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技术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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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抗辩适用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可以以其所使用的技术与侵权专利技术进行对比,以证明自己的技术并非侵权的行为。

这种抗辩是专利侵权案件中常见的辩护手段,也是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得到认可和支持的一种抗辩方式。

现有技术抗辩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帮助被告辩护其并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利。

若被告知道并能够证明自己所使用的技术在专利权利要求所涵盖的技术之前就已经存在,那么他们就不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现有技术抗辩对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方法得到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1条的规定,被告在接到专利侵权通知书后,可以在侵权诉讼期限内,提交书面文件对原告的专利权利予以反驳。

这里明确规定了被告可以通过书面文件进行现有技术抗辩的途径,而不仅仅局限于法庭辩论的过程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对于被告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法院要结合专利技术的技术特性,对被告所提供的技术证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侵权行为的事实依据,从而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在实际的专利侵权案件中,现有技术抗辩是一种常见的辩护手段。

在适用现有技术抗辩时,被告需要提供充分的、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技术并非侵权行为。

对于被告来说,如何合理地收集和保存相关技术证据,成为了现有技术抗辩的关键。

被告应该及时地收集与自己被指控侵权的专利技术相关的技术文件、专利文件、产品说明等。

这些文件在证明自己现有技术的合法性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被告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取相关文件,比如专业的检索数据库、技术图书馆等。

被告应该在收集技术证据的过程中,注重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只有真实的、完整的技术文件才能够被法院接受,并起到抗辩的作用。

被告在收集技术证据的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篡改、捏造技术文件。

被告在收集技术证据的过程中,应该以专业的态度对待。

中美专利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的差异

中美专利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的差异

中美专利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的差异中国专利法专利法69条明文确定了现有技术抗辩,“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但是,美国专利法没有明文规定现有技术抗辩,法院也鲜有现有技术抗辩的案例。

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没有以实施现有技术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的抗辩。

相反,美国有以实施现有技术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的抗辩,只不过不是叫prior art defense(现有技术抗辩),而是叫ensnarement defense(陷阱抗辩)。

在中国,现有技术抗辩的判断标准应遵循“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相应特征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是对侵权产品和现有技术进行比对;而不是侵权比对中的对侵权产品和专利技术进行比对。

因此不能适用等同侵权的判定方法“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

二者相比“无实质性差异”这一标准相较于专利侵权的“等同”标准更加严格。

相应的,现有技术抗辩和专利无效(新创性)之间关于区别特征的判定标准并不相同。

由于文化和历史上的差异,美国侵权诉讼中有其独特的制度:美国的专利侵权判定区分字面侵权(侵权产品和权利要求字面特征一致)和等同侵权(侵权产品和权利要求字面特征等同),字面侵权不适用陷阱抗辩,只有等同侵权可以适用陷阱抗辩。

美国法院需要遵守专利权有效推定原则,这意味着,法官在侵权程序中不能直接宣告专利无效,也不能间接宣告专利无效。

在复杂的专利等同侵权案件中,法官为了避免在侵权程序中直接宣告专利无效,或者间接宣告专利无效;也为了避免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和现有技术(美国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可聚焦的与权利要求对应的技术特征,二者之间也没有成熟的比对方法和标准)。

美国法院提出了“假想权利要求分析法(Hypothetical Claim Analysis)”:让专利权人从当前权利要求的文字出发,以扩大边界的方式改写出一个假想的权利要求从字面上涵盖被诉侵权产品,然后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判断该假想的权利要求是否可以被专利局核准。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现有技术抗辩适用是指在专利权因侵犯行为而受到指控时,被告可以通过证明其产品或方法已经被公开技术所包含或使用来抵制专利权的起诉。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是专利权侵权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辩护手段,其合理运用可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以下是关于现有技术抗辩适用的文章。

一、现有技术抗辩适用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现有技术抗辩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专利权期限有效期内,他人实施了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的技术,可以提出现有技术抗辩。

”这一规定明确了被告在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可以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的权利,为企业提供了法律支持。

根据我国专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有技术抗辩适用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已被公开技术所包含或使用;2. 被告已经合法开展相关技术活动;3. 被告对公开技术的使用行为具有证明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被告需要充分了解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公开技术的内容,将公开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进行比对,确定其是否包含或使用了公开技术,然后提出现有技术抗辩。

在行使现有技术抗辩权利时,被告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包括公开技术的相关资料、被告合法开展相关技术活动的证明等。

被告还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提出书面辩护意见,并在庭审中对公开技术的内容及其与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关系进行详细解释。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可以通过技术报告、专家意见、证人证言等方式进行证明,为现有技术抗辩提供充分的支持。

