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10.0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办法》规定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主体责任及生产全过程控制的具体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要建立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以及运输交付控制等制度,销售者要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办法》同时明确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召回管理制度、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了涵盖事前许可、事中检查、事后惩处的全过程闭环监管体系。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和全覆盖例行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名录数据库,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实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明确监督抽查不合格等行政处罚信息依法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办法》建立了食品相关产品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对食品相关产品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目前法律法规尚未规定的,对应增设违反原料禁止性行为、违反管理制度和事故处置等有关情形的处罚。
《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推动《办法》实施为契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规范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推进精准监管、有效监管、智慧监管、公正监管,提升监管综合效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市场监管局开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等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适用本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归集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的基础上,以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为对象,构建全区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指标体系,通过全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对企业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将分类结果应用于“双随机、一公开”,实施差异化监管,并推动智慧监管实现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协同运用、分类施策、服务监管、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区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全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分类标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建设、管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化系统。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完善相关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仅作为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参考依据,分类结果可以与全区市场监管领域其它部门共享,不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二章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第七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途径依法归集各类涉企信息,包括并不限于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生产经营、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各类“黑名单”、企业自行公示等信息,作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数据支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2.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保障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企业名称救济机制和措施,建立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机制,拓宽企业名称权利的救济渠道,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27日。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邮编:100820)。
请在信封上注明“《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2月24日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依法、便捷处理企业名称争议,保护企业名称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争议,是指企业认为他人自主申报行为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名称近似,侵害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提起企业名称争议的企业,被申请人是指被提起企业名称争议的企业。
第三条【管辖权限】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企业名称争议,作出行政裁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登记注册所在地在同一省级范围内的,企业名称争议的具体管辖办法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1.13•【文号】国市监信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效能的迫切需要,对于优化监管资源配置,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放管服”改革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市场主体数量迅速增长,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对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资源、监管能力、监管智慧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有效破解监管任务重与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创新和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依法依规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科学研判企业违法失信的风险高低,根据监管对象信用风险等级和行业特点,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针对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加强抽查检查,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精准监管、有效监管、智慧监管、公正监管,提升监管综合效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准确定位,服务监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0.12•【文号】国知办发保字〔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2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有关决策部署,认真落实《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内容(一)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基础工作。
严格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及地方补充目录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制定地方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及管理规范。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
在行政项目审批、展会企业入驻等工作中积极推行信用承诺制,制定信用承诺工作办法及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对信用状况较好的申请人,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可以先行受理,加强承诺后监管,依法依规将违反承诺或承诺不实等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强化信用惩戒,引导各类主体自律守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2.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邮编:100820)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inyongjianshechu@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2月10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当事人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章管辖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由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违法行为发生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落实“三个监管”-不断提升市场监管环境-
落实“三个监管”,不断提升市场监管环境近年来,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州市场监管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坚持以法治为根本、以信用为基础、以智慧为手段,系统推进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努力在常态化运行中不断提升市场监管综合能力,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监管环境,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以“法”为根本,不断完善市场监管环境制度体系。
全面推进监管执法公开、包容审慎监管、分类监管的监管执法规范体系,推动提高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是落实“三项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简称三项制度)。
制定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和《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和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和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办法》,推进市场监管部门三项制度工作有效落实。
同时,为为健全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州市场监管局、州中级人民法院、州检察院州、州公安局联合印发了《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和刑事会商等工作制度。
加强对重大案件的联合督办工作,适时对重大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督促案件办理。
二是宽严相济执法。
以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依据,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严格落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包容审慎监管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0.27•【字号】皖市监发〔2023〕91号•【施行日期】202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市监发〔2023〕91号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四章公示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和信用管理,推进全省企业诚信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前两个会计年度内的合同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的活动。
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公示期两年。
第三条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申报、公平公开、诚实守信、正向激励的原则。
第五条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分为A、AA、AAA三个层级,实行逐级申报、分级公示、动态管理制度。
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南省建筑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海南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以及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全过程监管联动管理机制,维护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单位(如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供应单位等)和实行个人注册执业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招投标评标专家的诚信行为信息,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以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联动。
