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权
专利侵权判定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浅析
专利侵权判定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浅析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有: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2、等同原则。
3、禁止反悔原则。
4、捐献原则。
5、先用权原则。
先用权原则即先用抗辩权,源自于法律的公平原则。
6、实施公知现有技术不侵权原则(现有技术抗辩原则)。
其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受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本文着重从制度设计的底层逻辑分析为什么等同原则受到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
等同原则的渊源历史:专利法通过授予发明临时的“垄断权”来“促进科学和技术的进步”。
这种“垄断权”是一种财产权,像其他财产权一样,其边界应该是明确的。
边界的明确对促进科技进步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使我们能够对发明进行有效的投资。
专利持有人应该知道什么是属于他的,而公众应该知道什么不属于他(专利持有人)。
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专利法要求发明人“清楚、简要地限定其发明”,这是法律试图在专利持有人权利与公众利益之间寻找平衡。
发明人基于法律承诺的“垄断权”利益不断促进科技进步,而公众也应该在专利持有人独享的权利范围之外被鼓励去追求发明、创造和创新。
但问题在于:任何语言都有其局限性,书面表达更是如此,文字很难抓住专利申请中某一事物的实质。
专利申请人在为其发明申请专利并将其公开的同时,也承担着其他人不遗余力地钻专利语言空子的风险。
一项发明大多以有形的结构或者一系列图纸的形式存在。
语言描述常常是为了满足专利法的要求而在事后形成的。
这种从机器到语言的转化所带来的意思偏差,难以避免。
而且,一项新奇的发明无法用现存的语言描述,是合理现象;字典因其滞后性无法始终跟得上发明者的脚步。
从逻辑上而言,事物并不是以语言为基础才被制造出来的,事实正好相反,语言是以事物为基础才存在的。
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语言可能无法抓住发明的每一个细微差别或者完全精确地描述该发明的新颖性。
如果专利仅仅以字面条款来解释的话,他们的价值则会被大打折扣。
商标先用权的司法实践及其内在机理——基于我国司法案例群的研究
纠 纷 中 ① ,法 院认 为 : 尽 管被 告 对其 “ O ” 标 识 的使 用早 于涉案 商标 的 注 册 时 间 ,但 因该 字母 Y N HO
并非被 告 字号 也 未经 商标 注册 ,我 国商标 法对 未注册 的商标 并 不提供 法律 保护 ,故
被告在 原 告 商标 取 得 注册 以后 ,应 立即停止 在与该 注 册商标 相 同或 类似 服 务上使 用
注册商标 不 予保 护给 出了程序 方面 的理 由 : 商标 法对 于在先 权利 的保 护有 程序要 求 ,其一是 这种 保 护主要 体 现 在 商标 的 注 册过程 之 中;其 二是 对 于 注册后 的商标 适用在 先权保 护 的程序 为行 政 撤 销程 序 。本
收 稿 日期 :2 0 0 0 9— 9—1 3
作 者简 介 : 曹远 鹏 , 中 山 大 学 法 学 院 民 商 法 学 专 业 2 0 0 8级 硕 士 ,联 系 方 式 :cpn l1 y eg8 @
ya o o . t。 ho .c r Cl n
① 如 《 英国商标法》 第 1 条第三款规定 :在他人注册或者使 用商标之 前 ,在特定地域 内商业 1
中 山 大学 研 究 生学 刊 ( 会 科 学 版 ) 社 第3 0卷第 3 期 J U N LO H R D A E V L 0N 3 O R A FT EG A U T S O .3 o
论专利法中的先用权
论专利法中的先用权作者:马莹莹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5期摘要:在这知识化以及信息化时代之中,专利技术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专利技术对实现国家经济的建设有着关键的作用和价值,为了真正地实现各类知识以及创造作用的有效发挥,不断提高我国国民的创造力,有效保护各类知识专利,我国必须要积极地落实专利法,作为专利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先用权对专用法作用的有效发挥意义重大。
关键词:专利法;先用权一、引言专利法之中的先用权制度以公平原则为立足点和核心,通过对一专利一保护原则的深入分析来建立完善的专利保护制度,由此可以看出,该制度能够有效地弥补我国先用权制度存在的各类不足,更好地维护专利权人个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共利益与专利权利益的有效平衡,为社会的稳定发展以及正常的投资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开始结合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质需求,对专利法进行不断的修订,但是与先用权相关的制度以及规定却没有进行同步的更新,这一点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同时也难以保障专利法规的有效落实。
另外结合相关的实践调查可以看出,专利权制度上的缺失导致各类实践问题的产生同时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争议。
二、先用权的性质1.先用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对于专利法之中的先用权制度来说,首先需要站在法律的角度,承认先用权是由法律所时间规定的权利,根据专利权之中的相关内容分析可以看出,先用权在实践的过程之中拥有一定的权力范围以及权利边界。
尽管我国法律界人士在对该制度进行分析的过程之中站在使用行为的角度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并提出,我国现有的专利法并没有明确强调先用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但是在对法律条文进行分析时不能够只注重字面意思上的分析,而是需要立足于法律构建的实质需求,了解专用权制度的实现性质。
其中先用权制度的设立对实现国家的稳定发展有着关键的作用,在设置该制度时首先需要保障经济投资不受损失,其次还需要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利用,保障最低的投资利益。
知识产权法简答题、论述题复习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简答题、论述题复习及答案一、简答题1、什么是作品?符合哪些条件的作品可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2、我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是什么3、简述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及其含义。
4、如何理解专利申请日。
5、如何理解先用权。
6、应怎样区分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7、.我国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8、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哪些因素?9、简述我国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10、为什么我国新商标法要规定反向假冒为商标侵权行为?11、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12、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13、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14、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定条件是什么?二、论述题1、试述知识产权的主要法律特征。
