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判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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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竞争问题及整改措施

不合理竞争问题及整改措施

不合理竞争问题及整改措施现如今,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合理竞争问题呈现出严重化的趋势。

一些企业为了追求暴利,采取各种不道德的手段来获取竞争优势。

这些行为既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伤害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因此,我们急需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不合理竞争问题。

一级段落:不合理竞争问题的表现1.价格倾销价格倾销是一种常见的不合理竞争手段。

企业通过大幅度降低产品售价,以获取更多市场份额。

这种行为虽然看似受益者是消费者,但实际上却损害了市场均衡和正常的利润率。

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无法承担低价销售所带来的巨大损失,可能会面临生存困境。

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企业以虚假或夸大事实形象推销产品或服务。

这种行为误导消费者,在减少信息透明度的同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基础。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往往会根据企业的声誉和宣传内容来做出决策。

虚假宣传让消费者难以真实地了解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性能,从而导致市场被歪曲。

3.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一些大型企业在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进行垄断行为。

他们可能通过限制竞争对手的进入、垄断供应链、价格操纵等方式来削弱其他企业的竞争力。

这种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也阻碍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4.商业诽谤商业诽谤是指企业之间相互攻击、污名化对方产品及品牌,以获取竞争优势。

企业通过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抹黑对手来影响消费者认知,并达到提升自身销售额的目的。

这种不正当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级段落:整改措施1.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并建立有效的检查机制。

对于发现的不合理竞争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给予相应的惩罚。

2.提升企业自律意识企业应当树立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念。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企业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禁止不合理竞争行为,并加强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意识。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与界限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与界限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与界限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阻碍经济发展和破坏市场秩序的重要问题。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界定和限制。

本文将探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与界限的问题。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一个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不道德、不合法的手段,对其他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从而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的行为。

各国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品销售、广告宣传中故意夸大产品功能、性能,对产品的品质、价值进行虚假宣传,以误导消费者从而获取不当利益。

2.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通过行贿、受贿等手段获取商业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3. 不正当比较广告:不正当比较广告是指在广告宣传中与同类商品进行不公正的比较,歪曲事实,误导消费者,削弱其他企业的市场地位。

4. 商业间谍活动:商业间谍活动是指一个经济主体获取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非法获取商业机密、滥用商业机密等。

5. 不正当竞争契约:不正当竞争契约是指通过不正当手段订立竞争契约,剥夺其他经济主体的合法竞争权利,从而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限在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需要注意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法律界限,以确保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和公平性。

以下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限的几个方面:1. 遵守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违反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商业道德准则,对其他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才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2. 评价行为是否有误导性:法律界限还包括判断行为是否有误导性,即广告、宣传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夸大事实的内容。

只有在误导消费者、假借他人名义等情况下,才能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 效果是否严重影响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对市场秩序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

广告行业中的虚假宣传法律风险心得体会

广告行业中的虚假宣传法律风险心得体会

广告行业中的虚假宣传法律风险心得体会广告作为商业行为中的重要一环,起到了宣传、促销和推动消费的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竞争的加剧,一些企业和广告从业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选择采用虚假宣传的手段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从而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广告行业中的虚假宣传法律风险,并提出一些心得体会。

广告虚假宣传的法律界定广告虚假宣传指的是广告主体在广告宣传中,通过掩盖真相、夸大产品性能、虚构事实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违背广告宣传的真实性原则和公平竞争规则的行为。

对于虚假宣传,各国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欺诈广告虚假宣传属于欺诈行为的一种,欺诈是指某方主体利用欺骗、隐瞒事实等手段误导对方主体,导致其错误意愿或行为。

广告虚假宣传属于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在受到虚假宣传的影响下做出消费决策,导致了经济上的损失,欺诈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2. 不正当竞争广告虚假宣传也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

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参与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采取霸权主义、排挤、诋毁他人、虚假宣传等手段,破坏约定、规定的竞争秩序,取得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行为。

