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技术抗辩研究_曹新明
中美专利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的差异
中美专利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的差异中国专利法专利法69条明文确定了现有技术抗辩,“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但是,美国专利法没有明文规定现有技术抗辩,法院也鲜有现有技术抗辩的案例。
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没有以实施现有技术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的抗辩。
相反,美国有以实施现有技术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的抗辩,只不过不是叫prior art defense(现有技术抗辩),而是叫ensnarement defense(陷阱抗辩)。
在中国,现有技术抗辩的判断标准应遵循“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相应特征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是对侵权产品和现有技术进行比对;而不是侵权比对中的对侵权产品和专利技术进行比对。
因此不能适用等同侵权的判定方法“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
二者相比“无实质性差异”这一标准相较于专利侵权的“等同”标准更加严格。
相应的,现有技术抗辩和专利无效(新创性)之间关于区别特征的判定标准并不相同。
由于文化和历史上的差异,美国侵权诉讼中有其独特的制度:美国的专利侵权判定区分字面侵权(侵权产品和权利要求字面特征一致)和等同侵权(侵权产品和权利要求字面特征等同),字面侵权不适用陷阱抗辩,只有等同侵权可以适用陷阱抗辩。
美国法院需要遵守专利权有效推定原则,这意味着,法官在侵权程序中不能直接宣告专利无效,也不能间接宣告专利无效。
在复杂的专利等同侵权案件中,法官为了避免在侵权程序中直接宣告专利无效,或者间接宣告专利无效;也为了避免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和现有技术(美国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可聚焦的与权利要求对应的技术特征,二者之间也没有成熟的比对方法和标准)。
美国法院提出了“假想权利要求分析法(Hypothetical Claim Analysis)”:让专利权人从当前权利要求的文字出发,以扩大边界的方式改写出一个假想的权利要求从字面上涵盖被诉侵权产品,然后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判断该假想的权利要求是否可以被专利局核准。
现有技术抗辩案例
现有技术抗辩案例
就好比有个发明家,我们叫他老A,老A发明了一种超级特别的新型雨伞。
这个雨伞呢,有个超酷的功能,伞柄上有个小按钮,一按下去,伞面就能变色,从蓝色变成红色,再按又能变成绿色,可酷炫了。
然后呢,老A就去申请专利了,觉得自己这个发明独一无二。
可是呢,有个公司B就不乐意了,说老A这个东西早就有类似的技术了,不算新发明。
公司B就开始拿出证据来抗辩。
原来啊,在一个很古老的小镇上,有个小手工匠,他在很多年前就做出过一种类似功能的雨伞,虽然那个雨伞的变色原理可能没有老A的这么高科技,但是也是通过一些简单的装置能让伞面变色呢。
在法庭上,公司B就像讲故事一样把这个小手工匠的事情讲了出来,还拿出了以前的一些照片、小镇上的人做的证明啥的。
法官就开始思考了,如果这个真的是以前就有的技术,哪怕老A不知道,那老A 这个专利可能就不成立了。
最后呢,经过各种调查和辩论,发现这个小手工匠的技术虽然有相似的地方,但是和老A的还是有很多区别的。
比如说,老A的雨伞变色是通过电子感应装置,而且颜色变化更多更精准,小手工匠的只是很简单的化学材料反应变色,颜色也没那么多种。
所以呢,最后法官判定公司B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老A的新型雨伞专利还是有效的。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现有技术抗辩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成功的,得是真的很相似的技术才行呢。
曹新明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_研究生导师_创新助手_人物报告_2016-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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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3
Hale Waihona Puke 报告目录报告核心要素....................................................................................................... III 一、人物简介........................................................................................................ 1 二、人物相关科研产出总体分析........................................................................ 1 2.1 文献类型产出总量表/图 ....................................................................... 1 三、人物相关科技论文产出分析........................................................................ 2 3.1 中文期刊论文 ........................................................................................ 2 3.1.1 中文期刊论文年度发文量 ......................................................... 2 3.1.2 中文期刊论文产出表 ................................................................. 3 3.1.3 所发表中文期刊论文所分布刊情况 ......................................... 3 3.1.4 最近发表中文期刊论文情况 ..................................................... 3 3.1.5 近十年研究热点推荐 ................................................................. 4 3.2 学位论文 ................................................................................................ 6 3.2.1 学位论文年度指导数量 ............................................................. 6 3.2.2 所导硕博论文数量饼状图 ......................................................... 7 3.2.3 所导学位论文 ............................................................................. 7 3.3 中文会议论文 ........................................................................................ 7 3.3.1 会议论文年度发文量 ................................................................. 7 3.3.2 所发表的中文会议论文 ............................................................. 