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血液制品的采购、保存和使用行为,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使其符合使用目的所要求的各项标准,提高医院血液制品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参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关于贯彻执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通知》,以及WHO关于血液制品使用的建议、规范和标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院的医疗、护理、技术、药剂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血液制品及其不安全因素第三条血液制品指由健康人的血液或经特异免疫的人血浆,经分离、提纯或由重组DNA技术制成的血浆蛋白成分,以及血液细胞有形成分为血液制品。
如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人免疫球蛋白、特异性免疫球蛋白、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人纤维蛋白原、抗人淋巴细胞免疫球蛋白、冻干人凝血酶等。
第四条血液制品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第三章血液制品的验收和保管第五条血液制品的验收:药品供应严格按照有关药品检查验收制度、程序对血液制品进行验收,每一批血液制品必须随货附有该批血液制品的盖有生产商原印鉴的《质量合格检验报告书》。
第六条血液纸制品的保管:血液制品属于生物制品,对热光冷非常敏感,必须严格遵循生产商规定的环境条件储存。
应在冰箱或冷库中储备适宜数量的完全冷冻的冰袋,以备停电、出差、运输等情况下使用。
药学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冰箱、冷库使用技术规范》,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和发放血液制品。
药剂科在发放、运输血液制品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应将血液制品置冷藏箱中进行运输。
护士站备有此类血液制品或临时领用、保管该类血液制品的,应按照规定环境条件储存。
第四章血液制品的使用第七条血液制品使用时应注意:血液制品的安瓿有裂纹、标签不清、药液变色、有摇不散的异物和絮状物均不可使用。
过期失效的严禁使用。
第八条应严格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应用血液制品,制止滥用。
应严格参照用法用量,并结合患者的实际情况拟定给药方案。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血液制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血液制品的用途安全和鉴定真伪,规范血液制品的生产、贮存、销售和使用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血液制品的生产、贮存、销售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血液制品的生产、贮存、销售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涉及的血液制品种类及标准,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符合质量管理体系、卫生标准、安全规范的生产线。
生产过程中应当加强检验、测量、测试等检验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六条血液制品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标准操作程序(SOP)。
制定SOP应当依照标准化程序、工艺和标准。
生产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并在制定SOP时予以调整或修改。
第七条血液制品生产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 采用广泛接纳的技术和方法;2. 定期对从事生产、质量控制人员进行培训。
第八条血液制品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包装标准。
包装过程中应当对包装材料进行检验并记录。
第九条生产过程中应当做好质量记录,确保质量的可追溯性和可查性。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质量检验中心进行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
质量检验中心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检测体系和标准化工艺。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当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及时处置,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贮存管理第十二条血液制品应当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贮存。
不同种类的血液制品应当根据其贮存条件的要求进行贮存。
第十三条贮存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检验、测量、测试等质量控制过程,确保产品的质量。
第十四条贮存环境应当保持清洁、干燥、通风、恒温,以保证血液制品在贮存过程中不变质。
第十五条贮存区域应当设立相应的标识和符号。
标识和符号应当明确、醒目,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贮存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存放日期、名称、批号、贮存温度等必要信息。
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七条血液制品销售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测和测试,确保产品的质量的安全性。
血液制品使用与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使用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目的为了确保医院血液制品的安全、有效使用,规范血液制品的管理流程,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使用和管理血液制品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定义1.血液制品:指经过特定程序制备的用于治疗、防备和矫治疾病的各类血液制品,包含但不限于红细胞悬液、血小板悬液、新鲜冰冻血浆等。
2.血液制品管理部门:指医院负责血液制品采购、储存、调配和管理的相关部门。
第二章血液制品采购管理第四条采购流程1.血液制品采购需提前编制采购计划,由血液制品管理部门依据临床需求和库存情况确定采购数量和规格。
2.采购部门依照采购计划进行供应商选择、议价、签订合同等流程,确保采购的血液制品质量、安全和合理价格。
第五条供应商选择与合作1.血液制品供应商应具备相关许可证和资质,并通过医院的考核和评价。
2.供应商应供应血液制品的质量保证书、生产批号、有效期等相关证明文件。
