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不侵权抗辩
外观专利侵权答辩状
外观专利侵权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代表,受委托为我方客户进行外观专利侵权案件的答辩。
特此向法庭提交以下答辩状,以陈述我方的观点和辩解。
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的外观专利是针对原告所申请并享有的设计专利,其主张被我方制造和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
我方在此予以完全否认,并提出以下几个理由加以辩解。
二、无侵权行为首先,我方坚信我方的产品并没有侵犯原告所申请并享有的外观专利权。
根据对比我方产品和原告专利要求之间的差异和区别,我们认为我方产品在设计和外观上具有明显的差异。
此外,最重要的是,本案的外观专利权范围应该得到限制,因为原告提出的专利设计是已有设计的简单组合或微小变化。
据我们的调查研究,我方产品并不落入原告专利权的适用范围。
三、可获得专利保护的标准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中,我们必须明确专利保护的标准。
只有当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独特性和显著审美价值时,才符合获得外观专利保护的要求。
基于这些要求,我们认为原告所申请并享有的外观专利并不满足这些标准。
因此,我们要求法庭对其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重新评估。
四、先前技术和著作构成无效性侵权抗辩我方在此提出先前技术和著作构成无效性侵权抗辩。
在专利申请之前已经存在的类似产品设计、在相关领域中公开展示的先前著作,以及其他现有的技术发明,都可能对原告所申请并享有的专利权的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已经找到了多个类似设计和在相关领域的先前技术,这些都将对原告的专利权的有效性造成质疑。
因此,我们要求对原告所获得的专利进行无效宣告。
五、临时禁令应该撤销最后,关于原告所获得的临时禁令,我们要求法庭予以撤销。
我方认为,原告并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我方的产品对其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而同意撤销此项禁令对我方和我方客户的业务造成了重大损失。
同时,我们将在后续审判过程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论尊敬的法官,在以上答辩状中,我方坚决否认了原告所主张的外观专利侵权指控,并提出了相关的辩解和抗辩理由。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1、审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专利权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其保护范围最大。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通常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3、一项专利中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应该根据权利人提出的请求,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并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5、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或者单元组合。
(二)解释原则6、专利权有效原则。
在权利人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而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予无效为由作出裁判。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
7、折衷原则。
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展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8、整体(全部技术特征)原则。
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对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及抗辩范本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及抗辩范本咱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听到专利这个词儿。
比如说,你发明了一个超级好用的新型拖把,然后去申请了专利,这就是你的知识产权宝贝啦!但有时候,可能会有人不小心“撞”到你的专利上,这就可能涉及到侵权问题。
今天咱们就来唠唠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及抗辩这档子事儿。
先来说说怎么判断是不是侵权了。
这就好比你有一个独一无二的玩具,别人做了个差不多的,如果太像了,那可能就是侵权啦。
判断的时候,得仔细瞧瞧这个被怀疑侵权的东西和你的专利,是不是在关键的地方几乎一样。
比如说,结构啦、功能啦这些重要的方面。
我给您讲个事儿,之前我认识一个朋友,他发明了一种可以折叠收纳的小桌子,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
结果没过多久,市场上出现了一款长得特别像的桌子,连折叠的方式和一些细节的设计都差不多。
这可把我朋友气坏了,他就开始琢磨是不是被侵权了。
那怎么判断呢?首先要看这两款桌子的整体结构。
我朋友的专利桌子,结构上有一些特别巧妙的设计,能让桌子折叠后更节省空间,而且支撑更稳固。
而那款疑似侵权的桌子,几乎照搬了这些结构特点。
然后再看功能,我朋友的桌子设计初衷是方便携带和储存,那款相似的桌子也是主打这个功能,而且实现的方式几乎一样。
接下来再聊聊抗辩这一块儿。
要是有人说你侵权了,别慌,咱们有办法应对。
比如说,你可以说你用的技术是大家都知道的,早就公开了,不是从人家专利那学来的。
或者说,你这个东西和人家专利的差别可大了,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儿。
我再给您说个例子。
有一家小工厂,被指控侵犯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说是他们生产的某个零件和别人专利的很像。
但是这家工厂拿出证据说,他们生产这个零件用的技术在行业里早就不是秘密了,很多年前就有人在用,而且他们还有相关的资料和记录来证明。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人家的专利本身就有问题,比如说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那也可以作为抗辩的理由。
比如说专利的描述不清楚,或者根本就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总之,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和抗辩这事儿,得认真仔细,有理有据。
侵权诉讼 抗辩要点
侵权诉讼抗辩要点
在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以下抗辩要点来反驳原告的指控:
1. 不存在侵权行为:被告可以否认自己实施了被指控的侵权行为,或者证明该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
2. 已获得合法授权:被告可以证明自己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是基于合法的授权,例如版权许可协议、专利授权协议等。
3. 合理使用:被告可以主张自己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是基于合理使用原则,例如在评论、新闻报道、学术研究等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
4. 时效抗辩:被告可以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而使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效。
5. 证据不足:被告可以指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或者证据存在瑕疵、不真实等问题。
6. 非实质性相似:被告可以主张自己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相似,从而否认侵权行为的存在。
7. 独立创作:被告可以主张自己的作品是独立创作的,与原告的作品没有任何关联,从而否认侵权行为的存在。
8. 善意使用:被告可以主张自己是善意使用原告的作品,并不知道该作品存在版权问题,从而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侵权诉讼抗辩要点,具体的抗辩策略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和运用。
专利侵权抗辩书
专利侵权抗辩书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创新的蓬勃发展,专利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多。
作为创新者和专利持有者,我们对于自己的创新成果充满了信心和自豪。
然而,当专利被他人侵权时,我们必须采取行动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因此,我们诚恳地向法庭提交这份专利侵权抗辩书,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要明确指出被告对于我们的专利的实施行为构成了侵权。
根据我方的专利权证书和相关专利文件,我们可以清楚地证明我们是专利的合法持有者。
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我们的专利技术,严重侵犯了我们的专利权。
我们的专利技术是通过大量的研发和投入才取得的,具有独特的技术创新和商业价值。
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我们的创新研发和市场竞争优势,也损害了我们的商业利益。
其次,我们要提出反驳被告对于专利无效的主张。
被告声称我们的专利无效,试图逃避侵权责任。
然而,我们对于专利的创造和技术实施有着充分的了解和证据支持,可以证明我们的专利是合法有效的。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我们经过了严格的审查程序,包括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技术审查和公示等环节。
通过这些程序,我们的专利被认定为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
因此,被告对于我们的专利无效的主张是没有根据和依据的。
进一步地,我们要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损害赔偿的主张。
被告的侵权行为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
我们通过专利技术取得了市场竞争优势,但被告的侵权行为使得我们的市场份额受到了侵蚀。
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也对我们的商业声誉产生了不利影响,客户对我们的信任度降低,导致了合同的失效和订单的减少。
因此,我们要求法庭判决被告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
最后,我们要求法庭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
被告已经多次侵犯我们的专利权,这种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我们要求法庭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护我们的专利权益。
被告的侵权行为对于我们来说是不可接受的,我们希望法庭能够给予我们公正的裁决,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侵权的答辩状
知识产权侵权的答辩状【知识产权侵权的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代表,就原告方对我方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我方特此作出答辩状,以表明我方的立场、观点和对案件的理解。
在此,我将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陈述我方的观点。
一、案件背景我方被控侵犯原告方的知识产权,理由是我们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方的专利技术。
但我方认为,原告方对我方的指控存在不实之处,以下是我方对指控的逐条辩驳。
二、侵权指控的事实与理由1. 原告方指控我方侵权的具体事实与理由是(待详细陈述)。
(在这一部分,被告方需要根据具体的指控事实和理由逐条进行回应,对每一项指控进行辩驳。
可以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解释原告方的指控存在的不合理性和夸大之处。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此处列出案件的争议焦点,突出需要重点辩驳的方面,准备提供合适的法律依据加以回应)。
四、法律依据及解释在我们的答辩中,我们将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判例,对我方进行正当的辩护。
1. 我方的行为不存在侵权行为。
根据我方所掌握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判例,我方使用的技术并非原告方拥有的专利技术,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
2. 原告方对我方的指控过于主观和夸大其词。
我方尊重知识产权,并从未使用、复制或传播原告方的专利技术或作品。
因此,原告方所称的侵权行为纯属凭空指控,无事实依据。
(被告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列举相关法律法规及判例,解释为何我方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并对原告方的指控进行驳斥。
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达,以确保法官能够理解并接受被告方的观点。
)五、我方的抗辩意见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对原告方的指控提出如下抗辩意见:1. 指控不成立。