8 四、学术网络........................................................................................................ 8 4.1 学术引用指标 ........................................................................................ 8 4.2 高被引论文 ............................................................................................ 8 五、 人物科研合作关系.................................................................................... 11 六、人物相关关键词.......................................................................................... 11 附录一 联系方式................................................................................................ 12
现有技术抗辩中无实质性差异的判断
现有技术抗辩中无实质性差异的判断现代社会中,技术的发展对人们的生产、生活、社交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科技的飞速发展,给我们带来了无比的便利与享受,但是相应地,也引起了许多担忧,尤其是一些人们担心技术会出现无法预测的问题,甚至威胁到人类的生存。
技术抗辩论者常常会借助这些担忧来对技术发展采取质疑和反对态度。
但这些技术抗辩中,往往缺乏实质性的差异,这一点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辨析。
技术抗辩中最常见的说法之一是技术的影响无法预测。
他们认为,随着科技的急速发展,可能出现一些糟糕的结果,而且人类经验中并没有足够的知识和信息来帮助我们预测这些结果。
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某些事情难以预测,就对所有的技术发展抱怨和恐惧。
事实上,科技发展总是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我们确实不可能预测所有的可能性,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禁止或反对技术发展的理由。
任何技术的出现,都有着开创性的价值,它们无论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结果,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地研究和分析,从中寻找更好的方法和措施,为社会发展、人类进步打下坚实的基础。
技术抗辩中还有一种说法是技术使人们失去了自由。
在这个观点看来,与技术发展相关的设施和系统,通常都会消耗我们的隐私、自由和精力,给我们造成浓厚的虚拟干扰,甚至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我们的思维和行为。
然而,我们无法否认,技术虽然给我们带来更多的干扰,却也带来了更多的便利和效益。
我们使用技术,不仅是为了更好地知道世界,还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
并且,我们可以通过技术,随时随地地与家人、朋友等保持联系,以及通过信息的传递和共享更好地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技术在改变着世界,让我们变得更加现代化,更加便利化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时刻警惕技术的滥用和过度。
还有一种技术抗辩的说法是技术让人类生活变得更加浅薄。
这种观点认为,人类过度依赖科技会失去与人的沟通和联系,严重破坏了人类文化的发展。
这一点确实有一定的道理,因为人类的文化来自于生活和沟通,但是也要看到,科技并不是一种单向的、唯一的信息渠道。
现有技术抗辩所带来的问题
现有技术抗辩所带来的新问题(2009-03-14 09:25:48)转载分类:个人专业文摘标签:法律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技术方案专利权人杂谈[前言]现有技术,指的是专利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在规定现有技术抗辩之前的诉讼流程如下图所示。
由于我国专利权由行政部门授予、专利侵权由司法部门审理,两者截然分开,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实施的技术方案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通常是去专利复审委无效原告的专利,以此来请求中止诉讼。
为了回避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的授权条件问题,避免专利侵权案件久拖不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首次规定了可以不中止诉讼的情形是被告提出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即从司法实践中认可了被告以实施现有技术进行不侵权抗辩,法院可以直接判决。
最近的专利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中也增加了A10条款:审理或者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人民法院或者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被控侵权人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是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应当认定该实施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这样,被告就直接以自己实施的是现有技术,该技术不应获得专利权保护为由作出不侵权抗辩,从而减少人民法院中止诉讼案件的数量,节约审判资源。
[案例分析]随着现有技术抗辩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也导致了新问题的出现。
为了更好地进行说明,现假设甲某拥有一份授权专利,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XX产品,包括技术特征A、B、C。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包括技术特征D。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包括技术特征E。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包括技术特征F。
虚拟案例一:生产商乙生产包括技术特征A、B、C、D的产品,专利权人甲以生产商乙侵犯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生产商乙举证证明了专利权人甲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为现有技术,并以此为由进行不侵权抗辩。
现有技术抗辩在中药复方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
现有技术抗辩在中药复方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现有技术抗辩在中药复方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专利成为了科技创新的重要保护手段。
在中药领域,许多中药复方通过组合不同的草药成分,形成了独特的药效,因此也逐渐引起了专利保护的需求。
然而,中药复方专利的侵权诉讼也随之而来。
在这种背景下,现有技术抗辩作为一种常见的辩护手段,对于中药复方专利侵权诉讼的适用、效力以及局限性等问题,需要深入探讨和分析。
一、现有技术抗辩的基本概念和原理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指控侵权的被告,在其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在技术领域内为人熟知的技术,从而与原告专利的技术内容重合,以此为理由进行辩护。