2、论专利权无效宣告。
3、论专利权无效宣告。
4、论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限制。
参考答案:一、简答题1、答: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保护条件有: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独创性;具有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答:我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是:(1)保护作者权益原则。
保护作者权益,既指著作财产权,又指著作人身权。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
(3)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重视作者权益与公众利益的协调一致,在尊重和保护作者权益的前提下,又对其规定了一些必要的限制。
(4)与国际著作权法律制度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
3、(1)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2)人身权包括:①发表权,即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②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③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④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4、答:专利申请日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及其指定专利申请受理代办处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
论先用权的构成条件和范围
论先用权的构成条件和范围在我国实行的先申请原则下,授予在先申请人垄断性的专利权对于在先使用人显失公平,因此法律规定了先用权制度,授予在先使用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该发明创造的权利。
目前先用权已经被德国、英国、瑞典、日本、瑞士等国家的相关法律所确立。
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第2项也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行为人享有的这一权利一般称为“先用权”,该行为人一般称为先用人。
关于先用权制度,有两大问题值得研究,一是先用权的构成条件,二是先用权的范围。
一先用权的构成条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正确适用先用权的关键在于把握先用权成立的条件。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行使先用权要满足以下四大条件:(1)独立性条件,即先用权人使用的技术必须是自己独立完成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换言之,先使用人所使用的发明创造必须是独立完成或者合法获得的且应与专利权人无关,以非法途径得到的发明创造不能产生优先权。
(2)时间条件,在我国是以申请日为标准,也就是说在先使用行为必须是在该项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3)使用性条件:先使用人必须在他人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了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至少已经做好了制造或者使用的必要准备。
(4)使用范围条件:先用权的制造或使用行为,只限于原有的范围之内,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关于何为“原有范围”学术界观点还不统一,立法上也没有明确。
2003 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讨论稿)》的第四十七条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规定。
对于这个问题,下文会有更详细的探讨,再次不予赘述。
在先用权成立的时间条件方面,德国法还在先用权主体上做了个限定,即申请日前从专利权人处获知发明的人不能成为先用权人,不过,从这条规定来看,该限制似乎还存在一个时间上的限定,即这些人仅仅不能以披露后6个月内的行为作为主张先用权的基础,但如果是以披露后6个月之后的行为呢?例如,甲在2005年1月向乙披露了发明,并在2006年1月份申请专利,而乙等到2005年7月份才动手实施,乙能否据此主张先用权呢?如果严格按照该条的字面意思来理解,我们认为应该可以。
浅析我国商标先用权制度
意义 的符号标记, 任何普通人都能通过 自己的构思设计来
使用它 , 只有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产 生 了 一 定 影 响 力 的商 标 才 能
造、 加工、 拣选或经销 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所提
供 的 服 务 上 采 用 的 用 于 区 别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来 源 的 标 志 符 号 。 这些 标 志 符 号 一 般 由文 字 、 形 、 母 、 字 、 维 标 图 字 数 三
我 国 的 商 标 先 用权 既不 完 全 属 于 商 标 权 , 不 属 于 未 又
但并不意味着保 障那些别有用心者的权益 , 只有正当使用 的商标和那些本着正当意图去使用商标的人们 才需要它的
保护 。因此 , 商标先用权还应考虑在先使用商标者 的使用
意 图。
我 国的商标先用权不 同于国外的商标先用权 , 因此 , 在 制 定先用权制度 的过程中, 我们更应该注 重我 国商标使用 的具体情况 , 再借鉴 国外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进行 多方位探
所谓“ 商标 ” 是指 商 品 的生 产 者 、 , 经营 者 在 其 生 产 、 制
( ) 三 在先使 用商标的影响力是 否达到注册商标的程度
一
般对商标先用权的理解是: 如果在先使用商标 在之
前 使 用 期 间 内并 未 形 成 一 定 的 影 响 力 , 么 它 就 不 属 于商 那 标 先 用 权 保 护 的 未注 册 商 标 。 因为 , 标 作 为一 个 有 特 殊 商
注册商标权 , 它是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 所应 当享有 的权利。 在先使用人欲享有 商标先用权应 当具
备 的必 要 条 件 如 下 :
【 稿 日期 】2 1— 0 一 l 收 01 1 5
商标先用权规则的法律适用——兼评新《商标法》第59条第3款
关键 词 : 商标 先 用权 法律 适 用 构 成要 件 商标 先用权 行使 的 限制
2 0 1 3年 8月 3 0日.第 十二届 全 国人 大常委 会 第 四次 会议 表 决通 过 了我 国第 三次 修改 的 《 商 标法) 》 ( 以下简 称新 法 ) , 该 法 自今年 5月 1日起 施行 。 其中 , 新法 第 5 9条第 3款 规定 : “ 商标 注 册 人 申请 商标 注册 前 , 他 人 已经 在 同一种 商 品或 者 类 似 商 品上 先 于 商 标 注册 人 使 用 与 注 册 商标 相 同或 者 近似并 有 一定 影 响 的商标 的 , 注 册商 标专 用 权 人无 权 禁 止 该 使 用 人 在原 使 用 范 围 内继 续 使用 该 商标 , 但 可 以要 求其 附 加适 当区别标 识 。 ” 该规 定 是本 次商 标法 修 改后 新增 的内容 , 具有 非 常 重要 的意义 和价值 . 宣示 了商标 先用 权 规则 首 次 在我 国商 标法 中得到 确立 , 在 一定 意义 上确认 了在 先 使 用 的未 注 册 商 标 的 法律 地 位 及 其 相 应 的权 益 。 对学 界 和司法 界 一直 争议 不 断 的对未 注 册 商标 的保 护 给予 了肯 定 的 回答 , 承认 了我 国现 阶段 未 注册 商标 在 市 场 经 济 条件 下 的存 在 有 其 客观 必然 性 , 较 好地 平衡 了商 标 注册 权 人和 在先 使 用 的未注册商标人之间 的利益 。该条款的规定 , 吸纳 和借 鉴 了其他 国家 的立法 内容 , 不仅 完 善 了
一
、
商标 先 用 权 的性 质
