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配电成本监管办法(试行)
刍议我国输配电成本监管的现状及改善对策
刍议我国输配电成本监管的现状及改善对策摘要:政府通过对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的严格监管,能够实现输配电价的监管,促进有效输配电定价机制的形成。
自2005年起,我国电监会陆续组织制定了《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输配电成本监管暂行办法》等办法和规定,它们为输配电成本监管的有效进行提供了依据,但毋庸置疑地,目前我国对输配电成本的监管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实践中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如输配电成本核定标准的缺乏),因此对其展开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输配电成本;电力监管;现状;改善对策1.我国输配电成本监管的现状首先,输配电成本核算制度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电网企业进行成本核算依据的主要是电监会2005年颁布的《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它规定电网企业应该按照输配电业务的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来设置成本核算对象。
然而在各地区级和省级电网公司制定的实施细则中,成本核算对象原则化的现象比比皆是,难以满足监管机构的成本信息需求。
对成本报送科目的设置仍然停留在一级科目,过于简单笼统,对于规模庞大的省级以上电网公司而言,各成本科目经逐级归集汇总后,监管机构根本无法判断输配电成本是否合理,更难以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
其次,输配电成本标准的缺乏。
目前输配电成本核算制度的原则和输配电成本标准缺失,导致电价监管部门和电网企业间在输配电成本信息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
此外,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必然驱使电网企业可以虚报成本信息,如果以虚报的成本信息为依据来制定输配电价,那么可能造成输配电价的虚高。
因此,在独立输配电价形成机制下,政府要组织制定输配电成本标准,依次严格审核输配电价的准许成本,避免输配电价监管过程中的政府失灵。
最后,成本信息报送体系的不健全。
关于输配电成本信息的报送,电监会没有组织制定专门的办法予以规范,有关规定只是散见于已出台的部门规章中,如《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输配电成本监管暂行办法》及《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等,这远不能满足输配电价监管的需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5.06.09•【文号】发改价格[2015]1347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我们制定了《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省级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国家能源局配合,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15年6月9日附件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监管,规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输配电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输配电服务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输配电服务的合理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能源法律法规汇总
能源法律法规汇总综合类Ol法律法规1.aw1.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实施意见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aw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电力01法律法规1.aw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3.电力监管条例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5.电力设施保护条例6.电网调度管理条例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aw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2.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3.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发电运行调节管理的指导意见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配电网建设改造的指导意见6.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7.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8.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煤炭01法律法规1.aw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乡镇煤矿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aw1.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炭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5.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6.煤层气产业政策7.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8.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控煤炭总量优化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9.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10.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1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层气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的通知13.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1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4-14石油天然气01法律法规1.aw1.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aw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2.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新能源01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aw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抽水蓄能电站健康有序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5.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8.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有关要求的通知9.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站的指导意见10.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11.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12.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1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能源节约01法律法规1.aw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公共机构节能条例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aw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标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核电Ol法律法规1.aw1.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aw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核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场监管01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aw1.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天然气购销合同(标准文本)》的通知5.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6.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7.国家能源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8.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4-9电力安全监管01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aw1.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5.国家能源局关于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指导意见6.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7.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的通知8.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9.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10.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11.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企业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12.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规范的通知1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实施细则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实施细则目录1. 总则 (1)1.1 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3.1 规范性简称 (1)3.2 输配电成本 (2)3.2.2职工薪酬 (2)4. 管理内容和办法 (5)4.1输配电成本的构成 (6)4.2 输配电成本核算对象 (6)4.3 成本项目 (6)4.4科目设置 (7)4.5输配电成本报表 (7)5 附则 (8)5.1 解释权 (8)1. 总则1.1 目的为真实、完整地反映输配电成本构成信息,加强输配电成本管理,完善输配电成本补偿机制,促进电网经营企业的发展,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实施<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办价财〔2006〕2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的从事输配电业务的各级分公司、子公司。