其核心原理是认为原告专利并不具有创造性或者新颖性,因为相关技术已经在公共领域之中,不应受到专利的保护。
因此,被告在辩护过程中,需提供相关公开技术的证据支持。
二、现有技术抗辩在中药复方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在中药复方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具有一定的适用性。
中药复方的组方原则以及草药的应用历史已经存在了数千年,这些组方和应用方法早已为人所知。
因此,对于那些要求保护的中药复方专利而言,被告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古代医籍、文献或者中医药学专家的意见等,证明相关技术早已为人所熟知,从而构成现有技术抗辩的依据。
三、现有技术抗辩的效力与局限性尽管现有技术抗辩在中药复方专利侵权诉讼中有一定的适用性,然而其效力和局限性也应当引起重视。
一方面,现有技术抗辩可以有效地打破原告专利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要求,从而推翻对被告的侵权指控。
另一方面,现有技术抗辩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如被告需在辩护过程中提供权威证据,否则无法证明相关技术是否属于现有技术;同时,现有技术抗辩在中药复方专利中的适用面也受到限制,例如在一些特定的治疗技术上,如微细化学药理研究等,可能难以找到早有公开的技术。
四、对现有技术抗辩在中药复方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建议针对现有技术抗辩在中药复方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我们建议以下几点:首先,关于中医药文化的保护应重视,尊重中医药学的研究成果和世代相传的经验;其次,需要在专利申请及审查过程中更加注重对中药复方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以免出现过度宽泛的专利;同时,在侵权诉讼中,法院应充分考虑中医药方面的专业意见,避免对中医药文化的不恰当尊重。
谈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现有技术抗辩
谈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现有技术抗辩
路剑锋
【期刊名称】《中国发明与专利》
【年(卷),期】2010()8
【摘要】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除了主张自己实施的行为对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还经常采用现有技术/设计抗辩进行不侵权抗辩,本文将结合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和2010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法解释)对现有技术/设计抗辩予以分析。
【总页数】3页(P96-98)
【关键词】侵权诉讼;专利权;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保护范围;专利法;设计
【作者】路剑锋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2
【相关文献】
1.论现有技术抗辩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 [J], 陈荣飞
2.公知技术可否用于抗辩——专利侵权诉讼中适用公知技术抗辩的探讨 [J], 徐珍
3.专利侵权之抵触申请抗辩类推适用现有技术抗辩若干问题探析 [J], 罗军
4.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有技术抗辩 [J], 刘俊梅
5.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制度适用情况分析\r——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相关案件统计分析为例 [J], 郑志柱;谭海华;吴学知;罗厚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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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抗辩中“无实质性差异”的判断
现有技术抗辩中“无实质性差异”的判断在当前的科技领域里,经常有人提出某种新的技术或者产品与现有技术相比毫无实质性差异的说法,这种判断常常被用来否定新技术的创新性和实用性,然而这种判断并不完全正确。
本文将讨论现有技术抗辩中“无实质性差异”的判断,并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技术的基础建设、技术的应用领域和技术的未来发展。
首先,技术的基础建设是新技术与现有技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基础。
每一种技术的开发都需要对于技术实现原理、方法以及理论知识等基础建设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这是技术创新的必要前提。
对于某些原始技术的应用和实现可以代替已有的技术,但是这并不代表两种技术之间没有实质性差异。
例如,对比传统的医疗诊断方法和现代的医学AI设备,虽然两者的功能都是进行诊断,但是现代医学设备更加精准和高效,这是因为它利用了人工智能技术,结合了医学专家的理论知识,将庞大的数据转化为可用的信息,提供更好的医学诊断结果。
因此,即使两种技术都可以达成同一目标,但它们所依赖的技术基础建设,使得其具有实质性差异。
其次,技术的应用领域也是新技术和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因素之一。
不同的技术往往应用于不同的场景、目的和需求之中,这决定了它们的实质性差异需要通过不同的指标进行评价。
例如,在社交领域,比较传统的社交方式和新兴的社交媒体平台时,很难评判两者的实质性差异。
然而,对于用户增量、广告营收等指标,我们可以看到社交媒体在这些方面的表现完全超越了传统的社交方式。
同样地,当我们比较不同的电子产品时,很难从静态的技术参数上辨别差异,但是在技术应用范围、用户体验等方面,新产品和现有产品之间就存在实质性的差异。
最后,技术的未来发展也是影响新技术与现有技术之间实质性差异的因素之一。
随着时间的推移,技术将会持续进化和发展,产品和服务会不断更新,新技术将会越来越多地替代现有技术,这是不争的事实。
因此,我们应该从更加广阔的视野来看待技术的进化发展,抓住技术变革的机遇,积极应对未来的技术挑战。
现有技术抗辩研究
现有技术抗辩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告经常采用的一种抗辩策略就是现有技术抗辩。
这种抗辩策略旨在证明被控侵权的技术或产品并非创新,而是早已存在于市场或公开文献中的现有技术。
因此,本文旨在对现有技术抗辩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以期对专利法实践、科技创新及市场竞争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首先对现有技术抗辩的概念、历史发展和法律基础进行梳理,明确其定义和适用范围。
随后,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对国内外现有技术抗辩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揭示现有技术抗辩在实践中的运作机制和效果。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现有技术抗辩对专利制度、技术创新和市场环境的影响,分析其在促进科技进步和保护公众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和潜在风险。
本文还将对现有技术抗辩的策略和技巧进行深入研究,为被告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如何有效运用现有技术抗辩提供策略建议。
本文还将探讨原告如何应对和反驳被告的现有技术抗辩,以提高专利侵权诉讼的胜诉率。
