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法律文书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法律文书 _2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法律文书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公复不受字[ ]号
(申请人):
你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不予受理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要善后处理的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意见)。
请自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违法或者善后工作情况通报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一式三份,一份交主送机关,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书起诉范文(合集3篇)
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书起诉范文(合集3篇)除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除特殊情况可申请行政终局裁决外,不可再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被告_______________,……(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人等基本信息)。
其他当事人_______________,……(参照原告的身份写法,没有其他当事人,此项可不写)。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应写明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写明理由及相关事实依据,尽量逐条列明)。
_____________人民原告: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法人:__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写明递交之日)附:_________________状副本__________份被诉行政行为__________份其他材料__________份【说明】一、根据立案登记制,行政采取书面,即人除确实存在困难外,必须递交行政状,且状必须具备法定的基本要素和要求,能初步证明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等规定的条件。
王炜诉吉林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炜诉吉林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2【案件字号】(2021)吉行终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德岩王翼博吴先明【审理法官】孔德岩王翼博吴先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炜;吉林省人民政府【当事人】王炜吉林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炜【当事人-公司】吉林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王炜【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系王炜对2020年7月6日省政府作出吉政复直不字〔2020〕1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吉林省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原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发行管理处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关于吉林省万丰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吉林省蓬大科教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两公司核准经营地址及相关展销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系对两公司展销行为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经营地点、不具备展销资质且未经批准的解释说明。
2020年4月23日王炜向吉林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申请撤销违法确认》,认为“说明”内容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相关规定。
2020年5月26日吉林省新闻出版局作出《关于王炜同志提交撤销违法确认申请的函复》(以下简称“函复”),重申“说明”符合法律规定。
王炜收到“函复”后,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函复”和“说明”违法、依法审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违反行政许可法、确认吉林省新闻出版局指导下级机关错误处罚造成王炜损失应予赔偿。
2020年7月6日省政府作出吉政复直不字〔2020〕1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说明”和“函复”并未重新设定权利义务、对王炜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为由,对王炜的申请不予受理。
王海燕、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海燕、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4【案件字号】(2021)皖行终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海燕;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当事人】王海燕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海燕【当事人-公司】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李鑫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鑫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鑫【代理律所】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海燕【被告】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虽然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经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尚未修改,该法第二条、第六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并未包含行政协议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受理合法违法废止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质证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虽然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经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尚未修改,该法第二条、第六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并未包含行政协议行为。
对于行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秘复函[2017]866号复函明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本案中,王海燕以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单方宣布拆迁补偿协议作废为由,向肥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复议请求系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与王海燕签订行政协议产生的争议,肥东县政府认为该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王海燕的复议申请并无不当。
景彩娣、景建荣与无锡市人民政府、江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景彩娣、景建荣与无锡市人民政府、江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2【案件字号】(2018)苏行终12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建功赵黎臧静【审理法官】刘建功赵黎臧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景彩娣;景建荣;无锡市人民政府;江阴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景彩娣景建荣无锡市人民政府江阴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景彩娣景建荣【当事人-公司】无锡市人民政府江阴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景彩娣;景建荣【被告】无锡市人民政府;江阴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的规定或授权进行与其职权范围一致的某些行政管理活动,实现其具体行政管理职能应承担的法定职业内容和责任义务。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新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的规定或授权进行与其职权范围一致的某些行政管理活动,实现其具体行政管理职能应承担的法定职业内容和责任义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以被诉行政机关负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为前提。
本案中,江阴市政府虽依据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具有监督所属工作部门的职责,但此种职责仍须依法行使,不宜直接逾越法定职权界限,也不能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代替相应工作部门对该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直接作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而查处违法拆迁行为并非江阴市政府所直接履行的行政职能。
行政案件电子版法律文书(2篇)
第1篇【文书编号】:行诉字〔2023〕第001号【案号】:〔2023〕行初字第001号【原告】:姓名:张三性别:男年龄:35岁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1234【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第三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因不服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相关当事人,申请参加诉讼。
原告张三与第三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土地使用纠纷,向被告XX市XX 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
