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复旦大学管理学院
2009年第71期、主题为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71次会议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9次会议简报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9次会议,于2016年10月31日在光华楼思源厅召开。
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校长许宁生主持,会议应到委员40人,实到委员29人,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本次会议有效。
会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学位审核工作(一)审定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备案名单会议通过举手表决的方式,同意教务处《教务处关于2016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情况的报告》,审定通过授予87人学士学位的备案名单,包括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57人,外国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30人。
(二)审定2016年10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备案名单会议通过举手表决的方式,审定通过授予126人硕士学位的备案名单,包括学历生123人,非学历生3人;其中,学术学位109人,专业学位17人。
(三)审议2016年10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授予93人博士学位,包括学历生93人;其中,学术学位88人,专业学位5人。
按照《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审议通过的93人在公布名单后2个月内若无异议,将由学校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名单详见附件一)二、审议我校自主设置博士学位授权的二级学科名单审议我校自主设置博士学位授权的二级学科,包括目录内二级学科2个,目录外二级学科1个。
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同意新增刑法学、急诊医学、社会心理学三个博士学位授权点。
其中,社会心理学为目录外的自设学科,其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无异议后正式通过。
三、审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会议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对11个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进行了审议,其中学术学位一级学科9个,法学、政治学、教育学、考古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专业学位2个,法律硕士、翻译硕士。
投票表决结果全部通过。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99次会议简报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99次会议简报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99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9日在光华楼思源厅召开。
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校长许宁生主持,会议应到委员39人,实到委员27人,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本次会议有效。
会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学位审核工作(一)审定2019年10月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备案名单会议审议《教务处关于2019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情况的报告》,并通过举手表决的方式,审定通过授予80人学士学位人员备案名单。
(二)审定2019年10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备案名单会议通过举手表决的方式,审定同意授予138人硕士学位的备案名单,其中包括:学术学位102人,专业学位36人。
(三)审议2019年10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会议审议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同意授予164人博士学位,其中包括:学术学位152人,专业学位12人,暂缓授予1人博士学位。
同意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详见附件一。
二、审议撤销学位事宜会议审议撤销学位事宜,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情况如下:三、审议我校自主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会议审议我校自主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情况如下:四、讨论《复旦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报了《复旦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起草情况和主要内容,委员对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和上岗招生资格分开审核制度表示认可,围绕“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申请博导任职资格”、“医科博导任职资格”等问题提出了意见。
会议决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进一步通过不同渠道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整理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2009年第71期、主题为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71次会议简报
2009年第71期、主题为复旦⼤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71次会议简报复旦⼤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0次会议简报复旦⼤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届委员会成⽴暨第80次会议,于2012年12⽉27⽇在光华楼思源厅召开。
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校长杨⽟良主持,会议应到委员35⼈,实到委员31⼈,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本次会议有效。
会议主要议程包括:1.审议2012年12⽉继续教育学院、⽹络学院审核通过的学⼠学位⼈员备案名单;2.审议2012年12⽉各分委员会表决通过、授予硕⼠学位⼈员备案名单;3.审议2012年12⽉各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学位⼈员名单,并进⾏⽆记名投票表决;4.审议2012年我校新增及认定的博⼠⽣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申请⼈名单,并进⾏⽆记名投票表决;5.其它审议事项。
会议开始,杨⽟良主席宣读了第⼗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及其投诉受理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各位委员依次上台接受聘书并由第80次会议起正式履⾏委员职责。
⼀、听取继续教育学院、⽹络学院就学⼠学位授予情况的报告,同意备案施静等231⼈的学⼠学位。
