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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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宪法论文:浅谈我国宪法的实施

比较宪法论文:浅谈我国宪法的实施

般是指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或立法机关等,不包括普通法院。 二.我国宪法实施的现状以及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宪法的适用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适 用包括公民和国家机关对宪法的遵守和司法中的适用;而狭义 的宪法适用仅指宪法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还有的学者把宪法 的适用分为两部分:一是对违宪案件的审查和处理,即宪法监 督或违宪审查;二是依据宪法来裁决其他的具体纠纷案件。虽然 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 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 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 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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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还不完全适应,需要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党要依 法领导依法执政,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宪法和法 律办事,实现党和国家关系、党和社会关系的法治化、规范化和 程序化。
权威不是高高在上,而是根植于群众之中。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实施依 法治国。 ”因而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宪法,自觉遵守宪法, 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使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家喻户晓, 深入人心。同时,要让人民群众懂得保障宪法实施是每一个公民 神圣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学会运用宪法,以宪法为武器, 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现象和行为作斗争,使人民群众成为捍卫 宪法的坚不可摧的钢铁长城。国家公职人员是人民群众管理国 家事务的执行者,不断增强其宪法观念,全面提高权力与责任 的认识,提高其宪法意识,对依法治国和政治文明建设,具有 重要意义。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国家公职人员真正做到情 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全面提高依法办事、依 法监督的能力,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各级领导干部在建 设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就更应该带头学习 宪法,忠实地执行宪法,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 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

宪法司法化

宪法司法化

论宪法司法化摘要本文介绍了宪法司法化的起源、含义,分析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从宪法的法律性、最高权威性、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等方面,阐述了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

关键词宪法宪法司法化一、宪法司法化的含义齐玉苓案引起了学术界以及司法界对宪法司法化的探讨,对宪法司法化的概念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一些学者认为,宪法司法化就是指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宪法的司法化是一种法院依据审判权力,按照司法程序具体运用宪法来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其核心是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性。

而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宪法的司法化是指司法机关在对个案的审理过程中,对有违宪嫌疑的法律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这实际就是所说的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的主要对象是抽象性的、普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而在笔者看来,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权力之间、宪法权力与宪法权利以及宪法权利之间的纠纷解决的司法化。

即司法机关以判决或违宪审查的形式解决法律纠纷,限制权力的滥用,保护权利的充分享有,并以宪法判例促进公民宪法权利的扩张,形成法治秩序的一种司法机制。

它包括宪法诉讼和违宪审查。

二、宪法司法化的起源(一)英国目前,英国宪法司法化最直接的表现是由普通法院对个人基本权利进行救济和保障,并由议会对宪法进行监督,行使违宪审查权。

英国是普通法系国家,也是不成文宪法国家。

其特点是,个人所享有的民法法系国家成文宪法上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不是由一部成文的宪法予以规定的,而是见之于宪法性文件和普通法院的判例之中。

在英国,对个人基本权利实行法律保护的制度,可以追溯到17 世纪时期。

那时,英国在制度上已经出现了基于宪法的理由,而非行政法之原因,当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时,由普通法院给予法律救济的判例。

基于此,宪法司法化在英国得到了有效的发展,并形成了自己特有的对个人基本权利实行保护的有效手段和制度。

英国法律制度发展至今,基本上形成了由普通法院负责裁决即管辖有关政府行为合法性的制度。

论宪法司法化

论宪法司法化

大前提 , 宪法 政治功能的片面强化和 不当理解必然削弱其 对

的心 中 ” 这 样 的宪 法 刚 刚 诞生 就 已经 死 了 。 宪 审 查制 度 使 宪 法律属性从而阻碍 司法适用 。 。 违 而这一观念偏差倾 向在我 国无论
法具备持久的生命力 , 并在实践中保 证普 遍立法和超越 的宪法 是宪法典本身 、 宪法理论 还是宪法 实践中均普遍存在 : 与宪法
理论 之 上 , 即认 为 宪 法 是 公 民 权 利 的保 障 书 , 果 宪 法 权 利 没 况 下根 本 无 法释 宪 。这 一 安排 释 宪 权 的 制度 显 得 既 不合 理 也不 如 亟待 改 进 。 有得 到 具 体 法律 落 实 , 司法 机 关又 不 是用 宪 法 条 文 作 为 判 决 依 经 济 , 据, 无疑 权 利报 站 成 为 一 纸 空文 。因此 , 法 的 司法 适 用 有 最 有 宪
表民意立法 , 自然也不会存 在违宪 ; 既然 人大体现全体 人民意 把宪法看成最高大法 , 看成维护 民主保障权利 的最终依据 。由 志, 那么谁又有权审查全体 人民意志 的合 宪性呢?西方违宪审 于现阶段的条件所 限, 司法改革只能 以人事集权的职业终身制 查制度 的前提假设就是对议会 的不信任 ,而在中 国这恰恰 相 作 为 培养 法 官 的基 本 方 式 , 以迅 速 提 高科 班 出 生者 的 比率 作 为
的十分重要 的原因。我国 《 宪法》 将全 国人大定位为最高 国家权 级 力量 对 比关 系 的体 现 , 法 学 理 论 与 政 治 学 雷 同 , 宪 明显 缺 乏
力机 关 , 他 国家 机 关 由其 产 生 、 其 监 督 、 其 负 责 。 《 法》 学政 治 科 的 法律 属 性 。抽象 的宪 法 原 则 只 要借 助 成 熟 的释 宪理 其 受 向 宪 相 应 的 赋予 了人 大几 乎 不 受 监 督和 限制 的广 泛 权 利 。而 从 宪 政 论 可 以也 应 该被 司法 化 , 则这 些 原 则 便 无法 全 面 贯彻 。 否

论诉讼中的中国宪法适用(一)

论诉讼中的中国宪法适用(一)

论诉讼中的中国宪法适用(一)【英文标题】TheApplicationoftheChineseConstitutionintheLawsuitChenXiong【内容提要】宪法通过适用而进入诉讼程序是宪法发展趋势之一,文章对宪法适用在我国还未进入诉讼视域的原因从表层和深层作了分析,从法理上阐明了宪法进入诉讼是必要和可行的,最后提出了双轨制的宪法适用方案。

【英文摘要】Itisoneofthetendenciesoftheconstitutiondevelopmentthattheconstitutionisappliedtothelawsuitpr ocedure.Throughbothsurfaceanddeepanalysisesofthereasonswhytheapplicationoftheconstitution isstilloutofsightofthelawsuit,thepaperillustratesthenecessityandpossilbilityoftheapplicationofthec onstiutionintothelawsuitfromthepointofjurisprudenceandalsoproposesthedual-systemapplication schemeoftheconstitution.【关键词】宪法适用/诉讼/双轨制Theapplicationoftheconstitution/Lawsuit/Dual-system【正文】树立宪法权威,确立宪法至上地位,关键一环是宪法实施(注: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2月版,349-350.)。

宪法实施包括宪法执行、宪法遵守和宪法适用等。

对于宪法适用理论界存在众多分歧,有学者只赞同宪法适用中的违宪审查,并对违宪审查设计了多种制度,而对宪法在诉讼中直接引用作为判案根据持否定态度(注:参见胡锦光:《中国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探讨》,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第5期。

宪法法律案例及其分析(3篇)

宪法法律案例及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法律案例是指涉及宪法解释、宪法适用以及宪法诉讼等方面的案例。

本文将以“宪法诉讼第一案”——“杨振宁诉中国科技大学案”为例,对其进行分析,探讨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二、案例背景1982年,中国科技大学(以下简称“科大”)教授杨振宁因其女儿在科大就读期间遭遇不公平待遇,向科大提起申诉。

申诉无果后,杨振宁向中国教育部投诉。

教育部调查后认为,科大的处理并无不当。

杨振宁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科大撤销其女儿退学决定。

三、案例分析1. 宪法适用本案中,杨振宁诉科大案涉及宪法法律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宪法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因个人身份、地位等因素影响司法公正。

2. 宪法解释在审理本案时,法院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

宪法解释是指对宪法条文进行阐释,明确其含义、适用范围和效力。

本案中,法院需要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条款。

3. 宪法诉讼宪法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宪法侵犯,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杨振宁以宪法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大撤销其女儿退学决定。