虚假宣传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对于行业内其他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3. 损害消费者权益广告虚假宣传不仅对市场秩序产生不利影响,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受到虚假宣传影响下做出购买决策,购买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针对这一点,广告主体应当对此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虚假宣传法律风险带来的启示虚假宣传在广告行业中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令人深思,对于广告从业者和企业来说,应该引起足够的警惕。

从法律风险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一些启示:1. 诚信经营广告行业应该坚持诚信经营的原则,遵守宣传的真实性原则和公平竞争规则。

优质的产品和诚信的宣传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不应该将眼光只放在眼前的利益上。

2. 加强监管针对广告虚假宣传行为,相关法律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与处罚措施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与处罚措施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与处罚措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竞争中,一方以非法手段获取不当竞争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法律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行政和民事两种方式进行认定和处罚。

本文将重点讨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和处罚措施,以及相关案例和补充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虚假宣传:指企业在产品宣传、广告宣传中使用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获取非法竞争优势的行为。

2. 商业诋毁:指企业恶意诋毁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贬低其声誉,影响其市场地位。

3. 不正当比较广告:指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将自己的产品与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比较,使用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4. 侵犯商业秘密: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或者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5. 恶意串通垄断:指企业通过合谋、串通等手段限制竞争,垄断市场或者分割市场,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以上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形式,但并不是全部。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分类可能存在差异。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处罚:政府机构可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并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通常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不正当行为等。

2. 民事赔偿:对于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蒙受损害的经营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请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3. 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部门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监督执行。

此外,应当指出的是,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处罚措施,如刑事处罚、行政警告、暂扣相关证照等。

这些措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值得一提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法院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往往会参考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是否具有误导性:是否存在虚假宣传、错误比较等行为,是否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关于查处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思考

关于查处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思考
关键词 : 络 网 虚 假 宣传
根据 中 国互联 网络信 息 中心 ( N I 发 布 的《 C N C) 第
2 9次 中 国互 联 网络 发 展 状 况 统 计 报 告 》 示 . 至 显 截 2 1 年 底 , 国网站 规模 达 到 2 96万 . 0 1 中 2. 中国 网 民规
传 违法行 为 , 其所 耗时 间之 多 、 工作 强 度之 大 、 精确 查
需 要 办案 干 部具 备 众 多行 业 的基础 理 论 知识 及 严 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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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如 下表述 : 近年来 , “ 我公 司积 极参 与上 海市 重点 工 程 、 大 项 目, 与 率 达 到 了 8 % , 直 保 持 着 行 业 重 参 0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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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法》 《 、反不 正 当竞争法 》 。《 告法 》 四条 规定 : 等 广 第
“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 内容 .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 。
《 反不正 当竞 争法 》第 九条 第一款 规定 :经 营 者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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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 述 , 于网络 虚假宣 传案 件管 辖权 认定 的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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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验 交 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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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范旅 游餐饮 市场秩 序 的实践探 索
以三 亚 市海鲜排 档 市场秩序 管理 为例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与法律规制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与法律规制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与法律规制简析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与法律规制【摘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在分则部分又规定了6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是仿冒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以及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本文着重探讨其中的虚假宣传行为,厘清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

【关键词】: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正文】: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经营者们为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经常会使用各种竞争手段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

在各种正当竞争手段应运而生时,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也悄然滋生。

正确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法律规制的前提。

一、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不真实的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中规定的“其他方法”说明虚假宣传并不局限于广告,众多非广告形式的宣传方式也能构成虚假宣传。

并且虚假宣传不要求造成实际损失,只要宣传行为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就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二、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这里经营者是广义的,包括广告主、广告制作者、发布者和与广告宣传行为有关的其他团体等。

2.行为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

主观是故意或过失。

通常是故意心态,经营者欺骗或误导消费者选购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以实现排挤竞争对手、扩张自己商品市场占有率的目的。