⼆、会议听取了学位办公室关于2012年12⽉我校硕⼠、博⼠学位申请⼯作总体情况的汇报,并分别听取⽂、理、医三个学部的审议情况1、硕⼠论⽂盲审及学位审议情况:2012年下半年硕⼠学位论⽂参加上海市抽检及校内抽检情况:2012年下半年全校共计212⼈参加上海市硕⼠学位论⽂双盲抽检,有4⼈评审结果有异议,异议率为1.89%%。
校内硕⼠学位论⽂双盲抽检161⼈,有17⼈评审结果有异议,异议率为10.56%。
2012年12⽉全校22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共受理硕⼠学位申请1574⼈,经各分委员会投票表决决定授予1558⼈的硕⼠学位,其中学历⽣721⼈,⾮学历⽣837⼈,科学学位287⼈,专业学位1271⼈。
2、博⼠论⽂盲审及学位审议情况:2012年下半年共送审博⼠论⽂334本,涉及166⼈。
返回结果中,同意答辩267本,基本同意,略作修改后答辩51本,重⼤修改后答辩14本,不同意答辩为2本。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1次会议简报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1次会议简报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1次会议,于2013年6月25日在光华楼思源厅召开。
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校长杨玉良主持,会议应到委员39人,实到委员33人,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本次会议有效。
会议主要议程包括:1.审议2013年6月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网络学院和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人员备案名单;2.审议2013年6月各分委员会表决通过、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备案名单;3.审议关于撤销学位(管理学院、计算机学院)的事宜,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4.审议我校自主设置与调整博士、硕士授权二级学科的名单,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5.审议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岗位任职资格(中文系遗留问题),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6.学位办通报2012年上海市优秀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及近七年学位论文盲审的异议情况。
一、听取并审议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网络学院和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人就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的说明和汇报。
其中,教务处预计各类学士学位获得者为3108人,继续教育学院1003人,国际文化交流学院78人。
二、听取学位办公室关于2013年6月我校硕士、博士学位申请工作总体情况的汇报,并分别听取文、理、医三个学部就各自学部审议情况所作的汇报。
1、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及学位审议情况:2013年上半年全校共计178人参加上海市硕士学位论文双盲抽检,有2人评审结果有异议,异议率为1.12%。
校内硕士学位论文双盲抽检688人,有38份评审结果有异议,异议率科学学位为4.74%、专业学位为4.25%。
2013年6月全校22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共受理硕士学位申请3485人,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投票表决,同意授予3420人硕士学位,其中学历生2674人,非学历生746人,科学学位1801人,专业学位1619人。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通过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授予胡立刚等3420人硕士学位的备案名单。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5次会议简报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5次会议简报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5次会议,于2015年6月29日在光华楼思源厅召开。
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校长许宁生主持,会议应到委员40人,实到委员27人,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本次会议有效。
会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学位审核工作(一)审定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备案名单经审议,同意授权教务处对2015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按规定完成最终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提交10月份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备案通过。
同时,会议通过举手表决方式,同意继续教育学院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报告,审定通过授予913人学士学位的备案名单。
(二)审定2015年6月各分委员会表决通过、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备案名单2015年6月全校22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共受理硕士学位申请3575人,经各分委员会投票表决,建议授予硕士学位3516人,其中学术学位1573人(含同等学力53人),专业学位1943人(含同等学力16人)。
会议通过举手表决方式,审定通过授予3516人硕士学位的备案名单。
(三)审议2015年6月各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2015年6月全校22个分委员会共受理博士学位申请1005人,经各分委员会投票表决,建议授予博士学位925人,不授予博士学位80人,其中学术学位782人(含同等学力2人),专业学位143人(含同等学力8人)。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表决通过:(1)授予肖鹏等924人博士学位(其中同等学力人员10人),按照《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以上924人在公布名单后2个月内若无异议,将由学校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通过人员名单见附件一)二、学位办通报2015年上半年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盲审的情况2015年上半年全校共计194人的硕士学位论文被上海市双盲抽检抽中,12人(均为专业学位)评审结果有异议,异议率为6.19%。
校内硕士学位论文双盲抽检687人,有49人评审结果有异议,异议率为7.13 %。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3次会议简报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3次会议简报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3次会议,于2014年6月24日在光华楼思源厅召开。
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校长杨玉良主持,会议应到委员39人,实到委员28人,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本次会议有效。
