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师国家执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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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产业发展,满足不断增长的物流人才市场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根据《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和其它相关
职业资格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物流及相关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资格共分为助理物流师、物流师和高级物流师三个级别。
第四条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共同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为保证本资格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联合和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责成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培训部(以
下简称培训部)负责认证的具体工作。本资格认证组织结构图见附件
1。
第六条培训部在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领导下,负责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标准的修订;
教材与教学文件编写、印刷和发行;组织专家对培训师资进行培训和
评审;制定培训大纲、考试大纲与建立题库;组织统一评卷和论文答
辩;组织对各地培训中心、考试中心进行资质审查和认证管理等。
第七条根据本资格培训工作需要,培训部在各地授权设立培训中心,授权各地符合要求的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实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具体
管理办法见附件2,附件4。
第八条根据本资格考试工作需要,培训部授权各地符合要求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生资格审核、汇总以及考试组织工作。
具体认证管理见附件3。
第九条各培训中心和考试中心,应自觉接受培训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资格等级与申报条件
第十条助理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本助理物流师资格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5年以上。
3、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
第十一条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助理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物流
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2、取得本助理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大专院校物流专业学历的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相关专业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高级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
物流师正规培训达标准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2、取得本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相关专业学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3年以上。
4、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
第四章培训与考试
第十三条本资格认证实行“考培分离”的原则。
第十四条本资格认证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和统一认证”的认证制度。
第十五条助理物流师资格认证容分为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两部分,均采用卷面考试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物流师资格认证考试分为系统知识和熟练技能两部分,均采取卷
面考试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高级物流师资格的认证考试分为综合知识和高级技能两部分。综合知识考试采取标准化试卷测试方式,高级技能考试采取完成论文答辩或物流系统方案设计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本资格认证统一考试每年为四次,时间分别安排在三、九、十二月份最后一周的周六和六月份的第三周的周六。
第五章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认证考试结束,培训部统一组织对考生试卷进行评分及相关材料进
行审核,并对考试合格人员情况进行汇总。
第二十条培训部根据汇总情况,制定证书编码,将印有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印章的证书配发至考试中心。
第二十一条考试中心收到证书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培训中心或学员本人领取。
第六章认证费用
第二十二条培训费用实行全国统一的指导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同一地区的培训费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1、助理物流师资格培训费为1600元/人。
2、物流师资格培训费为2100元/人。
3、高级物流师资格培训费为4800元/人。
第二十三条三个级别的考试费均为350元/人。
第二十四条高级物流师资格的论文答辩或物流系统工程设计指导费均为1500元/人。
第二十五条本资格的认证费均为200元/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培训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组织结构框架图
附件2:培训中心专业资质认证办法
附2-1表:培训中心申请表
附件3:考试中心专业资质认证办法
附3-1表:考试中心专业资质申请表
附件4:物流师职业资格的培训教师任职资格和管理办法
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组织结构框架图
培训中心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流师职业资格培训中心的管理,根据《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和《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认证程序
第二条申请从事本资格认证的培训中心,需向培训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认真填写《培训中心申请表》(见附件2-1表);
2、培训办学机构明文件(大、中专院校无需提交该文件);
3、单位机构简介(含名称、法人代表、师资配备和培训市场开发能
力等方面情况说明);
4、用于培训的相对稳定的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证明文件;
5、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三条培训部在收到培训中心的申请后,立即组织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和考察,对经考核合格的单位,培训部将为其颁发本资格认证培训专业资质证书和牌匾,并在“中国物流采购联盟网”公布。
第四条获得专业培训资质的机构,应不少于2名经过培训部认可的培训教师,方可开展培训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各培训中心在开展认证培训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