但如果经营者在发布广告时,未对内容作出完整的解释而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解,此时经营者的心态是过失,那么我们是否认为其也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呢?目前我国法律认定其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认为只要客观上发生了让消费者误解的事实,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认定为虚假宣传。

不当竞争案例:商家通过虚假宣传侵害竞争对手利益的案例分析

不当竞争案例:商家通过虚假宣传侵害竞争对手利益的案例分析

不当竞争案例:商家通过虚假宣传侵害竞争对手利益的案例分析不当竞争案例:商家通过虚假宣传侵害竞争对手利益的案例分析案例概述在本案中,商家A通过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侵害了竞争对手B的利益。

商家A在宣传中发布了一系列虚假信息,试图误导消费者,损害了竞争对手B的声誉和销售业绩。

竞争对手B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事件细节时间:2008年6月至2009年12月商家A是一家知名手机品牌的代理商。

在该期间,商家A利用广告渠道发布了一系列虚假信息,试图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代理的产品而不是竞争对手B的产品。

其中,商家A在广告中宣称其代理产品拥有更长的电池续航时间、更高的性能指标,并宣称竞争对手B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商家A还与多家手机销售渠道合作,在它们的店面内设立了专门的展示区,专门用于展示商家A的代理产品。

这些展示区内的广告海报和宣传资料中,商家A故意强调了竞争对手B产品的缺陷,以制造消费者对竞争对手B产品的负面印象,进而促使消费者购买商家A代理的产品。

此外,商家A还采取了一种欺诈性的销售手段,即在商品陈列区设置一个与竞争对手B的产品相对应的展示板,上面写着虚假的比较数据,并将商家A的产品标上超低价格。

这种价格策略使得消费者误以为商家A的产品更具性价比,从而优先购买商家A的产品,进而导致竞争对手B的销售额大幅下降。

竞争对手B通过调查和监测商家A的宣传活动,发现了商家A的虚假宣传手段,并且根据监测数据证明了商家A的虚假宣传对竞争对手B的销售额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法律纠纷与争议基于以上事实,竞争对手B认为商家A的虚假宣传和不当竞争行为已经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竞争对手B向法院提起了不正当竞争诉讼,要求商家A停止虚假宣传,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庭审理和判决时间:2010年1月至2011年9月该案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在法庭上,竞争对手B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包括广告宣传、展示区和销售数据等,证明商家A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并证明了其销售额的大幅下降与商家A的虚假宣传直接相关。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竞争是永恒的主题,但不正当竞争就如同舞台上的“捣蛋鬼”,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正和健康,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运而生。

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一些具体案例来深入探讨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

案例一:虚假宣传企业名称公司为了推广其新推出的保健品,在广告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声称该保健品可以治愈多种顽疾,包括癌症、糖尿病等。

然而,这些宣传内容毫无科学依据,严重误导了消费者。

在这个案例中,该公司的行为明显构成了虚假宣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虚假宣传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其他诚实经营的企业可能因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失去市场份额,消费者也可能因为错误的信息而做出不理性的消费决策。

法律适用方面,监管部门可以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罚款。

同时,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要求赔偿。

案例二:商业诋毁企业 A和企业 B是同行业的竞争对手。

企业 A为了打压企业 B,故意在社交媒体上散布关于企业 B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谣言,导致企业 B的声誉受损,销售额大幅下降。

这种行为构成了商业诋毁。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商业诋毁不仅是对竞争对手的恶意攻击,也扰乱了市场秩序,让消费者对整个行业产生不信任感。

对于此类行为,法律会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案例三:侵犯商业秘密员工甲在从公司 C离职后,加入了公司 D。

员工甲将其在公司 C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单、产品配方等,透露给了公司D,公司 D借此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了不正当的优势。

这是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

论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论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论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脑白金”虚假宣传案评析姓名拓鲜鲜学号20084100214专业法学指导教师2012年5月5日摘要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过程中,所进行的与产品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本身难以明确界定,隐蔽性强,存在诸多法律规制的盲区,故成为当前我国经济法学界研究的焦点。

