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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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2024版政府采购补充合同的法律规制

2024版政府采购补充合同的法律规制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政府采购补充合同的法律规制本合同目录一览1.1 合同签订主体及资格1.2 合同签订程序及要求1.3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2.1 合同变更的条件及程序2.2 合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2.3 合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3.1 政府采购的范围及方式3.2 采购文件的要求及内容3.3 采购程序的流程及时间安排4.1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及评审标准4.2 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及透明度4.3 评审结果的公示及投诉处理5.1 合同价的确定及支付方式5.2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及退还5.3 价款支付的条件及时间安排6.1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6.2 合同履行情况的评估与考核6.3 合同违约的责任及处理措施7.1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及程序7.2 合同纠纷的调解及仲裁7.3 合同诉讼的管辖及法律适用8.1 合同信息的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8.2 合同信息的共享及保密协议8.3 合同信息的销毁及处理程序9.1 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及权限9.2 监管方式的监督及检查9.3 监管结果的反馈及整改要求10.1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10.2 信息披露的方式及时间安排10.3 信息披露的虚假及不当行为的处理11.1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管理11.2 风险识别及评估的方法和程序11.3 风险应对的措施及预案12.1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质量控制12.2 质量标准的制定及验收程序12.3 质量问题的处理及责任追究13.1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进度管理13.2 进度计划的制定及调整程序13.3 进度延误的责任及处理措施14.1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服务支持14.2 服务内容的提供及质量保障14.3 服务满意度评价及改进措施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签订主体及资格1.1 本合同由甲方(政府采购主体)与乙方(供应商)签订,甲方为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政府采购主体,乙方为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供应商。

《采购专业知识》知识点讲解:政府采购法

《采购专业知识》知识点讲解:政府采购法

《采购专业知识》知识点讲解: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使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对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府采购法》共9章,88条。

第一章,总则共13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原则、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适用的法律、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以及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等;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共12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范围和含义、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和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供应商组合联合体等;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共7条,规定了政府采购采用的方式、适用情形和有关要求等;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共10条,规定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五种采购方式的程序和要求、履约验收和采购文件保存等;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共8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适用的法律、合同形式、合同必备条款、合同订立、合同备案、分包履行、补充合同、合同变更、合同中止或者终止等;第六章,质疑与投诉共8条,规定了供应商就有关政府采购事项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方式、途径和时限,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答复、处理的方式和时限,供应商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等;第七章,监督检查共12条,规定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及人员的要求和考核,审计、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等的监督职责等;第八章,法律责任共13条,规定了各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共5 条,规定了《政府采购法》的例外适用情形以及生效日期等。

《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的核心,法律的各项具体规定都是围绕立法目的展开的。

通常情况下,一部法律的第一条都会开宗明义地明确立法目的。

《政府采购法》的第一条具体规定了立法目的,即“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政府定点采购合同能否补充延长合同期限、增加合同金额?

政府定点采购合同能否补充延长合同期限、增加合同金额?

政府定点采购合同能否补充延长合同期限、增加合同⾦额?1、政府采购合同履⾏中,采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采购⼈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程或者服务,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但是,前提条件是政府采购合同正在履⾏,如果合同已经履⾏完毕,采购⼈就不能再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的标的必须与原合同标的相同,除了数量和⾦额改变以外,不得改变原合同的其他条款。

2、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额的百分之⼗。

采购⼈需要追加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程或者服务、可能是⼀次性的,也可能多次需要,因此,实践中可能会出现采购⼈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多次签订补充合同的情况。

但是,⽆论签订多少次补充合同,所有补充合同的累计采购⾦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额的百分之⼗。

3、执⾏本法关于政府采购补充合同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采购⼈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补充合同,也必须按照本法的规定采⽤书⾯形式。

采购⼈⾃签订之⽇起七个⼯作⽇内,应当将补充合同的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附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四⼗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中,采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政府采购法》第四⼗九条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额的百分之⼗。

