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产权需明确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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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摘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摘编)

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调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就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1.重大意义(1)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

(2)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

2.总体要求(3)指导思想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

(4)基本原则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分类有序推进改革,坚持党的领导。

(5)改革目标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3.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6)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

各省级政府要对清产核资工作作出统一安排,从2017年开始,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逐步推进,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

(7)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摘要】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包括缺乏明晰产权、土地流转难以推进和土地承包期限不确定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化,明确土地承包期限。

只有通过这些改革措施,才能解决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我们需要重视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革,以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缺陷、改革措施、明晰产权、土地流转、土地承包期限、市场化、健全制度、思考、总结。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管理等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由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特殊性,存在诸多制度缺陷,导致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土地流转市场化程度不高,土地承包期限不明确,给农民权益保护造成困扰。

为了有效解决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程,建立健全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当务之急。

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化,完善流转机制,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明确土地承包期限,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提高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稳定性。

只有通过不断改革完善,才能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正文2.1 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缺乏明晰产权。

由于集体经济体制和个人经济体制并存,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不清晰,容易导致土地流转问题和资源浪费。

土地流转难。

由于土地流转需要经过村委会、乡镇政府等多方面批准,程序繁琐,导致农民流转土地的难度较大。

土地承包期限不确定。

现行制度下,土地承包期限较短,无法保障农民长期投入和经营,影响农业生产效率和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改革措施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农村土地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土地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土地管理规章制度农村土地管理规章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的使用、流转、承包等相关事项而制定的具体规定和程序。

其目的是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以下是农村土地管理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土地承包制度土地承包制度是农村土地经营的基本制度,其核心是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承包经营,个人承包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

承包农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享有流转权,并且有权选择自己合作的对象。

二、土地流转管理土地流转是指农民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给其他农户、农业企业或农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

为了保证土地流转的公开、公平、公正,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土地流转管理制度。

具体包括土地流转登记、土地流转合同签订、流转权转让登记等环节。

流转方应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流转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三、土地使用权管理农村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土地的使用期限和使用权利。

在农村土地管理规章制度中,应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明确规定,如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转让、抵押等。

同时,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权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土地减退和复垦管理土地减退是指土地资源由于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土地质量下降或无法继续耕种的情况。

农村土地管理规章制度应对土地减退和复垦进行相关规定,包括对土地减退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土地减退监测与评估、土地减退治理措施等。

五、土地征收与补偿管理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土地资源进行强制性收回的活动。

土地征收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为农民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政策。

农村土地管理规章制度应明确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标准及土地征收后的用途等,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土地资源保护管理土地资源保护是农村土地管理规章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针对农村耕地面积减少、土地污染和荒漠化等问题,应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

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

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

农村⼟地确权新政策农村⼟地确权政策是怎样规定的呢?放活⼟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地经营权依法⾃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整理⼟地确权“总体上要确地到户”⼀、确权的定义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房地产的所有权、使⽤权的⾪属关系和他项权利。

⼆、农村⼟地确权新政策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地经营权。

三、农村⼟地确权有哪些新政策对⼟地等资源性资产,要重点抓紧抓实⼟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作;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探索有利于提⾼公共服务能⼒的集体统⼀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

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

⾄于农村⼟地制度改⾰试点,⼀直备受瞩⽬。

⽂件再次强调三个前提:⼟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分类实施农村⼟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宅基地制度改⾰试点。

1、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地经营权。

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

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

放活⼟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地经营权依法⾃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确权原则:⼟地确权必须确定⼀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地权属指明⽅向,并在整个⼟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

(1)尊重历史,⾯对现实的原则;(2)有利于⽣产和⽣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3)政策和法律并⽤原则;(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5)权利设定⼀般法定原则。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经济效果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经济效果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经济效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农村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项改革旨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首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过去,农村土地的产权不够明晰,农民对土地的处置权有限。

改革后,通过土地确权等措施,明确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经营权等权利,使农民能够更加自由地流转土地,获取租金收入。

例如,一些农民将自己闲置的土地流转给农业大户或农业企业,不仅避免了土地的荒废,还能获得稳定的流转费用。

这部分额外的收入对于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其次,推动了农业规模化经营。

在传统的小农经济模式下,土地分散经营,难以实现规模效应。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了土地的流转和集中,使得有能力、有资金、有技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获得更多的土地资源,进行规模化种植、养殖和农业产业化经营。

