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
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抗辩
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抗辩摘要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是指在没有收到货物提货单的情况下,运输人员未经收货人许可,将货物提前放行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运输人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然而,无单放货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遇到一些抗辩,如不可抗力、货物过期或损坏等。
本文将对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以及可能的抗辩进行探讨。
一、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运输人员在未经收货人许可的情况下无单放货可能会对其造成法律责任。
根据国际海事法的规定,运输人员有义务确保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交付。
如果未经授权即将货物交付给他人,则可能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运输人员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货物损失、延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此外,相关国家的法律可能还对此类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罚款、监禁等。
二、不可抗力的抗辩如果无单放货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运输人员可能可以通过不可抗力的抗辩来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在人的能力范围内无法预测、避免或克服的客观情况。
例如,天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货物无法正常交付,在这种情况下无单放货可能是为了减少损失或避免更大的灾害。
然而,不可抗力抗辩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无法预测性、无法避免性以及无法克服性。
如果能够证明满足这些要素,运输人员可以辩称其无法在合理的范围内控制无单放货的情况,从而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
三、货物过期的抗辩如果货物已经过期,其价值已经大幅降低或货物本身已经无法使用,运输人员可能可以通过货物过期的抗辩来减轻法律责任。
例如,食品类货物在过期后可能会产生不良反应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因此无单放货的运输人员可能会辩称在货物即将过期之前放货是为了避免食品浪费或危害人体健康。
然而,这种抗辩需要确凿的证据证明货物已经过期,并且无单放货是为了避免损失或危害。
四、货物损坏的抗辩如果无单放货后发现货物已经损坏,运输人员可能可以通过货物损坏的抗辩来减轻法律责任。
无单放货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物流运输行业中,无单放货现象时有发生,给货主和运输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无单放货,即承运人在未取得托运人单据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行为。
本文将详细探讨无单放货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无单放货是一种侵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法律上,无单放货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违约行为:承运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构成违约。
2. 侵权行为:承运人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侵犯货主对货物的所有权。
3. 诈骗行为:承运人与收货人串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构成诈骗。
三、无单放货的法律后果1. 货主权益受损无单放货导致货主权益受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货物损失:承运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可能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损坏。
(2)经济损失:货主因货物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货物价值、运输费用、保险理赔等。
(3)信誉受损:无单放货行为可能导致货主在行业内的信誉受损,影响今后的业务合作。
2. 承运人承担法律责任无单放货行为使承运人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赔偿损失:承运人应赔偿货主因货物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违约责任: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3)侵权责任:承运人侵犯货主对货物的所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4)刑事责任:若承运人与收货人串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构成诈骗,承运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3. 运输企业面临风险无单放货行为给运输企业带来的风险包括:(1)经济损失:运输企业需承担因无单放货行为导致的赔偿、违约金等经济损失。
(2)信誉受损:无单放货行为可能导致运输企业在行业内的信誉受损,影响业务拓展。
(3)法律责任:运输企业可能因无单放货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如赔偿、罚款、刑事责任等。
四、防范无单放货的措施为防范无单放货行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可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合同条款:在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交付条件,确保承运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
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摘要】无单放货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没有提供相应货运单据或未经授权就擅自放行货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给货物运输过程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可能导致货物丢失、损坏甚至被盗。
在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方面,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也需要考虑货主的过失情况。
放货责任的例外情况包括货主故意欲逃避运费、货物内在缺陷等情况。
为了规范无单放货的行为,应当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加强对货物运输过程的监督,提高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只有通过规范和加强管理,才能有效避免无单放货所带来的风险和危害。
【关键词】关键词:无单放货、责任归属、例外情况、规范、危害。
1. 引言1.1 什么是无单放货无单放货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未经任何单证或者相关文件的确认而被放行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是由于疏忽或者故意造成的,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和贸易风险。