这体现了宪法诉讼的特点。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科大在处理杨振宁女儿退学一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科大撤销其女儿退学决定,并赔偿杨振宁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1. 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宪法为依据,对宪法条款进行解释,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表明宪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 宪法诉讼的意义宪法诉讼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本案中,杨振宁通过宪法诉讼,成功维护了其女儿的权益,也促使科大改进了内部管理制度。

《论宪法的权威性与适用性》

《论宪法的权威性与适用性》

《论宪法的权威性与适用性》摘要:宪法是一国最高法律文书,具有极强的权威性和适用性。

宪法的权威性在于其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地位,不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还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和保障。

宪法的适用性在于其规范范围广泛,以及灵活性和可塑性不断提高,能够不断适应社会变革和制度改革的需要。

然而,宪法的权威性和适用性并不绝对,需要通过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人民群众的共同维护来实现。

关键词:宪法,权威性,适用性,国家法律体系,维护正文: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的法律文书,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对于国家的治理和社会进步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因此,宪法的权威性和适用性成为评价一个国家法律体系和政治制度的重要标准。

宪法的权威性在于其作为国家最高法律文书的地位。

宪法不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还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和保障。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等重要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政治和社会学意义。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规定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优先性和最高性,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公民的行为都必须符合宪法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在中国,宪法具有明确的权威性,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行为必须符合宪法的要求和标准,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宪法的适用性在于其规范范围广泛,以及灵活性和可塑性不断提高。

宪法规定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能够对国家、社会的各种问题作出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的规定。

同时,随着社会变革和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宪法也在不断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

例如,2018年宪法增加了关于“环境保护必须坚持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和“资本主义因素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肯定与发展”等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和市场经济的新认识和新思路。

此外,在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不断调整和完善对宪法的解释和适用,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

论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

论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
过 程 中遇 到的 困难 这 两方 面进行 分析 ,总体认 为我 国宪法的 司法 适用将 使 宪法焕 发 出因被 束之 高阁 而埋 没 已久 的万 丈光 芒, 使‘ 根 本大 法” 的地位 落到 实处 , 大 大促 进 我 国的社会 主 义法 治进程 。并指 出我 国宪法 司法适 用的可行 之路 是 建立健 全
有通 过普 通 法律 法规 予 以具 体化 的 宪法权 力 救济 如 何实现 呢 ?
犯姓 名 、 受 教育 权案 引起 了宪法 学者 的高度 关注 , 在 本案 中, 陈晓
这 就 涉及 的我 国 宪法 的司 法适用 问题 。 宪法 的 司法适 用 , 顾 名思 琪假 冒齐 玉 苓姓 名 , 顶替 齐玉苓 上学 , 以侵犯 姓名 权 的手段侵 犯 义, 即宪法 在司法 过程 中的适 用 , “ 是指 国家 司法机 关根据 法定职 了齐 玉苓 的受教 育权 , 但 是我 国现行 《 民法通则 》 没有 明确规 定公 权 和 法定 程序 , 应 用 宪法 处理 具体 案件 的 专 门活动 。 ” 长期 以来 , 我 国宪 法 的司法适 用 问题没有 受 到司法 实践 和法律 学界 的重视 。 民的受教育 权 , 更没有对侵 犯受 教育权 是否承 担 民事 责任作 出规 定, 如 果只 以侵 犯姓 名权 为理 由, 而对侵 犯受 教育 的权利 未作 出
1 9 9 9 年, 齐 玉苓 诉 陈晓琪 、 陈 克攻 、 山东 省济 宁 商业学 校 、 山东省 判决 , 显然 定性不 是 很准确 。所 以 , 本案 审理 法院 请示 了最高 人 滕 州市 第 八中 学 、 山东 省滕 州 市教 育委 员会 侵犯 姓 名、 受教 育权

民法 院 ,2 0 0 1 年 6月 2 8日最 高人 民法 院审判 委 员会 第 1 1 8 3次 会议通 过《 最 高人 民法院关 于 以侵 犯姓 名权 的手 段侵犯 宪法保 护

我国宪法司法化之路探讨

我国宪法司法化之路探讨

我国宪法司法化之路探讨作者:曾晓欢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7期[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一些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不能很好解决的问题跃入我们的眼帘,作为根本大法和公民权利“保障书”的宪法,其司法化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同时宪法司法化作为宪法法律性的内在要求,其对于宪政和法治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宪法适用性;违宪审查一、何为宪法司法化从开创违宪司法审查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到被誉为我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受教育权被侵犯案,再到被媒体普遍称作“违宪审查第一悬案”的孙志刚案,“宪法司法化”逐渐揭开了它神秘的面纱,何为“宪法司法化”?在我国大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宪法司法化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直接适用和引用宪法条文进行裁判,即宪法的适用性。

例如,齐玉苓案的主审法官黄松有就指出:“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并且在裁判文书中加以援引”;①另一种观点是,宪法司法化既包括了宪法的适用性还包括违宪审查,例如,强世功教授在总结宪法司法化时指出宪法司法化隐含了两层不同的意思,即“司法判断”和“违宪审查”,②对此,笔者更偏向于支持后者。

二、宪法司法化的出现宪法司法化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法治与宪政的产物。

早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大法官马歇尔就在该案的判决书中宣布:“立法机关制定的与宪法抵触的法律无效”。

此案奠定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即联邦法院法官可以宪法为依据审查联邦国会的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命令是否符合宪法。

由此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

③继美国之后,奥地利于1919 年创立了宪法法院。

1958 年,法国现行宪法设立了宪法委员会,20世纪70年代初以后,法国进行宪法改革,出现了宪法司法化的趋势,宪法委员会也逐步由政治机构向准司法机构转变。

德国在1949 年通过基本法,建立了独立的宪法法院系统专属处理权力机关之间的宪法争议和个人提出的宪法申诉,德国的宪法法院是全方位适用宪法进行违宪审查和保护公民权利的机构。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一个国家的司法权运行机构如何,往往代表着依法治国的程度和水平,不论是民主要求法制,还是市场经济呼唤法制,要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司法就必须高度独立。

本文针对我国司法体制现状,对我国司法体制的现实缺陷以及改革内容和方向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司法权从属于地方。

司法统一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一项基本司法准则。

这一准则首先要求司法裁判的统一,其次表现为国家对法官的统一任命,以及以此为基础产生的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

①我国的国家权力划分采取立法权至上,由立法权指导和监督行政权和司法权。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但目前国家各级司法机关按国家的行政区域划分为省、市、县各级单独的个体,宪法对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工作规定为监督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即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在领导体制上实行“块块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隶属于各级行政管辖区域,在人事管理和组织关系方面适用的是地方主管,上级司法机关协管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法院的领导职务和法官职位均由地方权力机关任免,法院干部的选拔、升降大权实际操纵在地方长官手中。

在经费管理体制上看目前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从体制上不是中央设在地方的司法机关,而成了地方的司法机关,法院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采取地方财政包干。

地方司法机关的执法条件建设、物质装备和经费都受制于地方政府。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必然要按照当地经济状况及领导人的认识水平决定司法机关的投入,甚至依赖于同行政管理部门的情感维系关系。

②法院的部门利益与地方的团体利益实际上有一种相互依附关系。

因此,司法权从属于地方,导致司法地方化,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法院无法独立,使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二)、法院管理的行政化我国现行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表现在法院宏观领体制的地方化及司法区依附于行政区的重叠设置上,影响了法院的独立;还表现在法院内部管理机制的行政化领导。

论我国宪法现实适用性和现实宪法适用

论我国宪法现实适用性和现实宪法适用

内容摘要我国宪法的适用性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完法对宪法适用作了总括性规定;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一方面明确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适用宪法,另一方面违宪审查存在的前提之一就是承认宪法的适用;宪法本身对有些规范的适用作了具体规定:宪法有些规范可以间接适用;立法法对某些宪法规范的适用作了程序性规定。

我国现实的宪法适用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开始的。

在80年代中期以前没有现实的宪法适用原因主要有苏联宪法理论的影响、法律意识谈薄、宪法本身的适用性差。

80年代中期宪法在现实中得以适用。

从宪法在现实中适用的情况看:第一,宪法可以也应该适用,因为:(1)宪法是法,具有法的基本属性;(2)宪法是根本法,当它的下位法“缺位”或下位法与它相违背时宪法应适用;(3)宪法有自己的独特的调整对象,普通法无法替代,普通法的适用代替不了宪法的适用;(4)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关系不断发生变化,而普通法的较具体性以及法的稳定性使普通法难以适应社会的需要,而宪法的原则性、概括性则能适应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