鉴于我方使用的技术并非原告方的专利技术,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
2. 原告方拥有许多同类技术的竞争对手,而且我方并未在市场上与原告方展开竞争。
故我方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
3. 若原告方坚持指控,我方请求法庭对原告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重新评估,并与我方的技术进行比较。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怎么认定及如何抗辩
知识产权侵权⾏为怎么认定及如何抗辩知识产权是⼈类的智⼒成果享⽤的权利,但是因为保护意识不强⽣活中经常被侵权。
侵权后维护需要抗辩。
那么,知识产权侵权⾏为认定及抗辩是怎么样的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知识产权侵权⾏为怎么认定及如何抗辩⼀、知识产权侵权⾏为认定(⼀)被侵权的知识产权必须具备有效性这⼀要件也即被侵犯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在我国申请的,并且已经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核实与批准。
知识产权的有效时间必须不能过期,也不能是正在进⾏申请的⽽尚未批复的,或者已经被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委员会所宣布失效的。
以上的有效性若不具备,则不能进⾏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
(⼆)侵权⾏为务必清晰界定这⼀要件也即原告⽅必须对侵权⽅的⾏为进⾏详细说明,并能够提供充⾜的证据证明侵权⾏为的发⽣。
事实上,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已对这⼀要件进⾏了详细规定,并指出了侵权⾏为的种类及不能算作是侵权⾏为的事件。
(三)侵权⾏为必须是以营利性为⽬的,⽽不以营利性为⽬的的侵权⾏为则应视情况⽽定。
根据规定,如果以营利性为⽬的使⽤⼀项知识产权,在使⽤⽅必须获取所有者的许可,否则,则构成知识产权的侵权⾏为。
因此,营利性为⽬的也是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构成要件之⼀。
(四)侵权⾏为的发⽣必须是由侵权⽅的主观过错所致。
这⼀要件认为,⽆论侵权⽅的主观过错是有意性还是⾃⾝失误所致,都应对知识产权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如果侵权⽅能够证明这⼀⾏为的合法性也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但仍需要承担停⽌侵权、销毁侵权产品等侵权的民事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为抗辩(⼀)相关部门应明确知道⾃⾝是否具备充⾜的资质来作为维护知识产权的所有⽅,因此法制部门需对原告的主体资质进⾏技术认证,若发现不符合主体资质之处,则应取消诉讼⾏为。
(⼆)明确所要诉讼的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期。
⼀般⽽⾔,知识产权具有⼀定的时间限制,如根据《专利法》的保护期在10年到20年之间,并且是从专利的申请之⽇开始计算。
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的审理规则
现有技术抗辩,是专利侵权案件中常见的抗辩理由之一,是被控侵权人针对专利权人依据专利权提出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请求权的一种防御性主张,以求阻却请求权的效力。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此即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法条基础。
137、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一项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在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须以当事人的明确主张为前提,当事人未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的,法院并不依职权而主动审查。
而且,在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时,当事人必须明确被控侵权技术实施的系哪一项具体的现有技术方案,而不能笼统地仅主张实施的是现有技术。
那么,现有技术抗辩在什么条件下能够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专利侵权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从该条可见,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要件有两个:一是使用一项现有技术进行比对;二是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应当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司法解释中的用词为“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但实践中通常亦允许将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进行简单组合的情形。
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华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二审法院即认为:可以对前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适用作谨慎地扩张,即在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结合公知常识简单组合的基础上,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设计)抗辩若干问题的探讨
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设计)抗辩若⼲问题的探讨现有技术抗辩/现有设计抗辩,是2009年专利法修改时增加的⼀项制度,是被诉侵权⼈⽤于对抗专利权⼈侵权指控的⼀种不侵权抗辩,该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得包括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
2009年⽣效的专利法第六⼗⼆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与2009年引⼊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抗辩相适应,最⾼⼈民法院强调[1]:应依法认真审查各种不侵权抗辩事由和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合理认定先⽤权,依法⽀持现有技术抗辩。
本⽂将对专利侵权诉讼实务中有关现有技术抗辩或者现有设计抗辩的⼏个重要问题进⾏探讨,以期明确司法机关对于相关问题的审查和认定标准。