大规模经营有利于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和设备,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同时,规模化经营还能够增强农业生产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增加农业的经济效益。

再者,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就业。

随着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土地流转使得一部分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能够安心外出务工或在本地从事非农产业。

这一方面增加了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另一方面也为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资源。

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

此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还吸引了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农业领域。

明确的土地产权和稳定的土地经营预期,为社会资本进入农村提供了保障和信心。

社会资本的注入带来了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产品加工流通等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提升了农村经济的活力。

同时,改革也带动了农村金融的发展。

土地作为重要的抵押物,为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获取信贷资金提供了更多的可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方案三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方案三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方案三篇篇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XX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XX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XX年X月X日XX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保持我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具体实现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必要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关系、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用途、地类、等级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是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关系,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根本手段。

另外,农村土地流转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明晰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明确参与流转的主体,这是确保农村土地合法有序流转应当具备的一个基本条件。

家庭承包地的转让和互换,以及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流转,在客观上都需要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来维护土地流转市场的基本秩序,这不仅会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率,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还可以进一步推动和加快全省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进程。

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试点范围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以及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范围的相关要求,今年将在我省德惠市布海镇义和村四社、大安市太山镇张家村、延吉市三道湾镇屯田村和吉林市昌邑区二家子乡耿屯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需要注意哪些关键问题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需要注意哪些关键问题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需要注意哪些关键问题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一系列关键问题,以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取得良好成效。

首先,要明确土地产权归属问题。

农村土地产权的清晰界定是改革的基础。

当前,农村土地存在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情况,必须明确这“三权”的权利边界和相互关系。

要保障农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这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不能动摇。

同时,要稳定农户的承包权,让农民放心流转土地,避免因流转而失去长期的土地保障。

再者,要放活土地经营权,鼓励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其次,土地流转机制的规范和完善至关重要。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不能强迫农民流转土地,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

同时,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规范流转程序和合同管理,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防止出现土地流转后的非农化、非粮化问题。

再者,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也需要谨慎处理。

在征收农村土地时,要严格控制征地范围,确保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进行征地。

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不仅要考虑土地的当前价值,还要充分考虑土地的未来增值收益和农民的长远生计。

要完善征地程序,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让征地过程更加公开、透明。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也是改革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要明确宅基地的取得、使用和退出机制。

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户,要保障其能够依法取得宅基地。

同时,要加强对宅基地使用的管理,防止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闲置浪费。

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鼓励进城落户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提高宅基地的利用效率。

另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相配套。

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不仅是生产资料,也是重要的社会保障。

在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过程中,如果农民失去了土地,必须要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来兜底,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土地政策的三权分置包括哪些

土地政策的三权分置包括哪些

土地政策的三权分置包括哪些1.土地产权制度土地产权制度是指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明确划分,并确立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在过去的农村土地制度中,土地被集体所有,个体农民只享有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

而三权分置将土地所有权划归给农民,使其有法定的土地所有权,增强了农民的信心和积极性,激发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潜力。

2.承包权转让和流转3.经营权确权和流转经营权确权和流转是指农民可以将其土地的经营权流转给其他农民、农村合作社、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通过经营权的流转,可以促进土地的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也可以吸引更多的资本和技术投入到农村经济中,带动农村产业的发展,提升农民的收入水平。

4.土地确权登记土地确权登记是指对农村土地进行界定、登记和颁证,确保土地所有权和权属关系的明确和稳定。

通过土地确权登记,可以解决农村土地产权不清晰、争议频发等问题,确保土地权属的合法和稳定,为农村土地制度提供保障。

5.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是指在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下,建立起有序、规范和透明的土地流转市场,以促进土地资源在农村经济中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

通过土地流转市场,可以提高农民的土地利用效益,促进农村产业的升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总之,土地政策的三权分置是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全面的重要内容,通过明确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致富。

这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地区差异、农民需求和社会变革等因素,并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哪些风险隐患

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哪些风险隐患

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哪些风险隐患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风险隐患,如果不加以重视和防范,可能会给农民、农村和农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一、法律风险1、合同不规范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很多流转合同不够规范,条款不清晰、不完整,甚至存在口头协议的情况。

这可能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在出现纠纷时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例如,合同中没有明确土地流转的期限、用途、租金支付方式等关键信息,容易引发争议。

2、违反法律法规有些土地流转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如未经合法审批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流转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等。

