古代农民起义的“替天行道”之类,也可看作是对自然法的不自觉运用。
“实证法学”则认为,自然法学混淆了“实际是”和“应当是”的区别,自然法虽然为实在法树立了价值准则,但自然法自身却无法论证,因而陷入了形而上的泥潭。
在实证法学中,“恶法亦法”。
以自由主义的理念判断,每个人都有
根据自己的信念作出价值判断的自由,因此在自然法下每个人都有判断实在法是否“恶法”的自由,法律何在?只有像苏格拉底那样,由于论证人类的不平等性而被雅典五百人陪审团判决有罪,但却拒绝出逃,伏“恶法”以维护法律权威,才有真正的法治。
二、从古代自然法学的起源看
“法理学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若法律欲被人们认同为法律的话,需要符合的标准是否应该不仅仅是形式意义上的,或者,其有效性是否在于不损害永恒的崇高的‘自然’标准。
”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古希腊的思想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亚里士多德将法律分成了自然法和制定法,自然法是体现社会自然秩序的法律,是以正义为基础的,是存在于社会的普遍原理中的。
他认为,自然法和物理的自然规律一样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规则或定律。
而制定法也就是实在法则是由人即统治者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法令。
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制定依据和评判标准。
实在法的内容是变化不定的,没有一模一样的实在法。
相反,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普遍的。
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往往和物理中的自然规律区分不开,在他眼里有时自然法也可以用来指代客观规律。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明显继承了古希腊斯多哥学派的自然法思想,他认为自然法来自于人类的理性,每个人都可以通过他自身的理性得到,自然对人类行为的规定有神的起源。
可以这样说此时人们对自然法的看法是自然法是一种从客观中发现的或从人类理性中得到的人人应该遵守的规则。
中世纪的自然法处处充满神和先验的气息,中世纪的自然法在神学法学的影响下逐渐走上了神意与先验的道路。
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通过人的理性来发现的,自然法是上帝造人时在人的意识中留下的,它需要人在后天通过理性去发现。
这样的观点使自然法学深深地打上了神学的烙印。
启蒙时期的自然法学家们强调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学说,为实在法提供了伦理上的的评判标准。
他们对法律的某些伦理的要素和原则进行了阐述,从而为现代文明的法律秩序奠定了基础。
三、以我国案例来看
作为自然法和实在法争论在中国的一个例证,是“假官案”。
1996年,江西和广西先后出现了两个假副市长案。
1998年4月12日,《中国青年报》又报
道了郭爱宏的假官案。
郭爱宏系一个普通职工,1995年,通过当官的朋友帮他伪造了假证件假档案,当上了挂职的集宁市委副书记。
这几起假官案,有一个共同点,都是利用国家实行“挂职”的机会,伪造任职手续而当官的。
同时,他们均没有腐败行为,颇有政声,民意颇佳。
当然,这几个案子均根据实在法进行了审判,假官受到法律制裁,其中郭爱宏于1999年3月13日被判有期徒刑7年。
但是,不少国人对这种审判不服气。
有人说,伪造是一种欺骗行为,但应区分伪造的动机,孔繁森等英雄模范人物还伪造医生的假证明,况且这些“假官”的一切行为都比“真官”好。
他们的行为,是对不合理的用人制度,即“恶法”的反抗,是一种良性违法,法律应当给予合法身份干坏事者和以非法身份干好事者以公正。
值得注意的是,老百姓拥护这种良性违法,而这种拥护恰恰同以实在法为基础的“依法治国”背道而驰。
四、对中国传统的思考
中国自戊戌以来,不断移译西方政治法律之著作,旨在借鉴西方先进的治国安邦的经验,提高国力,从而抵御外辱。
其中最先引进的思想正是自然法学的天赋人权理论,从严公复翻译《法意》,《民约论》而来至今已百有余年。
然而,中国自古之统治就是只知有礼制而不知法的存在。
其实,中华帝国的统治与维系全靠习惯与伦理的作用,中国幅员辽阔,人民众多,在一个交通极不便利的年代,皇帝的政令与法令根本不可能通行全国。
这时的统治就只能是通过社会伦理舆论的约束与上层社会对普通百姓产生一种遵守礼制的榜样作用。
这也就是中国为何重视礼教的原因,也是这一点,导致了中国人法治意识的淡薄。
另外,中国自古有权力而无权利。
严复当年在翻译西著时,曾为“nature rights”一词的中文意煞费苦心,因为中国经典中的“权”字只有权力意义上的解释而没有权利这一概念,最后只能以一个模糊的“天赋人权”作为它的中文译意。
这种尴尬是由中国几千年之久的王权专制所造成的,中国人长期在“君臣父子”的封建伦理纲常的压迫下根本就未意识到自身所具有的天赋的权利。
自然法学的传入中国,正是为古老的中国人代来了平等、自由、人权、法治等新鲜的血液,中国近代的权利斗争自此而始。
五、自然法对我国法治的价值
古典自然法思想倡导的法治原则和要素对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
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一定要克服两种不良趋向。
一种是全盘西化的思想,一切按照西方资本主义法治国家的模式来搞,不用过多考虑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
古典自然法思想的突出代表孟德斯鸠早在200多年前就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来探寻法律的精神实质,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等都有关系,所有这些关系的综合就是法的精神。
所以要批驳第一种错误倾向从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中就可以寻找到答案。
那种全盘西化的,脱离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等因素来构建我国的法律制度的想法是不现实的,是行不通的。
第二种错误趋向是闭门造车的思想,认为西方法律理念从根本上不适合中国的国情,只能适用于西方,在中国不可能实现。
上文已经指出,在全球一体化趋势明显的今天,中国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中国不可能脱离世界而存在,必须积极地吸取一切人类文明的先进成果,包括西方法治文化中的有益因素,才能图新求变,与时俱进。
古典自然法思想强调法律的正式性和权威性,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执法的重要性和灵活性等等,这些法治原则对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均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价值,也应该成为我国法制建设当中应当遵循的普遍规律。
参考文献:
1、《社会契约论》卢梭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2、《政府论》洛克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3、《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4、《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爱尔兰]J.M.凯利/著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西方法律思想史》刘全德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6、《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张文显.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