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河流域天津市水功能区划-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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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 3416.4-201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一级标准

DB37 3416.4-201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一级标准
II
DB37/ 3416.4—2018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 4 部分:海河流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海河流域内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 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海河流域内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医疗机构之外的现有排污单位水污染 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 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ICS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3.060.30 Z 75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 3416.4—2018
代替 DB37/ 675—2007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 4 部分:海 河流域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for basin Part 4: Haihe basin
5.1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 5.2 其他规定.................................................................................................................................................9 6 污染物监测要求.............................................................................................................................................9 6.1 采样点.....................................................................................................................................................9 6.2 分析方法...............................................................................................................................................10 7 达标判定....................................................................................................................................................... 12 8 标准实施与监督...........................................................................................................................................12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拟订的《天津市海域水质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拟订的《天津市海域水质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拟订的《天津市海域水质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8.31•【字号】津政办发[1989]55号•【施行日期】1989.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拟订的《天津市海域水质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1989年8月31日津政办发〔1989〕55号)有关委、局,有关单位:市环保局拟订的《天津市海域水质区划调整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海域水质区划调整方案为适应海洋开发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我市的海洋环境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海洋环境质量,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

根据我市几年来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实际情况,一九八三年四月三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天津市海域水质分类管理的海区划分方案(试行)》作如下调整和补充:一、调整海区的范围:(一)大沽口三类水质海区。

该区南起塘沽盐场一分场的A1点,北至三分场的D1点,平行航道向海伸延,与防波堤东端平行于经度线的线交叉所围成的海域,即A1、E、F、D1围成的海域为三类水质海区。

A1、E、F、D1四点的坐标分别为:A1(38°54′30″N,117°40′30″E)E(38°54′00″N,117°50′00″E)F(39°00′30″N,117°50′00″E)D1(39°01′00″N,117°45′00″E)(二)大沽口外二类水质海区。

该区西起E点及F点,即作A1E和D1F的延长线,交于锚地东界的B1点和C1点,EB1C1F围成的海域即为二类水质海区。

B1,C1两点的坐标分别为:B1(38°53′24″N,118°05′30″E)C1(38°59′10″N,118°06′30″E)(三)海域石油勘探开发区。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转发《全国水利风景区建设发展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转发《全国水利风景区建设发展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转发《全国水利风景区建设发展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8.01.03•【字号】津水管〔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景区管理正文天津市水务局关于转发《全国水利风景区建设发展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津水管〔2018〕1号各河系管理处、各区水务局:《全国水利风景区建设发展规划(2017-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水利部正式批准印发。

《规划》中包括天津市14处水利风景区( 1个水库型、5个城市河湖型、8个自然河湖型)。

其中已建成2处水利风景区分别为:东丽湖水利风景区(东丽区)、北运河水利风景区(北辰区);规划拟建12处水利风景区分别为:静海区团泊湖水利风景区、北辰区郊野公园水利风景区、宝坻区潮白新河-青龙湾减河沿河风光带水利风景区、宁河区蓟运河宁河城区段水利风景区、海河口泵站水利风景区、九宣闸水利风景区、二道闸水利风景区、蓟州区州河水利风景区、蓟州区下营环秀湖水利风景区、宝坻区里自沽节制闸水利风景区、西青区南运河水利风景区、武清区永定河郊野公园水利风景区。

按照《规划》提出的“至2025年,基本改变水利风景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状,基本实现县域有水景、市域有精品,形成布局合理、类型齐全、管理科学的水利风景区网络,使水利风景区成为各地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示范窗口”的工作目标,各相关单位要依据《天津市水利风景区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5年)》,抓紧制定出台工作方案及各项目详细规划,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进度安排,进一步提升已建成水利风景区的整体水平,按要求完成规划水利风景区的创建工作,推动水利风景区建设工作发展。

