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哪条规定不能签两份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40条内容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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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签劳动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1、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
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根据双方的需求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同时,如果有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该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3、对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别注意(1)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发生工伤事故则要承担相关责任。
劳动合同范本甲方: 乙方:北京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性别:委托代表人: 学历年龄:甲方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北京市邮政编码:家庭住址:根据《中华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签双重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风险双重劳动合同
签双重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风险双重劳动合同签双重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风险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关于双重劳动合同一是看你在企业医院时是与企业还是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如果与企业有劳动关系,就有可能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如果与医院有劳动关系,因为医院已撤消,就没有双重劳动关系。
如果有双重劳动关系,后面的医院又不知道,就存在向后面的医院隐瞒双重劳动关系的问题,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但是如果劳动部门不追究,经协商能保留劳动关系,这都不是问题,关键是劳动行政部门怎么做。
双重劳动关系怎么处理?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享有两个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或表现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现为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个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现象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表现为一个从隐性到显性的过程。
一、双重劳动关系产生历程。
为了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社会经济水平,我国政府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而市场经济体制本身要求经济资源的配置主要通过市场来完成。
我国政府的努力,一方面为扭转过去僵化的劳动力配置体制提供了契机,另一方面也双重劳动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适宜土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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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
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包含哪些条款《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立法精神劳动合同法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立法精神劳动合同法二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立法精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第二项规定,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
就是说:到了退休年龄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没有剥夺了退休人员的劳动权,退休人员还可以参加力所能及的工作。
也可以自愿参加家庭、社会等各种劳动。
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权益,退休人员已经享受养老保险,生活上有了保障,社会保险也由国家负担,应该享受养老了。
在继续工作就不应该再享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聘用退休人员,但是真正能适应老年人的工种非常有限。
老同志既有丰富的经验,也不会让用人单位真正降低用工成本。
用人单位盲目降低用工成本,也会影晌用人单位的发展和效益。
用人单位只是调整劳动力的合理分配,更适应我国老龄化的趋势,从长远看不会影响劳动力的就业。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没有第二款。
你说的可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二十四条第二款,是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的就业限制,详细可以网上搜索全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项内容是什么?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六: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有哪些风险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劳动合同有哪些风险《劳动合同法》有效促进了用工制度的完善,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存在一些误区,这些问题有可能损害劳资双方的切身利益。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结合已经处理的相关案例,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规避可能存在的六大风险。
风险1.玩伎俩胡乱签名盖章孙某、李某在a公司工作一年后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a公司称已与孙某、李某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劳动合同书,并称二人未与公司当面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在合同书上仅盖有个人印章(未备案)。
孙某、李某二人均否认该签章的真实性,并要求进行鉴定。
风险: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制度。
a公司如无法证明该合同系二人签署,则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提示:用人单位应该规范合同签订制度,确保所签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采取现场签订或按手印等方式,以避免张冠李戴,因工作需要向劳动者刻制手章的,应当在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并在发放时做好签字确认工作。
风险2.为避税签订阴阳合同出于避税等因素的考虑,刘某与b公司在劳动合同上写明的月工资为1400元,但刘某实际月工资为5000元,其中1400元通过银行发放,剩余3600元现金发放。
合同到期后,b公司要求以月实际工资1400元的标准“继续履行合同”,刘某不同意续签,遂产生纠纷。
风险:工资数额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及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能够获得的补偿,在本案中刘某如无法提供另外3600元收入的证据,则只能按照1400元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并且无法获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提示: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实事求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如劳动者已经不慎签订了“阴阳合同”,则应利用录音笔、手机等工具收集相应的证据,并与用人单位及时协商变更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法常见问题汇总
劳动合同法常见问题汇总1、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来说,《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保护谁的权益呢?解答:《劳动合同法》是应该向劳动者倾斜,还是应该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并重平等保护,一直是充斥于立法整个过程的问题。
最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地位表述顺序上稍有改变。
《劳动法》第1条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重规范基础上,又特别提出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可以说,相对于《劳动法》来说,《劳动合同法》作了“有限度的让步”。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可见,在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上,《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显然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
因此,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不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定劳动合同。