商标 先 用 权 是 指 在 他 人 获得 商标 权 之前 已 经使 用该 商标 的所有 人 , 享 有在 原 有范 围 内继续
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合集20篇)-规章制度
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合集20篇)-规章制度篇1: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一、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先用权制度定位不明确所谓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独立研究出与申请专利发明同样的发明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获知该发明创造内容的人,在国内已经实施或者为实施该发明做好了必要的准备,在他人申请专利以及获得专利授权之后仍可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实施该发明的权利。
先用权制度是为弥补先申请原则的不足而设立的一种重要的专利权限制制度。
而我国专利法中关于先用权的规定,存在如下缺失。
1、对先用权实施行为的类型的规定过于单一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二)将先用权实施行为类型仅仅限定在“制造”和“使用”两种方式上。
而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的规定,能够产生先用权的行为,对于产品专利来说,不仅包括制造专利产品,还应当包括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相同的产品;对于方法专利来说,不仅包括使用该方法专利,还包括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依照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从先用权设立的本意来考虑,先用权的规定旨在克服先申请原则的不足,豁免先用者的侵权责任。
如果只允许先用者继续其制造、使用行为,而不允许其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其产品,那么生产出来得产品只能堆放在仓库,而先用权制度也就只是一纸空文。
2、对先用权实施行为的范围的规定不明确我国《专利法》规定,先用权人有权在制度“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这里的“原有范围”具体指什么,没有相关司法解释。
在理论界,对此也颇有争议。
有学者认为,原有范围是“指其产量一般不高于专利申请提出时的产量”“包括专利申请提出时原有设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能力,或者根据原先的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力”[2]。
也有学者认为,先使用权的“原有范围”是指:(1)实施人的数量,先用权只有先用权人本人才能享有,先用权人不得颁发许可证;让其他企业生产、销售享有先用权的产品,也不得将属于他本人的使用方式,通过合同关系分配给第三人。
专利法重点试题
专利法简答题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条件10分没有合法依据实施了侵犯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专利是合法有效且在保护期内的、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合法有效的专利非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行为没有合法依据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①依照权利要求书确认专利保护范围②准确界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③将保护范围和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以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全面覆盖原则(相同侵权: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相同等同原则: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联想到禁止反悔原则:在审查、申请、无效过程中,权利人已放弃的内容,不得在诉讼中重新纳入专利保护范围捐献原则:对于仅在说明书或附图中记载而没有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权利人在侵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法院不予支持多余指定严格限制原则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论述专利权的限制制度20分专利法允许第三人在特定条件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一种制度。
答:(1)保护期与续展(2)范围限制(3)合理使用(4)权利用尽答:一、法律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一)权利用尽: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人不构成侵权(二)在先使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条件:(1)两个以上主体合法拥有的发明创造相同,且其一取得了专利权。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3)先使用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三)临时过境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先用权抗辩中“相同产品”的认定——涉及一种制瓷球土专利侵权纠纷案评析
矽 比科 嘉 窑公 司 、隆光 公司 均确认 高 岭土 就是 白浆 , 二 次粘 土是 黑浆 ,常 规稀 释剂 包括 水 玻璃 、三 聚磷 酸钠 、
焦磷酸钠、纯碱等,常规絮凝剂包括氯化镁、氯化钙等。
隆 是某
二 、案 情 简 介
业 指 导 书 记 载 了S 1 8 D- 、S 3 种 产 品的 10 D一8 、S 2 D-三 .版
矽 比科嘉 窑 公 司于 2 0 年 4 8 0 4 月2 日向 国家 知识 产 权 局 本 和 其 他 版 本 的 配 方 ,其 他 版 本 与 10 本 相 比,成 分 相 .版 申请 名 称 为 “ 种 作 为 超 白抛 光 瓷 砖原 料 的球 土 及 其 生 同 ,但 黑 、 白浆 比例 、水 玻璃 的加入 量有 细微 差别 。 一
原告 ( 上诉 人 ):矽 比科嘉 窑 新会 矿业 有 限公 司 ( 简
精制 球土 、标 准化精 制高 岭 土、精 选 长石 、精 选石 英 等。 在 一 审 庭 审 过 程 中 ,隆 光 公 司 确 认 S 2 D・ 、 D一 、S 3 S 一三 款 产 品 的配 比与 矽 比科 嘉 窑 公 司 专 利 的权 利 要 求 R3
产品”。
关 键 词 :专 利 侵权 ;先 用权 抗 辩 ;相 同产 品 ;案例 评 析
中图分类号 :D 2 . 9 3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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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 号 :10 —9 52 ) 0 6 —5 39 4 (0 0 —0 50 0 1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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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 人 情 况
收稿 日期 :2 1— l1 ;修 回 日期 :2 1— 1 5 0 00 一5 0 00 — 2
专利侵权案件中先用权抗辩的构成要件探析 徐淑慧
