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制度创新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创新研究
非 常迫 切 。 与此 同时 , 必须 提 高金融 还
安 仝 意识 ,把严 密 的技术 和 周全 的 预 防措施 纳 入金融 电子 化 工程 中 ,在运 行 方 面 加 强 动态 监 控 和 系 统维 护 , 兼
顾 安 全 、 度 和效 益 , 技术 资源 更好 速 使
募 集资 本金 。 成熟 市场 经 济国 家 中 , 在
任制 。20 年7 1 招标投标中存在腐败现 0 4 月 6日 国务院颁 布《 国务院关 象。当前我 国政府投资 于投 资体 制 改革 的决 项 目的招投标活动中还
定》 以下 简称 决定 ) ( ,
存在大量 的违规行为 :
传统投 资体制 , 所有项 目皆 由国 家或 国家行
决定 明确规 定 :对非 经 “
营性政府投资项 目加快 推行 ‘ 代建制 ”。 ’
二、 目前政府投 资
项 目管理 体制 存在 的主 要 问题分 析
业 主管 部 门审 批 、 立
项 , 目 的经 营 方 式 采 项
、
政府投资项 目
资的项 目) 。 我 国政府投资项 目
管 理体 制 大致 可 以划 分 为 两个 阶 段 :O 纪 5 2世 O
量进行 有效控制 , 致使 管理漏 洞很 多 , 工期拖
延, 工程质量低劣。
( ) 二 政府投资项 目
年代初 至7 年代末 , O 为 单一的同家投资主体 阶 段 ;0 7 年代末开始形成
全 方位 、 层 次 的升级 , 正 实现 经营 深 真
能 力。 通过 多种 途径 , 使我 国银 行 的大
诸 多方 面 ,均 与外 资金 融机 构存 在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5•【文号】发改投资〔2021〕1813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近年来,各地方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在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化水平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更加健全,投资审批服务更加便捷,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有效,企业和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大幅提高。
但随着改革的推进,深层次问题也逐渐凸显,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有关制度机制还不够完善,相关改革的协同性有待增强,投资审批“一网通办”还需持续深化,这些问题制约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
为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投资建设全流程的科学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全面改善投资环境,立足统筹指导,坚持规范审批与优化服务并重,着力明确政策界限,着力完善制度机制,着力增进改革协同,不断提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在线平台)创新应用水平,规范有序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充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和动力,继续发挥投资对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提供有力支撑。
二、进一步明确和简化投资审核管理(一)加快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
深化投资领域“立改废”,加快修订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等制度规范,增强投资法规制度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不断提升投资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尚未出台政府投资法规配套制度的地方,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推动出台政府投资地方性法规制度,细化本地区政府投资管理的法定职责、程序和机制,为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提供制度保障。
项目制一种新的国家治理体制
项目制一种新的国家治理体制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剖析“项目制”这一新型国家治理体制的内涵、特点及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项目制作为一种新兴的管理方式,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并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展现出独特的优势。
本文将从项目制的概念界定、发展历程、基本特征、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全面阐述,同时探讨项目制在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本文还将分析项目制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和建议,以期为国家治理体制的创新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项目制概述项目制,作为一种新型的国家治理体制,近年来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逐渐崭露头角。
其核心特征在于,政府通过设立和运作一系列具体的项目,来推动社会资源的配置、经济活动的组织以及公共服务的提供。
这种体制将传统的以部门或地域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转变为以项目为中心的管理方式,从而提高了政策执行的效率和针对性。
项目制强调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要求项目的设计和实施必须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
这种体制不仅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减少行政层级和中间环节,还能够激发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形成多元参与、协同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
在项目制下,政府角色的定位也发生了变化。
政府不再仅仅是资源的分配者,而是成为了项目的发起者、组织者和监管者。
这意味着政府需要更加注重与市场的对接,与社会的互动,以及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协同。
项目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如何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如何防止项目成为权力寻租的工具,如何确保项目的可持续性和长期效益,这些都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总体来说,项目制作为一种新的国家治理体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现实意义。
它有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提升。
未来,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和理论的不断完善,项目制有望在中国国家治理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模式探讨
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模式探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发展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而政府投资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来源,其管理模式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基础设施项目的质量与效益。
探讨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分析国内外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模式,探讨其优缺点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以期为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提供一些参考。