《招投标法》第四⼗六条招标⼈和中标⼈应当⾃中标通知书发出之⽇起三⼗⽇内,按照招标⽂件和中标⼈的投标⽂件订⽴书⾯合同。

招标⼈和中标⼈不得再⾏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件要求中标⼈提交履约保证⾦的,中标⼈应当提交。

《合同法》第三⼗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致。

受要约⼈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期限、履⾏地点和⽅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政府采购变更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政府采购变更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政府采购变更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双⽅当事⼈不得擅⾃变更、中⽌或者终⽌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或者终⽌,由采购⼈和供应商依法决定。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当事⼈应当变更、中⽌或者终⽌合同。

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都有过错的,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3⽉1⽇起施⾏。

⼀部新的法律的执⾏,都会经历⼀个普法的阶段,然后⾃上⽽下地普及、熟悉、学习。

特别是与新的法律法规密切相关的⼈,会⾜够重视其学习。

下⾯,将重点介绍并分析与政府采购变更等问题相关的法条。

《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政府的变更、中⽌或者终⽌合同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即政府采购合同的双⽅当事⼈不得擅⾃变更、中⽌或者终⽌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当事⼈应当变更、中⽌或者终⽌合同。

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都有过错的,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的明确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或者终⽌的原则和条件以及合同变更、中⽌或者终⽌后责任如何承担。

政府采购合同虽然是⼀种民事合同,由采购⼈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平等、⾃愿的原则签订。

但是,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经过法定采购⽅式和采购程序确定的中标、成交结果,这个结果具有法律效⼒,任何⼈都不能⾮法改变。

基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必须禁⽌政府采购合同的双⽅当事⼈擅⾃变更、中⽌或者终⽌合同。

同时,在政府采购合同履⾏中,由于采购⼈或者供应商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会导致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况的发⽣。

在这种情况发⽣后,政府采购合同就不能继续履⾏,必须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变更、中⽌或者终⽌。

如果上述情况是由于采购⼈或者供应商的原因造成的,因合同变更、中⽌或者终⽌⽽给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考虑,本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或者终⽌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1.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5.03•【字号】浙财采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1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规范政府采购合同,保护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7年5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同的签订和生效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第四章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合同,保护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指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中标、成交供应商是指通过法定政府采购程序取得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资格的供应商。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和生效第五条采购人应当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就政府采购项目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最新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最新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最新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最新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人第三章政府采购的组织和方式第四章政府采购的程序第五章政府采购的评审与合同履行第六章政府采购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方,包括政府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依法实施采购计划,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政府采购人应当设立相应的采购机构,明确采购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业人员从事采购活动。

第六条政府采购人应当依法制定采购计划,合理确定采购品目、数量、质量要求、服务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七条政府采购人应当选择经营行为规范、信誉良好、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政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品目的特点,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高效、经济。

第九条政府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规程和流程,保障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果,提高采购方式的透明度。

第二章政府采购人第十条政府采购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采购计划;(二)制定采购文件,并确保其合法、合规;(三)按照规定程序对供应商进行遴选、评审和确定中标供应商;(四)签订、履行合同;(五)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六)处理采购活动中的争议和纠纷;(七)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八)报告和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人应当充分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开展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和透明度。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人应当根据需要设立采购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参与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解读

政府采购法解读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一、什么是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什么是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机构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市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政府采购通常所采用的采购方式有哪几种?(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限额标准50万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公开招标。

五、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六、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应当明确政府采购合同成立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应当明确政府采购合同成立时间

SPECIAL CONTR旧UTION |本期特稿本文作者就《中华人民共和K政府采购法(修l]■草案征求意见稿)》应当明确政府采购合同成立时间作了洋细的分析和论证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法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 意见稿)》应当明确政府采购合同成立时间文/何红锋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2020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 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 意见稿),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成立,第 五十条规定:“中标、成交、入围通知 书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中标、成 交、入围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集 中采购机构违法改变中标、成交、入围 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入围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法承担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基本上沿袭了现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也与现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一致。