第二,从宪法适用的地域、适用的具体情形、适用案件的性质看,现实的宪法适用还处在低层次上;宪法在司法中适用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1)普通法已有规定时从理论层面上看,用不着再适用宪法,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应允许适用宪法。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宪法时,如果不存在着对宪法的解释,只是简单适用,而且不存在着分歧时,可不经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而径直适用;(3)宪法不能作为定罪科刑的依据,但在解释有些罪名时可援引宪法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宪法适用现实的宪法适用宪法的司法适用AbstractTheapplicabilityof.ChinemConstitutionisdeterminedbyfivefac—tors;buttheinfluenceoffoITnersovietunion’Sconstitctionalthearyto—getherwiththelowlawconsciotlsnessofChinesesocietyandtheconsfi-tution’SlowapplicabilityhadresultedinthenonapplicationofChineseconstitutionbefore1980s;Theapplicationofitinboththespecialiniti—tuteauthorizedbytheConstitutionandthecourtssince1980shasshownthattheconstitutionnotonlyshouldbeappliedbutitisactuallyappliea—ble,but"theapplicationhasbeeninalowlevelconcemingthegeographi—ealareaoandthecasesinwhichthelawisapplied.Theconstitutioncouldbeappliedincourtsaccordingtothesituationofourcountryeventhoughtheoreticallyitisnotsapposedtoifacommonlawisapplicable;Andthelocalcourtscouldapplytheconstitutionwith—outtheappovaloftheHighestPeople’scourtwhen(explaination)eitherexplainationofthecovstitutionisnecdednorconstitutioncouldonlybeappliedtoexplainSomeofthechargesbutnettoguidetheconvictionandmeasurementofpenalty.Keyword:Constitutionalapplication;Therealityofconstitionalap—plication;ConstitutionallawappliedinCourts.一2一论我国宪法的现实适用性与现实的宪法适用一、引言经过近二十年的研究、探索和宣传,我国法律界,尤其是宪法界巳基本达成了共识:宪法应该具有适用性;我国宪法的适用性较差。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宪法适用问题研究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宪法适用问题研究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宪法适用问题研究[内容提要]长期以来,作为“母法”的宪法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得不到适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不适用宪法仅仅是法官们的习惯,并无法律及政策上的依据。

自1988年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案起,宪法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个例陆续出现,显示了其在民事诉讼中保护公民权利的可操作性。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不但应该适用宪法,而且我们还要改良现有制度和机构,使宪法在民事诉讼中得以正常适用。

[关键词]宪法适用民事诉讼司法化宪法作为基本人权的保障,其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不可取代的,但我国民事诉讼中长期不适用宪法判案,使其这一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从法学理论和我国十余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宪法不仅应当进入民事诉讼领域,而且还应当采取措施,使之正当化和正常化。

一、我国宪法长期不进入民事诉讼可能存在的原因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母法”。

当今世界在司法实践(当然包括民事诉讼)中适用宪法十分普遍。

据统计,现今世界上有104个国家分别采取普通法院型和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型的违宪司法审查制度。

1在我国,宪法实施的监督和宪法解释是全国人大的职权,人民法院并无宪法解释权,因此,作为宪法进入民事诉讼,即在民事诉讼中适用宪法寥寥可数。

司法实践中不适用宪法或者说极少适用宪法的原因,仔细分析起来有以下原因:1、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7月30日研字第11298号批复中确定“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罚的依据。

” 对这个司法解释的理解,有的宪法学者认为是排除了宪法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中的司法适用性质,而使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特征在法律救济中体现不出来。

2 1986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研复[1986]31号《关于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指出:“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均可引用。

我国宪法规范在审判中直接适用的实证分析与评述(一)

我国宪法规范在审判中直接适用的实证分析与评述(一)

我国宪法规范在审判中直接适用的实证分析与评述(一)宪法规范的适用已为许多学者关注。

学者们在论述宪法规范的适用时,多与宪法诉讼相提并论。

这就给人形成一种错觉,似乎宪法规范只有在宪法诉讼中才能被适用。

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在我国恐怕无法一蹴而就,因此,学者们的论述就难免有纸上谈兵之嫌。

怎样立足中国国情,着眼于中国司法现状,脚踏实地地探索出一条可行的宪法规范适用的途径,是我们目前迫在眉睫的工作。

本文力图用实证的方法,对我国宪法规范在审判中的直接适用〔1〕做些探讨,以做引玉之砖。

一、解释例〔2〕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引用宪法作论罪科刑依据的批复”(1955年7月30日)。

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55)刑二字第330号报告收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

刘少奇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它在我们国家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上,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

”在刑事方面,它并不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

因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

此复。

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1986年)。

“……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均可引用。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也可引用。

……行政规章可在办案时参照执行,但不要引用。

”分析:1.例一、例二都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了宪法规范不能在判决中引用,问题是:宪法规范在审判中能否被适用?也就是说,审判人员能否在审判中适用宪法规范而不引用?弄清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理清“适用”和“引用”的关系。

关于法律适用,法解释学上所使用的基本概念为subsmition。

所谓subsmition通常译为归摄或涵摄,指将待决案件事实置诸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下,以获得特定结论的一种逻辑思维过程。

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现

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现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垒』圭塾盒竺!竺!!里型j。

篓美豳鐾翟翟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现严音莉摘要宪法司法化是宪法法律性的内在要求,也是宪法发展趋势之一,但我国并没有真正地实现宪法司法化。

近年来,我国的一些司法判例引发了人们对宪法司法化的思考。

我国必须要走宪法司法化路线来更好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而宪法是可以而且应当具有司法适用性的。

我国宪法应当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具有直接依据宪法裁判具体违宪案件的权力,从而为各级人民法院行使宪法司法化的权力提供最终和最高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违宪审查司法判例中图分类号:D92l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15.03一、宪法司法化在我国的兴起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可以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并依照宪法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

①它与一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密切相关,事实上,我国宪法是以规定宪法监督制度的方式来体现违宪审查制度的。

1982年《宪法》既在序言中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又在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同时在第62条和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此种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得以经常性的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但是,它依然存在着诸多缺陷,例如由于缺乏专任机关造成监督不力、缺乏完善的监督程序及相关规定导致我国宪法监督的实体内容成为无法运行的空洞理论等。

尤其是因为监督方式相对单一,侧重于对法律法规而忽略了对其他具体行为的合宪性监督,直接导致一方面具体的违宪案件得不到法律的纠正,另一方面也不符合用“司法程序解决司法案件”的原则,另外对以请求方式提出审查的主体亦无救济程序保障。

再论宪法司法化——对我国宪法司法适用问题探讨

再论宪法司法化——对我国宪法司法适用问题探讨

!"构建兵团党委领导下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需要各部门的协同作战。

在兵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法制的框架内,充分发挥职务犯罪预防参与主体和方法的多元化,除了党内纪律监督,还需纪委、审计、监察、等与司法机关协作,使兵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更好地发挥专业犯罪预防的独特优势。

重点突出预防贪污、贿赂、挪用及渎职类犯罪,着眼于对一些疑难问题从立法的完善到司法的适用的困难解决,从而承担起预防职务犯罪的主体责任。

#"构建兵团国有金融机构更完善的内控机制首先应当做好对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严格审查。

不仅要审查拟任人的行业经验和学识水平,更重要的是其法律意识。

要确保国有金融机构审慎经营,稳健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管理风险,对国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动态监管是整个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其次,应当加强对国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业务行为的管理,尤其是基层单位负责人和重要业务主管人员的职务行为的监管,重视防控方法的创新。

[$]$"加强兵团在职务犯罪预防方面的国际交流目前,兵团在职务犯罪预防方面与国际的交流还停留在表面,对国外职务犯罪预防的先进经验借鉴还远远不够。

实际上,可以采取适当聘请国外专家进行职务犯罪预防的制度设计、参加职务犯罪预防的调查指导等措施来保障“引进”的措施顺利实施。

世界各国的反腐败经验都表明,司法机关与当事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合作,及时摸清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收入状况,是行之有效的反腐败措施。