本文将对现有技术抗辩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提出完善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建议,以期为专利法改革和科技创新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现有技术抗辩的理论基础现有技术抗辩作为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理论基础主要建立在以下几个方面。
技术进步的促进:在现代社会,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新的创新成果层出不穷。
现有技术抗辩的存在,旨在鼓励创新者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研发,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
当一项新技术或产品被指控侵犯他人专利权时,如果该技术或产品能够证明其基于现有技术而发展,那么其创新成果应得到保护,而不是被简单地认定为侵权。
公平原则的体现: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平原则。
现有技术抗辩作为一种抗辩手段,允许被指控侵权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技术或产品是基于现有技术而开发的,从而避免了不必要的侵权纠纷。
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确保各方在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中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现有技术抗辩原则在我国药品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使用
现有技术抗辩原则在我国药品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运用姓名:张参专业:制药工程学号:14221010772[摘要]现有技术抗辩是一种抗辩权,它是被告针对原告依据专利权提出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请求权的一种防御和阻却。
本文对现有技术抗辩原则在我国司法系统上的发展,适用范围, 抗辩规则等相关问题做一个介绍。
[关键词]药品;专利;侵权;现有技术抗辩现有技术是专利法上的专有概念。
根据2000年《专利法》而制定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现有技术是指原告专利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因此,现有技术包括国内外出版社上公开的技术方案和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2008年《专利法》修改了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标准,变相对标准为绝对标准,即不管是出版物公开,还是使用公开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其地域范围均不受限制。
因此,现有技术/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设计。
1 现有技术抗辩原则的产生现有技术抗辩原则(又称为“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已有技术抗辩原则”)于20世纪首先产生于德国,这与德国所遵循和坚持的职权分开原则密切相关。
根据职权分开原则,在侵权诉讼中法院不能触动专利有效性问题。
但是,现实生活中确有一些不具备授权条件的专利申请被授予了专利权。
从程序上讲,对这一部分专利权,任何人都可以请求专利主管机关宣告其无效,但是在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它仍然受法律保护;从实体上讲,自由公知技术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如果实际上不具备专利条件的技术被错误地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依据实质上无效的专利权控告他人侵权,法院就会面临尴尬:一方面,法院对专利权的有效性不能进行审查,被告的产品或者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应判侵权;另一方面,被告使用的技术属于公知技术,判为侵权是对被控侵权人自由权利的侵害,也是对社会进步的阻碍。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现有技术抗辩
发明与实⽤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现有技术抗辩⼀、现有技术抗辩的性质本⽂所称现有技术抗辩,在⽬前国内学术著作及司法实践中均被称为公知技术抗辩。
关于能够⽤于公知技术抗辩的公知技术的范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种观点认为能够⽤于公知技术抗辩的公知技术是指涉案专利申请⽇(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以前的且他⼈也不享有专利权的现有技术,也就是所谓的⾃由公知技术。
另⼀种观点认为能够⽤于公知技术抗辩的公知技术是指涉案专利申请⽇(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以前的现有技术,包括他⼈享有专利权的现有技术。
同意第⼀种观点的理论基础可能在于: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是基于⾃由公知技术已成为⼈类共有的财富,⼤家都可以⽆偿的利⽤这样⼀个⾃然法则⽽产⽣的原则[1];⾃由公知技术任何⼈均可以⽆偿实施,这⼀权利不应当因为他⼈就⾃由公知技术获得专利权⽽受到损害。
[2]因此,该种观点要求能够⽤于公知技术抗辩的公知技术应是⾃由公知技术,是已经进⼊公有领域的公知技术。
有的技术尽管在⼀项专利的申请⽇之前就是公知的,但是却处于另⼀项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他⼈⽆权随意使⽤,这样的公知技术就不是⾃由的公知技术。
[3]同意专利侵权的被控侵权⼈以公知技术为由进⾏抗辩的理论基础不能仅是因为进⼊公有领域的技术是⼈类的共同财富,根本的原因在于,将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的技术申请专利,主张权利的专利权⼈所获得的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与创造性的规定。
由于专利有效性审查与专利侵权判断职权的分⼯,专利侵权审查法院不能直接审查专利权的有效性,但公平正义的法院⼜不能因被控侵权⼈仅仅因为使⽤了现有技术⽽判其侵权,故才有了公知技术抗辩原则。
在德国,⾃由公知技术抗辩的出现最初与1891年专利法对⽆效审查请求认定5年除斥期间相关。
该除斥期间经过后(即授权起5年后),即使为瑕疵专利,他⼈也⽆权向专利局提请⽆效审查请求。
除斥期间经过后,瑕疵专利的效⼒及于公知技术的实施者,未免不妥,为此存在某种救济的必要。
专利侵权中的现有技术抗辩开题报告
专利侵权中的现有技术抗辩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而专利侵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领域之一。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方往往会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即认为其所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范畴,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一种重要的抗辩理由,现有技术抗辩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其具体判断标准以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也成为了专利侵权案件裁判的关键问题。
