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在编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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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非在编人员管理制度

卫生院非在编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院非在编人员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卫生院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业相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非在编工作人员,包括护士、医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非在编人员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确保人员稳定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招聘原则1. 符合国家及地方卫生行业相关政策要求;2. 符合岗位需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3.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五条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岗位、职责、要求及待遇;2. 应聘者提交应聘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3. 组织面试、笔试等考核,择优录取;4. 与录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工作与职责第六条非在编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非在编人员工作职责包括:1. 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2. 参与医院各项业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3. 积极配合医院工作安排,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4. 参加医院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八条非在编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第九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劳动合同、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条对表现优秀的非在编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给予处罚。

第五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十一条非在编人员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双方协商续签。

第十三条非在编人员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六章保障与待遇第十四条非在编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医院根据工作表现和岗位需求,对非在编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晋升机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非编人员管理,规范非编人员招聘、考核、培训、薪酬、福利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范围内所有非编制内教职工,包括合同制教职工、临时工、派遣制教职工等。

第三条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发挥非编人员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岗位上的作用。

第四条学校设立非编人员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非编人员的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非编人员的招聘、考核、培训、薪酬、福利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聘与选拔第五条学校非编人员的招聘与选拔应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岗位实际需求,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条件、程序和待遇等。

第六条招聘信息应通过学校官方网站、招聘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确保招聘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学校非编人员的选拔应遵循专业技能与综合素质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面试、试讲、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非编人员的招聘结果应在校园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

第三章考核与评价第九条学校非编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工作业绩、业务水平、团队协作等方面。

第十条考核过程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量化评分、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非编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任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非编人员薪酬、晋升、奖惩等方面的依据。

第四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二条学校应重视非编人员的培训与发展,为其提供岗位培训、专业培训、业务交流等机会,提高非编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学校应鼓励非编人员参加各类学历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对取得相关证书的非编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

第十四条学校应为非编人员提供职业发展通道,根据其业绩和能力,适时将其纳入学校人才储备库,为其晋升提供机会。

2023年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_怎样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

2023年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_怎样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

2023年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_怎样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一)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编外人员的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达到对编外人员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暂行规定所称编外工作人员是指非在编的职工。

第三条编外工作人员应遵守本管理暂行规定和医院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二、招聘录用管理规定编外人员的招聘,将根据我院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集体研究的办法适时进行招聘。

第四条招聘条件(一)基本招聘条件:具有良好品行和相应的工作能力,首次招聘要求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驾驶员岗位高中以上),年龄35岁以下,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因特殊岗位需要或属于人才引进的,由医院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进行特殊招聘。

(二)基本素质要求: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国家、集体的安全和荣誉;服务意识强,能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服从和执行医院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清正廉洁,恪尽职守,公道正派,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服从组织分配,尊敬领导,团结同志,爱岗敬业,保守秘密。

第五条招聘程序(一)各科室在充分考虑本科室实际运行的情况下,根据业务发展、工作需要和人员使用状况,提出增员要求,报医院人事科。

(二)人事科负责招聘的具体工作:1、根据各科室招聘增员申请情况,报院长;同时制定《招聘简章》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2、院长同意后,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在院内发布招聘信息(时间3—5个工作日);3、作好应聘人员的信息资料收集审核、整理,进行专业及公共知识笔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医务科、护理部、人事科负责;其他人员由人事科与相关部门负责);4、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拟招聘人员名额不低于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特需紧缺专业可适当降低笔试及面试人员比例);5、组织医院编外考核聘用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进行集体面试;6、统计面试结果,并根据总成绩排名优先顺序确定拟招聘人员,并组织体检;7、体检符合条件者,报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办理招聘录用手续。

非编人员管理制度

非编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非编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非编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非编人员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四条非编人员的聘用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符合公司利益和岗位需求。

第五条非编人员的解聘应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依据合同或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非编人员解聘前,公司应提前通知并给予合理期限,确保非编人员有充足的时间寻找新的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考核第七条非编人员应根据岗位要求,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非编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非编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工资调整、晋升、解聘等依据。

第九条非编人员考核内容应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第四章工资与福利第十条非编人员的工资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和岗位要求进行确定,确保工资水平与市场接轨。

第十一条非编人员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等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对非编人员工资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需求。

第五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三条公司应定期对非编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非编人员有权利申请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

第十五条公司鼓励非编人员通过自学、进修等方式提升自身能力,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章休假与调休第十六条非编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和岗位要求合理安排休假。