2.规范性引用文件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2.3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2.4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2.5 《关于实施<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办价财〔2006〕2号)3.术语和定义3.1 规范性简称3.2 输配电成本指电网经营企业为输送和提供电能在输配环节所发生的成本支出。
3.2.1材料费指为维护电网运行安全、保证电能输配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备品等。
本项目包括:生产运行、维护修理耗用的各种材料,以及生产耗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仪表等;生产管理部门及公共场所通风、照明、消防、绿化和清洁卫生用材料;生产管理部门的房屋、建筑物、设备仪表等维修用料;仓库为维护材料耗用的防锈、防腐、防火、防潮等用料;更换或增添变压器油、透平油、树脂等消耗性材料。
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
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正文:---------------------------------------------------------------------------------------------------------------------------------------------------- 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5年7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真实、完整地反映输配电成本构成信息,加强输配电成本管理,完善输配电成本补偿机制,促进电网经营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输配电成本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为输送和提供电能在输配环节所发生的成本支出。
第三条电网经营企业为输配电业务发生的全部成本支出计入输配电成本。
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分业务核算,合理划分输配电业务成本与电网企业经营的其他业务成本之间的界限。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输配电业务的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成本对象与成本项目第六条企业应按照输配电业务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设置成本核算对象。
第七条企业应当在输配电成本项下设置:材料费、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和其他费用等成本项目。
1、材料费是指企业为维护电网运行安全、保证电能输配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备品等。
2、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服务于输配电业务的职工的工资性支出。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经批准当年从成本中计提的工资计入本项目。
3、福利费是指企业按工资总额和规定提取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4、折旧费是指企业对输配电业务相关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5、修理费是指企业在维护电网运行安全、保证电能输配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修理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委托外单位进行的房屋、建筑物、设备、工具、仪表修理费,生产用家俱、器具修理费等。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财会[2018]2号)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财会[2018]2号)附件: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第三章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电网经营行业产品成本核算,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服务输配电价格和成本监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电网经营企业。
本制度所称的电网经营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企业。
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其配电业务参照执行。
三、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是指电网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的输配电服务。
四、电网经营企业应合理划分输配电服务成本与其他业务成本之间的界限。
输配电服务成本,是指电网经营企业为输送和提供电能在输配环节所发生的成本支出,主要包括与输配电网络及设备运行、维护等直接相关成本及间接分配计入的成本。
五、输配电服务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包括:(一)按照电压等级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二)根据实际管理层级,设置成本中心;(三)在成本中心下分电压等级设置成本项目,将相关直接成本费用要素归集至相应直接成本项目;同时,在成本中心下设置间接成本项目,将相关间接成本费用要素归集至相应间接成本项目。
(四)对间接成本项目归集的各项间接成本费用要素,选择科学、合理的分配基础,将其分配至不同电压等级,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六、电网经营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应当按照国家输配电定价相关政策规定,依据不同电压等级和用户的用电特性和成本结构,分电压等级确定输配电服务产品类别,进行成本核算。
七、电网经营企业根据行业特点,通常设置“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项目归集成本费用要素,对成本费用要素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章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一、产品成本项目电网经营企业产品成本项目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折旧,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对输配电业务相关专用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
电监会关于对《输配电成本监管办法(试行)》(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电监会关于对《输配电成本监管办法(试行)》(草
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1.2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电监会关于对《输配电成本监管办法(试行)》(草案)公
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监管,电监会起草了《输配电成本监管办法(试行)》(草案)。
现对《输配电成本监管办法(试行)》(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10日。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cn
电监会政策法规部。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输配电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完善对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监管,规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行为,促进电网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制定或者调整省级电网、区域电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以下简称专项工程)输配电价过程中,对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解读:将“1347号文”规定的“适用于对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为“适用于政府制定或者调整省级电网、区域电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以下简称专项工程)输配电价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输配电定价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省级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省级电网企业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输配电设施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区域电网输电定价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区域电网经营者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跨省交流共用输电网络的用户提供输电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专项工程输电定价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电网企业提供跨省跨区专用输电、联网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解读:合法性原则的依据,由“1347 号文”的“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调整为“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避免了出现采用企业规定代替国家法规的情况。