无单放货不仅严重破坏了货物运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也容易导致货物被盗、货物损坏或者货物无法按时送达等问题。
无单放货是一种十分不负责任和危险的行为,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惕。
无单放货不仅影响了货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也损害了相关各方的权益和利益。
货物的放行和接收必须依据相关的单证和文件,以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任何无单放货的行为都应该被严厉惩处,以维护货物运输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
只有通过规范和加强管理才能有效防范和遏制无单放货的问题,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稳定和有序进行。
1.2 无单放货的危害无单放货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没有提供提货单或其他必要单据就被放行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其主要危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无单放货会导致货物遗失或损坏的风险增加。
没有单据作为依据,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混乱或错放的情况,从而增加货物被盗或损坏的可能性。
无单放货会给货主和承运人带来法律纠纷的风险。
在没有必要单据的情况下放货,一旦发生货物遗失或损坏的情况,货主和承运人在责任认定上会存在争议,可能会引发诉讼纠纷,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学习指南:无单放货
⽆单放货,⼜叫⽆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如收货⼈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等。
按照国际航运惯例,承运⼈有义务在约定的卸货港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凭正本提单提货是国际海运的基本原则。
⽆正本提单放货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
承运⼈在未提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货给收货⼈,未履⾏正确交货的义务,违反提单所体现的运输合同义务;也侵犯了正本提单持有⼈(如卖⽅、银⾏等)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的物权。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无单放货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在没有有效的提单或其他相关单据的情况下被释放给收货人的行为。
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无单放货现象日益频繁,并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影响及解决措施,以期为相关领域提供参考。
二、无单放货的背景及原因无单放货现象的背景主要源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运输方式的多样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在国际贸易中,提单作为货物所有权的重要凭证,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如信息传递延迟、单据丢失、欺诈行为等,导致货物在没有有效提单的情况下被放行。
三、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一)法律责任不明确无单放货涉及多方面的法律责任主体,包括承运人、收货人、发货人等。
在无单放货发生时,各方的法律责任往往难以确定,容易导致法律纠纷和争议。
(二)风险和利益不匹配在国际贸易中,各参与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和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
当无单放货发生时,各方的风险和利益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平衡和保障。
(三)国际法规和国内法规的冲突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无单放货涉及到的国际法规和国内法规可能存在冲突。
这给解决无单放货问题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四、解决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政府应加强对国际贸易法规的制定和监管,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为解决无单放货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应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国际法规的统一和完善。
(二)加强信息传递和监管通过加强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可以有效减少因信息传递延迟导致的无单放货问题。
此外,加强对运输环节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无单放货问题,也是防止其发生的重要措施。
(三)提高各方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承运人、收货人、发货人等各方应提高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降低无单放货的风险。
同时,应加强合作与沟通,共同应对无单放货问题。
无单放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单放货,又称无单放行,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主未按照运输合同约定提供或者无法提供正本提单,承运人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无单放货不仅损害了货主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国际货物运输市场的秩序。
因此,研究无单放货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规定概述1. 国际立法(1)国际商会(ICC)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单证统一规则》(UCP 600)《UCP 600》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关于国际贸易运输单证统一规则的最新版本,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该规则对无单放货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承运人在收到正本提单之前,不得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其他第三方。
(2)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CLOS)《UNCLOS》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无单放货行为,公约要求承运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国内立法(1)我国《海商法》我国《海商法》对无单放货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海商法》第51条规定,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国《合同法》《合同法》对无单放货行为进行了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1. 承运人的法律责任(1)赔偿损失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给货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货物的实际损失、运费、保险费等。