因此,本文旨在解析现有技术抗辩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条件和判断标准,同时探讨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证明方法和相关争议,以期对专利侵权案件的辩诉和审判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现有技术的定义和范畴、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条件和判断标准、现有技术抗辩证据的识别和认定、现有技术抗辩的相关争议等几个方面。
本文采用文献分析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现有技术抗辩理论和实践案例进行总结和深入探讨,以期准确地把握现有技术抗辩的实质和要义。
三、主要研究内容1. 现有技术的定义和范畴现有技术是指某一技术领域中已经公开和应用的知识和技术手段。
现有技术是专利权所保护对象的底线,是判断专利是否具有创新性和可工业化的标准之一。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现有技术包括专利文件和先前公开的技术信息两个方面。
其中专利文件包括已授权的专利和已公开但未授权的专利申请文件,先前公开的技术信息包括已经在国内外公开发表或以其他形式公开的技术资料。
2. 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条件和判断标准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条件包括:被侵权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范畴;专利权所涉及的技术与被侵权技术相同或者相似;专利权所涉及的技术在获取日前就已经公开。
现有技术抗辩的判断标准包括:被侵权技术是否属于现有技术范畴;专利权所涉及的技术与被侵权技术是否具有“技术特征”的相同或者相似性;专利权所涉及的技术在获取日前是否已经公开。
3. 现有技术抗辩证据的识别和认定现有技术抗辩证据主要包括文献资料、证人证言、产品样品等。
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研究教材(PPT 72页)
事权利可以区分为支配权、请求权、 形成权、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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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研究
制度内涵:制度属性 现有技术抗辩制度赋予当事人抗辩权:
✓该权利表现为一种对抗权; ✓现有技术抗辩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 ✓该条文赋予被控侵权人以抗辩的权利,但被控
侵权人的抗辩不能使得专利权人基于实体法上 的专利权的请求权而消灭; ✓被控侵权人具有主张该权利的自由,不属于查 明的范围。
➢ 全面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 “正确实施 知识产权法律,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加快推进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 作座谈会暨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颁奖会上的讲话”
➢ 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 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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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研究
➢专利公信力的角度 ✓专利虽然有效,但并不能得到保护 ✓社会公众不知道在生产经营中应该避开该专利 还是自由使用该专利,这损害了专利的公信力 ✓容易出现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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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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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抗辩中“现有技术”的认定: ➢现有技术抗辩制度仅适用于专利法意义 上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不应当包括 抵触申请。 ➢结合理解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二十二 条以及第二十三条
➢权利用尽抗辩 ➢先用权抗辩 ➢临时过境抗辩
修理与再造的关系,未完成专利产品 (专利许可合同要式要件)
主体是否可以扩展为销售者和使用者, 原有范围的理解(同一主体实施即可)
➢科研及实验目的抗辩
纯过境行为,转运行为
➢医药行政审批抗辩 ➢合法来源抗辩 ➢现有技术抗辩
与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之 间的逻辑关系
赔偿责任的抗辩,确认不侵权制度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持续提升
理四个环节,我们本着相互推进的指导思想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发生了可喜的变化。
”阎晓宏表示。
与此同时,阎晓宏还指出,“在具体实践中,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有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地方。
在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之外,我们也要同样重视知识产权的运用和管理等工作。
目前,我国政府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等多种渠道,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力。
在我国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这是非常必要的。
”他认为,未来,中国要进一步科学设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断加强保护力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 王彬颖:中国已成全球领先的创新国家之一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数据,2017年来自中国申请人提交的PCT国际专利(专利申请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递交的国际专利)申请量近4.9万件,排名全球第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彬颖表示,“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这说明中国越来越关注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我深信通过新措施的出台和快速落地,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将达到全新的高度。
”基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支持,中国已成为全球领先的创新国家之一。
不久前公布的全球创新指数排名中,中国已升至第22位。
同时,中国在研发方面的投入显著增长,投资达1.76万亿元人民币,占中国GDP的2.1%;中国的创意产业也在持续地增长,中国的电影院线银幕数量超过5万块。