会议主要议程包括:1.审议2014年6月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网络学院和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人员备案名单;2.审议2014年6月各分委员会表决通过、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备案名单;3.审议关于撤销学位(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的事宜,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4.审议我校自主设置与调整博士、硕士授权二级学科的名单,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一、听取并审议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网络学院和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人就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的说明和汇报。
其中,教务处预计各类学士学位获得者为3189人,继续教育学院865人,国际文化交流学院39人。
二、听取学位办公室关于2014年6月我校硕士、博士学位申请工作总体情况的汇报,并分别听取文、理、医三个学部就各自学部审议情况所作的汇报。
1、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及学位审议情况:2014年上半年全校共计178人参加上海市硕士学位论文双盲抽检,有8人评审结果有异议,异议率为4.49%。
校内硕士学位论文双盲抽检844人,有44份评审结果有异议,异议率为5.21%。
2014年6月全校22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共受理硕士学位申请3579人,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投票表决,同意授予3491人硕士学位,其中学历生2788人,非学历生703人,科学学位1701人,专业学位1790人。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通过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授予胡立刚等3491人硕士学位的备案名单。
2、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及学位审议情况:2014年上半年共送审博士学位论文1670本,涉及832人。
返回结果中,同意答辩1367本,基本同意,略作修改后答辩254本,重大修改后答辩40本,不同意答辩为9本。
复旦大学入学教育考试答案
因缺乏严谨治学态度违反一般学术规范,虽不属于造假、篡改、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但在学术活动中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或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行为属于(学术不当行为 )。
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时发现身心状况暂时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学年 )。
研究生在参加课程学习过程中缺席课时数或者缺交作业次数超过教学规定总数(三分之一 )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按(F )记载。
在学位申请有效期内,可以提出学位申请的次数是(两次 )。
研究生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是否有权撤销已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是 )对于因违纪受到处分的研究生,(尚未解除),不得给予表彰和奖励。
关于科研不端/不当行为的危害,以下表述错误的是(但不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危害 )。
研究生在学期间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由本人提出学籍信息修改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院系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核准修改。
研究生学籍信息修改申请至迟应于拟毕业学期的第(4周 )前提交。
研究生的培养方式、培养类别,以招生录取信息为准,入学后(不可以 )更改。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博士两年、硕士一年 )。
复旦大学校训是(你猜 ),出自《论语•子张》。
研究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院系提交延期注册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获得批准后,研究生可在当学期注册日期起(2周 )内到校注册。
逾期不注册的,予以(退学 )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无法及时提交延期注册申请的除外。
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 )周内,研究生应补妥注册手续。
我校对研究生申请学位所需发表学术论文篇数的要求是(由各学科制定具体标准 )。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国家或学校公派任务需要,预计一学期内出国出境时间超过(6周 )的,应当持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的正式邀请函与确定的研修计划,申请(保留学籍(联合培养) )的学籍变动手续。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96次会议简报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96次会议简报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96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在光华楼思源厅召开。
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校长许宁生主持,会议应到委员39人,实到委员27人,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本次会议有效。
会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学位审核工作(一)审定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备案名单会议审议教务处《教务处关于2018年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安排的请示》,通过举手投票表决的方式,审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备案名单。
(二)审定2018年6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备案名单会议通过举手表决的方式,审定通过授予135人硕士学位的备案名单,包括学历生134人,非学历生1人;其中,学术学位119人,专业学位16人。
(三)审议2018年6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授予150人博士学位,其中包括学术学位145人,专业学位5人。
审议通过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详见附件一。
二、审议自主设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新增6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其中美学、财政学、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四个博士学位授权点为目录内的二级学科,商务人工智能、集成电路与系统设计两个博士学位授权点为目录外的自设学科,其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无异议后正式通过。