3.供应商与医院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并定期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六条血液制品质量掌控1.血液制品管理部门对每批次采购的血液制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2.采购的血液制品应具有明确的生产批号、有效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并在库存管理中予以记录和跟踪。
第七条贮存管理1.采购的血液制品应储存在特地设立的冷藏室中,依照要求的温度和湿度条件进行储存。
2.血液制品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温度监测和记录,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3.血液制品的储存位置应依照不同类型和有效期进行划分,并标有醒目的标识,防止混淆和过期使用。
第三章血液制品使用管理第八条血液制品使用审批1.患者使用血液制品需供应相应医嘱,并经过医生和血液制品管理部门的审核。
2.管理部门要对血液制品使用目的、剂量、频次等进行合理评估和掌控,确保合理使用和防止挥霍。
第九条血液制品分发与配送1.血液制品管理部门依据患者需要和库存情况,合理调配和分发血液制品。
医院血液制品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血液制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血液制品的管理1. 血液制品的采购(1)血液制品的采购由医院输血科负责,采购前需进行市场调研,选择合法、信誉良好的血液制品供应商。
(2)采购血液制品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
(3)采购的血液制品应具有合格证明、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识。
2. 血液制品的储存(1)血液制品应储存在专用冷库内,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2)血液制品的储存环境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防止污染。
(3)血液制品的储存时间不得超过有效期,过期或变质的血液制品应及时报废。
3. 血液制品的发放(1)血液制品的发放由输血科负责,严格按照临床需求进行。
(2)发放血液制品时,应核对患者信息、血型、交叉配血结果等,确保无误。
(3)血液制品发放后,应做好记录,包括患者姓名、血型、品种、数量、发放时间等。
三、血液制品的输注1. 输血科负责血液制品的输注工作,输血护士应具备输血技术操作资格。
2. 输注血液制品前,应进行严格的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确保血型相符。
3. 输注过程中,应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输注,并采取相应措施。
4. 输注结束后,应做好记录,包括患者姓名、血型、品种、数量、输注时间、输注后反应等。
四、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处理1. 输注血液制品后,如出现不良反应,应立即停止输注,并立即通知医生。
2. 医生应立即对出现不良反应的患者进行抢救,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3. 对出现不良反应的患者,应做好记录,包括患者姓名、血型、品种、数量、输注时间、不良反应症状、处理措施等。
五、监督检查1. 医院设立血液制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 医院定期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血液制品使用与库存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使用与库存管理制度第一部分:前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和引导医院血液制品使用与库存管理工作,确保血液制品的合理使用和储备,保障患者的用血安全。
全部医院内使用和管理血液制品的相关人员必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部分:血液制品库存管理2.1 血液制品储备计划1.医院应依据历史用血情况、患者需求和医院规模等因素,订立合理的血液制品储备计划。
2.储备计划应依照不同种类和血型的血液制品进行分类,确保库存的全面和充分。
2.2 血液制品库存监测1.医院应建立健全的血液制品库存监测机制,定期对库存进行检查和统计,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血液制品库存监测的指标包含库存量、过期品比例、出入库情况等。
3.库存监测结果需要进行记录和分析,以便后续的储备计划和管理决策。
2.3 血液制品储存管理1.医院应依照相关规定设置特地的血液制品储存区域,保证其温度、湿度和安全性能满足要求。
2.血液制品应依照种类进行分类、标识和储存,避开混淆和交叉污染。
3.血液制品的过期品及时处理,不得使用和放入流通。
第三部分:血液制品使用管理3.1 血液制品使用申请1.医生在确诊患者需要用血时,应填写相关的血液制品使用申请表,注明患者基本信息、用血指征和用血数量等。
2.正规用血指征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确保血液制品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3.2 血液制品发放和使用登记1.医院应设立特地的血液制品发放窗口,负责血液制品的领取和发放。
2.领取血液制品的相关人员在领取时需填写血液制品发放和使用登记表,记录相关信息。
3.医生在使用血液制品时,需在病历中注明使用的血液制品种类、血型、数量和使用时间等信息。
3.3 血液制品使用追溯1.医院应建立血液制品使用追溯机制,确保血液制品使用信息可追溯且可核实。
2.相关人员应妥当保管血液制品使用记录和相关料子,为追溯工作供应支持。
3.4 血液制品安全知识宣教1.医院应定期开展血液制品安全知识宣教活动,提高相关人员对血液制品的正确使用和管理的认得。
三甲医院血液及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
三甲医院血液及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为规范指导本院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临床医生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二、输血科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三、输血申请l、申请输血应由主治医生逐项填写《输血申请单》,由上级医生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备血。
2、决定输血治疗前,应申请做下列输血前检查,主要包括:受血者ABO和Rh血型鉴定、不规则抗体筛选、交叉配血试验;ALT和传染病四项检查:梅毒、HBsAg、Anti- HCV、Anti-HIVl/2。
主管医生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在病历写明紧急处理的必要性,由主管医生和上级医生签字,报医务科批准、备案;夜间或节假日,由值班医生签字,报告上级医师,经医院总值班批准、备案。
3、术前贮存式自身输血由输血科负责采血和贮血,主管医生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溶血液稀释、回收式自身输血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生负责实施。