专利侵权案件中先用权抗辩的构成要件探析徐淑慧发表时间:2018-05-18T11:19:32.287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期作者:徐淑慧[导读] 摘要:先用权制度是专利法平衡多方利益的一种体现,其兼顾了专利权人、先用权人及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
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 310004摘要:先用权制度是专利法平衡多方利益的一种体现,其兼顾了专利权人、先用权人及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
该制度同时也是对先申请原则的重要补充。
本文从专利侵权案件中先用权抗辩的构成要件出发,具体探讨了先用权的适用条件,对于先用权抗辩在实务中的应用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专利;先用权抗辩;构成要件。
一、专利先用权概述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授予给最先申请专利的人,即采用先申请原则。
对于一项具体的专利来说,最先申请的人不一定是最先做出该发明创造的人。
最先发明人如果在申请日之前公开了该专利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则最先发明人和其他人都可以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为由,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也可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如果最先发明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公开该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则只能由具有主体资格的人提出先用权抗辩。
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在专利权人获得专利以后,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而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一种权利。
二、专利先用权抗辩的构成要件专利先用权抗辩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先用权抗辩的主体从专利法的规定来看,制造者是技术或设计方案的使用者,其具备先用权抗辩的主体资格。
但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专利权人未起诉制造者而直接起诉销售者、使用者、许诺销售者及进口者。
笔者认为,如不起诉制造者,而仅起诉销售者、使用者、许诺销售者、进口者的情况下,销售者、使用者、许诺销售者、进口者也可以采用先用权抗辩。
在再审申请人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蓝盾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1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销售者深圳市蓝盾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可以作为先用权抗辩主体,其论述的依据为“制造商享有先用权,但制造商并非本案被告,提出抗辩的是制造商的交易对象、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在销售商提出合法来源,并就其提交的证据审查后能够认定制造商先用权成立的情况下,如果简单地要求追加制造商为当事人或者驳回销售商的抗辩,一方面会增加当事人诉累,另一方面也与享有先用权的制造商生产的产品可以合法流通相违背。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基于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产生的权利的统称2、作品: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3、发表权: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4、署名权:决定是否署名及如何署名,禁止他人署名5、修改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6、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内容的完整,使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7、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8、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以及复制件的权利9、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10、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11、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12、机械表演:将录制下来的现场表演再通过录音机等技术设备向公众播送13、放映权:通过放映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影视作品等的权利14、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15、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16、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7、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18、汇编权: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断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9、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20、法人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21、职务作品: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22、演绎作品:在原有作品上二次创作(包括改编、翻译、汇编、注释等)23、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共同创作的作品,必须要有共同创作行为24、汇编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25、孤儿作品:尚在保护期内,作者身份不明,一时找不到作者26、剽窃:将他人的作品当做自己的作品发表、发行27、邻接权:对他人作品的传播而产生的成果的权利28、出版者权: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所享有的权利29、表演者权: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30、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所享有的权利31、录像制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32、合理使用:无需著作权人(相关权人)许可并不支付报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作品33、法定许可:法定条件下,使用人在不侵害著作权人与相关权利人的前提下,只向作者或相关权利人支付报酬,指出作品的名称、出处、和作者的姓名,无需征得作者或相关权利人同意的一种制度34、强制许可:他人基于正当理由有必要使用作者已经发表的作品时,经申请主管机关批准获得对作品的使用权,但应向作者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一种法律制度35、专利:国家依法定程序颁发专利证书、赋予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的时期内享有独占实施的专有权利36、专利法:调整发明创造的专利归属、实施与保护所产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7、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38、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提出的适用于的新的技术方案39、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40、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41、抵触申请:前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进入公开程序后,则被认为丧失新颖性。