第十七条非编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休假时间,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七章违纪与处分第十八条非编人员违反公司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非编人员受到处分的,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理措施。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

医院非在编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医院非在编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医院非在编聘用人员管理规定为了加强管理,统一规范人事用工行为,维护医院和非编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及XX市非在编聘用人员管理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非在编聘用人员范围非在编聘用人员是指未占用上级编制管理部门编制计划指标,各科室、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经医院批准,符合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续订书,聘用来院且聘期在半年以上并纳入医院人事部门统一管理的各级各类各岗位工作人员。

二、非在编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政治思想好,具有敬业、爱岗、爱院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及服务态度,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行为。

2、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胜任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无慢性疾病和传染病,符合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标准。

3、年龄(以身份证或户口为准):男,18-50岁;女,18-45岁;严禁使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

4、聘用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岗位,须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执业(含注册)资格证书、职称资格证书或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完成应聘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文化知识和实际能力。

三、非在编聘用人员聘用工作程序1、各科室根据医院要求,结合本科室实际工作任务需要、发展规划、现有人员梯队状况等,拟定出合理的非在编人员聘用需求,于每年度按规定时间上报医院人事部门。

2、医院人事部门汇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各科非在编人员的聘用需求进行初审,然后提交医院院长、院长办公会或相关会议审批。

3、根据批准后的非在编人员聘用需求计划,医院每年可集中组织安排一次非在编人员的招聘工作。

通过正规的进人渠道,统一组织报名、考试、考核、面试、体检等必备程序,公开选拔,择优聘用。

4、按照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人事等职能部门进行用工资格复审,并提交医院院长办公会或相关会议综合审定,确定聘用人选。

通过的聘用人选,向全院张榜公示。

5、用人部门、人事部门负责人分别代表院方与非在编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医院委托代理人员由人事部门统一签订)。

非在编员工管理制度

非在编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非在编员工的管理,保障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非在编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

第三条非在编员工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聘佣与解聘第四条非在编员工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招聘过程中,公司应当向应聘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工作信息,并对应聘者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六条非在编员工的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试用期工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条非在编员工在试用期内,如因个人原因离职,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公司。

第八条非在编员工在试用期内,如因公司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九条非在编员工在试用期满后,如公司决定不予续签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

第十条非在编员工因工作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章工作与职责第十一条非在编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非在编员工应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非在编员工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

第十四条非在编员工在工作中,如因自身原因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第十五条非在编员工的薪酬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

第十六条非在编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非在编员工享有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提升技能的权利。

第五章培训与晋升第十八条公司应定期对非在编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非在编员工在表现优异、具备晋升条件的情况下,可按照公司规定程序晋升。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二十条公司应设立非在编员工监督小组,负责对非在编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非在编员工的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工资、晋升、解聘的依据。

单位非在编人员管理制度

单位非在编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我单位非在编人员的管理,保障单位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非在编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等。

三、管理职责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非在编人员的招聘、录用、合同签订、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绩效考核等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非在编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业务培训等工作。

3. 非在编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四、招聘与录用1. 非在编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推荐、考试等方式进行。

2. 非在编人员的录用,应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报单位领导批准。

3. 非在编人员录用后,应在一个月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工资福利1. 非在编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并与在编人员同工同酬。

2. 非在编人员的福利待遇参照在编人员执行,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六、社会保险1. 非在编人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 非在编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七、绩效考核1. 非在编人员应按照单位绩效考核制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工资调整、奖惩、晋升的依据。

2. 非在编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八、离职与解聘1. 非在编人员因个人原因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 非在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单位有权依法予以解聘。

九、附则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如需修改,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公司非编人员规章制度

公司非编人员规章制度

公司非编人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司非编人员的行为,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凡在公司工作的非编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违反规定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工作岗位非编人员应根据公司的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非编人员要做到工作态度积极、主动沟通、勇于承担责任,提高工作效率,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三章工作时间1.非编人员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公司根据工作安排确定。

2.非编人员应准时上班,不得早退晚到,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需提前向上级领导请示,并填写请假申请表。

第四章工作纪律1.非编人员应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不得在工作时间私自聊天、玩手机等影响工作的行为。

2.非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公司的办公设备进行个人活动,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

3.非编人员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

第五章薪酬福利1.非编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根据工作表现和市场行情确定,具体薪酬标准由公司在入职时告知。

