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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土地制度的演变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制度的演变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制度的演变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面临着战争后的废墟和贫困困境。

为了解决农村土地问题,新中国采取了一系列土地措施。

1949年,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土地法大纲》,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原则,取消了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实行土地国有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在初期的土地中,中共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法规,将土地重新分配给广大农民,并建立了农会、农协等农村组织,为广大农民提供了良好的土地环境,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新中国进一步加强了土地制度。

1950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农村土地的指示》,提出了“一切土地都要归农民所有”的口号,将封建剥削制度彻底推翻。

在此期间,国家通过土地法,进一步将土地归农民所有,并实行了农村集体经济。

农民通过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经营土地,并按劳动量得到相应的分配。

这一阶段的土地制度,使得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农村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

1956年,中国推行了农村合作化运动,农民集体经济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通过成立农村人民公社,中国实行了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方式,农民放弃了土地的个体承包,将其归入到公社的统一管理中。

公社发挥集体力量,进行大规模的农田建设和农业生产。

在此期间,中国农村集体经济体制得到了巩固和发展。

开放以后,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经济体制,也涉及到了农村土地制度的调整。

1982年,中国通过了新的宪法,明确了土地农民承包经营的稳定性和可继承性,并进一步鼓励农村经济发展。

根据1984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中国农民可以通过长期承包的方式来经营土地,并享受土地增值收益。

此外,中国还推出了土地流转政策,允许农民通过流转土地实现规模经营,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总的来说,新中国成立后土地制度经历了从“耕者有其田”到土地国有、再到农村集体经济的转变。

经过一系列的土地和调整,中国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了保护和提升,农村经济也实现了快速发展。

随着开放的推进,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不断深化,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与提高土地利用率

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与提高土地利用率

26一、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历史自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曾经经历了三次大变革。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把封建土地所有的土地制度改造为农民私有的土地制度。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全国解放后的新情况,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无限期提供给用地者,土地使用权不能在土地使用者之间流转。

第二次是农业合作化,将农民私有的土地制度改造为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土地制度。

改革的结果使农民失去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自耕自作,排除了土地的商品化功能,抑制了农民潜在的生产积极性和生产能力的发挥和释放,导致了农业生产的衰退。

第三次是改革开放以来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9年中共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

改革首先在农村推开,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核心内容就是改革农村土地使用制度。

中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过去由集体统一经营。

改革以后,逐步按人口或劳力承包到个人,以家庭为单位分散经营,同时保留某些环节的集体统一经营。

80年代中后期,中共中央明确提出,土地承包关系15年不变。

90年代中后期,又提出30年不变,并于2003年在法律上加以确定。

2008年,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

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农民承包土地要向国家交农业税,向集体经济组织交一定的费用。

90年代中后期,为了防止基层乱收费增加农民负担,政府决定将农民上交集体的费用纳入农业税,税外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2005年前后,政府又根据党中央的决定,取消了农业税。

这样,中国农民务农种地,不再有任何负担,相反,国家还给农民种种生产性补贴。

这一次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把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在使用权上,变过去无偿、无限期使用为有偿、有限期使用,使其真正按照其商品的属性进入市场。

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

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

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以下是其主要的演变过程:1. 土地改革时期(1950年代初-1950年代中)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成为当时的重要任务。

这一时期,政府实施了土地国有化和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农民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并进行了土地的再分配。

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1950年代末-1970年代初)在这一时期,政府加强了对土地的集中控制,实行农业合作化政策,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再次归于集体所有,实行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的土地使用制度。

3. 改革开放初期(1970年代末-1980年代末)在改革开放初期,政府逐步放开土地管理权,引入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通过个体承包经营土地的方式,鼓励农民增加农业生产效益,从而实现经济的发展。

4. 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1990年代初-2000年代初)在这一时期,由于城市化的推进,土地供应紧张,政府启动了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建立了高效、透明、规范的土地供应体系,以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

5. 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2000年代初至今)中国政府启动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目的是通过流转土地使用权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城市化建设。

这一政策推动了农地流转、土地托市等方面的改革。

6. 农村土地确权制度建立(2008年至今)为解决农村土地权益不明晰、冲突频发等问题,中国政府推行农村土地确权改革,逐步建立起农民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制度,以确保农民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体现了从国有化到农业合作化,再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及进一步推动土地流转和确权等一系列政策的变革,旨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历程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历程
(本刊编辑部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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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营管理 总第 166 期 2016.12