因此兵团应当适当借鉴上述手段,建立职务主体资料信息库,对其同步监控,核实财产申报的真实性,以达到职务犯罪预防的目的。

%"努力提高兵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科技含量从哲学角度来看,对职务犯罪的打击也是职务犯罪预防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

因此在打击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充分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于更好的预防职务犯罪极端重要。

长期以来,我国反职务犯罪的法定侦查破案手段越来越难以应对职务犯罪手段日益科技化的趋势。

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之反思

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之反思

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之反思李海平㊀沙㊀洲(吉林大学法学院ꎬ吉林长春130012)摘㊀要: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在概念界定㊁文本解释和功能判断方面存在缺憾ꎬ与坚持依宪治国㊁全面实施宪法的时代要求不相适应ꎮ宪法适用包括直接宪法适用和间接宪法适用ꎬ合宪性审查意义上的宪法适用和非合宪性审查意义上的宪法适用ꎻ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将宪法适用限定于直接宪法适用并等同于合宪性审查ꎬ不当限缩了宪法适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ꎮ综合宪法序言第13自然段㊁第62条㊁第67条㊁第131条的规定ꎬ法院享有从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限度的宪法解释和适用权ꎬ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忽视了序言第13自然段的规范内涵ꎬ误将第131条法院独立审判条款解释为司法裁判依据条款ꎬ第62条和第67条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终局宪法解释权理解为专属宪法解释权ꎮ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忽略了裁判文书说理部分援用的宪法作为实质裁判依据的可能性ꎬ以及合宪性解释蕴含的间接宪法适用ꎮ遵循效力㊁形式和条件限定的宪法司法适用说是更为妥当的解释方案ꎮ关键词:宪法司法适用ꎻ宪法解释ꎻ合宪性解释ꎻ宪法第131条作者简介:李海平ꎬ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㊁博士生导师ꎬ主要从事宪法学㊁行政法与地方法制研究ꎻ沙洲ꎬ吉林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ꎬ主要从事宪法学㊁行政法与地方法制研究ꎮ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合宪性解释在民事裁判中的运用研究 (项目编号:20BFX029)的阶段性成果ꎮ中图分类号:D911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1-4403(2022)06-0061-13DOI:10.19563/j.cnki.sdzs.2022.06.007所谓宪法司法适用ꎬ是指法院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适用宪法裁判案件的活动ꎮ我国学界对宪法司法适用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的争议ꎮ肯定说认为ꎬ 法院受宪法约束ꎬ审判权既来自于宪法ꎬ又以宪法为依据ꎮ但基于宪法和法律具有不同功能ꎬ法院审理案件时首先以法律为依据 ①ꎮ而否定说则认为ꎬ法院适用宪法 没有宪法依据 ꎬ故 既无采行的现实可能性ꎬ也看不出有发展的前景 ②ꎮ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强调宪法在司法裁判中作为裁判依据和作为说理依据的区别ꎬ认为宪法司法适用只包括宪法作为裁判依据的情形ꎬ否认宪法用于 说理 时存在宪法适用的可能性ꎮ③2008年齐玉苓案司法批复的废止是宪法司法适16 ㊀㊀①韩大元:«以‹宪法›第126条为基础寻求宪法适用的共识»ꎬ«法学»2009年第3期ꎬ第8页ꎮ㊀㊀②童之伟:«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ꎬ«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ꎬ第26页ꎮ㊀㊀③参见童之伟:«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ꎬ«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ꎬ第26页ꎻ秦小建:«中国宪法司法适用的空间与路径»ꎬ«财经法学»2019年第6期ꎬ第112-113页ꎮ用争议的分界点ꎮ在此之前ꎬ持宪法司法适用肯定说者占据多数ꎻ在此之后ꎬ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成为更具影响力的学说ꎬ很少有学者从正面肯定宪法的司法适用ꎬ 似乎只要一提 宪法的司法适用 或 宪法司法化 ꎬ就突破了我国现行宪法确立的基本制度ꎬ从而从根本上否定了宪法司法适用的可能性 ꎮ①然而ꎬ 从法理上说ꎬ宪法是根本法ꎬ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中是可以适用宪法原则ꎬ以宪法作为根本法律依据的 ②ꎮ司法裁判固然并不必然适用宪法ꎬ更不宜越过法律而直接适用宪法ꎬ但法院适用宪法也不至于被彻底否定ꎮ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不符合宪法作为法的常识ꎬ与司法的本质存在冲突ꎬ不利于宪法在司法过程中的实施ꎮ在坚持依宪治国和全面实施宪法的新时代ꎬ宪法司法适用的全盘否定与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工程不相适应ꎮ宪法的全面实施至少包含内容㊁空间和主体三个维度ꎮ③在内容维度上ꎬ宪法的全面实施指宪法的所有规范均得以实施ꎻ在空间维度上ꎬ宪法的全面实施指宪法在全国各个地区㊁各个行业㊁各个领域的实施ꎻ在主体维度上ꎬ宪法的全面实施指所有国家机关对宪法的实施ꎮ法院是宪法全面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ꎮ如果法院不能适用宪法ꎬ法院就难以充分实施宪法ꎬ进而会影响全面实施宪法的效果ꎮ尤其是ꎬ宪法司法适用ꎬ并非可以简单地归结为在裁判说理部分援用或者裁判依据部分援用的形式或技术问题ꎬ其适用与否在很多情况下关乎合法与非法㊁罪与非罪的权利保护ꎮ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需要在新的起点上被重新审视ꎮ实际上ꎬ在齐玉苓案司法批复废止后ꎬ宪法司法适用的探索一直在持续ꎬ既有有意淡化宪法司法适用概念ꎬ转而寻求通过合宪性解释㊁非解释性宪法适用等技术化方式展开ꎬ也有主张 利用宪法体制内的职权协调机制将宪法规则导入审判过程 ④ꎬ还有尝试建构弱司法审查模式下的合宪性审查工作体系ꎬ以此为法院适用宪法寻求正当性ꎮ⑤这些研究路径固然可以迂回地推进宪法适用的理论研究ꎬ但如果不对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进行全面系统的反思ꎬ就很难真正确立对宪法司法适用的正确认识ꎬ影响宪法适用理论和实践的深入发展ꎮ遗憾的是ꎬ这种反思至今并未全面系统进行ꎮ本文从概念论㊁规范论和功能论三个方面反思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理论ꎬ阐述笔者对宪法司法适用问题的粗浅思考ꎬ求教于学界前辈与同仁ꎮ一、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之概念论反思概念是理论认知的前提和基础ꎬ 法律认知和实践离不开法律概念 ꎮ⑥正是通过概念ꎬ人们实现了对客观事物的理性把握ꎬ并在此基础上建构起理论体系的大厦ꎮ从某种意义上说ꎬ理论就是一个概念的体系ꎬ是由不同层次的概念组合而成的逻辑系统ꎮ如果概念认知出现偏差ꎬ那么整个理论体系就会出现问题ꎮ越是基础和核心的概念ꎬ对理论体系的影响越大ꎮ如果基础性概念出现问题ꎬ整个理论体系就难以稳固ꎮ宪法适用是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的基础概念ꎬ对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的反思需从宪法适用这一基础概念说起ꎮ(一)宪法适用:限于直接适用ꎬ还是包括间接适用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的宪法适用概念取自法理学上的法律适用ꎮ在法理学上ꎬ法律实施分为法律遵守和法律适用ꎬ法律适用是和法律遵守并列的法律实施形式ꎮ⑦相应地ꎬ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往往将宪法26㊀哲学社会科学版㊀2022 6㊀㊀①范进学:«非解释性宪法适用论»ꎬ«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ꎬ第74页ꎮ㊀㊀②肖蔚云:«宪法是审判工作的根本法律依据»ꎬ«法学杂志»2002年第3期ꎬ第3页ꎮ㊀㊀③参见范进学:«论宪法全面实施»ꎬ«当代法学»2020年第5期ꎬ第72页ꎮ㊀㊀④秦小建:«中国宪法司法适用的空间与路径»ꎬ«财经法学»2019年第6期ꎬ第115页ꎮ㊀㊀⑤参见朱学磊:«弱司法审查是中国实施宪法的蹊径吗 合宪性审查工作体系化 的提出»ꎬ«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4期ꎮ㊀㊀⑥陈曦:«法律概念与法律规范的关系»ꎬ«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2年第2期ꎬ第65页ꎮ㊀㊀⑦参见孙国华㊁朱景文主编:«法理学»(第三版)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ꎬ第276页ꎮ实施分为宪法遵守和宪法适用ꎬ进而在此基础上建构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的理论体系ꎮ①法理学是对部门法学的理论抽象ꎬ是法的基础理论㊁一般理论和方法论ꎬ②部门法研究从法理学中移用概念是必要和可行的ꎮ但是ꎬ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在将法理学的法律适用概念移用到宪法学时似乎偏离了原意ꎮ宪法适用被定义为: 适格的宪法关系主体在宪定职权范围内ꎬ依照宪法或法律规定的程序直接应用宪法的原则㊁规则或者概念处理各种具体事务或具体纠纷的活动ꎮ ③根据这一界定ꎬ宪法适用是对宪法的 直接应用 ꎬ宪法的 间接应用 不属于宪法适用ꎮ即宪法适用仅指直接适用ꎬ而间接适用被排除在宪法适用之外ꎮ那么ꎬ这种宪法适用的直接适用论是否成立?