2018年1月3日。

海河流域天津市水功能区划~2018年

海河流域天津市水功能区划~2018年

海河流域天津市水功能区划2008.09为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有效保护我市地表水资源,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快速稳步发展,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在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全国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的要求,按照《天津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对我市地表水体的功能定位及近、远期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在水利部海委对海河流域内上、下游各省市水功能区划工作进行协调、平衡的基础上,我市编制完成了《海河流域天津市水功能区划》。

1水功能区划的目的意义水体对人类具有多种使用功能,不同的使用功能又对水资源的数量和质量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因此,应当按水体使用功能的要求来合理配置水资源,改善水资源质量,防治水体污染,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指导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的基础。

在水资源匮乏的天津市,水功能区划对于促进水体的上下游协调、控制入境水体的污染状况和改善天津市现状水域环境背景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助于水资源为天津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2水功能区的定义水功能区是依照流域水资源条件和水域环境状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量及水质的需求,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在相应水域划定的具有特定功能并执行相应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

3水功能区划的依据与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5)《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6)《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7)《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8)《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0)《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1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12)《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1993)4水功能区的划分原则(1)可持续发展原则水功能区划是根据水资源的可再生能力、水环境与自然环境的承载能力,在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当代和后代赖以生存的水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的结构和功能的基础上,保障和促进流域、天津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海河流域天津市水功能区划_2018

海河流域天津市水功能区划_2018

海河流域市水功能区划2008.09为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有效保护我市地表水资源,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快速稳步发展,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在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二条和《市实施〈中华人民国水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全国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的要求,按照《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对我市地表水体的功能定位及近、远期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在水利部海委对海河流域上、下游各省市水功能区划工作进行协调、平衡的基础上,我市编制完成了《海河流域市水功能区划》。

1 水功能区划的目的意义水体对人类具有多种使用功能,不同的使用功能又对水资源的数量和质量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因此,应当按水体使用功能的要求来合理配置水资源,改善水资源质量,防治水体污染,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指导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的基础。

在水资源匮乏的市,水功能区划对于促进水体的上下游协调、控制入境水体的污染状况和改善市现状水域环境背景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助于水资源为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2 水功能区的定义水功能区是依照流域水资源条件和水域环境状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量及水质的需求,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在相应水域划定的具有特定功能并执行相应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

3 水功能区划的依据与标准(1)《中华人民国水法》(2)《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5)《市实施〈中华人民国水法〉办法》(6)《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7)《水利部职能配置、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8)《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0)《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1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12)《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1993)4 水功能区的划分原则(1)可持续发展原则水功能区划是根据水资源的可再生能力、水环境与自然环境的承载能力,在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当代和后代赖以生存的水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的结构和功能的基础上,保障和促进流域、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津市水资源统筹利用与保护规划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津市水资源统筹利用与保护规划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津市水资源统筹利用与保
护规划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3.16
•【字号】津政函〔2018〕30号
•【施行日期】2018.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津市水资源统筹利用与保护规划
的批复
津政函〔2018〕30号市水务局:
《市水务局关于报批天津市水资源统筹利用与保护规划的请示》(津水报〔2018〕1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天津市水资源统筹利用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的现状水平年为2016年,规划水平年为2022年。

2022年我市需水总量35.60亿立方米,正常年份2022年可供水量36.53亿立方米,基本实现供需平衡。

三、要积极落实《规划》提出的水资源统筹利用和保护各项举措。

实施调水工程,实现“缺能引”;实施蓄水工程,实现“沥能用”;实施排水工程,实现“涝能排”;实施节水工程,实现“旱能补”;实施清水工程,实现“污能治”;实施活水工程,实现“水能动”。

水资源统筹利用和保护近期工程估算总投资为159.9亿元,所需资金通过采取多渠道筹措方式解决。

四、《规划》是水资源统筹利用和保护及相关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

你局要会同市财政局积极筹措建设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抓住有利时机,精心组织实施,加快推动《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尽早建成生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6日。

海河流域天津市水功能区划-2018

海河流域天津市水功能区划-2018

海河流域天津市水功能区划2008.09为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有效保护我市地表水资源,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快速稳步发展,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在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全国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的要求,按照《天津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对我市地表水体的功能定位及近、远期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在水利部海委对海河流域内上、下游各省市水功能区划工作进行协调、平衡的基础上,我市编制完成了《海河流域天津市水功能区划》。