2.公司会定期进行考核,绩效优秀者可获得相应的奖金和晋升机会。

3.公司为非编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和有关福利,做好员工的健康和福利保障。

第六章奖惩制度1.对于表现突出的非编人员,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奖金、升职等。

2.对于违反公司规定或严重影响公司利益的非编人员,公司将给予严厉的处罚,包括扣发薪水、降职甚至解雇。

第七章附则1.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非编人员在公司工作期间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向公司领导提出,公司将认真对待并适时调整规章制度。

3.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为公司非编人员规章制度,非编人员应认真遵守,做到言行一致,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共同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无编制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无编制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编制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无编制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工、合同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无编制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促进单位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四条无编制人员的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2. 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质量;3. 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单位形象;4. 配合单位开展内部审计、检查等工作;5. 对单位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无编制人员的权利:1. 享有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2. 参加单位组织的培训、学习活动;3. 对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4.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考勤第六条无编制人员的工作时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第七条无编制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主管领导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第八条考勤管理:1. 单位应建立考勤记录制度,每日考勤由考勤员负责;2. 考勤结果应如实记录,并定期公示;3. 对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单位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九条无编制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1. 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2. 严禁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4. 不得在工作场所饮酒、吸烟;5. 不得在工作场所喧哗、打闹。

第十条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单位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培训与考核第十一条单位应定期对无编制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单位应建立考核制度,对无编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资、晋升、解聘等依据。

第十三条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态度;2. 工作能力;3. 工作成果;4. 团队协作;5. 自我提升。

非在编人员管理制度

非在编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非在编人员的管理,保障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非在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非在编人员的权利、义务、岗位职责及考核标准,确保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四条非在编人员的权利:1. 享有国家规定的劳动权益;2. 享有公司规定的福利待遇;3. 有权参与公司组织的培训和活动;4. 有权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非在编人员的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 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形象;3. 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4.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六条非在编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 根据岗位要求,完成各项具体工作任务;2. 配合部门经理及同事,共同完成部门工作目标;3. 参与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4. 积极参与公司各项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七条公司对非在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工作态度;2. 工作能力;3. 工作成绩;4. 团队协作。

第八条对表现优秀的非在编人员,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1. 荣誉称号;2. 调整工资;3. 提供晋升机会。

第九条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任、影响公司形象的非在编人员,公司将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1. 警告;2. 记过;3. 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退出机制第十条非在编人员因合同到期、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需要离职时,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离职的非在编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七章法律依据第十四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制度内容

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制度内容

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非编人员管理,提高学校管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非编人员是指受聘于学校、但不具有编制的人员,包括合同制人员、临时工、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非编制人员。

第四条学校非编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形象和利益。

第二章聘用管理第五条学校非编人员的聘用由学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照程序进行。

第六条学校非编人员的聘用方式包括合同制、临时工、临时聘用等,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学校非编人员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个人信息,接受学校的审查和核实。

第八条学校非编人员的聘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聘用关系的合法性。

第九条学校非编人员聘用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期限,期满后不得续聘。

第十条学校非编人员在聘用期间,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

第三章考勤管理第十一条学校非编人员应当按照学校安排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非编人员应当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缺勤或请假。

第十三条学校非编人员应当按照学校要求参加考勤登记,并如实填写考勤记录。

第十四条学校非编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穿戴整洁,不得影响学校形象。

第四章工资福利第十五条学校非编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学校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六条学校非编人员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工资发放日期领取工资。

第十七条学校非编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社会保险,学校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八条学校非编人员在工作期间享有与编制人员同等的带薪年休假。

第十九条学校非编人员有权享受学校制定的其他福利待遇,如节日福利、职工体检等。

第五章岗位管理第二十条学校非编人员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岗位要求和工作要求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非编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遵守学校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不得擅自变更工作内容或职责范围。

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编外人员,是指在单位编制人员以外、非在编人员,包括合同制人员、临时工、兼职人员等。

为了更好地管理编外人员,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单位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1. 人员录用与合同管理(1)招聘程序:单位应按照招聘规定,通过正规渠道发布招聘信息,进行面试、考核等环节,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

(2)合同签订:编外人员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内容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3)合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更新合同信息,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2. 入职培训与管理(1)入职培训:为编外人员提供必要的入职培训,使其了解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要求和相关规定,以便更好地适应工作。