宪法间接适用是否也应当纳入宪法适用?厘清这一问题需要回归到法理学上法律适用的含义及类型划分ꎮ在法理学上ꎬ所谓法律适用 就是发现体现在一般-抽象性的 法律规范 中并由法律渊源学说来定义的有效的法ꎬ并将其符合事实地适用于当时的纠纷 ④ꎮ 法律的适用通常被认为系属于逻辑上之三段论法的应用ꎬ亦即法律之一般的规定是大前提ꎬ将具体的生活事实通过涵摄过程ꎬ归属于法律构成要件底下ꎬ形成小前提ꎬ然后通过三段论法的推论导出规范系争法律事实的法律效果ꎮ ⑤法律适用的这一概念界定表明:判断某个法律或者法律规范是否被适用ꎬ关键在于其是否被作为了裁判案件的 有效的法 或者说大前提ꎮ如果被作为了大前提ꎬ这一法律条文就被适用ꎻ反之ꎬ该法律条文就没有被适用ꎮ据此ꎬ我们可以依据法律条文作为裁判大前提的形态ꎬ将法律适用划分为不同类型ꎮ法律大前提的获得ꎬ是一个包含寻找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对法律规范解释的复杂过程ꎮ⑥而法律解释ꎬ是在整部法律㊁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体系框架下展开的ꎬ绝非解释某个孤立的法律条文ꎬ其最终被确定为大前提的法律条文ꎬ往往被注入了其他条文的内涵ꎬ包含其他条文的含义ꎮ在形式上ꎬ被最终确定为大前提的法律条文或许只有一个ꎬ但在实质上有可能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ꎮ只不过ꎬ形式上被作为大前提的法律条文是直接大前提ꎬ而注入规范内涵的法律条文是间接大前提ꎬ即法律适用的大前提有直接大前提和间接大前提之分ꎮ由此ꎬ我们可以法律条文作为大前提的方式差异为标准ꎬ将法律适用分为直接法律适用和间接法律适用ꎮ直接法律适用ꎬ就是法律条文被直接作为大前提ꎬ进而按照三段论的推理逻辑推导出案件结果的活动ꎮ所谓间接适用ꎬ则是指法律条文虽未被作为直接大前提ꎬ但其规范内涵被注入作为直接大前提的法律条文之中ꎬ通过作为直接大前提的其他条文参与裁判结果的导出ꎮ以上关于法律适用的原理也可以运用于宪法适用的分析中ꎮ根据宪法在司法裁判中作为大前提的直接性和间接性差异ꎬ宪法适用可分为直接宪法适用和间接宪法适用ꎮ直接宪法适用ꎬ就是宪法直接作为司法裁判的大前提ꎬ进而按照三段论的推理逻辑得出裁判结果的宪法适用ꎮ间接宪法适用ꎬ就是宪法尚未直接作为司法裁判的大前提ꎬ而是其规范内涵被注入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ꎬ由其他法律作为直接大前提推导出裁判结论ꎮ间接宪法适用的过程实质上是对法律规范进行合宪性解释的过程ꎮ在这一过程中ꎬ其他法律是宪法适用的媒介ꎬ宪法通过将其规范内涵注入法律规范影响法律规范的内涵确定ꎬ进而影响案件的裁判结论ꎮ在间接宪法适用的情形下ꎬ尽管在形式上的法律依据中只列举了法律ꎬ但在实质上宪法也发挥了裁判依据的功能ꎬ其他法律是直接依据ꎬ宪法是间接依据ꎮ如果宪法适用包括直接宪法适用和间接宪法适用能够成立ꎬ宪法司法适用的概念内涵就不宜限定在法院 直接应用 宪法裁判案件ꎬ以至于 间接应用 被排除在宪法适用之外ꎮ在宪法适用的概念外延上ꎬ应明确宪法适用包括直接宪法适用和间接宪法适用ꎮ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关于宪法司法适用的概念界36 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之反思㊀㊀①③参见童之伟:«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ꎬ«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ꎬ第22㊁22页ꎮ㊀㊀②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ꎬ第2页ꎮ㊀㊀④伯恩 魏德士:«法理学»ꎬ丁晓春㊁吴越译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ꎬ第285页ꎮ㊀㊀⑤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ꎬ第181页ꎮ㊀㊀⑥参见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ꎬ金振豹译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ꎬ第126页ꎮ定基本围绕宪法直接适用而展开ꎬ宪法间接适用则被排除出宪法适用的范围ꎮ法院在解释论上是否具有宪法适用的职权暂且不论ꎬ在不考虑间接宪法适用情况下便否定宪法司法适用在概念逻辑上恐怕难以成立ꎮ(二)宪法适用与合宪性审查:同一关系ꎬ还是包含关系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不仅将宪法适用限定于宪法直接适用ꎬ而且也将宪法适用和合宪性审查相等同ꎮ有学者认为ꎬ 由自身的职权的性质和行使职权的方式所决定ꎬ法院若无违宪审查权就不可能真正适用宪法 ꎬ宪法司法适用 势必主张我国改由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和宪法解释权 ①ꎬ 在制度实践上将必然造成一个县级法院就能挑战和否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局面 ꎬ这 无异于自毁现行宪法ꎬ自毁人大制度 ꎮ②事实上ꎬ除非法院行使了合宪性审查权ꎬ否则ꎬ法院依照宪法审理案件并不必然会挑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ꎬ更谈不上自毁宪法及人大制度ꎮ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ꎬ主要原因就在于背后隐含了将宪法适用等同于合宪性审查的前提ꎮ值得追问的是:宪法适用和合宪性审查的含义相同吗?回答这一问题ꎬ我们仍然需要回归到宪法适用的概念界定ꎮ根据不同标准ꎬ宪法适用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ꎮ以上关于直接宪法适用和间接宪法适用的划分ꎬ主要是根据宪法作为裁判大前提的方式差异进行的分类ꎮ除此以外ꎬ还可以根据适用主体处理争议的类型差异划分ꎮ如果宪法适用主体处理的争议是法律规范是否违宪的问题ꎬ这种适用可以称为合宪性审查意义上的宪法适用ꎻ如果适用主体处理的争议并未涉及法律规范是否违宪的争议ꎬ这种情形下的宪法适用就是非合宪性审查意义上的宪法适用ꎮ宪法适用和合宪性审查并非同一关系ꎬ而是包含关系ꎬ合宪性审查只是宪法适用的一种形式ꎮ③由此可见ꎬ分析法院是否具有宪法适用的职权ꎬ需要分别考察法院是否具有合宪性审查意义上的宪法适用权和非合宪性审查意义上的宪法适用权ꎮ只有证明法院既无合宪性审查意义上的宪法适用权也无非合宪性审查意义上的宪法适用权ꎬ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才可以成立ꎮ当宪法适用与合宪性审查视为同一关系时ꎬ便可能出现仅证明法院无合宪性审查权的情况下就得出法院无宪法适用权的结论ꎮ我们看到ꎬ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恰恰没有区分合宪性审查意义上的宪法适用和非合宪性审查意义上的宪法适用ꎬ而是将合宪性审查和宪法适用相等同ꎬ并在论证法院无合宪性审查权之后便得出否定宪法司法适用的结论ꎮ这种宪法适用概念界定的方式和推理过程值得进一步推敲ꎮ(三)遵守性宪法援用概念的引入:恰到好处ꎬ还是持疑待定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否认法院的宪法适用权ꎬ但并非否定法院对宪法的援用ꎬ否定的只是适用性的宪法援用ꎮ于是ꎬ如何区分适用性宪法援用和非适用性宪法援用就成为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的关键问题ꎮ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遵循宪法遵守和宪法适用的划分逻辑ꎬ把宪法援用分为适用性援用和遵守性援用ꎬ对遵守性援用给予高度肯定ꎬ认为其是 必要而适当的 ④ꎬ但对适用性援用则明确否定ꎮ显然ꎬ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对宪法援用的界定沿用了宪法适用概念界定的逻辑ꎬ认为适用性援用就是 直接依据宪法对具体争议做出裁判 的宪法援用ꎮ遵守性援用则是指宪法并未作为具体争议裁判依据的宪法援用ꎮ从形式上看ꎬ遵守性宪法援用中 被引用的宪法条文或内容处在裁判文书的说理论证部分ꎬ不处在 根据宪法ˑˑ条判决如下 的文字或表达结构中 ꎻ从内容上看ꎬ被援用的宪法条文 往往只是确立某种推理前提ꎬ或满足某项条件ꎬ或确认某项基本权利的存在ꎬ为公正裁判做铺垫ꎬ而不是被直接用来裁判具体纠纷 ⑤ꎮ把宪法实施划分为宪法遵守和宪法适用之良苦用心ꎬ在于为适用性援用和遵守性援用的区分奠定基础ꎬ使得在否定宪法司法适用前提下可以为援用宪法寻求一席之地ꎮ如果遵守性宪法援用和适用性46㊀哲学社会科学版㊀2022 6㊀㊀①②④⑤童之伟:«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ꎬ«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ꎬ第41㊁24㊁39㊁26页ꎮ㊀㊀③参见张翔:«两种宪法案件:从合宪性解释看宪法对司法的可能影响»ꎬ«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ꎬ第111页ꎮ宪法援用的划分能够成立ꎬ其可谓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之绝妙之笔ꎮ然而ꎬ这一类型划分有值得商榷之处ꎮ在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的理论体系中ꎬ适用性援用和宪法的直接适用是密切相关的概念ꎬ其实质就是直接宪法适用ꎬ而间接宪法适用被包含于遵守性援用之中ꎮ尽管遵守性援用在形式上被限定于 