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会导致流转合同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3、产权不明晰部分农村土地存在产权不明晰的问题,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存在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土地流转,容易引发产权纠纷,影响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二、市场风险1、价格波动土地流转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农产品价格、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较大的波动性。

如果农民在价格高位流转土地,而后期价格下跌,可能会导致受让方违约,给农民带来经济损失。

2、信息不对称在土地流转市场中,农民往往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对市场行情、土地价值等了解不足。

而受让方可能掌握更多的信息,从而在交易中占据有利地位,导致农民利益受损。

3、经营风险受让方在经营流转土地时,可能面临自然灾害、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多种经营风险。

如果经营不善,可能无法按时支付租金,甚至导致土地闲置、抛荒,影响农业生产。

三、社会风险1、农民失业风险如果大量土地流转后,农民失去了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资料,而又无法在非农领域实现稳定就业,可能会导致农民失业,影响社会稳定。

2、农村社会结构变化土地流转可能会改变农村的社会结构,一些农民可能会因为流转土地而变得富裕,而另一些农民则可能因为失去土地而陷入贫困,从而加大农村贫富差距,引发社会矛盾。

确认农村土地产权 强化土地物权意识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就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答记者问

确认农村土地产权  强化土地物权意识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就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答记者问

朱 留华 : 《 知 》确定 了依 法依 规 、便 民高 通 效 、因地制宜 、急 需优先和全 面覆 盖原则 ,即必须 严格 依据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推 进 ;坚持将便 民、
5 01 A D R S U C S 4 /1 2 N & E O R E 3 L

意 义 重 大 ,涉 及 广 大 农 民 的切 身利 益 ,对 农 村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影 响 巨大 而 深 远 。
通 过农 村集体土地确 权登记发证 ,依法确认农
民 土 地 权 利 ,强 化 农 民特 别 是 全 社 会 的 土 地 物 权 意
供条件 ;尽快完成综合 改革实验区 、农村承包 经营
中 的地 勘 基金 所 得 或分 成 部 分 ,原 则 上 委 托项 目所 在
地省 级 国土 资源 行 政 主 管部 门和 同级 财 政 行 政 主管 部 门按 照 国家关 于 探 矿权 采 矿 权 价 款 收入 管 理 的规 定 收
缴”。
作投资勘查项 目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处置探矿权 。属于
投 资 勘 查 项 目 ,地 勘 基 金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转 让 其 权 益 ,合 作 的 其 他 投 资 方 有 权 以 探 矿 权 评 估 值 优 先 购
买”。
《 立项指南 》对合作方立项条件也设置 了相应的
优 惠 条件 ,规 定 “ 已登 记探 矿 权 的勘 查项 目,原 探 矿 权 人 承 担 勘 查 工 作 的 ,应 当 具 有 乙 级 ( 乙级 ) 上 固 含 以
国 源0部 业 体 下 知 求年 农 近 合 通 土 部2实 部 联 发 资 2 底 农 日确 , 、 、村 土 权 要财 现集地全 1 政
覆盖 。国土资源部地籍 管理司司长朱 留华在答记者 问题表 示 ,我 国农村 集体土地确权登 记发证工作 事 关农村 土地财产权 和农 民利益 ,是 在城镇化 、工业 化 和农 业现代化进程 中切实维护农 民权益 的迫 切需

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步伐

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步伐

领导笔谈16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到2020年基本完成土地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继续扩大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推进试点”。

农村土地确权是确定基本的土地制度和产权关系、把土地的权利和义务都明确地分配到每一个经营主体的过程,是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基础条件和关键节点,对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有效维护和提升农民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经济学家厉以宁将土地确权称为“启动农村改革最重要的环节”。

因此,必须依法有序推进、做实做好土地确权工作。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重要意义土地确权颁证是“三权分置”和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前提。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指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它是探索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线索,亦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途径。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发挥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引领作用,积极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要推进农地规模经营就必须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而土地经营权要有序流转,就必须首先对土地“三权”进行明晰,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就成为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关键节点和重要依托。

它有利于弄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态及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来历、位置、界限、面积和建设规模等,为土地征收赔偿、屋宇拆迁安顿、宅基地复垦整顿、集体土地依法流转和集体土地资产向资本转变等工作提供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

土地确权颁证是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有效保障。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进程加速推进,但由于受国家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的制约,城镇建设用地、工业用地指标都非常紧缺,土地要素保障问题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瓶颈。