如果被告成功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对方需对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重新审查,判断被控产品或方法是否超出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从而减轻被告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我国法院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日益增多,其中现有技术抗辩的案例也相对较多。

某公司在生产某一种型号的手机时被控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但通过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成功证明其产品已被公开技术所包含,从而获得了胜诉。

专利纠纷中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方式

专利纠纷中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方式

专利纠纷中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方式
在专利纠纷中,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告声称其所被控侵权的专
利并不具备新颖性或者非显著技术进步性,因为该技术已经存在于
公开的先前技术中。

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方式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
全面的分析:
1. 技术文件对比,首先,被告可以通过对比被控专利的技术内
容与先前公开的技术文件,如专利文献、学术论文、技术报告等,
来证明所涉技术并非新颖或者非显著技术进步。

这需要对技术细节
进行深入比对和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叠或相似之处。

2. 实际应用对比,其次,被告可以通过对比所涉专利与先前技
术在实际应用中的差异性来进行抗辩。

这包括对产品、方法或者技
术的实际运作原理、功能特点、效果等方面进行对比,以证明所涉
专利并非对先前技术的显著改进或者区别。

3. 专家意见对比,此外,被告还可以聘请专业领域的专家对所
涉专利与先前技术进行对比分析,并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评估报告,以支持现有技术抗辩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4. 法律依据对比,最后,被告需要从法律角度对所涉专利与先
前技术进行对比,以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这包括对专利法律条文、先前案例判例、法律解释等进行对比分析,以确定现有技术抗
辩的法律依据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方式涉及技术文件、实际应用、专家意见和法律依据等多个方面的全面分析,以确保抗辩的全面性
和合理性。

在专利纠纷中,被告需要充分准备相关证据和论据,以
支持现有技术抗辩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现有技术抗辩案例

现有技术抗辩案例

现有技术抗辩案例
就好比有个发明家,我们叫他老A,老A发明了一种超级特别的新型雨伞。

这个雨伞呢,有个超酷的功能,伞柄上有个小按钮,一按下去,伞面就能变色,从蓝色变成红色,再按又能变成绿色,可酷炫了。

然后呢,老A就去申请专利了,觉得自己这个发明独一无二。

可是呢,有个公司B就不乐意了,说老A这个东西早就有类似的技术了,不算新发明。

公司B就开始拿出证据来抗辩。

原来啊,在一个很古老的小镇上,有个小手工匠,他在很多年前就做出过一种类似功能的雨伞,虽然那个雨伞的变色原理可能没有老A的这么高科技,但是也是通过一些简单的装置能让伞面变色呢。

在法庭上,公司B就像讲故事一样把这个小手工匠的事情讲了出来,还拿出了以前的一些照片、小镇上的人做的证明啥的。

法官就开始思考了,如果这个真的是以前就有的技术,哪怕老A不知道,那老A 这个专利可能就不成立了。

最后呢,经过各种调查和辩论,发现这个小手工匠的技术虽然有相似的地方,但是和老A的还是有很多区别的。

比如说,老A的雨伞变色是通过电子感应装置,而且颜色变化更多更精准,小手工匠的只是很简单的化学材料反应变色,颜色也没那么多种。

所以呢,最后法官判定公司B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老A的新型雨伞专利还是有效的。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现有技术抗辩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成功的,得是真的很相似的技术才行呢。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技术抗辩是指被告在诉讼中,以其使用的特定技术有利于自己的辩护理由,否定对方的侵权指控或降低侵权责任的一种策略。

技术抗辩的适用取决于具体情况,包括技术特点、技术创新性、技术应用情况等。

下面将以1000字为范围,介绍一些常见的技术抗辩适用情况。

1. 先前艺术(Prior Art):被告可以通过引用先前公开的技术,证明自己的技术不具有创新性或专利性,从而否定对方的侵权指控。

先前艺术可以是已知的文件、专利、外部实验等途径公开的技术资料,被告可以通过比较自己的技术与先前艺术,证明自己技术的相似性或优越性,以此抵制对方的侵权指控。

2. 发明的非显著改进:被告可以通过证明自己的技术仅仅是对现有技术的非显著改进,从而表示对方的专利权并未被侵犯。

这需要被告提出并证明对现有技术所作的改进只是一种显而易见的创新改进,而不是超越了领域内普通技术人员的常识和能力范围。

3. 外部使用:被告可以主张其使用的技术并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而是属于该技术领域内大众所常见的标准、通用技术。