4、亲友互助献血由主管医生等对患者家属或亲友进行动员,填写登记表,签署《互助无偿献血知情同意书》,送输血科审核,记录相关信息并告知患者家属或亲友到血站指定的采血点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检、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5、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6、输血科工作人员认真审核《输血申请单》,规范书写和信息完整。
输血科严格控制用血指征,避免血液浪费。
7、临床单例患者用全血或红细胞超过8U履行报批手续,需要科主任签名或输血科医师会诊同意,报医务科批准。
医院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医院血液制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血液制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血的安全,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相关血液制品的管理,包括采购、使用、存储、运输、备案等。
第三条医院要成立血液制品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血液制品的管理进行监督,并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四条医院要设立血液制品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血液制品管理工作,并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医院要定期对血液制品管理进行评估和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二章采购第六条医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血液制品的采购,对供应商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
第七条采购人员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按照医院的采购流程进行采购,不得擅自决定采购行为。
第八条采购人员要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考核,确保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对于血液制品的采购,采购人员要保留好相关的采购合同和产品检验报告,并定期进行备案,以备查验。
第三章使用第十条医院要建立血液制品的使用登记制度,对使用血液制品的患者进行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医院要对使用血液制品的医生进行严格培训,确保其了解血液制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签署使用协议。
第十二条医院要定期开展血液制品的使用情况统计工作,了解血液制品的使用情况和质量状况。
第十三条对于血液制品的使用人员,医院要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的血液制品种类和数量。
第四章存储第十四条医院要建立血液制品的存储管理制度,对血液制品的存储条件和环境进行严格监控。
第十五条医院要设立专门的血液制品存储室,室内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十六条医院要对存储的血液制品进行定期检查,并严格执行产品的保质期,过期的产品要及时淘汰。
第十七条医院要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突发情况时能及时处理和保护血液制品。
第五章运输第十八条医院要建立血液制品的运输管理制度,明确运输程序和责任人员。
血液制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Ⅰ目的为了加强血液制品管理,确保血液制品的使用安全有效,规范我院的血液制品使用。
Ⅱ范围适用于全院各临床科室、药学部、医务科。
Ⅲ制度一、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本办法仅指血浆源医药产品,即血液制剂。
二、血液制品类药物使用基本原则(一)临床使用血液制剂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特别是人血白蛋白等使用的适应症。
严格限制没有明确适应症的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的使用,不能在无疾病基础上以提高免疫力为目的使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限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它手段、办法不可替代的患者。
(二)严格用法用量,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患者给药方案。
(三)血液制剂应单独使用,不建议与其他药品或制剂混合配伍使用。
(四)用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注意禁忌症。
(五)加强血液制剂的不良反应监测,遵循不良反应“可疑即报”的原则。
并注意血液制剂中的防腐剂、稳定剂等辅料的不良反应或潜在风险,如血浆蛋白制品中含有硫柳汞,稳定剂对血浆源医药产品质量产生影响等。
发生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做好记录,并按要求上报不良反应。
三、血液制品专项点评办法建立专项点评制度。
每季度进行血液制品专项点评并总结分析,将不合理使用的情况及时反馈给科室及医师,督促其及时整改,不断改进和提高血液制品类药物的合理使用水平。
Ⅳ参考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8.26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5号)2.《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主席令第17号)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血液制品的管理,保障用血安全和患者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血液中心和相关单位的血液制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血液制品指的是从人体血液中提取的各种制品,包括全血、红细胞、血小板、白蛋白、凝血因子等。
第四条血液制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安全、合理、规范”的原则,加强信息化管理,保持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血液制品管理应当与临床使用紧密结合,加强血液制品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第六条各级医疗机构和血液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血液制品管理制度和规范,保障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血液制品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医疗机构和血液中心应当加强员工的血液制品管理培训,保证员工具备相关的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血液制品的采集和保管第九条血液制品的采集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的采集程序和要求,确保血液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采集血液时,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操作,避免血液受到污染和感染。