本期专题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历程
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最早可追溯到1947年通过实施的 《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确立了均分化的农民私 有制。经由改革,土地的地主所有,转变为农民所有。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土地改革法》, 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废除地主阶级 封建剥削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以1951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 合作的决议(草案)》为标志,全国各地开始普遍发展 互助组和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 决议》,开始由初级社和互助合作向高级农业合作社迈 进。以1956年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为 标志,合作化运动完成了从初级形式向高级形式的转变, 也完成了由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1958年8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 公社问题的决议》,开始实行“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 1962年9月,中共中央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形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土地所有制。 1978年12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 “生死状”,实行“大包干”,开创了家庭联产承包责 任制的先河。 1982年1月,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 的一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正式出台,明确 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 责任制。1983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 的若干问题》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 的通知》,提出延长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当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与措施》,指出“在原 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且规 定“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 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 减地’的办法”。 2003年3月,《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施行,以法律 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标志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2007年,《物权法》颁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 为用益物权。 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 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现有土 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搞好农村土地确 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 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允许 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 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稳定农村土 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 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2013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土地承包 经营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发生分离,这是我国农业生产 关系变化的新趋势,对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出了 新的要求,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 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 地经营权”。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 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 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 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2014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 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 “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 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按 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 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 产处置机制。” 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1949一1978)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政策((1949. 10-1956. 9)第一阶段:继续推行土地改革政策(1949. 10一1953春)第二阶段:初步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政策(1953. 4一1956. 9)2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政策 (1956. 9一1966. 5)开始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结束。

(1956. 9一1958年底)3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 -1976. 10)土地政策基本处于停止不前,乃至倒退、混乱或被砸碎的不正常状态。

4徘徊时期的土地政策(1976. 11-1978. 11)比文化大革命时期虽有所好转,但起色不大,突出的特点是徘徊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变迁(1978 – 2002)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国工作重点的转变和拨乱反正的完成,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82年9月召开标志着人民公社开始解体二、家庭联产承包政策的演变(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前20年是人民公社的历史,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带有浓厚的人民公社色彩,后20多年是改革开放时期家庭承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

第一阶段是大突破阶段(1978. 12-1984. 12 )所谓大突破指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这一阶段的体制特征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而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基本确立。

这一时期,土地政策走过了一个不平凡阶段。

第二阶段是大磨合阶段(1985. 1一1991. 12 )。

所谓大磨合,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

这一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其体制特征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转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领域,向计划经济时期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之一——“统购统销制度”发起冲击。

建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四次变革的产权分析

建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四次变革的产权分析

建国60年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始终与⼟地制度的变⾰相联系,⼟地制度变⾰的内容是⼟地产权关系的调整,实质是如何实现农民对⼟地的财产权利。

建国60年我国农村⼟地制度的四次变⾰,清晰地显⽰了这样⼀条改⾰探索的思路:如何在坚持农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前提下,限度地实现农民对⼟地的产权,使农村的⼟地产权关系既能够充分调动农民的⽣产积极性,⼜能够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

⼀、⼟地改⾰的产权分析 农村⼟地制度改⾰总是涉及到两个⽅⾯的⽬标:⼀是通过改变⼟地产权关系,满⾜不同经济主体(国家、集体、农民个⼈)的利益要求,规范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充分调动各经济主体,特别是农民的⽣产积极性。

⼆是通过调整⼟地关系,使⼟地制度能够更好地符合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以推进农业⽣产⼒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但是,⼟地制度改⾰的实际效果并不总是理想的,不同经济主体利益关系的处理与农业现代化发展之间也不总是同步的,有时甚⾄是相⽭盾的。

⼀种⼟地制度的建⽴,离不开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既定指导思想的影响,从这⼀意义上说,⼟地制度的变⾰⼜和⼀定历史发展阶段相联系,是伴随实践发展和理论创新不断演进的过程。

新中国建⽴以后,新⽣的政权⾯临的最重要任务就是迅速恢复⽣产,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基本的物质条件。

