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高考时新作文素材快递-“拾金不昧”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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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高考时新作文素材快递
整理编辑:河北省魏县第一中学刘国臣
★本期话题:“拾金不昧”有奖
【新闻聚焦】广州拟规定按拾获财物价值10%奖励拾得人引争议(2012年02月14日人民网-《人民日报》)
◆【新闻】由广州市公安局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月10日悄然出现在“广州金盾”网和广东省公安厅的官方网站上,将连续10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十条(一)“对拾金不昧的个人,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百分之十的金额给予奖励”,经当地媒体报道并放大后引起了广泛关注。
与上相对应的另一条规定则是: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按遗失物品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无失主者则拍卖后支付此报酬。
负责发布《规定》的广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新闻发言人认为,该规定实际上在执行了近30年、去年底才废止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办法》中也有,只是平常少有人去关注、实践中也少执行而已;这次继续出台并强化之,主要还是为了加强对本市拾遗物品的管理,维护财物失主的权益,表彰拾金不昧的优良品质。
《规定》同时也强调,凡冒领、挪用、侵吞、故意损毁拾遗财物的,一经查实,除返还原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规定》一公布,拾金不昧到底要不要奖10%,引来广泛争议。(记者罗艾桦)
◆【观点碰撞】
●拾得人应有报酬请求权
实际工作中,拾得人首先要妥善保管拾遗物品,还要打电话、发微博找寻失主,若联系失败须将物品交到公安机关,都会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应当享有报酬请求权。现实中无论拾获次数还是拾遗物品都可能最多的群体——出租车司机,其中就有不少人建议,若法律能对拾金不昧给予奖励、予以肯定,将对遗拾双方非常有益。(广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拾遗物品招领处警员)
●失主付费物权法早有规定
“拾金不昧奖10%”其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地方的“实施细则”。《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很显然,失主向拾金不昧者支付费用是法定的。只不过,《物权法》没有像广州这次将比例明确为“10%”而已。
此外,捡到贵重物品交到公安机关,也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应得到荣誉之外的奖励。(广东省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红)
●发达国家奖励比例更高
“有偿拾金不昧”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参差不齐,完全靠道德或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的义举不太现实。就连发达国家也有类似的法律,比如在德国,一般是付给拾得人报酬5%;日本则更高些,拾得人可获得20%以下报酬。(广州市社科院高级研究员彭澎)
●职业便利者应降低奖励
奖励办法可以更加完善,比如,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应该设定上限,避免金额太大令奖励变味;具有特殊职业便利的人,比如保安、巡警、出租车司机等,其奖励比例应该适当降低;规定确有特殊困难的失主不必拿出10%进行奖励,如辛苦凑齐用来治病、还债、交学费的钱。(中国好人网创办人、华南师范大学理论部副主任谈方)
●奖励是对道德的侮辱
“打九折的拾金不昧”是变了质的“拾金不昧”,拾得人若接受奖金,性质就全变了,这样去鼓励拾金不昧,是对道德的侮辱。(某媒体记者)
●给道德高尚者头顶抹灰
贪财之人绝对不会因为10%的奖励就将失物归还,而物归原主之人又没有必要贪图这10%的额外奖励,如此规定等于是给道德高尚者的头顶抹了一层灰。(人民网甘肃频道网友)
【焦点辩论】
★钱江晚报:拾金不昧,该不该谈钱(2012年02月14日《钱江晚报》)
◆正方:实际一些,人性一点
钱报网网友邱蕾:我们有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有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的传统美德。捡到物不昧下,这是应做之事,是道德之举,财物失而复得,感恩回报,赠以锦旗或财物,也是应行之为。两者都是美德,我想,之于前者,我们能很好地接受,可为什么对于接受奖励给予奖励,就不能宽容以待呢?拾金不昧做到了,知恩图报的心愿也得以圆满实现了,这才应是拾金不昧最完美的结局吧。
钱报网网友朱虹瑛:的确,我们从小接受的教育是要拾金不昧。在这个意义上,拾金有偿或多或少冲击了我们过往所受教育。但此新规是一次回归常情常理,它把人还原、恢复为普通人来进行司法建构,而不是把每个拾金者都设定为顶着道德光环的完人。这何尝不是一种进步呢?
我们总是以完善无缺的道德来要求人,把凡夫俗子架到道德高空来衡量、来要求,实在是凌空蹈虚。现实中,更多的是具有七情六欲、趋利避害的普通人,在制定制度准则时,就要体现人性关怀。广州奖励失物归还者,就是从实际出发,把人还原为普通人,而不是用高尚道德来强制约束具有不同道德觉悟的人。与其如此,就不如制定规定让拾金归还者有适当得利,从而在失主与拾者之间、在利益与道德之间达至平衡。
钱报网网友殷光:由此想到一个故事,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於诸侯,有能赎之者,取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而让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夫圣人之举事,可以移风易俗,而教导可施于百姓,非独适己之行也。”这是圣人的智慧,也是我们应该继承发扬的智慧,这是真正从人的角度去思考问题,从生活的角度去处理问题,从实际的角度去张扬德行。
张扬好的行为,不能把好的行为抬高成空中楼阁,让人望尘莫及,必须把他拉回到现实中来,实际一些,生活一些,人性一些,这样的张扬好行为更容易张扬,更能激发起公民的道德意识。
◆反方:会形成更大的道德危机
钱报网网友zhouqiong:出台奖励拾金不昧相关规定,想法很好,鼓励市民群众将拾获财物交给招领机构,鼓励更多人“拾金不昧”,可具体操作时却没有这么简单。因为失物千差万别,不仅存在估价困难的问题,还可能引发双方新的矛盾和纠纷。这样的“规定”岂不是好心办了坏事吗?公安机关本想做“和事佬”的,结果却成了干涉人家“内政”的“挑事者”。既然“规定”是非硬性的,说明缺少法律依据和制定规定的必要性,这“规定”不要也罢,不如作为一种“倡议”提出来,弘扬拾金不昧精神,让双方在友好的气氛中达成共识。不管是什么比例,只要皆大欢喜,就是喜剧结局。
钱报网网友天水一滴:从制度的层面讲,以“奖励”的方式来保障“拾金”公共行为的履行,理性而具有现实意义,制度对于道德,有推动和保障作用,在一定层面上为见义勇为者解除“后顾之忧”。但道德的归道德,制度的归制度。制度不宜介入道德过程进行直接干预。广州拟规定拾金不昧者可获失物价值10%奖励,其实就是强调和固化对道德的有偿赎买,不仅显得不伦不类,还会从根本上颠覆传统的道德堡垒,从而形成更大的道德危机,导致恶性循环——不是拾金不昧者越来越少,就是“拾金不昧”的奖金额度越来越高。
时代变了,但传统美德不能变,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在奉献中体现自身价值,一直是我们追求的最高境界,有偿“拾金不昧”容易误导人们的道德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