论文用一个案例作为分析这一问题的切入口,通过活生生的案例,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在虚假宣传行为认定过程中所存在的难点找出来,进而找出这些难题的症结所在,以案说法,摆脱单纯就理论而谈理论的机械模式。

论文紧紧围绕着虚假宣传行为本身的相关理论加以展开,依次介绍了虚假宣传的定义、构成要件、虚假宣传的界定标准,其中主要就虚假宣传的两个界定因素标准加以详细阐述,最后得出一个合理的界定标准体系。

在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总结了在实践中的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判定的方法。

最后结合相关界定标准和判定方法,对文中案例及相关判决进行了相应的评析,进而得出了相应的结论。

作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理论介绍和相关探讨,为我国的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方面提供有益的帮助。

关键词: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引人误解;界定AbstractThe false propaganda is the act of propaganda of the operators in the publicity for goods or services, which made it not accord with the actual condition. Because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remained in the identified and remedied issues about the behavior in actual life, which becomes a hot spot that often discussed in the circles of theory and practice of our economic law. 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introduces the false propaganda behavior through one case, at the same time, to sum up the way to define the false propaganda behavior through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relative theory about the false propaganda, including the definition, the elements, especially the define rules. At last, the author gives a relative reasonable define rule system. Besides, the author creates a new way to judge the false propaganda on the base of the former relative theory, and takes this way to judge the case of this article and give the opinions about the case. The author hope to provide the useful help for our theory research and law practice through the article’s theory introduction and investigation.Keywords:false propaganda; the act of unfair competition; operator; misleading; definition目录引言 (5)一、案情介绍 (5)(一)本案事实 (5)(二)本案争论的焦点 (7)二、虚假宣传相关理论介绍 (7)(一)虚假宣传行为的定义 (7)(二)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 (9)(三)虚假宣传行为的界定标准 (9)1.“引人误解”与“虚假信息”的关系 (9)2、什么是虚假信息? (10)3、“引人误解”的判断标准 (11)三、本案中被告行为定性及法院判决评析 (14)(一)本案中被告行为的定性 (14)(二)法院判决评析 (15)小结 (16)参考文献 (17)致谢 (18)引言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在当今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商业环境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在这种背景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本文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背景、原则、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的改进建议。

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早出现在19世纪末的欧洲,当时正值工业革命的高峰期。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愈加激烈,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涌现。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各国开始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

现代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始于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出台,该公约规定成员国应通过法律或法规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保护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确保市场秩序公平、公正。

禁止干扰市场竞争: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制裁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确保交易公平: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规范市场行为,遏制商业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确保交易公平、诚实守信。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践中的应用非常广泛。

例如,对于虚假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内容,违反者将被处以罚款或其他法律制裁。

对于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提供了法律保护,禁止未经授权的复制、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在实践过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还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不断进行完善。

例如,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逐渐显现,如“刷单”、“刷屏”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及时这些新问题,并通过制定新的法规或司法解释来应对这些挑战。

从法律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商业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法律界限的模糊性是一个重要问题。

关于查处虚假宣传案件的实践及思考

关于查处虚假宣传案件的实践及思考

关于查处虚假宣传案件的实践及思考
一、关于查处虚假宣传案件的实践
1、积极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把法律法规的宣传作为基础性工作,坚持宣传法治精神,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政治舆论,影响社会公众的行为,以确保社会公众知晓法律法规要求并自觉遵守。

2、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发布虚假宣传的行为严肃处理,积极查处
和惩处,以示警戒。

查处的举措要迅速,以便维护社会秩序,把发布虚假
宣传的行为彻底纠正,并从根本上防止任何虚假宣传的行为发生。

3、加强对公司、商家的管理,明确虚假宣传的行为,及时调查和处理。

检查机构应加强对广告经营单位、商品生产经营单位等的检查,及时
发现和纠正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有效地管控虚假宣传行为。