同时,农村征地和用地存在布局不合理、利用方式粗放、浪费现象严重等问题,亟需通过确权颁证、明晰产权,推动土地利用方式转变。

土地确权颁证有利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淸晰、权益保证、流转顺畅、合理分配”,适应现代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等特点,建设新型农业管理体系,从而提升土地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浅谈农村土地确权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农村土地确权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农村土地确权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摘要】农村土地确权问题一直是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影响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权益保障。

本文旨在探讨农村土地确权问题的现状、影响以及解决对策。

首先分析了农村土地确权问题对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和农民权益的影响,以及确权过程中存在的成本和挑战。

接着提出了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和制度完善、推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落实等对策措施。

最后强调了解决农村土地确权问题的重要性,展望了未来解决问题的可能途径,建议加强对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监督与评估,为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指导和支持。

【关键词】农村土地确权问题、农村土地、确权、影响、成本、挑战、解决对策、法律法规、制度、落实、重要性、展望、监督、评估。

1. 引言1.1 农村土地确权问题的现状农村土地确权问题是指在农村地区存在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等权属关系不清晰、不明确,导致土地流转、利益分配等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确权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权属不明确的情况。

由于历史原因和制度不完善,很多农村地区的土地权属关系不明确,导致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不清晰,无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土地流转难题突出。

农村土地确权问题导致土地流转受到限制,很多农民无法有效流转土地,导致土地闲置、不能合理利用。

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

由于土地确权不清晰,农民无法将土地有效利用起来,导致土地资源浪费,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土地确权问题也导致了农村土地资源的碎片化和规模小化,不利于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发展。

解决农村土地确权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土地利用率,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1.2 为什么需要解决农村土地确权问题农村土地确权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现行的土地所有权不清晰、土地流转不畅等问题,导致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低效利用。

在过去的农村土地流转中,一些农民缺乏土地产权意识,导致土地流转乱象丛生,甚至出现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强制性质。

规范农村产权交易,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规范农村产权交易,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规范农村产权交易,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一、目前农村产权交易存在的问题1.交易主体不规范目前,农村产权交易的主体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也参与到了农村产权交易中,使得交易主体日益庞杂,不规范的交易行为时有发生。

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规出让土地使用权,有的农民私自转让农村宅基地等,导致交易主体不规范,严重扰乱了产权交易秩序。

2.产权不清晰农村产权多为集体所有,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不善,许多农村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产权归属不清晰,存在多头登记和多头认领的情况。

这种产权不清晰导致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增加,容易引发各种纠纷和矛盾,阻碍了产权交易的正常进行。

3.交易渠道不畅农村产权交易的渠道相对狭窄,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较高,导致了交易渠道不畅的情况。

农村产权交易往往需要通过政府部门来进行,流程繁琐,周期长,给产权交易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由于交易信息的不对称,很多交易主体难以获取到有效的交易信息,使得产权交易市场的透明度较低,影响了交易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二、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的重要性1.促进土地流转规范农村产权交易可以更好地促进土地流转,使得农村土地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和利用。

通过清晰的产权交易,可以使得土地流转更加顺畅,促进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生产的现代化。

2.激发农村经济活力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能够激发农村经济的活力,促进产业的升级和转型。

通过产权交易,可以实现农村资源的优化配置,吸引更多的资金和技术进入农村领域,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3.增加农民收入规范农村产权交易可以带动农民增加收入。

通过产权交易,农民可以将农村土地、宅基地等产权进行有效流转,实现土地增值,并通过土地流转、合作社经营等方式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水平。

三、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举措1.完善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农村产权交易,应当在法律法规层面进行完善。

具体而言,可以加强对农村产权权属登记和认定的规范化,明确农村产权交易的程序和权限,明确交易主体的法律责任,建立起完善的产权交易的法律体系,以确保产权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浅议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浅议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浅议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王桂英(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山东 潍坊 261011 )【摘 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盘活农村经济的新举措。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并行,这对于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从而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含义、历史演进和权利主体进行阐述,分析了实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必要性,同时提出了改革的合理性。

【关键词】三权分置;必要性;合理性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界定(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含义及历史演进1、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含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一直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此为我们之前常说的农村土地“两权分离”。

为了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将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次分离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实行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的格局。

也就是现阶段我们经常提到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中央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最大程度的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为进一步加快实现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提供基础。

2、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历史演进。

上世纪五十年代初至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和使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了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