⼀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确定⼈民法院在对现有技术及现有设计抗辩进⾏审查时,对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确定应当依照现⾏专利法第⼆⼗⼆条以及专利法第⼆⼗三条的规定,即:“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2000年专利法对于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的确定标准则是“相对新颖性标准”,即:新颖性,是指在申请⽇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过或者以其他⽅式为公众所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因此,不同版本专利法的适⽤对于确定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存在很⼤不同。
为了明确在审查现有技术抗辩或者现有设计抗辩时的法律适⽤问题,最⾼⼈民法院在2016年⽣效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作出了规定:对于被诉侵权⼈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或者现有设计抗辩,⼈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申请⽇时施⾏的专利法界定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
专利侵权抗辩理由
专利侵权抗辩理由
专利侵权抗辩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无效辩护:辩称被侵权的专利无效,即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条件,如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
可以通过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专利存在先公开、先使用、先发明等情况。
2. 无侵权辩护:辩称自己的技术或产品与被控侵权专利不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技术特征,或者其技术实施方式与专利要求的方式不同,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
3. 非排他权辩护:辩称自己的技术或产品是在专利权人的许可下使用或销售的。
可以提交证据证明专利权人有意默许或明示同意将专利技术使用授予他人。
4. 公共使用权辩护:辩称自己的使用行为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公共使用范围,即在专利权公告日前已经在公开场所公开使用的技术或产品。
5. 紧急情况辩护:辩称自己的技术或产品是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的,为了保护人身安全或防止重大经济损失,因此不应构成侵权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侵权抗辩理由的适用与案件具体情况相关,且不同法域对于专利侵权抗辩理由的认可和适用也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应根据当地法律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抗辩理由,或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专利侵权判断的基本原则
专利侵权判断的基本原则
专利侵权判断的基本原则是根据专利法律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判断被指控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犯。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专利侵权判断的基本原则:
1.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权利要求是专利保护的核心内容,需要解释其技术范围和要求。
当判断是否侵犯专利时,需解析专利权利要求并确定其技术范围。
2. 专利权的绝对保护: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绝对的,即任何与专利权要求技术范围相同或相似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3. 具有技术实质性特征:被指控行为必须具备专利主张的技术特征,并且在技术上具有实质性合理的效果。
4. 主观故意:部分国家的专利侵权判断需要考虑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即是否有意故意地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5. 等效原则:根据等效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被指控的行为与专利权利要求不完全相同,只要具备与专利权利要求相似的技术特征,也可能构成侵权。
6. 公共知识:专利权不适用于在专利权申请日之前就已为公众所熟知的技术内容。
判断侵权时需要确定指控行为是否属于公共知识。
7. 免除侵权:免除侵权是指在专利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被告可以提出抗辩事由,以免除侵权的责任。
以上是专利侵权判断的一些基本原则,具体判断国家的专利法律和判例会有所不同。
在实际案件中,还需严格依法分析,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证据来做出最终的判断。
先用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和专利无效辨析
先用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和专利无效辨析先用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和专利无效,是应对专利诉讼时,被告一方有可能采取的对抗策略中比较相似的三种手段。
对此,个人花费了一些时间和精力进行了简单的辨。
先用权抗辩,依据的是专利法69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现有技术抗辩,依据的是专利法62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专利无效,依据的是专利法22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三种手段分别规定在专利法不同条文中,相互之间必然是有区别的。
但问题在于,如果能够适用三种手段中的一种,似乎也能够适用另外两种。
比如,如果属于现有技术抗辩手段中的现有技术的话,专利似乎就丧失了创造性,完全可以采用专利无效手段。
那么三种手段之间的具体差异是什么?现有技术抗辩与专利无效:首先,现有技术抗辩的判断标准应遵循“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相应特征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是对侵权产品和现有技术进行比对;而不是侵权比对中的对侵权产品和专利技术进行比对。
因此不能适用等同侵权的判定方法“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