(2)承担违约责任承运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等。
2. 收货人的法律责任(1)返还货物收货人非法取得货物,应当返还货物给货主。
(2)赔偿损失收货人非法取得货物,给货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无单放货的预防措施1. 货主防范措施(1)确保提单真实有效货主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时,应确保提单真实有效,避免因提单问题导致无单放货。
第九章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保函及无单放货
2.海运单的风险及其实务操作 载明NODISP条款:托运人不得改变收货人
例:SWEPRO海运单的NODISP条款 以银行为海运单的收货人:信用证付款时 保护收货人利益条款 (1)海运单统一规则的规定; (2)anti-privities clause; (3)加列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
解决无单放货的前景 (1)电子提单 (2)美国的尝试 (3)CMI的电子提单规则 (4)Bolero的尝试
三、电放的风险及海运单的应用
(一)电放的风险
国际贸易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存在传统提 单、海运单和电放三种不同放货方式并存的 局面。
电放: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保函,并指示承 运人或其代理以电讯方式通知其卸货港的代 理,货物无需凭正本提单放货,收货人只需 凭盖有收货人公司章的电放通知单即可提货。
之后,A公司向ZZ会社出局权益转让证明书。该证 明书载明:“就涉案货损索赔一事,经与ZZ会社商 定货损款为4853美元,在A公司支付2001年度所欠 ZZ会社海运费中已予扣除,A公司将相应权利转让 给ZZ会社。ZZ会社遂据此起诉CC船公司及FF公司, 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维斯比规则:保函在承托双方有效,但对于 第三人无效。
汉堡规则:保函在承托双方原则有效,但对 第三方无效。
民法国家及我国:承认保函在承托当事人之 间有效,承运人可据此向托运人索赔,但不 得对抗第三方。
英美国家:矛盾而谨慎的心态。
总结:由于承托双方共同欺诈第三方,因此原 则上这种欺诈的合意应认定为无效;但若因 为确认保函无效而导致承运人不能向托运人 追偿,则会使托运人间接获益,因此各国对 于保函的态度虽然都持否定态度,但往往允 许承运人依据保函向托运人索赔。
(4)若对方持伪造的正本提单要求提货,承运人放 货后会否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无单放货的例子
无单放货的例子无单放货是指在货物的运输过程中,没有正式的货运单据记录。
这种行为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包括货物的安全性、追溯性以及法律责任的界定等。
本文将通过一些真实的案例来探讨无单放货的风险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案例一:物流失窃的惨痛教训在2019年,某快递公司一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失窃,货值高达数百万元。
初步调查发现,该快递公司没有正式的货运单据记录,无法追溯货物的去向和损失的责任。
这个事件让人们对无单放货的风险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
针对上述事件,该快递公司迅速调整了其运输流程,并引入了电子货运单系统。
通过该系统,每一个货物的运输信息都会被准确地记录下来,包括寄件人、收件人以及货物的整个运输路径。
这样一来,即使在运输途中发生任何问题,快递公司可以追溯到责任人,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赔偿和补救。
案例二:火灾事故引发的安全隐患某物流企业将一批易燃品放置在仓库中,但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登记手续。
由于缺乏正式的货运单据,该企业无法提供货物来源和去向的证明,也无法说明是否按规定处理过这些易燃品。
然而,不幸的是,该仓库发生了一起火灾事故。
由于无法准确追溯和核实货物的来源和去向,现场的调查工作变得异常困难,损失无法找到合理的赔偿对象。
为了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该企业进行了一系列的改进。
他们引入了严格的物流管理系统,并建立了明确的货物追溯流程。
每一件货物都被赋予唯一的标识码,并且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相关信息都被准确记录。
这样一来,无论是事故发生前还是发生后,该企业都能够准确追溯和确认货物的运输情况,以及责任的归属。
综上所述,无单放货的确存在一定的风险。
由于缺乏正式的货运单据,货物的安全性和责任的界定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然而,通过合理的管理和科技手段的应用,这种风险是可以被降低和控制的。
在现代物流管理中,应当强调货物追溯的重要性,确保每一件货物的来源和去向都能够被准确记录和核实。
通过引入电子货运单、标识码等手段,可以实现货物的全程可追溯,加强对物流环节的监管和管理。
无单放货专题
(传输速度快,解决货物比单据先到的问题;凭密码流 转,安全性有保障。) 卖方企业尽量签订CIF或CFR合同 (卖方企业选择承运人,避免承运人与买方勾结。) 使用海运单 (不可转让性、只需确认收货人身份即可,避免了凭提 单提货的不便,也避免了伪造提单。但是对卖方不利, 可能“货款两空”。)
1.
三、承运人对无单放货承担 的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
——“恢复原状” 侵权责任: 卖方可以向承运人或者是买方(双方都是侵占人)来要求 赔偿,赔偿要弥补卖方一切损失,包括应得的利润。侵权 下,承运人不能获得诉讼时效和责任限制等保护。 竞合责任: 提单合法持有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最优的选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四、解决途径
在国际贸易中大约有50%是无单放货; 在短程运输中则几乎全部都是无单放货; 某些重要商品如矿物、油的交易中高达100%。
为什么 无单提货的现象 会大量存在 ?
一、无单放货的含义
无单放货,又称无正本提单放货,
(1)狭义的无单放货指承运人在收货人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 的交货行为。 (2)广义的无单放货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包括承运人港务 当局以及仓储公司等在内的货物持有人,在未收到正本提 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 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将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 人的放货行为。
五、案例分析
海神公司
运输合同
东方海外公司
(承运人)
(托运人、正本提单持有人)
买卖合同
无单放货
俄罗斯公司
(收货人、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
五、案例分析
分析: 1. 管辖权 海神公司与东方海外公司对管辖权没有约定,青岛海事 法院有管辖权。 2. 法律适用 该运输合同的签订、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均发生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我国法律规定:无正本记名提单向记名收货人放货属于 无正本提单放货。
无单放货急救措施
无单放货急救措施“无单放货”指在物流运输环节中,货物未经过签字或盖章的确认程序即被擅自放行。
这种情况很容易导致货物丢失、货损等问题,因此,必须采取一些急救措施来解决。
一、控制现场在发现货物被无单放货后,应立即前往现场控制局面,防止更多的货物流失或损坏。
控制现场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1.隔离现场。
到达现场后,要立即隔离整个区域,防止其他人员进入或者一些不相关的人员在现场停留。
2.维护现场秩序。
在现场中,必须保持现场的清洁、整洁,维持现场的秩序,避免发生人员拥挤或者混乱的情况。
3.保护货物。
在控制现场的同时,必须保护好货物,避免货物继续流失或者损坏。
可以采取封锁、警戒等手段来保护货物。
二、查找货物无单放货后必须及时找到货物,并对货物进行清点和确认,以确保货物数量和质量的完好。