在农村,恢复⽣产最简单的办法是使农民能够获得⼟地,实现与⼟地的结合。

要使农民能够获得⼟地,就必须对⼟地制度进⾏改⾰,把地主⼿中的⼟地分给农民,“实⾏农民的⼟地所有制”。

建国之初,党在农村的政策就是实⾏⼟地改⾰,把⼟地分给农民。

农民分得了⼟地,实现了⾃⼰的利益和愿望,当然具有极⼤的积极性。

这对农业⽣产的发展起到了极⼤的推动作⽤。

从⼟地改⾰以后农村⼟地制度的基本关系来看,⼟地制度的基本性质是农民的⼩私有制。

这种⼟地制度决定了农民是农业⽣产的主体,家庭是农村中的基本经济单位,分散的农民与国家之间没有⼀个中间层次的组织,农业⽣产是建⽴在分散的⼩农经济基础上的。

从单一产权到“三权分置”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70年沿革

从单一产权到“三权分置”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70年沿革

从单一产权到“三权分置”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70年沿革1. 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新中国成立70年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历程,特别是从单一产权到“三权分置”这一重大变革。

文章首先回顾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土地制度的形成背景,详细分析了不同历史阶段土地政策的调整与改革。

接着,本文重点讨论了“三权分置”政策的提出背景、主要内容及其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作用和影响。

通过对比分析,本文揭示了“三权分置”政策在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方面的重要意义。

文章对未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方向和可能面临的挑战进行了展望,旨在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持续优化提供参考和借鉴。

2.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土地产权制度(19491950年代)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农村的土地产权制度面临着巨大的变革。

在封建土地制度下,土地主要集中在少数地主阶级手中,广大农民缺乏土地,生活困苦。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土地改革措施。

1949年至1952年间,新中国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

这一运动的目的是打破封建土地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政府没收了地主的土地,并将其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

这一举措极大地改变了农村的土地产权结构,使广大农民成为土地的拥有者。

1950年代中期,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新中国政府开始推动农业合作化运动。

这一运动的目的是通过集体化的方式,提高农业生产力。

在这个过程中,农民的土地产权从私有转变为集体所有,农民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共同经营土地。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社会和经济产生了深远影响。

它打破了封建土地制度,使广大农民成为土地的拥有者,提高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通过集体化经营,农业生产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

这一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集体化过程中农民个体权益的削弱等问题。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中国农村社会变革的重要一环。

我国土地政策发展历程

我国土地政策发展历程

我国土地政策发展历程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政策经历了多次变革和调整。

从最初的土地改革到后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到现在的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我国土地政策始终在不断适应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土地改革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

通过土地改革,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改为农民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标。

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农民的土地需求,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二、集体化时期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行,我国土地政策逐渐转向集体化。

在集体化时期,农民的土地被集中起来,成立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

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主要是为了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体化和机械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到了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将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给农户,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时期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我国土地政策开始进入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时期。

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主要目的是促进土地的合理流转和优化配置,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发展。

同时,也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总的来说,我国土地政策发展历程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创新的过程。

从最初的土地改革到现在的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我国土地政策始终在适应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着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建国以来的农村土地政策演变

建国以来的农村土地政策演变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建国以来的农村土地政策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变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为农民土地私有制时期;第二个时期是制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等一系列政策决议,通过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运动,变农民土地所有制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时期;第三个时期即新时期是通过中共中央发布的一系列一号文件等决议措施,使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分离,实行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时期。

1、1950-1952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许多属于民主革命范畴的问题尚未解决。

农村的封建剥削制度依然存在。

1950年6月28日由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并于6月30日由毛主席发布命令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标志着1950年全国土地改革开始,土地改革的总体思想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从《土地改革法》公布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

在农村彻底废除了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地主私有的土地制度,实现了农民土地所有制2、由互助合作(1953年—1957年)土地改革,及人民公社化运动(1958年—1961年)向“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集体所有制过渡(1962年—1978年)。

1951 年9 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它不仅认同了互助组的做法,而且引导农民在一些比较巩固的互助组内试办初级社。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由常年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是我们党所指出的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

”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对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途径、步骤、方针、原则作了系统的论述。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年-1956年):土地改革阶段。


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政府实行了土地改革政策,废除了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实行了农民的土地承包制。