说理论证部分ꎬ不处在 根据宪法ˑˑ条判决如下 的文字或表达结构中 ①ꎬ但当宪法被用于 确立某种推理前提ꎬ或满足某项条件ꎬ或确认某项基本权利的存在 ②时ꎬ其是否属于宪法适用不宜简单否定ꎮ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以形式上是否列入裁判依据来认定是否属于遵守性宪法援用ꎮ然而ꎬ宪法援用是否属于宪法适用或者适用性援用ꎬ不能以所援用的宪法处于裁判文书中的位置来决定ꎬ而应视其是否充当了法律推理逻辑三段论的大前提ꎮ如果宪法直接或者间接地充当了法律推理逻辑三段论的大前提ꎬ其便构成宪法适用ꎬ其援用便属于适用性援用ꎮ当宪法用于 确立某种推理前提ꎬ或满足某项条件ꎬ或确认某项基本权利的存在 ③时ꎬ无论其是否被列入判决书的裁判依据部分ꎬ实际上已经充当了法律推理逻辑三段论的大前提ꎬ应当纳入适用性援用的范围ꎬ只不过这种援用是间接宪法适用意义上的宪法援用ꎮ如果忽略间接宪法适用ꎬ也就难免忽略遵守性宪法援用中包含的间接宪法适用因素ꎮ遵守性宪法援用和适用性宪法援用的分类实际上是宪法适用仅限于直接适用的延续ꎬ是否妥当尚需审慎决定ꎮ二、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之解释论反思将宪法适用限定于直接适用并将其等同于合宪性审查㊁以遵守性宪法援用解释宪法遵守ꎬ属于概念逻辑层面的问题ꎮ宪法解释学的概念选择及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ꎬ与宪法文本解释有直接关系ꎬ文本解释决定了概念的选择和使用ꎮ概念界定偏差的根源在于宪法解释ꎮ对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的反思ꎬ尚需延伸至宪法条款的解释ꎮ(一)宪法第131条的规范定位:裁判依据条款ꎬ抑或独立审判条款宪法第131条规定ꎬ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ꎬ不受行政机关㊁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ꎮ关于这一条款的解释ꎬ学界主要围绕 法律 这一概念的解释展开ꎬ形成了三种不同解释方案:广义法律说㊁宪法除外说和普通法律说ꎮ广义法律说认为ꎬ此处的法律相当于法律渊源意义上的法律概念ꎬ宪法㊁狭义的法律㊁行政法规㊁地方性法规㊁规章等都可以包括在内ꎮ④宪法除外说认为ꎬ此处的法律是指除了宪法以外的 包括法律(狭义)㊁行政法规㊁地方性法规㊁自治条例㊁单行条例㊁地方政府规章㊁军事法规与规章等8类规范性文件 ⑤ꎮ普通法律说认为ꎬ此处的法律特指 普通法律 ꎬ其 最优范围应该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规范性文件和根据宪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 ⑥ꎮ宪法司法适用肯定说倾向于赞同广义法律说ꎬ而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则持普通法律说ꎮ总体而言ꎬ宪法司法适用肯定说的结论值得肯定ꎬ但其解释路径值得商榷ꎮ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排除宪法的解释是正确的ꎬ但其最终解释结论令人怀疑ꎮ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共同问题在于ꎬ二者都把第131条理解为司法裁判依据条款ꎬ从而对 依照法律 是否包含宪法而产生争论ꎮ事实上ꎬ此处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ꎬ但第131条并非司法裁判依据条款ꎬ而是确立法院独立审判制度的条款ꎮ⑦从学理上理解ꎬ宪法属于广义的法律ꎬ将宪法纳入法律的范围符合法律的文义ꎮ但是ꎬ 每一个法律上的字句ꎬ都紧密交织在法体系中ꎬ构成一个有意义的关系 ꎬ法律解释必须 避免或排除法秩序中的 体56 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之反思㊀㊀①②③童之伟:«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ꎬ«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ꎬ第26㊁26㊁26页ꎮ㊀㊀④参见韩大元:«以‹宪法›第126条为基础寻求宪法适用的共识»ꎬ«法学»2009年第3期ꎬ第7-9页ꎮ㊀㊀⑤姚岳绒:«我国‹宪法›第126条 法律 外延的界定»ꎬ«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7期ꎬ第61页ꎮ㊀㊀⑥童之伟:«法院 依照法律 规定行使审判权释论 以我国法院与宪法之关系为重点的考察»ꎬ«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ꎬ第148页ꎮ㊀㊀⑦参见谢立斌:«论法院对基本权利的保护»ꎬ«法学家»2012年第2期ꎬ第42页ꎮ系违反 ꎮ①究竟采纳广义法律解释方案㊁狭义法律解释方案还是宪法除外说的解释方案ꎬ都需要保持宪法在体系上的一致ꎮ据统计ꎬ1982年宪法共有87处使用了 法律 概念ꎬ其中序言中有2处ꎬ正文中有85处ꎮ在这87处使用法律概念的条文中ꎬ既有宪法和法律概念并用的情况ꎬ也有法律概念单独使用的情形ꎻ以 宪法和法律 宪法㊁法律 形式并用出现的情况共有15处ꎬ其余均为法律单独使用ꎮ这说明我国宪法明确区分宪法和法律的概念ꎬ除非出于表述习惯或者其他显而易见的原因ꎬ法律的表述不包含宪法ꎮ其中ꎬ单独列举法律但可解释为包含宪法的情形共有三处ꎮ两处出现在宪法序言第13自然段ꎬ即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ꎬ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ꎬ是国家的根本法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ꎮ 以法律的形式 意在强调法律作为一个整体与非法律的其他类型规则的区分ꎬ凸显宪法作为法律的神圣ꎮ 最高的法律效力 ꎬ是一种固定的表达习惯ꎬ表述为 最高的宪法效力 或 最高的宪法和法律效力 都不具有可行性ꎮ第三处出现在第33条第2款之中ꎮ该条款中的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也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表述ꎮ第131条中的法律并不存在这种特殊或者例外的情形ꎮ上述三处法律包含宪法的情形ꎬ不能成为第131条 依照法律 采广义法律说的理由ꎮ广义法律说与宪法文本区分宪法和法律的用法相互矛盾ꎬ违反体系解释规则ꎻ相反ꎬ普通法律说既符合法律的文义ꎬ也保持了体系的一致ꎬ是更可取的解释方案ꎮ以上论述将第131条之 法律 解释为不包含宪法ꎬ与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的理解是一致的ꎬ然而ꎬ这并不意味着对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最终结论的认同ꎮ这涉及第131条整体上的规范定位问题ꎮ无论是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还是肯定说ꎬ第131条均被定位于司法裁判依据条款ꎮ除了这一解释方案外ꎬ该条尚可解释为建立法院独立审判制度条款ꎮ为行文便利ꎬ姑且称之为独立审判制度条款说ꎮ其理由如下:首先ꎬ独立审判制度条款说符合第131条的句法结构ꎮ第131条由前后两半段组成ꎮ前半段是主句ꎬ后半段是补充ꎮ前半段明确法院 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ꎬ后半段的 不受行政机关㊁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明晰了独立审判权的内容ꎮ而 依照法律 则是宪法关于独立行使审判权制度的法律保留ꎬ意在授权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来具体化审判权独立的内容ꎮ 在建构法律解释的文字基础方面起作用的首先是萨维尼提到的逻辑因素ꎮ属于这种逻辑因素的首先是一项法律规范之各个词语之间的句法关联ꎮ ②从第131条前后半段句法关联看ꎬ该条主要规范的内容是审判权独立问题ꎬ而非规范法院裁判依据ꎮ其次ꎬ独立审判制度条款说与宪法体系高度一致ꎮ如果仅就文义而言ꎬ将第131条中 依照法律规定 的 法律 解释为包括了宪法ꎬ是可以成立的ꎮ但是ꎬ 在探求某用语或某语句于某文字脉络中的意义为何时ꎬ法律的意义脉络(其 前后关系 )是不可或缺的 ③ꎮ 同一规整中的不同规范ꎬ其彼此在事理上应相互一致ꎮ ④这一解释结论能否成立还须保持宪法体系上的一致ꎮ在我国宪法中ꎬ 依照法律规定 的表述共出现27处ꎮ根据通常理解ꎬ 依照法律规定 是法律保留原理的制度化形式ꎬ意在授权立法机关制定法律ꎮ根据体系解释的一般原理ꎬ相同的表述应当遵循相同的解释逻辑ꎬ表达相同的含义ꎬ第131条中 依照法律规定 的解释应当在法律保留的意义上进行ꎬ解释为授权立法机关制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ꎮ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似乎把注意力集中于解释第131条中的 依照法律规定 ꎬ并未关注整个规范的句法结构及其在整个宪法中的解释逻辑ꎬ误将本来属于审判独立制度的法律保留条款解释为司法裁判依据条款ꎮ再次ꎬ将第131条解释为司法裁判依据条款不符合宪法目的ꎮ 解释如果想维持其解释的性质ꎬ就不66㊀哲学社会科学版㊀2022 6㊀㊀①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ꎬ第280页ꎮ㊀㊀②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ꎬ金振豹译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ꎬ第63页ꎮ㊀㊀③④卡尔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ꎬ陈爱娥译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ꎬ第220页ꎮ。

