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土地产权
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23号
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正文:---------------------------------------------------------------------------------------------------------------------------------------------------- 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1992年7月9日辽宁省政府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我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我省境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必须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涉及地上房产的,必须到同级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涉及其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规划、房产管理等部门共同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审批权限执行。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申请用地者提供下列资料:(一)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地形图、地面现状和基础设施情况;(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主要特性;(三)土地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净空限制;(四)环境保护、绿化、交通、抗震等要求;(五)出让年限和方式;(六)其他与出让有关的资料。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分解
§2 我国土地所有权
在大多数国家,土地征收之公共目的的范围包括以下: (1)交通建设; (2)公共建筑,如学校、图书馆、医院、公共住房; (3)军用目的; (4)土地改革,如耕地改造、土地重新分配等; (5)公共辅助设施,如用水设施、污水处理等; (6)公园、体育设施和墓地的建设。 土地征用价格
日本
其次,从实践来看,我国国有土地所有权一直实行分 级行使。 (2)哪一级地方政府有权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
§2 我国土地所有权
四、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1.我国现行的政策规定 征收(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
实行二级审批制,即国务院和省级政府; 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 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 建设单位申请征地不得化整为零 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政策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使。 一是元首制。即以国王为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代
表。 二是中央政府制。如日本、新西兰等。 (2)一元多级制
§2 我国土地所有权
多元制 是指一个国家内,存在着多个彼此独立的国家土地
所有权。如美国。 2.我国的体制 我国采用的体制应属于一元制。但是关于由谁来行
使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存在着争论。 地方政府能否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 (1)我国的国家土地所有权属于中央人民政府,所
§2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
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内各农村集体组 织组织所有。由于现行立法并未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 地归哪一个具体主体所有,因而其归属有许多争论,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观点: 国有化方案
我认为,国有化方案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现实。 一是社区组织在失去土地所有权后如何生存和运行; 二是农民的心理沉受能力,如果土地国有化,农民很 有可能产生被剥夺感,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三是国家
第2章 土地产权制度
英东农业科学与工程学院
4
厦门女业主舌战城管
英东农业科学与工程学院
5
动产
所有权 质权 留置权
产权的核心 原始取得:先占、时效取得 取得方式
二、 产 权 规 范 体 系
产权
继受取得:买卖、赠与、继承等 绝对性 排他性 水续性 占有:实际控制 使用:合法使用 收益:天然与法定孽息 处分:事实与法律处分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社团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个人财产所有权 抵押权 基地使用权 农地使用权 地役权 典权 租赁权
金,邵某在一个月内交房,如邵某不能履行,需双倍 返还定金并赔偿丁某的损失,双方在办理房屋过户手
续时,房屋管理部门要求征询黄某的意见,黄某表示
在同等条件下愿意购买此房屋。邵某前来咨询,问是 否能起诉,以解除其与黄某的租赁合同,如何履行其
与丁某的购房合同。
英东农业科学与工程学院
14
法律关系示意图
租赁合同
英东农业科学与工程学院
12
三、 现代产权发展趋势
3、边际模糊化
物权、债权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由此带来物权
与债权法律界限的模糊化。 (1)债权物权化 债权逐渐具有了物权的某些特征,如法定性、 排他性等。 典型:买卖不破租赁(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
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第三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
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 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
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土地法产权与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土地法产权与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对土地的产权和使用权进行明确和规定,是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在我国,土地的产权归属和土地使用权是有法律依据的,以下是关于土地法产权与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内容:1. 土地产权的归属: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根据这个原则,我国实行土地产权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形式。
1.1 国有土地产权:国有土地的产权属于国家,国有土地可由国家出让、出租或者划拨给法人和自然人使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包括出让、出租、划拨等,所有权不可转让。
1.2 集体土地产权:集体土地的产权归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等。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土地出租、承包给农民经营或者出让给法人、自然人使用。
2.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无偿或有偿使用土地资源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
2.1 农用地使用权:农用地是指农业生产经营使用的土地,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用地使用权可以以出租、承包、划拨等方式取得。
2.2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城市建设、公共设施建设、工矿企业建设等用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征地、租赁等方式取得。
2.3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是指居民个人依法占用的农村宅基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出租、转让等方式取得。
3.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根据不同的用途和取得方式有所不同。
农用地承包合同期限为30年,宅基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而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规定。
4. 土地使用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我国土地管理法从法律层面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保护,并对侵犯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和法律追究。
总结:土地法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在我国是按照法律规定来设定和保护的。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一九五O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产权管理制度
土地产权管理制度一、土地产权的性质和特点土地作为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土地产权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权和土地转让权等。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的所有者拥有土地上一切权利,具有绝对的主权和支配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的使用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土地使用的权利。
土地收益权是指土地的收益归属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权利。
土地转让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土地产权的性质具有稳定性、有限性和复杂性。
土地是有限的自然资源,不可再生,需要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利用。
土地的产权是国家赋予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权利,具有法律保护和约束力。
土地的产权管理制度是国家对土地领域实行管理的基本制度和规则,是维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二、土地产权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土地产权管理制度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从古代到现代,土地产权的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逐步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法律规范和管理体制。
在封建社会,土地属于封建皇室和官僚贵族,百姓只能做土地的使用者,权利受到极大的限制。
近代以来,土地产权制度逐渐得到了改善和完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得到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护。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土地改革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
通过土地改革,国家对土地实行了国有制度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制度,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土地产权的体制不断改革和完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等得到了更加清晰的分配。
21世纪以来,我国土地产权管理制度进一步得到加强和完善。
国家相继出台了《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土地的产权分配和管理程序。
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得到了更加重视,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果。