查找货物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1.对货物进行分类。
在控制一定范围后,将货物分为不同的类型,方便查找和确认,避免混乱。
2.对货物进行编号。
对货物进行编号,可以方便货物被找到,也可以帮助确认货物的数量和质量。
3.采用现代科技。
现代科技可以帮忙查找货物,例如在货物上安装GPS,使用无人机进行空中搜索等。
三、找寻责任在找到货物后,需要对无单放货事件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找寻责任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1.查看监控录像。
如果现场有监控系统的话,可以查看监控录像,了解真正的时间、地点、人员等因素。
2.调查相关人员。
对现场和相关的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情况,确认责任人。
3.查看文件记录。
对运输单据、仓库管理等相关文件进行仔细的检查,确认是否存在错误、操作不当等情况。
四、预防再次发生经过这次无单放货事件的处理,需要对以后出现的类似问题进行预防。
预防发生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1.完善管理制度。
完善要求签价盖章确认的管理制度,保证整个流程都有严格的控制标准。
2.开展员工培训。
对相关的员工进行培训,提高整个团队的意识和准则,强化管理和运营方面的知识。
3.加强技术支持。
无单放货司法解释
一、无单放货的概念(一)凭单交货规则1.承运人应当向提单持有人交货;2.记名提单是否也须秉持凭单交货规则,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二)实际承运人凭单交货规则1.实际承运人应当凭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2.实际承运人应无船承运人请求,为履行海上运输合同签发本人提单的,根据本人签发提单的记载,应当在目的港或者中转港向无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交付货物(三)无船承运人凭单交货规则无船承运人作为承运人,应当凭其本人签发的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二、无单放货的责任性质(一)违约说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提单受让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如果承运人无单放货,构成了对法律规定之债的不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侵权说提单是物权凭证,它具有能够代替实物交付、转移货物所有权和设立担保等种种物权特性,如果承运人无单放货,即侵害了正本提单持有人依据提单而依法享有的提单项下的物权。
(三)违约与侵权竞合说由于提单既是债权凭证,又是物权凭证,因此,无单放货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权行为,受害人就无单放货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诉因。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公布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指出,“无单放货纠纷既可能产生违约的民事责任,也可能产生侵权的民事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掌握:一般情况下,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请求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的,视为违约;提单持有人向无单提货人主张权利的,以侵权论。
”权利主体第十二条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的托运人,虽然在正本提单上没有载明其托运人身份,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要求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浅析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
浅析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无单放货是指在货物交易中,没有合法的货物交接单据或缺乏必要的手续。
尽管无单放货可能看起来便捷,但它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文将就无单放货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供有效的防范措施。
一、无单放货的风险1. 法律风险无单放货违反了货物交接的合法程序,涉及到的交易可能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如果出现纠纷,双方难以举证或维权,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2. 财务风险无单放货使得交易缺乏监管和记录,难以追溯货物的流向和归属,这给财务管理带来困难。
如果货物损失或遭受损坏,可能无法追回损失或进行索赔。
3. 信誉风险无单放货容易给人留下不诚信的印象,对企业形象和信誉造成负面影响。
这可能导致商业伙伴的信任缺失,影响未来的合作机会。
二、无单放货的防范措施1. 建立完善的合同制度合同是保护交易双方权益的法律依据,应当明确规定货物交接的要求和手续。
确保合同中包括货物数量、品质、交付方式等关键信息,并要求双方在交接时签署交接单据,以确保货物流向的可追溯性。
2. 强化内部控制企业内部应建立严格的货物管理制度,确保货物流向的可控和可追溯。
制定标准的入库和出库手续,要求员工进行签字确认,并保留充分的相关记录,以便随时查证。
3. 加强对供应链的管理无单放货往往涉及到供应链环节中的不同参与方,因此应加强对供应链环节的管理。
与供应商建立密切的沟通机制,确保交货前后的确认和对账工作。
同时,要对供应链进行全面的审查和筛选,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降低风险。
4. 注重人员素质培训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培养,以提高员工的自律能力和风险意识。
定期进行培训,教育员工合规交付货物的重要性,并强调违规行为的后果,以提升员工的自律性和责任感。
5. 寻求专业服务机构的支持如果企业自身管理能力有限,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物流公司或律师团队的支持。
他们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以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合规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帮助企业减少无单放货的风险。
无单放货问题
无单放货问题一、无单放货概述(一)定义:无单放货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如收货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等。
(二)统计:无单放货在班轮运输中占20%,在租船运输中占50%,而在原油运输中则占100%(三)原因:造船技术提高,船速快,货一般先于提单到目的港,如严格依正本提单放货,压货压港(四)两面性:既不能放纵无单放货,影响提单的信誉也不能不顾现实,一味地不承认无单放货,阻碍航运和贸易的顺利进行。
四、信用证的流转程序(加)买方4发货卖方(付款人)13提货承运人(收款人)(收货人)5签提单(托运人)1 10 11 123 6 7申通付赎通开办垫请知款单知跟理付开单付证汇款票2寄信用证开证行8寄跟单汇票通知行9偿付指定行及/或议付行(五)争论:提单的性质(物权性、债权性等)无单放货的性质(违约、侵权、竞合)记名提单无单放货问题(可、不可)构成要件(主观、客观、因果关系)法律适用(海商法、民法)赔偿范围(CIF价)责任限制与免除(不能限制责任)举证责任(货方、船方)诉讼时效等均有争论(1年,2年)二、有关无单放货的案例(一)实例:“银标”轮无单放货案中国冶金进出口陕西公司(下称陕西公司)于1994年从俄罗斯进口了一批钢材9022.445公吨,CIF中国防城港,每公吨280美元,装货港为圣彼得堡。
信用证方式付款。
1994年4月22日,开证行西安工商行国际部(西安工商)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全套正本提单、商业发票等单证,西安工商行国际部通知陕西公司付款,同月25日,陕西公司同意付款。
1994年7月至1995年3月,陕西公司分期支付了部分货款。
1995年3月10日,陕西公司通知西安工商行,称因其客户尚未付清所拖欠余款,陕西公司无款赎单,提单项下全部货物归银行所有,此后陕西公司不再付款。