一、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模式1. 传统模式传统的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模式通常是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和执行的。
政府部门会在项目实施前进行规划设计,并组织标书招投标程序,选择承包商进行施工,整个过程由政府部门全程监督和控制。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政府部门参与决策并对承包商进行严格的监督,以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2. BOT模式BOT(建设-运营-转让)模式是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模式中的一种新型管理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政府将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等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关经验和实力的企业或 consorcio (联合体),这些企业或 consorcio 在完成工程后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和维护,直到项目周期结束,之后再将项目转让给政府或其他相关单位。
3. PPP模式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模式中的另一种新型管理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同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并共同享有项目的收益。
这种模式将政府和社会资本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通过合作实现项目的高效建设和运营。
二、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1. 决策效率低在传统模式下,政府部门对项目的决策权、监督权过大,使得决策效率低下。
政府部门决策滞后、手续繁琐,导致项目进展缓慢,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成本。
2. 成本高传统模式下,政府部门对项目的管理和执行过多,导致成本居高不下。
政府部门缺乏市场竞争意识,对项目的执行往往会陷入“铺张浪费”的困境,导致项目成本大幅增加。
政府投资分级管理制度
政府投资分级管理制度一、前言政府投资分级管理制度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投资发展规划和政策,将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一定的分类和分级管理,确保政府投资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率、降低政府投资风险,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和管理,制定和实施政府投资分级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政府投资的分类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将政府投资分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社会民生领域投资和产业项目投资等几类。
1.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是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包括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
这类投资项目具有长期性、大型化、重要性强等特点,通常需要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
因此,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管理应该更加严格和规范。
2. 社会民生领域投资社会民生领域投资是指政府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劳动就业等民生领域的投资。
这类投资项目关乎民生福祉,具有广泛性、覆盖面广、社会性强的特点,因此政府对这类投资项目的管理也应该更加注重效益和公平。
3. 产业项目投资产业项目投资是指政府对各种产业发展的投资,包括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培育、科技创新等。
这类投资项目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带动作用,因此政府对产业项目的管理应该更加注重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以上所述三类投资项目是政府投资的主要分类,不同类型的投资项目具有不同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因此需要科学合理的分级管理制度加以规范。
三、政府投资的分级管理政府投资的分级管理包括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投资项目管理分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投资项目管理责任等方面。
1. 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将投资项目分为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和小额项目等几类。
(1)重大项目重大项目是指政府投资项目中资金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一般来说,重大项目需要经过严格的论证、审批、管理和监督,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国家重大交通、国家重大能源等领域的项目。
吉安市推进政府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实施方案
吉安市推进政府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建立稳固、统一、高效、规范的城市发展投融资平台,更好地服务于“决战两区”发展战略,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积极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实现资源最佳配置,打造投融资新平台,为“决战两区”夯实基础,增强后劲。
二、基本原则推进国有资产重组,搭建投融资平台,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原则;——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权责利相统一原则;——确保融得到、用得好、还得起,实行借、用、还一体化原则;——做大做强企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
、三、基本框架我市搭建投融资平台基本框架是:做大做强两家公司(即做大做强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公司、吉安市金庐陵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重新组建四家公司(即组建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市宏庐陵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家庐陵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公司、吉安市绿庐陵林业投资公司)、健全完善一家公司(即健全完善吉安市惠庐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公司(牵头部门:市城投公司)职能定位:一是负责对中心城区基础设施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对外融资;二是承担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职能;三是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运营管理并实现保值增值;四是自主经营参与投资开发。
资产(资源)配置:一是做大资产,在现有基础上将中心城区政府投资建成的道路、市政设施、公园、广场等资产作为资本金注入,使其资产规模达到百亿元以上;二是提高其自身盈利能力,凡由城投公司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代建费;三是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允许其通过自身积累和资本运作进行投资开发。