这意味着原告无权以该技术为依据提起侵权诉讼。

4. 学术研究/实验目的:被告可以主张其使用的技术属于学术研究或实验目的,不属于商业上的使用。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学术研究和实验使用具有特定的例外规定,可以豁免商业上的侵权指控。

5. 针对技术的无效宣告:被告可以向专利局提出技术专利的无效宣告申请,以证明对方的专利是无效的,从而否定侵权指控。

这需要被告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技术专利的无效性,例如先前艺术的引用、技术创新性的缺乏等。

6. 其他技术解决方案:被告可以提出一种与对方技术相同或相似的技术解决方案,以证明自己的技术并未侵犯对方的专利权。

被告可以通过技术参数、技术特点、技术应用等方面的比较,证明自己的技术与对方的技术存在差异。

技术抗辩是一种常见的反击侵权指控的策略,可以适用于多种情况。

被告需要根据自身的技术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技术抗辩途径,提供相关证据和论证,以夺取诉讼中的胜诉机会。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当某项专利申请被审查时,发现该专利申请所声称的发明或创新已经被其他人发掘出来或者已经存在于某些技术资料或文件中,这项技术已经属于公共领域,且该技术已在申请专利之前被公开,此时申请人可以通过现有技术抗辩的方式进行反驳。

现有技术抗辩是现行专利法的一项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护公共领域中的技术不被他人独占并获得专利保护。

现有技术抗辩的应用层面很广,尤其在高科技行业,由于技术的迅猛发展,很多技术在短时间内就可能成为公共领域中的技术,此时专利申请人使用该技术作为其专利申请的基础是不合法的。

一、现有技术抗辩适用于专利的审查阶段。

如果在专利审查阶段,审查人员发现申请的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要求,例如已被他人发现并使用,此时专利局可以基于现有技术抗辩规定,拒绝该专利的授予。

如果在专利诉讼阶段,被诉侵权方认为该专利的内容已经存在于公共领域中,即现有技术,可以通过现有技术抗辩来抵制专利权的主张。

如果在专利授权之后,另一方认为该专利权的主张有问题,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提出异议,现有技术抗辩可以成为无效宣告程序的理由之一。

申请人需要具备证据来证明其声称的技术已经在公共领域中存在。

证据可以是技术资料、期刊或其他相关文件。

证据必须证明被申请人要求的专利已经存在于公共领域中,而且是在申请专利之前的时间点上,证据不应该与申请专利的时间点相同或者是该时间点之后。

证据必须明确并准确描述技术的基本特点和性质,并且证据必须足以证明技术已经向公众展示或者公开。

证据必须足够可靠,仅凭口头证言是不够的,例如可以使用历史文献、标准化文档以及技术期刊等文件作为证据。

总之,现有技术抗辩是对专利法保护的技术领域进行监督和控制的重要手段,它避免了对原有技术的不合理或不公平的独占性利用。

对于专业领域的人员来说,对现有技术的认识和了解是很有必要的。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现有技术抗辩(prior art)是一种用于专利申请的抗辩方式,它指的是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

当一项专利申请被检查员审查时,如果被广泛公开的技术已经存在,那么申请就可能会被拒绝。

现有技术抗辩是对专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出质疑的一种方式,它可以避免授予没有创新的专利,保护公众利益,促进创新竞争。

在很多国家,包括美国、欧洲、中国等,存在着现有技术抗辩制度。

在美国专利法中,现有技术抗辩是专门的一项程序,被称为“第三方观点程序”(Third-Party Preissuance Submissions),允许第三方在专利申请公布之前向专利局提交相关的现有技术文件,并提出对申请的质疑。

在欧洲专利局,也存在对现有技术的审查程序,专利申请在审查过程中可能会被第三方提供的现有技术文件所影响。

在中国专利法中,也规定了对现有技术的审查程序,专利申请被检查员审查时,如果被广泛公开的技术已经存在,那么申请就可能会被拒绝。

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范围很广,可以涉及到技术的各个方面,比如产品的结构、工艺的方法、使用的场景等。

在实际操作中,现有技术抗辩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需要寻找、筛选、分析大量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从而提出合理的抗辩意见。

下面我们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性和应用方法。

现有技术抗辩对于技术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科技快速发展的时代,新技术层出不穷,旧技术被淘汰,而这些被淘汰的技术却是不应该加以保护的。

通过现有技术抗辩,可以有效地避免授予没有创新的专利,从而避免专利过度的保护,防止技术保护成为技术壁垒,有利于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

