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管理模式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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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管理模式比较研究
摘要: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是指参与道路交通管理的政府机构的组织制度。本文主要介绍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的交通管理模式并从中借鉴可以用于我们国家交通行政管理改革的经验。
关键字:交通行政管理体制国外经验
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是指参与道路交通管理的政府机构的组织制度。从交通工程学角度看,交通的构成要素包括人、车(船、航空器)、路,只有三者的有机协调,才能保证道路交通的秩序、安全和效率,科学、高效的交通行政体制是做好交通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和必要条件。从经济学意义上说,交通是现代意义上的运输方式,它包括交通基础设施和道路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从行政学层面分析,道路交通作为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无论从哪个方面说,政府都对交通负有社会管理责任,需要设立相应的政府机构负责交通的管理。本文主要介绍国外的交通管理模式并从中借鉴可以用于我们国家交通行政管理改革的经验。
一.美国道路交通管理模式
(一)美国交通管理模式的结构
交通运输部门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警察部门是道路交通管理的参与协作部门。美国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特点则是:虽然针对客观需求,围绕交通安全而构建的组织机构多,但职责不乱,协调不乱,执行不乱。
美国在国家一级设有交通部,各州有交通厅(以及车辆管理局),各市县设有交通局。交通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运输基础设施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运输行业管理、公路设施管理、交通安全、车辆管理(包括新车认证、车辆注册、发牌发证、车辆检测),驾驶员管理(包括驾驶员考试、驾驶标准、驾照发放)、驾培行业管理、交通监控、交通信号、道路标志线管理。
警察部门参与协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美国的警察部门不指定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是纯粹的现场执法部门。其次,交通运输部门与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执法,离不开警察部门的协助。三是交通部门负责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接口提供给警察部门使用,这是警察参与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条件。
(二)美国道路交通与交通安全管理体制的特点
1、依法行政与科学行政的高度统一
行政管理既需要法律管理有需要科学管理。美国的道路交通管理一是管理模式比较科学,二是职责划分比较科学,三是专家行政,四是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之间没有利益冲突关系。
2、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内在属性的认识与管理方式已发生根本转变
交通安全管理在本质上是一项综合管理,这种本质要求国家把设计交通安全的各个环节所应负的职责给予总体的划定,并从国家立法的角度对各部门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总体的协调,然后根据各部门的组织特点与管理优势,确定所承担的具体职责。
在这种统一规划下,美国总统的执行机构国家交通安全委员会、运输部的三个内设机构、警察部门、非政府部门激动车管理协会,具体承担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职责。其职责分工特点是,国会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经济技术领域的管理,警察部门负责现场执法。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观念与交通安全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也发生了变化。
在道路交通设施与车辆安全防护措施落后,混合交通普遍存在的时代,“人的行为”是诱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而用强制手段去纠正人的违章行为是警察的优势,警察部门执法的强制性奠定了其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主体地位。
伴随着车辆的持续不断增加,车速的不断提高,道路的不断拥挤,交通事故的重要诱发因素已从“人的行为”这个单一要素发展为“人、车辆、道路、环境:等多种要素,客观上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方法与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必须改变原来的道路交通安全观念,采取新的管理方式。
1966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交通部法案,将原来的管理交通运输事务的8个管理机构并入交通部,国会将原来隶属与商业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转移到交通部。1967年美国运输部将上述两个机构进行合并,成立国家公路安全局,隶属交通部的联邦公路署,专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确立了道路交通运输部门主管道路交通安全的地位,完成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替由警察部门向交通部门的转变。
美国交通部门不断加强对道路安全的管理。1970年3月,美国交通部把国家安全局从联邦公路署中独立出来,成立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署。同年,国会通过国家公路安全法予以追认。
2000年1月1日,美国交通部有从联邦公路局中将商用车辆管理只能分离出来,成立了一个新的内设职能机构联邦机动商用安全署,专门情话对大卡车和公共汽车的车辆与司机的管理,以便有效降低这两类车辆的交通事故。
二 .英国道路交通管理模式
(一)英国交通管理模式的结构
英国现行的交通管理主要职责主要由英国环境、运输和地方事务部(即运输部)负责。在近年来的政府行政改革中,英国普遍实行了“大部制”机构模式,将业务相近或相关性强的的部门尽可能进行合并,以利于部门之间的够哦同协调和政府资源的有效利用。运输部即是以前的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管理以及地方事务三个部合并组成的。
“大部制”改革以后,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架构有了较大的改变,主要体现在实行“决策执行”相分离的行政管理体制。1988年,英国政府在个部之外
设立若干“执行局”,专司行政执行职能,负责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目前,运输部内部只保留一些核心部门,负责有关道路交通的政策制定、政策执行监督以及财政资助等事务,有关交通运输方面的具体事务,大都通过下面的“执行局”和非政府部门的“公共团体”来完成。运输部现有这类“执行局”和“公共团体”20余个,其中道路交通运输方面的“执行局”有5个。
公路局:负责高速公路和干线公路设施及其交通的管理、运营和改善等;驾驶标准局:负责驾驶标准制定、驾驶员开始,驾驶员教练登记注册、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等;驾驶员和车辆许可局:负责驾驶执照发放、车辆许可登记、车辆税征收等;车辆认证局:按照欧共体制定的车辆安全、环保标准、为汽车生产厂商提供认证服务等;车辆检测局:负责车辆的法定检测、路边或定点检测、特殊检测、调查车辆事故和故障。
“执行局”本身仍属于政府部门,其雇员保留公务员身份,执行公务员工资,但资金来源却不完全有政府财政来提供。
(二)英国运输部门和警察部门的职责分工
英国主管警察事物的最高行政当局是英国内务部,内务部下设警察总局,但警察总局并不负责交通管理。交通警察的主管部门是“警官协会”,该协会是全国性的警察组织,成员包括全国各地的警察机构。协会下设交通委员会,专门负责交通执法工作。目前,全国范围内共设有32个“警察控制办公室”隶属于地方政府,专门负责国家高速公路和干线公路网的交通巡逻和旧执法工作。地方公路交通由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地方警察负责交通执法。
总体来讲,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运输部门和警察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彼此相互配合。
1、以《道路交通法》为龙头法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主要是由运输部负责起草,再征求“警官协会”、内务部等部门的意见,最后提交议会通过。有关道路交通法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政策也是由运输部发布的。警察部门只是负责执行法规并制定执法手册,并没有这方面的立法权。警察部门的意见可以通过两个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