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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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用血管理制度

医院用血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加强医院用血管理,保障患者用血安全,合理利用血液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1. 医院输血科负责临床用血管理工作,包括血液库存管理、输血申请审批、血液供应等。

2. 临床科室负责患者输血治疗,严格执行输血指征,确保输血安全。

3. 医院医务科负责对临床用血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4. 医院护理部负责输血过程中的护理工作,确保输血操作规范。

三、血液库存管理1. 输血科应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确保血液库存量达到医院3天以上用血量,并设有应急用血库存。

2. 血液库存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晰,防止过期血液使用。

3. 输血科定期对血液库存进行盘点,确保库存准确无误。

四、输血申请审批1. 临床科室根据患者病情,严格掌握输血指征,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经上级医师审核签字后,送交输血科。

2. 输血科对《临床输血申请单》进行审核,内容包括受血者个人信息、血型、临床诊断、输血指征、目的、输注成分、数量等。

3.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申请800-1600毫升的,由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申请量超过1600毫升的,由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科批准(急救用血除外)。

五、血液供应1. 输血科根据临床科室申请,及时与血站联系,确保血液供应。

2. 输血科对血液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确保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 输血科按照临床科室申请的血液种类、数量、规格进行配血,并做好记录。

六、输血操作1. 临床科室护士在输血前,应核对受血者姓名、性别、床号、血型、配血结果、储血时间等信息。

2. 输血过程中,护士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防止感染。

3. 输血过程中,护士应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如出现输血反应,立即停止输血,并采取相应措施。

七、监督与考核1. 医院医务科定期对临床用血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血样管理制度

血样管理制度

血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血液管理工作,保障献血安全和供血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血液中心和各级献血站的血液管理工作。

第三条血液管理工作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献血者、血液产品和输血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工作。

第四条血液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确保献血者和受血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科学规范,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操作;(三)公开透明,加强信息公开和沟通,保障社会监督;(四)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血液管理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确保落实本制度。

第二章献血者管理第六条献血者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献血:(一)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二)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恶性肿瘤、重大器官功能障碍等禁止献血的疾病史;(三)体重在50公斤以上;(四)女性月经期间不宜献血。

第七条献血者应当签署献血意愿书,并经过健康体检,确认符合献血条件后方可献血。

第八条对于首次献血者,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告知献血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并进行血液疾病和传染病筛查。

第九条献血者精神不稳定或患有精神疾病者,不得献血。

第十条献血者应当定期接受健康体检,保证身体健康,同时应当接受血液疾病和传染病的筛查。

第三章血液产品管理第十一条血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采集、检验和保存,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血液产品应当进行标本管理,明确标识采集时间、献血者信息和产品类型,避免混淆和错误。

第十三条血液产品的保存、运输和分发应当符合相关规定,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血液产品的使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需要和医学指导,合理安排使用,避免浪费。

第四章输血管理第十五条输血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学指导和规范,选择合适的输血途径和数量,确保输血过程安全和有效。

第十六条输血医疗机构应当做好输血前评估和监测工作,确保受血者适合输血并掌握其基本情况。

血液保护管理制度

血液保护管理制度

血液保护管理制度一、基本要求血液保护是一项与人们生命健康和身心安全直接相关的工作,必须把血液保护的重要性放在明显位置,必须相关领导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特别是要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切实做好血液保护工作。

二、工作目标1.切实加强对血液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职工对血液保护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并促使大家自觉地遵守有关规程制度,做到自我保护。

2.加强对接触血液的工人的防护,加大对实验室人员、护士、医生、消防救援人员、清洁工以及定期进行输血的献血者的宣传教育,加强对血液保护的防护。

3.正确的向职工宣传认识肝炎病以及预防肝炎病的知识,引导职工健康生活,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自身的免疫力,提高人体对病菌的抵抗力。

4.增强对血液保护观念的宣传及其防护措施培训,增强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促使大家自觉地遵守有关规程制度,做到自我保护。

5.制定并落实良好的职业接触源性肝炎危害因素管理相关制度,对有关人员进行职业接触源性肝炎防护的职业卫生培训,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严禁随意更换劳动防护用品。