(2)工作指导与反馈:建立编外人员与上级主管的日常沟通机制,及时给予工作指导和反馈,帮助他们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考核与奖惩: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和奖惩机制,对编外人员的绩效进行评估和激励,鼓励他们提升工作能力和业绩。

3. 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1)工作时间:根据编外人员的岗位特点和工作需求,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明确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情况管理。

(2)休假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制定编外人员的休假制度,包括年假、病假、事假等各类假期,并明确请假程序和管理要求。

4. 劳动安全与保障(1)安全保障:单位应为编外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确保他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保险福利: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编外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3)劳动纠纷处理:建立健全的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编外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问题,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5. 绩效考核与职业发展(1)绩效考核:建立科学、公正的绩效考核制度,根据编外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对其进行绩效评估,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2)职业发展:为编外人员提供晋升、培训等职业发展机会,鼓励他们通过学习提升自身能力,为单位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最新单位非在编工勤人员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最新单位非在编工勤人员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最新单位非在编工勤人员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非在编工勤人员的用工管理,落实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在需短期使用非在编工勤人员情况下的用工管理。

第三条非在编工勤人员是指在用人单位内从事一定的工作内容,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人员。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非在编工勤人员的基本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非在编工勤人员用工管理制度,明确用工流程、工作要求、劳动关系处理等内容,保证用工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用工程序第六条用人单位需短期使用非在编工勤人员时,应当提前进行用工申请,并经过相应部门审批才能进行招聘。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聘方式进行招聘工勤人员,并充分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招聘程序应当透明,公示招聘条件和流程。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非在编工勤人员的需求情况,制定用工计划,确定用工期限、人数、薪酬福利等相关事项,并明确在非在编工勤人员离职后的处理办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非在编工勤人员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工作内容等相关事项。

用工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非在编工勤人员的入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卡办理、社保登记等。

入职手续应当便捷、高效,不得拖延或推诿。

第三章工资福利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非在编工勤人员支付合理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非在编工勤人员工资的计算应当按照工作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在编工勤人员提供公平、合理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职工食堂、交通补贴、带薪年假等。

福利待遇应当明确告知非在编工勤人员。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在编工勤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确保其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

非在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非在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在编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非在编聘用人员。

第三条非在编聘用人员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二)择优录用,合理配置;(三)总量控制,按需使用;(四)严格考核,奖惩分明。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非在编聘用人员的招聘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招聘程序:(一)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条件、岗位要求、招聘人数等;(二)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三)组织应聘者进行笔试、面试,考察其综合素质和能力;(四)对合格者进行体检,确定录用名单;(五)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招聘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四)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

第三章聘用合同第七条非在编聘用人员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

第八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聘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二)聘用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工资待遇及调整;(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六)合同期限、终止和解除条件;(七)违约责任;(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聘用合同应当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十条非在编聘用人员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明确职责;(二)总量控制,按需使用;(三)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四)奖惩分明,激励先进。

第十一条非在编聘用人员的考核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内容、标准和方法;(二)组织考核,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综合素质等进行全面评价;(三)根据考核结果,对聘用人员进行奖惩、调整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

精简非编人员管理制度

精简非编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编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非编制工作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等。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三条非编人员的聘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聘、考试等方式进行选拔。

第四条非编人员的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非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2. 工作表现不佳,经培训仍不达标的;3. 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4. 单位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非编人员无法适应的。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考核第六条非编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第七条单位应建立健全非编人员的考核制度,定期对非编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态度;2. 工作能力;3. 工作业绩;4. 团队协作;5. 个人素质。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第九条非编人员的薪酬根据岗位性质、工作年限和绩效等因素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条非编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假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一条单位应定期对非编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非编人员可根据自身发展需求,申请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意事项1. 本制度中的“非编人员”指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2. 本制度中的“岗位要求”指岗位说明书或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职责和标准。

3. 本制度中的“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

4. 本制度中的“福利”指国家规定的法定福利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的其他福利。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非编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单位工作的顺利进行。

无编制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无编制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编制人员的日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无编制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生、劳务派遣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无编制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作时间与考勤第四条无编制人员的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时间执行,具体工作时间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第五条无编制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并经批准。

第六条无编制人员的考勤采用打卡制度,每天上下班需打卡,请假、出差等情况需在考勤系统中进行记录。

第七条无编制人员的考勤情况每月汇总一次,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八条无编制人员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九条无编制人员应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爱护公共财产,不得随意丢弃垃圾。