三、审议工程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我校工程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方案,详见如下:四、审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情况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同意戏剧与影视学、统计学、公共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物理学、化学、电子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光学工程、信息与通信工程、临床医学13个学术学位授权点和工商管理硕士、会计硕士、临床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硕士、口腔医学硕士5个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报告,委员对口腔临床医学学位授权点的招生规模、师资队伍、学术交流等情况进行了讨论,建议该学位授权点在3-5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申报一级学科硕士点,口腔临床医学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报告审议不合格。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本校设立学校和各学科(或院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
同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学部、理工学部、医学部和交叉学部,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
第六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得采取通讯方式。
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
第三章学士学位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者,可以获得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本校本科毕业生,由院系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要求的,经各院系审核,由学校教务处或继续教育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复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及工作程序详见《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硕博连读”培养项目 二次资格考试及分流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硕博连读”培养项目二次资格考试及分流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根据《管理学院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调整稿)》及2012年10月17日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即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会议精神,对“硕博连读”培养项目二次资格考试及分流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 适用对象2012年9月及以后入学的所有硕博连读生。
二、 资格考试的通过标准所有硕博连读生必须参加资格考试。
资格考试既是硕博连读生转博选拔的重要环节,也是硕博连读生中期考核学业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标准:资格考试笔试成绩达到当年度学校博士生入学考试复试线。
三、 具体程序和细则1、当届资格考试通过的情况凡是当届资格考试笔试成绩达到当年度学校公布的博士生入学考试复试线的学生,在转博面试前学院将和其确认转博志愿。
学生可选择继续参加转博面试,也可主动选择转为硕士生,按分流的4年制硕士生培养方式进行培养。
对于转博面试通过且最终进入当年度博士生拟录取名单的学生,按照硕博连读生教学计划中的博士生阶段的要求进行培养。
对于转博失败的学生,学院将和其再次确认转博志愿,如愿意申请参加第二次资格考试的转博选拔,则不需重修相关课程,可直接和下一年级学生一起参加下一年度的转博资格考试;如学生主动选择转为硕士生,则按分流的4年制硕士生培养方式进行培养。
2、当届资格考试未通过的情况凡是当届资格考试未通过的学生,中期考核成绩为C等,且须在第五学期重修相关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具体要求如下表)后,和下一年级学生一起参加下一年度的资格考试。
同时,学院将对有关学生进行转博或转硕意向的备案工作。
表1:重修课程清单一级学科/专业 学位基础课 学位专业课应用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1)高级微观经济学(一) 至少2门工商管理统计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3选2:高等概率论、高等数理统计(一)、统计计算管理科学与工程(2)/运筹学与控制论凸分析或线性最优化 至少2门 对于原课程成绩为A和A-者,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
复旦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试行)
第二十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行业领域实际,应有 现实针对性、应用性。学位论文应能综合反映学生运用知识和方法提出问题、分 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完成过程及作品不得违反学校学术规范和相关行业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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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的形式和步骤包括: (一)研究生对本人思想政治表现和学业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二)院系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专业实践情况,并对其思想品德和学 术规范遵守情况进行考评; (三)院系组织汇报答辩,由至少 2 名研究生导师(可含本人导师)、至少 1 名行业专家组成答辩专家组,听取研究生个人汇报,重点考察其自学位论文 开题以来在相关工作、论文撰写方面的进展情况,并就其学位论文的后续工作 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中期考核应由专人负责记录。 第二十六条 中期考核的评定等级分为合格(P)、不合格(NP)。出现以 下情况之一的,记为不合格(NP): (一)学位课程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 (二)开题后学位论文工作无明显进展; (三)思想品德、科学道德和学术品行不符合学校培养要求。 因第一项导致中期考核不合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复旦大学研究生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因第二项、第三项导致中期考核不合格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在至少间隔 3 个月后申请一次中期考核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的,按照《复旦大学研究生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故不能参加中期考核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应于中期考核前提 出延迟参加中期考核的申请,获得校内导师、所在院系同意后,参加下一次中期 考核。 未经批准不按所在院系的要求参加中期考核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当次中期 考核的评定等级记为不合格(NP)。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告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告
2016年第3号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于2016年6月17日召开了第88次会议。
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校长许宁生主持,参加会议并投票的委员有28人。
会议审议并表决同意授予881人博士学位,不同意授予72人博士学位。
根据《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学位申请人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其学位决定之日起即获得相应的学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公