4、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做好社会监督,努力营造守法的社会环境,
对发布虚假宣传行为积极曝光。

如社会上发现虚假宣传行为,可以向有关
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进行追责,以免给
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二、关于查处虚假宣传案件的思考
1、应当从更宽泛的角度来管理虚假宣传,从应用新技术、密切监管、强化法律法规等多方面着手。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谈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随着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在网络交易领域频频出现。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一些探讨。

一、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宣传、不正当价格竞争、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协议等多种形式。

虚假宣传是指商家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广告、不实宣传,误导消费者,违背了《广告法》中的真实性原则;不正当价格竞争是指商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价格竞争优势,比如低价倾销、恶意破坏市场价格秩序等行为;侵犯知识产权是指商家在网络上销售侵权商品,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协议是指商家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实施排他性协议、垄断协议、捆绑销售等违法行为。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禁止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不正当价格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根据《电子商务法》,我国对网络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假冒知名商品等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我国还出台了《网络购物商品和服务质量管理办法》,从产品质量、价格透明度、售后服务等方面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加强了网络交易的监管和管理。

针对虚假宣传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商家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广告、不实宣传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面临相应的经济处罚。

对于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法律也进行了相应规制,商家若通过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手段破坏市场价格秩序,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对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协议行为,法律同样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侵权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虚假宣传与不正当竞争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虚假宣传与不正当竞争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虚假宣传与不正当竞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虚假宣传与不正当竞争问题日益突出,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严重挑战。

本文将从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企业在产品宣传中故意提供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以达到推销产品或服务的目的。

虚假宣传不仅违背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对市场的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扭曲。

1. 形式多样的虚假宣传虚假宣传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夸大产品功效、虚构用户评价、不履行广告承诺等。

这些虚假宣传行为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解和误导,导致购买后的失望和损失,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2. 影响与危害虚假宣传既有个体消费者的损失,也对整个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个体消费者可能因为误导宣传而购买到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或未能实现宣传中的效果,从而导致经济损失和信任危机。

3. 加强监管与打击为了有效打击虚假宣传行为,应当加强监管力度,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同时,媒体、消费者组织等也应当发挥监督作用,曝光虚假宣传行为,引导消费者明辨真伪。

二、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竞争优势,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正竞争环境。

不正当竞争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阻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1. 常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不正当竞争手段多种多样,包括恶意降价、低价垄断、商业信誉抹黑等。

这些手段不仅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律,还破坏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关系,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利影响。

2. 影响与危害不正当竞争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伤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企业可能提供低质量产品、忽视售后服务,最终危及消费者的权益。

3. 加强监管与执法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应当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与执法。

相关部门应组织专业力量,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和公平原则。

三、解决办法为了解决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采取综合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层面明确禁止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打击违法行为提供有力支持。

合同法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反思

合同法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反思

合同法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反思合同法是保护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原则。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不正当竞争问题成为合同法的一个重要挑战。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不正当竞争问题,并提出一些反思。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表现形式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竞争中,某一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虚假宣传、商业诽谤、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

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环境。

二、合同法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在合同法中,不正当竞争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虚假宣传:某些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可能会进行虚假宣传,夸大产品的功能、质量或性能等。

这种行为违背了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 商业诽谤:某些竞争对手可能通过散布谣言、诋毁其他企业的声誉来获取竞争优势。

这种商业诽谤行为不仅违背了合同法中的平等自愿原则,也侵犯了其他企业的商业信誉。

3.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企业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向他人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合同法中的公平竞争原则,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4. 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包括技术秘密、商业计划、客户信息等。

某些不法竞争者可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从而获得竞争优势。

这种商业秘密侵犯行为不仅违背了合同法中的保密义务,也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法对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规制合同法对不正当竞争问题进行了一定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强调了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

这一原则为打击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知识产权保护: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违法的。

这一规定为防止商业秘密侵犯提供了法律保障。

3. 公平竞争原则:合同法强调了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不得采取商业诽谤、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虚假宣传的界定