现有技术抗辩对于保护公众利益也是十分重要的。

专利的授予意味着对技术的独占权利,这对公众利益有一定的制约。

如果专利被滥用,可能会导致市场垄断、价格垄断等问题,从而损害公众的利益。

通过现有技术抗辩,可以对专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出质疑,保护公众利益,促进技术的合理使用与发展。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现有技术抗辩(prior art defense)是一种常见的知识产权抗辩方式。

该方法通常被用于专利案件中,被控侵权方声称其所涉及的技术在专利申请日(或关键日)之前已经被公开。

在这种情况下,授权的专利就无法对该技术施加限制或控制,因为专利法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

现有技术抗辩的主要目的是证明与专利主题相同或类似的技术已经存在。

这包括已经发表的文件、已获得的专利、出售或使用的产品、书籍或杂志、国际展览或公开演示等。

此外,专利审查员评估专利性质时,也会参考现有技术。

专利申请必须说明独特的技术贡献,通常这些贡献包含了专利发明的关键特征。

如果已经公开的技术包含与专利相同或类似的特征,那么被授权的专利就会受到限制或无法授权。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可以使用现有技术抗辩来证明专利所涉及的技术已经被公开在了独立公众的知识领域。

技术公开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公开的内容必须与专利主题相同或类似,公开的内容必须足以让人们理解技术的本质和实际应用。

对于专利申请人来说,因为技术公开是无法控制的,所以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以确保专利所涉及的技术与现有技术不同或比现有技术更好。

如果申请人无法证明其技术的独特性,那么被授权的专利就可能会面临现有技术的抗辩。

在适用现有技术抗辩时,被授权专利的主题必须与每个参考文件的主题相同或相似。

如果不同,即便某项技术已经被公开,它也无法通过现有技术抗辩来限制专利权。

此外,抗辩方还需要证明技术已经被公开,其信息足够准确且易于查证,以证明此技术对公众相当可见。

总之,现有技术抗辩是一种有力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方法,旨在证明专利所涉及的技术在授权日之前已经被公开或者以前已经存在。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抗辩方可以使用现有技术抗辩来弱化专利的限制或使专利失效。

因此,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要进行充分研究,以确保其技术的独特性,并避免授权后受到现有技术的抗辩。

专利侵权诉讼之「现有技术抗辩篇」

专利侵权诉讼之「现有技术抗辩篇」

专利侵权诉讼之「现有技术抗辩篇」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专利侵权纠纷司法解释二对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如何进行界定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就此本文对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的理解和适用进行了简单的梳理,以便大家分析讨论。

一、现有技术抗辩作为法定抗辩权的法律依据及配套规定现有技术抗辩是我国第三次修订专利法时新增加的规定(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现行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5款规定:“现有技术”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为专利侵权纠纷司法解释一):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2016年4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为专利侵权纠纷司法解释二),对于被诉侵权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或者现有设计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申请日时施行的专利法界定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125条规定(2013年9月4日下发,指导北京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审理专利民事案件之用,以下简称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一项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二、现有技术抗辩的比对对象及对比方式专利侵权诉讼中,在使用现有技术抗辩时会存在以下三个对象:“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的被控技术特征”以及“现有技术的相应特征”。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现有技术抗辩是一种针对专利侵权指控的辩护策略,其核心理念是利用现有技术来证明被指控的技术并非新颖或非显而易见的。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通过现有技术抗辩来反驳原告的指控,从而获得胜诉或减轻责任。

现有技术抗辩的基本原理是在专利控权范围内发现已经公开的技术或已有的知识,从而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技术并不具备新颖性或非显而易见性。

这种抗辩策略通常需要大量的专利检索和技术分析工作,以确定与被指控技术相关的现有技术,并提供证据证明这些技术已经存在并且被广泛应用。

在现代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现有技术抗辩变得越来越重要。

许多领域的技术创新都是基于既有的知识和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很多所谓的新技术实际上都是基于已有技术的改进和演化。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专利侵权指控的辩护,现有技术抗辩成为了一种非常有效的策略。

现有技术抗辩的关键在于能够找到与被指控技术相关的先前公开的技术或已有的知识。

这通常需要进行大量的专利检索和文献调研工作,以确定相关技术领域的先前技术水平和已有知识。

一旦找到了相关的现有技术,就需要对其进行分析,以确定其是否能够证明被指控技术的非新颖性或非显而易见性。

这种分析工作需要具备扎实的技术背景和专业知识,因此往往需要由专业的专利律师或专利顾问来完成。

除了专利检索和技术分析,现有技术抗辩还需要能够有效地呈现证据,以说服法庭接受被指控技术并不具备新颖性或非显而易见性。

这可能需要提供技术文件、专利文献、技术报告、专家证词等多种形式的证据,以支持现有技术抗辩的论点。

在这方面,专业的专利律师或专利顾问的作用至关重要,他们需要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沟通能力,以设计和实施有力的证据呈现策略。