被告于2023年1月15日作出XX行罚决字〔2023〕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第三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土地,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整。
原告张三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被告认定事实错误,处罚过重,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1. 被告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2. 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证据材料】:1. 原告提供的证据:(1)行政处罚决定书;(2)相关土地使用合同;(3)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证言;(5)其他相关证据。
2. 被告提供的证据:(1)行政处罚决定书;(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证言;(4)其他相关证据。
3.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1)相关土地使用合同;(2)证人证言;(3)其他相关证据。
【庭审笔录】:(此处省略庭审笔录内容,具体内容请参照庭审录音录像或庭审记录)【判决理由】:一、关于被告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
经审查,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已依法履行了调查取证、告知义务,并依法进行了听证。
被告提供的证据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被告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
对食药局处罚决定不服行政复议申请书
对食药局处罚决定不服行政复议申请书篇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复议文书)——(复议申控- 行政复议)综合法律门户网站行政复议申请书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复议文书申请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出生______年______月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______号码______工作单位______ 住所(联系地址)______邮政编码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住所(联系地址)______邮政编码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______(姓名)______职务______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电话______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写明具体行政行为)______,现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请求:______事实和理由:______此致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附件:1.申请书副本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3.其他有关材料______份4.授权委托书(有代理人的)、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____年____月____日数据来源:http:///ws/detail11395.html篇二:行政复议申请书-不服环保局罚款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系##市###########厂经营者,住址######################。
被申请人:#####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东环罚字【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
理由如下:一、申请人开办的####市#######厂已于2011年办理好环保手续,并经####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发给环保合格证。
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3篇
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3篇申请人:易××。
委托代理人:董××。
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请人易××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14〕第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4年3月14日向我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厅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因案情复杂,经我厅负责人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天。
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处罚依据不充分,且程序违法。
申请人房产系50年代初购置,有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为合法建筑。
申请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纪80、90年代,是经过村民小组和居委会同意建设的附属生活设施,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依据充分。
申请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154.67平方米(即二层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两旁分别搭建的厕所、厨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楼第三层隔热层,建筑面积共126.36平方米。
搭建建筑并未经国土规划审批,系违法建设。
申请人认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经村委会协议同意不属于违法建设的观点错误。
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只能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
程序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送达给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辩、陈述权利都已到位,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认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08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调整的观点错误。
申请人搭建房屋的行为未经规划审批,属于违法建设,且该违法状态一直存在,可以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2]19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提高执法质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公安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公安部在对现行的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进行补充、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9 月公安部印发的《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修订)》同时废止。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和少数民族文字的相关法律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制定。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一二年四月六日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〇一二年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配套的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文书内容力求辨理析法,增强说理性。
3、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法制部门负责监制和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使用执法信息系统,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文书。
刘广明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刘广明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08【案件字号】(2021)苏行终4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琳琳季芳陆轶群【审理法官】郑琳琳季芳陆轶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广明;江苏省人民政府【当事人】刘广明江苏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刘广明【当事人-公司】江苏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广明【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本案在卷证据表明,上诉人刘广明系江苏省灌云县杨集镇同阳村三组村民,并非福利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使用福利村集体土地系通过与福利村部分农户签订民事协议取得,且省政府作出涉案征地批复前,上诉人刘广明与福利村部分农户签订的协议因租赁期间届满已终止,土地上附着物、青苗等也因此被清表。
之后,上诉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再与福利村或福利村农户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
故上诉人与涉案707号征地批复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涉案707号征地批复违法并予以撤销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省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亦无不当。
原审庭审中,上诉人刘广明对被上诉人省政府具有行政复议职责及行政复议程序均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上诉人刘广明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行政复议决定书(范例一) - 法律文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范例一)-法律文书
申请人:姜某,男,___年___月_______日,住________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巡警支队
