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产权的法与经济学分析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化有多弊而无一利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化有多弊而无一利● 赵俊臣自1980年代初期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学界和官员中就不断出现要求变更这一制度的呼声,形成了农地国有化、农地私有化和在稳定现行制度框架中进行个别调整三种意见。
决策层采纳的是第三种意见,即稳定现行集体所有、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如确有必要调整则必须极其慎重、而且只能是个别调整。
本文的分析证明,决策层只所以没有采纳农地国有化的主张是完全正确的。
实际上,如果采纳了农地国有化的主张,实践中将有多弊而无一利。
第一,从政治上看,农民土地国有化将使中央政府“长期稳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诺变成一纸空文,从而失去民心,政治风险太大。
在粉碎以万恶的“四人帮”为代表的极左派的大好形势鼓舞下,安徽省小岗村农民首先创造出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生产经营责任制。
由于杜润生,特别是邓小平、万里、赵紫阳等的支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很快在全国推广。
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多次以正式文件肯定了这一制度。
1983年,中央下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完整地提出了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4年,全国近99%的生产队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至此,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农地产权模式初步形成。
这种产权模式保证了农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户的独立经营权,对农地经营收益分配关系进行了调整,一举解决了长期来困扰我国的农地权属这一老大难问题,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使农业产出水平大大提高,解决了农民温饱问题,受到了农民们的一致欢迎。
当然,同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一样,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各个农户承包经营的制度也还存在一些急需克服的某些缺陷。
为了克服这一制度的某些缺陷,一些改革意识强的地方也曾进行过一些改进,例如均田承包、两田制、湄潭模式、“四荒”使用权拍卖、苏南模式的规模经营、土地股份合作制、温州模式的土地租赁、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等一系列制度创新,但是这些创新的规模都不大,又没有否定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的大框架,因而并没有产生大的负面影响。
土地资源管理(第二版)——第7章
1.国有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按照法律规定对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
人干涉的权力,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 在土地私有制条件下,土地所有权主要为地主阶级垄断。 我国政府针对不同性质的土地所有权形式,分别采取接受、没收、赎买、征收、法律宣布
新编21世纪土地资源管理系列教材
第七章
01 土地产权“权利束”的内涵与构成 02 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与中外比较 03 城镇国有土地权属管理 04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 05 土地征收管理
Part 01
土地产权“权利束” 的内涵与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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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产权与产权制度
(2)产权制度的变迁与发展
产权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结 果。其产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资源稀缺性;二是经济主体或利益主体的多元化。随 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人类社会生产经历了原始的、古代的、近代的和现代的方式。 从小生产到社会化大生产,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再到市场经济,在这一系列发展过程中, 产权制度也在不断演化。
三是东亚国家。这些国家人地矛盾突出,土地兼具生产要素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土地制 度的选择受历史与体制因素影响较大。
四是转型国家。这些国家由于政治体制经历了重大转型,农地制度也同样经历了深刻变革, 至今还处在不断调整和完善的过程中。
Part 03
城镇国有土地权属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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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田地成为可能。 (4)北魏、隋唐均田制。 均田制的实施时间是从北魏到唐前期。 (5)宋朝租佃制和典卖制。 宋代土地买卖和转移加快,中小地主增加,官田已不再是主要的土地占有形式,大多数土