(二)相关性原则。
发改委能源局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看, 世 界经 济 复苏不 及 预期 , 国际机 构纷纷 下 调世 界
经 济增 长 的预 期 。同时 , 美 国加 息预 期进 一 步强化 ,
管 的新 阶段 。 目前 , 国家 发展 改革 委 已经组 织部 署成
本监 审人 员 对安 徽 、 湖北 、 宁夏 、 云南 和贵 州 5个输
造 成 世界 大宗 商 品的价 格 、股市 、汇市 出现 大 幅动 荡, 许 多 国家货 币 出现 进一 步贬 值 监 审 办 法 ( 试行 ) 》 , 旨在 扎 实
推 进 输 配 电价 改 革 ,建 立 对 电 网 企 业 的成 本 约 束 机制 。
《 办法 》 明 确 了输 配 电定 价成 本 构 成 、 归 集 办法 以及 主要指 标核 定标 准 。 体现 了以下原 则 : 一是 合理
实 施情 况 不 断修 改 完 善 《 办法》 , 逐 步建 立 健 全 适合 我 国 国情 的垄 断行业 定价 成本 监 管制度 。
( 上接 第 4 2页) 进行 持续 反应 生 产碳 酸钠 溶液 。 经 检
测 合格 后 , 经 泵打入 成 品储槽 再 送往 一次 盐水 岗位 。
项目
发 改委 称 。输配 电定 价成 本监 审是 加 强 电 网企
首 次公 布 G D P 。分 季度 看 , 一季 度 中 国 G D P同 比增 长7 . 0 %, 二 季度增 长 7 . O %, 三季度 增 长 6 . 9 %。专 家 认为 , 在全 球经 济形 势 不 明朗 、 中 国经济结 构 调整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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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氯碱
2 0 1 5年 第 1 0期
此前 ,北美 地 区 P VC价格 已连续 四个 月持 平 。
2 0 1 5年 开年 至今 , P V C价格 净跌 1美分/ 磅。 前 8个 月 , 在建 筑相 关 领域 的 P V C销 售额 稳 中 微 幅 下跌 , 尽管 美 国建 筑活 动正 在继 续好 转 。 在硬 质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号――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和拟修改的政策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号――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和拟修改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号【发布部门】国家能源局【发布日期】2016.05.31【实施日期】2016.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号)根据《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的要求,我局对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进行清理。
经清理,现决定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装备行业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等60件文件,修改《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等42件文件(具体见附件1、附件2),现予公布。
附件:1.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2.国家能源局拟修改的政策性文件目录国家能源局2016年5月31日附件1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共60件)文号发布时间发布部门废止理由1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监管统计工作的通知办信息[2007]54号2007年8月20日电监会《通知》对应的2006版《电力监管统计报表制度》已废止22008年11月27日电监会适用期已过3关于认真做好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电监办[2012]33号2012年6月8日电监会已被《国家能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综字[2014]174号)取代42013年3月5日电监会适用期已过5关于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3]11号2003年5月19日电监会适用期已过62006年12月14日电监会已被新规定取代7关于印发《电力供需及电煤供应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市场[2008]41号2008年7月4日电监会适用期已过8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有序用电的紧急通知办市场函[2008]33号2008年2月2日电监会适用期已过9关于印发《电力调度专项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输电[2012]126号2012年10月26日电监会适用期已过10关于实施《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办价财[2006]2号2005年7月27日电监会部署阶段性工作,相关工作已完成,适用期已过11关于印发执行《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办价财[2007]73号2007年5月10日电监会部署阶段性工作,相关工作已完成,适用期已过12关于建立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窃电案件信息统计报送制度的通知电监稽查[2004]25号2004年7月13日电监会适用期已过,不适用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建立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窃电案件信息统计报送制度13关于印发《电力争议纠纷调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电监稽查[2011]43号2011年12月29日电监会与拟出台的《国家能源局能源争议纠纷调解规定》冲突,已不适用于指导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争议纠纷调解员管理工作14关于明确处理电力举报投诉事项工作流程的通知办稽查[2006]7号2006年2月14日电监会调整对象消失,已不适用于国家能源局投诉举报事项工作15关于做好电力监管举报投诉热线有关工作的通知办稽查函[2006]32号2006年3月3日电监会已被《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有关工作的通知》([2014]837号)取代16关于做好电力监管举报投诉热线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办稽查函[2006]43号2006年3月14日电监会适用期已过,对国家能源局12398热线运行管理工作已无实际指导意义17关于做好12398热线电话备案工作的通知办稽查函[2006]52号2006年3月23电监会适用期已过,对国家能源局12398热线运行管理工作已无实际指导意义日18关于印发《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稽查[2006]17号2006年4月11日电监会适用期已过,该文件已不适用于指导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举报有功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给予奖励19关于开展行政处罚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办稽查[2009]77号2009年12月27日电监会调整对象消失20关于加强“十二五”电力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工作的通知电监稽查[2011]34号2011年10月24日电监会文件与《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相抵触,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节能减排监管工作21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系统管理和信息报送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办稽查[2012]47号2012年5月2日电监会该文件被《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4]837号)取代22关于印发《12398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热线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办稽查[2012]85号2012年8月13日电监会该文件被《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4]837号)取代23关于实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电监资质[2006]8号2006年3月8日电监会该通知主要针对原各省颁发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做出规定,工作已完成2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办资质[2007]77号2007年12月6日电监会文件适用对象为“十一五期间”纳入二氧化硫治理要求的燃煤电厂,该项工作已完成25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二氧化硫治理工作的通知办资质[2009]36号2009年6月22日电监会文件适用对象为“十一五期间”纳入二氧化硫治理要求的燃煤电厂,该项工作已完成26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电监资质[2010]4号2010年2月21日电监会已被《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国能资质[2015]253号)取代27关于完善部分发电业务许可申请材料的通知521电监会已被《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不在作为新建小水电、风电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通知》(国能综资质[2015]14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业务许可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45号)取代28“十二五”能源规划工作方案国能规划[2009]285号2009年10月21日国家能源局适用期已过29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装备行业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国能科技[2009]290号2009年10月23日国家能源局适用期已过30关于开展光伏电站项目统计和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09]334号2009年12月2日国家能源局已被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取代31关于印发《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关于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有序用电的紧急通知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供电监管办法(2024年修订)