布之日起,任何人均可对相应的决定提出异议。
自2016年6月21日至2016年8月19日,如对本次公布的授予博士学位人员持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复旦大
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提出。
特此公告。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6年6月20日。
复旦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复旦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总则第一条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其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我校硕士或博士毕业研究生同等水平者,可根据本工作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各级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
凡我校已授予过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
第四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依照学位授予标准、条件和程序依次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和学位授予等工作。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五条资格审查(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近三年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杂志上至少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或已取得可资证明其业务水平和科研能力的其他成果。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每年3月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硕士学位资格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2. 学士学位证书(原件与复印件);3. 最后学历证明(原件与复印件);4. 本科成绩单(原件);5.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证明。
同时缴纳资格审查费,填写《复旦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在申请人提出资格审查申请后一个月内向我校返回《复旦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加印密封传递),对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做出如实鉴定。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告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告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4号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于2012年6月26日召开了第79次会议。
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校长杨玉良主持,参加会议并投票的委员有25人。
会议审议并表决同意授予811人博士学位,不同意授予87人博士学位。
根据《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学位申请人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其学位决定之日起即获得相应的学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任何人均可对相应的决定提出异议。
自2012年6月29日至2012年8月28日,如对本次公布的授予博士学位人员持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提出。
特此公告。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12年6月28日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共811人)哲学 34人马克思主义哲学 7人王驰巍韩金起刘文艺陆玉胜唐爱军王明亮魏海燕中国哲学 4人苟东锋冯晨李世平张锦波外国哲学 11人葛红梅罗辛谷谢燕李为学夏林玉韩梅韩国庆李杨何朝安汶红涛张猷伦理学 2人陈晓川陈晓曦宗教学 3人吴可为赵琦纪建勋科学技术哲学 3人王世进谭力扬刘志斌国外马克思主义 4人谢静陈旭东杨威张志芳经济学 37人政治经济学 4人冷雪陈玉和李经纬周学森经济思想史 1人崔鸿雁西方经济学 2人刘晓峰唐东波世界经济 5人黄敏林谦龚斌恩贡慧黄晴宇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 5人常征嵇欣陈婧王芳芳武俊奎国民经济学 3人牛海林娣余央央金融学 4人石黎卿何文忠王德发徐礼敏产业经济学 5人张磊周勇李想容玲杨锐国际贸易学 2人龚向明潘辉统计学 1人王景乐数量经济学 2人王兆才张益明金融管理与金融工程 1人赵海华产业组织学 2人刘伟明周敏法学 52人民商法学 9人朱川张梦珣卢春荣黄萍刘华俊王康王秋荣王仁荣徐凯桥国际法学 7人王海波任媛媛余剑湛茜顾益民田小丰吴羽政治学理论 7人娄万锁周顺李华陈媛弓联兵黄杰姚选民中外政治制度 5人李挽霞张阳丁长艳赵杰李沐中共党史 1人邵岗国际政治 5人吴正选王凌林牧茵张笑天袁瑒国际关系 3人杨震宗伟刘建伟外交学 4人朱芹卜凤坤曹玮傅干社会学 3人刘芳马磊田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2人刘功润杨龙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1人何媛思想政治教育 5人陈洁侯红霞夏兰谢狂飞张琳文学 79人文艺学 12人缪丽芳朱玲玲贾怀鹏赵娟俞晓霞鲍俊晓胡新宇陈美兰张中程晶晶韩红艳黎明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3人邢梅陆一杜翠河汉语言文字学 8人何立民张传官谢明文朱玉伟陈丽梅管志斌郝立新阮廷贤中国古典文献学 2人杜怡顺田吉中国古代文学 5人严宇乐白澈郑婷金淑香孙杰中国现当代文学 7人金润秀朴正薰史佳林李一张勐庄莹斋藤晴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 5人范若恩张静徐定懿刘琳娟安卡艺术人类学与民间文学 4人曾澜张晓佳刘瑛李清华现代汉语语言学 1人祁峰中国文学古今演变 2人申明秀张羽英语语言文学 2人付岩袁丽梅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4人郭一诚郭骅刘迪曾婷新闻学 15人杨雨丹许淑玉贺蕾孟慧丽章永宏吴华清陈娜杜建华郭恩强蒋为民刘敏覃哲王侠杨梅周海晏传播学 4人戴丽娜李卓金鑫钱进广播电视学 3人陈婷卞清王帆媒介管理学 2人卢铮张立勤历史学 26人史学理论及史学史 3人王伟黄蕾李娟考古学及博物馆学 1人郑奕历史地理学 6人周庆彰聂顺新郝红霞罗凯张宏杰张健专门史 4人楚永全许静波曹南屏成富磊中国古代史 3人陈春雷张腾辉秦蓁中国近现代史 2人皇甫秋实宋青红世界史 6人黄红霞汪丽红杨扬刘招静梁志善刘铭文物学 1人麻赛萍理学 238人基础数学 14人王圣强向伟张思汇王丽刘存明龚华均谭强波杨静桦刘立宇丁琪林和子刘兰明吕龙进杨戈计算数学 3人张瀛邓醉茶刘长丽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2人丁盈李腾飞应用数学 6人陈想曲鹏顾智杰赖宁安高钦姣高文武运筹学与控制论 5人仇金鸟李搏胡世培王美娇冀淑慧理论物理 10人李强何源赵媛媛翟应腾陈君臧佳栋李增朝刘云旗王玮王禹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 1人郑怡原子与分子物理 2人林正喆明辰凝聚态物理 9人殷海玮刘奎张焱游胤涛吴祖辉马东伟陈飞贺诚李丛光学 5人涂鑫单炯谢微张赛锋吴松无机化学 7人林悦健于伟彬钟方芳王金秀孙筠黄晓丹周晶分析化学 6人沈诚频陈小乙王颖关霞刘俊彦刘扬有机化学 9人白鹤翔季秀芳李振刘平熊小东叶杨易维银余星昕赵云辉物理化学 11人余辉倪吉孙超张帆韦广丰杜贤龙胡元元李晔飞王苗苗姚煜叶林高分子化学与物理 19人王雅卓彭荣李长喜梁清陈丹鲍稔杨光闫策刘江华张金明曹也文常柏松凡小山刘也卓孙胜童徐玉赐陈涛黄三庆李菊梅化学生物学 7人聂爱英张伟方雪恩刘奕汪泓张金玲李春炎应用化学 1人史静植物学 1人高乐旋生理学 5人陶蓓蓓卢宁孙伟华宋娜娜祝继敏神经生物学 4人刘正马通魏斌朱国旗遗传学 