通过资产整合,集团公司下设三个子公司,实行市场运作,自主经营:一是成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公司,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二是成立投资发展公司,具体负责资本运作,既依托平台开展对外融资,又围绕自身发展选择好的项目进行投资开发;三是成立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平等竞争参与房地产开发。
[调研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现状、问题及对策
调研报告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现状、问题及对策白玉县项目促进中心叶志国政府投资项目是一个在我国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的概念。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贷来源或还贷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随着中央扩大投资拉动内需政策的出台,我国每年投入上千亿资金用于道路、桥梁等基础性设施建设,投资规模的急剧扩大,给投资管理带来了新的考验。
因此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对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具有非常现实而重要的意义。
一、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现状近年来,我县不断推进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积极在制度建设、项目前期、管理模式、项目融资等方面探索创新。
分析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现状,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特点:(一)项目投向,基本合理。
十二五以来,我县政府投资基本上投向两大类:即城建、交通、水利等工程性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体育及文化等社会性基础设施。
目前我县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常年项目建设的建设、交通、水利、教育等部门,另一类是非常年项目建设的卫生、文体、旅游等部门。
(二)资金拨付。
由项目业主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县政府领导批复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拨到项目业主,再支付给施工单位。
(三)制度建设,探索创新。
近年来,我县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上,无论是制度建设方面,还是项目融资方面,一直在努力创新探索。
相继出台了相关文件,使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章可循。
二、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前期工作不尽人意。
前期工作是项目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关系到投资项目的成败。
重项目数量、轻前期工作现象在我县政府投资领域普遍存在:一是决策机制不完善。
项目决策在项目建设周期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决策的正确与否,主要是体现在“四性”上,即把握投资机会的准确性、建设方案比选的全面性、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的合理性,而只有坚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才能符合“四性”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选用代建制管理模式的实践分析
政府投资项目选用代建制管理模式的实践分析摘要:自200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后,我市加快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从最初选择社会中介性质的项目管理公司到如今成立专业的政府机构实施建设管理,经历了近十年的发展历程。
本文首先剖析了实行代建制的现实意义,进而对代建制的两种管理模式展开对比分析,最后对今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提出建议。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模式;实践分析1.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现实意义长期以来,政府投资项目通常由使用单位组建的临时项目管理机构或“指挥部”性质的一次性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即采用“一次性业主”这种传统的管理方式。
该模式实施至今,各种弊端逐渐显现。
一是,一些由临时组建的基建班子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大部分单位缺乏建设所需的工程管理、技术人员,不具备与项目管理相关的专业技术、经验和水平,且项目结束机构即行解散,造成了人、财、物等社会资源的浪费;二是,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建自用,致使所有者(政府)和使用者的责任与利益分离,使用单位受自身利益的驱动,极易造成争项目、争资金,导致资金挤占、挪用和超规模、超标准、超预算等现象的产生;三是,有的政府部门既负责投资审批监管建筑市场,又直接组织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存在政企不分、责任不明、监管不力和效益不高等问题,有的甚至还滋生腐败。
四是,政府投资项目各自组织建设,难以实施有效监督,难以及时纠正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我国政府在改革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模式中的一项制度创新。
“代建制”含有“代建”和“制度”双重含义,代建是指投资人将建设项目委托给专业化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代为建设直至交付使用。
制是指制度,规定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中采用这种项目管理模式。
委托代建这种形式源于国际上通用的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但我国的“代建制”中还包括了制度的内涵,是结合国情的一项政府管理创新。
关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若干问题的研究与建议
关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若干问题的研究与建议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撑,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主体,其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存在着一些项目管理方面的问题,制约着工程质量和进度。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参考。
一、研究现状1.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1)项目管理水平不高。
一些建设单位对项目管理的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人员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项目管理手段落后,导致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
(2)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建设单位的管理岗位设置不合理,工作职责不明确,管理体制不够科学,导致工程项目管理效率低下。
(3)缺乏创新意识。
部分建设单位对工程管理采取保守态度,缺乏创新意识和改进措施,不能满足项目发展的需要。
2.相关研究成果已有很多学者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许多管理方法和思路,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效率提升的探讨》、《提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若干措施》等文章提出了一些关于工程项目管理的改进方法,为本文提出建议提供了借鉴。
二、存在问题分析3.缺乏创新意识的原因(1)思想保守。
部分建设单位对工程管理采取保守态度,缺乏创新意识,无法适应快速发展的项目需要。
(2)管理方法陈旧。
部分建设单位对管理方法落后,缺乏改革精神,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3)企业文化不够开放。