法定代表人:______
申请人姜某因不服被申请人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于2000年7月17日作出的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于2000年7月17日作出的虹口交巡警(2000)第0009067号当场处罚决定书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依法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00年7月15日上午九时许驾车(沪AQ5290)驶离漂阳路1377弄弄内设置的停违车场并穿越漂阳路1377弄至山阴路弄口时被民警以闯单行道查处,申请人认为其从停车场出来未见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禁止标志,故以其闯单行道为由对其实施处罚于法无据。
被申请人辩称:姜某于2000年7月15日上午九时许驾车穿越漂阳路1377弄并在山阴路出口处被查获是客观事实,而该弄在漂阳路1377弄弄口明确设置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故姜某的违章事实是清楚的,对姜某处五元罚款并无不当。
经复议审理查明:2000年7月巧日上午九时许,申请人驾沪AQ5290车穿越设置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漂阳路1377弄至山阴路弄口处时被查获,该事实有现场民警笔录,申请人对在弄口处被查获亦无异议。
但申请人提出其系从漂阳路1377弄弄内设置的停车场出来一节无充分的依据,故不能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申请人违反交通标志指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0条第1款第1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8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应给予五元处罚。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____年____月______日。
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
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篇一:撤销行政复议错案责令重新审理决定书——(复议申控- 行政复议)】云南省____委(办、厅、局)行政复议办公室撤销行政复议错案责令重新审理决定书(云南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云____政行复撤字[年份]第____号云____委(办、厅、局)行复撤字[年份]第____号(作出该错误行政复议决定的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全称)____:因你机关作出的____(云南省行政复议决定书[发文字号])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错误,根据《宪法》第____条、《组织法》第____条规定精神,本机关决定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作错案撤销处理,并责令你机关,(根据需要选择“____”内的项目)“在30日内重新审理”、“将该案有关材料移交(指定的机关名称)重新审理”,或“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本机关重新审理”。
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盖章【篇二:【法律文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业执照、电脑考勤记录卡和被申请人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受理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第三人病历、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复议答辩书等证据证明。
年月日【篇三: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c质监字[2013]第101号申请人:a食品餐厅。
地址:c市xx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被申请人:c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李xx,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c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暂扣《营业许可证》30天的决定。
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c质监决字[2013]第124号暂扣《营业许可证》30天的决定。
申请人称:今年12月2日,申请人严格按照被申请人的《食品安全法》为b公司制作绿豆糕,后发生食物中毒情况。
被申请人仅根据当天的检测报告便做出此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批准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完全正确,应予撤销。
统一复议案件法律文书(3篇)
第1篇案号:(复议机关名称)复议字〔××××〕第××号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申请人地址)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被申请人地址)复议机关:(复议机关名称)一、复议请求申请人因(案件名称)不服(原决定机关名称)于××××年××月××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名称)决定,现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或变更上述决定,并依法作出新的决定。
二、事实与理由(一)事实1.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具体事项)申请,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了(原决定名称)。
2. 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认为(列举不服的理由,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
3.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二)理由1.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作出原决定时,未充分考虑以下事实:(具体列举未充分考虑的事实)。
2.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作出原决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存在错误,具体表现为:(具体列举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
3.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作出原决定时,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具体表现为:(具体列举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
4.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原决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原则,具体表现为:(具体列举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况)。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原决定存在以下问题:(列举具体问题)。
为此,申请人特向本机关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撤销或变更上述决定,并依法作出新的决定。
三、证据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维持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何为履行法定职责?(2008年12月1日)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何为履行法定职责?发表时间:2008-12-1 13:24:00 阅读次数:383(2008)甬行初字第31号原告张阿康,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奉化市人,住浙江省奉化市锦屏街道长汀村576号。
委托代理袁裕来(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徐利平(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奉化市锦屏街道锦屏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杰,男,市长。
委托代理人蒋光强(特别授权代理),男,奉化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岭洁(特别授权代理),男,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原告张阿康不服被告奉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08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2008年9月10日受理后,于9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于9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证据材料。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张阿康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裕来,被告奉化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蒋光强、孙岭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8月2 6日,被告奉化市人民政府作出奉政行复[2008]3号行政复议决定。
该决定认为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张阿康的书面投诉后,及时对被投诉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调查,并于2008年4月3日向奉化市锦屏街道长汀村村委会发出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而且已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了张阿康,因此,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张阿康请求责令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对投诉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证据:1.现场勘测笔录、对张靖安的询问笔录,拟证明奉化市国土资源局接到原告投诉后,派员去现场进行调查。
2.奉土停字(2008)第68号《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公文送达回证,拟证明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对原告投诉的奉化市锦屏街道长汀村村委会违法用地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公文格式】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基本规范(WORD48页)
