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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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已经2012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2012年12月21日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但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促进部门之间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互联共享;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应当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并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条例》及本细则的贯彻实施,组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其他组织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制定和实施的政策措施、工作方案必须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夫妻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五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依法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六条结婚前已有非婚生子女,结婚后要求生育的,属于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不适用《条例》有关再婚夫妻生育的规定。

第七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只有一个女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家庭确有困难,可以依法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八条海拔在800米、相对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粮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及住户,属《条例》规定的深山村。

深山村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到村、户,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生育第一个子女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间隔时间应有4年以上,但28周岁以上者除外。

男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女方无子女,结婚后根据《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的,不受前款限制。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XX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河南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合理稳定增长,保障人口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条例旨在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促进人口素质提升,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首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的政策,河南省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行全面两孩政策,保障夫妻双方的计划生育权利,禁止强制堕胎和强迫绝育,保障妇女的生育权益。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其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责任。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发展。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他们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此外,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明确了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同时,对于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也将依法追究责任,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最后,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规定了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

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促进人口合理稳定增长,保障人口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和全社会共同遵守本条例,共同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条为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保障人口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适用范围:
(一)河南省内的常住人口;
(二)在河南省暂时居住未满一年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
(三)条例适用对象为法定年龄内具有生育能力的男女双方。

第三条建立普及健康生育知识宣传教育制度,坚持“少生优质、计划生育、科学育儿”的政策,形成积极的生育环境。

第四条加强婚育检查,督促女性在结婚登记前,按照国家婚育政策及要求,到当地健康监督站接受婚育检查,以确保生育健康。

第五条加强计生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配合,以共同做好人口健康工作。

第六条推行RT-PCR检测,我省各地区应在合理时间、合理范围内进行普查,以有效防染病患者出入社会,确保社会稳定安宁。

第七条教育机关应及时提高专业教师、家长的计划生育意识,加强制度教育,全面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落实增扶策略,积极扶持因生育原因受到经济压力的家庭。

第九条加强监督,对违反本条例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当地政府可以依据当地实际情况,适时修改或补充该条例。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近年来,我国人口增长速度逐渐放缓,人口结构也发生着明显的变化。

河南省作为我国中部地区的重要省份,也面临着人口发展与计划生育问题的挑战。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于近期通过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新修改。

本文将对该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新修改的条例对人口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根据条例,河南省将加强人口基础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人口数据库,及时掌握人口变动情况,为社会政策制定、资源配置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条例还强调要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保障,推动形成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保障体系。

其次,新修改的条例继续强调计划生育的重要性。

根据条例,河南省将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科学性、人性化,为广大夫妇提供更多选择,保障其合法权益。

同时,条例还规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计划生育教育,倡导合理生育观念,培养良好的家庭生活方式。

再次,新修改的条例加大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根据条例,对于故意违法生育、强迫堕胎等行为,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医务人员粗心谬误或者滥用权力导致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医疗责任。

这一举措有助于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正性与合法性,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

最后,新修改的条例还对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根据条例,河南省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机构,强化人员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同时,条例还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参与程度。

总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新修改,对于适应新形势、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人口管理、完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加大处罚力度等措施,将有效促进河南省人口平衡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同时,该条例也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的高度关注和保护,将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更好的生育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0.04.12【实施日期】1990.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发布日期:2000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0年5月1日)【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同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三条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推行计划生育,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依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把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生育节制第九条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按计划生育。

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十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晚婚生育或者女方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老版本2003年1月1日)(DOC)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老版本2003年1月1日)(DOC)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0年修正本)(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正文:----------------------------------------------------------------------------------------------------------------------------------------------------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服务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实施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数量和优化人口结构,推动人口发展与社会进步相协调,维护人民群众生育权益和生育自主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采取的计划生育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服务、计划生育技术和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机构由省、市、县、乡四级组成。

各级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河南省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政策执行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在河南省范围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节育优先原则,改进工作措施,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人口管理第五条国家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申请生育子女,严格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要求。

第六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口数据库,对河南省范围内的人口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和分析,为政策决策和实施提供依据。

第七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行计划生育咨询服务,提供婚前婚后、孕前孕后、产前产后等全过程的咨询服务,帮助群众了解计划生育知识,引导群众科学生育。