三、主要措施1.做好宣传及血液保护防护的培训工作加强对全体员工的肝炎病的宣传,并增强员工对肝炎病的了解和认识,引导员工通过科学的生活方式增强自身的免疫力,提高对病原体的抵抗能力。

各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科学的职业接触源性肝炎防护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落实属地卫生防疫部门制定的职业接触源性肝炎宣传资料的具体内容,并对接触工人进行定期的职业接触源性肝炎危害因素的职业卫生培训,并制定相应的职业接触源性病的个体保护计划,保障使用职业防护设备的真实性。

3.加强对血液保护的管理全面彻底地认真执行有关表格的填写,对职业接触源性肝炎的工作人员监督、记录其血液检测,并详细写明医院或卫生院的地点、名称、及阴性或阳性的结果并报告上级机关附相关医疗机构。

4.加强对血液常规管理加大对血液的监管力度,确保血液的质量和使用的安全性;各单位的管理人应该由专人负责血液监管工作。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案例(3篇)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血液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血液作为生命之源,对于救治病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血液管理涉及到众多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血液管理法律制度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血液管理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与不足。

二、案例介绍(一)案件基本情况某市某医院在进行血液采集、储存、供应过程中,因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导致一批血液感染了病毒。

患者在使用该批血液后,出现了严重的身体不适,经检测,确认感染了病毒。

患者家属将医院及血液供应机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二)案件审理过程1.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0万元。

2.被告辩称:血液感染病毒是由于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所致,但血液供应机构已尽到监管责任,不应承担责任。

3.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血液供应机构在血液采集、储存、供应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操作,存在违规行为,应对患者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医院作为使用单位,未对血液进行严格检查,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血液供应机构赔偿患者损失20万元,医院赔偿患者损失5万元。

三、案例分析(一)血液管理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1.血液采集、储存、供应过程中,血液供应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血液质量。

2.医院在使用血液前,应对血液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患者安全。

3.患者在使用血液后,如出现不良反应,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二)血液管理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不足1.血液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部分法律法规存在交叉、重叠现象。

2.血液管理执法力度不足,部分违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3.血液管理相关责任主体意识不强,部分单位对血液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四、建议1.完善血液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2.加大血液管理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行为,确保血液安全。

8第八章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8第八章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二、献血法的适用
献血会使人“伤元气”吗? 不会。 一个健康人的总血量,约占体重的7%~8% ,一个成年人的总血量约为4000~5000毫 升。平时80%的血液在心脏和血管里循环流 动着,维持正常生理功能;另外20%的血液 储存在肝、脾等脏器内,一旦失血或剧烈运 动时,这些血液就会进入血液循环系统。
二、采血管理及供血管理
(一)采血管理 1.采血主体管理 ①血站必须取得采供血许可,必须按
照注册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采供血业务,并为献血 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条件。②血站技术人员必须经 输血业务知识技术考试合格。
二、采血管理及供血管理
2.采血流程管理
①血站在采血前,必须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对献血者进行健 康检查,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采集其血液。献血者每 次献血前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 ②血站采集血液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必须由具有采血 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并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
一、采血机构及其管理
(二)血站的管理
2.血站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 血液管理监督员
血液管理监督员和血液检 定机构有权对血站进行现 场检查、无偿调阅拥有关 资料,血站不得拒绝、隐 匿、隐瞒。
血液鉴定机构
执法 监督点
①血站的执行管理 ②无偿献血操作规范 ③两次献血时间间隔及血量 ④献血后器材处理、血检原始单据、血液包装、储存运输要求
(三)无偿用血的管理
制定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检查标准,制定血站 技术操作规程、血液质量标准,制定血站的 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等。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 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无 偿献血的整个过程中,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 人利用公民无偿捐献的血液牟取私利。

血液安全用血管理制度

血液安全用血管理制度

血液安全用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订立旨在加强医院血液安全用血管理工作,确保患者在接受输血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医院血液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部涉及血液用血操作的科室和人员。