这次土地改革,将土地产权分离为所有权和经营权。

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经营权则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户均分包给农户自主经营,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承包合同履行的监督,公共设施的统一安排、使用和调度,土地调整和分配,从而形成了一套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纠正了长期存在的管理高度集中和经营方式过分单调的弊端,使农民在集体经济中由单纯的劳动者变成既是生产者又是经营者,从而大大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较好地发挥了劳动和土地的潜力。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1997〕16号文件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1997〕16号文件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1997〕16号文件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8•【字号】穗办[1997]30号•【施行日期】1997.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1997〕16号文件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1997年12月18日穗办〔1997〕30号)各区、县级市党委和市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当前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

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要求各地必须从政治的高度,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就是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

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重要基础。

十多年的改革实践证明,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是农村生产关系和土地制度的成功变革,它既坚持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是通过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实现了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紧密结合,既赋予了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又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既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又理顺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完全符合目前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广大农民的利益和愿望,极大地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由于这种灵活、有效的经营机制适应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的特点,可以容纳农村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强大的生命力,所以在今天,它仍然是农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农业现代化所必需的重要制度基础;是当前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保证农业持续发展的最基本推动力。

土地产权明晰化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最终选择

土地产权明晰化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最终选择

在 用权流转不普遍 , 农用地使用权流 转受到很大限制 , 少中介 我国的农 民工往往 在城 里扮演生产者角色 , 乡里扮演消费 缺 在这里 ,萨伊定律”供 应等于需 求 ) “ ( 的作用被打了 组织及流转有形市场 , 两方面的效率损失 。 一方面 , 在宏观上 , 因 低 下。2现有 土地集 体所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生产要素必须 法 折扣 。 、 为存在收入的转移 ,城 市经 济部门的总量均衡状态 为总供给 ^ . 自然人化配置的要求无法对接 。 现行的农村土 地产权 化和 “
这种情况叉导致农民作为消费者的福利 损失 , 民是高昂 农 配 置的要求 。 因此 , 继续在这个先天不足的土地制度上上修修 面 ,
补补 下去 , 疑要承担极 大的经济 、 无 政治 和社会风 险 , 甚至会 物价的直接承受者,这种状况同样增加了政府对宏观经济实 3现行土地制度容易造成±地腐败 。 土地交易 阻碍和迟滞我国新农村建设和 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前进步 行调控的难度 。 、
理 占用 、土地使用权尤其是非农集体土 地使 用权 的流转问题
l 、农村土地产 权不 明晰是造成 农村 土地纠 纷的重 要原
土地纠纷 问题大多发生在城郊或经济较发达地区 , 因 这是 及农民的权益问题等 等。②农 民没有拥 有对土地真正意义上 因 。 的物权 。农 民对土地只具有经营权 、 有限的租让权和收益权 , 为土地的级差收益 巨大 ,从农 民手上征用 一亩土地 ,就有几 十万甚至 兀十万的价格级差 , 但法律法 规及政策却没有给 不具有转让权、 抵押权、 继承权、 赠与权等。 ③国家作为超级经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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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产权明晰化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最终选择
◎孔祥建
摘 要 : 土地产权的不明晰造成了严重的三农问题。本文从现有农村土地制度缺陷出发阐明农村土地制度 改革必然性 , 农村 通

农村产权风险防控措施

农村产权风险防控措施

农村产权风险防控措施在农村地区,产权问题一直是一个具有挑战性和复杂性的问题。

由于农村地区的土地资源和农业资产的特殊性,农村产权的风险和安全问题更加突出。

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必须采取一系列的风险防控措施。

本文将探讨农村产权风险防控措施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具体的解决方案。

一、法律法规保护为了保护农村产权,必须依法建立完善的产权保护体系。

首先,应加强对农村土地权属的登记和认定工作,确保土地产权的明晰和不可侵犯。

其次,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土地、房屋和农业资产的产权保护条款,明确产权权益和责任义务。

此外,应建立健全农村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农民维权的能力和意识。

二、科技手段应用在农村产权风险防控中,科技手段的应用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可以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监测和管理,及时掌握土地利用和变动情况,减少产权纠纷的发生。

其次,可以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农村产权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公开透明,提高产权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此外,可以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农村产权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合作社与农民合作合作社在农村产权风险防控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合作社可以帮助农民规范管理土地和农业资产,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合作社可以为农民提供技术培训和农业信息咨询服务,增加农民的收入和福利。