虚假宣传的界定

“虚假宣传”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电信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有涉及,但因其处罚部门不同、处罚标准各异,导致在实务操作中见仁见智,用什么“法”的都有。

那么在何种情况下,适用何法,才是“适用法律正确”?一、“虚假宣传”的界定按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虚假宣传”是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通常也称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假的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分为两类:一类是虚假宣传,一类是引人误解的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内容与商品或服务的客观情况不符。

如将非获奖产品宣传为获奖产品。

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宣传。

如某家具店的广告称“本店销售意大利聚酯漆家具”,消费者一般理解为销售的是意大利家具,而实际上是使用了意大利聚酯漆的家具。

虚假宣传的判断标准是以客观事实为认定标准,其宣传内容必定是假的、不实的。

而引人误解的宣传是以消费者、用户的主观判断为标准,即使宣传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却产生了引人误解后果,仍然是违法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概念包含了虚假宣传的形式、虚假宣传的内容、虚假宣传的法律特征、虚假宣传认定的条件、虚假宣传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7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了虚假宣传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

该司法解释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分析与法律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分析与法律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分析与法律解读不正当竞争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企业或个人以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诽谤、侵害商业秘密、捏造事实、恶意比较、不正当竞争定价等手段,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干扰市场秩序和正常商业活动,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至关重要。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进行解读和分析。

案例一:虚假宣传XXX公司作为一家生产保健品的公司,通过虚假宣传手段在市场上获取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他们声称其产品可以治愈各类疾病,并通过虚假证明、假冒专家等手段鼓励消费者购买。

实际上,该产品并没有如其宣传的那样具备治愈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的一种。

依照法律规定,虚假宣传对社会消费者权益产生了严重伤害,从而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对于此类行为,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和追责方式,并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救济措施。

对于XXX公司这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制止和惩罚。

案例二:商业诋毁与商业诽谤YYY企业是一家知名的电子产品制造商,其产品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然而,近期竞争对手ZZZ公司在各类媒体上开始进行商业诋毁和商业诽谤,对YYY企业产品进行恶意攻击,并发布了大量虚假消息和信息,企图破坏YYY企业的声誉和市场地位。

商业诋毁和商业诽谤行为侵害了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声誉,严重干扰了市场竞争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诋毁和商业诽谤行为是不正当竞争的一种。

法律对于商业诋毁和商业诽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罚。

案例三:侵害商业秘密某公司聘请了一位原任职于竞争对手的高级研发工程师,该工程师将原公司的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带走,供给新的雇主使用。

原公司由于商业秘密的泄露,经营面临严重损失。

侵害商业秘密是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表现之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解析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通过使用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竞争对手、侵犯商业秘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干扰正常市场竞争的行为。

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竞争,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文将以几个具体案例为例,深入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情况和效果。

案例一: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误导某化妆品公司发布广告宣传其产品能够祛除各种皮肤问题,并附上了一些虚假的证明文件。

然而实际使用后,消费者并未得到相应的效果。

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损害了他人商业信誉,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要求该公司停止虚假宣传。

案例二:恶意诋毁对手导致商业信誉受损某电商企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散布恶意言论,诋毁对手的产品质量和商业声誉。

这种行为属于恶意诋毁,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对手的商业信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恶意诋毁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受损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恶意诋毁并赔偿损失。

案例三:侵犯商业秘密导致经济损失某公司的员工离职后加入竞争对手,并向竞争对手提供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资料、产品设计等。

这种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损害了原公司的经济利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原公司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禁止员工继续泄露商业秘密,并索要赔偿。

案例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业某公司拥有垄断地位,在市场上实施价格垄断、限制交易和恶意串通等行为,以压制竞争对手和抬高价格。

这种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了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受损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以上案例展示了不正当竞争的多种形式和实际应用情况。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和执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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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判定的思考关键词: 虚假宣传/不当竞争/商业言论自由/市场透明度内容提要: 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中多发的不当竞争行为。