我国民事案件中的宪法适用问题

我国民事案件中的宪法适用问题

我国民事案件中的宪法适用问题作者:吴文迪袁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4期摘要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在民事诉讼中得不到适用,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而最高院2008年12月的一纸“废止”,似乎让长期以来民事案件宪法适用的学术讨论以尴尬收尾。

但随着公民宪法至上理念的深入人心,民主法治意识的与日剧增,对侵害其人格尊严权、自由权等宪法基本权利的民事纠纷迫切需要解决的呼声则越来越高。

本文拟在我国没有宪法诉讼制度的前提下,从现有法制框架出发,探讨民事案件宪法适用的可行性。

关键词民事案件宪法问题宪法适用作者简介:吴文迪、袁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288-02作为国家总章程的《宪法》,地位虽然崇高,却无单独的违宪审查程序。

《宪法》似乎只是法律理想王国中的一个应然概念而已。

然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民事案件涉及到公民宪法权利遭到侵害,而普通民事法律却没有相应的保护条款,致使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屡屡得不到救济。

这在很大程度上不断动摇了公民对宪法最高权威的信仰。

因此,借助切实可见的司法适用来具体体现、阐释宪法权威和人文关怀,其重要意义可谓不言而喻。

一、我国民事案件所涉公民宪法权利保护的困境从三起案例引出的问题1.案例一:“中国宪法自由权第一案”。

农民工王登辉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公司以王登辉违反“禁止员工擅自在外住宿”的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医药费。

王登辉申请劳动仲裁后,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

2008年广州黄埔区人民法院大胆援用宪法中“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居住自由权”的规定,裁定公司禁止员工外宿违背宪法精神。

2.案例二:“人肉搜索第一案”。

2007年12月女白领姜岩在北京的家中跳楼身亡,事情源于她与丈夫王菲的婚姻出现危机。

事发后,大旗网刊登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

在该专题中,大旗网将王菲的身份信息全部披露,引来网友对王菲的一致谴责。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除两个国家外(英国和新西兰)都有成文宪法,而实行司法审查体制的国家,明确规定的有40多个,间接规定的有20多个;由宪法法院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也有37个1,这均表明了宪法监督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司法化的趋势。

那么,什么是宪法监督司法化,它具有什么价值和功能,当代司法化发展前景如何,以及对于我国反思和选择宪法监督体制的意义何在?这些问题我们必须予以认真对待和研究。

;一、宪法监督司法化的概念及其当代发展趋势; (一)宪法监督司法化的概念; 关于“司法化”的表述,最近两年来在法学界,特别是在宪法学界已经耳熟能详。

论者都以自己的理解和认识在讨论这个问题,表示自己或赞成或反对或疑惑的态度。

应当承认,日前在中国学术界不仅对“司法化”意义的理解上见仁见智,没有也不能统一起来;而且在“司法化”的概念上至今也没有一个大家公认的权威性的解释。

概念上的含混不清,也是导致对相关问题表述不一致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首先在此对“司法化”的概念作一梳理,同时表明一下我们对这个概念的理解。

; 从字义上来说,“化”有多种含义,按《辞海》的解释,其含义达十二种之多。

与我们研究最密切相关的意义是:“表示转变成某种性质或状态。

如绿化、电气化、大众化。

”;“司法化”应当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

不过在宪法学的研究中,其使用都用了不同的前置词,主要有两种表述,即“宪法司法化”和“宪法监督司法化”。

然而,仔细分析起来,这两者之间在适用的范围上却有很大的不同。

这种不同影响了人们对它们的选择态度。

; 我们不赞成“宪法司法化”的表述。

首先,因为这种表述至少部分地不能在学理上准确地反映宪法的基本意义,容易产生对宪法、宪政、宪治的误解与误导。

宪法是一项综合、复杂的社会现象和社会工程,其基本性质至少包含政治和法律的两种属性。

其政治性是最早被设计和开发出来的,首先主要用来规制和约束国家公共权力机关的设立、配置、职能、权限和活动原则等机制。

论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精选资料

论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精选资料

论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我国宪法中明文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其中权利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化,从而使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得以间接实现;但是,由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通过普通法律法规予以具体化。

这一部分没有通过普通法律法规予以具体化的宪法权力救济如何实现呢?这就涉及的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

宪法的司法适用,顾名思义,即宪法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应用宪法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长期以来,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没有受到司法实践和法律学界的重视。

1999 年,齐玉苓诉陈晓琪、陈克攻、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侵犯姓名、受教育权一案引起了我国法律界对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的大讨论,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宪法裁判的案件大量出现。

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将使宪法焕发出因被束之高阁而埋没已久的万丈光芒,使“根本大法”的地位落到实处,大大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1999 年以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没有宪法的司法适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不直接援引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也不直接援引宪法条文制作法律文书的观念和做法可谓深入人心,没有人提出质疑。