第十一条采集后的血液应当立即送往血液中心进行处理和保管,确保血液制品的新鲜度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血液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血液制品保管制度,确保血液制品的冷链运输和储存条件,防止血液制品受到污染和损坏。
第十三条血液中心应当定期检查和监测血液制品的储存条件和有效期,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血液制品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使用血液制品时,应当严格按照临床需要和相关规定进行使用,避免浪费和滥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血液制品使用申请和审批制度,确保血液制品的合理使用和控制数量。
第十六条使用血液制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术前讨论和审查,确保患者真正需要使用血液制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血液制品使用记录和追溯制度,确保使用过程的透明和可追溯性。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血液制品的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临床医生和护士对血液制品管理的重视和认识。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血液中心的血液制品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公司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血液制品的管理,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血液制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公司血液制品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质量为本;2. 规范操作,责任到人;3. 严格监督,持续改进。
第二章血液制品生产管理第四条血液制品生产车间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设施、设备,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五条生产血液制品所需的原材料、辅料、包装材料等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经过严格检验。
第六条生产血液制品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七条生产过程应严格按照工艺规程进行,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
第八条生产过程中应进行必要的环境监测,确保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第三章血液制品储存管理第九条血液制品储存仓库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设施、设备,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条血液制品储存应按照产品特性进行分类、分区、分层储存,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血液制品储存仓库应配备温湿度监测设备,并定期进行监测。
第十二条血液制品储存期间,应定期检查产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血液制品运输管理第十三条血液制品运输车辆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设施、设备,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四条血液制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五条血液制品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高温、低温等不良环境。
第五章血液制品销售管理第十六条血液制品销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七条销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产品特性,并能正确指导客户使用。
第十八条销售过程中,应向客户提供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销售人员应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客户使用情况,及时解决客户问题。
第六章血液制品使用管理第二十条使用血液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一、总则血液制品是一种特殊的药品,对于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使用,保障患者的健康和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血液制品的采购与储存(一)采购1、采购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的需求,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进行血液制品的采购。
2、建立供应商评估和审核机制,定期对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供应能力等进行评估和审核。
3、采购人员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产品质量、交货时间、价格、售后服务等。
(二)储存1、血液制品应储存在符合规定的专用冷库或冰箱中,温度应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2、冷库或冰箱应配备温度监测设备和报警装置,定期进行温度监测和记录,确保温度符合要求。
3、血液制品应按照不同的品种、规格、批次分类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识。
4、储存血液制品的库房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防止阳光直射和潮湿。
三、血液制品的验收与检验(一)验收1、血液制品到货后,验收人员应按照采购合同和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2、检查血液制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要求,核对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3、对需要冷链运输的血液制品,应检查运输过程中的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二)检验1、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医疗机构的质量控制要求,对血液制品进行必要的检验。
2、检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血型、血红蛋白含量、病毒检测等。
3、检验结果应及时记录和报告,不合格的血液制品不得入库和使用。
