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系统各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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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系统各企业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管理公司系统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职工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公司系统各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条件
1. 凡参加了当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可以根据参保地政策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2. 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应量力而行,与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水平和负担能力相适应,不得因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加重企业负担。
3. 基础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
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应制定实施方案,包括:管理办法、内部控制等规定。
实施方案应当应履行民主程序和报批手续。
二、实施对象
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后,实施对象应涵盖以下人员:
1. 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华电在册员工;
2. 企业退休人员;
3. 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条件的退职人员。
三、建立方式
1. 企业自办。
员工人数多、统筹能力强、经办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可以在企业内部自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资金管理、审核报销在企业内部封闭运行。
2. 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建立。
参保单位以商业保险机构的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参保单位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3. 参加当地社保机构补充医疗保险。
当地社保机构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社保机构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4. 有条件的二级企业可统筹管理本区域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四、支付原则
1. 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2. 合理设置报销比例和报销起付标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3. 适度提高特殊人群的补充医疗待遇水平。
特殊人群包括: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关键人才和做出突出贡
献人员,个人负担过重的患大病和特殊病人员,其他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列入支付范围的人员等。
4. 对于门诊和住院费用支出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参保单位,可以开展健康体检、健康咨询等活动,以预防疾病,降低医疗费用。
五、基金筹集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和列支渠道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六、管理与监督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务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每年度的预决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应经员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向全体员工公布。
同时接受上级单位及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工会的监督。
集团公司每年组织检查或抽查,监督各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
七、审批和备案
企业新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在本指导意见印发前已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应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规范和完善本单位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