二者相比“无实质性差异”这一标准相较于专利侵权的“等同”标准更加严格。
相应的,现有技术抗辩和专利无效(新创性)之间关于区别特征的判定标准不同。
其次,专利权效力抗辩(专利无效)的适用范围相对更广,《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十三种无效理由;而在现有技术抗辩中的抗辩理由,适用范围有限。
第三,专利权效力抗辩(专利无效)对于涉案专利的威胁更大,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法律效果是专利自始不存在,专利自始无效;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法律效果是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非否定原告专利权的效力,原告的专利权和相应的请求权仍然存在。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如何运用公知技术进行抗辩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如何运用公知技术进行抗辩曲延兴一、案情简介2006年5月,被告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被原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此案,主任将此案安排给我。
原告于2003年9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装饰瓦”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8月。
被告于2005年底研究开发出合成树脂装饰瓦,于2006年2月经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评估属国内领先水平,由于该公司生产工艺及成本控制较好,很快被市场认可并获得了较大市场份额。
原告所在的公司由于失去了部分市场,为限制竞争对手,将被告告上了法庭,拟以司法手段将竞争对手赶出市场。
二、案情分析专利侵权案件,作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一般有两种,即:不侵权抗辩和公知技术抗辩。
由于被告生产的产品涵盖了原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所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能用不侵权抗辩,我决定把重点放在公知技术抗辩上。
本案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纠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是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很有可能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这充分说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不稳定性。
在判断是否侵权时,首先要确定原告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
权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记载为准。
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原则上采用字面解释。
如果权利要求书中词义有异议的,按专利技术所属领域最通常的解释同时结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综合确定。
本案中,原告的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装饰瓦,包括基质层(1),其特征在于:基质层(1)的上表面复合有一层耐候防护层(2)。
”我方要做的是证明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系公知技术,被告的产品系根据公知技术生产出的。
三、准备及抗辩根据上述分析,我将主要精力集中到查找相关资料证明被告的产品是根据公知技术生产的,经与被告的技术人员分析研究和查询相关的技术资料,我认为被告的产品确实是根据公知技术生产的,以公知技术抗辩是成立的,理由是:(一)《塑料异型材制造原理与技术》(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年9月第一版,韩宝仁、朱元吉、冯连勋编著)第十二章第三节复合共挤出着色技术,其中记载了一种门窗异型材,其技术特征是:1、门窗异型材,2、包括基质层,3、在基质层上复合一层耐候防护层。
专利侵权抗辩书
专利侵权抗辩书尊敬的仲裁机构:我司是一家致力于创新和研发的科技公司,长期以来一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积极主动。
然而,最近我们收到了关于我们的某一产品涉嫌侵犯贵公司的专利权的指控。
经过我们的调查和分析,我们对这项指控表示强烈的反对,并认为贵公司的专利权不应被承认。
在此,我司正式向贵机构提交本专利侵权抗辩书,并就我司的观点详细陈述如下:1. 关于专利权的有效性首先,我们质疑贵公司所指称的专利权的有效性。
在深入研究了贵公司所提供的专利文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背景之后,我们发现该专利与我们公司的产品并不具有显著的技术创新。
我们的团队在研发过程中对技术创新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开发,并在市场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因此,我们拒绝接受贵公司对专利权的主张,并要求仲裁机构仔细评估该专利的技术水平和我们的产品之间的关联关系。
2. 先前技术的存在其次,我们在市场上广泛存在的先前技术清楚地表明,贵公司所主张的专利没有达到“新颖性”的标准。
我们的产品并不依赖于贵公司专利所揭示的技术要素,而是基于已经存在于公共领域的技术。
我们已经购买了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的产品,并得出结论:贵公司专利所宣称的技术在先前技术中已有所体现。
基于此,我们坚信贵公司所主张的专利权不具备先驱性,不应当予以承认。
3. 专利权的范围与适用性限制此外,我们认为贵公司所主张的专利权的范围存在着明显的过度扩大。
根据我们的调查和分析,贵公司的专利声明了过于宽泛的技术内容,与贵公司所要求保护的实际革新并不匹配。
专利权的范围应当严格按照技术发明和职责原则来定义,而不能过于宽泛地适用于其他技术领域。
因此,我们希望仲裁机构对贵公司所主张的专利权进行一次详尽的范围审查,并根据专利法的要求进行合理的限制。
4. 合理使用权的主张最后,即使贵公司能够证明其专利权的有效性和适用性,我们仍然主张我们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权的范围之内。
根据专利法规定,如果我们的产品或技术是出于非商业目的,并且对贵公司专利权的使用不会对贵公司的合理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我们有权主张合理使用权。
不侵犯专利权的抗辩理由
不侵犯专利权的抗辩理由1. 先用权抗辩呀!比如说你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已经在制造相同产品或者使用相同方法了,这就好比你先一步踏上了这条路,别人后来才来,怎么能怪你侵权呢?比如老张的工厂在别人申请专利前就一直在用那个技术生产。