部分建设单位的企业文化不够开放,导致员工创新意识不足,不能满足项目需求。
三、建议1.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建议建设单位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选拔工作,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2.改进管理手段建议建设单位加强对项目管理的学习和研究,引进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3.规范管理制度建议建设单位对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和优化,明确工作流程和职责,提高管理效率。
5.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建议建设单位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养员工创新意识,适应项目发展需要。
“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制度创新——制度安排中需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的问题
些基础设施 和社会公益性 的政府投 资
时 “ 低 ”( 水 平 、 质 量 、 效 益 ) 三 低 低 低 现
项 目委托给一些 有实 力的公 司代替业 卡
象相伴 而生 , 资失控 、 期拖 延 、 量 投 工 质 不保等现象屡有发生 , 钓鱼 T程 ”、 豆 “ “ 腐渣工程” 等问题禁而不止。 现有的政府 投资工程管理模式 亟待改革 。
四位一体 的管理模式 , 转变为 “ 各环节彼
此分离 、 制约”的模式 。 互相 上世 纪 9 代 末 , 0年 南福建 、 安徽 等 地 率先通 过招 标 或直接 委托 等方 式 , 将
一
项 目几 乎百 分之 百超 概算 便成 为现 实 。 要想有效扼制 政府投资项 目普通存 在的
实施建 没。 据不完全统计 , 京 、 北 重庆 、 黑
龙 汀 、l东 、 苏 、 I、 【 I 江 叫J 湖南 、 徽 、 I 安 贵 州、 福建 、 云南 、 深圳 以l 江等 都相 继 及浙 进 行 了多形式 的 “ 代建制 ” 试点 , 出台 并 了一些关 l “ f 代建制 ”的管 定 。财政 部 也于 2 0 0 4年 9月 台了 《 财政 部关 于 切实加强政府 投资项 目代建 制财政财 务 管理有关问题的报导意 见》。据 了解 , 各 地 试点项 目效 果 比较显 著 . j超 问题 ” “ 已有所扼制 , 这对 “ 建制 ” 代 在全 范周 内的大面积 推广 ,起 到 了积极 的促进 作
约关 系 。以法律 为手 段使 合约主体间 的
克服传统项 目管理模式
弊 端 的 制 度 创 新
在传统 的投资体制 下 ,出资人 ( 政
府) 的工作重 心基本放存项 目立项 、 资金 审批 等前期环 上 。由于项 目资 金主要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革:代建制及其完善
府 肯定 的强 制性 制 度 变迁 , 也是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的 中央政 府 、 地方政 府 和市 场微 观主体 ( 业 、 企 个人 ) 三
者博 弈 的均 衡结果 , 其对 规范政 府投 资 行 为 、 高 投 提 资效 益 、 推进 政 府 职能 转 变 起 到 了 积极 的作 用 。 李
中共 浙 江 省 委 党校 学报 2o 09年 第 3 期
政府代建制 及其 完善 ● 投资项 目管理改 革
口 赵 剑 红
摘要 : 国政 府在 新一轮 投 资体制 改革 中 , 出对非 经 营性政 府投 资项 目推行 代 建制 。代 我 提
建制 能通过 市场 有效提 高政 府公 共 资源的配置 效 率 , 正形 成 市场化 的政 府投 资项 目管理 体 真 系。本文就 传统政 府投 资项 目管理 制 度 的无 效 态势 、 建制 绩 效 、 建 制运 作 模 式进 行 了分 代 代 析, 同时就如 何 完善政 府投 资项 目管理代 建制作 了阐述 。
鸿辉博 士 从新 制 度经 济学 的 角度 , 就代 建 制 变 迁 的
轨迹 、 代建 制 的路 径 依 赖及 其对 解 决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管理 制度 改进 的机理 作 了分析 , 为代 建 制 以一 种 认
新型 派生 制度 的 形式 出现 , 利用 改进 性 制 度 的特 殊 功 能加 强 与提 升 了原 制 度 的效 能 , 对 原 制 度 的帕 是 累托改 进 。
① ② 《 国务 院 关 于投 资 体制 改 革 的决 定 》 国发 [04 2 , 2o]0号 ,o4年 7月 。 2o 周 国栋 :政 府 投 资项 目代 建 制 改革 研 究 》 《 筑 经济 》 2o 第 4期 。 < ,建 ,0 5
我国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制度约束及管理模式创新研究
市场 资源 的高效 率 配置 ;二 是 行政 审批 环 节过 多 ,导致 部 门间 职能 重叠 、审 批效 率低 及投 资周 期
过长 ;三 是政府 部 门 “ 自为政 ” 各 ,彼此 之 间缺 乏有 效协 调 ,影 响信 息资 源共 享 ,等 等 。 在 这 种制度 约 束下 ,政 府 开展项 目投资 的效 率 大打 折扣 。一 是 涉及 到不 同层 级政 府 的重大 项 目,程 序较 为繁 琐 ,基本 上 都要 涉及 发展 与改革 委员 会 、财政 、建设 与交 通 委员会 、卫 生 、审 计
本 学
20 第 2期 09年
闫 彦 明 李 桂 花 :我 国 地 方 政 府 投 资 项 目管 理 的 制 度 约 束 及 管 理 模 式 创 新 研 究
大部 分 的盈 利性 、经 营性 物 品应 当是 由市场 机制 发挥 作用 ,并 主要 靠 民问资本 投 资与 建设 。但 是 在 大政府 主导经 济发 展 的制 度环境 下 ,不 少本 应 由市 场机 制 全部 或部 分地 发挥 作用 的地方 ,也存 在 由财政 埋单 的情 况 ,造成 了财政 负 担过 重 的结果 。同时 ,政 府支 出结 构 的不 合理 ,也 必然 在某 些领 域产 生政 府投 资 对 民间投 资 的 “ 出效应 ” 挤 ,不利 于宏 观 经济 和相 关行 业 的健康 发 展①。
( )政 府职 能转 型过程 中 的路径依 赖 一
1 有 形之 手” 的 强大惯 性 ,抑 制 了市场 机 制 的发 挥 。 “ 简 、统一 、效能 ” 是我 国行政 机 、“ 精
构改 革 的方 向。从政 府 职能转 型 的情况 来看 , 目标 是 要彻 底 实 行 “ 企 分 开” 政 ,充 分发 挥 政府 对
改革开 放 3 来 ,随着 我 国经济 、社会 双 重 转 型 的不 断 推 进 ,社 会 主义 市 场 经济 取 得 了 突 0年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存在的几个问题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存在的几个问题代建制作为一种刚刚兴起的项目管理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障碍,与固有的建设管理体制、法律制度和代建单位的素质有一定的不协调,为此,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
标签:代建制问题在政府投资工程领域里推行代建制,是我国政府在现行体制下的一种制度创新,它不仅是改革开放建设领域改革成果的体现,也是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
但是代建制的推行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克服固有习惯是当前推行代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采用代建制方式可以从制度上克服“投、建、管、用”四位一体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模式所带来的非专业化、低效率、低质量、高投入、腐败现象等弊端,通过专业化、集中化和市场化的管理,实现投资控制,保证质量和工期,同时有利于从体制上铲除腐败的土壤。
因此我国将它确定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的改革方向是与国际惯例相配套的政策,符合当代中国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后,我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已由单一的投资主体改变成了多元的投资主体,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在建设领域也推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监理制度、项目法人制都是应运而生的新生事物,但这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些制度及管理模式的改革并未真正发挥它们的作用,可以这样说,它们仅是一种摆设的形式,真乃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与制度设计者的宗旨是不相符的,至少贯彻是不彻底的。
这几年许多大型的公益项目纷纷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及司空见惯的超投资问题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一批项目的政府负责人纷纷落马,真乃项目上马,干部落马等等,正反映了这些改革是失败的。