与陕西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的最后买方北海金鼎兴业有限公司(下称金鼎公司)于1994年4月“银标”轮抵达湛江港卸货时向该轮船代(湛江船代)要求提货,因为没有正本提单,湛江船代要求提供保函,1994年4月28日,金鼎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北海市分行国际业务部(下称北海工商)出具了以湛江船代和“银标”轮船东为抬头的担保函。
无单放货适用法律(2篇)
第1篇摘要: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未经收货人请求或同意,擅自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其指定的人的行为。
本文从无单放货的定义、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货物运输业务日益繁荣。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无单放货现象时有发生,给当事人带来了诸多纠纷。
因此,深入研究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无单放货的定义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未经收货人请求或同意,擅自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其指定的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无单放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2. 承运人未凭副本提单放货;3. 承运人凭提单副本放货;4. 承运人凭收货人出具的收货证明放货。
三、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调整海上运输关系的法律法规,其中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三十一条:承运人应当根据收货人的要求,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及时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者收货人指定的代理人。
(2)第四十一条: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其中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调整侵权关系的法律法规,其中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二十二条: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二十三条: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无单放货的责任承担1. 承运人责任(1)赔偿损失: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给收货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无单放货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在没有收到托运人提供的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者其他有权提货的人的行为。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无单放货是一种常见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分析无单放货的概念、成因、法律后果以及防范措施。
二、无单放货的概念及成因1. 无单放货的概念无单放货,又称“无单提货”或“无单放行”,是指承运人在没有收到托运人提供的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者其他有权提货的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承运人应当根据提单的规定交付货物。
2. 无单放货的成因(1)托运人、收货人等原因导致的无单放货: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等原因,如伪造提单、提供虚假信息、延迟付款等,导致承运人无法收到正本提单,从而发生无单放货。
(2)承运人原因导致的无单放货:承运人因自身原因,如管理不善、内部人员违规操作等,导致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收到正本提单,从而发生无单放货。
(3)第三方原因导致的无单放货:第三方如货运代理、仓库等,因违反规定,导致承运人无法收到正本提单,从而发生无单放货。
三、无单放货的法律后果1. 承运人的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承运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未按约定交付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承运人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者其他有权提货的人,侵犯了托运人的货物所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2. 托运人的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托运人未按照约定提供正本提单,导致承运人无法正常交付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托运人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单放货,侵犯了承运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3. 收货人的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收货人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无单放货,如伪造提单、提供虚假信息等,应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收货人如擅自将货物交付给他人,侵犯了托运人、承运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防范无单放货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明确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国际贸易中,提单(Bill of Lading,简称B/L)是重要的货物运输文件。
提单的流转与使用,对于保障货物运输安全、维护贸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无单放货”的情况,即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这种行为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本文将就此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
二、无单放货的概念及其背景无单放货,即在国际贸易中,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给收货人的行为。
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承运人提前放货或者收货人未提供正本提单而直接提货。
无单放货现象的背后,涉及到贸易安全、贸易秩序、合同履行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三、无单放货涉及的法律问题1. 合同违约问题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行为,往往违反了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将货物安全、准时地运达目的地,并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因此,无单放货构成合同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货损、货差问题无单放货可能导致货物在未得到妥善保管的情况下被提前交付,从而引发货损、货差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可能导致贸易双方的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贸易的顺利进行。