一件超出原有范围使用“先用权”的侵权案例
作者: 张高于
出版物刊名: 知识产权
页码: 35-35页
主题词: 衡水市;先用权;原有范围;河北省;生产规模;正定;箱包;实用新型专利;中国专利局;樟木
摘要: <正> 河北省衡水市箱包厂于1985年7月18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一种防虫防腐箱包”的实用新型专利,1986年7月30日被授予专利权。
河北省正定樟木衣箱厂在衡水市箱包厂专利申请日前亦独立研制出此种产品,并于1985年5月5日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作好了生产制造该产品的必要准备。
该厂进行试生产后,从1986年开始扩大原生产能力,使生产规模超过了申请日前的生产规模。
衡水市箱包厂遂于1987年9月起诉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控正定樟木衣箱厂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件经法院审理,认为正定樟木衣箱厂对该已获得专利。
论专利法中的先用权
先用权请求的撤销与无效的影响:先用权请求的撤销可能导致先用权的丧失,而先用权请求的 无效则可能使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先用权对专利权的影响
章节副标题
先用权对专利权效力的限制
先用权人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销 售或进口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使用、销售或 进口的产品。
先用权的保护期限
添加项标题
先用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5年
添加项标题
保护期限的起算点是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较早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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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护期限内,他人未经先用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 用、许诺销售、销售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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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先用权人在保护期限内丧失了先用权,他人仍然可以在该保 护期限内享有先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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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权的意义:保护先用者合法权益,平衡专利权人与先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先用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定义:先用权是 指申请专利前, 已经使用该技术 的人享有在原有 范围内继续使用 的权利;而专利 权是指专利权人 依法享有在一定 范围内独占使用 该技术的权利。
取得方式:先用 权无需申请或审 批,只要在申请 日前已经使用该 技术即可;而专 利权需要向国家 专利局申请并经 过审批后方可取 得。
先用权请求的批准与拒绝
先用权请求的批 准条件:申请人 必须满足专利法 规定的申请条件, 包括申请人资格、 专利技术方案、 专利申请文件等。
先用权请求的拒 绝情形:如果申 请人的先用权请 求不符合专利法 规定的条件,或 者专利局认为该 请求不符合公共 利益,可以拒绝
该请求。
先用权请求的复 审:如果申请人 对专利局的拒绝 决定不服,可以 按照专利法规定 向专利复审委员 会提出复审请求。
关于我国专利先用权制度“原有范围”探讨
开 封 教 育 学 院学 报
J o u r n a 1 o f Ka i f e n g I n s t i t u t e o f Ed u c a t i o n
2 0 1 5 年 5月 2 0日
Ma y . 2 0 2 0 1 5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8 - 9 6 4 0 . 2 0 1 5 . 0 5 . 1 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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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纵 观外 国立 法例 , 日本 《 专利法 》 规定先 用权人 “ 在其实施或准备实施发 明及事业 目的 的范 专利法立法 目的并不仅 限于保护专利权人 , 更是 围 内, 对 于有关 该专利 申请 的专利权拥有通常实施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 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因此 , 在 权 。 ” 即以‘ 事 业 目的的范目’ 为标准限定 ‘ 原有范围” , 保 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 的同时也要兼顾其他合法利 在 日 本的理论界 以及审判实例 中普遍认为 “ 只要事业 益 。专利权作为一项法定垄断 陛权利 , 通过赋予专利 相 同, 先用权人可扩大设备”。我 国台湾地 区在认定 权人独 占实施发明创造的权利 , 激励人们发 明创造。 “ 原有范围” 上也采用与 日 本相类似的标准。德 国的
关键词 : - 专利; 先用权; 先用权人 ; 原有 范围 中图分类号 :D 9 2 3 . 4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8 . 9 6 4 0( 2 0 1 5 ) 0 5 . 0 2 5 7 0 3
现如今 ,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专利授权制度上 准备进行制造 或使用 。而另一发 明人在其 同时或之 采取先 申请原则。即使是坚持两百 多年先发 明原则 后完成相 同发 明创造 , 并选择 申请专利 , 那么 申请专 就享有独 占的专利制 的美 国, 也于2 0 1 1 年通过 了实行先 申请原则 的《 美 利 的发明人在被授予专利权后 , 国发明法案》, 并于 2 0 1 3 年3 月1 6日开始实施 。我 造权和使用权。若先发明人因此而无法继续制造或 国《 专利法 》 也采取先 申请原则 , 即两个 以上 的申请 使用该发明创造 , 那么必将承受较大经济损失。这样 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 的, 专利权授予最 的结果对先发明人显失公平 , 同时先前使用或准备的 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尽 先 申请 的人。采取先 申请原则 固然有便于认定专利 机器设备也将因此被闲置 , 权归属 的优势 , 但却无法调和先 申请人与先发明人 、 管督促发明人及时为发 明创造 申请专利 , 缓解了这一
