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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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西保留30天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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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近日,山西修改山西计生条例。

在山西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婚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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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山西省卫生计生委获悉,该省自2016年元旦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于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该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

20日,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就该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细则进行说明。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山西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于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需要审批,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符合《条例》规定条件,要求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仍需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夫妻双方可以在孩子出生以前,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也可以由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生育服务登记。

修改后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已下简称《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少生”的相关条款,增加“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相关条款。

另外《条例》还对生育服务登记、技术服务、合法生育夫妻产假和护理假、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及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法律责任等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说明称,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政策调整前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享受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待政策。

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已经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想要生育第二个子女,应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其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之月起,停止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但此前已享受的不需要退还。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介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旨在规范和管理山西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保障人民的生育权益,调控人口数量,促进人口结构调整,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总则本条例规定了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包括人口控制、计划生育服务、生育奖励与福利、信息管理等内容,并明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级责任和监督机制。

二、人口控制为了合理控制人口数量,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山西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家庭计划生育的实施遵循自愿的原则,夫妻自愿决定生育与否,具体生育指标由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限制夫妻生育。

三、计划生育服务山西省积极落实计划生育服务项目,提供全方位的计划生育信息咨询、技术指导、服务指导和健康管理等服务。

政府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便利快捷的计划生育服务,为夫妻提供全程的生育规划与咨询。

四、生育奖励与福利山西省将建立健全的生育奖励与福利制度,鼓励计划生育的夫妻,提供相关奖励和补贴措施。

同时,也将对非法生育进行处罚,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公平。

五、信息管理为了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数据统计、信息管理和监测,山西省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确保相关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个人及家庭的计划生育信息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和滥用。

六、责任和监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清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积极履行职责,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政策的落实。

七、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尤其是对于非法生育、强迫堕胎、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山西省政府将根据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进行和政策的顺利实施。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版)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版)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优生、优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人口控制在预定目标以内。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增加,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山西人口和计生条例的修改内容

山西人口和计生条例的修改内容

山西人口和计生条例的修改内容(1)夫妻已有2个子女,其中1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1个子女,再婚后生育1个子女的;(3)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2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2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5)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有关产假问题:新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此外,符合前款规定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去与留做出明确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1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有的奖励政策不变。

而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的,收回证件,并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之月起,停止其享受全部优待和奖励。

对于不符合规定生育“三孩”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此外,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相关阅读】1、今年1月1日起生下的“二孩”都合法问:我省推行计划生育取得哪些成就?答:我省从上世纪70年代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经过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计划生育取得了伟大成就,有效缓解了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有力促进了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02)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02)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0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9.28•【字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立法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9月28日通过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法规名称修改为“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四、第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将一定比例的乡统筹费或财政经费用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五、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六、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临政发[2016]39号【发布部门】临汾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2.21【实施日期】2016.1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6〕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现将《临汾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汾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1日临汾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6〕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依法在全市普遍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同步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提升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政策实施平稳有序,努力实现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人口均衡发展,为我市决胜全面小康、实现振兴崛起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总体稳定。

按照中央、省决策部署和我市统一安排,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目标人群和出生人口变动预测,加强风险防控,加强各项配套政策的衔接工作,在适当提高生育水平的同时,防止政策外多孩生育大幅增加,确保生育水平不出现大幅度波动。

(二)坚持服务为本。

尊重家庭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群众正当的生育权利和生殖健康权利。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单独二孩”生育证咋办理计生委公布咨询电话太原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出《办理单独再生育告知单》符合政策的家庭,能生二孩啦!5月29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单独二孩”政策,正式在我省落地。

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开始在全省开始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6月16日,太原市计生委通过太原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出《办理单独再生育告知单》,一次性公布15部咨询、举报电话,并教您如何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可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按照《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申请再生育,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

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包括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这些申报材料需要准备齐全夫妻双方提供的材料: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山西省再生育申请表》《太原市国家工作人员生育二孩审查备案表》(国家工作人员、党员需要填写此表)各2份;夫妻双方及子女的《户口本》(包括户口首页)、《 __》《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双方近期2寸横排免冠合影照片3张。

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需提供其父母的材料:《结婚证》《户口本》(包括户口首页)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

提供婚育情况证明:夫妻双方村(社区)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该夫妻的婚育情况证明。

独生子女一方父母所在村(社区)和所在单位出具的其父母的婚育情况证明;不能提供其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出具的其父母婚育情况证明须经乡(镇、街办)计生办审核盖章。

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不在一起的,需提供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婚育情况证明。

有下列情况需提供的材料: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交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xx年5月29日《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之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提交退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新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新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告知,并指导其采取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已经怀孕的,应当告知其终止妊娠。
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医师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育龄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有一个子女的,提倡一方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已有两个子女的,提倡一方采取绝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具有管理权限的批准机关。批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准并免费发放《再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进行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不得超过180日。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节育手术常规》的规定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保障受术者的安全和健康。
禁止个体行医者和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干预制度,组织开展优生筛查、优生检测等工作,提高妇女和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四条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的,由受术者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施行复通手术,费用从计划生育手术费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经依法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承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经治疗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工作和生活上予以照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社会救济。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修订)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修订)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1.28•【字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人口控制在预定目标以内。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增加,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人口控制在预定目标以内。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修正版.doc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修正版.doc

2019年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修正版)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修正版)颁布单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令第二十九号颁布时间:2016-01-20实施日期:2016-01-20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时效性:有效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优生、优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人口控制在预定目标以内。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2021 山西省计生条例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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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优生优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人口控制在预定目标以内。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山西独自两孩方针今起施行 已怀孕者可补办证件