而只要签定劳动合同,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解答: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北京市职工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公劳动合同后公司不续签北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北京市职工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公劳动合同后公司不续签北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北京市职工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公劳动合同后公司不续签单位可以不续签,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就可以《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北京市合法的劳动合同能签两年?第十三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与运用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与运用《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法》该条的理解,用人单位有一次终止合同的权力还是两次终止合同的权力?实践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即用人单位这时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条规定在“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之前需具备三个条件:(1)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3)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第2项均无“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只要达到10年则可直接签订,第3项中增加了“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根据法条前后文意思应当是指前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再次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要求,则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则因为缺乏双方共同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终止,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因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而无法达到目的。
两种不同的理解,对劳动者权利有着截然不同的影响,到底《劳动合同法》立法原意是哪种解释呢?我们其实可以从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新闻发布会上的有关说明找到答案。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新闻发布会上对此问题进行了说明,立法机关的意见与第一种意见一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情形,这两条规定的情形就是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要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3年劳动法劳动合同
2023年劳动法劳动合同2023年劳动法劳动合同1一、“两份都在单位手里”,暂且不说合同内容是否有违反法律的地方,单独这种持有合同的方式就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也就是您的公司的这种做法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是您处在对合同内容不知情的境地。
一份合同如果当事人对于具体合同的权利义务都不清楚的话,那么又如何履行义务甚至享受权利呢。
二、“连签了几年都不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如果合同的具体工作年限这么重要的条款您都不清楚的话,那么毫无疑问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就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如果您已经在这家单位工作,那么你们之间就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
三、“签了几年都不知道”这种情况您还需注意的是劳动合同分为三种,分别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不知到您的合同是哪一种?我想在这份合同中应当对这个劳动期限有了具体的规定只是您个人因为“两份都在单位手里”而不清楚具体内容而已。
四、“想解除的话应该怎么办”,您指的应当是您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那么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您能够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那么您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你可以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然后要求接触劳动合同;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在用人单位严重违法的情况下您可以直接接触劳动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对方。
五、“还有违约金的问题”,您指的如果是劳动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条款,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法简答题
1、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为什么不直接通过诉讼解决而必须先进行仲裁?我的答案:这是法定的程序,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对于仲裁结果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款赋予了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第5、47、48、49、50条对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以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情形做了不同规定,区分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不同主体所享有的不同诉权,也进一步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对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平衡划分,从程序上给予当事人权利以公平、有力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分别在该法第48、49条中作出了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不同主体所享有的不同诉权的划分。
该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对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但此处仅限于劳动者为适格主体。
对于单位能否向法院针对于第47条的规定的仲裁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该法作出了第49条规定该条款赋予了用人单位针对六种法定情形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用人单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该法第五十条赋予了劳动争议双方平等的诉权,即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解释的方法之一即为体系解释,从上述法律规定上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总则中第5条规定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常见问题
《劳动合同法》常见问题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告知义务吗?《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四、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能否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扣押证件?《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五、什么是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哪几种?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从合同的生效之日开始,到合同的终止之日结束。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六、什么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七、什么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何签订?《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案例篇一: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1劳动合同续订环节劳动争议实务解析劳动合同续订是指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继续雇佣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双方就继续建立劳动关系而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
劳动合同续订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
实践中劳动合同续订环节往往容易发生纠纷,本文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劳动争议案例,对劳动合同续订环节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处理劳动合同续订环节劳动争议提供一些参考。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案例:小王20XX年1月5日入职某公司,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一份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1月5日至20XX年1月4日。