现有技术抗辩是一种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非常重要的辩护策略。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知识的不断累积,现有技术抗辩的意义和作用将变得越来越重要。

对于被指控专利侵权的被告来说,掌握并善于运用现有技术抗辩策略将能够极大地提高其在诉讼中的胜算,从而避免或减轻专利侵权带来的损失。

现有技术抗辩原则及其司法适用

现有技术抗辩原则及其司法适用

现有技术抗辩原则及其司法适用现有技术抗辩原则是指当一项技术发明被指控侵犯他人专利权时,可以通过证明该技术已经存在于公共领域中而抗辩反对证明专利权的有效性。

这个原则是保护专利权的同时也避免了专利权的滥用。

现有技术抗辩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面就介绍三个案例:案例一:荔枝移动(中国)有限公司 v. 北京易淘联科技有限公司在这个案件中,荔枝移动指控易淘联侵犯了其专利权。

易淘联得以成功抗辩是因为他们证明了所涉技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存在于公共领域中,因此不可能侵犯荔枝移动的专利权。

这个案例表明在涉及专利侵权时,现有技术抗辩是有效的辩护工具。

案例二:1010data, Inc. v. Julius Shiskin在这个案例中,1010data指控Shiskin侵犯了其专利权。

尽管Shiskin承认没有得到专利权拥有者的许可,但他成功地否认了他的产品实际上实施了专利权要求的所有要素。

他指出,所涉技术不仅已经存在于公共领域中,还是一种广泛使用的技术,因此不能被认为具有创新性和非显然性。

这个案例强调了现有技术抗辩原则,证明了只要技术是公开的,即使它没有正式发表,也可以成功地抗辩专利侵权指控。

案例三:SRI International Inc. v. Internet Security Systems, Inc.在这个案例中,SRI控告ISS侵犯了其专利权。

然而,ISS成功抗辩是因为他们证明所涉技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存在于公共领域中,而且专利所要求的元素是由其他人而不是SRI首先开发出来的。

这个案例证明了公众已经存在的技术也可以成功地抗辩对专利权的侵犯指控,并强调了专利与现有技术之间的边界。

总之,现有技术抗辩原则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辩护工具,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通过前面三个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产品的使用,还是技术的发展,只要它曾经出现于公众视野中,就不应该在知识产权范围内得到承认。

现有技术抗辩的构成条件

现有技术抗辩的构成条件

现有技术抗辩的构成条件
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以被控侵权的专利无效为由进行辩护的一种辩护手段。

技术抗辩的构成条件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进行分析。

首先,技术抗辩的构成条件包括专利权的无效性、专利权的限制和排除、专利权的侵害行为。

专利权的无效性是指被控侵权的专利在技术上不具备创造性、新颖性、工业应用性等专利法规定的条件,或者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专利权的限制和排除是指专利权的范围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或者被控侵权行为并未超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侵害行为是指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专利权人专利权的侵害。

其次,技术抗辩的构成条件还包括被告提出的证据和理由是否充分。

被告在提出技术抗辩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控侵权的专利无效或者专利权受到限制和排除,以及被告的行为并未构成对专利权人专利权的侵害。

被告还需要提出合理的理由来支持技术抗辩的主张,例如专利权的无效性是否符合专利法律规定,专利权的限制和排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专利权人专利权的侵害等。

最后,技术抗辩的构成条件还包括法院对技术抗辩的认定。


院在审理技术抗辩时需要对被告提出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审查和认定,判断被控侵权的专利是否存在无效性、限制和排除,以及被告的行
为是否构成对专利权人专利权的侵害。

法院的认定将直接影响技术
抗辩的成败。

总的来说,技术抗辩的构成条件包括专利权的无效性、专利权
的限制和排除、专利权的侵害行为,被告提出的证据和理由是否充分,以及法院对技术抗辩的认定。

在实际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
需要全面考虑这些条件,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技术抗辩
的主张。

现有技术抗辩原则

现有技术抗辩原则

现有技术抗辩原则
现有技术抗辩原则(principleofexistingtechnologydefense)是指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被指控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一方可以抗辩自己使用的技术已经存在于公开技术文献中,即先前已经存在的技术,不属于被指控的侵权行为。