多年来长期在采购实践、司法实践和理论上的争论告诉我们,没有明确政府采购合同成立的时间,不能平息这些争论,在采购实践和司法实践中,不同主体会有不同认识和不同的处理方法,揭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一、法律不明确合同成立时间带来的问题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成立的时间,长期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或者到达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就成立(以下简称中标通知书成立说)。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或者到达中标、成交供应商),不能导致合同成立,双方只有订立书面合同时,合同才成立(以下简称书面合同成立说)。

书面合同成立说的观点是,法律要求政府采购合同都要采用书面形式。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曰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2021年第2期I中国政府采购"7本期特稿 I SPECIAL CONTRBUTION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2024版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2024版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双方1.2 货物1.3 交付1.4 价格1.5 付款1.6 交货期限1.7 质量保证1.8 保修1.9 违约1.10 争议解决1.11 法律适用1.12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13 保密条款1.14 附录2. 货物描述2.1 货物的种类与数量2.2 技术规格与要求2.3 检验标准3. 交付与接收3.1 交付地点与时间3.2 接收与验收3.3 交付凭证4. 价格与支付4.1 货物的总价4.2 支付方式与期限4.3 支付凭证5. 交货期限5.1 供应商的交货义务5.2 买方的接货义务5.3 交货延期及其处理6. 质量保证6.1 供应商的质量保证义务6.2 质量问题的处理7. 保修7.1 保修范围与期限7.2 保修服务的内容与方式8. 违约责任8.1 供应商的违约行为8.2 买方的违约行为8.3 违约责任的处理9. 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法律诉讼10. 法律适用10.1 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1.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2 合同的变更11.3 合同的终止12. 保密条款12.1 保密信息的定义与范围12.2 保密义务与期限12.3 泄密责任与处理13. 附录13.1 合同附件清单13.2 技术文件13.3 其他相关文件14. 签署页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双方1.2 货物1.2.1 货物的种类与数量:(1) 货物名称:[具体货物名称](2) 数量:[具体数量](3) 规格型号:[具体规格型号]1.2.2 技术规格与要求:(1) 技术标准:[具体技术标准](2) 性能要求:[具体性能要求](3) 质量标准:[具体质量标准]1.2.3 检验标准:(1) 验收程序:[具体验收程序](2) 验收标准:[具体验收标准]第二条交付与接收2.1 交付地点与时间:(1) 交付地点:[具体交付地点](2) 交付时间:[具体交付时间]2.2 接收与验收(1) 接收程序:[具体接收程序](2) 验收方式:[具体验收方式](3) 验收结果反馈:[具体验收结果反馈] 2.3 交付凭证:(1) 交付凭证类型:[具体凭证类型](2) 交付凭证提供:[具体提供方式]第三条价格与支付3.1 货物的总价:(1) 总价金额:[具体总价金额](2) 币种:[具体币种]3.2 支付方式与期限:(1) 支付方式:[具体支付方式](2) 支付期限:[具体支付期限]3.3 支付凭证:(1) 支付凭证类型:[具体支付凭证类型](2) 支付凭证提供:[具体提供方式]第四条交货期限4.1 供应商的交货义务:(1) 交货时间:[具体交货时间](2) 交货方式:[具体交货方式]4.2 买方的接货义务:(1) 接货程序:[具体接货程序](2) 接货人员:[具体接货人员]4.3 交货延期及其处理:(1) 延期通知:[具体通知方式与时间](2) 延期处理:[具体延期处理方式]第五条质量保证5.1 供应商的质量保证义务:(1) 保证货物符合技术规格与要求:[具体内容](2) 保证货物质量合格:[具体内容]5.2 质量问题的处理:(1) 质量问题反馈:[具体反馈方式与时间](2) 质量问题解决:[具体解决方式与时间]第六条保修6.1 保修范围与期限:(1) 保修范围:[具体保修范围](2) 保修期限:[具体保修期限]6.2 保修服务的内容与方式:(1) 保修服务内容:[具体服务内容](2) 保修服务方式:[具体服务方式]第八条违约责任8.1 供应商的违约行为:(1) 未按约定时间交货:[具体违约处理方式](2) 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具体违约处理方式](3) 其他违约行为:[具体违约处理方式]8.2 买方的违约行为:(1) 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具体违约处理方式](2) 未按约定接收货物:[具体违约处理方式](3) 其他违约行为:[具体违约处理方式]8.3 违约责任的处理:(1) 违约赔偿金额:[具体赔偿金额](2) 违约赔偿方式:[具体赔偿方式]第九条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1) 协商程序:[具体协商程序](2) 协商期限:[具体协商期限]9.2 调解解决:(1) 调解机构:[具体调解机构](2) 调解程序:[具体调解程序]9.3 仲裁解决:(1) 仲裁机构:[具体仲裁机构](2) 仲裁程序:[具体仲裁程序]9.4 法律诉讼:(1) 诉讼法院:[具体诉讼法院](2) 诉讼程序:[具体诉讼程序]第十条法律适用10.1 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