第三条血液用血的原则任何一名患者在接受输血前,必需依照医学指征进行输血,而且要求严格遵守血液安全用血的原则。

具体原则包含: 1. 确保血液清洁、新鲜、无污染; 2. 严格进行血型配对和交叉配血; 3. 严格执行血站供应的血液管理要求; 4. 遵守血液储存、运输和使用的操作规范;5. 接受输血的患者必需签署知情同意书;6. 对于血液用血管理过程中的不良反应,要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二章血液手记与管理第四条血液供应单位的选择医院应当与可靠的血液供应单位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确保血液供应源的可靠性和品质。

签订合作协议的血液供应单位必需符合国家有关血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五条血液手记与标本管理1.医院委托经过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负责血液手记工作;2.血液手记时必需采用一次性无菌器材;3.操作过程中严禁将血液手记器具放置在地面或非消毒台面上;4.血液标本管理要求严格,必需正确标注手记日期和手记者姓名,及时送交试验室检测。

第三章临床用血管理第六条临床用血的申请和审批1.患者需要输血时,医务人员必需填写临床用血申请单,明确临床用血原因和输血指征;2.临床用血申请单必需有主治医师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3.血液管理科必需对临床用血申请单进行审核和审批,确保临床用血的合理性。

第七条血液保管与储存1.血液保管室必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确保血液储存条件符合标准;2.血液保管室的管理人员必需熟识血液保管的操作要求,而且持有相关证书;3.血液损耗必需掌控在规定范围内,避开挥霍。

第八条血液配血与交叉配血1.血型检测必需依照规定的方法进行,确保准确无误;2.血液交叉配血使用抗人球蛋白(Coombs试验)进行,确保受血者与供血者血型匹配;3.严禁混合不同血型的血液进行输血。

国家血液管理制度

国家血液管理制度

国家血液管理制度一、血液管理的必要性1.血液资源有限血液是一种珍贵的资源,只能通过捐献获得。

然而,由于血液需求量大、供应不足的现状,造成了血液资源的短缺。

为了有效地利用和管理有限的血液资源,建立和完善国家血液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2.保障用血安全血液是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的重要物质,使用不合格的血液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健康危害。

通过建立严格的血液管理制度,可以对捐献者和捐血者进行严格的筛查、检测,确保用血的安全性。

3.提高血液利用率目前我国的血液利用率较低,且存在一定程度的浪费现象。

建立健全的血液管理制度,可以通过提高血液利用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血液浪费,最大程度地发挥血液资源的作用。

4.促进医疗服务发展健全的血液管理制度还可以促进医疗机构的发展,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通过规范血液采集、贮存、分配、使用等工作,可以提高医疗机构的运作效率,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二、血液管理的现状1.血液资源不足当前我国血液资源仍然相对不足,尤其是稀有血型和罕见血液成分的供应仍存在一定的困难。

部分地区或者特定人群的用血需求得不到满足,存在一定的用血紧张现象。

2.血液利用效率低我国的血液利用率仍然较低,部分医疗机构存在用血不足或者浪费现象。

一方面是由于医疗机构对于血液管理不够重视,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另一方面是由于医疗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血液资源共享机制。

3.血液管理存在隐患当前我国的血液管理存在一定的隐患,主要表现在血液采集、贮存、运输、分配等环节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方面。

一些医疗机构的血液管理操作不规范,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4.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血液管理法律法规,对于血液管理的制度建设和监督存在一定的空白。

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容易导致血液管理工作的混乱和不规范。

三、国家血液管理的制度建设1.建立统一的血液管理机构国家应当建立统一的血液管理机构,负责对血液的采集、贮存、分配、使用等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这个管理机构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能够有效地协调各方资源,推动血液管理工作的开展。

血库安全用血管理制度

血库安全用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血液安全,提高临床用血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血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血库工作人员、献血者、临床用血单位及所有涉及血液安全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血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血液安全的标准和规范,确保血液采集、制备、储存、发放等环节的安全。

第二章血液采集第四条严格执行献血者筛查制度,确保献血者身体健康,无传染病。

第五条采集血液时,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确保血液采集过程中的安全。

第六条采集后,对血液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包括血型、传染病标志物等,确保血液质量。

第七条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教育和咨询,提高献血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章血液制备与储存第八条血液制备过程中,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确保血液制备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血液储存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血液质量。

