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监事会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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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监事会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6日
一、外派监事会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一)外派监事会工作的目的
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二)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义
1、向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正确决策,是探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总结和成果巩固。

从1998年国务院建立的稽查特派员制度过渡到《公司法》认可的监事会制度,是被实践证明的切实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2、向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在需要。

监事会通过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干涉企业的生产经营主权,从而形成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决策、经理层执行的三个不同层面的权利制衡机制。

3、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是国有企业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有力保障。

向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全面的、实时的、动态的监督检查,从体制上、机制上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防止、避免作假帐问题的产生,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4、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有利于改善和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

向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以企业经营业绩对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评价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为改善和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新机制奠定了基础。

二、外派监事会工作的依据和工作职责
(一)外派监事会工作的主要依据
1、法律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

2、法规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7月1日颁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

3、制度依据:省国资委制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赣国资监事字【2007】289号)和《外派监事会工作方案》。

(二)、外派监事会的工作职责
外派监事会本着不干预、不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依法履行监督、评价、建议的职责,具体是:
1、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2、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本运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4、及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评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及执行情况,监督企业重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执行情况;
5、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综合素质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三、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范围
监事会的监督检查范围不局限于派驻公司本部,按照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要求,企业国有资产延伸到哪里,监事会就监督到哪里,上市公司、重要子企业都是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对象。

四、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的方式
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是集事后监督及过程监督和事前监督为一体的全方位监督。

具体方式可归纳为以下四个字:
一是听。

列席重要会议,听取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和相关情况;走访企业职能部门,听取企业计划、财务、经营等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企业职工的情况反映和意见;听取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是看。

实地检查企业资产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

三是查。

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分析等财务会计资料;查阅企业会议纪要、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等有关经营管理活动资料。

四是询。

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银行等部门以及有关企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五、外派监事会在工作中遵守“六要”、“六不”的行为规范。

“六要”的具体内容是:一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二要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公道正派,光明磊落;三要依法办事,敢于讲真话,不怕得罪人,用于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财经纪律和弄虚作假的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四要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政策水平、业务能力;五要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实事求是是,全面准确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工作业绩;六要严格履行公务员义务,恪尽职守,埋头苦干,深入群众,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六不”的具体内容是:不得泄露检查结果和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参与和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不得直接向所监督企业发表结论性意见;不得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和在企业报销费用;不得去吃请受礼、借机游山玩水和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不得在企业兼职、购买股票和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

六、监事会人员组成和联系方式
注:公布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具体负责与派驻企业类型协调的专职监事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企业设立的联系信箱的具体位置,以及省国资委已批复同意的职工监事姓名和联系方式。

七、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的义务
1、根据《外派监事会工作方案》的要求,给监事会创造必要的办公条件。

2、建立于监事会联系的工作机制,加强与监事会的沟通,建立重点联系人制度,规范文件资料传递、重要会议的通知、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程序,开发企业信息系统,及时提供财务资料及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资料,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

3、支持职工监事履行工作职责,支持内审部门和纪检部门及时将工作成果报告监事会。

4、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要求,将该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应向国资委报告、备案的事项,同时抄报监事会。

八、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成员的法律责任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2、对企业的重大违法问题隐匿不报的;
3、严重失职未能发现企业重大违法问题的;
4、违反国监办发【2000】10号《监事会工作“六要”、“六不要”的行为规范》的。

(二)企业的法律责任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2、拒绝、无辜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或者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4、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九、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表态意见
注:摘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外派监事会进驻企业大会上的表态性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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