《政府采购法》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 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 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政策功能
《政府采购法》、《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 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实现节 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 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 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九、投诉处理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 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 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 诉。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这标志着我国的政府 采购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是以《政府采购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 号总理令)为核心,以及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 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部 长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 部第20号部长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 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部长令)和地方各级的政 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构成我国自上而下的完整的政 府采购制度体系。
(四)资金支付按照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
八、质疑处理
(一)询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 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 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采购法

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文)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第六章质疑与投诉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1.10.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草案)》的说明——2001年10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姚振炎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于1999年4月成立了政府采购法起草组,在全国人大财经委部分委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装备部有关负责同志的领导下,组织工作人员和专家学者开始政府采购法的起草工作。

两年多来,起草组考察了十多个省、市政府采购试点及地方立法情况,搜集、整理、翻译了国内外资料,多次召开立法国际研讨会,组团赴国外进行立法考察,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单位、院校、企业和专家学者对《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对草案稿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并经起草领导小组会议三次讨论,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草案)》。

草案共9章75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分章作了规定。

一、关于制定政府采购法的必要性政府采购在市场经济国家已有200多年历史。

随着1994年一些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署WTO《政府采购协议》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当年通过《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进一步向规范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采购规模也越来越大,一些国家每年用于政府采购的支出已达财政支出的30%左右。

政府采购已成为许多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管理公共支出、调节经济运行、维护本国利益的基本制度和重要手段。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得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添购资金总额不能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5)询价3、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的时间规定(1)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邀请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要求,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照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3)竞争性谈判: 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管理办法》规定: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4)询价: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管理办法》)(5)单一来源: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前,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把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管理办法》)(6)公示内容包括:(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3)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6)公示的期限;(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和投标的法律要求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和投标的法律要求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和投标的法律要求政府采购法是指对政府采购和投标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等公共机构通过履行相应程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旨在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维护政府部门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化和高效运行。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政府机关在进行采购和招标活动时,需要遵守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要求。

一、平等对待原则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机关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对各个供应商平等对待,不得以地域、国籍、所有制形式等因素歧视供应商。

在发布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时,应确保各家企业具有平等的参与机会,避免给予某一家企业特殊待遇。

二、公开透明原则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机关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应保障公开透明。

政府机关需要通过公告、采购网站等途径发布采购公告,明确采购项目的内容、要求、时间等信息。

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评标标准、评标方法等内容,确保供应商了解评标过程和标准。

三、竞争原则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机关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应促进竞争。

政府机关应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规模,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增加供应商的选择空间,培育市场竞争。

同时,政府机关在评标过程中,应公正、客观地进行评标,避免偏袒或歧视某一家企业。

四、合同约束原则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机关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政府机关应确保合同的内容准确、完整,并按照合同条款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

供应商也应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确保按时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

五、监督检查和违约处理原则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机关对采购和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程序的合规性和结果的合理性。

如果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政府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保护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总之,政府采购法对政府机关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要求,旨在推动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政府采购合同法

