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墙规范 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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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立面设计、热工要求和所处环境等,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选择建筑幕墙类型;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后,在初步设计阶段确定建筑幕墙类型
4.1.2建筑幕墙应与建筑物整体设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幕墙立面的分格应不妨碍室内的使用功能并与室内空间组合相适应。
4.1.3对于建筑所处环境的风荷载、地震及气候变化,建筑幕墙应具有相应的抵抗能力和适应能力。
4.1.4幕墙建筑的光反射、热工性能、防火、防雷等设计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6、7、8章的规定。
4.1.5建筑幕墙玻墙比应符合本规范
5.2节的规定。玻墙比大于80%的高层幕墙建筑,应通过节能、防火和结构安全等专项技术论证。
4.1.6 住宅、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教学楼、医院病房、工业厂房等建筑的立面设计不宜采用玻璃幕墙。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应慎用玻璃幕墙。
4.1.7幕墙玻璃面板应符合以下要求:
1除公共建筑的底层大堂和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商业橱窗玻璃外,玻璃面板宜不大于4.5m2。
2除夹层玻璃外,钢化玻璃应不大于4.5m2、半钢化玻璃应不大于2.5m2,钢化玻璃应有防自爆坠落措施、半钢化玻璃应有防坠落构造措施。
4.1.8下列建筑宜进行幕墙抗爆设计:
1特别重要的幕墙建筑;
2建筑设计规定有抗爆要求的幕墙建筑。
4.1.9人员密集且流动性大的重要公共建筑的幕墙玻璃面板应采用夹层玻璃。有抗爆设计的幕墙玻璃面板应满足抗爆要求。
4.1.10 高层建筑地面高度24m以上的临街幕墙玻璃,宜优先采用夹层玻璃。使用钢化玻璃或半钢化玻璃时,应符合第4.1.7条规定。
4.1.11透明幕墙宜有可开启部分或设置通风换气装置。当设置开启窗时,其开启面积之和宜不大于幕墙总面积的15%。
4.1.12建筑幕墙应便于维护和清洁。高度超过50m的幕墙工程应设置清洗设施。
4.2性能设计
4.2.1建筑幕墙的性能等级应根据使用功能和建筑物的类别、高度、体型以及所在地的地理气候及环境条件确定。
4.2.2建筑幕墙的气密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2.2的规定,并满足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开放式建筑幕墙的气密性能不作规定。
表4.2.2 建筑幕墙气密性指标 可开启部分 (m 3/m·h)
幕墙整体 (m 3/m 2·h) ≤1.5 ≤1.2
4.2.3 建筑幕墙的水密性:
1 建筑幕墙的水密性设计取值按下式计算:
01000w P s z μμ= (4.2.3)
式中:P ——水密性设计值(N/m 2)
; z μ——风压高度变化系数,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采用; s μ——风荷载体型系数,可取1.2;
0w ——基本风压(kN/m 2)
,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上海地区按0.55采用。
2 建筑幕墙固定部分的水密性取值应不小于1000 N/m 2,可开启部分不小于500 N/m 2。
3 开放式建筑幕墙的水密性能不作规定。
4.2.4 建筑幕墙的抗风压性能:
1 抗风压性能指标应根据幕墙所受的风荷载标准值k w 确定。
风荷载标准值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9.2.1条的规定。
2 建筑幕墙的抗风压性能指标值应不小于1.5kN/m 2。
3 在抗风压性能指标值作用下,幕墙的支承结构和面板的挠度限值应符合本规范相关章节的规定。
4.2.5 建筑幕墙的平面内变形性能规定:
1 主体结构楼层弹性层间位移角控制值应按层间高度内弹性层间位移量计算。
2 建筑幕墙的平面内变形性能指标值应不小于主体结构弹性层间位移角控制值的3倍,且不宜小于1/200。
4.2.6 建筑幕墙的空气隔声性能应满足室内声环境要求,符合空气计权隔声量等级指标。隔声量应不小于30dB 。
4.2.7 建筑幕墙的耐撞击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耐撞击性能指标应不小于700N ·m 。
4.3 安全措施
4.3.1 建筑幕墙面板的板块及其支承结构不应跨越主体结构的变形缝。与主体结构变形缝相对应部位的幕墙构造,应能适应主体结构的变形量。
4.3.2 建筑幕墙的板块设置应符合本规范7.1.5条规定。
4.3.3 框支承玻璃幕墙的面板可采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或半钢化玻璃。点支承玻璃幕墙的面板应采用夹层玻璃或钢化玻璃。由玻璃肋支承的全玻璃幕墙,玻璃肋宜采用夹层玻璃或夹层钢化玻璃。索网结构玻璃幕墙可采用夹层玻璃。
4.3.4 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玻璃面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易发生碰撞的部位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防撞设施。
4.3.5楼层外缘无实体墙的玻璃部位应设置防撞设施和醒目的警示标志。设置固定护栏时,护栏高度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设护栏:1在护栏高度处设有幕墙橫梁,该部位的横梁及立柱已经抗冲击计算,滿足可能发生的撞击。冲击力标准值为1.2kN,应计入冲击系数1.50、荷载分项系数1.40。可不与风荷载及地震作用力相组合。
2中空玻璃的内片采用钢化玻璃,单块玻璃面积不大于3m2,钢化玻璃厚度不小于8mm。
3中空玻璃的内片采用夹层玻璃,单块玻璃面积不大于4m2,夹层玻璃厚度不小于12.76mm。
4单块玻璃面积大于4m2,中空玻璃的内片采用夹层玻璃,夹层玻璃厚度经计算确定,且应不小于12.76mm,冲击力标准值为1.5kN,荷载作用于玻璃板块中央,应计入冲击系数1.50、荷载分项系数1.40,且应与风荷载、地震作用力相组合,符合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规定。
4.3.6外倾式斜幕墙不应采用隐框玻璃幕墙。
4.4构造设计
4.4.1建筑幕墙的构造设计应符合安全、适用与美观的原则。
4.4.2建筑幕墙与主体结构间的连接构造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相对位移的能力,且应便于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及局部更换面板或构件。
4.4.3幕墙保温材料应有防潮措施。保温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消防规定。
4.4.4建筑幕墙应设计导向排水构造,疏导可能形成的冷凝水。应有防止雨水渗入保温层内的构造措施。
4.4.5建筑幕墙的所有连接部位应有防止构件之间因相互摩擦产生噪声的措施。
4.4.6不同金属材料相接触部位,应设置绝缘衬垫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腐蚀措施。
4.4.7建筑幕墙面板的分格尺寸及接缝设计,应能在平面内变形产生最大位移时,板块之间不发生挤压碰撞,且保持其密封性。
4.4.8玻璃幕墙的非结构受力胶缝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密封。开启扇的密封胶条宜采用氯丁橡胶、硅橡胶密封条或三元乙丙橡胶制品。
4.5建筑设计文件中有关幕墙设计的深度
4.5.1建筑方案设计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幕墙建筑的平、立面图及幕墙类型。
2建筑幕墙的面板材料及板块分格设计。
3建筑幕墙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
4.5.2建筑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幕墙建筑的热工指标及保温隔热等节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