2. 专利无效抗辩嘛!要是那个专利本身就有问题,不符合授予条件,那还谈什么侵权呀!就好像一个根基不牢的房子,能要求别人不碰它吗?像之前那个有争议的专利,一查好多漏洞。
3. 权利用尽抗辩懂吧!你合法取得专利产品后,再怎么处置是你的自由呀,这就像你买了个东西,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呗!比如说你买了个专利手机,然后转手卖给别人,难道这也不行?4. 现有技术抗辩呀!如果这个技术在专利申请日前就是大家都知道的,那你怎么能说别人侵权呢?这就像大家都知道的一个常识,你不能说别人用了就是偷你的吧!比如那个很常见的机械原理。
5. 科研目的抗辩呢!要是是为了科学研究而使用专利,那可不能算侵权呀,这就好比是在知识的海洋里探索,总不能不让人游吧!像那些科研机构做实验的时候用到相关专利技术。
6. 临时过境抗辩呀!如果是因为运输工具临时过境而使用了专利,这难道也不行吗?这就好像一艘船路过一个地方借用了一点风。
比如那艘路过的货轮。
7. 行政审批抗辩哟!为了获得药品等的行政审批而实施专利,这也情有可原呀!就像为了拿到开门的钥匙不得不做点什么。
比如药厂为了审批进行的相关操作。
8. 个人非商业使用抗辩呢!自己在家里用用,又没拿去赚钱,总不能说侵权吧!这就像你在家里自己唱歌给自己听。
比如小李自己在家里做个小发明玩。
9. 合同抗辩呀!如果有合法的合同允许你使用,那怎么能算侵权呢?这就像别人给了你一把钥匙让你开门。
比如之前 A 公司和 B 公司签的合同。
10. 合理使用抗辩嘛!在一定范围内合理使用,也是说得过去的呀!就像你口渴了喝一小口水,难道也不行?比如偶尔使用一下专利技术来解决个小问题。
我觉得呀,这些抗辩理由都是很有道理的,不能随便就说人家侵权了,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
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定的抗辩或免责事由,擅自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判断专利侵权的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1.侵权行为实施的客体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判断侵权行为实施
的客体是否属于专利保护范围,需要考察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方案的关系,即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包含了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2.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专利技术方案实质相同。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
与专利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则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3.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能够替代专利技术方案。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能
够替代专利技术方案,则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4.侵权行为是否造成了专利权人的损失。
如果侵权行为造成了专利
权人的损失,则可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综上所述,判断专利侵权的标准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方案的关系、被控侵权产品能否替代专利技术方案以及侵权行为是否造成了专利权人的损失。
使用专利不侵权承诺书
使用专利不侵权承诺书
致:[合同对方名称]
本承诺书由[承诺方名称](以下简称“承诺方”)出具,承诺方在充
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就使用[具体专利名称或专利号](以下简称“专利”)事宜,向[合同对方名称](以下简称“对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方保证其使用的专利技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
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二、承诺方已获得专利的合法使用权,并保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
用专利,不超出授权范围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或转让。
三、承诺方承诺在专利使用过程中,尊重和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进行任何可能损害专利权人利益的行为。
四、若因承诺方使用专利导致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或诉讼,承诺方将
负责处理相关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五、承诺方同意,若因专利权人变更、专利权失效或其他原因导致专
利使用权受限或终止,承诺方将立即停止使用,并与对方协商解决后
续事宜。
六、本承诺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专利使用权终止
之日止。
七、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诺方(盖章):[承诺方名称]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姓名] 日期:[签订日期]
对方(盖章):[合同对方名称]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姓名] 日期:[签订日期]。
外观侵权抗辩范文
外观侵权抗辩范文
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主张被告的产品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但是,被告认为其产品与原告的专利设计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侵权行为。
首先,被告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原告专利设计在整体构造、细节部分均有明显区别。
被告产品的造型独特,造型线条流畅,以及整体色彩搭配,均与原告专利设计不同。
因此,被告产品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其次,被告产品所涉及的技术特点与原告专利设计不同,具有独立的技术创新价值。
被告吸收了多种工艺和技术,达到了更高的技术水平,不仅改变了原有外观造型,而且提高了产品的实用性和美观性,更加符合市场需求。
因此,被告产品也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综上所述,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设计存在明显的区别,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本案不成立,撤销原告的起诉请求。
敬礼!