第十条无编制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无编制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第四章工作绩效第十二条无编制人员的工作绩效将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完成情况、团队合作等指标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将作为无编制人员工资调整、晋升、奖励的依据。

第十四条无编制人员如有突出贡献,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奖惩第十五条无编制人员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十六条无编制人员如有表现突出,公司将给予表扬、奖励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补充和修订。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无编制人员,公司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二十一条对监督不力、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幼儿园非在编人员管理制度

幼儿园非在编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幼儿园非在编人员的管理,提高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幼儿园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幼儿园所有非在编工作人员,包括教师、保育员、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非在编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四条幼儿园非在编人员的聘用应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非在编人员聘用前,必须经过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程序,符合岗位要求者方可聘用。

第六条非在编人员的解聘应遵循合法、合理、合规的原则,因工作需要、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工作的,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权限第七条非在编人员应按照幼儿园的岗位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从幼儿园的统一安排。

第八条非在编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职责:1. 教师职责:按照幼儿园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关注幼儿身心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 保育员职责:负责幼儿的生活照料,保障幼儿安全,配合教师开展教育活动。

3. 行政人员职责:负责幼儿园的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九条非在编人员应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 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2. 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对幼儿园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受到不公正对待时,有权向上级部门投诉。

第四章工作考核与奖惩第十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非在编人员的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非在编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非在编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团队协作等方面。

第十二条对表现优秀的非在编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理。

第五章工资与福利第十三条非在编人员的工资待遇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幼儿园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幼儿园实际情况,为非在编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幼儿园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非编制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非编制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非编制人员的管理,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非编制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实习生、临时工、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非编制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作职责与权限第四条非编制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非编制人员的工作职责包括:(一)按照公司安排,完成本职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二)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三)服从领导安排,执行公司决策。

(四)爱护公司财产,维护公司形象。

第六条非编制人员的权限包括:(一)根据工作需要,申请相关用品和设施。

(二)向公司反映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申诉。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考勤第七条非编制人员的工作时间按照公司规定执行,一般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

第八条非编制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

第九条非编制人员请假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事假:需提前一天向部门负责人请假,说明请假原因和请假天数。

(二)病假:需提供相关证明,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请假。

(三)婚假、丧假、产假等特殊假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非编制人员的考勤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每月进行汇总,并公布考勤结果。

第四章工作纪律与行为规范第十一条非编制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擅离职守。

(二)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公司秘密。

(三)爱护公司财产,不得私自挪用或损坏。

(四)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非编制人员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着装得体,保持工作场所整洁。

(二)礼貌待人,尊重同事。

(三)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积极主动。

(四)不得在工作时间饮酒、吸烟。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三条非编制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学校非编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非编制人员的管理,规范非编制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非编制工作人员,包括教辅、行政、后勤等岗位。

第三条学校非编制人员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按岗用人、合同管理、考核评价。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招聘第四条学校非编制岗位的设置应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岗位性质,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非编制岗位的招聘应遵循以下程序:1. 学校根据岗位需求制定招聘方案;2. 通过校园招聘、社会招聘等方式进行招聘;3. 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4. 学校研究决定聘用人员。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学校非编制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履行以下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 完成岗位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3. 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4. 维护学校形象,保守学校秘密。

第七条学校非编制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2. 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和学习;3. 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第八条学校对非编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对非编制人员进行奖惩、晋升、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章奖惩第十一条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非编制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任的非编制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六章合同管理第十三条学校与非编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双方协商续签。

第十五条非编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2. 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非编制人员不同意调整;3. 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在编人员管理规定

非在编人员管理规定

非在编人员管理规定非在编人员管理规定为规范上海师范大学用人制度,现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本市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本校范围内使用从事各种劳务工作的非在编人员的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下面就不妨和爱汇网店铺一起来了解下!非在编人员管理规定篇1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使用非本校正式编制,而在学校下属各部门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生产、后勤等各种劳务性工作的人员,具体是指:1 .返聘的校内外离退休人员;2 .本市企事业单位的下岗待聘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3 .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社会待业人员(含已参加城镇保险的人员);4 .校外兼课人员;5 .外地户籍在我校从事各类劳务性工作的人员。

二、对返聘离退休人员的管理1 .本校各部门使用校内外离退休人员的,需年初(每年一月底前)报校人事处备案。

其中须由学校出资聘用的,需经人事处批准。

2 .使用的离退休人员须能坚持每天六小时工作,具有能胜任所聘任的后勤服务、管理或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及身体条件,在一般情况下男性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女性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对从本校离退休人员中返聘的,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或少数传授技艺、技术、业务指导的,聘用年龄可适当放宽,但最高年龄,男性不得超过7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65周岁。