1 水功能区划的目的意义水体对人类具有多种使用功能,不同的使用功能又对水资源的数量和质量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因此,应当按水体使用功能的要求来合理配置水资源,改善水资源质量,防治水体污染,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指导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的基础。

在水资源匮乏的天津市,水功能区划对于促进水体的上下游协调、控制入境水体的污染状况和改善天津市现状水域环境背景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助于水资源为天津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2 水功能区的定义水功能区是依照流域水资源条件和水域环境状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量及水质的需求,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在相应水域划定的具有特定功能并执行相应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

3 水功能区划的依据与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5)《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6)《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7)《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8)《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0)《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1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12)《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1993)4 水功能区的划分原则(1)可持续发展原则水功能区划是根据水资源的可再生能力、水环境与自然环境的承载能力,在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当代和后代赖以生存的水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的结构和功能的基础上,保障和促进流域、天津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海河流域天津市水功能区划_2018

海河流域天津市水功能区划_2018

海河流域市水功能区划2008.09为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有效保护我市地表水资源,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快速稳步发展,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在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二条和《市实施〈中华人民国水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全国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的要求,按照《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对我市地表水体的功能定位及近、远期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在水利部海委对海河流域上、下游各省市水功能区划工作进行协调、平衡的基础上,我市编制完成了《海河流域市水功能区划》。

1 水功能区划的目的意义水体对人类具有多种使用功能,不同的使用功能又对水资源的数量和质量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因此,应当按水体使用功能的要求来合理配置水资源,改善水资源质量,防治水体污染,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指导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的基础。

在水资源匮乏的市,水功能区划对于促进水体的上下游协调、控制入境水体的污染状况和改善市现状水域环境背景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助于水资源为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2 水功能区的定义水功能区是依照流域水资源条件和水域环境状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量及水质的需求,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在相应水域划定的具有特定功能并执行相应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

3 水功能区划的依据与标准(1)《中华人民国水法》(2)《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5)《市实施〈中华人民国水法〉办法》(6)《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7)《水利部职能配置、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8)《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0)《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1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12)《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1993)4 水功能区的划分原则(1)可持续发展原则水功能区划是根据水资源的可再生能力、水环境与自然环境的承载能力,在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当代和后代赖以生存的水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的结构和功能的基础上,保障和促进流域、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海河流域天津市水污染防治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津政发[1999]8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海河流域天津市水污染防治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津政发[1999]8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海河流域天津市水污染防治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海河流域天津市水污染防治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津政发〔1999〕85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海河流域天津市水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改善人民生活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现就实施《规划》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加强领导我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目标是:到200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指标以内,主要河流、水库基本达到环境功能区水质标准;2002年50%的河流控制断面达到环境功能区水质标准,使海河等主要工农业水源水质有所改善;2005年70%的河流控制断面达到环境功能区水质标准,实现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2010年全部河流断面达到环境功能区水质标准,实现水环境质量根本性好转。

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切实加强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的大事抓紧抓好。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和本部门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实施《规划》的相应工作班子和联合办公会议制度,实行一把手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抓好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分清责任,狠抓落实为确保本届政府水污染防治任务的完成,必须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市计委负责对实施《规划》的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进行协调推动。

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

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

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区划目的】天津市是环渤海地区的经济中心,将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

海洋是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重要依托,随着滨海新区被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天津滨海新区确定了“依托京津冀,服务环渤海,辐射‘三北’,面向东北亚,努力建设成为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逐步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的宜居生态型新城区”的发展定位。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更好发挥天津滨海新区在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天津滨海新区将承担起服务和带动区域发展的重任。

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以及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步伐的加快,对海洋资源利用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全国海洋功能区划,针对天津市海域自然资源、环境状况、地理位置等自然属性,并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合理地划定海洋功能区,为政府部门在规划、开发、管理、保护海洋方面提供科学的依据,协调各涉海行业之间的用海行为,维护海洋开发秩序,依法进行全市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实现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海洋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地发展。