我国司法践中形成的不援引宪法判决案件成了我国宪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宪法被之高阁。

其原因主要是对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1986年的两个批复和1989 年我国布的《行政诉讼法》的错误认识。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1955 年批复将宪法的司法适用排除在刑事判决之外,但排除的范围仅限于刑事案件;1986批复未将宪法列入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可引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之列,但也没有明确排除宪法的引用;1989 年《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宪法可以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同样地没有规定宪法不可以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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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作者:王学强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4期摘要本文从如何保护没有通过普通法律法规予以具体化的宪法权力说起,现阶段对我国宪法使用的情况以及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这两方面进行分析,总体认为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将使宪法焕发出因被束之高阁而埋没已久的万丈光芒,使“根本大法”的地位落到实处,大大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并指出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可行之路是建立健全宪法诉讼制度。

关键词宪法司法适用宪法诉讼权利救济作者简介:王学强,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17-02我国宪法中明文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其中权利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化,从而使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得以间接实现;但是,由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通过普通法律法规予以具体化。

这一部分没有通过普通法律法规予以具体化的宪法权力救济如何实现呢?这就涉及的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

宪法的司法适用,顾名思义,即宪法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应用宪法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长期以来,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没有受到司法实践和法律学界的重视。

1999年,齐玉苓诉陈晓琪、陈克攻、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侵犯姓名、受教育权一案引起了我国法律界对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的大讨论,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宪法裁判的案件大量出现。

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将使宪法焕发出因被束之高阁而埋没已久的万丈光芒,使“根本大法”的地位落到实处,大大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一、1999年以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没有宪法的司法适用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不直接援引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也不直接援引宪法条文制作法律文书的观念和做法可谓深入人心,没有人提出质疑。

我国司法践中形成的不援引宪法判决案件成了我国宪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宪法被之高阁。

其原因主要是对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1986年的两个批复和1989年我国布的《行政诉讼法》的错误认识。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1955年批复将宪法的司法适用排除在刑事判决之外,但排除的范围仅限于刑事案件;1986批复未将宪法列入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可引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之列,但也没有明确排除宪法的引用;1989年《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宪法可以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同样地没有规定宪法不可以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因此,以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1986年的两个批复和1989年我国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为依据,将宪法束之高阁,拒绝宪法的司法适用是不能成立的。

二、侵犯姓名、受教育权等案例引出了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近年来,陆续出现了人民法院援引《宪法》条文处理纠纷的一些案例。

其中,最典型的案件当属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姓名、受教育权一案。

1999年,齐玉苓诉陈晓琪、陈克攻、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侵犯姓名、受教育权案引起了宪法学者的高度关注,在本案中,陈晓琪假冒齐玉苓姓名,顶替齐玉苓上学,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的受教育权,但是我国现行《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受教育权,更没有对侵犯受教育权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作出规定,如果只以侵犯姓名权为理由,而对侵犯受教育的权利未作出判决,显然定性不是很准确。

所以,本案审理法院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过我院的研究,根据本案的事实经过,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需要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本案直接依据了我国《宪法》第46条、《教育法》和《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法释25号批复作出判决。

该案成为当年法学界和法律界的一个热点问题,被媒体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称该批复“开创了法院保护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之先河。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也有学者认为该案“就本质而言应为民事诉讼,其法制意蕴至多在于显现了…中国违宪审查之曙光‟,而非正式启动…中国违宪审查之航程‟”,“还有人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能有不恰当的地方,所产生的意义也没有媒体宣传的那样巨大,但对宪法进入诉讼领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此案引起了我国法律界对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的大讨论,在讨论进程中“什么是…宪法司法化‟?宪法司法适用的必要性何在?我国法院适用宪法的条件是什么?齐玉苓案中是否适用了宪法?这些问题一时间成为了法学界特别是宪法学界讨论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此案“引发的大讨论体现出来的是人们对研究宪法司法适用问题的热切与期求和对宪法现状的一些不满与担心。

很多人都想用这种方式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却没有这样的宪法。

“宪法司法化”、“宪法司法适用”的呼声日益高涨。

笔者认为,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将使宪法焕发出因被束之高阁而埋没已久的万丈光芒,使“根本大法”的地位落到实处,…大大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三、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困难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困难。

(一)我国司法机关宪法司法适用的权力极其有限虽然我国司法实践一直都在做宪法司法适用的努力,但是按照我国目前宪法制度,司法适用空间部分非常小,是及其有限的。

按照“宪法第五条规定”从规定内容看,要求我国的合宪性审查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完成的,在规定中侧重了立法上的重要适用性,在国务院职权内容规定需要明确国务院的宪法制度济宁实施,这些内容是我国宪法在行政上的使用。

按照“立法第四十二条、第八十八条”中的明文规定进行审查。

在我国的宪政体制下,这些法律都适用我国的立法机关,但要求在司法过程中进行适用的,简单的说就是当司法机关被当做为宪法监督机关的时候才能够在宪法司法中进行适用。

从我国的宪法以及立法的内容中看,宪法司法在宪政体制的没有适用空间,并没有合理性和可行性,这样造成我国的宪法体制必须要面临这个挑战,需要立法机关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临时有效查收,这种情况往往没有效果,但是在任务非常重的情况下,没有时间进行法律文件审查,这样就可以理解成是一个立法上的适用,根本没有宪法作为适用的依据。

(二)在宪法司法适用过程中,法院的法官有没有权利对宪法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些问题怎样进行协调,两者之间是否有关系,这些问题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是制约我国宪法适用的最基本因素。

在我国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概括性的特点,其中关于假定、处理、制裁这三个方面并不健全,缺乏可诉性和可操作性,造成其惩罚性、制裁性不强,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宪法条文在其中起到“定性”“判断”的作用,并没有向法官可行性的标准,因此,不得不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宪法司法适用过程中,法官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对于法官是否能够解释宪法,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并没有进行解释,两者的关系怎样,根本没有资料去了解。

这些问题不可避免地导致宪法司法适用的局限性。

例如,在齐玉玲诉陈晓琪等侵犯姓名、受教育权一案中对于原告齐某诉请赔偿的数额,以及被告的责任划分修需要进行有效分析,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的法官素质、公民权利意识以及地方法制状态存在很大的差异,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会出现地方性的司法,出现不同的保护措施,这样造成我国司法区域内,会有不同的地方权利保护制度,没有对宪法司法的构架合理的框架,出现比较混乱的局面,很难进行司法宪法司法适用的运作。

四、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可行之路——建立健全宪法诉讼制度(一)建立健全宪法诉讼制度的理由“宪法诉讼,是指宪法审判机关适用司法或准司法程序解决宪事纠纷,制裁违宪行为,维护宪法秩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整套程序与制度。

”建立健全宪法诉讼制度,首先要对“宪法的立法解释与具体应用解释加以区分”,由立法机关负责宪法的立法解释,由司法机关负责宪法的具体应用解释。

赋予司法机关直接适用宪法解决宪事纠纷的权力。

建立宪法审判机关,确定解决宪事纠纷的司法程序,解决宪事纠纷,制裁违宪行为,维护宪法秩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才能使宪法的司法适用落到实处。

(二)怎样建立健全宪法诉讼制度,建立健全怎样的宪法诉讼制度“尽管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已经为在中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提供了一定的宪法基础,但对如何进一步发挥国家机构尤其是司法机关在宪法实施和保障宪法实施中的作用,体现不够,其他宪法相关法也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

”因此,要建立健全宪法诉讼制度,首先要作好以下工作:1.适时修改宪法和有关法律规范,对其中的宪法具体应用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为中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提供宪法和法律基础。

“(1)适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正文中增加规定:…宪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这是在中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基本前提;(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宪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宪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一章中,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活动中,就宪法具体应用问题作出的不适当的解释‟,以加强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宪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解释的监督”。

2.在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建宪法审判庭,有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终审,专门负责审理宪法诉讼案件,为公民宪法权力提供最终的司法保护。

笔者相信,随着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健全,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将走上正轨,我国公民的宪法权利将能够得到更好的司法保护。

参考文献:[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02.[2]王禹.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王学栋,冯俊海.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性:相关司法解释评析.河北法学.2002.[4]胡华.从行政诉讼到宪法诉讼.中国法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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