至少没有真正体现项目监理制的控制职能及项目法人制的管理职能,一切还是由政府领导说了算的旧有习惯没有得到真正根除。
2002年贵州交通系列案牵涉人之多、金额之巨大实为罕见,一批专家也纷纷出事,回过头来思索该事件,许多涉案人员并非是自身的原因,而是制度所害,改革没有到位,制度没有真正贯彻执行,固有习惯是推行制度创新的主要障碍。
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制度
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制度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在推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鼓励投资、促进创新、增加就业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
首先,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每个投资者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应该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偏袒。
审批的标准和程序应当明确,杜绝随意性和主观性的干预。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监管,确保审批过程的透明度和规范性,避免不正当的行为和利益输送。
其次,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应当注重效率和便捷。
投资者在立项、审批、备案等环节中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直接制约了投资的积极性和项目的落地。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一体化审批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动审批,减少重复办理和等待时间。
此外,还可以通过改进行政审批流程和优化政策条款,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再次,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应当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投资项目一旦启动,就涉及到一系列的风险和挑战,如资金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的前期调研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的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跟踪和检查,确保项目的按期、按质完成。
最后,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和完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审批管理制度也需要随之调整和优化。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与投资者和企业的沟通和合作,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改和优化相关政策和制度。
同时,加强对国内外投资环境和标杆城市的学习和借鉴,吸取他们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我国的投资环境和投资项目的吸引力。
综上所述,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吸引投资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们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做到公平、公正、高效、风险可控,并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只有如此,我们才能更好地发挥投资的杠杆效应,推动经济发展,实现共同繁荣的目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实施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2•【字号】保市政[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实施意见(保市政〔200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当前,我市正处于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的攻坚阶段,这对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速发展、和谐发展,朝着建设“京南近海强市名城”宏伟目标阔步前进,各级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
根据国务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意见》(冀政〔2007〕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规范行政权力1、继续推进政企分开。
要将抓经济工作的主要精力放在为各类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各级政府及部门都不得包办企业投资决策、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对企业招商引资,要由包办代替转变到鼓励引导、协调服务和提供支持上来。
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和战略性重组,推进国有产权依法规范有序转让,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
2007年是“国企改革攻坚年”,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加快优势企业战略重组和亏困企业全面退出步伐。
抓好列入计划的45户企业的破产重组。
力争用两到三年时间,完成列入国家规划的市属22户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完成市、区属164户企业的改革改制。
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完善业绩考核体系,加强对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管理。
对国有资源、资产、资本、资金统筹运作,探索资源转化为资产、资产转化为资本、资本转化为资金投入的有效途径,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对由各级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能的国有企业,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督促企业实现保值增值。
我国投资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我国投资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尚不成熟,投资制度尚不完备,因此市场很难完全有效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本文从相关理论导入,先对中国投资制度的历史与现状作了一个小结,接着对其存在的问题作了深入的分析,并对我国投资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提出了几点看法。
一、投资制度及其基本类型作为经济制度的一个方面,投资制度是指导并控制投资行为和协调投资过程中各方利益的行为规则。
投资制度中至少应涵盖并解决投资资源的归属、投资主体的决策权及资源配置的协调方式问题。
究其根源,笔者认为以上问题的解决最终都建立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之上。
因此,产权的界定是投资制度建立的基本前提。
基于产权关系在投资制度中的主导地位,投资制度可以大致被分为两种基本类型:政府主导型和民间主导型投资制度。
1、政府主导型。
政府主导型投资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其投资主体是中央政府和其他各级政府。
几乎所有的投资项目都按其规模大小进行不同级别的行政性审批,然后分派给各个企业进行具体的投资建设。
所需的资金由财政拨款,无须企业自行筹集,企业仅仅需要扮演投资建设实施者的角色,完全不存在所谓投资风险的问题。
社会的投资总规模和结构、企业投资总额、新增固定资产总额、投资品价格和利率等完全由政府直接规定。
2、民间主导型。
民间主导型投资制度的投资主体主要是企业和个人,他们具有投资的自主决策权,只有在企业和个人投资不足时,才会进行政府投资,而且政府投资的范围主要是公共商品。
企业投资总额、新增固定资产总额、投资品价格和利率等要素均由市场的供求状况决定,政府只进行社会投资总规模和结构的调节。
这种投资制度与市场经济是基本相匹配的。