农地产权冲突、经济绩效与土地制度创新差异化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与经济学分析
第4期 ( 总第 23 9 期) 20 年 4 08 月
财 经 问 题 研 究
Re e r h o i : ca n c n mi s u s s a c n F Ⅱl i l d E 0 0 c Is e n a
N  ̄ e4( eel eaN .9 ) u r G nr rl o23 aSi
有, 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 民委员会经 营管理。 承包法》 ”《 则规定 ,农 民集体 “ 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 ,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 民委员会 发包 ” 。按法律规定 ,村 民 “ 委员会” 是一个多功能的社区 自 治组织 , 并不具备作为产权主体 的法人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又是 非单 一 的 、 多种 形式 的 。 国家 行使 和掌 握 了土地 所有 权 的一部 分权利 , 因而从 一 定意义 上 也是 土地所 有 权主体。这种所有权主体的多元化或含混不清 , 必然导致责、 、 权 利的边界不清 , 导致行政权力主导资源 配置 , 表现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 的三次弱化。 首先 , 承包法》 按《 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只能归集体所有不能分割。村级集体如果对集体所有 的土 地拥有完整的产权 , 集体应该对土地有完全的支配权 , 譬如决定集体财产是否分给个人。一个集体所有 的企业可以通过股份制把集体财产量化给个人 , 以实现所有权的人格化 , 但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就不被准 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 的只是发包权 , 农地的集体所有权遭遇了第一次弱化。其次 , 农地 的承包期 限是由政府规定 的, 民集体不能决定其拥有土地 的承包期 限, 农 这是集体土地所有权遭遇 的第二次弱 化 。最后 , 由于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 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用于非农建设需要经过政府的审批 , 农 这造成城乡之间的土地使用权市场分割 , 民不能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 农 只能卖 给政府 , 由后者转卖① ( 民无法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农 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遭遇了第三次弱化。名义上农 民集体拥有土地 农 , 的所 有权 , 在经 过一 系列 的行政 干 预后 , 民只拥 有在 农村 、 农 农业 范 围 内按规定 用 途使 用土 地 的权 利 。
农民财产权收入的土地财产权结构新探——权利束的法经济学观点
不 断攀 升 的房价 和推进 中的城 市化进 程 , 农 民财 产 性 收 入 逐 渐 进 入 人们 的视 野 。在北 京 、 使 广 州 等发 达城市 周边 的村 落 , 通过拆 迁 改 造 制造 了一 个 又一 个 造 富神 话 , 些 村 民一 夜 之 间成 为 百 万 、 一 千万富翁。对于集体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 作为集体经济组织 的股东享有股份分红 , 同时还拥有较高 水平 的房 屋租 金 、 土地征 用 补偿款 等财 产性 收入 , 土地 是 可 以生钱 的 “ 资本 ” “ 籍 ” 户籍 ” 重 活 ,村 比“ 更
产性 收入 现状 、 问题进行 分 析 , 从 改 革农 村 土 地 制 度 、 会 保 障 体 系 等 方 面提 出对 策 。相 比之 并 社 。
下 , 学 界 尚未对 农 民财 产性 收入展 开 系统 和深入 研 究 , 别是 对农 民财 产性 收 入这 一 经济 问题 与财 法 特
产权 这一 法律 问题 之 问的关 系进 行 法经 济学研 究 尚属 空 白。 农村 土地 财 产权 即农村 土地 上 具有 支配性 的权利 束 的组合 。农 村 土 地财 产权 法 律 制度 的核心 是 不 动产 物权 规范 , 但之 所 以使用 “ 产 权 ” 一 术语 而 非 “ 财 这 物权 ” 于两 方 面 原 因 : 是 目前 我 国农 民 在 一
① 法经 济学中的产权概念的范畴虽然广于本文的财产权概念 , 但产权所 具有的支 配性、 排他性、 可让 渡性特征 , 也是法学 中财产权属性的本质要求 , 运用 法经济学 中产权所具有 的现实性、 灵活性与开放性等观念来研究财产权法律制度 , 有助于选 择有效率的财产权制度、 克服经济与法律研 究的脱节。
要, 在这些地区, 甚至出现城市居民通过婚姻等渠道成 为村民从 而分得财产性收人的情形。但这些村 在全 国而 言毕竟 是 水平 很 低 。如 何 通过 土地 创造 财 产 性 收 入 , 中国各地 农村 面 临的共 同问题 。农 民财产 性收 入也 是 中国城 镇 化 的要 求 , 是 城镇 化 不应 以农 民 的 相对剥 夺感 或牺 牲 为代价 , 需要 通 过 土地 增 值 的 收益 使 农 民获 取 在 城 市 的生存 空 间 。如 何 让 农 民 而 通过 “ 土不离 股 ” 离 等渠道 共享 土地 增值 收益 是 当前 城 市化 进 程 中农 地征 收 、城 中村 ” 除 和 改造 问 “ 拆 题 的重 中之 重 , 也是农 民对集体 土 地 享有 民事 权利 在 经 济 上 的实 现 。然 而 实践 中一 些地 区 由 于没 有 处理好城镇化与农民利益之间的关 系, 而导致大量的农地矛盾 和损害农 民权益的问题 。这些农 民财 产 性收 入 的相关 问题 都与农 村 土地 财产权 制 度息 息相关 。
土地经济学第十七章 土地价格理论及应用
那么,土地价格的内涵到底是什么呢?