2、大跃进时期(1958年-1961年):农村集体化阶段。

在这
一阶段,中国实行了大规模的农业集体化运动,农村土地由个体承包变为集体所有制。

农民加入农村人民公社,集体经营土地,并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工业化和人民公社化等措施。

3、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年-1976年):农村社会主义教育
运动阶段。

在这一阶段,农村土地制度基本上保持了农村集体化的形态,但受到了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和破坏,农村经济发展受到了很大影响。

4、改革开放以来(1978年至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国实行了农村改革政策,逐步放开了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

并且,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农民逐渐实现了土地流转,发展起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

此外,还出现了土地法律制度的建立、农村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等相关政策。

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所有权经历了怎样的变化

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所有权经历了怎样的变化

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所有权经历了怎样的变化新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四次重大变革.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土地改革是革命战争年代中国*** 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政策主张和根据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夺取政权条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实现,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延续、扩展和深化.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出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1950年6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我国土地改革在全面展开.到1953年春,除了*** 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了7亿多亩土地,免除了350亿公斤的粮食地租,实现了几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愿.从新中国初期的历史文献看出:“农民在分得土地以后,是作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农民私有土地可以买卖、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为保护农民土地私有财产权利,当时的县人民*** 普遍给农民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在这份全国基本统一法律文本中规定:农民土地房产“为本户(本人)私有产业,耕种、居住、典当、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改革产生的深刻影响在随后几年的农业增长中已经表现得淋漓尽致.1952年与1949年相比,粮食总产量由11318万吨增加到16392万吨,年平均递增13.14%;棉花总产量由44.4万吨增加到130.4万吨,年平均递增43.15%;油料由256.4万吨增加到419.3万吨,年平均递增21.17%.第二次是互助合作运动中的土地制度变革(1953~1957).互助合作运动大致上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从全国解放到1955年夏的互助组和初级社阶段;二是自1955年夏至1957年的高级社阶段.互助组有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等形式,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在保留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农户私有制的基础上,农户间通过人工互变、人工变畜工、搭庄稼、并地种、伙种等形式,相互提供帮助,解决生产中的困难或者借此提高收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主要特点是,农民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必须交给初级社统一使用,允许社员保留小块自留土地,年终的分配时,农民土地股份参加分红,因此,初级社有时也称土地合作社.高级社是在初级社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它实行土地、耕畜和大型农具作价(股份)入社,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但仍允许农业合作社留下总耕地的5%由农户分散经营,自由种植蔬菜或其他园艺作物.自留地归集体所有,不征公粮,不交集体提留,规定经营者不得私自出卖、出租和非法转让.综上可以清楚看到,农户私人所有的土地被改造为社区(高级社)集体公有土地的过程和路径.第三次是公社体制下的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制度安排(1958~1978).公社体制下实行农村土地三级所有.其做法是: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公共财产都无偿收归人民公社三级所有.公社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管理,实行平均主义的“按劳分配”.但要指出,公社体制是在长达25年的运行过程中不断整顿和完善的,从“整顿和巩固公社的组织……”(1958.12),纠正“一平、二调、三收款”的错误(1959.2),到要求“各地人民公社在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核算……”(1959.4),再到颁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条)(1962.9),标志着农村人民公社所有制关系,先后经历了人民公社所有、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以生产大队所有为基础、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以生产队所有为基础等三个阶段,逐渐走向成熟和定型.人民公社60条最终将土地、劳力、牲畜、农具“四固定”到生产队,分配核算也以生产队为单位,形成分别以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为基本单元的社区性全员共同所有、共同经营的农村经济管理格局.第四次是“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改革(1979~今).改革30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经历了两个大的阶段.第一阶段(1978-1999),恢复和拓展农业生产责任制,逐步确立“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新型农村土地制度.第二阶段(2000~2008),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沿两条主线展开:一是继续完善并用立法规范承包土地制度;二是探索和推进土地征用制度及农村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农村土地制度30年变迁采取了农民自发制度创新与国家强力推行相结合的方式,沿着“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保障收益权、尊重处分权”路径前行,至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和成型的新型土地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充分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利益的同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这一制度的政策内容包括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长期不变,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长期不变,允许农户在承包期内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经营权,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拍卖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的经营权,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有偿转让集中土地的经营权来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这些精神和政策以法律形式载入了《农村土地承包法》.。