该原则是国际上普遍适用的知识产权法律原则之一。

现有技术抗辩原则可以有效防止专利权的滥用和不合理扩张。

例如,某公司申请了一项专利,但在专利授权前已有其他公司公开了类似的技术,申请的专利就无法通过现有技术抗辩原则的检验。

另外,现有技术抗辩原则也可以促进技术的共享和创新。

如果某项技术已经存在于公开技术文献中,那么其他人可以在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使用该技术进行创新和研发,以推动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总之,现有技术抗辩原则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原则,可以避免专利权的滥用和不合理扩张,同时也可以促进技术的共享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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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抗辩适用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现有技术抗辩是一种专利侵权辩护方法,指的是被控侵权的被告人认为其行为并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因为该技术已经存在于公开文献中,即“现有技术”。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需要证明被控侵权的技术与其专利权的技术要素相同或者等效,而被告则有权在其答辩中提出现有技术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下面详细介绍现有技术抗辩的相关内容。

一、现有技术的内容现有技术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以书面或实物形式公开的、能够为同行所理解并能够采用的、具有该技术领域中的普通水平的技术知识和技术方案。

现有技术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期刊论文:国内外各类学术性期刊、研究报告等,其形式多为文字和图片。

2.专利文件:专利文件具有权威的技术讲解和描述,以及相关技术图示。

3.技术手册:由厂商或者技术研究单位编制的技术指南手册等,包含文字、图片、技术参数等。

4.会议论文集:学术会议上发表的稳固论文、摘要等。

5.互联网资料:包括博客、论坛、科技网站、视频网站等。

现有技术抗辩有一定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存在性和可公开性。

现有技术必须存在于专利申请日之前,而且其内容应该是公开且能够为同行所理解和采用的。

如果内容已经被公开,但并不能为同行所理解和采用,则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来抗辩。

2.相关性和等效性。

现有技术必须与被控侵权行为相关联,其技术方案必须与原告专利权的技术方案相同或等效。

如果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相对较少或不明确,而被告方又没有提供足够详细的理由来说明其与专利权技术方案的等效性,则这种技术无法被认为是现有技术。

1.搜集与被控侵权行为相关的现有技术资料,确保其存在性和可公开性。

3.阐述现有技术的等效性原理,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等效性的详细说明和依据。

4.对原告专利权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找出其瑕疵与不足,以便强有力地为现有技术辩护。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以该技术在专利权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国内使用或已经成为公众专有技术为由,进行的一种无效抗辩。

其主要理念是在保护专利权人权益的同时,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防止专利权利用的过度,限制了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范围相对较广,包括国内使用先于专利权申请日的实施圈(含制造、销售、租赁等),以及公众可获得的技术,如论文、报纸、期刊、文件、知识产权数据库、展览会等。

前者称为“国内已有技术”,后者称为“公开技术”。

在如何判断是公开技术还是国内已有技术方面,应根据创新贡献的大小和技术体系的完整性来确定。

若技术对技术体系做出了重要贡献,则属于国内已有技术,否则属于公开技术。

此外,应注意公开技术必须在可获取的数据库或者文献中有相关记录,不能只是口头讲解或者相关人员的切身经验。

要对现有技术进行抗辩,必须证明被诉侵权人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了该技术,并且能提供证据支持其使用的时间、地点、范围及使用目的等,还需要证明该技术能被公众获取到。

通常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的销售记录、验货单、客户订单等业务相关记录,以及相关行业的市场调查报告、技术报告、专家证明书等。

需要注意的是,现有技术抗辩虽然对于专利权人的权益构成了威胁,但是并不是所有合法的实施都可以为所欲为地使用该技术。

在实施该技术时,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总之,对于某些企业来说,现有技术抗辩是一把利器,可以为其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提供一种缓和、协商的选择,实现公平公正的竞争。

但是,要注意在使用该抗辩理由时,不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并需与法律规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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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抗辩的性质及其适用的逻辑顺序辨析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通过提出并且证明自己所使用的是同现有技术完全相同或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技术,而并不是通过行政手段否定专利本身的有效性,从而证明侵权不成立的一种抗辩形式。

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制定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认可了公知技术抗辩作为合法的抗辩理由。

并且在公知技术抗辩成立的情况下,法院不必中止案件的审理,可以直接作出不侵权的判决。

1随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2条的相关规定为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该条款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立法的日趋完善,有关专利侵权的纠纷大幅增加,其中涉及到现有技术抗辩的案件层出不穷。

而各地、各级法院对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问题见仁见智,存在不同地区对待类似问题意见不统一,甚至相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法院在相同问题上判决意见的不统一。