第二条【区划依据】本区划编制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三)《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77号);(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五)《关于发布〈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通知》(国海发[2002]30号);(六)《国家海洋局关于组织开展沿海省、市、自治区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发[1998]227号);(七)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38号);(八)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九)《关于加快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84号);(十)《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17108—2006);(十一)《海洋功能区划图件绘制技术规程》(国家海洋局2000年);本区划编制参考的主要规划:(一)《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2001—2010年);(二)《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三)《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10年);(四)《天津市国土规划》(2002—2030年);(五)《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2010年》;(六)《天津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2003—2010年)》;(七)《天津港总体规划》(2004年)(交通部、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八)《天津市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经济的综合研究》(2003年)(天津市滨海委);(九)《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

天津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市、区级总河长及河长名单的通知

天津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市、区级总河长及河长名单的通知

天津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市、区级总河长及河长
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津河长[2018]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28
【实施日期】2018.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市、区级总河长及河长名单的通知
(津河长〔2018〕3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依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厅〔2017〕46号),结合市、区级领导干部人员变动,市河长办对市、区级总河长及河长名单进行了调整,业经市领导同意。

现将调整后的市、区级总河长及河长名单印发全市,详见附件。

附件:1.2018年天津市、区级总河长名单
2.天津市2018年海河干流水系(含引滦、市管水库)行洪河道、河长名录
3.天津市2018年北三河、永定河、大清河、子牙河、漳卫南运河水系河道、河长名录
4.天津市2018年中心城区城市供排水河道(含外环河)、河长名录
天津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8月28日
附件1
2018年天津市、区级总河长名单
附件2
天津市2018年海河干流水系(含引滦、市管水库)行洪河道、河长名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地表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地表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地表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08•【字号】津政办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地表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地表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8日天津市地表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完善本市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强化地表水环境管理,持续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跨区横向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地表水环境质量月排名结果和断面水质年度考核结果,对各区人民政府分别进行月度和年度财政奖补或财力扣减,并在媒体公布奖惩情况。

财政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在扣减相关区的财力中等额调度,原则上市财政不额外安排资金。

第四条月度财政奖补和财力扣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月排名位于第8位和第9位的区,不予经济奖惩;排名第7位的区,奖补20万元,排名每靠前一位,增加奖补资金20万元;排名第10位的区,财力扣减20万元,排名每靠后一位,多扣减财力20万元。

第五条年度财政奖补和财力扣减标准:(一)年度财政奖补。

对断面水质年度考核目标为Ⅳ类或Ⅴ类且年度水质类别提升至Ⅲ类及以上的断面考核区进行年度财政奖补。

考核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个项目。

年度财政奖补资金为年度财政奖补资金基数与区内符合年度财政奖补条件的断面数之积。

年度财政奖补资金基数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其中,M为年度财力扣减总额,i为符合年度财政奖补条件的断面,n为符合年度财政奖补条件的断面总数,Ni为符合年度财政奖补条件的断面对应的被考核区个数。

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津市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的通知

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津市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的通知

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津市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津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津政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津市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的通知津政发〔2018〕3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津相关单位:《津市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津市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27日津市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前言近年来,津市市在迈向渔业现代化的进程中面临着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和挑战,亟待结合全市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需要。

为加快渔业转型升级,促进津市市渔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在科学评价水域滩涂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稳定基本养殖水域,保障渔民合法权益,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确保有效供给安全、环境生态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

现根据国家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津市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节编制依据一、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二、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

三、部门规章《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湘政发〔2015〕5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83号)等。

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

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

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是指根据海域的自然资源状况、海洋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将天津市管辖的海域划分为不同功能的区域,并对各类用海活动进行合理规划和统筹安排。

这一区划对于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的背景天津市位于环渤海地区,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