- 1 -。
侵权行为抗辩书
侵权行为抗辩书尊敬的相关部门/机构/个人:我是被指控侵权方姓名/单位名称,就具体的侵权指控事项,特此提交这份抗辩书,以阐明我方观点和事实,证明我方不存在侵权行为。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所谓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基于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充分的证据支持。
然而,在本次指控中,我们认为存在诸多误解和不实之处。
一、关于被指控的侵权行为的详细分析1、指控所涉及的产品/服务/作品等被指控侵权的具体产品/服务/作品名称,是我方基于独立的研发/创作过程所产生的成果。
我们拥有完整的研发/创作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构思、设计、测试等各个阶段的资料和文档,这些都可以充分证明我方的独立性和原创性。
例如,在产品的研发过程中,我们的团队经过了长时间的市场调研和技术攻关,针对目标用户群体/市场需求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开发。
整个过程中,我们参考的是行业内的公开技术和标准,而非任何被指控的侵权对象。
2、与指控方所主张的权利的对比经仔细对比,我们发现被指控的产品/服务/作品与指控方所主张的权利存在明显的差异。
这些差异不仅体现在表面的形式和表现上,更深入到技术原理、设计理念、功能实现等核心层面。
以技术层面为例,我们所采用的具体技术名称/技术方案与指控方所声称的技术具有完全不同的实现方式和技术路径。
我们的技术是基于我方的技术来源/研发基础,经过不断的实验和优化而形成的,具有独特的创新性和实用性。
二、我方不存在侵权行为的主要理由1、独立创作与研发我方始终坚持自主创新和独立研发的原则,拥有一支专业、高素质的团队,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技术能力。
在相关产品/服务/作品的开发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循了合法、合规的程序和流程,从创意的产生到最终的实现,均是由我方团队独立完成,没有借鉴、抄袭或模仿任何第三方的成果。
2、不同的创意来源我们的创意和设计灵感来源于对市场需求的深入理解、对行业发展趋势的准确把握以及团队成员的丰富经验和创造力。
与指控方所声称的创意来源毫无关联。
我们通过大量的市场调研、用户反馈和行业分析,确定了产品/服务/作品的定位和方向,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创新性的设计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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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不侵权抗辩
万波
[案情简介]
2005年初,青岛一民营企业由于专利侵权纠纷被一韩资企业诉至青岛中院,该民营企业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此案。
原告于1999年向中国国家专利局申请“一种金属标签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3月。
被告于2004年开始生产相同的产品,并且由于生产工艺及成本控制较好,很快被市场认可并获得了较大的份额。
原告由于失去了部分市场,为限制竞争对手,将被告告上了法庭,拟以司法手段将竞争对手赶出市场。
[案情分析]
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作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一般有两种:公知技术抗辩和不侵权抗辩。
本案为方法发明专利的侵权纠纷,由于原告的方法已获得专利权,因此用自由公知技术抗辩的难度太大。
因此我们决定把重点放在不侵权抗辩上。
而原告实际上只需提供被告利用一定的方法制成的与原告专利方法制成的同样或近似的商品即可。
根据法律规定,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所以,被告有义务证明其商品的制作方法与原告的专利方法不同,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尽管原告起诉时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不充分,但被告要免责的唯一途径是将其技术方法与原告的专利方法进行比较,证明其方法与原告的方法有本质不同。
在判断是否侵权时,首先要确定原告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
权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记载为准。
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原则上采用字面解释。
如果权利要求书中词义有异议的,按专利技术所属领域最通常的解释同时结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综合确定。
本案中,原告的权利要求为“一种金属标签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该制造方法包括以下次序的工艺步骤:1、在黄铜板的表面上,用雕刻器阴刻或阳刻出所希望的商标,取得雕刻板的阶段;2、把上述的雕刻板当模型,多次电铸该模型,制作出有同样商标的多个电烙板;3、把上述的电烙板紧密地附着在可作传导体的底版上,取得主板;4、以上述主板为模型,用该模型进行电铸,生产出大量的复制品。
”我方要做的是证明自己的方法与原告的本质不同。
[准备及抗辩]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将主要精力集中到自己的方法与原告不同上。
律师多次到企业,详细了解了其生产工艺及步骤,根据对方的权利要求,与技术人员分析研究,找出双方生产方法的根本不同点。
然后,请当地公证处为其生产方法全程录像,重点突出双方生产方法的不同点。
按照公证的生产方法,制作实物,在法庭上向法官解释并演示。
还申请当地的行业协会出具了两企业生产方法不同的证明。
我们总结双方方法主要不同是:
1、被告第一次电铸母模材料用的是金属铝,而原告的专利方法是用黄铜作雕刻版;
2、被告第一次电铸母模只用一次,用其电铸出下一个模具后,母模不再利用;而原告的雕刻版利用很多次,制作多个电烙版。