四、血液制品的发放与使用(一)发放1、发放血液制品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确保使用的血液制品在有效期内。
2、发放人员应核对领用科室或人员的申请单和相关手续,确保发放的血液制品符合要求。
3、发放血液制品时,应同时提供产品的标签、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二)使用1、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血液制品的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诊疗规范进行使用。
2、在使用血液制品前,应再次核对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诊断、血型等信息,确保无误。
医院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血液制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使用血液制品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和行政职能部门。
三、血液制品使用原则1. 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且其他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
2. 合理选择血液制品: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选择合适的血液制品种类,确保来源合法性,禁止使用非法渠道的血液制品。
3. 避免输注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在输注血液制品过程中,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四、血液制品管理1. 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1)医院领导、医务部、输血科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做好全血及血液成分的管理工作。
(2)本院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均由湖南省卫生厅指定的血站供给(本院开展的患者自体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3)输注前需进行输血相容性检测,确定与受血者相容。
(4)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 血液制品库存管理:(1)输血科制定包括全血及血液成分库存管理(包括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存等)。
(2)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输血治疗告知程序,输血前实验室检查,输血申请(包括血液成分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过程等)。
3. 血液制品采购、评价、验收等过程中形成的报告、合同、评价记录等文件进行建档和妥善保存。
五、人员培训与考核1. 从事血液制品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相关技术培训,并获得国家认可的执业技术水平资格。
2. 对血液制品临床使用技术人员和从事血液制品保障的医学工程技术人员建立培训、考核制度。
3. 定期组织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前规范化培训,提高血液制品使用和管理水平。
六、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医院医务部、输血科负责对血液制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有效执行。
血液及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血液及血液制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内的血液及血液制品管理,确保血液及血液制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使用,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涉及血液及血液制品的各个环节,包含手记、检测、贮存、调配、使用、处理等。
第三条血液及血液制品的管理应遵从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政策,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管理要求。
第二章手记管理第四条医院应设立特地的手记室,配备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血液手记工作。
第五条手记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了解手记操作规范,熟识手记设备和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六条手记过程应严格依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确保手记的血液符合质量要求,并避开交叉感染的风险。
第七条手记的血液应采用一次性、无菌的手记器具,禁止重复使用。
第八条手记完成后,应及时标识、封存和填写相关记录,确保血液样本的可追溯性和信息准确性。
第九条手记室应定期进行环境和设备的清洁与消毒,保持良好的操作环境。
第三章贮存管理第十条医院应设立血液制品贮存中心,负责血液及血液制品的贮存和管理。
第十一条贮存中心应满足相关的贮存条件,包含温度、湿度、通风等要求,确保血液及血液制品的品质和存储安全。
第十二条血液及血液制品的贮存室应依据种类、规格和有效期进行分区域管理,并设置标识和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贮存中心应订立血液及血液制品的入库、出库和库存管理制度,确保流程规范、记录准确。
第十四条血液及血液制品的贮存周期和有效期限应定期检查,逾期的血液及血液制品应及时处理,防止过期使用。
第十五条贮存中心应定期进行温度和湿度的监测,并保存相关监测记录。
第四章调配管理第十六条血液及血液制品的调配应依照医疗需求和患者需要进行,确保合理调配和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医院应设立血液及血液制品的调配委员会,由相关专业人员构成,负责订立血液调配的原则和规范。
第十八条调配委员会应依据患者的病情、血型和血液库存情况等因素,订立血液调配的方案,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血液及血液制品的调配过程应记录相关信息,包含调配时间、患者信息、调配数量等,确保可追溯和统计分析。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确保血液制品的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血液制品的采购与储存1. 血液制品的采购必须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从具有血液制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货。
2. 采购血液制品时,需查验供货企业的相关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确保血液制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3. 血液制品的储存应设立专用库房,库房内温度、湿度等条件应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确保血液制品质量不受影响。