新中国农村土地改革五大历程

新中国农村土地改革五大历程

新中国农村土地改革五大历程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正悄然变革,越来越多的农民脱离农业、走出农村。

于是,所有关注三农问题的人开始探寻:农村的出路在哪里?于是关注的目光聚焦到农村的土地。

业内人士预言,在农村上演的新一轮土地改革将进一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那么,农村土地改革带给农民的究竟是福祉还是祸患?什么样的改革方式将助力我国社会发展逐步向着城乡一体化方向迈进呢?回顾:新中国农村土地改革历程通过梳理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发展脉络,我们不难看出,自新中国成立,农村的土地经历了个体农民私有向集体所有制转变,新一轮土地改革尝试赋予农民在土地上的更多权利。

历程1: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建国之初,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农民不仅获得了土地,而且对拥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

历程2:农民土地所有制→集体所有1954年-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收回土地所有权。

被誉为“三大改造”之一的农业改造,目的是要确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确立社会主义经济关系。

农民个人直接所有的土地,也从土地无偿入股、统一经营,发展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历程3:集体所有→三级集体所有1957年-1978年,“三级所有”的土地改革。

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国内农业供给相对有限,所以又一次进行土地改革。

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土地属于三级集体所有,即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农村生产小队三级所有。

社员集体在公有土地上统一生产和劳动,社员没有任何私有土地,彻底消灭了私有制。

这一阶段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彻底被收回的阶段。

历程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邓小平提出并主张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1983年开始在全国广大农村全面推行。

到1983年底,98%左右的农户都实行了包干到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中国农地制度变迁70年:历程与逻辑

中国农地制度变迁70年:历程与逻辑

中国农地制度变迁70年:历程与逻辑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的农地制度一直是国家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

70年来,中国农地制度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革,从农业集体化到家庭承包责任制,再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每一步变革都对农村经济和社会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历程和逻辑两个方面,探讨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发展轨迹和内在规律,展现70年来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全貌。

一、历程1.农业集体化时期(1949-1978)建国初期,中国农村实行公有制经济,农民的土地被收归集体所有,农业生产也实行集体化管理。

在这一时期,农村实行“一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二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三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农民按劳分配,集体经济达到了全盛时期。

由于经济体制不合理,农业生产效率低下,粮食产量不足等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根本解决。

2.家庭承包责任制时期(1978-2003)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国家开始对农村进行了一系列的农村改革。

其中最具有标志性的改革举措之一就是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即让农民承包土地,属地管理和家庭负责,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逐渐步入了正轨。

在这一时期内,农业产量快速增长,农产品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农民收入明显增加。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期(2003至今)2003年,中国开始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为解决土地规模化经营问题提出了新的管理思路。

通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农民将零散的土地进行整合,形成规模化的经营,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为农村吸纳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缓解了城市就业压力,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目前,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成为农地制度发展的新方向。

二、逻辑1.农地制度变革的内在逻辑中国农地制度变革70年来的轨迹显示,农地制度变革的内在逻辑是顺应农业生产发展规律,逐步完善土地管理体制,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农地制度变迁逐渐从集体化向家庭承包责任制,再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向演进,以期更好地适应农村生产发展需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及其经验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及其经验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及其经验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经历了多次演进和调整,以适应不同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生产力水平。

以下是对这些演进及其经验的简要概述:一、演进历程1.土地改革时期(1949-1953年):新中国成立后,在广大新解放区进行了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将土地分配给农民,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2.农业合作化时期(1953-1958年):为了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国家开始推行农业合作化运动,包括初级社和高级社。

这一时期,农民的土地被自愿入社,实行集体经营。

3.人民公社时期(1958-1978年):在农业合作化基础上,全国掀起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将农村土地和生产资料合并为公社集体所有,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这一时期,农村土地政策强调集体化,但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1978年至今):为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国家开始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农村土地按家庭人口平均分配,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

这一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经验总结1.坚持实事求是:在制定和调整农村土地政策时,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了解农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科学合理地调整土地政策。