以上是两种基本的投资制度类型,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许多中间类型,它们大多是适应各自现行经济体制的产物,是介于纯粹的政府主导型与民间主导型之间的过渡形式。
二、我国投资制度的基本判断1.我国投资制度的历史与现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我国的投资体制作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地经历了较大的发展变化,大致可以概括如下:1949年――1978年,我国投资体制的模式是集中的计划经济投资体制。
浅谈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完善与创新
浅谈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完善与创新政府投资是政府增进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公共行政存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的理由,由于公共产品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且是非排他、非竞争性,这些都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这些产品供给不能够由市场自由支配选址,需要由政府进行有组织的供给,因此政府投资非常重要。
政府投资管理体制的目的是高效、公平的提供给社会公共产品,其特点标志是投资管理机构的协调统一,程序管理的法定和规范。
一、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有效途径(一)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程度相适应的投资领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市场结构和发育也越来越完善,市场需要政府投资方面弥补市场缺陷的趋势都会缩减,但是这种缩减不会引起政府投资规模的缩减,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在实现社会财富的共同富裕的目标上贡献力很弱的,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只能依靠政府。
政府既可以通过其他手段重新调控分配,也可以通过调整行业、群体、政府投资促进共同富裕目标实现。
在政府投资方面,政府应集中侧重三类,首先是成熟市场经济体制情况下的政府投资领域,也就是外部性、非排他、非竞争的公共产品领域,这个领域,无论市场经济体制如何发育,是否完善,都属于政府投资范畴。
其次是受市场发育程度影响较大的政府和市场的投资分工,也就是政府投资比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逐渐降低,非政府投资比重可逐步提高的产品领域。
再次,从社会制度属性角度考虑,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体制条件,我国投资体制应该多倾向和关注的领域。
(二)建立公共权力向公众回归的投资体制分层决策。
国务院在计划期(年)初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批五年和年度投资计划中有关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重点领域及特别重大项目以及难以协调的项目;国务院及其所属投资主管部门依审批权限决策其余项目。
实行决策、支持和监督的三分离体制,投资主管部门主要进行投资决策权,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决策透,进行实施决策,最后由专业稽查、行政监察部门协调监督。
二、政府投资管理创新建议(一)合理确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进一步划分政府投资范围政府事权一般界定为某级政府从事社会经济事务的责任和权利;中央政府负责全国的公共产品调配供给,对于跨区域的产品供给进行再分配,达到均一化的产品供给。
投资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投资管理制度一、投资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投资安全:对于企业而言,投资安全是最基本的需求。
良好的投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
2.提高管理效率:投资管理制度可以明确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减少决策的主观随意性,提高管理效率,为企业的投资决策提供有力保障。
3.规范投资行为:通过投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规范企业内部投资行为,强化对投资项目的审核和监管,防止因投资失误而造成的利益损失。
4.提升企业形象:有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可以提升企业整体形象,展示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水平,赢得合作伙伴和投资者的信任和好评。
二、投资管理制度的建立1.建立多级审核制度:对企业的投资活动实施多级审核制度,对大额投资项目进行高层审批,降低投资决策的风险。
2.明确投资责任:明确投资决策的责任主体,建立起来投资决策的追责机制,明确权责利辨,细化管理责任。
3.编制完善的制度文件: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投资管理手册和相关规章制度,对投资流程、标准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所有投资行为都在规则范围内进行。
4.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外投资信息的公开透明度,提升投资者和市场对企业的信任。
5.强化内部控制: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增强对投资风险的管控能力,保证投资活动的合规性与安全性。
三、投资管理制度的完善1.不断优化投资管理流程: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优化投资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减少决策成本,提升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效果。
2.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监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投资项目跟踪监控体系,及时了解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3.积极探索投资创新:企业需要积极探索投资创新,不断引进和开发新的投资产品和方式,提升投资效益。
4.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企业应加强对投资风险的评估和预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防范投资风险。
5.加强对外部环境的监测:企业应积极关注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方向,提高投资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发布时间:2021-05-07T04:28:12.557Z 来源:《防护工程》2021年2期作者:谢冬生[导读]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集中在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等具有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的关键领域。
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西桂林市 541199摘要:政府投资项目主要集中在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等具有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的关键领域。
此类项目在管理过程中存在投资决策机制不健全、论证不严谨、审批程序繁琐以及信息公开不全面等问题。
本文对以上问题的成因和应对措施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管理;问题;对策引言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利用财政资金、国债以及其他类型的国家资本来建设一些大型公共基础设施。
但是此类工程项目在立项、建设以及后期运营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是投资决策缺乏民主性和科学性、缺乏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审批效率低下等等。
应对此类问题的措施是通过法律和行政等多方面手段来规范管理、提高透明度和科学性。