小王在20XX年元旦休假后在4号回到公司上班,公司却给了小王一份通知,通知上写由于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经慎重考虑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中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是否需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答案是肯定的。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经济补偿的支付进行了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20XX年1月1日前后,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如何计算?案例:张某20XX年12月1日加入深圳某公司担任工程师职务,公司与张某每年均签订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最后两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XX年12月1日--20XX年11月30日,20XX年12月1日--20XX年11月30日,张某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
2023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2023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关于2023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1一、未签劳动合同先知法劳动合同是约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行为以及处理今后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的每个环节,都需要劳动者有一定的法律常识,所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都有哪些法律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蔡法官介绍,我国有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很多,其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最为全面,是规定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
此外,有关劳动合同的法规主要有《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二、合同形式、内容要合法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首先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当用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合同至少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求职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劳动组织,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三、合同细节仔细审查劳动合同主要应包含下列内容: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要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数。
四、陷阱合同要警惕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千方百计在劳动合同中设立种种陷阱,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主要包括:在合同中设立押金条款;采用格式合同,不与劳动者协商;在合同中规定逃避责任的条款,对于劳动者工作中的伤亡不负责任;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但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等等。
签订了前后两份合同应该以哪份为准_劳动合同应该签订几份
前后合同效力应该以哪份为准1、如果后一份合同是前一份合同内容的补充的话,往往我们将后一份合同认为是前一份合同的补充协议,此时,只要内容不冲突,那么两份合同都是有效的。
如果有冲突的话,则一般是以后一份合同为准。
2、原则上,在存在前后合同的情况下,我们都是要根据协议内容确定,一般以在后合同约定为准。
合同无效的情况(一)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无效五种情形解读:(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
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
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
中职法律实务技能大赛试题 模块二 法律专业知识1
中职法律实务技能大赛试题模块二法律专业知识1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5分,共50分)1. 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坚持以()为中心 [单选题] *A司法机关B 人民(正确答案)C 政府D 党2.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 [单选题] *A 主体和客体B 权利和义务C 主体、客体和内容(正确答案)D 主体、权利和义务3. 在我国,不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国家机关包括() [单选题] *A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B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C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正确答案)D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4. 赵某与陈女订婚,付其6000元彩礼。
双方后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约。
赵某诉请陈女返还该彩礼款。
法官根据有关法律及其相关法律解释等相关规定,认定该现金属彩礼范畴,按照习俗要求返还不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陈女返还。
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单选题] *A 法官所提及的“习俗”在我国可作为法的正式渊源B 在本案中,法官主要运用了归纳推理的司法技术C 从法律体系角度看,规定婚姻的法律制度中有若干条款属于行政法部门(正确答案)D 该解释属于规范性司法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5. 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使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单选题] *A 由单一制变为联邦制B 由单一制变为“一国两制”C 没有任何变化D 还是单一制,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正确答案)6. 在我国有权提出宪法修改议案的主体可以是() [单选题]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确答案)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D 六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7. 钱某有一幅祖传古画,市值100万元,高某为了低价收购该古画,伙同某艺术品鉴定家孟某欺骗钱某该画是赝品,价值不超过10万元,钱某信以为真。
后钱某以15万元将古画卖给了不知情的陈某。
职场新手请注意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知道的知识
职场新手请注意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知道的知识进入职场,大家首先接触到的具有于的合同就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不少人拿到劳动合同的那刻,可能连合同内容都没看清,就挥着笔杆子“签签签”,觉得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
签订劳动合同时,我们要清楚此合同的真正意义,并在自己利益受到侵害时,合理合法的去运用合同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进入社会工作时,我们都需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书面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知道下面这些知识:一、什么是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二、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劳动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三、劳动合同有什么作用?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法律形式。
2.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
3.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双重劳动关系司法解释有哪些
双重劳动关系司法解释有哪些2、原劳动部于1996年10月31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雇佣和被雇佣之间确立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但有的时候,一个人会有两份工作和两个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为了规范市场,国家也出台了▲双重劳动关系司法解释,对于这样的双重劳动关系进行了解释说明。
双重劳动关系是比较特殊的,接下来,小编将介绍双重劳动关系的内容。
▲一、双重劳动关系司法解释双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主要有:1、《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原劳动部于1996年10月31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5、《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缴纳社会保险的规章规定也在强化这一观念。
▲二、双重劳动关系下的用工风险▲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没有给员工签合同,老板和员工私了有没有合同草稿
公司没有给员工签合同,老板和员工私了有没有合同草稿老板和工人签劳动合同,从来不把合同给工人一份,两份合同都让人事保存。
工人们甚至都不记得还有合同这码子事,直到小王的入职打破了这种状态,让老板吃不了兜着走。
小王是工厂新入职的叉车工。
小伙子二十出头,技校毕业,脑子很灵光,敢作敢为。
入职第一天,他就和人事经理吵了起来。
小王上班第一天,人事经理找小王办理入职手续。
双方签完劳动合同后,人事经理把两份劳动合同全都收回。
小王向人事经理要一份合同,人事经理不给。
小王问道:“合同不是一式两份,公司留一份,另一份给我吗?”人事经理:“咱们厂子里员工的合同都是人事部门统一保管!这是十几年的传统了。