2.尊重农民意愿:在推进农村土地政策改革时,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利益诉求,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维护农村稳定:在制定和调整农村土地政策时,必须注重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防止因土地政策调整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4.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在制定和调整农村土地政策时,必须注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通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来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5.保持政策连续性:在制定和调整农村土地政策时,必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政策频繁变动给农民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新中国成立后_土地政策总结(3篇)

新中国成立后_土地政策总结(3篇)

第1篇一、引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政策经历了从封建土地制度到土地改革,再到土地制度改革的历程。

土地政策一直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对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政策进行总结,分析其演变过程和特点,以期为我国未来土地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1.土地改革(1949-1952年)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农村封建土地制度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改革运动。

这次土地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使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

2.农业合作化运动(1953-1956年)土地改革后,我国农村开始实行农业合作化运动。

这一时期,土地政策的主要目标是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发展农业生产。

1953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标志着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全面展开。

在这一过程中,土地所有权逐渐从农民个体所有转变为集体所有。

3.人民公社化运动(1958-1960年)农业合作化运动后,我国农村又进行了人民公社化运动。

这一时期,土地政策的主要目标是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然而,由于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导致农业生产严重受损,农民生活水平下降。

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1984年)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

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为土地政策的核心内容。

这一制度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将土地承包给农民个体或家庭,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

5.土地制度深化改革(1984年至今)进入20世纪80年代,我国土地政策进入深化改革阶段。

这一时期,土地政策的主要目标是完善土地产权制度,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明确土地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农民个人所有的界限,保障土地权益。

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60年变迁轨迹分析

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60年变迁轨迹分析
民政 权 力 量 的 保 护 。

路径 约束 与制度 选择 : 个理 论假 设 一
般来说 ,一项制度 变迁是在 一定 的制 度环境之 下发生 的。一定 的制度环境和利益主体的 目标追求构成 了制度变迁的 路径约束 。所谓路径 约束 , 我们认 为, 就是制度变迁的条件集 , 它既包括外部 条件 又包 含内部条件 , 既是 制度 变迁 约束和制 它 约条件 , 同时也是制度变迁 的动力 因素 。我 们的一个 基本假设 是: 任何一项制度安排都是在一定 的约束条件下 实现 的。新 制 度经济学认为 , 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取决 于制度变迁 的收益 和成 本的分析 以及新制度安排所带来 的预期 收益。马克思则认为 , 项制度在其所能容纳 的全部生 产力完全释放 出来 之前 , 是不 会 自动退 出历史舞 台的, 而一项新的更先进 的制度在物质条件 还没有达到其要求之前也不会 出现 。Ⅲ 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也是 样 。离开或忽视既定 的历史和现实 的约束 条件 , 不仅不能很 好地理解制度 变迁 的模式 , 制度创新 也只能是 陷于空想 。 也即是说 , 既有 的路径 约束规定了制度变迁和创新模式 的 选择 。只有在 充分考虑 了农村土地 产权制度 变迁的路径 约束 后, 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农村 土地 产权 制度变迁 为什么会采取 这样的方式而不是别的其他方式 。 也只有充分考虑 了制度变迁 的路径约束 , 我们现实 的制度创新才不会偏 离实际。特定的制 度安排起 源经 济利益 主体 的利益 目标和追求 , 而经济主体 的利 益追求必然要求一定的制度安排 为之服 务。 农村土地制度变迁 和模式选择也一样 。不 同时期 的农村 土地 产权 制度选择 , 有其
新 中国农 村 土地 产 权 制 度 6 0年变 迁 轨迹 分 析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

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1949一1978)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政策((1949. 10-1956. 9)第一阶段:继续推行土地改革政策(1949. 10一1953春)第二阶段:初步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政策(1953. 4一1956. 9)2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政策 (1956. 9一1966. 5)开始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结束。

(1956. 9一1958年底) 3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1966.5 -1976. 10)土地政策基本处于停止不前,乃至倒退、混乱或被砸碎的不正常状态。

4徘徊时期的土地政策(1976. 11-1978. 11)比文化大革命时期虽有所好转,但起色不大,突出的特点是徘徊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变迁(1978 – 2002)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 (1978.12-1982.1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国工作重点的转变和拨乱反正的完成,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82年9月召开标志着人民公社开始解体二、家庭联产承包政策的演变((1978.12-2002.12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前20年是人民公社的历史,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带有浓厚的人民公社色彩,后20多年是改革开放时期家庭承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