政府采购合同法

政府采购合同法篇一: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招标:服务类)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甲方:乙方:(甲方)所需(服务名称)经(代理机构名称)以_________________谈判文件在国内以公开方式进行采购。

经谈判小组确定____________(乙方)为中标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本合同由合同文本和下列文件组成1、合同一般条款2、合同特殊条款3、采购服务内容4、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二、服务的名称、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可后附详细服务内容)三、合同金额合(大写)人(小写)四、付款1、付款途径:合同款民同总金额:人民币币由。

2、付款方式:工程完成60%支付监理费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付至已完工程款的85%,经审计审核后支付至审定值的100%。

最终结算监理费用=工程结算造价x中标监理费率五、时间、地点、验收方式1、服务时间:合同生效后于以前履行服务。

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验收方式:。

六、合同生效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合同,除甲乙双方签章,同时加盖采购代理机构合同审核章后,合同生效。

七、合同保存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济南市历下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一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

八、违约条款(1)合同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成交金额的10%。

中标人违约,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采购单位违约,从采购款项中扣除。

(2)中标人给用户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中标人应给用户对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予以赔偿。

(3)中标人迟延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除支付违约金外,仍应实际履行合同或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政府采购法中合同延续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中合同延续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中合同延续的规定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房产信息房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租赁期限本协议的租赁期限为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1.4 租金1.4.1 每月租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1.4.2 租金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1.4.3 租金支付日期为每月________日前支付。

1.5 物业费1.5.1 每月物业费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1.5.2 物业费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1.5.3 物业费支付日期为每月________日前支付。

1.6 租金抵顶物业费条款1.6.1 甲方同意将租金抵顶物业费的比例设定为________%或固定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1.6.2 抵顶有效期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1.6.3 在抵顶期间,甲方每月需支付的租金扣除物业费后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1.6.4 乙方应在每月物业费结算时,将抵顶金额从租金中扣除,并将实际需支付的租金金额通知甲方。

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规制

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规制

与供 应商 相 比 , 拥 台 ,也不得 利用格式合 等形式强 力 ,所 以对公共利益是一种潜在 的威 2 .竞争性谈判 。 竞争性 谈判 是指 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 ( 不少于三
否则 政 胁。 0 有国家权力及主导 迫供应商接受不合理 的条款 , ,
吕 权力,其优越地位 府采购合同会异化为行政命令。
二 政府采 购合 同的缔约方式
优先 原 则贯彻 于政 府 采购 合 同 的订
政 府采购合 同的缔约方式非常重 选定 中标的供应商 ,与之签订政府 采
立、 履行过程 中。 在政府 采购合 同签订 要 。 在许多政府采购合同中, 往往会存 购合 同。邀请招标方式既能充分发挥 过程 中,公共利益优先 原则要求采购 在多名符合签 约条件 的公 民、法人和 招标优 势,又避免 了公开招标程序环 人缔结 政府采 购合同 不能随心所欲 , 其他组织 ,采购人却 只能和其 中一名 节 多 , 采购同期长 , 费用较高等缺陷。
确立 了以下订立政府 采购合 同的 行为和腐败行为 。
承认公共利益优先并不否 定或压 合 同的供应商。 目前 , 我国 ( 府采购 交易过程中 ,更容 易滋生各种不规范 敛 制个人 利益 供应 商之所以愿意接受
基本需 求,采 购人与供应商不得以政 素考虑 ,根据供 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

政府采购合同应遵循的一般 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中明确规 定民 性 , 评审过程也难 以控制 , 容易导致不
原则
行应 当遵 循以下原则 :
1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政府 采购台 l的签定 、履行与执 社 会公共利益 。行政法中虽然没有 明 啊 J
采购合 唰履行过程 中,公共利益优先 置换私人利益等腐败 现象 ,并 同时保 供应商处采购等情 况 ,采购人只能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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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法篇一: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招标:服务类)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甲方:乙方:(甲方)所需(服务名称)经(代理机构名称)以_________________谈判文件在国内以公开方式进行采购。