员工不能自行保留合同。
”小王反驳:“你们这样做不合理啊!按照劳动法规定,员工有权利保留一份劳动合同。
”人事经理有些不耐烦,没好气地对他说:“哪有那么多条条框框的规定啊,入乡随俗这个道理你懂不懂啊?”小王不甘示弱:“入乡随俗也要讲法律啊。
厂子里的规定难道要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吗?”人事经理有点急了,坚定地说:“不给就是不给,你少说废话!”小王拍着桌子说道:“你必须给我合同!”两个人在厂子里大声嚷嚷起来,越吵越凶,引来大家驻足围观,甚至惊动了老板。
老板过来给人事经理和小王劝架,让他们各自回去工作。
工厂里的老师傅对小王说:他在厂子里工作十几年了,自己从来没有拿到过劳动合同。
只记得人事经理每隔几年都会让他去签一个书面的东西,说是劳动合同续签。
老板说合同是重要的文件,保存在工人手里,万一弄丢了,谁负责啊?所以合同都是由工厂人事部统一保存。
老师傅说他根本没有理会这码事。
工厂里的工人都把拿不到合同这件事当作习以为常。
人事经理一直没有把小王的劳动合同返给他一份。
小王也没有再去人事经理要合同。
大家以为这件事就这样过去了。
突然有一天,人事经理收到了劳动监察部门发来的通知:关于公司不返给员工劳动合同这一事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公司在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对公司实施每人千元标准的罚款。
公司与员工签订两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与员工签订两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基本案情:老钱看到A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向A公司提出应聘。
A公司审核老钱的基本信息及应聘材料后,同意录用老钱,但提出,老钱需要与A公司同时签订两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其中一份约定工作时间为上午7点30分至11点30分,另一份约定工作时间为下午1点30分至5点30分。
老钱不明白公司为什么要把一份合同拆成两份来签,公司解释说这是公司的制度安排,对老钱的权益不会造成负面影响。
老钱也就答应了A公司,签订了两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A公司通知老钱到期后不再续签,老钱没有异议。
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时,老钱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A公司答复老钱,因为老钱与A公司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所以A公司不需要向老钱支付经济补偿金。
老钱感觉自己被A公司忽悠了。
老钱认为,自己与A公司签订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实际上,自己是按照正常全日制的工作上班的。
A 公司采用这种方式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问题:本案中,A公司与老钱签订的两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解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4、本案中,A公司与老钱虽然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结合两份合同的内容来看,应认定老钱与A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全日制劳动关系。
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用(5篇)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
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本店铺整理的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可以签订、应该签订及视为签订三种情形:一、可以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应该签订: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3类: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这20XX年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实施前的工作时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自20XX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固定劳动合同次数,跨年度的劳动合同和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都可以视为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次签订的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法定被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则用人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后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自20XX年1月1日后,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此,用人单位应注意不要将试用期约定成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视为签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注意,此工作年限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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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哪条规定不能签两份合同(一)
同时签两份劳动合同可以吗
对于需要钱的人来说,他们也许等不了一个安稳的职业,默默努力等待升职。
他们宁愿早晚打工来赚现钱。
随着自由职业者的需要,从事兼职工作的人也越来越多,劳动者同时签订两份劳动合同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那么,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吗?今天来探讨一下。
(一)同时做两份工作签两份合同合法吗?
如果劳动合同有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规定,本单位的劳动者不得到其他单位兼职,那么劳动者就不能做兼职,否则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以追究该劳动者的责任,对其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该劳动者以及兼职的单位共同赔偿。
但是劳动法同时也规定了,如果兼职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造成了实际的损失的,劳动者和兼职的单位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
1、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和两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全日制用工只能和一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三)相关法规——劳动合同法
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同时签两份劳动合同能否被允许,要看工作的性质是什么分别参考,
劳动者需多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过,打工的你可能也没有那么多时间注意劳动合同。
建议你有什么问题,
要及时问律师解决。
易法通免费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哪条规定不能签两份合同(二)
同时签两份劳动合同可以吗
对于需要钱的人来说,他们也许等不了一个安稳的职业,默默努力等待升职。
他们宁愿早晚打工来赚现钱。
随着自由职业者的需要,从事兼职工作的人也越来越多,劳动者同时签订两份劳动合同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那么,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吗?今天来探讨一下。
(一)同时做两份工作签两份合同合法吗?
如果劳动合同有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规定,本单位的劳动者不得到其他单位兼职,那么劳动者就不能做兼职,否则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以追究该劳动者的责任,对其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该劳动者以及兼职的单位共同赔偿。
但是劳动法同时也规定了,如果兼职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造成了实际的损失的,劳动者和兼职的单位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
1、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和两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全日制用工只能和一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三)相关法规——劳动合同法
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同时签两份劳动合同能否被允许,要看工作的性质是什么分别参考,
劳动者需多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过,打工的你可能也没有那么多时间注意劳动合同。
建议你有什么问题,要及时问律师解决。
易法通免费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哪条规定不能签两份合同(三)
一是口头合同。
这类合同一般由朋友、亲戚、熟人介绍到用人单位,双方只有口头意向承诺,碍于情面或觉得麻烦,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文件,没有签字认可。
一旦发生纠纷,空口无凭,无据可查。
二是简单合同。
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内容过于简单,基本要素残缺,没有必要的细节约束。
三是“暗箱”合同或者称为“一边倒”合同。
这类合同的内容往往明显偏向用人单位一方,多数是用人单位事先根据自身利益拟定,只强调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务工者义务,对务工者利益涉及很少,一笔带过,且不征求务工者意。
这类合同往往内容模糊,滥用所谓的解释权。
四是抵押合同。
少数用人单位要求务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证件、财产抵押之后才能上班。
当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务工者时,就以种种理由不退还抵押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