一、政府投资项目概述(一)概念界定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利用财政预算内的资金、国债、土地开发基金以及通过国家名义从国外金融机构获得的融资等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而这些项目通常集中在国防、水利、电力、道路交通等关系到国家安全、经济发展以及民生等关键领域[1]。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是非经营性的,也可以是经营性的。
(二)项目特点第一,公益性。
人民群众安全乐业的需求、安全的需求、出行的需求、用水的需求、用电的需求等都是政府部门密切关注的焦点问题,一个优秀的政府必须致力于持续地解决本国存在的各类重大民生问题。
国内的南水北调工程、三峡工程、高铁项目、高速公路项目等都是典型的政府投资类项目,而这些项目的特点是投资成本非常巨大、建设周期非常长、短期投资收益不明确,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社会经济组织不会在这些风险大且投资回报不明确的项目上花费精力和资金[2]。
但是这些固定资产项目却对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以及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促进作用,因而由政府部门对这类项目进行投资具有非常显著的公益性。
国有企业加强项目投资管控的措施
国有企业加强项目投资管控的措施摘要:国有企业在新的时代环境下面临着较多的影响因素,市场竞争力有所下降,为了能够适应时代发展潮流,提升核心竞争力,开始重视对内部管理机制进行改革和创新。
关键词:国有企业;项目投资;管控措施1国有企业项目投资的内容目前,对于国有企业来讲,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其他投资等四个方面为其投资的主要内容,这四个方面内容涉及不同的投资范围。
股权投资包含出资建设子公司、对子公司增加投资和股权置换、收购等内容,这种投资方式主要就是购买想要参与或控制的企业的股权,从而得到企业的资产控制权,并参与到企业经营决策当中。
固定资产投资是通过货币形式对企业建造、购买固定资产的工作量和此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进行表示,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以及大修理等内容,固定资产投资的目的就是调节投资总量、保障企业的稳健经营。
金融投资还可以称为证券投资,这种投资活动就是使用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以便于获得预期收益、股权等,主要内容为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
国有企业实施金融投资能够使一些闲置的资金获得利益、提升资产流动性、将国有企业运营风险分散,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稳定发展。
其他投资指的是除了以上三种投资形式的所有投资方式,包括的内容很多,同样也是为了获得利益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2国有企业加强项目投资管控策略2.1加强投资风险管控2.1.1完善财务风险管控制度财务风险管控制度是实施风险防控的重要措施,能够从制度角度出发确定风险防控的内容以及流程,提升风险防控的规范化水平。
首先,确定风险防控流程。
在风险防控过程中需要按照风险因素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反馈这一顺序落实防控工作,保证防控活动的有序推进。
在项目投资前需要结合市场经济、政治、企业发展战略等多个因素进行分析,识别在项目投资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对风险因素的严重程度进行权重排列,形成风险模型。
在完成因素识别和评估后制定相应的处理策略,确保可以在第一时间做好风险处理,减少风险事件给项目投资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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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制度创新实施“代建制”的目的在于政府借此实现财政投资绩效最大化的目标。
制度是合理的,如果在实践中走了样,照样会出现副作用。
如果盲目激进地推动,恐欲速则不达,甚至有悖于国家提倡“代建制”的初衷。
“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制度创新——制度安排中需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的问题文/徐星明长期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出资,部门管理”的单一模式,即“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项目开了搭班子,工程完了散摊子”,“只有一次教训,没有二次经验”,“三超”工程(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普遍存在,同时“三低”(低水平、低质量、低效益)现象相伴而生,投资失控、工期拖延、质量不保等现象屡有发生,“钓鱼工程”、“豆腐渣工程”等问题禁而不止。
现有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模式亟待改革。
一、克服传统项目管理模式弊端的制度创新在传统的投资体制下,出资人(政府)的工作重心基本放在项目立项、资金审批等前期环节上。
由于项目资金主要由政府拨付,概(预)算越大,项目建设标准就会越高,这无疑促成了使用单位尽可能争取追加概(预)算的主观动机。
对于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而言,由于现行收费标准基本上依项目投资规模而定,因而投资规模越大,对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就越有利,于是在追加概(预)算的问题上,建设施工甚至监理单位具有推波助澜的动因。
由于在传统投资体制下,概(预)算的约束对于同样是国有背景的使用单位来说是软性的,于是,政府投资项目几乎百分之百超概算便成为现实。
要想有效扼制政府投资项目普通存在的“三超”及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弊端,就必须解决政府投资项目的所有者缺位和概(预)算软约束的问题。
在这样的需求背景下,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代建制”便应运而生。
对“代建制”的概念,在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投资体制改革方案》中已作了基本的阐述。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代建制”的核心也正是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理项目建设的法人责职。
从制度设计者的角度来看,“代建制”的基本架构大致如下:一是运用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为手段,确定专业代建单位,并通过高度专业化的管理体系保证投资效率和项目建设质量;二是在出资人、代建人、使用单位之间建立起市场合约关系,以法律为手段使合约主体间的权利、责任、义务形成刚性约束,从而使投资概(预)算等成为刚性指标;三是赋予代建人项目法人地位,使其为出资人补位,从而化解所有者缺位的矛盾,这是使“代建制”行之有效的根本保证。
这就是说,“代建制”突破了旧有的管理方式,使现行的“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模式。
上世纪90年代末,由福建、安徽等地率先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将一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给一些有实力的公司代替业主实施建设。
据不完全统计,北京、重庆、黑龙江、山东、江苏、四川、湖南、安徽、贵州、福建、云南、深圳以及浙江等都相继进行了多形式的“代建制”试点,并出台了一些关于“代建制”的管理规定。
财政部也于2004年9月出台了《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报导意见》。
据了解,各地试点项目效果比较显著,“三超问题”已有所扼制,这对“代建制”在全国范围内的大面积推广,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代建制”的推行也并不是局限于纯公益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对于一些具有准公益性的基础设施项目,甚至国有企业投资的经营性项目也同样适用。
据了解,2000年上海正式推出了以“153060”为目标的市域高速公路网建设发展规划。
上海市需建设650公里高速公路,当时共需建设资金420多亿元。
为了突破资金“瓶颈”,上海市政府决定将规划中的11个高速公路项目全部推向市场招商引资。
由于投资者的背景各不相同,大多数投资公司精于资金运作,而对工程建设管理知之甚少,有些从未接触过高速公路建设,缺乏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经验。