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域利用的矛盾也逐渐凸显。

为了实现海域的可持续利用,保障海洋经济健康发展,天津市开始进行海洋功能区划工作。

二、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的原则1、依法依规:海洋功能区划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区划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因地制宜:根据海域的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和社会经济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不同功能区的划分。

3、协调发展:在海洋功能区划过程中,要统筹考虑各类用海活动的需求,确保不同功能区之间的协调发展。

4、动态调整:海洋功能区划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变化。

三、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的内容根据海域的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和社会经济情况,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港口航运区:该区域主要涵盖港口和航道周边海域,重点发展港口物流、航运服务和相关产业。

2、海洋保护区:该区域主要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禁止或限制对海洋生态造成破坏的活动。

3、养殖捕捞区:该区域主要发展海水养殖和捕捞业,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保障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4、旅游休闲区:该区域主要发展海洋旅游和休闲产业,提供海上娱乐、海滩度假等服务。

5、海洋新能源开发区:该区域主要推进海洋能源的开发利用,包括海上风电、潮汐能等新能源产业。

6、其他功能区:根据实际情况,还可设立海洋科学试验区、海洋资源开发试验区等其他特定功能区。

四、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的意义1、有利于合理规划和充分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

2、有利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安全。

3、有利于规范各类用海活动,减少用海矛盾和冲突。

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11月1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促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排他性使用海域活动和不足三个月临时排他性使用海域活动,以及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海域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海域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海洋功能区划,遵循统一规划、节约使用、合理开发和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海域使用必须遵守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严格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海洋生态平衡。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第五条本市严格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制度。

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综合规划的批复-国函[1993]156号

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综合规划的批复-国函[1993]156号

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综合规划的批复正文:---------------------------------------------------------------------------------------------------------------------------------------------------- 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综合规划的批复(国函〔1993〕156号)水利部:你部报来《关于呈送海河流域综合规划审查意见的报告》(水资〔1993〕358号)收悉。

国务院原则同意你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海河流域综合规划的审查意见。

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海河流域的防洪问题关系着北京和天津等城市、海河平原八千万人口,七百七十三万公顷耕地的安危。

根据流域的特点和治理经验。

采取“上蓄、中疏、下排,适当滞洪”的治理方针是合理的。

同意规划中确定的防洪标准和防洪对策。

要抓紧黄壁庄、王快、西大洋等大型水库的除险加固,并在适当时机修建陈家庄(永定河),石匣里(桑干河),张坊(拒马河),盘石(淇河)等综合利用水库。

要把河道治理特别是入海尾闾的治理放在重要地位,尽快达到规划的泄洪能力。

要妥善解决好滞洪洼淀范围内群众的安全问题。

同意规划中确定的排涝标准和工程措施。

要有计划地对排涝标准偏低地区和严重淤积河道进行整治,加强排水渠系的配套建设,使各级排水工程相互适应。

二、水资源短缺已成为海河流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规划提出的“全面节流,适当开源,加强保护,强化管理”的综合对策是必要的。

应大力提倡在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开展节约用水活动。

要合理开发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加强污水处理回用和海水利用。

坪上、乌拉哈达、黄庄洼等水库可根据需要安排建设。

引长江、黄河流域的水是解决海河流域水源不足的根本性措施,已开工建设的引黄入卫、万家寨水利枢纽和引黄入晋工程应按期完成;其他引黄北调以及南水北调等工程,要统筹安排,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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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河流域天津市水功能区划为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有效保护我市地表水资源,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快速稳步发展,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在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全国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的要求,按照《天津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对我市地表水体的功能定位及近、远期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在水利部海委对海河流域内上、下游各省市水功能区划工作进行协调、平衡的基础上,我市编制完成了《海河流域天津市水功能区划》。

1 水功能区划的目的意义水体对人类具有多种使用功能,不同的使用功能又对水资源的数量和质量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因此,应当按水体使用功能的要求来合理配置水资源,改善水资源质量,防治水体污染,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指导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的基础。

