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成因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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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成因及其应对

近年来,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调解、庭审时做虚假陈述,导致案件真伪不明、事实不清,不仅仅增加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而且增加了法官审理案件的难度,无端耗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有必要对此进行分析并予以积极应对。

一、虚假陈述的主要表现

1、签名否认型。对于在借条、欠条、出库单、对帐单、收货单等等书面证据上的签名,即使是常人看来足以认定为其本人的签名也矢口否认,法院不得不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使得审理周期延长。

2、装疯卖傻型。对明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案发经过,或者与纠纷事实关系密切的主要细节,以“时间长”、“记不得”、“不清楚”等等为由,一问三摇头。

3、是非颠倒型。明明已经收到的货物偏偏不予认可,明明已经实施的行为却坚决否认,其陈述与法官后来查明的事实完全相反。

4、移花接木型。把此笔业务说成是彼笔业务,把一笔往来说成两笔往来,把实施民商事行为的地点、时间等进行转换、嫁接,扰乱法官的视听。

5、弄虚作假型。一是无中生有。农村户口的,找来了城镇暂住证;在家务农的,找来了某的工资发放表;二是偷梁换柱。把休息时间、误工时间延长,把被扶养人的子女数减少,总之,把证据朝有利于己方的一面进行“调整”。

二、虚假陈述的成因

1、道德诚信缺失。传统的诚信为本的观念被唯利是图的实用主义价值观所取代,这些人成天所思考的是怎样把别人的钱装进自己的口袋,至于所采取的方法是否合法、是否符合道德诚信原则,在所不顾。

2、趋利避害心理。诉讼中,当如实陈述将有可能使自己失去既得或可得利益时,便本能地选择采用虚假陈述,当然,这种心理与诚信根本缺失尚不能划等号。

3、书面证据缺失。由于足以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书面证据缺失,当事人的行为多从口头而来,一旦形成纠纷,便为虚假陈述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4、合同条款不完善。某些合同纠纷因为一些主要条款欠缺或文字表述有歧义,当事人便从各自的利益出发,进行对己方有利的陈述。

5、财务手续不完备。如付款不签字、结帐不收回欠条,一些微型老板一人身兼出纳、总账、保管员、发货员数职,不建帐、不记帐或者票据不入账等等,一旦产生纠纷,根本无据可查,使虚假陈述者有机可乘。

三、应对虚假陈述的策略

1、强势推进诚信文化建设。采取政府主导、传媒搭台、全民参与的方式,通过领导干部率先垂范、诚信文艺下乡、诚信标兵评比、诚信挂牌等多种方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诚信文化,使诚信深入人心,形成讲诚信光荣、违诚信可耻的道德观、价值观和社会舆论氛围。

2、加强小、微型的财务管理。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和能动培训等服务,鼓励、引导小、微型健全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规范日常财务收支行为,避免财务漏洞或财务瑕疵。

3、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在实施民商事合同行为时,强化法律意识,坚持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同时,提高业务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对合同的主要条款采取多层审查、把关模式,防范因不懂法律、粗心大意、业务不精等出现的主要内容缺失或用语歧义现象。

4、法院加大对虚假陈述者的制裁力度。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故意进行虚假陈述、证据确凿的,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按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妨碍民事诉讼对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且可同时处以15日以下司法拘留,并且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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