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互助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后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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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县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后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效益,达到贫困村和贫困户
稳定解决温饱,进而脱贫致富奔小康目标,根据《青
海省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管理暂行办法》和《青海省扶
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验收考核暂行办法》,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整村推进项目后续管理,是指项目建设结束,经验收合格并报账之后,从交付使用、运行管理到发挥效益、
滚动发展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后续管理的项目为:扶持到户的生产经营项目、建立的各类连片开发产业基地和村企共建投资保本分红
项目。
第四条整村推进项目经县级和县级以上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验收后即视为移交给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
位。
第五条项目后续管理,应当明确项目管理的主体和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负其责。
第六条应当明确项目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按照扶贫开发“省级总揽、地负总责,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要求,对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
目后续管理工作,分别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主管部
门监管制和村民委员会发人制。
第八条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本办法;
【二】建立和完善项目后续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机
制;
【三】监督、检查本办法和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实施
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九条县扶贫开发局的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
监督和考核;
【二】负责项目统计监测;
【三】配合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项目
后续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农业和科技、畜牧、林业、水利、交通、供
电、教育、科技、广电、卫生、住建等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行业法律、法规和
本办法,制定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后续监
管办法或细则;
【二】依据本行业规划,按照“缺什么、补什么”
的原则,完善项目实施贫困村的公益和基础
设施,巩固、提高和发展扶贫开发的成果;
【三】认真履行本部门的职责,为项目扶持发展提
供跟踪服务。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是:
{一}对所辖项目村村民委员会的后续管理
工作给予指导、支持、监督、检查,建
设和落实项目后续管理责任制;
{二}协调争取有关部门完善项目村公益和
基础设施;
{三}制定项目持续发展计划,落实生产、技
术服务和产品销售的具体措施;
{四}及时妥善处理项目后续管理中出现的
问题;
{五}统计上报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项目村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建立和完善项目后续制度,健全项目后续服务组织;依法与联建企业、项目户签订规范的联建合同或协议及项目后续管理合同,落实项目后续管理责任,确保企业发展。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扶贫开发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维护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广播电视等公益设施;
[三]依法建立项目后续发展的各类专业协会,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济户、合伙人及联建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四]制定项目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销售计划、服务措施并落实到户;
[五]做好项目后续管理的培训工作;
[六]及时妥善解决项目后续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七]实事求是填报项目后续管理各类统计报表;
[八]项目村应民主选举成立项目监督管理小组等组织,监督项目实施单位经营管理情况,积极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项目后续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
[九]与联建企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监督企业运营、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依法督促企业按时履行义务,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失。
第十三条项目村企联建企业、合作组织及农户的职责是;
[一]搞好项目生产经营和管理,认真履行自我管理项目的义务和责任,不得对项目物资变卖和变相处理;
[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三]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兴建帮建共建村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
第十四条必须保证项目规模有增无减,增加收入,稳定解决温饱,进而达到脱贫致富的目标。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国家、集体、帮扶单位扶持的到户账目,其产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归项目户所有,由项目户自己管理,村民委员会监管其生产经营。
第十六条整合贫困户资金,村委会负责建立的连片开发产业基地项目,由村委会负责经营管理,其产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归项目户所有,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部门监管。
第十七条整合贫困户资金,在城乡购买和新建的商铺,由村委会负责经营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部门监管。
第十八条整合贫困户资金,以村企共建的方式新建的投资保本分红项目,在合同期内由企业负责经营,其产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归项目户所有,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部门监
管。
[一]村企共建企业必须对投资保本分红作出书面承诺,对全部有形资产进行评估,依法作为贫困户投资本金抵押;[二]村企共建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投资保本分红合同,按时为项目户足额兑现红利,投资周期满后一次性退还本金或再次协商签订共建合同;
[三]村企共建企业每季度至少向项目委员会通报生产经营情况,每年度书面向项目村、乡、县扶贫、财政、审计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经扶持新建的连片开发产业基地为扩大生产规模经营,再次由国家、行业部门、帮扶单位及慈善机构帮扶的资金、物资等纳入项目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
第二十条县财政、审计、监察、扶贫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村企联建企业、合作组织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国家、集体、慈善机构、帮扶单位及个人投资在贫困村建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