这种不统一首先表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适用现有技术抗辩所采用的逻辑顺序并不一致。

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优先适用现有技术抗辩,若抗辩不成立再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二是优先进行专利侵权判断,若侵权成立再进一步审查现有技术抗辩。

这两种情况分别体现了两种原则,笔者概括为“现有技术抗辩优先原则”和“侵权判定优先原则”。

法院采用不同的原则,体现了法院对现有技术抗辩性质的不同认识,采用“现有技术抗辩优先原则”是将现有技术抗辩视为一种事实抗辩,具体来讲是事实抗辩中的权利障碍抗辩,或称为不侵权抗辩。

采用“侵权判定优先原则”则是将现有技术抗辩视为一种权利抗辩即抗辩权,或称为侵权例外抗辩。

笔者将在下文中就现有技术抗辩的性质及适用的逻辑顺序加以辨析。

正如笔者在前文所述,现有技术抗辩的性质决定了其适用的逻辑顺序。

具体而言,若将现有技术抗辩视为一种“事实抗辩”,则应当采用“现有技术抗辩优先原则”,即一旦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就可以作出不侵权的判决或者决定,无需进一步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或设计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将其视为一种1闫文军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解释和等同原则适用》,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第394页。

“抗辩权”,则应当采用“侵权判断优先原则”,只有在被控侵权技术落入涉案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情况下,才有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余地。

因此,要实现司法实践中适用现有技术抗辩逻辑顺序的统一,首先应当对现有技术抗辩的性质予以明确。

一、现有技术抗辩的性质辨析通常情况的专利侵权判定可以分为两步,首先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然后再与被控侵权物比对。

对于被控侵权物来讲,如果其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内,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就构成了侵犯专利权,对于被控侵权人来说,要证明其不构成专利侵权,有两个途径:一是证明被控侵权物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内,这种抗辩在专利理论中称作“不侵权抗辩”(“事实抗辩”);二是证明虽然被控侵权物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之内,但因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这种抗辩在专利法理论中称作“侵权例外抗辩”(“权利抗辩”)。

2(一)对现有技术抗辩性质的不同认识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究竟属于“不侵权抗辩”还是“侵权例外抗辩”,目前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认识。

第一,认为现有技术抗辩是一种“不侵权抗辩”。

有学者从现有技术抗辩的法律本源出发认为,法律赋予了公民和法人自由实施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现有技术的权利,无论是否存在侵权指控,这种权利都是独立存在的,而一项技术若想获得专利保护就必须区别与现有技术,满足一定的可专利性。

3还有学者从抗辩制度出发认为,因为《专利法》第62条的规定阻碍了权利人请求权的发生,也就是说因为行为人实施的是现有技术,权利人不能据此主张行为人侵权。

因此,认为现有技术抗辩属于权利障碍抗辩模式。

4第二,认为现有技术抗辩是一种“侵权例外抗辩”。

即通过立法赋予现有技术实施人以抗辩权,如果被控侵权人实施的技术为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但专利权人仍请求给付,那么被控侵权人可以拒绝给付。

一些学者从适用现有技2孙海龙、姚建军:“现有技术抗辩的法律性质初探——兼谈对<专利法>第62条的理解”,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09年第3期,第53-54页。

3朱旭云:“也谈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从现有技术抗辩法律制度本源出发”,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7期,第28页。

4翟文峰,张炳生:“现有技术抗辩的抗辩模式与对比对象”,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4月第13卷第2期,第104页。

术抗辩的逻辑顺序的合理性角度进行辨析,认为现有技术抗辩优先适用违背了“以专利权利要求为中心”的基本原则。

5因而主张优先进行是否侵权判断,将现有技术抗辩视为一种“侵权例外抗辩”。

还有学者认为在等同侵权下的现有技术抗辩并不挑战原告专利的有效性,即对原告请求权基础不加置疑,本质上应是权利抗辩而非事实抗辩。

6(二)现有技术抗辩性质辨析及作者的观点对于现有技术抗辩究竟是一种事实抗辩还是权利抗辩,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辨析。

第一,从现有技术抗辩的法律本源出发。

现有技术抗辩的法律基础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阐述。

一些学者从民法的基本理论出发,认为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来源是《宪法》第51条7和《民法通则》第4、5条的相关规定8,具体到《专利法》是第22条之第1款和第23条9的相关规定。

