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综超商标权评估报告材料13192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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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综合超市商标权

资产评估报告书

荣华评报字[2016]第021号

中星评估有限公司

报告提交日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专业:会计学

班级: 2 0 1 3级2班

学号: 131922221 姓名:倪荣荣

提交日期:2016 年 6 月 20 日

目录

1 摘要

2 正文

2.1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简介

2.2评估目的

2.3评估范围和对象

2.4评估基准日

2.5评估原则

2.6评估依据

2.7评估方法

2.8评估过程

2.9评估结论

3 参考文献

一、摘要

中星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收益现值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华联综合超市公司委托评估的与“华联”产品有关的商标无形资产于2016年6月2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为华联集团了解该等无形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提供参考依据。

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如下结论:在企业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华联集团委托评估的与“华联”产品有关的商标无形资产于2016年6月20日的市场价值为3288371.416元。

本次评估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一年,即2016年6月20日至2017年6月20日,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中星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正文

荣华评报字[2016]第021号

中星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华联委托评估的与“华联”产品有关的商标无形资产于2016年6月2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为华联集团了解该等无形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提供参考依据。

本公司的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和负债实施了实地勘查和市场调查,对委托评估无形资产在2016年6月20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做出了公允评价。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简介

委托方: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经贸大厦东塔楼6层

注册资本:66581万元

法定代表人:罗志伟

企业性质:上市公司

成立日期:1996-06-07

经营范围:销售医疗器材、包装食品、包装饮料、酒;中餐(含制售主食、西食制品);西餐;零售、邮购公开发行的国内版书刊;零售烟;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生鲜蔬果、粮油食品、副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含乳冷食品)、散装直接入口食品、散装非直接入口食品、熟食制品、水产、鲜肉、禽蛋、茶叶、腐蚀品、次氯酸钠溶液;零售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预包装食品、避孕器械、音像制品;现场制售:主食(油炸食品、米面制品)、肉制品、熟食制品...

二、评估目的

根据与华联集团签订的评估业务委托书,中星评估有限公司受华联集团的委托,对华联集团委托评估的与“华联”产品有关的商标无形资产进行评定估算,为华联集团提供该无形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资产重组提供参考依据。

三、评估范围和对象

本次评估的评估对象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权,评估范围为以华联超市商标。具体以资产占有方评估申报表为准。

四、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资产评估中的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该评估基准日是由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星评估有限公司共同商议确定的。

五、评估原则

根据国家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及评估人员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评估:(一)坚持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

(二)坚持预期和公开市场的操作原则

本次资产评估过程中, 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及资产评估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要求,遵循以上基本原则,对委托评估资产进行评估, 以保证客观、公正地反映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市场价值

(三)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委托评估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假设前提,确定其在评估基准日的现行公允价值;

(四)遵循资产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确定相应的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五)维护资产所有者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六、评估依据

在本次资产评估工作中,评估人员遵循的具体行为依据、法规依据、产权依据、取价依据和参考资料有:

(一)法规依据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第36号);

3、《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

4、《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1996年5月7日发布);

5、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10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企业会计制度》

8、《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二)行为依据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三)产权依据

1、开元投资法人营业执照;

2、"出资(无形资产)确认书"

3、商标注册证;

4、专利证书;

(四)参考资料及其它

1、北京科技出版社《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

2、资产占有方提供的有关财务和行业资料;

3、公开媒体上发布的有关行业信息。

七、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进行。收益法是指通过预测被评估无形资产经济寿命期内各年的预期收益,并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求和,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确定被评估无形资产价格的一种方法。

收益法的基本原理是资产的购买者为购买资产而愿意支付的货币量不会超过该项资产未来所能带来的期望收益的折现值。收益法的适用前提条件为:(1)被评估资产必须是能够用货币衡量其未来期望收益的单项或整体资产;

(2)产权所有者所承担的风险也必须是能用货币来衡量的。

衡量无形资产价值最重要的标准是其获利能力,故本次评估采用收益现值法。根据委托方本次评估目的、范围以及委托评估资产的现状,我们采取收益法进行评估。具体评估该无形资产价格的步骤如下:

(1)预测未来产销量以及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依据销售收入计算销售成本和税金;

(3)计算所得税,确定税后利润;

(5)按适用折现率进行折现,确定无形资产评估现值。

无限年期收益法计算公式

式中:P: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

:未来第i年资产的预期收益;

i:年序号

r:折现率;

n:预期收益年限;

A:年金

成立条件:纯收益在n年(含第n年)以前有变化,纯收益在n年(不含第n年)以后保持不变,收益年期无限;r大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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