近年来,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迅猛,去年产值占中国GDP的30%以上,电子商务交易量持续增长,每天新注册成立的企业超过1.6万家,版权行业的产值占中国GDP的7.3%。
从这些数字中可以看出,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中国的经济也在不断发展。
王彬颖高度评价中国政府近年来为建设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所做出的努力。
“根据与中国政府相关部门达成的协议,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包括在各个层面开展针对亚洲、非洲等地区知识产权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
专利实务中的现有技术抗辩
专利实务中的现有技术抗辩张中华【摘要】专利行政执法实务中,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经常会涉及到现有技术抗辩,目前专利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对现有技术抗辩存在若干认识误区,文章从无效审查、侵权判定与现有技术抗辩三者的关系角度出发对现有技术抗辩进行了深入思考,力图澄清一些误解,对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办案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期刊名称】《江苏科技信息》【年(卷),期】2013(000)001【总页数】3页(P9-11)【关键词】现有技术抗辩;侵权判定;无效审查;专利执法【作者】张中华【作者单位】盐城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正文语种】中文1.现有技术抗辩概述专利权是私权,专利权被授予之后,便在整个公知技术群里圈定了其私人领域,其外是公有技术和他人的私有专利技术。
专利权之所以能够被授予是因为在申请日以前这个私有的权利技术圈是不存在的,或者说是尚未被公众所知,这是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然而由于专利审查不可能绝对准确,有可能将这一私有领域的范围扩大,这样形式上的专利权大于了实质上的专利权,这一情况的出现衍生出了“现有技术抗辩”规定,即《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2.现有技术抗辩的性质在专利侵权判定中,通常会出现三个概念,一是专利技术,二是现有技术,三是被控技术。
如图1所示,三个概念的对比构成三个关系,三个关系演变成三项规则,可见现有技术抗辩有如下性质:第一,现有技术抗辩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无关。
“公知技术抗辩与权利要求无关,即被告技术属于专利权的权利范围与否在所不问,只要被告自己实施的技术为公知技术就可以免除侵权”①[日]中山信弘:《工业产权法(上)》,日本宏文堂1993年版,第356页,转引自杨志敏:《关于“公知技术抗辩”若干问题的研究——从中、德、日三国判例与学说的对比角度》,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2期。
现有技术抗辩是要将被控技术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不涉及专利技术,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没有关系,从而现有技术抗辩中并不涉及到权利要求的解释问题。
关于知识产权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
关于知识产权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曹新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不正当竞争,是指竞争对手一方或多方在市场竞争中违反诚实、公平、平等和信用的竞争规则,以混淆、误导、诋毁等各种不正当的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它具有欺骗性、攻击性、误导性和损害性等显著特征。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这种违反公平竞争规则的行为,不仅仅在有形商品市场的竞争中广泛地存在,而且在无形商品市场即知识产品市场的竞争中也大量的存在,因此,早在1883年缔结的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就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该公约第10条之2第1款规定:“本联盟成员国必须对各国国民保证予以取缔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
此后,在1967年于瑞典的斯德哥尔摩缔结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也将“制止不正当竞争”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项技能,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如日本、德国、美国、英国、意大利等国家,除了相当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外,都颁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用以保护包括知识产权和知识产品在内的市场公平交易,制止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事实上,仅仅依靠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保护知识产权和知识产品是远远不够的。
因为知识产权法只能给予那些能够获得知识产权的作品、发明创造、商标等知识产品以法律保护,而不能保护那些由智力劳动者付出了相当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但不能或者没有获得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是获得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也不是其各个方面都能获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例如,作品本身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作品的标题、作品的装璜等却并不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这些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方面正是不正当竞争者可钻的空子。
因此,只有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才能使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现有技术抗辩规则若干问题研究——兼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22条
现有技术抗辩规则若干问题研究——兼评《专利法修正案
(草案)》第22条
程英卫
【期刊名称】《研究生法学》
【年(卷),期】2009(024)001
【摘要】现有技术抗辩规则在我国专利侵权纠纷司法实践中已经广泛应用,但现有法律文件中却未对此有所提及。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22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基于国外经验的借鉴以及专利侵权法律制度完善的要求,《专利法》有确认现有技术抗辩规则的必要。
但是,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该规则还有所误解。
规则所包括的技术应是自由公知技术,规则应仅适用于等同侵权的案件。
【总页数】10页(P23-32)
【作者】程英卫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2007级硕士研究生,4300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2