三、土地产权管理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我国土地产权管理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同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节录)(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十四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节录)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颁布时间:2000-3-31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具备种植条件的,原集体成员可以耕种;建设需要时,应当退还所耕种的土地。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节录)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3土地权属问题的经验,提出如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意见:一、国家土地所有权(一)城市市区的土地和土地改革时未分配给农民、没有给农民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属于国家所有。
(二)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三)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其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
(四)国有铁路、公路、电力、通讯、水利工程等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五)国家征用土地后剩余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之后,归国家所有。
关于成建制转户剩余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处理意见(潭房字〔2005〕50号)湘潭市房产管理局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湘潭市规划局关于成建制转户剩余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处理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成建制转户剩余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行为,统一思想、统一标准,确保房屋拆迁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实施。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发布时间: 2008-06-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 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第七条国家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脱离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第一节土地制度与土地产权第二节土地权属-资料
四、土地编号 1.城镇地区土地编号 通常以行政区划的街道和宗地两级进行编号,如果街
道下划分有街坊(地籍子区)就采用街道、街坊、和 宗地三级编号。如:03-05-012,表示~省~市~区 第3街道,第5街坊,第12宗地。
2.农村地区地籍编号 农村应以乡(镇)、宗地和地块三级组成编号。其原 则同上,如:02-04-005表示~省~县(县级市)~ 乡(镇)第2行政村,第4宗地,第五地块(图斑)
2020/4/23
二、土地产权 土地产权是有关土地财产的一切权利的总和。 特性:排他性;
产权客体的可占用性和价值性; 需经登记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 相对性。
2020/4/23
第二节 土地权属
一.土地权属的含义 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产权的归属,是存在于土地之中
的排他性完全权利。它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 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等多项 权利。
2020/4/23
5.争议地、间隙地、飞地的宗地划分
争议地:有争议的地块,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属主都 不能提供有效的确权文件,却同时提出拥有所有权或 使用权的地块。
间隙地:指无土地使用权属主的空置土地。
飞地:镶嵌在另一个土地所有权地块之中的土地所有 权地块。
争议地
间隙地
飞地
2020/4/23
单独分宗
1.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具体是指 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土地拥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与土地相连的生产物、建筑 物的占有、支配、使用的权利。
2020/4/23
2.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依照法律对土地加以利用并从土地上获 得合法收益的权利。 3.土地权属主 土地权属主简称权属主,也可以称作权利人,是指具有 土地所有权的单位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土地产权
(一)含义
是指有关土地财产的一切权利的总称,一 般用“权利束”表示。
它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租赁权、 土地抵押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等多项 权利。
(二)土地产权的基本特征
1.排它性 2.土地产权的登记性 3.土地产权的相对性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是 全部土地问题的核心。
使用权: 按照土地的性能和用途 进行事实上的利用的权利
收益权: 土地权利人依法收取土地所产生 收益的权利。
处分权: 土地权利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土地 进行处置的权利。
在这四大项能中, 占有权能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处分权是土地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二)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交易的限制性 3.权属的稳定性 4.权能的可分离性
而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它 可依法对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
2.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土地使用权的派生性 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性 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土地使用权的相对稳定性
二、土地使用权的权能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也具有这四项权能,他们的主要 区别:主要体现在权能的绝对性与相对性上, 特别是表现在对土地的处分权能上。一般来 说,土地使用权中的处分权能是一种相对处 分权能,即不包括对土地的最终处分权,他 仅具有部分处分权。
具体有:
1.村集体经济组织
2.村内两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如何看待农村集体土地所 有权虚置现象?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完全性与相对性
如《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 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 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四、 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其特点是:主体多样性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 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 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 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经营、管理。
主要方式有:没收、征收、赎买和征用四 种。
(二)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1.理论主体代表的唯一性与现实中主体代表 的授权性
2.权能的可分离性
3.权属转移中的单向流入性
4.客体的广泛性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土地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
第二章 土地产权
第一节 土地产权概述
一、产权
1.产权首先是指特定的客体,即任何产权都是以特定客体 为前提和基础,产权中“产”即为客体,没有特定客体 的存在,产权便不再存在;同样任何产权都是以依赖于 特定客体的产权。
2.产权其次是指主体对客体的权利,即主体与特定客体的 关系。这种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常表现为财产权。主要包 括包括对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 置权等,可以说产权是主体对客体一系列权利束的总称。
一、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土地所有权概念 在法律上,所谓土地所有权,往往包括两
个层次: 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 土地所有权权利
(1)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
即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 律上的反映。
(2)土地所有权权利
即土地所有人依法对自己土地享 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权能结构
占有权: 土地所有权主体对其土地 在事实上的支配和控制的权利
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
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
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
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8条:“城市市区的土地 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 农民集体所有。”
三、土地使用权的类型
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用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 其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四、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分离和限制
(一)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1.取得类型
可分为土地使用权设定取得和土地使用权 变更取得。 设定取得:是指从土地所有权手中取得土地 使用权,它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相 分离的结果; 变更取得:是果。
2.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
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
一、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项
独立的财产权,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 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法定 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中的 使用土地权能有何区别?
区别:
土地所有权中的使用土地,凭借的是土 地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土地的实际利 用,是土地所有权能的一种表现;
《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 有偿出让。
2.权能的可分离性
3.权属转移中的单向流出性
(二)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土地客体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 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 所有 。
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变化
土地征收
土地整理
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 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本着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的 原则对不同的土地所有权关 系进行调整或改变(一般发生 在农民集体内部)
二、土地所有权的基本类型
两级所有,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 所有权。
三、国家土地所有权
(一)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