3、被告利用雕刻的母模电铸出模具后,将此模具根据成品的要求做表面处理后,再用其作模具进行电铸,再做处理,直至出来的电铸品的表面效果达到要求后再多次电铸复制出多个模具;而原告的方法是直接用雕刻版电铸出多个模具(电烙版)。
4、被告的最终模具是将电铸出的多个相同模具直接用金属焊接的方法连接在一起,不附着其他任何载体或材料;而原告的方法是将复制出的电烙版用瞬间胶粘在一导电板上。
5、被告的方法是将焊接好的多个模具的侧面及背面用绝缘材料覆盖后,再将模具放入电铸槽电铸;而原告的方法是将粘在铜板上的模具与铜板一起直接放入电铸槽电铸。
[法庭审理]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辩论意见,确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控侵权技术是否是ZL99121033.6“一种金属标签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的公知技术。
2、被控侵权技术是否落入了ZL99121033.6“一种金属标签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ZL03268875.X号专利的保护范围的问题。
法院认为,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将被控侵权技术的技术特征与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对应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显然被控侵权技术的技术特征中缺少了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第三项必要技术特征,即选取可作传导体的底板,将模具紧密地附着在可作传导体的底板上制成主板。
因此,被控侵权技术的技术特征不能包含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关于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技术是否等同的问题。
诉讼中,原告要求适用等同原则判定被告侵犯原告独占实施的专利权。
法院认为,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技术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
本案中,将被控侵权技术的技术特征与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对比,两者可共同分类成几个具体技术特征,即制作雕刻板、电铸制作模具、制作主板及电铸生产产品。
显然,两者的制作雕刻板、电铸制作模具以及电铸生产产品等具体技术特征属等同技术特征。
而对制作主板,即制作最终用于生产的模具方面,对该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通过阅读该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并不能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不需要选取可作传导体的底版,并将模具紧密地附着在可作传导体的底板上制成主板,而是直接将模具焊接、背面及侧面用绝缘材料覆盖密封制成生产用模具。
此被控侵权技术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应的技术特征相比,制作电铸模具的具体技术特征有本质不同。
而上述该专利的具体技术特征,即将模具紧密地附着在可作传导体的底板上制成主板,恰恰是该专利的发明点所在。
虽然被控侵权技术的整体技术方案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均涉及电铸技术,但被控侵权技术中的一个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等同,因此,被控侵权技术并未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没有侵犯原告独占实施的专利权。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办案体会]
1、被告的诉讼技巧。
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被告的抗辩方法有两种,即公知技术抗辩和不侵权抗辩,但须慎用公知技术抗辩。
如用自由公知技术抗辩,须或推翻原告的专利权,或证明自己的技术来自于公知技术。
推翻原告的专利权须申请专利局复议,程序及难度太大;证明自己的技术方案来自于公知技术的难点在于,须证明自己使用的技术方法全部来自于公知技术,但公开的公知技术很少有完整的技术方案。
而运用不侵权抗辩,则须证明自己的方法未全面覆盖原告的全部技术特征。
2、原告的诉讼技巧。
在方法发明专利中,原告最佳的诉讼技巧是在起诉同时提出对原告相关技术方法的证据保全。
只有在被告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原告能够通过保全手段获取被告真实的技术方法和资料。
如果被告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即便被告得的技术方法实际上侵犯了原告的方法专利,被告在研究原告的专利文献后,极易规避原告的专利方法,尤其是技术力量强的当事人。
除非原告的专利方法是目前技术背景下能够生产或制作方法专利产品的唯一方法,但这种情况非常少。
本案原告所以以败诉告终,跟原告诉讼技巧的缺陷有关。
当然,本案主要是被告技术本身与原告专利方法存在区别。
此外,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需要律师具有一定的专利知识和理工科专业背景,这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快速审理。
3、全面覆盖及等同原则的适用。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全面覆盖原则及等同原则是非常重要的两原则。
律师必须全面理解及掌握两重要原则的内容及适用,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获山东省律师论坛征文三等奖,作者系本所公司法一部副主任、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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