【相关文献】
1.现有技术抗辩中的技术比对规则-兼议专利法修订中现有技术抗辩建构 [J], 何怀文
2.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研究\r——兼评我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J], 郭伟亭;吴广海
3.我国职务发明权属与实施运用关系的实证分析——兼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6条 [J], 唐素琴; 卓柳俊; 曾心怡
4.开放许可制度下的纠纷救济手段及法律责任配置——兼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50、51、52条 [J], 周婷
5.“诚实信用原则”引入专利驳回和无效理由的法律构造——兼评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条 [J], 饶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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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9BFX036)现有技术抗辩研究曹 新 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湖北 武汉 430073)摘要:现有技术抗辩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对抗措施,与专利权无效抗辩、先用权抗辩具有明显的区别。
现有技术抗辩的主要作用是使被诉侵权人通过确认自己所实施的技术是公众所知的技术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其效果是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审判效率。
但是,由于现有技术抗辩易引发/专利权不可侵犯0与/现有技术不可垄断0两大价值观的冲突,因此,在选择适用现有技术抗辩时应注意相关的条件。
关键词:现有技术抗辩 专利权无效抗辩 先用权抗辩 专利侵权诉讼 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5关于修改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4的决定6,这标志着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6(以下简称5专利法6)第3次修订工作的完成。
本次修订增加了现有技术抗辩/现有设计抗辩(以下统称现有技术抗辩)措施,¹即/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0。
该项措施的增设将对我国专利制度产生重大影响。
实践证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被告(被指控的专利侵权人)采用现有技术抗辩,既能够缩短诉讼时间,又能够节约诉讼成本。
一、现有技术抗辩及其作用(一)现有技术抗辩解析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的,构成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纠纷发生后,专利权人与侵权行为人可以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是解决专利侵权纠纷双赢的合作博弈,º能够使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然而,在许多情况下,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愿意协商解决,形成非合作博弈,»于是引发专利侵权诉讼。
由于专利侵权诉讼只是原告(专利权人)对被告的单方面指控,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非一定成立,因此,专利法明确规定被告可以针对原告的指控采取相应的抗辩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专利侵权抗辩,是指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或者专利行政调处过程中的被请求人(以下统称被告)针对原告的专利侵权指控而依法采取的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对抗措施,包括不侵权抗辩、¼专利权无效抗辩、½先用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等措施。
现有技术抗辩,是指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针对原告的专利侵权指控而采取的通过举证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以对抗原告的指控从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措施。
#96#现有技术抗辩研究现有技术抗辩由德国首创。
19世纪末,德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无效请求的时间为5年,自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起算。
此5年期间届满后,即使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确实存在瑕疵,任何人也不得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瑕疵专利权人以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起诉,那么被告不得以专利权无效进行抗辩。
换言之,即使被告所实施的技术是原告专利申请日以前的公知技术但只要落入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在被告没有其他抗辩理由的情况下也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的结果显然于法于理不公,因此,人们提出自由技术¾抗辩作为对抗这种瑕疵专利的对策。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德国采用了自由技术抗辩措施,以弥补其专利制度的不足。
1941年,德国修改专利法废除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除斥期间,规定自发布授予专利公告之日起,任何人可随时提出无效复审请求。
除斥期间被废除后,原来针对除斥期间设立的自由公知技术抗辩的基础不复存在,但德国法院在审查由公知技术构成的瑕疵专利侵权诉讼时仍对权利保护范围作限定解释。
¿虽然日本专利法没有规定现有技术抗辩,但日本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接受被告以其实施的技术是公知技术为由进行抗辩。
例如,2000年4月11日,日本最高法院在/Kilby第275号专利上告审判决0中认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在没有经过无效程序宣告专利无效前,任何人不得以专利无效为由来对抗专利权人行使其权利。
对于那些并不想通过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当事人来说,强迫他们必须启动专利权无效程序来对抗专利侵权诉讼并不是最佳选择。
即使是在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生效之前,也应该允许受诉法院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判断。
如果法院认为专利具有明显的瑕疵,那么原告基于该专利所提起的诉讼请求就属于专利权滥用而不能被允许。
À/显然日本最高法院比人们通常理解的公知技术抗辩走得更远,因为公知技术只是导致涉案专利无效的原因之一。
0Á美国专利界有一句名言:/我们怎么会侵犯专利权呢?我们现在所做的事就是多年来人们一直在做的事0。
Â这句名言所表达的意思就是/现有技术抗辩0。
然而,除了狭义的商业方法专利侵权诉讼外,如果被告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以现有技术抗辩,那么法院则一律驳回。