第四条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统一归集标准、统一检查认定标准和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技术标准;负责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和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并实施差别化管理;负责各市县有关信用信息采集的汇总、分析和复核以及投诉的调查、处理。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负责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的审核、处理,依照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展示并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五条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商务领域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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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
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第一条为提升涉企行政检查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监管,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或实际经营的各类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企业分级分类监管(以下简称“分级分类监管”),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时,根据山东省企业信用风险通用指标体系中分级分类结果或部门领域内专业型风险分级分类结果,对不同信用风险级别和类别的企业,开展差异化监管的执法行为。
第四条分级分类监管应当遵循依法、精准、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级分级分类监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信息系统,分析监管数据,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以及组织实施本系统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牵头推进部门间联合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第六条除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或部门领域内专业型风险分级分类结果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
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领域,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应当参照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构建部门领域内专业型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制度,自行确定监管频次和监管方式。
其他执法领域,可以直接使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或者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模式,构建部门领域内专业型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专业型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制度应当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七条通用型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按以下标准划分:(一)信用风险低的为A类;(二)信用风险一般的为B类;(三)信用风险较高的为C类;(四)信用风险高的为D类。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8.05•【字号】鲁市监特设规字〔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市监特设规字〔2024〕10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第三章差异化监管第四章信用调整与修复第五章信息化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体系,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治理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含充装)的单位进行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应当把握以下原则:(一)精准监管。
在进行特种设备全覆盖监管的基础上,按照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等级、安全状况和管理绩效分级,实施精细化、差异化管理。
(二)源头管控。
把风险管控挺在前面,聚焦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单位。
(三)综合治理。
以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结果为参照,对安全信用风险等级高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加大检查频次和监管力度,监督检查、驻点监督、行政执法多措并举,融合发力。
(四)失信惩戒。
发挥信用约束作用,加大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施部门联动多元共治。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和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结合《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与管理的暂行规定》、《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上下互动、横向互通的监管机制,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各项职能的整合,实现对企业的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市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能和企业信用等级状况,有针对性的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达到有效监管目的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企业分类管理的措施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原则是:加大对A级企业(包括AA、A两个等级企业)的扶持力度,适度管理B级企业,强化C级企业的监管力度,严管D级企业。
第五条对A级企业建立激励机制,予以扶持:(一)在申请企业年检时,符合年检免审条件的,只要材料齐全,免于实质审查即可通过年检。
AA级守信企业实行三年免审,A级守信企业实行当年免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实行联合年检的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业除外);(二)对AA级企业除专项检查、专项整顿或被举报涉嫌违法经营活动外,免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日常检查;(三)企业名称权、注册商标权及其相关权益可受工商部门的重点保护;(四)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和变更登记等简易登记事项时,可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予以优先办理;(五)在参与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认定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比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参评;(六)在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的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七)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良好信用记录;(八)享受工商部门其它的优惠政策和优先服务;(九)积极协助其争取当地政府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对B级企业建立预警机制,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日常监督检查每三个月不少于一次;(二)采取案后三个月内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做好回查记录;(三)办理登记注册时要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四)企业年检时,重点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五)原则上一年内不予推荐参评各种荣誉称号;(六)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
海南省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交易场所市场准入和市场交易行为,切实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部署,结合海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我省行政辖区内根据国务院规定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不包括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外地交易场所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仅从事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作为我省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会同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国资委、中央驻琼金融管理部门以及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全省交易场所的准入管理、日常监管、统计监测和风险处置等工作。
各市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省政府金融办做好本市县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明确负责金融工作的专门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交易场所从事国有产权交易的须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第四条交易场所应当根据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管,依法规范经营,严格防范风险,杜绝和防范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五条省政府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全省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及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苏市监规〔2023〕5号)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苏市监规〔2023〕5号)
无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1
【摘要】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
12日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检验检测
机构监督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
【总页数】4页(P39-42)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
【相关文献】
1.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市监规[2020]6号)
2.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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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字〔2023〕3号)3.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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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支撑对企业的精准化、差异化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强化信用导向的营商环境,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风险,是对企业自我合规守信经营方面存在问题可能性的描述,风险越高,存在问题的可能性越大。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是基于已知企业信息,对其未知信用风险进行分级归类预判的一种方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部门归集整合企业信息、构建指标体系和数据模型、对企业进行动态分类和风险监测预警、运用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
在推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基础上,鼓励各地区各部门探索将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拓展到市场主体以外的其他组织,以及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特定自然人监管对象。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全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设有关管理系统,归集整合企业信息进行自动分类,为其他部门提供分类结果查询和运用支持。
其他省级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统筹本系统企业信息归集工作。
县以上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综合运用分类结果对本辖区、本领域企业开展差异化监管,归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企业信息。
第五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仅作为部门内部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不向社会公开。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可以作为信用体系平台组织开展信用评价时的参考,但不直接用作评价结论,不提供给被评价对象。
第六条各级部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的保护,防止发生失密泄密和侵犯个人隐私问题,确保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七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采用通用+专业的分类模式。