在法律上,承运人需对因无单放货导致的货损、货差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法律适用与管辖权问题无单放货涉及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问题较为复杂。
一方面,国际贸易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提单的转让和使用也可能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因此,在处理无单放货问题时,需要明确相关国家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问题。
四、解决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的建议1. 加强合同管理为避免无单放货问题的发生,贸易双方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约定货物的运输、交付等事项。
同时,承运人也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货物安全、准时地运达目的地。
2.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同时,加强对承运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提高其违规成本。
无单放货协议
无单放货协议1. 前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约束双方在无单放货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双方的合作达到高效、安全和透明的目标。
2. 定义•无单放货: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无需提供运输单据即可进行放货操作的一种方式。
•放货方:指提供运输服务的一方,即运输公司或物流供应商。
•收货方:指接收运输服务的一方,即货物的发货方或收货方。
3. 协议内容3.1 双方义务1.放货方应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并妥善进行货物装卸操作。
2.放货方应提供放货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放货单、电子放货单等,以便可追溯放货过程。
3.无单放货的货物由收货方自行对接收货进行核对,放货方不承担货物数量和品质的责任。
4.放货方有义务提供安全的运输设备和合格的驾驶员,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失。
5.双方应在合作开始之前明确约定无单放货的具体条款和责任划分。
3.2 货物追溯1.为确保货物在无单放货过程中的追溯性,收货方应提供相应的货物标识和跟踪系统。
2.在无单放货过程中,收货方可要求放货方提供放货证明和相关运输记录。
3.若出现货物丢失或损坏的情况,收货方有权要求放货方提供相应的赔偿和解决方案。
3.3 运输保险1.放货方应在运输过程中为货物购买相应的运输保险,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2.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丢失,放货方应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3.放货方和收货方应在合作开始前明确约定运输保险的责任和赔偿范围。
3.4 合作终止1.若一方违反了无单放货协议中的约定,对方有权终止合作关系,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2.终止合作后,双方应进行货物清算,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结算、赔偿金结算等。
4. 风险与责任1.无单放货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无法准确追踪和核对,存在较高的风险。
2.无单放货的货物数量和品质由收货方自行负责核对,放货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发生货物丢失、损坏或其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5. 协议变更1.对于无单放货协议的任何改动和修订,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FOB无单放货
D 悉尼袋鼠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在目的港悉尼,C和 D 是一直保持联系的,其实,客户C真正指定 的货代是 D
C 会跟D说近期有票货在中国已经做好,请这边安排运到 悉尼,并给他报价。
然后D就会找到B,说有票货已经做好,烦请报价
B 报价给D,然后D根据B的报价稍加利润回复给C
出口企业为规避FOB合同下被无单放货的风险, 货主要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1、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
CIF或CFR条款,力拒FOB条款, 避免外商指定船公司、境外货 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由 我方掌握安排运输的主动权; 签约前应注意掌握外商的资信 等情况。
2、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 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 运人安排运输,可接受知名的 船公司,尽量避免接受指定的 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
国际贸易进口总体流程图(FOB价)
进口商
①签订购货确认书
出口商
③ 许申 开 可请 立 证签 信 ②发 用
证
④委托托运、报检、 报关、保险
货代公司
⑤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银行 许可证管理局 (进口地) (进口地经贸委)
国家外汇管理局 ( 进口地 )
A 出口商,顺德超级家具有限公司 B 指定货代,深圳刘氏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C 国外采购商,澳大利亚悉尼太平洋有限公司
3、境外货代提单必须 委托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的 货代企业签发,货主可要求 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 具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放货 保函。
4、外商资信不明的, 即使先前双方有贸易来往, 在FOB贸易条款下,出口企业 尽可能结汇成功后继续分批 出口。
C 认可了 D 的报价后,双方就产生合作关系
A 和 B 之间相互联系后,确认货好,配船订舱,安排出运,双方对好 提单。
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以及法律责任
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以及法律责任近年来,随着海上货物运输的不断发展,无单放货问题日益引起关注。
无单放货是指运输班次在未获得进出口单证的情况下,将货物从船上放下并由代理人或货主自行处理的行为。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是一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会对整个运输行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无单放货的定义、原因及对运输行业的影响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无单放货的定义所谓无单放货,是指货物到达目的港时,运输班次在未获得进出口单证及海关审批的情况下,将货物从船上放下并由代理人或货主自行处理的行为。
这一行为虽然可以提高运输效率,但是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同时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对其进行规范管理。
二、无单放货的原因目前,无单放货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1、货主不符合单证要求。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货主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准备齐全的单证,并在运输过程中随时提供。