美国法院这样做的理由是:即使被告所实施的技术是现有技术也改变不了专利侵权的事实。
例如,某公司研发出一种轿车,采用的是汽油引擎和发光二极管车灯,这显然是德国奔驰汽车公司的现有技术。
但是,专利权人却认为该研发公司实施的是其享有专利权的集束发光二极管并以此起诉该研发公司。
对于专利权人的指控,该研发公司就不能以其实施的是现有技术而进行抗辩。
在法律上,是否侵犯专利权取决于被告所实施的技术与专利技术的对比结果,而不是与现有技术对比的结果。
通过对比,如果被告所实施的技术与专利技术相同或者等同则构成侵权;否则,就证明被告所实施的技术不是专利技术。
而采用现有技术抗辩,就是将被告所实施的技术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而不是与原告的专利技术进行对比。
如果被告所实施的技术与现有技术相同或者等同,那么就证明被告所实施的技术是现有技术,而不必考虑此项技术是否已经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美国法院不考虑被告所实施的技术是否为现有技术,只要原告赖以支撑的专利权没有被宣告无效,并且被告所实施的技术正好已经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就构成专利侵权,被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l v(二)现有技术抗辩的作用一般而言,现有技术抗辩的作用有三:(1)现有技术抗辩能够使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免于承担侵权责任;(2)现有技术抗辩可以阻止专利权人从现有技术中获得不当利益;(3)现有技术抗辩可以减少专利侵权诉讼环节,从而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审判效率。
二、两种价值观的冲突根据5专利法6的规定,针对原告的专利侵权指控,被告可采用多种措施进行抗辩,包括现有技术抗辩。
但是,现有技术抗辩措施引发了/专利权不可侵犯0与/现有技术不可垄断0两种价值观的冲突。
对于前者,作为原告诉讼基础的专利是有效的,原告确认被告所实施的技术已经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但被告却以其实施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为由来对抗,并因此而免于承担法律责任,即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授予的专利权被置于一旁而不顾。
对于后者,从保护专利权的角度看,一方面原告举证证明被告所实施的技术##97法商研究2010年第6期(总第140期)已经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被告举证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而不论该技术是否已经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都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不必承担侵权责任。
单纯从诉讼程序上讲,现有技术抗辩涉及三项具体技术:一是专利技术,二是被告实施的技术,三是现有技术。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通过技术比对)))将被告实施的技术与其专利技术进行比对)))确认被告所实施的技术已经落入其保护范围,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原告得出该项结论的基本前提是: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在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前是有效的。
另一种技术比对就是被告将其实施的技术与某项现有技术进行比对,以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是现有技术,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由此可能产生以下3种结果: (1)原告的比对成立,被告的比对不成立,并且被告也没有其他可以免责的事由,因而,被告的实施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2)原告的比对不成立,此时不论被告的比对是否成立,被告均不构成侵权;(3)原告的比对成立,而被告的比对也成立,于是发生冲突。
如何解决上述冲突,这往往取决于国家专利制度的价值取向。
在以专利权为中心的专利制度中,只要原告的比对成立,不论被告的比对是否成立,如果被告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或者抗辩事由,那么被告的行为就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美国的专利制度。
l w在美国以专利权为中心的专利制度下,人们并不考虑被告所实施的技术与现有技术比对的结果,而只考虑专利权是否真实、有效以及被告所实施的技术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如果被告所实施的技术与现有技术相同或者等同,并且原告的专利技术与该现有技术相同或者等同,那么被告就只能采用无效抗辩,而不能采用现有技术抗辩。
专利制度的另一种价值取向是在充分尊重专利权的前提下兼顾诉讼成本与审判效率,从而允许采用现有技术抗辩,如我国、日本等国的专利制度。
在这些国家,面对上述冲突法院只能支持被告的主张。
只要被告所实施的技术与某项现有技术相同,而不论是否与原告的专利技术相同即可认定被告实施的是现有技术,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这样裁判,从形式上看是法院没有尊重原告的专利权,但从实质上看却是法院充分尊重了原告的专利权,只是法院在尊重原告专利权的同时兼顾了诉讼成本与审判效率。
事实上,在原告的比对成立并且被告的比对也成立的情况下,第三种比对)))将原告的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比对)))也是成立的。
如果不考虑诉讼成本与审判效率,让被告采用无效宣告抗辩措施请求宣告原告的专利权无效,那么其结果是导致原告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此时,由于原告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其赖以生存的诉讼基础消失,被告自然不构成侵权。
但是,这种路径选择无疑会增加诉讼成本、延长诉讼时间,导致诉讼效益低下。
在现实生活中,原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使自己的专利权得到保护。
一旦被告的技术比对成立,那么就预示着被告所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与原告的专利技术毫不相干。
此时,原告最理性的选择就是放弃对被告的追究,以取得双赢的结果。
专利法应当支持原告的这种选择,具体的表现形式就是允许被告进行现有技术抗辩。
如果专利法禁止或不支持被告采用现有技术抗辩,那么实际上就是迫使被告采用专利权无效抗辩,最终的结果还是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但是,采用这种方法可能会得不偿失。
总之,允许采用现有技术抗辩所产生的结果与不允许采用现有技术抗辩所产生的结果有一点是相同的:被告的实施行为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不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两者的不同是:前者使专利侵权诉讼变得简捷快速,进而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并且不影响原告的专利权;后者则完全相反。
面对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念冲突,我国立法者基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确保裁判公正0价值观念考量,在对5专利法6进行第3次修订时增加现有技术抗辩应该说是一种符合专利制度国际发展趋势的正确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