4. 库房内血液制品应按照品种、规格、批号分类存放,标识清晰,便于查找。
5. 定期对库房内血液制品进行养护,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要求,防止血液制品变质。
三、血液制品的领用与发放1. 血液制品的领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提出申请,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领取。
2. 领用血液制品时,需详细记录领取的品种、规格、批号、数量等信息,确保领用过程的可追溯性。
3. 血液制品的发放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确保血液制品的有效期得到合理控制。
4. 发放血液制品时,医务人员应核对患者信息,确保血液制品用于正确的患者。
四、血液制品的使用管理1. 医务人员在使用血液制品前,应详细阅读说明书,了解产品性能、适应症、禁忌症等,确保安全、合理使用。
2. 使用血液制品时,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感染。
3. 血液制品使用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密切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出现的输血反应。
4. 使用血液制品后,医务人员应将相关信息记录在病历中,以便于后续追踪和评估治疗效果。
五、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监测1. 医务人员应加强对血液制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发现疑似不良反应情况,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2. 对发生不良反应的患者,应详细记录不良反应的症状、发生时间、处理措施及转归情况。
六、培训与宣传1. 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血液制品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血液制品的认识和合理使用能力。
血液制品 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血液制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保障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患者的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血液制品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血液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血液制品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质量管理,保障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血液制品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血液制品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制,明确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的责任人,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血液制品管理应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生产血液制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生产许可证,生产场所应当符合相关的要求。
第八条生产血液制品的单位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严格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保证生产质量。
第九条生产血液制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条生产血液制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记录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相关的记录材料。
第十一条生产血液制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不良事件处理制度,及时处理相关的问题。
第十二条生产血液制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跟踪回溯体系,及时查明问题原因,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三条储存血液制品的单位应当具备储存许可证,储存场所应当符合相关的要求。
第十四条储存血液制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储存管理制度,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储存血液制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库存进行清点,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
第十六条储存血液制品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储存血液制品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环境检测,保证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八条运输血液制品的单位应当具备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的要求。
第十九条运输血液制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运输管理制度,保证血液制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运输血液制品的单位应当保证运输温度适宜,保证产品不受破坏。
病人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
病人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1. 前言为了保障病人的安全和提高医院血液制品使用的管理水平,订立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血液制品的采购、保管、分发和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2. 职责和权限2.1 医院管理层•负责订立和修订血液制品管理相关制度;•监督和评估血液制品管理工作的执行;•供应必需的物质和人员支持;•负责对血液制品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2 收发药室•负责血液制品的接收、验收和保管;•依据医嘱或医生的指示,分发血液制品给各科室;•进行血液制品库存管理和记录。
2.3 医护人员•依据实际需要,向收发药室提出合理的血液制品申请;•依据医嘱和规定,正确使用血液制品;•乐观参加相关培训,提高血液制品管理的知识和技能。
