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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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版)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版)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三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明确有关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019.10.1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9.10.1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6月6日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三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安全生产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 2022 年 7 月 30 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合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合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预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催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2 页,共23 页《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告稿)发布日期:2019-08-06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6月6日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三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生命财产,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安全生产的规划和计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的信息化体系,实现安全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加强事故调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和支持,提高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技术水平和防范能力。

第七条设在本省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事业单位,在采取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应当充分保障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和管理隐患。

第二章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经验,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工作,提高职工安全责任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事故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报告事故的情况和处置情况,为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支持。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提高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1、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介绍2、《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二)安全生产例会;(三)安全生产奖惩;(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专核;(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六)安全生产检查;(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属(八)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3、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4、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5、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8、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9、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10、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扩展资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宣传与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杨占科做客人民网就《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与网友在线交流。

谈到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的目的时,杨占科说,法治的过程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建设依法636f70797a6431333431343062治安,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要始终坚持下去。

杨占科说,这次我们组织《安全生产法》宣传周,主要是为了提升四个观念:1、安全的法治观念。

安全生产需要依法治理,只有通过依法治理,才能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保障措施。

2、政府的执法观念。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特别是安监部门被纳入政府执法序列,赋予执法职能。

化工企业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清单

化工企业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清单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397号
2004年1月7日
2004年1月7日
2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7年4月9日
2007年6月1日
27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
国发〔2010〕18号
2010年6月9日
2010年6月9日
2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09年5月1日
85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安全监管总局
安监总局令第21号
2009年6月16日
2009年7月1日
86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国家气象局
国家气象局令20号
2011年7月21日
2011年9月1日
8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管办法》
卫生部
卫生部令第49号
2009年3月23日
2009年6月1日
劳动部
劳安字〔1990〕2号
1990年1月18日
1990年1月18日
62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劳动部
劳部发[1994]498号
1994年12月9日
1995年1月1日
63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安全监管总局
安监总局令第1号
2005年7月22日
2005年9月1日
64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1988年9月1日
3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年2月16日
2011年12月1日
33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试题及答案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试题及答案

1.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在 xx 年 7 月 30 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自( B )起施行。

A.xx 年 10 月 1 日B.xx 年 10 月 1 日C.xx 年 5 月 1 日2.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档、报告和发布的,赋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B )的罚款。

A. 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B. 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C.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3.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行政处分,由( A )部门决定。

A.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B.人民政府C.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4.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矿山、建立工程施工单位和危(wei)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 C )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一人。

A.千分之十B. 千分之五C.百分之一5.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 A )发展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A.设计文件B. 施工文件C.建议文件1.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的易燃易爆物品、危(wei)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wei)险物品登记,提供标准的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2.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预监视、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视管理体制。

3.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规定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即将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事故抢险,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出台于2019年,是为了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各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

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对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加强对高风险行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特殊监管,确保其生产过程和环境符合相关标准。

三、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加强对幼儿园、学校、工地等特殊场所的安全教育,确保师生和工人的安全。

四、加强事故应急和救援体系建设。

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提高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能力。

加强执法部门的应急救援装备和人员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五、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

加大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购置力度,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对有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评估,推动其加强安全管理和措施的建立。

六、严禁违法行为。

明确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对破坏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行为进行打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七、加强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

研究制定适应本地区特点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加强安全监测和预警系统的建设,提高对潜在危险的识别和预防能力。

八、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集中统一的安全生产信息数据库,记录和分析安全生产相关数据,为安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加强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安全生产的水平和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同时,该条例也为其他省份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10月1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10月1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10.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

10.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安全生产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一)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 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精神,《条例》第四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 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条例》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着力,在第二章 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健全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 息化、加强相关方和外来人员管理、完善应急管理 等制度规定。
《条例》有52条内容对新《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进 行绅化和补充,有针对性地解决上位法在我省实施中的 具体操作问题,同时在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 防控和监管措施方面确立了一些新的制度。
三、《条例》修订内容及主要亮点
(一)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10项)。 (二)进一步强化了重点行业及事项安全监管(10项)。 (三)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管体制(10项)。 (四)进一步强化了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力度(4项)。
《条例》第十七条 矿山、金属冶為、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 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丌得收费。
4.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和考核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省应急厅政策法规处 张克之 2019年12月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颁布施行
2019年5月31日,《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表决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 行。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各地方政府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本文将围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这一重要文件进行深入解读,旨在加深人们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认识,并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背景分析河南省是中国的中原大地,资源丰富、产业发达,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

过去的一段时期,该省发生了多起重大的安全事故,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

为了改善安全生产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河南省政府针对当前的问题和挑战,制定了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二、条例内容解读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强调责任的明确性和依法依规履行责任的重要性。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安全培训和教育: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同时,还要加强对特殊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安全生产条件: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5.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管理,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未来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也将朝着更加完善和科学的方向发展。

未来,我们可以预见到以下几个发展趋势:1. 科技在安全生产中的应用:随着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安全生产将更加智能化和自动化。

_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专项培训考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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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专项培训考试题站名:姓名:分数:一、填空题(60)1、《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2、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4、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明确有关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6、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发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10、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方针、原则和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政府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城乡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考虑保障周边人和环境安全的要求。

城乡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必须以保障安全为前提。

第六条【政府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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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八条各级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出版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二)安全生产例会;(三)安全生产奖惩;(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六)安全生产检查;(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八)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质量标准。

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一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二人;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四)依法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五)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八)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四)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六)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发放、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八)参与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九)按规定上报并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落实防范措施;(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作业场所的职业安全健康制度,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预防与劳动过程的防护和管理,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实施健康监护,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限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登记注册,提供规范的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发包矿山、建设项目或者出租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的,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办公、人员聚集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安全出口。

第二十五条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及加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加强尾矿库运行管理。

未经尾矿库业主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及尾矿库建设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出资人不明确并且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旅游预测预报和游人疏导工作。

高空旅游设施和惊险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八条在下列范围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二)重大危险源危及的区域;(三)矿区塌陷危及的区域;(四)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危及的区域;(五)输油和燃气管道安全距离内;(六)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输油和燃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必须与居民区(楼)、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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