15人费向炜郭齐雅邱瑞李智慧王陈继曲凯顾少华于佳薛虎平肖千一王雷刘岩岩张亮生赵雪莹方煜翔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21人高娟陈耀辉马红辉张舒汪海姜燕孙琳琳张思赵雅瑞吴剑李斌林社裕杨莹刘海鸥殷鹏朱海燕王存王时俊周正君朱凯蒋恒义生物物理学 1人何彦林生态学 4人张骁栋崔军杨梅鞠瑞亭流体力学 3人万远富徐世许徐康乐物理电子学 2人谭华韩冬电路与系统 3人自山宋汉斌姚其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 19人秦亚杰焦广泛王丽云王晨余慧赵新王琳凯周薇娜王肖陈根龙陈琳蒋俊刘骁兵沈仲汉孙剑王艳良武鹏张成智艳令计算机系统结构 2人姜秀艳胡光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6人李弋李东胜王晓梅丁建栋陈蕾蕾刘逸敏计算机应用技术 6人周曦刘红伍宇计峰王秉卿吴苑斌环境科学 6人杜建飞袁海霞李莹莹胡大伟王琼真张强病原生物学 3人罗涛王川张小楠放射医学 1人易艳玲分子医学 1人盛伟疾病蛋白组学 1人奚佳捷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 1人陈文锋药物化学 2人刘晓会刘明明药剂学 10人沈鸣李婧炜沈顺邱晓燕顾吉晋韩亮姜新义任锦峰宋文青孙彦华生药学 1人张来宾药理学 3人陈颖潘礼龙周威工学 13人材料物理与化学 7人龚嶷李韶峰邰艳龙吴伟杨军尹玉勇张晓艳医学电子学 4人陈滨津李添捷白宝丹许凯亮生物力学 2人吴彩琴周瑜医学 177人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 3人朱新平徐冲冲张应花免疫学 1人郑一诫病原生物学 5人杨彬杨金华冯萌王星荚德水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 5人高雪陶丽丽吴正升许雅丽张欣法医学 3人张明昌陈捷敏许弘飞分子医学 1人何群医学信息学 1人余沪荣内科学 28人吴超能黄东邱东鹰刘旭杰孔德红赵媛陈学颖刘红艳朱小霞陈弘陈永乐陈月梅方颖关爱丽侯丽丽解玉泉金伟中廖建泉许琼丁薇丁巍黄颖李琴王梦婧王鹏于一云王熠陈军儿科学 11人张瑾朱燕凤祁媛媛丁艳华平莉莉王传清宋再董瑞李智平宁波杨少波神经病学 7人丁玎张庆孙一忞葛宇星李红蕾吕磊祖衡兵皮肤病与性病学 3人杨莉莉董达科梁俊影像医学与核医学 10人周波张盛箭王颖颖唐作华陈呈世李若坤吕巍巍贾中正陆娜刘晓航外科学 29人徐铭林红方涛林任重李震洋李熙雷严俊聂铭博熊祖泉郑捷崔磊顾澄宇顾亮李敏李艺伟戚贵生时强王文权吴寒许文平张倞张祥满周成富陈立华续赟王猛王璞尹华伟李斌妇产科学 7人刘颖涛刘建刚唐传玲曹远奎王宜生杨环张丹眼科学 10人高鹏陈敏洁丁岚董子献樊嘉雯黄海荔邱晓頔孙中萃王欣杨强耳鼻咽喉科学 10人曹鹏宇陈慧崔西栋高震李晗舒易来汪毅翟丰朱美美于淑东肿瘤学 15人王志明罗晓阳张丽华来松涛李琎沈益君周乐源李晨光李大力王奇峰肖秀英徐闻欢严婷婷张晓伟郑必强康复医学与理疗学 2人宋凡张彭跃运动医学 2人李宏云李宏麻醉学 3人方芳梁超沈霞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 7人朱奕奕毛勇夏刚张熙瓦里德裴泓波戎芬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 3人张皓程学美彭慧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2人高键李彦荣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学 2人许洁霜田园卫生毒理学 1人郑明岚中西医结合基础 2人王小微杨长江中西医结合临床 2人蔡外娇李璐璐药理学 2人朱清胡朝阳临床医学 126人内科学 30人夏明锋杨达伟温志超陈沛冬刘莹金雪婷李琳曾梅芳梁晓燕陶雪飞方晓聪王琳朱晓丹林颖达张函王璇虞倩康惠秦晓华余金波黄佩新钱璟龚珮莉徐馨闫焱罗晓婷姜莉吴轶喆周莹徐斌儿科学 6人朱燕沙小丹周昀箐高燕邓盼墨吴瑶神经病学 4人褚鹤龄陆沈吉林冬王剑虹皮肤病与性病学 5人孙明霞徐馨刘晔朱沁媛郦斐影像医学与核医学 1人孟滔外科学 42人于彭顾文韬王毓琳孙阳贾亭松陆南杭姜容容邱甬鄞傅修涛张新吴靖宇乔霓丹李世超张立旻史若愚陈小科周儒周晟博李君思远赵天蒋继乐李浩浩何康民赵沛李益飞奚俊杰马志承李佳琪徐旖炜陈伯赞陈珏炜许悦臧怡雯朱怡琦颜晓捷易拓李超於雷束平易勇朱铠张雷妇产科学 2人王颖煌丛青眼科学 7人李一敏张新彦徐海琳陈露梁璐周文婷朴明子耳鼻咽喉科学 1人姚军肿瘤学 19人花蕊熙蔡昕陈振宇温灏胡海川王进有陈盛徐宽陈剑魏文俊杜跃耀区晓敏夏玲芳刘咪娜刘琪陈嘉莹王辰辰马晓吉周家权运动医学 2人肖鸿鹄张树蓉麻醉学 6人凌晓敏林旭峰李春陈婉南焦静朱兰芳中西医结合临床 1人杜懿杰管理学 29人管理科学与工程 4人戴东升周晋曹祎遐杨白玫会计学 1人许静静企业管理 11人张军苏怡如肖丽黄洁王怡汝谢东昇张辉王海英杜琰琰陈扬企业管理 11人何军旅游管理 1人吴本行政管理 2人傅金鹏王法硕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 5人白鸽车莲鸿黄韻宇王朝昕王峦社会管理与社会政策 5人苏晓馨罗恩立赵靖茹陈怡洁杨小亭。
202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负责我校学位的审核授予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审核各院系提出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开展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所在院系,应成立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院系学士学位的初审等工作。
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以五到七人为宜。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工作职责:(一)对各院系提交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二)对每位普通本科毕业生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三)对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予以处理。
第四条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工作职责:(一)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以及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学校有关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每位毕业生进行逐一审核,拟定本院系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二)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本院系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并对拟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说明理由或原因;(三)对符合特殊情况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申请材料。
第五条我校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 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教学环节规定的各项任务,取得相应学分,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达到毕业资格;(三) 培养方案中未规定具体学位课程的不作下列要求,规定有具体学位课程的需满足下列要求:(1)学位课程考核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均达到70分(含70分)或中等(含中等)以上;(2)医学类专业毕业综合考核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或中等(含中等)以上。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等相关工作的说明(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学位申请程序,提高硕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复旦大学关于对上海市硕士学位论文“双盲”抽检异议结果处理的规定》、《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关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若干举措》等文件精神,特就学位论文盲审环节,作如下说明:一、硕士学位论文盲审的基本原则1、学院根据当年硕士毕业生的具体情况,抽取不少于30%的学位论文,送至校外进行“双盲”评审。