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要倡导保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也应该关注市场竞争中的商业言论自由和市场的透明度。

因而,判定某一竞争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时,在遵循判定民事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则外,还应该综合考量竞争主体的商业言论自由和市场的透明度。

加多宝与广药集团之间的恩恩怨怨在20XX 年备受我国知识产权界关注,甚至影响了国人的生活,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在商标许可案刚结,但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纠纷案未了之日,广药集团又在广州起诉加多宝虚假宣传,申请法院判决加多宝的多个宣传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并申请诉中禁令。

一、具体案情【1】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民事起诉状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判定两被告在其广告宣传上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的行为,是虚假宣传,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其不能在广告宣传上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二是请求判令两被告无条件撤销、撕毁、销毁其在各种广告媒体上含有上述“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的宣传册、广告牌匾等宣传物品和电台、电视广告、通告。

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辩称:20XX 年因商标争议,我们将这一产品改名为“加多宝”,但本体并未发生任何变化。

20XX 年12 月上旬,国家统计局中国行业信息发布中心举行了 20XX 年前三季度中国饮料行业研究成果发布会,会上指出加多宝凉茶占据凉茶行业 %的市场份额。

因此加多宝的广告宣传是客观事实。

根本不存在广药所称的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诉中禁令裁定书,裁定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可以推定或确定“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系加多宝公司投放或使用。

名为“加多宝”的凉茶饮料是加多宝公司近年生产并新投放市场的产品,不存在由其他名称的凉茶饮料改名而来的事实基础。

而在此之前,红色罐身名为“王老吉”的凉茶饮料已畅销全国多年,且处于凉茶饮料市场的领先地位。

因此,对于相关公众而言,谈及“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首先会联想到“王老吉”凉茶。

加多宝公司使用上述广告语会在客观上误导相关公众,使后者误以为两者为同一产品或“王老吉”已改名为“加多宝”。

法院认为,为避免正在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对本案原告即“王老吉”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有必要禁止加多宝公司及在经营场所摆放相关广告牌的彭某实施上述虚假宣传行为,遂作出上述诉中禁令。

本案诉讼双方的是非对错并不是本文要讨论的主要内容,本文关心的是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我们如何从学理上认识判定该案所涉及的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需要考虑的各种因素。

二、虚假宣传的界定虚假宣传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概念。

虚假,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跟实际不相符合”的意思。

【2】可见,它既包括对事实的歪曲,也包括根本不存在的情况。

宣传,《辞海》给出了两种解释,一是宣布传达;二是个人或团体借助于各种媒介表达自己的观念或主张,以影响受众的态度和思想的社会活动。

【3】由此,虚假宣传的含义可以解释为,个人或者等以跟实际不相符的内容借助各种媒介来表达自己的观念或者主张,以影响市场参与者心里和行为的活动。

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上的概念,有关专家降其解释为“以捏造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者其他误导性方式,对商品质量作出的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宣传”。

【4】我们现有立法对虚假宣传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我们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探知一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虚假宣传的规定主要有第 5条,即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9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可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包含了几个关键词汇:引人误解和虚假表示、虚假宣传,考虑到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的意思基本相同,这里不做分析。

虚假宣传的中心含义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一般来说,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和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都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调整的虚假宣传的范围之内。

引人误解和虚假宣传共同构成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的必要内容,二者缺一不可。

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的成立,既要有宣传者的虚假行为和引人误解的心里,又要有相关市场参与者确实受到误导。

例如本案中,被告加多宝的宣传行为是否符合虚假宣传内涵的本质,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判断宣传的内容是否虚假,还要判断其宣传是否误导相关主体。

三、虚假宣传行为判定要素的剖析虚假宣传行为的科学判定从来就不是亘古不变的,我们应该根据理论和实践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以概念、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为工具进行科学分析。