第十条定期对储存血液进行质量检测,包括细菌、病毒、抗体等指标。

第十一条建立血液库存管理制度,确保血液库存的合理配置。

第四章血液发放第十二条严格执行临床用血申请制度,确保临床用血的科学、合理。

第十三条对临床用血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用血安全。

第十四条血液发放时,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确保血液在发放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对血液发放进行记录,确保血液发放的可追溯性。

第五章血液报废与处理第十六条对不合格血液进行报废处理,确保血液安全。

第十七条报废血液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八条建立报废血液登记制度,确保报废血液的追踪。

第六章人员培训与考核第十九条定期对血库工作人员进行血液安全、无菌操作、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条对血库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血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血库安全用血管理制度,本血库将确保血液采集、制备、储存、发放等环节的安全,为临床用血提供保障,提高临床用血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

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
1984年倡导 1997年立法
数据对比
1998
5万
2011
1232万
1000吨
4164吨
三、我国无偿献血法律规定
❖ (一)立法目的及基本思想
保证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 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
(二)基本制度和献血主体
《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
第三节 血站管理的法律制度
一、血站的设立 二、血站执业管理法律规定
执采 业血
供监 血督
一、血站的设立
❖ 血站:不以盈利为目的采集、制备、储存血
液,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 分类:
血液中心 中心血站 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
血站
一般 血站
血液中心 中心血站
省会城市 社区的市血型系统(ABO blood group system)是1900年由奥地利血液专家 兰特斯坦纳提出的,是人类血型系统 中最早发现、最具有临床意义的血型 系统之一。并创立了输血理论。
ABO血型分类
血液的不安全性
❖ 输血可能传染多种疾病 ❖ 血液病毒标志物的检测存在窗口期 ❖ 试剂灵敏度的限制可能造成漏诊
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 和 本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 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三)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 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 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2009年9月,武汉市江夏区湖泗镇 38岁的张凯(化名)被查出艾滋病。

输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简版修正

输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简版修正

输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1.1 《卫生法》根据这部法律,血液和血液制品属于医疗卫生部门的特殊药品,需要严格管理和监督。

血站和输血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展血液采集、储存、配型、筛选、加工、检查和发布血液制品的活动。

1.2 《卫生健康委员会和药品监管部门关于加强临床输血安全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和血站应当建立完善的血液采集、检测、储存、配型、输送和使用的管理制度,确保临床输血的安全和质量。

规定了血液供应单位和临床使用单位之间的责任和义务。

1.3 《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临床输血工作的通知》这份通知明确了血液采集、检测、储存和使用的具体要求,包括血液供应单位和临床使用单位的管理要求、血液采集人员的资质要求、临床输血操作规范等。

2. 血液管理规范和标准2.1 《血液和血液制品管理规范》这份规范由国家药监局和中国红十字会共同制定,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采集、检测、储存、配型、输送和使用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证输血安全和质量。

2.2 《临床血液制品使用管理规范》该规范规定了临床血液制品的使用原则、使用适应症和禁忌症、使用前的血样检测要求、使用程序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以指导医务人员正确、安全地使用血液制品。

2.3 《无菌技术操作规范》这份规范由国家药监局制定,主要规定了血液和血液制品的采集、检测、储存、离心、分装和输送等过程中的无菌技术操作要求,以确保输血过程中的无菌和安全。

3. 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3.1 《输血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输血管理制度,并明确血液采集、检测、储存、配型、输送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操作流程,确保输血工作的安全和质量。

3.2 《输血设备管理制度》该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的输血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备选型、采购、验收、维护和报废等内容,以确保输血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安全。

3.3 《血液质量管理制度》这个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建立血液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血液和血液制品的质量控制、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血液质量风险评估和改进等方面的内容,以提高输血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性。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血液管理是医疗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血液具有重要的生理意义,输血是现代医疗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只有加强对血液的管理,才能有效防止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疾病经血液途径传播,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血液管理的重点是血站管理和临床用血管理。

一、血站设置和执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以下简称《献血法》 ) 和《血站管理办法》等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 .一般血站的设置规定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 l 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并逐步实施。