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基本规范为规范全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以下简称“复议文书”),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国法函〔2000〕31号)、《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国法函〔2008〕196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复议文书的分类及适用范围(一)决定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时所作出的结论性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如《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等。
(二)通知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当事人作出的告知性的复议文书,如《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责令受理通知书》、《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行政复议调查通知书》、《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中止行政复议审查通知书》、《恢复行政复议审查通知书》、《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等。
(三)转送函适用于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法应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转送处理的复议文书,如《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一并提出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而本机关无权处理、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时所作出的复议文书,如《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函》。
(四)调解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调解后所作出的结论性的复议文书,如《行政复议调解书》。
(五)意见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中,对重要问题需要向被申请人或其他下级行政机关提出见解和处理意见的复议文书,如《行政复议法律意见书》等。
(六)建议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构对复议案件的重要问题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见解和处理意见的复议文书,如《行政复议建议书》等。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模板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模板一、行政复议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二、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名称:
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名称:
行政行为文号:
作出行政行为的日期:
三、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对上述行政行为提出以下复议请求:
(在此详细陈述复议请求)
四、行政复议事实和理由
1. 陈述事实
(在此详细陈述与行政行为相关的事实)
2. 陈述理由
(在此详细陈述与行政行为相关的理由)
五、证据目录
1. 证据一:(如有,列明证据名称)
2. 证据二:(如有,列明证据名称)
(以此类推,如有更多证据,请逐一列明)
六、陈述意见
(在此陈述对行政行为的不同意见,并提出理由)
七、法律依据
(在此列明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与复议请求相关的法律依据)
八、复议请求
1. 撤销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2. 要求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重新审查;
3. 其他请求(如有,请逐一列明)
九、复议期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附录
(在此列明相关附件,如有)
十一、复议机关意见
(在此列明复议机关对复议请求的意见)
十二、行政复议决定
(在此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解释理由)
十三、复议机关联系方式
复议机关名称: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以上为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模板,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内容。
请注意,本文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6篇
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6篇第1篇示例:复议决定书是一种法律文书,主要用于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一般情况下是在当事人不满意原先的行政决定或裁定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对原先的决定或裁定进行重新审查和裁定,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一些情况下,经过复议处理后,原先的决定或裁定会被撤销,即复议决定书会作出撤销原决定的裁定。
在制作复议决定书时,通常需要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首先是复议决定书的标题,明确标注文书类型为“复议决定书”,以便识别和分类。
其次是复议决定书的开头部分,一般包括文号、当事人名称或身份、被复议的原决定或裁定的内容和日期等基本信息,作为文件的描述和约束性依据。
然后是复议决定书的主要包括复议请求及其理由、复议处理过程、复议结论和裁定等内容,具体应根据当事人的复议事由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和判定。
最后是复议决定书的落款部分,必须包括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日期、印章及办公人员签名等信息,以示权威和合法性。
撤销原决定是复议机关最终裁定的一种情况,通常需要在复议决定书中具体说明被复议的原决定存在何种错误、不当或不合法的地方,为什么要撤销原决定,并对新的处理结果进行明确表述。
在撤销原决定的情况下,复议决定书应当具备公益性、公正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复议决定书是行政复议程序中十分重要的一种文书形式,它不仅反映了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复议申请的处理结果,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在制作复议决定书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进行,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2篇示例:复议决定书是指在一项决定被作出后,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满意并提出申请复议后,经过相关部门重新审查后作出的新的决定。
而撤销原决定则是指在复议的过程中,发现原决定存在错误或不合理,因而作出的新的决定将原决定予以撤销。
复议决定书的作用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决定的公平公正性。
上诉人陈良琴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陈良琴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苏01行终2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兵崔玉文王攀峰【审理法官】李兵崔玉文王攀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良琴;南京市公安局【当事人】陈良琴南京市公安局【当事人-个人】陈良琴【当事人-公司】南京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张刚江苏无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刚江苏无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刚【代理律所】江苏无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良琴【被告】南京市公安局【本院观点】一审法院认证正确、程序合法。
关于上诉人陈良琴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拘留拘留复议机关调取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陈良琴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本案中,江宁公安分局于2018年11月12日对上诉人作出23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依法向上诉人宣告并送达,上诉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捺手印并签署日期。
上诉人当日被送至南京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后于2018年11月25日被解除拘留。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其是文盲不识字,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在二审中又陈述其是小学三年级文化水平,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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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法律文书
[]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
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所(联系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住所
第三人:姓名(名称)住所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所(联系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
年月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称:。
第三人称:。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
本机关认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写明: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写明:本决定为最终裁决,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应于年月日前履行。
)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