供电监管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供电监管办法(2009年11月26日电监会令第27号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能源局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输配电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完善对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监管,规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行为,促进电网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制定或者调整省级电网、区域电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以下简称专项工程)输配电价过程中,对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输配电定价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省级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省级电网企业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输配电设施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区域电网输电定价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区域电网经营者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跨省交流共用输电网络的用户提供输电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专项工程输电定价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电网企业提供跨省跨区专用输电、联网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限于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发生的直接费用以及需要分摊的间接费用。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输配电服务的合理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五条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核)的监审期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以及电网投资、生产运行、政府核准文件等相关资料为基础。
未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不予实施成本监审。
第六条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输配电价格成本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和成本监审报表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单独核算输配电业务成本和收入,并定期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上报。
我国输配电成本监审体系现状与改革建议
到监审目的。
省经信委、省电力监审局组成的
多层次监审主体。
监审依据 与电力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 近期已颁布相关法规,详见表 2。
监审目标 规范电网企业行为,保护利益 确保输配电成本信息真实、归集
相关者的利益,促进电力市场 正确、计算合理。
健康发展。
监审措施 针对电力市场中定价、交易和 核定“准许成本 ”为核心的成本
只能从输配电网经营中获利,因此,输配电价会
影响售电企业的售电成本。 而输配电环节继续由
两大电网集团垄断经营,因此输配电环节的成本
监审是规避电力行业自然垄断工作中的重要任
务。 2015 年《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颁
发实施,形成了以核定“准许成本”为核心的输配
电成本监审体系,《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
C%AIZHENGJIANDU 财务与会计
我国输配电成本监审体系现状与改革建议
●许 涛
【摘 要】 输配电环节是将电能输送 给电力用户的必经环节,输配电成本 监审体系关系到我国电力行业健康、 稳定的发展,也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 切身利益。 本文分析了我国输配电成 本监审的发展过程与现状,归纳总结 了其发展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提出发 展能促进电网企业降成本的管制模 式、加强输配电网企业成本核算的监 审方式等改进建议。 这有利于科学管 制输配电价,保障电力投资者、电力 用户的利益。 【关键词】 电力行业 成本监审 输配 电定价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
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以下简称“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核定。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企业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共用网络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遵循以下原则:(一)建立机制与合理定价相结合。
以制度、规则、机制建设为核心,转变政府价格监管方式,既要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又要规范电网企业的价格行为,通过科学、规范、透明的制度形成合理的输配电价。
(二)弥补合理成本与约束激励相结合。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办法核定输配电价,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弥补电网企业准许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同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调动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积极性,提高投资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促进电网健康发展与用户合理负担相结合。
通过科学、合理、有效的价格信号,引导电网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用户的用电行为。
既要促进电网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电网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使不同电压等级和不同类别用户的输配电价合理反映输配电成本,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为用户提供优质的输配电服务。
第四条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先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输配电价。
第五条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实行事前核定,即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
监管周期暂定为三年。
第六条电网企业应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供输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变损率等实行单独计量、合理归集,并按要求报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现行有效的全国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样板性文件2
现行有效的全国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样板性文件2附件1ﻩ现行有效的全国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一、法律(2部)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
12。
29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199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92号公布自1998。
5.1 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8.30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07。
8。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8号公布自2008.8。
1 起施行)二、行政法规(3部)1。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7.10**批准 1999。
8。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06。
2。
21《**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1。
13《**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0。
12.4《**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9.11**发布)3.《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1995.1。
11**批准 1995。
1。
25国家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根据2011。
1.8《**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三、规章(23部)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涉及价格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7号)2016。
4。
132。