政府为了控制工程建设,指定让熟悉建设市场法律、法规,精通工程建设管理的代建单位帮助业主管理工程建设。
据业内人士透露,在上海推行代建制之前,几个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曾先后出现过一些违规行为,上海市强制实行代建制也是为了杜绝此类行为。
上海在高速公路建设上实行代建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从践经验来看,对基础设施类项目,如采取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进行融资,更应该配套实施“代建制”,才能更好地实现政府的定目标。
二、代建制运作模式1.政府指定专业代建公司模式。
由政府指定的项目管理公司,对指定项目实行代理建设,按企业经营管理。
如武汉市通过招标选定了3家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对于具体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从这3家单位中选择一家作为代建单位。
又如上海市选定11家单位作为首批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管理公司。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政府意愿可以较好地实现。
缺点是代建单位具有垄断性,容易与使用单位串通,造成概算的不科学,并且由于缺乏竞争,管理力度和水平不能得到提高。
这种模式往往在代建制试点阶段运用较多。
2.政府常设性代建机构模式。
由政府成立代建管理机构,按事业单位管理,对所有或部分政府投资实行代理建设。
如“安徽省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深圳市建筑工务局”等都是专门组建的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方便协调建设中的各种问题,政府易于管理。
缺点在于要新设机构,并且政府管理机构无法承担超概算责任。
3.项目管理公司竞争代建模式。
由政府设立准入条件,符合条件的均可参与项目代建的竞争,通过招标择优选择。
如北京市发改委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具备资格的代建单位。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引入竞争,避免指定做法的不科学、发生权力寻租,并可降低投资。
缺点是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具有较强的经济、法律、技术水平和能力,方可与专业公司进行代建谈判事宜,并避免代建公司的索赔和追加资金。
这种模式正是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投资体制改革方案》所明确的代建制方式。
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精神,浙江目前着力推行就是项目管理公司竞争代建模式。
三、制度安排中需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的问题1.财务风险管理和利益分配的合同安排。
政府业主和代建制承包人的风险管理和利益分配的合同协议条款,是“代建制”合同安排的核心内容,是关乎代建制项目目标能否全面实现的关键因素。
在项目管理公司竞争代建模式中,代建商的财务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即使是前期准备工作相对较好的项目,投资概算仍然存在不可预测性。
特别是大量的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问题,而过去这些工作往往依靠政府强有力的行政推动,并适时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来保证工程进度,表现的是政府行为,而运用代建制后,由管理公司完成此项工作,要困难得多。
并且在企业行为下,房屋动迁费用相对以前要高出许多,对工程总投资会造成不利的局面。
再则,勘察设计成果的完成度和质量、投标准备时间是否充裕、对项目计划目标的理解程度以及代建商与业主和相关政府部门、项目周边环境的公共关系等因素,都将成为代建商的风险因素。
因此,项目的合同安排,应当按照风险与利益对等的原理,综合考虑和均衡处理质量、安全、工期与投资之间的相互关系,以使代建合同成为实现“代建制”项目计划目标的基础。
2.民事责任风险与行政责任风险转移的法律关系。
目前推行代建制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还是行政委托关系的问题尚未解决,理论和实践都提出了这个问题。
一方面,代建制普遍存在一个实践矛盾,即委托代建的工程建起来了,委托人——各相关政府,作为直接的当事人,可能不得不面对不断出现的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缺陷的投诉,这种情形在危房改造等安居工程建设中普遍存在。
另一方面,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了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上的重大责任与义务,不能够因为实行代建制而产生转移。
实行代建制的本来目的是希望通过代建方使建设单位从非专业领域工作中摆脱出来,不必承担这些单位无力承担的专业责任与义务。
但是当代建行为的法律关系不清时,建设单位在签定协议时,就可能通过委托代建,建设工程的民事责任风险转移了,但更重要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并没有转移,原因在于代建制度并不是一个法定制度。
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建设单位违法的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追究,并没有因民事性质的委托而转移。
现阶段的代建单位因有限的代建收费而不愿承担更多的代建责任,同时建设单位也因风险并没有完全转移而对代建人持疑虑态度。
合作双方这种相背的期望目标便对建设工程项目产生各种不利的影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扯皮、纠纷、责任推卸等情况时常发生。
这些,对于代建制度的顺利推行是十分不利的。
3.代建制度与现有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交叉重叠。
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变化的,加上建设行政管理体制上的条条分割情况,便产生了一些具有条条分割特征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形式,如工程咨询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设计咨询制度以及基建工程质监、审计、审价、稽查等其他各类细分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制度等。
这些制度和机构组织的业务不仅具有同性质的重叠性,还与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关联,通过各自的资质、资格管理及业务范围的划分而形成相对封闭的运行机制,导致建设工程的中间管理服务环节过多,不仅造成资源浪费、管理低效等问题,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建筑领域的市场经济发展步伐,现在,又要在政府投资领域建设项目上实行一个代建环节,可能会因增加一个中间环节而影响工程建设效能。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义务和对项目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工作协调责任。
而目前的代建制度,代建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也大致如此。
如果不能有效地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对工程建设产生副作用。
4.条块分割的体制惯性与代建制主体市场培育。
如果代建制企业隶属于政府部门,虽有改制之名,但政企不分、产权不明、责权不清的现象依然存在,则由此而诱发的行业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将阻碍代建制主体的市场竞争。
因此,实行项目管理公司竞争代建模式要求适度开放市场,打破行业之间和专业之间的抵触壁垒。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行业条块分割现象仍然十分显见。
施工企业、咨询机构在隶属系统外的市场领域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业务,一直受到所谓的行业资质、工程业绩、人员资格和机构注册等等软硬限制的困扰;行业之间管理规则有时南辕北辙,大相径庭;投资管理、勘查设计、工程施工和咨询服务之间的专业相互交叉相互融合的局面尚未形成。
从“代建制”节约投资成本和保障工期进度的目标考虑,市场开放的竞争性招标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更积极的意义在于它对缩减行业、专业分割管理的封闭性与潜在承包人市场的开放性之间的经济租金,消除不正常的寻租现象和实现市场公平原则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