但是有些货主可能没有准备好完整的单证,或者单证不符合要求,导致运输班次无法获得进出口单证,只能选择无单放货。
2、代理人处理不当。
代理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起着重要的角色,负责协调运输、清关等事宜。
但是有些代理人缺乏专业知识或者不谨慎,没有及时了解单证的需求,导致无法获得进出口单证,只能选择无单放货。
3、事件突发。
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难免会存在突发事件,如天气恶劣、海盗袭击等,这时运输班次为了避免货物的损失和延误,可能会选择无单放货来提高运输效率。
三、无单放货对运输行业的影响无单放货对运输行业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风险。
无单放货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会给运输班次和代理人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可能遭受处罚甚至被罚款。
2、安全风险。
无单放货可能会导致货物的损失、盗窃以及运输车辆损坏等安全风险,给货主和运输班次带来重大损失。
3、信誉风险。
无单放货会降低运输班次和代理人的信誉度,可能导致客户流失和业务萎缩。
四、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无单放货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其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类:1、行政处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研究尹圆圆[摘要]:提单制度是海运业的核心内容,提单作为海运各方贸易的凭据,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航运事业复杂多样,海运风险不可小觑,为了维护提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凭单放货更是大势所趋。
然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国际航运和贸易事业的迅速发展以及商业快速效率的冲击,无单放货大量衍生并普遍存在着。
同时,规制无单放货的法律还不完善,两种情况相结合,严重影响的航运秩序,制约着贸易业和航运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就无单放货的风险和防范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提单;无单放货;法律责任;对策国际贸易依赖于运输的发展,“有效率的大规模的商品运输,乃是商人资本主义求生存和扩展所不可缺少的”。
对于海上运输而言,提单是海商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证。
无单放货这一现象伴随着提单制度的出现而出现,尤其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的无单放货案件越来越复杂,涉及问题越来越多。
其实,无单放货案件不仅在中国出现,在全世界范围内也层出不穷。
海上运输往往具有国际性,因此无单放货案件经常涉及多国当事人利益,解决好无单放货带来的纠纷与法律隐患,关系到国际海运事业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前途,因此加强无单放货制度的研究和解决不仅每个国家自身责无旁贷,国家间相互合作,加强沟通更是不可或缺。
一、无单放货性质和法律责任(一)无单放货的产生及定义凭单放货的优势不可置疑,但是基于一个前提,“即提单流转速度比船速快,提单总能在货物运抵目的港之前送达收货人,从而使收获人能及时提货。
”这一假设是建立在传统的件杂货运输方式之上。
1随着集装箱的广泛使用,海上货物运输的速度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同时,由于提单流转的特殊性,货物先于提单到达目的港也就很常见了。
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急于交货,而买方急于提货,这两种商业倾向结合的结果便是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俗称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主要具有以下几种形式:(1)货抵目的港,承运人凭保函将货物交给提单所载收货人以外的第三人,这是最为常见的一种。
(2)由于目前航海科技的发展,船舶航速极大提高,但是由于单据流转需要经过层层关口,速度相对就会慢下来,如果船舶早于提单到达目的港,承运人为减少港口费用和尽快开始投入新的航次,会将货物放给无正本提单的持有人。
(3)承运人与提货人恶意串通欺诈正本提单的持有人。
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对正本提单持有人会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而且,有可能无处追偿,因此,这种情况很少发生。
(二)无单放货与错放货1北京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第60页。
广义的无单放货也包括错放货,指承运人恶意处分货物,明知提货人没有权利仍允许其提货。
如果承运人与提货人恶意串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二者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当然,正本提单持有人也可以违约向承运人请求赔偿。
(三) 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无单放货法律责任主体一般包括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和无正本提单提货人。
通说往往将我国海事法院在审判无单放货的审判实践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80年代末至90年代,此段视提单为绝对无权凭证,凡无单放货便构成侵权,提单持有人在诉讼中肯定胜诉,且承运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其理论根据是提单是无权凭证。
第二阶段是1993年至1997年,此阶段仍视提单为物权凭证,但不是绝对的物权凭证,即所谓的“既认单又认人”。
海事法院把提单视为物权的形式要件,而把提单持有人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作为实质要件,而且当提单持有人的行为构成对无单放货的认可或对凭单提货权利的放弃时,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阶段是1997年至2000年,此阶段将无单放货的性质由侵权改为违约或兼采侵权说或违约说。
2根据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对提单的定义即“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提单在承运人托运人之间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无可厚非,但由于在海运业务中,买卖双方往往以FOB或CIF价格签订买卖合同,这种情况下,货物自越过船舷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因而我认为在2司玉琢:《关于无单放货的理论与实践—兼论提单的物权性问题》,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00年卷,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
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提单就是运输合同本身,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提单持有人的利益。
而且,我国《海商法.》78条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承运人凭单放货构成提单合同下的保证义务,承运人无单放货理应认定为违约行为。
在责任承担上,采用侵权责任说时,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如果“无单放货”行为正在进行, 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 如果侵权行为已经完成,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返还财产, 或者在返还财产不可能的情况下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损害偿处折价赔偿其直接损失以外, 还应当对其它间接损失予以赔偿。