3 .严禁使用离退休职工从事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特种作业(如电工、锅炉、驾驶等)岗位的工作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4 .除经学校批准聘用的人员外,其他使用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均由所用部门支付。

5 .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在返聘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所需的治疗费用(包括解聘后因返聘期间工伤引起的治疗费用)由返聘部门承担。

6 .返聘单位需与返聘对象明确工作任务与要求并签订《离退休人员聘任协议书》。

三、对使用其他非在编人员的管理(一)使用非在编人员在我校各部门工作需报学校人事处同意。

除本市企事业单位下岗或协保人员外,一律由人事处通过区劳动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公司实行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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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非在编人员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医院又好又快全面建设步伐,引进并聘请适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是我院发展的人才战略。

为使我院能更有效地做好人才的引进和管理工作,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职业岗位的需求,并参照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规定:1总则:
聘用人员应遵纪守法,服从医院、科室领导工作安排,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并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管理:
聘用人员在受聘前要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户口薄、计划生育服务证(已婚)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未婚)、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证书鉴定证明(到省高教厅办)、专业技术资格证、执业资格证、执业证、暂住证、失业证(如无可填写劳动力资源登记表)、建行账户(存折或卡)、计划生育人员档案卡、小一寸彩照三张及简历等。

所有材料原件须交人事科验证,留复印件一份备案,试用期内交齐。

医院人事科登记其户口所在地、家庭地址、通讯方式。

正式聘用后,执业资格证及执业证原件交医院人事科代管。

人事科按以上材料为非在编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

其个人人事档案建议统一存放到人才交流中心。

3试用期:
新毕业或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聘用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中、高级职称临聘人员试用期为1个月。

在试用期间应接受本院安排的有关基础理论、技术操作考核、岗前培训(规章制度、工资待遇)及健康检查。

合格后,受聘者填写试用期鉴定考核表,由院、科两级领导审批是否聘用。

特殊岗位、特聘人员的试用期及考核则由院委会研究决定。

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期为2年。

管理和工勤人员的聘期酌情讨论后再作决定。

4转岗、待岗、降级使用或辞退:
为强化依法执业,持证上岗管理,有以下情况者,予以转岗、待岗、降级使用或辞退处理。

4.1临床专业技术人员(含应届大学、中专毕业生)正式聘用后给予两次机会(因个人原因没有参加考试属于个人放弃机会)均未能取得执业资格证,或已取得执业资格证,但三个月内未在我院进行执业注册的;
4.2非临床专业技术人员正式聘用后给予两次机会(因个人原因没有参加考试属于个人放弃机会)均未取得相关上岗证书的;
4.3受聘在我院从事临床或医技工作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机会(因个人原因没有参加考试属于个人放弃机会)仍未能取得执业资格证的;
4.4正式聘用后,在3~6个月内,无特殊理由未变更执业注册的;
4.5有相关资格证要求的管理和工勤岗位,一年内未能考取的。

5稳定队伍:
5.1凡在我院工作后报考执业资格或其他相关专业技术岗位证书的非在编聘用人员,在考取执业资格或其他相关岗位资格证并注册定岗后,如无特殊情况,三年内不得申请辞聘;否则,医院有权不予办理执业变更,不再补休余假期及补发各项津贴、绩效等,并且将医院代管的相关证书延续保管至三年方交回本人。

5.2对来我院就职并同时变更执业注册的医护人员,如无特殊情况,两年内不得申请辞聘;否则,也不予执业变更,并不再补休余假期及补发各项津贴、绩效等。

6解除合同:
6.1因特殊原因,聘用人员或医院单方面需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均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被通知方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在7天内就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书面答复通知方;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按对方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如聘用人员未提前30天提出申请而离职的,将扣发上月工资及绩效等。

在试用期内需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均须提前3天书面通知对方。

离职人员持《离职人员交接班情况登记表》到相关科室请各科负责人填写交接情况,于离院前1~2天交回人事科办理离职手续。

6.2因聘用人员违反医院有关规章制度,服务态度差、责任心不强、专业技术水平低等,出现医疗事故,引起医疗纠纷者,医院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予以开除处理,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由此而造成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7待遇:
7.1月工资
7.1.1(专技人员)月基本工资=基础工资+学历工资+职称工资
7.1.1.1基础工资:1300元。