同时,采用中国知网()开发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TMLC2),对当年普通硕士毕业生的所有学位论文进行检测。
2、硕士毕业生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相关工作,盲审周期一般为一个月左右。
如果学生本人未及时提交电子版及纸质学位论文(盲审用),则自动进入盲审名单,且盲审评阅意见未返回前,申请人原则上不得进行论文答辩。
如果学生在按时提交论文的情况下,盲审评阅意见未及时返回,只要申请人的其他条件已达到毕业的标准,可以参加毕业答辩;待评审意见返回后,再审批其学位答辩。
3、所有毕业论文都要进行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首次检测,如果发现“不达标”的情况,则自动进入盲审名单,并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修改稿;如果再次进行检测仍未达标,则需要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并在导师的督促与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相关工作的细则,将由学院学位委员会另行制定发布。
4、外国留学生、专业学位的硕士学位论文,暂不列入上述盲审及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范围。
二、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盲审的工作流程1、学位论文盲审前的准备工作A、3月20日~4月1日前,毕业硕士生需要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完成“学位信息维护—基本信息确认”等程序。
B、随后,毕业硕士生在系统中进行“答辩申请”;我办在审核学生填写的“答辩申请”、确定“送审名单”之后,学生登录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提取抽检密码,凭抽检密码,登录上海市盲审网站(),进行“学位论文抽检”。
2011年第76期、主题为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76次会议
2011年第76期、主题为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76次会议简报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76次会议简报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76次会议,于2011年1月19日在光华楼思源厅召开。
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校长杨玉良主持,会议应到委员35人,实到委员27人,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本次会议有效。
会议主要议程包括:1.审议2011年1月继续教育学院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人员备案名单;2.审议2011年1月各分委员会表决通过、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备案名单;3.审议2011年1月各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4.审议2011年我校新增及认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申请人名单,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5.其它通报事项。
一、听取并审议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就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的说明和汇报,同意备案陈勤娇等398人的学士学位。
二、会议听取了学位办公室关于2011年1月我校硕士、博士学位申请工作总体情况的汇报,并分别听取文、理、医三个学部就各自学部审议情况所作的汇报。
1、硕士论文盲审及学位审议情况:2010年下半年全校共计164人参加上海市硕士学位论文双盲抽检,有9人评审结果有异议,异议率为5.49%。
校内硕士学位论文双盲抽检170人,有15人评审结果有异议,异议率为8.82%。
本次申请硕士学位1383人,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同意授予硕士学位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共1374人,其中学历生444人,非学历生930人,科学学位321人,专业学位1053人。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授予徐冰等1374人硕士学位。
2、博士论文盲审及学位审议情况:2010年下半年共送审博士论文334本,涉及163人。
返回结果中,同意答辩259本,基本同意,略作修改后答辩56本,重大修改后答辩13本,不同意答辩为6本。
重大修改后答辩和不同意答辩属有异议,涉及异议份数19份,份数异议率为5.69%,人数异议率11.66%。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FudanUniversity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本校设立学校和各学科(或院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
同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学部、理工学部、医学部和交叉学部,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
第六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得采取通讯方式。
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
第三章学士学位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者,可以获得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本校本科毕业生,由院系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要求的,经各院系审核,由学校教务处或继续教育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复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及工作程序详见《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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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1991年9月制订,1994年6月修订,2006年4月再次修订)
第一条为做好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原国家教委学位办、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制发学士学位证书的通知》以及《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按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医学等九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三种。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独立二级学院在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前招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以及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包括港澳台侨学生)。
这种学生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字样;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夜大学、函授、成人脱产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完成学历教育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这种学生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字样;