第一阶段是大突破阶段(1978. 12-1984. 12 )所谓大突破指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这一阶段的体制特征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而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基本确立。

这一时期,土地政策走过了一个不平凡阶段。

第二阶段是大磨合阶段(1985. 1一1991. 12 )。

所谓大磨合,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

这一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其体制特征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转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领域,向计划经济时期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之一——“统购统销制度”发起冲击。

新中国的土地所有制转变

新中国的土地所有制转变

三、人民公社化运动到改革开放:土地全民所有的尝试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由于受当时急躁冒进的“左”倾思想的影响,农业合作化运动已经存在缺陷,并且尚未克服。1958年又发动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采取多种极端方式,追求生产资料的高度公有,出现了土地由集体所有向全民所有转变的趋势,土地公有化程度达到顶点。这种趋势严重背离了当时生产力水平,中央不得不采取措施加以扭转,后来实行的基本上是土地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
二、农业合作化运动:土地由农民个体所有转为集体所有
为了实现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中共中央决定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1953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对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作了明确规定,即通过采取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实行自愿互助原则,从农业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方式,实现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转变。到1956年底,农业合作化完成,五亿多个体农民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土地的个体私有制被改造成集体所有制,土地所有制从性质上发生了根本变化。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土地制度的演变是党对建设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探索,满足了农民得到土地的愿望,推翻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虽然在改革过程中有失误,但都能得到及时改正,所以在总的趋势上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初期实行的土地所有制是农民土地所有制,经营方式使农户个体经营演变
时间:2011-08-25 作者: 来源:新东方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50多年时间里,由于受生产力发展和政治因素的影响,土地制度的演变一波三折。
一、新中国成立到土地改革运动的完成:土地由地主所有转为农民所有
全国范围的土改运动是以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颁布作为标志的。《土地改革法》第一条“总则”明确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由此可见,土改运动的实质是把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实现土地所有制形式由地主所有向农民所有的转变。1952年底,全国土地改革已基本完成,在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制度的基础——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被彻底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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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大致经历了几个
阶段
纵观建国五十多年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大致经历了从土地改革、人民公社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农地流转的出现等几个阶段。

1、土地改革(1949-1952)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我国具有几千年的历史,农民租种地主土地,两权分离。

解放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变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劳动人民的土地所有制,农民第一次拥有了自己的土地产权。

当然土地改革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如土地的过于细碎使规模化生产和农业现代化难以进行,更主要的是这种土地制度不符合建国后宏观政治经济形势的要求。

2、人民公社体制(1953-1978)土改完成后,我国农村历经了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形式的合作化道路的探索,最终确立了人民公社制度,即将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改革为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的土地制度。

这种制度安排导致土地产权的模糊性土地既是集体的,又是国家的,国家在某种程度上以产权主体资格参与分配,农民的利益不可避免被侵占。

同时,这种一大二公的单一产权制度必然导致劳动监督成本、组织成本过高和劳动激励过低的弊端。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它是将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变革为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确立了多元产权格局,所有权和承包权分离。

农民事实上成为生产经营权主体。

在这种新的产权制度格局下,农民在分配中是作为拥有部分产权的一方权利主体而存在的,农户通过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利益承诺,换取了土地的使用权和剩余索取权。

但随着农村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局限性也逐渐显露出来。

由于它对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固有缺陷采取了回避态度,试图通过经营形式的改善来克服根源于所有制的产权缺陷,不仅没从根本上解决土地产权制度对农业持续增长的激励问题和对各经济主体的约束问题,还引发诸如集体所有权对经营权的侵蚀、农民土地承包权不稳定等新的矛盾。

4、土地流转的出现。

1984年前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业激励作用由潜能释放进入消散阶段,农地制度的又一次变革土地流转应运而生。

土地流转的实质是让农民不仅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且拥有在承包期内的转让权。

2002年8月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调整农地承包关系作出了进一步规范,但相关制度不完善和配套措施不健全。

目前农地赋予农民以生存保障的福利机制,限制了土地流转;同时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契约规定的债权性质而不是法律赋予的物权,使农民集体和农户对农地实际上没有交易权、租让权、抵押权,导致一些农村集体土地
流转严重异化,出现侵农害农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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