概念是对事物本质的最佳描述,概念分析是日常语言哲学的常用方法。

【5】对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概念分析是必不可少的方法之一。

但是概念毕竟是抽象的,有时难以化入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例当中。

因而,在明确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必须根据立法的规定来判定,即所谓以法律为准绳。

再次,考虑到概念的抽象性和上位及立法的滞后,我们有时还参考反映活生生实践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对司法实践的归纳和提炼,可以说,每一项司法解释都是该领域最新司法实践的结晶。

因此,在司法审判中,司法解释的参考,也是重要的方法之一。

为了指导法官更加准确地判断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最高人民法院 20XX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 条第 3 款规定了一般性的考量因素,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这说明判断是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主要是相关经济生活领域的日常生活经验和宣传行为的具体情形,按照相关公众中的一般主体是否产生误解进行判断。

这种判断标准虽然具有自由裁量性,但不能脱离一般的社会基础,具有一定的客观约束性。

【6】《解释》第 8 条第 1 款就实践中认定虚假宣传行为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列举性规定:(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结合上述学理上的概念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发现,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本质属性是“引人误解”,通常要具有引人误解的目的或者后果,其构成要件一般应该包括四个要素,一一剖析如下。

(一)竞争关系的存在竞争关系就是经营者因为其他行为人的行为而受到竞争上的损害所形成的关系。

【7】本文认为,这里的竞争关系,不仅仅指狭义上的竞争关系,还包括广义上的竞争关系。

早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通常要求不正当竞争者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新理念则认为,受害的诚实竞争者的范围不受此限。

【8】《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及其注释》第1 条第 6 款指出:本示范规定亦适用于从事某种行为的当事人与因该行为而利益受损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竞争的情况。

可见,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要求竞争者从事相同的业务,即使竞争者从事不同的业务,其行为也可能构成虚假宣传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加多宝和广药集团生产和销售的都是凉茶,属于相同业务,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二)实施了引人误导的虚假宣传误导的本质是使他人对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或产生不真实的印象,进而左右消费者的信息判断和决策。

【9】《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 条第 1 款的规定,误导性商业行为包括法定情况下的不真实的或者其他的足以导致欺骗的宣传的商业行为。

【10】具体而言,《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及其注释》第 4 条第 2 款进行了详细规定:即误导的概念并不局限于本身即为虚假的言论,或者局限于使消费者已实际产生虚假印象的言论,只要有关言论易于产生误导作用便已足够。

可见,在这个因素里,是否产生了误导更为关键。

在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我国目前流行一种突出的误导方式,即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从事排序、推荐、认定、上榜、统计等活动。

这些中介组织违反其宗旨,采取不正当手段对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以此向索取高额费用,而参评借此在各主流媒体加大宣传,获得不当的竞争优势。

针对这种现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除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含有排序、推荐、认定、上榜、统计等对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

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11】司法实践中,法院也采取类似做法。

如在四平制药厂诉华康制药厂不正当竞争一般中,法院认为华康制药厂在其药品包装及说明书上使用“国内首创,独家生产”用语,属于虚假宣传,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解,行为损害了同行业其他厂家的利益,属于不当竞争行为。

另外,我们还需要注意两种特殊的情况:其一,真实的宣传可能构成误导。

如法律禁止在饮料中添加多菌灵,若行为人在其广告中强调他生产的饮料中不含多菌灵,这是真实的宣传,但可能欺骗相对人,因为这样的宣传会导致相对人可能以为只有他的饮料中不含多菌灵,暗射其他竞争者饮料中含有多菌灵。

这对其他诚实经营者是不公平的,宣传者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其二,过分夸张的宣传可能不构成误导。

因为竞争者过分夸张的宣传,虽然与真实不符合,但消费者一般难以相信,因而不会给相对人造成与事实不符的理解。

(三)对诚实竞争者造成了损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可见,该法不仅保护诚实经营者,也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实践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虚假宣传往往可能损及多方利益,一方面,虚假宣传行为可能导致对相关消费者的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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