3. 采购与验收3.1 采购•由医院采购部门负责订立采购计划,依据实际需求选择符合质量要求的供应商进行采购;•采购的血液制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具备合格的生产和质量认证。
3.2 验收•收发药室负责验收血液制品,应依照国家和医院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包含对血液制品的外观、包装完好性、标签信息的核对等;•验收后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采购部门报告,并进行退货或更换。
4. 血液制品的保管与分发4.1 保管•收发药室应将血液制品储存于干燥、通风、温度适合的储存室内;•不同类型的血液制品应分开存储,并依照先进先出的原则管理;•保管期间,定期检查血液制品的质量和有效期。
4.2 分发•依据医嘱或医生的指示,收发药室应依照规定将血液制品分发给相应的科室;•分发时应核对病人信息、血液制品的标签信息和有效期;•分发后,应及时记录分发的血液制品的数量和病人信息。
5. 血液制品的使用和追溯5.1 使用•医护人员使用血液制品前应认真核对患者的身份、病历和医嘱;•使用前应对血液制品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无异常;•依照规定的使用方法、剂量和速度进行使用;•使用过程中如有异常反应或不良事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严格管理血液制品的存储、分配、使用,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规范调拨和使用流程,制定本管理制度,以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使用和调拨血液制品的科室和医务人员。
三、管理原则:1、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制度,保证血液制品质量和安全。
2、科学合理地调配血液制品,减少浪费,提高使用效率。
3、加强对血液制品的监管和使用,确保血液制品的正确性和实效性。
4、建立血液制品使用档案,并加强信息管理,确保全程流程的可追溯。
5、提高医务人员的意识和技能,增强其责任意识,做到严格管理,确保血液制品的安全和质量。
四、管理职责:1、医院配备专职负责人负责管理和调配血液制品,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
2、医院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标准、法律法规,加强对血液制品的检查和监管,并对任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对使用血液制品的医务人员,应加强管理,保证他们对血液制品的使用了解、掌握和责任意识。
4、对血液制品的调剂和使用必须建立档案,保留完整记录,并提供必要的信息查询、取证和追溯。
五、使用流程:1、调拨血液制品前必须检验该血液制品的品质,并对血液制品进行符合要求的保管,确保血液制品的安全和有效性。
2、血液制品的调剂只能由医院配备的专职负责人进行,调剂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确保条码标识正确无误。
3、使用血液制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对血液制品进行认真审查,对于不符合使用要求的血液制品,应当予以退回,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
4、对于使用过的血液制品,必须进行准确的记录,并按照规定进行保管,以备日后查询和追溯。
六、质量安全:1、医院配备的专职负责人必须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血液制品的相关技术和质量标准,执行职责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要求执行。
2、医院必须严格按照《血液制品质量管理规范》中规定的各项标准和要求,建立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血液制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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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OPLE’S HOSPITAL OF SUIYANG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内一科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
目前,血液是一种稀缺资源,血液制品资源有限,虽进行严格检测,但仍具有传播疾病的风险,不当输注血液制品可能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临床应用血液制品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血液制品使用原则1、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应用指征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它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
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品,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品替代物。
2、血液制品的选择根据患者的需求,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的种类。
选择血液制品时,要保障来源合法性。
安全的血液制品来自无偿献血者和国家法定的采、供血机构。
商业来源的血液制品传播疾病的风险最高。
3、避免输注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在输注血液制品时,要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1、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要求。
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做好以下管理工作:(1)来源管理医疗机构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
输注前经过交叉配血检测,确定与受血者相容。
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2)程序管理制定包括全血及血液成分库存管理(包括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存等),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输血治疗告知程序,输血前实验室检查,输血申请(包括血液成分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科接收并审核等),输血前交叉配血检测,全血及血液成分的发放,临床输注管理(包括核对、输注、监测等),输血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估及处理,输血治疗效果评估等临床用血各阶段的操作程序。
(3)人员管理输血相关医护人员应掌握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以及其它血液替代品或相关药物等。
临床输1血相关的医护人员要详细核对患者与血液制品的相关信息,确保输血安全。
(4)临床用血分级管理1)根据本医疗机构特点,制定不同级别临床医师的申请用血量权限。