即授予专利权的专利不应当包括现有技术,而这些被包括在内的现有技术应当属于社会公共财富,任何公民、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从专利授权等实务角度出发可以将现有技术抗辩的法律基础概括为“授权纠正”、“瑕疵专利纠正”,也就是说在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这样的现象,即行为人实施的技术方案确实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但与此同时该技术方案同一项现有技术相比完全相同或者没有实质性的差异。

于是为了解决这一现实矛盾,现有技术抗辩制度便应运而生。

10因此,有学者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应当包括现有技术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理论基础。

11综上所述,无论从哪个角度出发对现有技术抗辩的本源加以分析都体现了专利制度的利益平衡原则,即防止专利权的不正当扩张,实现公众和个人之间的权利利益平衡。

可见实施现有技术是法律赋予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具有相对独立性。

因此,将现有技术抗辩定性为一种“事实抗辩”更符合立法目的,即表明现有技术抗辩可以单独存在,无需以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为前提。

5孙海龙、姚建军:“现有技术抗辩的法律性质初探——兼谈对<专利法>第62条的理解”,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09年第3期,第页57页。

6和育东,甫玉龙:“专利相同侵权下现有技术抗辩制度反思”,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11期。

7尹新天:《专利权的保护》(第二版),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486页。

8雷立康:“论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运用”,载《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年第35期。

9朱旭云:“也谈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从现有技术抗辩法律制度本源出发”,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7期,第28页。

10尹新天:《专利权的保护》,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372页。

11孔祥俊、王永昌、李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的若干问题”,载《电子知识产权》2010第2期,第76—80页。

第二,从抗辩制度本身进行辨析。

抗辩指的是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或者诉讼外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防御性主张或行为。

抗辩分为实体上的抗辩和程序上的抗辩,实体上的抗辩又有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之分。

其中,事实抗辩根据抗辩结果的不同又可以分为权利障碍抗辩和权利消灭抗辩。

而权利抗辩则与抗辩权互为表里12。

程序上的抗辩包括妨诉抗辩和证据抗辩。

现有技术抗辩着眼于实体法上的法律效果,因此属于实体上的抗辩。

正如前文所述,实体抗辩包括权利障碍抗辩,权利消灭抗辩以及抗辩权。

其中的权利障碍抗辩,即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因一定的事由,自始不发生。

权利消灭抗辩,即主张对方的请求权虽曾一度发生,但其后因一定的事由,已归于消灭。

抗辩权指义务人就相对人行使的请求权,可以拒绝给付的权利。

13通常专利侵权判断中的“不侵权抗辩”是行为人以其实施的技术未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由,主张原告请求权自始不存在,因此属于“事实抗辩”。

而“侵权例外抗辩”则是在行为人实施的技术已经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情况下,根据法定的抗辩是由,阻碍原告请求权的实现,因此属于“权利抗辩”(“抗辩权”)。

可见,专利理论中的“抗辩权”必须以有效的请求权为基础,即以被控侵权技术落入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为前提。

但《专利法》的实质含义是只要行为人能够证明其实施的是现有技术,就不侵犯专利权,只有在抗辩不成立的情况下才进一步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

因此,在现有技术抗辩适用时,原告根本不存在有效请求权,自然不存在现有技术抗辩属于“抗辩权”一说,另外既然原告请求权自始不存在,则也不存在“权利消灭抗辩”一说,因此将现有技术抗辩定性为事实抗辩中的“权利障碍抗辩”更为准确。

此外关于学者认为“等同侵权下的现有技术抗辩并不挑战原告专利的有效性,即对原告请求权基础不加置疑,本质上应是权利抗辩而非事实抗辩。

”笔者认为,请求权和请求权基础是两个概念,原告的请求权指的是专利权人享有的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的权利,而其请求权的基础指的是其享有的专利权。

我国采用职权分开原则,法院不对原告专利权的有效性作出判断,即默认原告专利权有效。

但专利权有效并不意味着请求权的有效存在,例如在通常的“不侵权抗辩”中,12柳经纬,尹腊梅:“民法上的抗辩与抗辩权”,载《厦门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总第180期),第91页。

1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2页;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5页。

行为人也不是对原告专利权的效力加以质疑,而是主张其实施的技术未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若行为人抗辩成立,即使原告专利权有效存在,其基于该基础主张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请求权依然不存在。

而权利抗辩是建立在有效的债权基础上的,其行使将阻碍请求权的实现。

14因此,以现有技术抗辩不质疑原告请求权基础为由认为现有技术抗辩属于“权利抗辩”并不充分。

第三,从《专利法》立法体系进行辨析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这里所说的“本法另有规定的”,是指现行《专利法》第69条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五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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