血液中心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中心血站设置在设区的市,中心血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2 .特殊血站的管理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卫生部根据全国人口分布、卫生资源、临床造血于细胞移植需要等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设置规划和原则。

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

卫生部负责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行为,保障用血安全,提高临床用血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国内各级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

第三条临床用血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临床用血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患者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合理利用血液资源,提高血液供应效率。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负责制定用血管理制度,指导临床用血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临床用血管理的组织和职责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临床用血管理的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用血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用血管理制度和工作指南;2. 开展临床用血培训;3. 监督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工作;4. 召开临床用血管理会议;5. 资源整合,合理分配血液资源。

第八条医务人员的职责包括:1. 遵守临床用血管理制度;2. 提供必要的临床用血信息;3. 参预临床用血相关培训。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血液安全药师,负责临床用血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临床用血的要求和程序第十条临床用血应遵循适合病情、经济合理、安全可行的原则,确保用血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设立血液库房,按照规定保存和管理血液及其制品。

第十二条临床用血应按照医疗机构的用血管理制度进行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用血申请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病情诊断、用血指征、用血量、血型要求等内容。

第十四条用血审批程序应确保严格按照用血指征和用血量的合理性进行审批。

第四章临床用血的质量控制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血液质量控制工作,确保血液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血液采集、储存、输血等环节的质量控制制度,并进行有效监测和评估。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回应和处置血液相关的质量安全问题。

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国际献血与血液管理论坛:定期举办国际会议,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
双边合作与交流: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献血与血液管理事业的发展。
谢谢
血液中心:负责血液采集、检测、储存、供应等工作
职责:制定献血与血液管理政策、法规,监督执行,协调各部门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献血与血液管理政策、法规,监督执行,协调各部门工作
红十字会:负责宣传、动员、组织献血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协助血液中心工作
献血与血液管理流程
献血者登记:填写个人信息,进行健康检查
国际血液安全与质量协会(ISQ):制定了《国际血液安全与质量标准》等国际标准
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联合会(IFRC):制定了《献血者保护指南》和《血液安全与质量指南》等国际标准
国际输血协会(ISBT):制定了《国际输血标准》等国际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联合会(IFRC):制定了《献血者保护指南》和《血液安全与质量指南》等国际标准
行政责任:违反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违反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社会责任:违反献血与血液管理法律,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依法承担社会责任。
法律责任的追究
血液管理机构:血液管理机构违反规定,如未按规定进行血液检测、未按规定进行血液储存等,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血液采集:按照规定进行血液采集,确保安全卫生
血液检测: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确保血液质量
血液储存:将检测合格的血液进行储存,确保血液安全
血液发放:根据需求将血液发放给医疗机构,确保血液使用安全有效
血液管理:对血液进行全程管理,确保血液质量和安全。

血库管理制度

血库管理制度

血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血库管理工作,确保血液质量,保障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血库管理工作。

第三条血库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确保血液来源合法、质量可靠;(二)科学规范,遵循血液储存、处理、分发等环节的科学规范;(三)安全第一,加强血液安全相关风险控制,确保临床用血安全;(四)节能减排,提高血库管理工作的效率,降低运行成本。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血库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库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血库的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血库,血库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血库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身份;(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接受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七条血库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一)血液入库、储存、处理、分发、出库等环节的操作规程;(二)血液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三)血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四)血库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考核制度。

第八条血库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血库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血液入库与管理第九条血液入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血液来源合法,具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证明文件;(二)血液质量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标准;(三)血液入库前,应当进行传染病病原体检测、血型鉴定等检查;(四)血液入库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血液质量。

第十条血库应当对入库的血液进行妥善储存,确保血液质量不受影响。

储存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温度控制在2℃~8℃范围内;(二)相对湿度控制在30%~70%范围内;(三)避免光照和振动;(四)储存设备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一条血库应当对血液进行合理分配,确保临床用血需求得到满足。

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临床用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床用血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加强对临床用血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临床用血安全、有效、合理。