《**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2015。
10。
8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2014.1。
154。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2013.3。
65.《反价格垄断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2010。
12.296。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2010。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输配电成本及价格执行、电费结算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输配电成本及价格执行、电费结算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14•【文号】办价财[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输配电成本及价格执行、电费结算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办价财[2012]18号)各区域电监局,山西、山东、浙江、新疆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根据电监会《关于印发2012年成本与价格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电监价财[2012]4号)要求,决定对部分电网企业2011年输配电成本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价格执行、电费结算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检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2年输配电成本及价格执行、电费结算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附件:2012年输配电成本及价格执行、电费结算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根据电监会《关于印发2012年成本与价格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电监价财[2012]4号)的要求,决定对全国部分电网企业2011年输配电成本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价格执行、电费结算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检查对象(一)省级电网企业北京、山西、山东、辽宁、湖北、重庆、浙江、新疆、广东、广西。
(二)省级以下电网企业省级以下电网企业原则上每个省选择2个地(市)级供电公司、2个县级供电公司,具体单位由有关派出机构研究确定。
二、检查内容(一)2011年度输配电成本情况1、电网企业(省级电力公司、市级供电公司和县级供电公司)输配电成本核算制度执行情况,包括输配电成本与其他业务成本分业核算情况;2、输配电成本支出情况;3、输配电成本核算政策变化情况;4、影响输配电成本变化的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情况;5、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输配电成本信息情况;6、与输配电成本有关的其他情况。
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出台 电网企业价格监管制度框架建立
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出台电网企业价格监管制度框架建立作者:暂无来源:《中国证券期货》 2017年第2期文/黄朝晖国家发改委己于近日颁布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针对超大网络型自然垄断电网行业的定价办法。
该《办法》的出台,加上此前己颁布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标志着国家己初步建立起科学、规范、透明的电网输配电价监管框架体系,对电网企业的监管进入制度化监管的新阶段。
这一定价办法的出台,加上此前己颁布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科学、规范、透明的电网输配电价监管框架体系,对电网企业的监管进入制度化监管新阶段。
《办法》认真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2015年中发9号、28号文件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思路推进电价改革。
《办法》的出台,一方面为“管住中间”建立了制度框架,另一方面也为“放开两头”、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提供了重要基础。
《办法》明确了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
《办法》规定,以提供输配电服务相关的资产、成本为基础,确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准许收入,并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核定输配电价,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既要确保电网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又要使输配电价合理反映输配电成本,以尽可能低的价格提供优质的输配电服务。
《办法》规定了输配电价的计算方法。
《办法》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既明确规定了折旧费、运行维护费、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等指标的核定原则和具体标准,又明确规定了不得计入输配电价定价范围的成本费用、资产,还规定了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输配电价的计算办法,提出了妥善处理政策性交叉补贴的初步思路。
《办法》建立了激励约束机制。
《办法》创新性地引入激励性管制理念,建立对电网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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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电成本监管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监管,规范输配电成本行为,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实施监管。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监管职责。
国家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监管。
第四条输配电成本监管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内容
第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核算行
为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建立成本核算制度,正确设置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会计科目,准确计量、归集、分配输配电成本数据,定期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输配电成本报表及说明。
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支出范围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明确输配电成本支出范围,增减、调整输配电成本支出范围应当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数据重大变化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对输配电成本数据重大变化做出合理解释和详细说明。
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涉及输配电成本重大变化的会计政策调整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采取前后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得随意变更输配电成本核算方法。
第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涉及输配电成本重大变化的投融资、资产处置及其他行为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的投融资、资产处置及其他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由此涉及输配电成本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
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公开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输配电成本信息。
第三章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电网企业按照规定报送输配电成本资料。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电网企业报送和披露的输配电成本信息进行核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定期、不定期组织、联合政府相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监管约谈方式,要求电网企业对输配电成本重大变动作出解释。
对变动异常或不合理部分,有权向电网企业提出监管意见。
第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有关输配电成本监管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编制输配电成
本监管报告,将输配电成本监管结果作为履行电价监管职能、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价建议的依据。
第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输配电成本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理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违反电力监管有关规定,损害电网企业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报送输配电成本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电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
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上级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分建议,被检查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财政部门、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