7.1.1.2
7.1.1.3职称工资:
7.1.2(非专技人员)月基本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学历工资+职称工资
7.1.2.1基础工资:1300元。

7.1.2.2岗位工资:120元
7.1.2.3
7.1.2.4职称工资:
7.2:加薪:
7.2.1.薪级工资:
7.2.1.1在本院连续工作每逢满一年加一级薪级工资,统一为20元(试用期不计),且不随在职在编职工工资的变动而变动。

7.2.1.2以上每年工资调整时间同在编人员一起核发,但对在本年工作期间出现失职行为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在此列。

7.2.1.3核定工资工作由医院职称评聘委员会、人事科、财务科负责具体实施。

7.2.2.根据医院发展制定的加薪政策
7.3: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全勤奖+效益工资
7.3.1津贴补贴:
7.3.2全勤奖:150元/月
7.3.3效益工资:根据医院和科室效益
7.4工资总额
7.4.1专技人员工资总额=基本工资(基础工资+学历工资+职称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全勤奖+效益工资)。

7.4.2非专技人员工资总额=基本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学历工资+职称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全勤奖+效益工资)。

7.5实发工资:
7.5.1 专技人员实发工资=基本工资(基础工资+学历工资+职称工资)70%+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全勤奖+效益工资)。

7.5.2 非专技人员实发工资=基本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学历工资+职称工资)70%+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全勤奖+效益工资)。

7.6护士津贴:
给予从事临床护理工作并取得护士执业证的聘用护理人员发放护士津贴,按个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总和的10%发放,从2017年1月份起执行。

7.7绩效:
7.7.1 试用期满后享受全勤奖。

7.7.2 医疗和医技专业人员试用期满后,本科及以上学历享受50%津贴补贴和效益工资,一年后享受100%津贴补贴和效益工资。

专科及以下学历享受30%津贴补贴和效益工资,9个月享受50%津贴补贴和效益工资,一年半享受100%津贴补贴和效益工资。

7.7.4 临床中高级职称试用期满后享受50%津贴补贴和效益工资,半年享受100%津贴补贴和效益工资。

7.7.5 非医技专业人员(财、办),试用期满后津贴补贴和效益工资标准同医技专业人员。

7.7.6 不尽之处或政策过渡期发生的问题,由院委会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决定。

效益工资调整需有正式的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人事科下发通知才能执行。

7.8年终绩效、节假日补贴:
7.8.1聘用人员:参照在编人员标准发放。

7.8.2年终绩效、节假日补贴(按日计发,试用期不计),自动辞职或被医院开除人员的上述奖励、补助均不予发放。

7.9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医院将为非在编聘用人员购买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本地城镇户口)和失业险,从正式聘用的月份开始购买。

7.10医院各种假期(病、事、产、婚、丧等)待遇参照医院规章制度执行。

7.11特殊岗位(如:门岗、卫生员、护工、万邦、洗衣工、锅炉工、食堂等)、特聘人员的待遇问题另由院委会讨论决定。

8进修学习:
聘用技术人员的进修学习,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科室同意和医院批准,并与医院签订《进修协议书》方可。

进修期间发放工资(含社会保险),其培训费(含住宿)也全部由医院负担。

学习期间和进修结束后,如有违反《进修协议书》约定内容者,按相应条款处理;如无违法违纪行为,医院与其续签聘用合同。

9实行助理医生、助理护士轮科培训制度:
9.1凡新毕业的或已毕业、无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必须经过轮科培训。

培训计划由医务科、护理部制订并组织实施。

9.2轮科结束并考取执业资格后,根据医院工作需要,经个人申请、科室及医院考评后,可考虑给予转为医生或护士。

有独立操作资格的,待遇按7.4执行。

9.3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医生或护士降格为助理医生或助理护士使用(工资待遇按降级后岗位享受):
9.3.1由于责任心原因导致三次以上(含三次)医疗纠纷并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
9.3.2技术、服务态度差,三次以上(含三次)被投诉查实的;
9.3.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科室工作安排的;
9.3.4降为助理医生或助理护士三个月后,工作表现好、科室及医院考核合格者,可恢复原来身份和待遇。

10.本管理规定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未尽事宜参照医院规章制度有关条文或签订劳动合同时另作补充,若有与医院规章制度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注: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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