第四条临床用血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推广成分输血和自身输血,减少不必要的输血。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六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应当由医疗、护理、输血、感染控制、药学等部门的代表组成,负责制定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和考核标准,对临床用血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分析临床用血情况,提出改进措施,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第三章采购与储存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用血需求和血液供应情况,制定临床用血计划,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制品,建立血液制品采购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制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液制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安全。

储存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库、专锁、专人管理。

第四章输血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临床输血管理制度,规范临床输血操作程序,确保临床输血安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输血科(室),配备专业人员进行临床输血工作。

输血科(室)应当具备独立的采血、检验、输血等功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临床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实验室检测结果等因素,合理选择输血治疗方案,并在病历中详细记录输血指征、血液制品种类、剂量、输血时间等信息。

第十四条输血前,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进行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确保输血安全。

第十五条输血过程中,医疗机构应当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及时处理输血不良反应,确保患者安全。

献血和血液管理法律制度大全

献血和血液管理法律制度大全
个大型血库
• 1984年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总会在全国提倡无偿 献血
• 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
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自1998年 10月1日起施行。
献血法的概念
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 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三)无偿献血者的证书和补贴 •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
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无偿献血证书是献血 者的荣誉证书。同时,在献血者以后需要 用血的时候,该证书还是优惠用血的主要 凭证。对无偿献血证书
必须编号、加盖公章,
并且对其发放情况做好
登记备案。
郭明义献血
郭明义从1990年到2010年上半年,已累计献血6万毫升,相当于他身体 全部血液量的10倍多。2008年12月,郭明义获得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全 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
血站不得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
献血、检测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 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血站管理
• 血站供血的基本要求
血站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 品种、规格、数量、活性、血型无差错;未经检测或者检 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 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 工作。
• 《献血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 四、采血与供血
• (一)采血与供血机构

献血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法律责任

献血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法律责任

献血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献血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1)非法采集血液的;(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血站违反《献血法》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民事责任《献血法》规定,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三)刑事责任《献血法》规定,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站违反有关部门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血站违反法律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血液,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法规》课件 第九章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卫生法规》课件  第九章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 (三)无偿献血者的证书和补贴 •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 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无偿献血证书是献血 者的荣誉证书。同时,在献血者以后需要 用血的时候,该证书还是优惠用血的主要 凭证。对无偿献血证书 必须编号、加盖公章, 并且对其发放情况做好 登记备案。
郭明义献血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 四、采血与供血 • (一)采血与供血机构 • 在我国,血站是最主要的采血与供血机构。 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 益性卫生机构。 • (二)无偿献血的采血量、时间间隔及用途的规 定 •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 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 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 繁采集血液。 •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 一、血液及血液制品 • 《血站管理办法》第65条: 血液,是指全血、血液成分和特殊血液 成分。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45条: 血液制品,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第一节 概述
• • • • 二、我国血液与血液制品立法 1996年12月《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1999年1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试行)》 • 2005年11月,新《血站管理办法》 • 2007年10月《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 三、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职责 • (二)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 《献血法》规定我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 (三)各级红十字会职责 • 无偿献血最初是由国际红十字组织倡导的。 中国红十字会按照《红十字会法》和《献血法》 的规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 (四)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的组织和宣传职责

_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

_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

无偿献血
1、定义 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 。 2、对象
我国献血法规定国家提倡18---55周 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世界卫生组织 18~65 日本 18~65新西兰 16~65 加拿 大 18~65 韩国 16~65 德国 18~65澳大利亚 16~65 南斯拉夫 18~65 尼泊尔 15~55 瑞士 18~60美国 17~65 英国 18~65 塞内加尔 18~50
据血站提供的数据,仅六合县就有2000人左 右的“职业卖血队伍”。而一些不法分子充当“ 血头”,掌握当地的“卖血队伍”,利用临床用 血紧张非法牟取暴利。记者几经周折见到了一个 自称姓陈的“介绍人”,他开门见山地问:“你 是要买血还是‘献血’?”“要买什么血型的血 ?”“需要买多少?”记者以“朋友手术需要大 量用血”为名与其砍价,他说:“一瓶血(500 毫升)800元。现在手头的人血型不对,如确定 时间,你可以直接到采血现场,当场付钱拿血。 ”
血站的设置审批 血站是按照地区的行政区域来设置的。 血液中心——卫生部审批; 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省级卫 生行政部门审批
程序要求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四 条规定,申请注册登记血站,应向所在 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 交以下文件:

血站设置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血站或者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姓名; 血站执业验收合格证明; 资金来源和验资证明;
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
• 血液是生命之源,也是医疗抢救中不 可缺少的特殊物质,其功能和作用是 药物所不能取代的。随着血液传染病 的出现和流行,因输血而感染相关传 染病的病例越来越多,对人们健康的 危害甚大。
第一节 概述
一、血液与血液制品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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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管理法律制度血液管理是医疗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血液具有重要的生理意义,输血是现代医疗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只有加强对血液的管理,才能有效防止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疾病经血液途径传播,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血液管理的重点是血站管理和临床用血管理。

一、血站设置和执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以下简称《献血法》 ) 和《血站管理办法》等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 .一般血站的设置规定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 l 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并逐步实施。

血液中心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中心血站设置在设区的市,中心血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2 .特殊血站的管理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卫生部根据全国人口分布、卫生资源、临床造血于细胞移植需要等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设置规划和原则。

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

卫生部负责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设置审批。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执业登记,发给《血站执业许可证》。

脐带血等特殊血液成分的采集必须符合医学伦理的有关要求,并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必须与捐献者签署经执业登记机关审核的知情同意书;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只能向有造血干细胞移植经验和基础,并装备有造血干细胞移植所需的无菌病房和其他必须设施的医疗机构提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的目的,必须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等特殊血液成分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3 .血站执业登记规定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

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

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固定采血点 ( 室 ) 或者流动采血车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血站设置的储血点,应当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 .各级血站的主要职责血液中心具有较高综合质量评价的技术能力,主要职责是:( 一 )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 ) 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 三 ) 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 四 ) 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 五 ) 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 六 )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中心血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 )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 ) 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 三 ) 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中心血库进行质量控制;( 四 )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中心血库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血液采集和供应管理1 .血站采集血液的基本要求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血站开展献血者招募工作,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血站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并进行登记。

血站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l8467 — 2001) 》等国家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进行免费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 200 毫升,最多不得超过 400 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 6 个月。

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严禁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站不得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

血站采集血液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并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

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为献血者保密。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血站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血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保证所采集的血液由具有血液检测实验室资格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血站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 .血液的供应血站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品种、规格、数量、活性、血型无差错;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的,或者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而进行血液调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血站剩余成分血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解决。

三、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1 .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的管理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 ( 血库 ) ,在本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医师为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用血志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

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对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经治医师应当动员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或者动员患者亲友献血。

自身储血、自体输血由在治医疗机构采集血液。

2 .医疗机构收领、发放血液的管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血站供给。

医疗机构要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要认真核查血袋包装,核查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献血者的姓名 ( 或条形码 ) 、血型,血液品种,采血日期及时期,有效期及时间,血袋编号 ( 或条形码 ) ,储存条件。

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应拒领拒收。

医疗机构对验收合格的血液,应当认真做好人库登记,根据不同品种、血型、规格和采血日期 ( 或有效期 ) ,分别存放于专用冷藏设施内储存。

禁止接受不合格血液入库。

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学标准。

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应当有专人持配血单 ( 卡 ) 领取临床用血。

领血时,按规定认真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绝领用。

输血科 ( 血库 ) 发血时,应当认真检查领血单 ( 卡 ) 的填写项目,合格后方可发血。

医疗机构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给患者输血前,应当认真检查血袋标签记录,经核对血型、品种、规格及采血时间 ( 或有效期 ) 无误后,方可进行输血治疗,并将输血情况详细记人病历。

3 .公民临床用血费用的相关规定根据《献血法》、《价格法》、《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 卫规财发[2005]437 号 ) 等规定,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配血费和储血费。

无偿献血者 l 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4 .医疗机构临时采集血液的情形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 I 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 ( 一 ) 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 ( 或中心血库 ) ;( 二 ) 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 三 ) 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 10 日内将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四、法律责任及司法解释1 .法律责任根据《献血法》规定,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血站违反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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