通用分类是基于共性指标,对全量企业进行的统一分类;专业分类是在通用分类基础上,增加个性指标或纳入自建指标体系,对特定类型、行业企业进行的分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5.19•【文号】国市监信发〔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市监信发〔202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做好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的市场监管工作,以信用赋能市场监管,提升重点领域监管效能,构建长效治本监管机制,现就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目标,将信用监管作为贯穿各业务领域和业务环节的基础性工作、系统性工程和重要着力点,聚焦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组织实施示范工程,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协同性和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守住社会安全底线,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聚焦重点,精准发力。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市场监管的重点领域,通过信用监管有效举措,推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治格局,着力解决重点领域监管的突出问题。
信用赋能,协同监管。
坚持“管行业就要管信用、管业务就要管信用”,充分发挥信用基础性作用,推动信用与重点领域监管深度融合,加强协同联动,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依法依规,公正规范。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进重点领域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信用监管,健全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促进公平公正监管。
数字赋能,智慧监管。
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完善重点领域信用记录、信用档案,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全面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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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暂
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企业信用监管,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分类、对市场监管风险点进行监测预警和精准识别以及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开展市场监管执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海南省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是指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机器学习等现代技术手段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自动分类,对主要风险点实现精准识别和监测预警,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完善全省企业信用风险
分类标准和监管措施,组织和指导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建设和维护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信息化系统。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工作。
第五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分类实施、协同监管的原则,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信用联合惩戒等协同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精准化水平。
第六条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可参考本办法,在食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重点产业园区、外国企业等领域,结合该领域监管实际,构建专项风险分类模型,制定市场监管特定领域和特定监管事项风险分类监管办法。
第二章企业信用风险分类
第七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判定相结合
的原则,合理选择风险指标,科学赋予指标权重,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指标体系。
第八条企业信用分类结果不对外公布,仅作为政府部门实施市场监管执法的参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依据的数据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海南)、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归集的各类涉企信息。
第十条从企业属性、登记信息、许可信息、公示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关联企业、经营能力、舆情信息、司法协助信息、合规信息等10个维度,进一步细化二级、三级指标项,科学赋予指标
权重,构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运用人工智能算法,对企业仍在影响期内的信用信息分析后,结合定性定量判定规则,将企业划分为暂无风险企业、低风险企业、中风险企业、高风险企业四类。
第十二条下列信息,不作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依据:
(一)超出法定公示期间不再公示的。
(二)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影响企业信用的。
(三)发生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变更部分的。
(四)部分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撤销部分的。
(五)其他影响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信用信息被相关机构认定为误判、错误、笔误等与真实情况有偏差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不应作为信用分类依据的信息。
第十三条企业信用风险类型为暂无风险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成立时间在三年(含)以上的。
(二)企业近三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三)企业近三年从未被行政机关列入过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其他“黑名单”的。
(四)企业近三年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企业在近三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大数据监测等监管中未发现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失信行为的,或从未受到过监管部门检查监测的。
(六)企业近三年没有被公示尚在影响期内的不良信用信息等各类影响信用情形的。
第十四条企业信用风险类型为低风险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近三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存在被责令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企业当前未被行政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其他“黑名单”的。
(三)企业当前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企业在近一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大数据监测等监管中未发现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失信行为,或虽有失信行为但已超出信用影响期的,或从未受到过监管部门检查监测的。
(五)企业没有被公示尚在影响期内的不良信用信息等各类影响信用情形的。
第十五条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信用风险类型定为中风险:
(一)企业近一年受到过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责令改正、限期改正,或近五年受到5万元以下(含5万元)罚没款的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当前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三)企业当前具有逾期未缴足罚款情形的。
(四)企业当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企业在近三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大数据监测等监管中被发现具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失信行为的。
(六)企业具有被公示尚在影响期内的不良信用信息等各类影响信用情形的。
第十六条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信用风险类型定为高风险:
(一)企业近五年受到行政机关作出的除警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罚没款以外的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当前被行政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其他“黑名单”的。
(三)企业逾期未缴足罚款情形持续至今已满三年的。
(四)企业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持续至今已满三年的。
(五)企业在近三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大数据监测等监管中被发现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六)企业具有被公示尚在影响期内的不良信用信息等各类影响信用情形且持续至今已满三年的。
第三章差异化监管
第十七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主动获取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建立健全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相适应的监管机制,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有机结合,提升信用监管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
第十八条可采取下列措施对暂无风险企业进行监管:
(一)实行适度宽松的监管,简化监管方式和程序,适当降低监管频率,不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
(二)适当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在监管中发现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警告,并督促企业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高风险等级,依法处罚。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暂无风险企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可采取下列措施对低风险企业进行监管:
(一)实行常规监管,保持正常监管频率,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
(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正常比例和频次抽取,被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
(三)在监管中发现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警告,督促企业改正,责令作出信用承诺;逾期不改正或违反信用承诺的,提高风险等级,依法处罚。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低风险企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可采取下列措施强化对中风险企业的监管:
(一)实行重点监管,提高监管频率;列为重点监测对象,定期不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
(二)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
(三)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中风险企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可采取下列措施强化对高风险企业的监管:
(一)实行严管重罚,大幅提高监管频率;列为重点监测对象,定期不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增加监测次数。
(二)大幅度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严格实行现场检查等全方位检查。
(三)开展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整治对象,对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在办理登记注册、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高风险企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四章数据安全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非法批量获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数据,对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信息化系统运行产生不良影响的,或非法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按照外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在外国(地区)设立,持续规范经营,资信状况良好的外国(地区)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划定的特定区域内从事除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之外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参考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 9月 1日起实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此前制定的有关文件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