在水资源匮乏的天津市,水功能区划对于促进水体的上下游协调、控制入境水体的污染状况和改善天津市现状水域环境背景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助于水资源为天津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2 水功能区的定义水功能区是依照流域水资源条件和水域环境状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量及水质的需求,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在相应水域划定的具有特定功能并执行相应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

3 水功能区划的依据与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5)《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6)《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7)《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8)《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0)《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1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12)《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1993)4 水功能区的划分原则(1)可持续发展原则水功能区划是根据水资源的可再生能力、水环境与自然环境的承载能力,在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当代和后代赖以生存的水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的结构和功能的基础上,保障和促进流域、天津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划定水功能区时,将流域作为一个大系统,充分考虑水域上下游、左右岸,以及社会经济近远期发展目标对水域的使用要求,统筹兼顾,达到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

城市饮用水源地的供水安全是区划的重点,在划定水功能区的范围和类型时,必须优先予以保护。

(3)前瞻性原则水功能区划要体现社会经济发展的超前意识,结合现有和未来的外调水源(南水北调)及未来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引入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研究的最新成果,要为将来天津社会经济发展留有余地。

(4)实用可行,便于管理的原则水功能区的分区界限尽可能与行政区界一致,以便管理。

区划是水资源各类规划的基础,区划方案的确定既要反映实际需要,又要考虑技术经济发展,切实可行。

(5)水量水质并重、注重水质原则在进行水功能区划时,既要考虑开发利用对水量的需求,又要考虑对水质的要求。

(6)不得降低现状使用功能的原则5 水功能区划的分级分类系统水功能区划以水系为单元,针对水量与水质、地表水与地下水这几个相互依存的组分构成的统一体,兼顾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之间的需求,实施统一规划、统筹兼顾,综合配置,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

通过水功能区划在宏观上对流域水资源的利用状况进行总体控制,合理解决有关用水的需求和矛盾。

本次水功能区划采用两级体系,即一级区划和二级区划。

一级区划是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问题,主要协调区域间用水关系,长远上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二级区划主要协调用水部门之间的关系。

一级功能区划分一级功能区分四类,包括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缓冲区。

一级水功能区的划分对二级功能区划分具有宏观指导作用。

一级水功能区的划分由水利部海委在征求有关省市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划定。

(1)保护区指对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有重要意义的水域。

该区严格禁止进行其他开发活动,并不得进行二级区划,其中包括:a. 源头水保护区:系指以保护水资源为目的,在重要河流的源头河段划出专门保护的区域;b. 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用水水域或具有典型的生态保护意义的自然生境所在水域;c. 跨流域、跨省及省内的大型调水工程水源地,主要指已建或规划建设(包括规划水平年即2010年前、2020年前建成的)调水工程的水源区;功能区执行的水质标准:根据保护的目标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质标准或维持水质现状。

(2)保留区指目前开发利用程度不高的区域或者为今后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而预留的水域区域,其中包括:a. 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少,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水域;b. 目前不具备开发条件的水域;c. 考虑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今后的发展预留的水资源区。

功能区执行的水质标准:按现状水质类别控制。

(3)开发利用区主要指具有满足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渔业和景观娱乐等多种用水要求的水域。

其区划条件为取水口较集中,取水量较大的水域(如流域内重要城市河段,具有一定灌溉用水量、工业用水和渔业要求的水域等)。

功能区执行的水质标准:按二级区划分类分别执行相应的水质标准。

(4)缓冲区指为协调省际间、矛盾突出的地区间用水关系,以及在保护区与开发利用区相接时,为了满足保护水质要求而划定的水域。

未经水利部海委和国家环保总局批准,不得在该区内进行对水质有影响的开发利用活动,其中包括:a.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的河流、湖泊的边界附近水域;b. 省际边界河流、湖泊的边界附近水域;c. 用水矛盾突出的地区之间水域;d. 保护区和开发利用区紧密相连的水域。

功能区执行的水质标准:按实际需要执行相关水质标准或按现状控制。

缓冲区范围:a. 缓冲区大小可根据行政区划协商划定;b. 省界之间的功能区水质目标差异较大时,缓冲区应划长一些,反之可划短一些;长度为上游占三分之二,下游占三分之一,以减轻上游排污对下游的影响。

