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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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之我见

前言

我国地方标准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食品类地方标准也纳入该体系管理,随着社会发展,目前地方标准的管理模式已不能满足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对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更是需要改革。《食品安全法》的正式实施带来了极好的机遇,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要报卫生部备案才生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转由卫生部门统一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补充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何科学管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批准、颁布、备案等管理工作,亟需我们积极去探讨。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特点分析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区域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以及人文与传统的特殊性,决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存在的必然性,相对国家标准而言,其具有以下四个明显的特点。

1.灵活、快捷

标准制修订过程一般需要充分协调一致,因协调面小,意见较容易统一,地方标准协调起来较容易,因而制修订周期短。这种灵活性使得地方标准“船小好掉头”,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能够作出快速反应。如广东省的“广式腊味制品”、“湿米粉”等产品的地方标准从立项、起草、审批、发布只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地方政

府和行业都很重视,制定实施效率很高。既为全国规范该类产品提供了示范和参考,又在区域性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开了个好头。

2.地方特色鲜明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具有地方特色的规范,其本身就体现了很强的地域性。对于许多具有地方特有的产品及其他事物,一般不适宜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而地方标准恰恰可以填补空缺。如针对“广式月饼”、“凉茶”、“北京烤鸭”、“安溪乌龙茶”、“云南米线”、“四川泡菜”等一系列特色产品而制定的地方标准,在规范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制定地方标准对于促进区域内产业的良性竞争和发展特色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针对性强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直接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地方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出补充,产生更强的针对性,从而促进现代产业体系的建立,实现产业转移和技术升级。如颇受广东人民喜爱的河粉、米粉执行全省统一的广东省地方标准《湿米粉(DB44/426-2007)》。河粉作为广东的特色小吃,一直没有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其简单的制作工艺使一些家庭小作坊也能参与生产,卫生条件和产品质量很难得到保证。该地方标准适用于以大米和水为原料加工制成的湿米粉,对河粉、米粉等各类湿米粉的原辅料、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净含量要求、食品添加剂、检验以及标签、包装等均做出明确规定。据了解,湿米粉生产企业均表示有了地方标准就可以更好的保证产品

的质量。

4.开拓、创新

为满足新兴行业发展需要而制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往往先于国家标准。随着行业的逐步扩展以及技术的不断完善与成熟,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就成为必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这种拓展性,使其经过一段时间实施以后,不仅发挥引领和规范新兴行业发展的作用,还为制定新的国家标准积累了可靠的经验和数据,缩短了国家标准制定的周期,资源共享。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创新性,还具体表现在能够及时把专利技术转化为标准方面,这种转化有利于推动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企业和产业的发展,如广东中山的《杏仁饼》就是很好的例子。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现状与问题

《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后有关食品地方标准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览表

序号《食品安全法》实施前《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延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

施条例》

延续

3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延续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变更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

新增

6 《卫生标准管理办法》不适用

7 《卫生标准标准审查管理办法》不适用

8 《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办

法》《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

办法》

适用

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近期出台,

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都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根据原《食品卫生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地方食品卫生标准的制定和发布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负责的,同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两个部门备案,然而这两个部门均没有制定相应的备案管理办法,缺乏规范和指导管理工作的依据。

现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部门将担负起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划、制订等管理工作。

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2008年开展的地方卫生标准实施情况

调研汇总的情况分析,全国各地开展食品类地方卫生标准工作时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卫生部门参与制修订地方卫生标准的积极性不高;二是地方卫生标准的应用不普及,存在使用不当的现象;三是地方卫生标准的宣贯培训不够。同时,地方标准在管理方面也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整体规划欠缺,科学评估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地方标准的申报、审批和立项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评估,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盲目性和随意性;二是管理手段相对落后。近年来,虽然各级地方政府对标准化工作越来越重视,但由于受到编制体制的限制,全国还没有建立覆盖各地的地方标准管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间地方标准不能实现资源共享,甚至连标准题录都难以查询,缺乏技术支撑手段,甚至出现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地方标准还在执行的现象,有的地方标准实施效果没有反馈机制,标准修订缺乏必要的依据;三是地方标准重复建设,同一对象各地制定相似的地方标准。以大米标准为例,各省制定的地方标准名称各异,等级划分繁杂,于是出现同一级别的大米质量水平不一样的情况,最终误导消费者;四是标准水平质量不高,如将一般性的产品和检验方法标准纳入地方标准,实际上已不具有地方标准的本质属性,还有的地方标准甚至将产品的尺寸、型号、规格、结构等内容定为强制性内容,无形中人为建立了技术壁垒;五是宣贯实施监督不力,普遍表现为重制定轻实施,有些地方标准文本既不向社会公开,又不印刷出版,宣贯就更加无从谈起,相当数量的地方标准束之高阁,无人问津,失去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意义。此外,标准实施还缺乏相应的监督和事后评价,一些违反地方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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