2)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含)的临床医师负责签发输血申请单。
3)一次临床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需经输血科(血库)医师会诊,由用血科室主任和输血科(血库)会诊医师签名后报医务处(科)批准。
4)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高于上条所列权限使用全血及血液成分,并严格记录救治过程。
2、应用管理医务人员要严格掌握血浆源医药产品特别是人血白蛋白等使用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对使用血浆源医药产品进行有效地的血液警戒和药物警戒。
遵循不良反应“可疑即报”的原则。
并注意血浆源医药产品中的防腐剂、稳定剂等辅料的不良反应或潜在风险,如血浆蛋白制品中含有硫柳汞,稳定剂对血浆源医药产品质量产生影响等。
三、落实与督查1.必须加强血液制品临床应用的管理,建立、健全本科室促进、指导、监督血液制品临床合理应用的管理制度,并将血液制品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1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和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要履行职责,开展合理应用血液制品的培训与教育,督导本院血液制品临床合理应用工作。
依据《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血液制品使用情况调查分析,医师、输血科医疗技术人员与护理人员血液制品知识调查。
对不合理使用血液制品的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四、附各类血制品特点(一)各类红细胞制品的特点红细胞是血液的主要成分之一,具有重要的运输氧气和二氧化碳的生理功能。
临床上需要输血的患者约80%以上需补充红细胞。
红细胞制品的种类很多,国外常用的制品包括添加剂红细胞、浓缩红细胞、少白细胞的红细胞、洗涤红细胞、年轻红细胞、冷冻融化的红细胞等。
而国内常用的是悬浮红细胞、浓缩红细胞、洗涤红细胞、冰冻红细胞等。
其特点具体如下:21. 悬浮红细胞是目前国内外临床应用最广泛的一种红细胞制品,用离心的方法分出全血中大部分(90%)血浆后,加入各种晶体盐红细胞保存液,这类红细胞是含有全血中全部的红细胞、一定量的白细胞、血小板、少量血浆和添加剂或代血浆的混悬液,具有补充红细胞的作用,另外代浆血还具有扩充血容量的作用。
一般保存于4℃±2℃,在含有腺嘌呤的添加剂保存液中保存的红细胞保存期为35 d。
凡用单袋制备的代浆血必须在24 h内输注,临床输用时不得加入任何药物(生理盐水除外),以免红细胞发生变性、凝血或溶血。
另外因该制品含有一定量白细胞,长期输用的患者有可能发生非溶血性发热反应。
2. 浓缩红细胞可以在全血有效期内任何时间分离出部分血浆制备而成, 浓缩红细胞含有全血中全部红细胞、白细胞、大部分和部分血浆,其中红细胞比积为70%±5%。
浓缩红细胞于4℃±2℃保存,保存期与全血相同,其他特点与悬浮红细胞和代血浆相同。
3.洗涤红细胞:一般手工洗涤红细胞可以去除红细胞中80%—90%的白细胞、99%以上的血浆蛋白。
使用机器洗涤后的红细胞中,白细胞减至5×108/L以下,几乎不含任何血浆蛋白。
洗涤红细胞不仅可降低白细胞引起的非溶血性发热反应,也可以减少或避免血浆蛋白所致的过敏反应,适应于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和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需输血的患者及对血浆蛋白、白细胞和血小板产生抗体的患者。
无论哪种方法洗涤后的红细胞均应在24 h内输注,因为洗涤过程中破坏了原血袋的密闭系统,有操作污染的可能。
当然,红细胞制品的使用要严格掌握输血指征:①内科:血红蛋白< 60—70 g/L;②外科:血红蛋白<100 g/L,患者需要增加运氧能力时,大量失血时丢失了大量红细胞以及慢性贫血的患者。
有下列情况时不宜输注红细胞:①以扩充血容量为目的输血不用红细胞,因为这样只会增加血液黏度。
②以补铁为目的不输红细胞,因为能通过消化道补给的不通过输血补充。
③以促进伤口愈合为目的的不输红细胞,因为输红细胞达不到促进伤口愈合的目的。
④以增加患者血小板和粒细胞为目的也不输红细胞,因为浓缩红细胞中的血小板和粒细胞与全血一样,很少对治疗血小板减少所致的出血和粒细胞减少的感染起作用,应输浓缩血小板和浓缩粒细胞。
此外还应注意输注红细胞的不良反应:溶血反应、发热反应、变态反应及输血传播的疾病。
(二) 新鲜冰冻血浆新鲜冰冻血浆含有全部凝血因子,包括不稳定的第Ⅴ因子和第Ⅷ因子。
冰冻后血浆中的有效成分可保存1年,使用前于37℃水浴中3迅速融化,防止纤维蛋白析出。
融化后的血浆应立即经输血滤网滤过输注,以免不稳定凝血因子失活。
融化后的血浆不应再冰冻保存,输注血浆有传播某些传染病的可能,有些病毒颗粒片段存在血浆中,例如乙型肝炎病毒(HBV)等。
因此目前提倡用高敏感度的试剂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HIV抗体和丙型肝炎抗体,提高检出率,减少输血传播传染病的几率。
但无论任何检测都不能绝对杜绝输血后感染传染病。
另外还存在同种抗原和抗体问题,血浆中除含有少量的白细胞具有抗原外,还有不少血浆蛋白质成分也具有不同的抗原表型。
因此,在不同个体间的输注有可能产生同种免疫,导致输注血浆制品的免疫性输血反应。
有些又属于变态反应,所以说能不输血者尽量不要输血。
(三)去除白细胞输血含有白细胞输血可导致发热反应,同种异体免疫反应和某些病毒的传播,所以去除白细胞输血的作用包括:①能大大降低非溶血输血发热反应,主要临床表现为在输血后4 h以内发热,发生率国外报道为4%—31%,发生主要原因是一次或多次输入。
②预防HLA同种异体免疫反应,降低血小板输注无效的发生率。
③防止部分输血相关病毒的传染。
④降低输血后移植物对抗宿主病的发生率。
而新一代白细胞滤器的出现,使白细胞滤除率大于90%,白细胞残留量小于0.5×106 /L,红细胞回收率达93%,不损伤红细胞,应用于临床非溶血输血发热反应几乎为零,而且有操作简单,效果可靠等优点,已为临床大量使用所证实,去除白细胞输血已成为现代输血技术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它使输血更安全、有效,这点已为国内外学者所共识,而且受到各国政府的支持,我国卫生部已将少白细胞的血液制剂列入成分输血的项目中,从而使输血更进一步向零风险靠近。
(四)浓缩血小板手工制备的浓缩血小板的分离率应大于70%,400 mL全血分离的Pc应等于或大于4.8×1010/L,混入的红细胞和白细胞应小于(2—3)×108/L。
我单位供应临床的以机制血小板为主,应为临床常采用多个浓缩血小板给一个患者输注,才能达到治疗目的,而手工血小板给这种患者输注需要反复多次输注,大约会有30—70%患者形成同种免疫,有的患者输注血小板后产生发热或输血小板无效等副作用。
有的还容易产生HLA抗体而引起输血反应。
机制血小板一个治疗量相当于7袋400 ml全血制备出的浓缩血小板,含量在2.5×1011/L,并且是少白细胞,临床已证明输注机制少白细胞的血小板可减少同种免疫及输注无效的发生。
(五)冷沉淀4冷沉淀是新鲜冰冻血浆在1~5℃条件下不溶解的白色沉淀物、主要含有第Ⅷ因子、纤维蛋白原、血管性血友病因子(VWF)等。
冷沉淀一般是由400 ml全血分离血浆制备的,其容量大约为20~30 ml,每袋含第Ⅷ因子约80~100 U,纤维蛋白原约250 mg及其他共同沉淀物和一定量的VWF,还含有各种免疫球蛋白、抗A抗体、抗B抗体以及变性蛋白等。
冷沉淀的出现,使血友病的治疗简便有效而且可以预防出血,是血友病治疗的重要进展,高纯度Ⅷ因子制品的出现,使血友病患者一生中可享受正常生活,可以上学或就业。
冷沉淀除治疗血友病外,还可以治疗纤维蛋白原缺乏症,以及临床大失血中的应用。
但是冷沉淀与其他血液及血液制品相同,有传播传染病的危险,特别是长期反复输注的患者,有可能被感染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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