此外,合作社可以起到组织协调的作用,解决农村产权纠纷,化解冲突,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四、金融支持和保险机制在农村产权风险防控中,金融支持和保险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金融机构可以为农民提供贷款和融资支持,帮助他们发展农业生产和经营。

其次,可以建立农村产权保险制度,覆盖农村土地、房屋和农产品等领域,为农民提供风险保障,减轻其经营农业的风险。

此外,可以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提供专业的产权交易服务,促进农村产权的流转和交易。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需要注意哪些关键问题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需要注意哪些关键问题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需要注意哪些关键问题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一系列关键问题,以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取得良好的效果。

首先,要明确土地的产权归属问题。

农村土地产权的明晰是改革的基础和前提。

长期以来,农村土地的产权关系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这给土地的流转、经营和保护带来了困难。

因此,在改革中,要通过法律和政策手段,明确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保障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加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为土地的流转和经营提供清晰的产权依据。

其次,要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农民是农村土地的主要使用者和受益者,土地制度改革必须以保障农民的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农民流转土地。

要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土地流转收益,防止土地流转价格过低损害农民利益。

同时,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监管机制,防止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侵害。

再者,要合理规划土地的利用。

农村土地不仅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也是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土地制度改革中,要注重土地的合理规划和利用,既要保障农业生产用地,又要考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用地需求。

要加强对土地用途的管制,防止土地的滥用和浪费。

同时,要鼓励和引导农民进行土地的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

另外,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

土地流转市场的不完善是制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因素之一。

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服务平台,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等服务。

要加强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建设,规范土地流转的程序和行为。

同时,要培育多元化的土地流转主体,鼓励和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土地流转,促进农业的规模化经营。

还有,要解决好土地流转后的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11月26日)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为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现就保持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以下简称“长久不变”)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方针政策,先后两次延长承包期限,不断健全相关制度体系,依法维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党中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是对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继承和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实行“长久不变”有利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在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农业生产特点,具有广泛适应性和强大生命力。

承包关系稳定,有利于增强农民发展生产的信心、保障农村长治久安。

实行“长久不变”,顺应了农民愿望,将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奠定更为坚实基础,展现持久制度活力。

(二)实行“长久不变”有利于促进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

土地承包关系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集中体现,需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断巩固完善。

改革开放初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成功解决了亿万农民的温饱问题。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和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装备水平大幅提升,农业经营规模扩大成为可能。

实行“长久不变”,促进形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格局,稳定承包权,维护广大农户的承包权益,放活经营权,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作用,有利于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有利于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

浅谈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途径

浅谈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途径

浅谈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途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指将农村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分开,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与流转,推动农村土地集约经营和农民增收。

下面,笔者将就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途径进行浅谈。

一、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使土地产权明晰。

这包括建立土地登记制度,确保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能够明确记录。

通过土地登记,可以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增加土地的流转和交易,为农村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还应当建立土地权属证书制度,保障土地权益的证明和流转。

通过建立土地权属证书制度,可以有效防止买卖土地的纠纷,提高土地交易的透明度和效率。

应当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制度,明确农民对土地的承包和经营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可以有效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增加农民的投入和农业产出。

还可以打破土地流转的障碍,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实现农村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了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支持力度。

应当加大对农地承包期限延长的支持力度。

农地承包期限延长,可以增强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和农业生产的稳定性。

应当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财政补贴力度。

通过财政补贴,可以降低农地流转的成本,促进农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还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农地流转的经济效益。

三、加强土地流转市场建设为了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还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

应当完善土地流转市场的法律法规,提高土地流转交易的透明度和效率。

应当建立土地流转市场的信息发布系统,为土地流转交易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通过建立信息发布系统,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增加土地流转交易的信任和稳定性。

还应当建立土地流转市场的评估机构,为土地流转交易提供专业评估和咨询服务,增加土地流转交易的公平性和可靠性。

四、加强农民的土地经营管理能力培训为了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还应当加强农民的土地经营管理能力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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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已成为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和“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积极探索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与路径已成为当前农村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环节。

农村土地产权问题表现
首先,集体作为土地产权的主体,其概念模糊不清。

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但没有明确界定集体的概念,现实中是乡(镇)、村、村民小组共享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混乱、不稳定。