中科大知识产权法试题(四)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试题(四)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1 .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一项权能是【】A、复制权B、发行权C、出租权D、信息网络传播权2 .狭义邻接权最初仅仅包含【】A、出版者权B、表演者权C、录音录像制作者权D、广播组织权3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A、5 年B、8 年C、10 年D、20 年4 .目前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行使著作权最多的是【】A、美术作品B、音乐作品C、电影作品D、计算机软件5 .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1A、制片人B、参加电影创作的每个自然人C、由作者与制片人通过合同来约定D、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片人享有6 .下列属于工业产权中的创造权成果权的是【】A、产地标记权B、商标权C、商号权D、专利权7 .下列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A、某甲发明的一种速算器B、某乙发明的一种高血压病的治疗方法C、某丙发明的一种新型水稻杂交栽培方法D、某丁发明的一种可视电话8 .“三性”判断的顺序是【】A、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B、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C、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D、实用性、创造性和新颖性9 .取得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和个人【】A、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有权许可他人实施B、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但无权许可他人实施C、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但有权许可他人实施D、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许可他人实施10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应由哪个机关作出【】A、专利局B、专利复审委员会C、仲裁机构D、法院11 .发明专利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A、18 月B、1 年C、2 年D、3 年12 .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A、5 年B、8 年C、10 年D、15 年13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 必须经谁批准【】A、国务院B、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C、省级人民政府D、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专利主管机关14 .在我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要素是【】A、字母B、颜色组合C、三维标志D、气味15 .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当在商品和包装上【】A、标明生产时间和厂家B、标明未注册商标标记C、标明商品类别D、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16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A、显著性B、独创性C、新颖性D、美观性17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A、10 年B、15 年C、20 年D、25 年18 .我国加入最早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是【】A、《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B、《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C、《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D、《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 .软件著作权的的保护期为【】A、20 年B、25 年C、50 年D、70 年20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教科书条款"属于【】A、合理使用B、法定许可使用C、强制许可使用D、计划许可使用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1 .下列作者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法律规定自然人为作者,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不能成为作者B、事实上的作者只有是自然人C、著作权人只能是作者D、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为作者E、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可能是不完整的2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同之处在于【】A、目的都是侧重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B、使用他人的作品都必须是发表的C、使用他人作品都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须支付报酬D、都受作者声明权的限制E、都无主体范围的限制3 .我国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A、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B、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C、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D、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E、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4 .专利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专利申请被专利局受理后,即可享有哪些权利【】A、取得了在先申请人的地位B、依据其申请要求优先权C、申请专利的发明将得到临时保护D、转让其专利申请权E、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享有撤回权、修改权、修改申请权、陈述意见权、实质请求权以及放弃权5 .商业秘密可能保护的信息内容包括【】A、技术诀窍B、专利技术C、货源情报D、制作工艺E、客户名单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同一项智力成果,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商标先用权名词解释
商标先用权名词解释商标先用权的概念,是相关商标权律学家和专业人士所提出的,旨在保护商标拥有者不受别人利用商标做宣传营销,以及赢得收益而不是给这些拥有者带来损失的。
这一概念最初于美国商业法中引进,在其他国家诸如欧洲、日本等多个地区也有相应的实施。
从定义上来看,商标先用权是指一个个人或商业实体拥有专有权利,可以在其他任何未能拥有或使用该商标的个人或企业之前,第一个使用某一商标进行商业活动。
与此同时,商标所有者或注册者可以有一定的实际权利去阻止其他未经批准的商标持有者使用与自己商标相似或相同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
商标先用权分为两种,一种叫做实质性先用权,另一种叫做抽象先用权。
实质性先用权是商标所有者对任何与自己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使用,而抽象先用权则指的是对任何与自己的商标有明显相似的商标的使用。
实质性先用权的商标拥有者可以提出两类类似权利的要求,首先,他们可以要求另一方在未授权的情况下停止商标使用;其次,他们可以要求另一方赔偿商业损失。