山西独自两孩方针今起施行 已怀孕者可补办证件

山西独自两孩方针今起施行已怀孕者可补办证件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令》的决议,自5月29日起在全省施行独自两孩方针。

据剖析测算,2014年独自两孩方针施行,在2020年之前,全省累计多出世约18.96-23.8万人,均匀每年多出世2.7-3.4万人,不会构成生育堆积问题。

据介绍,2006年以来,山西省人口出世率、人口自然增长率一向稳定在13‰和6‰以内,具有调整完善现行生育方针的根底。

依据对全省契合独自两孩方针条件家庭的查询了解及对现有独生子女婚育现状剖析测算,2014年独自两孩方针施行,在2020年之前,全省累计多出世约18.96-23.8万人,均匀每年多出世2.7-3.4万人,不会构成生育堆积问题,山西省人口出世率能稳定在12‰以下,自然增长率能稳定在6.5‰以下,能够完结既定的人口发展规划,对入托、入学、就医等公共资源配置也不会造成大的冲击。

此次修正《法令》的首要意图是调整完善生育方针,只将《法令》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夫妻两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正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其他条款暂未修正。

山西省独自两孩方针适用目标应一起具有三个条件:1、夫妻两边或一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3、夫妻两边只要一个子女。

一般来讲,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仅有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包含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逝世且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独生子女能够请求生育第二个孩子,请求时需求进行独生子女确定,即由请求人爸爸妈妈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和所在单位出具生育子女状况的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阅确定。

两边均为山西省户籍的独自夫妻,应当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请求处理《再生育效劳证》。

男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女方为其他省(区、市)户籍人口的,能够到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请求处理《再生育效劳证》。

2016年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

2016年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

2016年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1月20日上午,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全面两孩政策在山西省正式落地。

赶紧跟着中国人才网小编来看看,这个条例都定了哪些大事儿?据中国人才网小编了解到,条例修改了晚婚晚育假,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天。

修改后的条例自2016年1月20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改的条例将原条例中“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育”修改为“提倡优生、优育”。

修改后的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以下5项情形可以申请第三个及以上子女”:(1)夫妻已有2个子女,其中1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1个子女,再婚后生育1个子女的;(3)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2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2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5)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有关产假问题:新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此外,符合前款规定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去与留做出明确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1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有的奖励政策不变。

而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的,收回证件,并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之月起,停止其享受全部优待和奖励。

山西单独二孩政策实施

山西单独二孩政策实施

山西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山西单独二胎政策5月29日起实施《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通过修改,即山西省单独二胎政策自5月29日起实施。

此次修改计生条例只将“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其他条款暂未修改。

对于政策落地前已怀孕但未生育的,可补办再生育服务证。

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5月29日起在全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据分析测算,2021年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在2021年之前,全省累计多出生约18.96-23.8万人,平均每年多出生2.7-3.4万人,不会形成生育堆积问题。

据介绍,2021年以来,山西省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一直稳定在13‰和6‰以内,具备调整完善现行生育政策的基础。

根据对全省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家庭的调查摸底及对现有独生子女婚育现状分析测算,2021年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在2021年之前,全省累计多出生约18.96-23.8万人,平均每年多出生 2.7-3.4万人,不会形成生育堆积问题,山西省人口出生率能稳定在12‰以下,自然增长率能稳定在6.5‰以下,能够完成既定的人口发展规划,对入托、入学、就医等公共资源配置也不会造成大的冲击。

此次修改《条例》的主要目的是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只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其他条款暂未修改。

山西省单独两孩政策适用对象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山西省户籍人口;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3、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

一般来讲,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包括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独生子女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申请时需要进行独生子女认定,即由申请人父母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和所在单位出具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

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正文:---------------------------------------------------------------------------------------------------------------------------------------------------- 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适用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

第五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人口控制在预定目标以内。

第七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事业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将一定比例的乡统筹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计划生育经费。

第九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山西二孩陪产假规定

山西二孩陪产假规定

山西二孩陪产假规定生孩子现在各个省市也有了新政策新规定,以前提倡少生优生,现在国家鼓励生二孩,山西二孩陪产假规定也已经明确指出,生二胎的话可以休息很长时间,老公还有陪产假,可以陪老婆一起休息一段时间,把老婆孩子都照顾好了之后再去上班,才能放下心来。

生二胎跟生一胎一样,都有一段时间的陪产假,新修改的条例将原条例中“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育”修改为“提倡优生、优育”。

修改后的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

本条例所称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山西二孩陪产假规定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今后只要是符合《条例》规定的,无论是生育一孩、两孩还是符合条件依法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都可以获得女方延长产假和男方享受护理假的奖励。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陪产假规定2017相较于之前晚婚晚育多了大约有30天的假。

这意味着一对夫妻从结婚到生育一孩、二孩时,所能享受到的法定假期在增长。

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山西二孩陪产假时间充足,以下情况可以生二胎:1、夫妻已有2个子女,其中1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1个子女,再婚后生育1个子女的;3、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2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2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5、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山西二孩陪产假工资怎么算许多男士在妻子生宝宝的时候,都会像公司提出休陪产假的要求。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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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
理责任制考核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晋政函[2017]39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12
【实施日期】2017.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情况的通报
(晋政函〔2017〕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2016年,全省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积极稳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全面完成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任务。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2016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完成2016年人口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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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
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
【发文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1.20
【实施日期】2016.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九号)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提倡优生、优育。


三、将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

“本条例所称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五、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改为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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