(三)“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是指在我校攻读大学本科学历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本科毕业生。
这种学生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有“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字样。
第四条被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当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完成相应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其已经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除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授予学士学位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1.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2.成绩的平均绩点大于或等于2.0。
(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1.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2.成绩的平均绩点大于或等于1.3;
3.汉语言(对外)专业学生必须参加HSK考试并达到八级水平。
(三)独立二级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1.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或课程,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独立二级学院审核准予毕业;
2.成绩的平均绩点大于或等于2.0;
3.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其中艺术类专业学生成绩达到学校认定的资格线即视为通过);
4.按要求修读学校规定的包括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课的专业学位课程,其成绩绩点均大于或等于2.0。
(四)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略)
(五)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略)
第五条对于具有下列任一情形的学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期间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的;
(二)在学期间受到纪律处分次数多于或等于两次的;
(三)在学期间被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四)结业后经重修或补作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取得毕业证书的。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及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1.各院系对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要求,审核所辖本科专业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初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呈教务处;
2.教务处对各院系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于符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授权教务处授予其学士学位;对于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授权教务处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决定。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具有终审权。
(二)独立二级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1.对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要求,独立二级学院各院系审核所辖本科专业应届毕业生的有关材料,初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将名单及其成绩单、外语证书等书面申请材料,报呈独立二级学院教学主管部门;
2.独立二级学院教学主管部门对所辖各院系上报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后的名单及其材料统一报呈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于符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授权教务处授予其学士学位;对于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授权教务处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决定;
5.颁发给独立二级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位证书,注明该生在独立二级学院某院系某专业学习的经历;6.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具有终审权。
(三)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略)
(四)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略)
第七条各院系负责本院系学士学位申请工作的组织及相关材料的准备和初审。
教务处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受理审查工作;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受理审查工作。
第八条与我校开展双学位项目合作的国外大学的本科毕业生,在参加相关双学位项目后获我校学士学位的标准,参照“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的要求执行。
学校其它形式的非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和程序参照本条例相关条目执行。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申请以及相关的学位考试,均以一次为限。
对于未在有效期内申请、或申请后中途放弃、或未通过学位考试的学生,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请。
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第十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一条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于收到学校书面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复核。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独立二级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向教务处申请复核,复核程序按照《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考试成绩复查程序》进行。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核。
教务处或继续教育学院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核申请人。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生效执行。
此前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学校规定或条文,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