二级功能区划分二级功能区划分是在一级功能区所划的开发利用区内进行,分七类,包括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排污控制区。

二级功能区由流域有关省市划分,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经水利部海委进行上、下游平衡和充分考虑有关省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认定。

(1)饮用水源区指满足城镇生活用水需要的水域,其区划条件为:a. 已有城市生活用水取水口分布较集中的水域;或在规划水平年内城市发展需设置新的取水口,且具有取水条件的水域;b. 每个用水户取水量不小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规定的取水限额的水域。

功能区执行的水质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质标准。

(2)工业用水区指满足城镇工业用水需要的水域,其区划条件为:a. 现有工矿企业生产用水的集中取水点水域;或根据工业布局,在规划水平年内需设置工矿企业生产用水取水口,且具有取水条件的水域;b. 每个用水户取水量不小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细则规定的最小取水量的水域。

功能区执行的水质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水质标准。

(3)农业用水区指满足农业灌溉用水需要的水域,其区划条件为:a. 已有农业灌溉用水集中取水的水域;或根据规划水平年内农业灌溉的发展,需要设置新的农业灌溉集中取水口,且具有取水条件的水域;b. 每个用水户取水量不小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细则规定的最小取水限额的水域。

功能区执行的水质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水质标准。

(4)渔业用水区指具有鱼、虾、蟹、贝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功能的水域,养殖鱼、虾、蟹、贝、藻类等水生动植物的水域,其区划条件为:a. 主要经济鱼类的产卵、索饵、洄游通道,及历史悠久或新辟人工放养和保护的渔业水域;b. 水文条件好,水交换畅通;c. 有合适的地形、底质。

功能区执行的水质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质标准。

(5)景观娱乐用水区指以满足景观、疗养、度假和娱乐需要为目的的江河湖库等水域,其区划条件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a. 度假、娱乐、运动场所涉及的水域;b. 水上运动场;c. 风景名胜区所涉及的水域;d. 城市市容景观用水。

功能区执行的水质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V类水质标准。

(6)过渡区指为使水质要求有差异的相邻功能区顺利衔接而划定的水域,其区划条件为下游用水要求高于上游水质状况,其长度和水质标准按上下游区划性质而定。

(7)排污控制区指接纳生活、生产废污水比较集中,接纳的废污水对水环境无重大不利影响的水域,就天津实际情况,即指北塘排污河和大沽排污河两条人工开挖的排污河道。

功能区执行的水质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相应排放标准。

功能重叠的处理(1)一致性(或可兼容)功能重叠的处理。

当同一水域内各功能区之间在开发利用时不互相干扰,有时还有助于发挥综合效益,那么此区域为多功能同时并存。

(2)不一致功能重叠的处理。

当同一水域内多功能区之间各功能存在矛盾且不能兼容时,依据区划原则确定主导功能,舍弃与之不能兼容的功能。

(3)主导功能对水体的水质要求较低时,应兼顾其它功能用水的水质要求,选择适当的水质标准。

功能区水质目标的实现按照《天津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的内容,结合天津市大部分地表水体水质的现状,把2005年定为现状水平年,天津市水功能区划的水质目标按近期和远期分阶段实现。

规划的近期水平年为2010年,远期水平年为2020年。

在上游来水水量满足“海河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所预测的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量、水质满足省界缓冲区水质目标且天津市境内各水功能区的入河污染物小于各自的水体纳污能力的情况下,2010年应达到“近期(2010)水质目标”;2020年应达到“远期(2020)水质目标”即水功能区水质标准。

2010年和2020年水质目标详见附表一和附表二。

6 天津市水功能区划的范围本次区划范围包括了海河流域在天津市境内七大水系的35条主要河流(段)、3座大型水库及中心市区的9条二级景观河道。

本区划将河北省的黎河(隧洞出口~于桥水库)和南运河(四女寺~九宣闸)划定为保护区,与水利部海委划定河道功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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