经谈判小组确定____________(乙方)为中标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本合同由合同文本和下列文件组成1、合同一般条款2、合同特殊条款3、采购服务内容4、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二、服务的名称、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可后附详细服务内容)三、合同金额合(大写)人(小写)四、付款1、付款途径:合同款民同总金额:人民币币由。

2、付款方式:工程完成60%支付监理费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付至已完工程款的85%,经审计审核后支付至审定值的100%。

最终结算监理费用=工程结算造价x中标监理费率五、时间、地点、验收方式1、服务时间:合同生效后于以前履行服务。

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验收方式:。

六、合同生效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合同,除甲乙双方签章,同时加盖采购代理机构合同审核章后,合同生效。

七、合同保存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济南市历下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一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

八、违约条款(1)合同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成交金额的10%。

中标人违约,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采购单位违约,从采购款项中扣除。

(2)中标人给用户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中标人应给用户对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予以赔偿。

(3)中标人迟延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除支付违约金外,仍应实际履行合同或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4)其它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为准。

十、合同发生纠纷时,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开户单位:开户单位: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签订时间:签订时间:此处加盖代理机构合同审核章,并签署日期(同时甲方、乙方、代理机构加盖骑缝章)第三章合同标准条件本招标文件的"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XX—0202)的"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现行国家规范、规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设计图纸等。

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本合同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从开工到质保期满的全部工程内容,上述内容在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变更及实施本工程所必需完成的、其他附件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现行有关规范、规定对本工程施工阶段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及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理人委派总监理师:履行总监理师职责。

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准建设性文件、报批的开工手续、有关施工阶段设计文件、勘察测量文件、委托人向监理人及本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提供开工所必需的条件。

第十条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有关设计图纸及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 /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无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无补偿金额= / (监理人自理,在其费率中一并考虑)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并免费提供 /名服务人员。

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赔偿金=给委托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第二十六条如监理人不按合同规定及有关要求履行监理职责,扣合同价款的10%,给工程质量、进度及费用等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篇二: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DYZC非定(XX )018 号采购人(甲方):供应商(乙方):德阳嘉韵广告有限公司根据《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及德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廉政化宣传标识采购DYZC(XX)公018的《(本文来自:小草范文网:政府采购合同法)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德政采中标〈XX〉号),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

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一、合同货物二、合同总价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叁拾柒万壹仟壹佰捌拾元整,即RMB¥371180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

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质量要求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2、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行业标准,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

3、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60 日内送交产品、材料进场须经设计、监理、住建局纪委、甲方共同验收合格方可进场安装。

4、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到乙方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

5、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四、交货及验收1、乙方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的60日内,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60天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德阳市南公园,随即在 10 日内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如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延迟签订或验收的,时间顺延)。

交货验收时须提供货物合法来源证明,提供产品质检部门材质检测报告。

如中标后(投标有效期满)签订合同确遇产品停产或升级换代(提供厂家证明),经甲乙双方协商并报告采购及监管机构,所提供的替代品品质必须不低于原投标产品的指标。

2、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1)货物在乙方通知安装调试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初步验收。

(如确需要)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 5日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修复后试用相应顺延;试用期结束后3日内完成最终验收;(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招标与投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3)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4)如质量验收合格,甲方签署验收结算书。

3、货物安装完成后 5 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货物的,视同已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

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等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

5、如货物经乙方二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甲方还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川财采〔XX〕30号)的要求进行。

五、付款方式乙方提供的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开具验收结算书后,乙方向甲方出据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由甲方审核后付合同金额的70%;竣工验收并移交后,付合同金额的25%;5%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退还。

六、售后服务1、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一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响应到场, 12 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如货物经乙方二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乙方未能按时交货,甲方有权退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复,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2、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

七、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一/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3)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乙方。

2、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否则,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由乙方偿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一/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3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赔偿金,并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货款及其利息。

(3)乙方货物经甲方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乙方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乙方须在 30 天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货物,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货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另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的赔偿金给甲方。

(4)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

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

八、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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