利益当前之时,各所有权主体竞相而上,又不愿意承担保护土地的责任。

这不仅导致农村土地分配关系不稳定,也影响到农民对未来土地收入预期的稳定性,妨碍了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确定。

为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国家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

但在实际操作中土地调整相当频繁。

集体组织往往“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

每个集体内成员都有权分享集体土地的使用权,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使用权的原则进行分配,大多数地方随着人口数量的增减调整土地使用权。

并且各级地方政府组织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随意终止、改变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现象严重。

另外,国家可以“公共利益”为理由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加剧了这种不确定性。

土地使用权的不断变动,农户不会进行积极的长期投资,甚至会进行掠夺式的经营,这样农民就会增收困难,得不到长期的利益,并且造成土地生产力的下降和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

再次,土地产权不完整。

人都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然而,承包经营权的内涵是不充分、不明确的,充其量是一种耕种权。

经营权应该属于使用权,而使用权本可以衍生出转让、转租、入股、抵押和收益等权利。

而我国农地目前的承包经营权却只有耕种权、部分的收益权和极少量的处置权。

显然是权能残缺。

承包经营权不充分、不明确的原因在于两权分离不是真正建立在商品化、市场化基础上的平等关系,而是基于国家意志和意识形态偏好,由所有权主体凌驾于使用权主体之上而形成的行政分配关系。

而且承包经营权是基于承包经营合同而产生的,是约定的权利,不是法定的权利,这使得承包经营权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因此实际中,作为使用权主体的权利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侵害。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产权改革可以从两个相辅相成的层面展开:一是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二是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

在改革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路径选择上,大体形成了三种取向的改革主张: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为农村国有土地所有权;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为农户个人土地所有权;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为多元混合所有权。

目前不易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上大动文章,因为在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上的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来说都表现为动力不足。

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改变为农户所有权,其实质是土地的私有化,虽然可以起到明晰产权主体,有效降低外部性的效果,但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相悖,且在现实中许多农户也表现出对土地私有化的担心和疑虑;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变革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在实现中也会产生较高的制度变迁成本。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目前表现出的主要问题在于所有权行使主体的多元化,乡(镇)、村、村民小组都可以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在具体实践中常常出现各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利争夺与利益侵害,所以在土地所有权制度方面我们要做的是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
主体,而不是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是以承包经营权形式出现的土地使用权的不完善和不确定。

一方面农民对土地经营的短期化行为,难以形成农业长期稳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土地流转市场发育不起来,土地的小规模经营难以形成农业的规模经济效益。

土地只能解决温饱问题,而不能成为农民发家致富的手段。

我国目前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当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明确所有权行使主体,以建立完善的农户土地使用权权利束和稳定农户土地使用权为改革取向。

首先,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相应的行使主体,乡(镇)、村、村民小组都可以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导致了现实中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过程中严重出现的“越位”和“缺位”现象。

在乡镇、村、村民小组的三级所有格局中,乡级因为范围太大,监督管理费用太高,现实中已经基本被排斥在农村土地所有权范围之外;村民小组既不是一个经济组织,也不是一级行政单位,它是乡村新体制中职权最模糊、管理最涣散的组织,所以村民小组也不应该成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拥有主体;而农村村民委员会是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的,是农村最基层的一级组织,它能够代表广大农民意愿并独立行使权利,因而在村民当中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而且具有比较健全的行政组织和领导体制,有能力行使土地所有权的职责。

所以所有权的主体应该明确规定为村层次上的集体所有。

其次,构建完善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束。

当下,我国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内涵不明确、不充分,虽然政府做出三十年承包经营权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等旨在稳定承包经营关系的举措,但在实践中的土地调整依然频繁,使得农户对土地长期投入没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加之这种土地产权权利束的不完善,如缺乏明确的抵押、入股、转让等权利,大大地限制了土地的流转,使我国农地难以形成集约经营,产生规模效益。

因此,当务之急是明确和完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包括明晰农户的生产经营决策权;界定农户收益权;明确农户的转让权等。

再次,建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目前农户所取得的承包经营权是基于承包经营合同而产生的,是约定的权利,不是法定的权利,这使得承包经营权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其集体成员的身份,所以随着人口数量的增减不断调整土地承包关系在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成为一种普遍而合理的现象。

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严重地影响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使农户不愿对农地进行长期的投入经营,且制约了土地流转市场的发育。

因此,有必要在法律制度层面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可以从法律层面有效地杜绝各级政府组织以各种缘由随意调整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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