同样,抽象先用权的拥有者也可以要求另一方停止使用商标,但不能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这种情况下商标受到的损害可能无法衡量。
商标先用权是商标权拥有者的一种重要保护,也是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商标法的实施不仅会帮助商标所有者保护其商标的合法权利,在某种程度上也会保护一定的消费者利益,让消费者能够辨别出正确的商品和服务来支持,从而推动市场发展。
比如,在市场技术上发展的某个时期,一个新的企业想要进入某一领域,这时如果它的品牌被另一个企业先用,可能就无法实现进入市场的目的,因为由于另一个企业的品牌已经存在,其他企业可能无法在消费者心中建立自己的市场地位和品牌。
而商标先用权的存在,就能有效保护商标所有者的权利,并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和品牌形象,以有效支持企业发展。
总之,商标先用权作为一项法律规定,对保护商标拥有者不受他人利用,以及推动国际贸易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只有在消费者能够正确认识和辨认商标,才能有效防止假冒产品和服务,进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专利先用权制度
专利先用权制度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实施或者为实施发明创造作好了必要准备的人,在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可以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项发明创造,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一种制度。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需要注意的是,先用权人的实施行为应当发生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且在专利申请日之后的实施行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进行。
专利先用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实施发明创造的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因为专利的授权而被排除在市场之外。
同时,也可以鼓励创新和技术的发展,促进专利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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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1月26日,南京林业大学、杭州木材总厂申请了“一种覆膜竹质人造建筑模板”的发明专利。
1996年4月6日,中国专利局授予其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92107832.3。
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为,“一种用竹质人造板作基材的建筑模板,其特征是在竹质人造板的上下两个表面都覆以纤维方向与基材表面的纤维方向垂直的木质薄板,再在木质薄板的表面覆以浸渍高分子树脂的纸”。
1996年4月18日,南京林业大学、杭州木材总厂许可杭州西湖竹材模板联营公司(以下简称联营公司)实施该专利,许可种类为中国境内独占实施许可。
合同同时约定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可由三方共同行使或各自行使诉讼权利。
浙江省德清县莫干山竹胶板厂(以下简称竹胶板厂)于1987年开始研制建筑用竹胶合板模板,同年被列入浙江省科委星火计划开发项目。
1990年初,该厂在原产品的基础上又开发出在竹胶合板上覆木单板和纸的“覆面竹胶合板”(该纸浸渍过三聚氰胺树脂及酚醛树脂)。
1991年9月,国家模板工程协会通过了竹胶板厂的“竹胶合板模板的施工应用科技成果鉴定”,成果鉴定涉及的竹胶合板模板包括上述“覆面竹胶合板”。
该覆面竹胶合板于1991年起由上海市普陀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江苏省靖江市建筑安装公司驻沪工程处等单位使用。
1998年7月8日,联营公司向杭州市中级法院起诉,称竹胶板厂侵犯了专利权,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制造设备,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并在《浙江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竹胶板厂委托浙江翔隆专利事务所以享有先用权抗辩,否认侵权指控。
杭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相同,但竹胶板厂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销售该产品,其在原有范围的继续制造行为不构成侵权,竹胶板厂依据先用权原则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判决“驳回联营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联营公司以“竹胶板厂不享有先用权”等为由,向浙江省高级法院上诉,要求撤消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作了进一步核实,并向有关行业主管机关调取原始证据。
法院认为,竹胶板厂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并销售与专利技术相同的产品,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对专利不构成侵权。
联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被告用先用权抗辩侵权指控终有定论。
二、先用权的取得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规定。
先用权的取得与其他民事权利不同,其具体表现为:第一,只有制造者才能享有,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制造相同的产品或已作好制造的必要准备的内容体现,先用权只能由产品的制造者才能取得,而其他民事主体具有取得先用权的资格;第二,先用权的确认与其他民事权利不同。
先用权是针对专利侵权而言,如专利权人不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或申请专利行政管理机关调解的程序,那么先用权则是没有实质性意义的;第三,先用权取得的时间依法应当为基于专利申请日前的法定条件在取得专利权之后,而非专利申请日之前;三、先用权的限制由于先用权的性质及特性决定了先用权在实施中应当依法有所限制,其表现为:第一,在时间上的限制。
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及相应的司法实践,先用权取得的第一要件“在申请日前”,先用权人的在先实施行为或者必要准备工作必须在专利申请日前存在,并且一直持续到申请日。
这体现了专利权用于经营中的“经营”持续性的特点。
如先用权人在实施专利项目过程中出现中断,会直接产生中断后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第二,先用权在地域上的限制是先用权与专利权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的,先用权脱离专利权,那么其也失去了民事权利载体,而变得没有意义。
因此,先用权的地域范围应以专利权的地域范围等同;第三,使用人的限制。
根据民事权利性质,专利权是属于绝对权、对世权。
如果对先用权的使用人不加以限制,会导致先用权的滥用,这样造成专利权的存在与否失去了客观性。
因此,先用权应当只能与先用权人的企业一并转让或继承,脱离了该企业将先用权单独转让或继承是不允许的,这一点虽然在法律法规上没有体现,却是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做法。