第八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涉及人口的公益事业建设,如教育、就业、卫生、社会保障、社区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第三章计划生育管理第九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加大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力度,帮助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技术、提高意识、明确责任,多渠道多形式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知识。

第十条适龄夫妇应当提前办理计划生育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进行生育。

个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进行炒股或生育行为。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乡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巡查和检查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失职渎职的人员进行纠正和处理。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河南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1-12-23 08:59:16 来源: 大河网(郑州) 有0人参与手机看新闻转发到微博(0)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一、在第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

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七)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删除第二十七条。

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

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天;(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新《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二孩最少187天假期_条例_

新《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二孩最少187天假期_条例_

新《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二孩最少187天假期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生二孩最少187天假期,那么下面是详细内容。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并对合法、合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延长生育假奖励。

5月25日,河南省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下称决定)提交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此次提交审议的内容基本上围绕着生二孩需要什么政策,生孩假期怎么算,独生子女家庭再生优惠政策怎么办,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措施有什么探索?要二孩子不用批要三孩需符合条件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陈红瑜介绍说,本次《条例》的修改工作是由省政府法制办和卫生计生委共同完成的。

由于只是对《条例》部分条文的修改,采取了立法技术规范中的修改决定形式,修改重点章节和关键条文,对上位法未作修改以及适合在配套政策中解决的问题,暂不修改。

《决定》共十一条,主要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了衔接规定,删除了不符合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管理措施,结合河南实际规定了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保障措施等。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决定》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同时对再生育审批的程序、权限和相关要求作了规定。

如果《决定》获通过,现行《条例》第十五条将会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一)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三)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老本月日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老本月日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0年修正本)(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2018-2019】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推荐word版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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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河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指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法规。

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和管理河南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

根据国家的政策,河南省将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行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

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一孩制度,鼓励晚育、少育,提倡一孩化家庭。

这些政策的制定,有利于控制人口总量,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条例强调了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务。

河南省将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族的计划生育意识,促进生育观念的转变。

同时,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监督,保障计划生育手术的安全和质量。

此外,还将加强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服务和帮扶,提供相关的医疗保健、教育和就业等服务,促进计划生育家庭的全面发展。

再次,条例规定了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和奖励措施。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同时,对于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经济奖励、政策倾斜等,鼓励广大家庭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最后,条例还规定了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河南省将建立健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同时,还将建立健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评估机制,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为今后的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综上所述,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和管理河南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务,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罚,才能有效控制人口总量,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河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作为中国人口大省之一,一直以来都面临着人口问题的挑战。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河南省出台了一系列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

河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为其中的重要法规,对于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河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政府、社会和家庭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这包括政府加强人口政策的宣传和实施,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支持政府的相关政策;家庭要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履行好生育和养育子女的责任。

这些规定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河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人口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

比如,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夫妇,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将依法给予处罚和教育;对于计划生育特困家庭,要给予特殊的帮助和支持等。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促进人口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再次,河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规定了人口普查和统计的相关内容。

人口普查和统计是人口政策制定和实施的重要依据,只有准确了解人口数量和结构,才能更好地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

因此,这些规定的出台,为河南省的人口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支持。

最后,河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和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教育,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对于那些为了逃避计划生育政策而采取的违法手段,也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总的来说,河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出台,为河南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有利于促进人口政策的顺利实施和执行。

同时,这也为河南省的人口问题提供了更加科学和有效的解决途径,有利于推动河南省人口结构的优化,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河南省能够进一步加强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为河南省的人口问题找到更加有效的解决办法。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修正)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修正)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修正)【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1.25【实施日期】2011.11.2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X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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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河南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1-12-23 08:59:16 来源: 大河网(郑州) 有0人参与手机看新闻转发到微博(0)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一、在第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

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七)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删除第二十七条。

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

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天;(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

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八、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将第(三)项修改为:“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它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

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它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十、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十一、删去第四十七条。

十二、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逐年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龄人员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上述单位应当每年将计划生育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人口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四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七)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第十九条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第二十条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

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

批准生育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一条提倡优生。

结婚应依法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优生、节育咨询门诊,进行优生、节育指导。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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