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独资公司外派监事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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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独资公司外派监事会的思考
【摘要】本文就国有独资公司外派监事会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笔者的实际工作经验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我国近年来实行的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是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国有资产监督机制。

监事会以其独立性、专职性以及卓有成效的工作,在维护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发挥了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应如何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才能更加顺应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切实保证出资人监督到位,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强化国有企业监督是国资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
从管理科学来说,监督是作为一个普遍的制度因素而存在的,它是实现和完善管理目标的一个必要手段。

没有监督就难以实现有效的管理,往往会使管理流于形式,甚至成为花架子、空架子。

目前,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已经建立,并确立了“权利、义务和责任利益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实现了行政职能和出资人职能的分离。

各级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监管国有资产。

从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运行来看,大多数企业设有董事会和经理层,形式上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在实际工作中看,董事会和经理层运作极不规范:有的董事会、经理层没有明确的议事规则,以一会代多会;有的董事长的意见就是董事会及经理层的意见,难以形成各负其职、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领导人更乐于享受真正出资人所具有的权利,而逃避真正出资人应承担的义务。

因此,相对于决策权、经营权来讲,监督权的有效性更为重要,也就是说,强化国有企业监督,建立独立的、责任明确的监督机构,不仅对国有企业来讲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而且也是国资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应以外派为方向
就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而言,不论是外派监事会制度,还是“外派为主、内外结合”的监事会制度,或是“财务总监”制度,以及“外派董事”制度等,其形式、内容虽然不尽相同,但它们具有一个本质的共同点,那就是产生于外部、是外派机构,并由派出机构支付薪酬。

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持监督的独立性,才能在监督的过程中不受被监督者利益的驱动。

正如很多企业职工所说,“下级监督上级是假,同级监督是虚,外部监督才是真”。

可以说,外派监事会制度作为出资人监督的重要方式,是目前为止比较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督机制,其有效性最主要的原因也就在于“外派”,在于其与被监督企业无任何利益关系。

如果不是外派,那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势必会大打折扣。


与企业自身的内部监督和其他机构的外部监督一起,构成了对企业监督的有效机制。

三、外派监事会的实践有效保证了出资人监督权的到位
从笔者多年在监事会的工作实践来看,监事会工作对出资人代表而言,有一个工作机构专司对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实施有效监督,既健全了国有资产的监督机制,又规范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从而使出资人代表及时地了解企业资产、损益及经营状况,又能对发现的问题给予及时、有效的处理,进而为出资人代表进行宏观经济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提供第一手资料。

对企业而言,有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与企业并无任何经济利益关系的机构进行监督,有利于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揭示和处理,有利于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工作,有利于规范企业领导人的经营行为,提高其防范风险意识,提高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对推进民主管理、科学决策、实现依法治企等都是有益的。

从山西省的情况看,外派监事会的工作制度已有五年,五年来,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已完成了对36户企业的50多份监督检查报告,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一是摸清了企业家底,使出资人代表对其监管的资产心中有数;二是揭示了企业存在的重要问题,使国有资产流失得到一定程度的遏止;三是促进了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的提升,使企业的法人治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四是增强了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被监督意识,使企业及负责人的自律能力得到提高;五是维护了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效保证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是改变监事会组成人员的结构和专职监事的任职企业个数。

现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一般只有一名兼职监事(职工代表),而专职监事在两户以上的企业同时任职,这样,监事会就没有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实地监督检查,更无法保证监督检查的深度和广度。

应改变这种监事会组成人员结构和专职监事任职企业个数的现状,争取达到每一位专职监事只在一户企业任职,同时增加兼职监事(职工代表),从而对所监管企业进行更加全面和深入的监督检查。

二是改进监事会工作的方式。

根据规定,监事会每年应对企业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但从实际来看,这种定期检查的结果落后于企业的经营运行,落后于国资委对企业的监管。

要使监督工作与整个国有资产运行的节奏相一致,与企业的经营运行相一致,应在改变监事会组成人员结构和专职监事任职企业个数的基础上,改进监事会工作的方式,把监督检查时限缩短为当年的每个月,按季汇总,年末调整出报告。

这样既可保证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的时效性,也可对平时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跟踪关注,并及时报告,从而使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报告更加详实、有价值。

三是建立外派监事会科学的内部考核机制。

从监事会几年来的运行情况看,
缺乏对监事会的考核制度。

要改变这种状况,应建立外派监事会科学的内部考核机制,从工作纪律,工作程序、业务考试、工作成果等多方面因素考虑,综合企业、办事处等多方面的意见,科学地进行考评,并依次进行考核奖惩,以达到提高效率,奖优罚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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