采用违约责任说时,承运人就其“无单放货”须承担的违约责任有: 支付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退还全部运输费用和赔偿提单持有人可得利益损失以及货物损失。
3对于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应看其是否存在承运人的委托,如果承运人委托其交付货物,责任由承运人承担,否则,由于实际承运人与提货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他将承担侵权责任。
同理,对于承运人的代理人和受雇人,港口经营人的无单放货责任也按实际承运人一样对待。
另外,无单提货人的法律责任也是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有人主张是侵权,有人主张是不当得利。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承运人往往因无单提货人的行为无法向正本提单持有人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使正本提单持有3司玉琢:《论“实际承运人”的责任》,载《中国海商法协会通讯》2000年增刊,第7页。
人的债权受到侵害,无单提货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多数情况下将无单放货行为视为侵权行为。
对此,比较权威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公布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中指出,“无单放货纠纷既可能产生违约的民事责任,也可能产生侵权的民事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掌握:一般情况下,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请求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的,视为违约;提单持有人向无单提货人主张权利的,以侵权论。
”二、无单放货保函的使用(一)无单放货保函的定义和功能。
无单放货保函是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为目的,由提货人或第三人向承运人出具的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允诺。
该保函通常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方面是提货人凭保函和副本提单提取货物,另一方面是承运人借保函转移无单放货风险,当承运人遭遇正本提单持有人索赔后由提货人或担保人补偿承运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与保证不同的是,无单放货保函可以由提货人自己提供,而保证则不可以。
(二)无单放货保函的效力。
从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分析,对于无单放货保函的法律效力都没有明确规定。
《汉堡规则》也仅对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法律效力作出了规定:“任何保函或协议,据此托运人保证赔偿承运人由于承运人或其代表未就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或货物的外表状况批注保留而签发提单所引起的损失,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受让提单的任何第三方,均属无效。
这种保函或协议对托运人有效,除非承运人或其代表不批注本条第2款所指的保留是有意诈骗,相信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在后面这种情况下,如未批注的保留与由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有关,承运人就无权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要求托运人给予赔偿。
”我国司法解释也是参考了《汉堡规则》以承运人是否具有对第三人的恶意行为作为评价海运保函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承认善意的保函相对有效性。
无单放货保函的有效性应满足一定的条件:(1)承运人不明知而无欺诈。
若承运人明知提货人非真正的提单持有人,其交货行为将导致错误交付,或主观存在恶意,与提货人串通骗取货物,构成欺诈。
该保函在承运人与提货人之间也无效,承运人不得向提货人追偿。
这与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原理相似。
(2)不能对抗正本提单持有人。
该保函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承运人不能以该保函的存在对提单持有人提出免责抗辩。
(3)符合合同有效要件。
即保函主体适格,保函内容合法,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公序良俗。
无单放货保函的存在,虽客观上平衡了承运人和提货人之间的利益,减少在国际贸易中货物受阻,避免大量货物滞留港口,一定程度有利于缓解运输中的矛盾,但是无单放货保函是兼具正反两面的“双刃剑”,无单放货保函增加了航运和贸易运转的风险,冲击了提单的信用机制,破坏了提单的流通秩序和正常的航运秩序,一定程度地危害到国际贸易的安全,给国际贸易和海运的欺诈制造可乘之机。
三、从价值衡量看无单放货(一)船东与货主利益的平衡海事责任制度与一般民事责任机制不同,在追求经济效益化的同时,其责任基础的构建以对海运业的保护为基本精神。
着眼保护和鼓励海运业的发展,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等海运主体诉请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适用1年短期的时效,防止提单持有人绕过违约之诉而以侵权之诉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诉请损害赔偿。
但是,货物的运输需求是海运业发展的动力,货主的利益更不容忽视,海商法78条确定了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提单关系是根据法律设定的,凭单放货是基本原则,从而为维护提货人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正如前面所说,无单放货保函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平衡承运人和提货人之间的利益,减少在国际贸易中货物受阻,避免大量货物滞留港口,一定程度有利于缓解运输中的矛盾,但是无单放货保函是兼具正反两面的“双刃剑”,无单放货保函增加了航运和贸易运转的风险,冲击了提单的信用机制,破坏了提单的流通秩序和正常的航运秩序,一定程度地危害到国际贸易的安全,给国际贸易和海运的欺诈制造可乘之机。
(二)协调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关系。
在中国坚持又好又快的发展趋势下,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成为大势所趋。
在贸易和海运领域,法律规制是以有效的配置和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利润为要求。
公平要求在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合理、恰当地配置权利义务,严格坚持凭单放货的要求,但是,航运业发展迅速,提高作业效率也至关重要。
因此,应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提货保函的效力,兼顾航运实践商业运作的效率效益。
海商法是海运商人的法律,利益的最大化是法律价值取向,但公平是法律的真谛,在追求利益和效率的同时,法律的公平理念时时刻刻存在着、支配着、渗透着。
四、避免无单放货风险的对策(一)对收货人提供的保函进行严格的把关。
承运人应坚持要求保函由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
如果保函由背景和实力不为承运人所了解的方面提供,承运人将承担很大的风险。
在现实生活中可以发现,有的公司在凭副本提单提货时,经常由自己出具保函,有的甚至出具个人保函,即使在由第三者出具保函的情况下.也有很多人不写明担保范围和保证人应予担保的责任,在担保函的形式上也极不正规,往往事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对此必须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