四、先用权抗辩的实际操作在司法实践中,先用权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首先应当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的解释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因此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先用权实施的项目与专利产品或方法进行对比,如果没有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先用权实施的项目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相反如落入专利保护范围,那么就有可能存在侵权的问题;其次,先用权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民事案件诉讼当事人对自己向法院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证明的义务,因此作为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主张先用权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承担证明其权利符合《专利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举证证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已经作好制造的必要准备,从而不构成专利侵权。
如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理由,其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即承担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五、“必要准备”的界定由于先用权的产生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而《专利法》中对先用权中的必要准备规定较为原则化,因此就“必要准备”的界定问题上在司法界中存在着很大争议。
笔者个人观点,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作为被控侵权人在提出先用权抗辩理由时,就“必要准备”应当举证证明以下几问题:1、应当证明被控侵权人已经实施了必要准备的行为;2、必要准备行为与专利技术的实施存在着因果关系;3、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进行或开始实施与专利技术相关的实际准备工作;4、被控侵权人实施准备行为应是技术性准备工作,并且所取得的样品或通过生产方法而取得的效果与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基本相同。
六、就“原有范围”的界定,同样在司法界存在着争论。
专利制度中的先用权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鼓励发明创造,但如果不对先用权中的“原有范围”合理界定必然会出现权利失衡的现象,因此笔者认为,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新产品的市场运作往往都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由小规模生产到大规模生产的过程。
因此对这种范围的界定应当以专利申请日为基准,结合被控侵权企业当期投入的生产设备和生产人员,将其生产能力进行量化。
以量化后的数值来作为“原有范围”的界定准则。
在先使用分为在先秘密使用与在先公开使用,在先公开使用当然破坏了后发明但是先申请专利的新颖性,但是在先使用权是一种程序利益,只有在侵权诉讼中由法官予以认定。
在先使用人可以主张专利缺乏新颖性而无效,也可以主张先用权。
在先秘密使用应当视为先发明人承担了默示的保密义务,即其不会将该技术方案向公众公开,所以,后发明但是先申请专利具有新颖性,其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仅可以主张在先使用权。
至于先发明人的行为难以认定是秘密使用还是公开使用的情况下,根据现时现地的知识产权政策予以具体考虑,应当认定先发明人为默示的秘密使用,不破坏专利的新颖性。
先用权的原有范围,既包括原有的技术特征范围,也指继续实施的主体只能是先用权人自身,先用权不得成为转让和许可实施的客体。
更重要的是,原有范围不应采取量化标准以原有的产量和生产能力来确定,而应确定为在原有的产业领域内继续实施。
案情简介公民李某于1998年12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挡土墙的成形方法”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
专利申请公开日是1999年6月16日,颁证日是2001年2月10日,授权公告日是2001年4月4日。
2001年12月21日,开发公司与建筑院签订了广州市丽影华庭二期边坡支护设计审图合同。
约定由建筑院为开发公司设计丽影华庭商住楼东区基坑支护工程图纸,设计审图费为4万元。
2001年12月31日,开发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丽影华庭商住楼二期基坑喷锚支护工程施工协议书。
约定由工程公司承担上述工程的施工,工程造价130余万元。
上述设计及施工使用的技术方案覆盖了李某“挡土墙的成形方法”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
李某遂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开发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李某经济损失20万元。
在本案专利申请日前的1998年10月20日,房产公司建设的广州市法政路综合大楼基坑支护工程开工。
工程由房产公司委托建筑院设计,工程公司负责施工。
从1998年9月28日广州市建委提出的“法政路综合大楼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来看,工程设计方案于1998年8月18日完成。
该工程的设计及施工所使用的技术方案亦覆盖了李某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
开发公司以此抗辩,主张其对本案专利享有先用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丽影华庭东区工程由开发公司委托设计及施工,其应对该工程使用的施工方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控侵权的工程虽使用了李某的专利方法,但法政路综合大楼基坑工程技术方案亦与本案专利方法相同。
鉴于法政路工程在本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完成设计,审批并开始施工,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在先使用专利方法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规定,应认定建筑院在法政路工程设计方案中使用李某专利方法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虽然本案工程的发展商即被控侵权人开发公司与法政路工程的发展商不同,但工程设计方和施工方相同,且两个工程均位于广州,故开发公司按照设计单位设计的方案委托施工不构成侵犯本案专利权,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①先用权不适用于被控侵权人使用他人先用权的情形,使用他人先用权即对专利权人构成侵权,本案在先使用人为设计单位建筑院,开发公司使用则构成侵权;②专利法规定的原有范围是指先用权人“使用相同方法”所投入的专门和只能用于该专利技术的有形财产(如专用设备)的范围,而非在先使用的技术方案的范围。
技术思想若是以图纸表述的,图纸只是在先使用技术方案的载体而非使用范围。
不能认定设计单位在先使用专利方法在图纸上设计了一项工程,那么,他就可以继续设计同样的图纸用于其他工程。
同时,把原有范围理解为“一个城市”也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建筑院在法政路工程中在先使用本案专利,只能在原有工程图纸设计的原有工程规模内继续使用,其再为开发公司设计新的基坑支护工程,超出了原有使用范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涉及的是一种与制造产品不同的施工方法。
对于专利申请日前制造相同产品的“原有范围”的确定,目前普遍认为应进行量化,即不得超过申请日前原有设备的正常生产能力可以达到的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