(一) 土地价格的内涵
我们知道,土地能向人类永续提供产品和 服务,即在一定的劳动条件下土地本身能 产生纯收益,谁垄断了土地,也就垄断了 土地纯收益,即地租。由于土地恒久,这 种地租是一种恒久的收益流。随着土地权 利的转移,这种收益流的归宿也发生转移。 购买土地的权利,实际上是购买一定时期 的土地收益。因而,土地收益现值的总和 就表现为土地价格。土地价格是为购买土 地而支付的用货币表示的交换价值,是土 地未来地租的资本化。
(qn为n年后的现实地价)。但在现实生活
中,预期一般是不正确的,因此,公式
(17—3)更具有现实性。
(二)西方现代地价理论
土地供求理论的核心是土地市场的供求 关系决定土地价格。
二、土地价格的内涵和特点
(一) 土地价格的内涵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 币表现,而商品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抽象 劳动。
收益还原法的基本公式
在第一年末得到的土地纯收益a元,如欲 将其折算成现值,则乘以贴现率(即复 利率)即可。
R1
a 1 1r
a 1r
式中:R1——第一年纯收益贴现值。 第n年土地纯收益贴现值为:
a Rn (1 r )n
收益还原法的基本公式
n年土地纯收益贴现值的总和就是n年期土
地价格,即有限年期的土地价格:
土地收益理论是以土地收益在资本市场上如何决 定土地价格来建立的。
现在的地价为q,土地的利用收益为R,利息率 (土地以外的资产收益率)为i,以心理预期地价 上升额为Vqe 。在不考虑税收的前提下,资产市 场的均衡条件是:土地资产的收益率等于其他资 产的收益率。
法律经济学分析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间的并购重组日益增多。
然而,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反垄断审查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以某知名企业并购另一行业领先企业为例,运用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对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进行深入剖析。
(一)并购双方基本情况1.并购方:某知名企业,主要从事A行业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具有强大的技术优势和市场份额。
2.被并购方:另一行业领先企业,主要从事B行业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市场份额较大。
(二)并购原因1.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竞争力。
2.整合产业链,降低生产成本。
3.实现产业升级,拓展业务领域。
二、法律经济学分析(一)并购的市场效应1.并购的市场集中度:并购完成后,市场份额将大幅提高,市场集中度增加。
2.并购的市场竞争:并购可能导致市场垄断,降低市场竞争。
3.并购的市场效率:并购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二)并购的社会效应1.消费者福利:并购可能导致消费者福利下降,价格上涨。
2.产业创新:并购有助于产业创新,提高产品质量。
3.就业影响:并购可能导致部分员工失业,但同时也可能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三)并购的法律审查1.反垄断审查:并购涉及反垄断审查,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反垄断法规: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一定规模,需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3.反垄断审查标准:反垄断审查主要考虑市场支配地位、市场份额、竞争影响等因素。
三、案例分析(一)并购的市场效应分析1.并购的市场集中度:并购完成后,市场份额将大幅提高,市场集中度增加。
根据并购双方的业务范围,并购后的市场份额将超过50%,达到市场支配地位。
2.并购的市场竞争:并购可能导致市场垄断,降低市场竞争。
并购后的企业将拥有更大的市场份额,可能形成市场垄断,降低市场竞争。
3.并购的市场效率:并购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并购可以实现产业链整合,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农村土地法与农业法律的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案
针对案例分析中发现的问题,提 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业现 代化发展。
汇报范围
农村土地法
重点分析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征收 、补偿等方面的案例,探讨土地权益 保护、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市场监管 等法律问题。
农业法律
围绕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农 业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案例,研究 农业法制的完善、农业科技创新的法 制保障等议题。
推广农业环保技术和模式
03
鼓励和支持农业环保技术和模式的研发和推广,提高农业生产
的环境效益。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1 2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体系,明确农产品 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和措施。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加大对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力 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业科技创新将成为核心竞争力
未来农业的发展将更加依赖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质量将成为核心竞争力。因 此,建议加强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和推广,提高农民对新技术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成果总结回顾
农村土地法与农业法律案例分析的重要性
本研究通过深入分析具体案例,揭示了农村土地法与农业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强调了案例分析在完 善相关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作用。
提高农业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
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和农业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能力。
05
实践经验分享与启示
先进地区或企业成功做法介绍
01
02
03
土地流转规范化
一些先进地区通过建立土 地流转平台,规范土地流 转程序,确保土地流转的 合法性和农民的权益。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论文:农村土地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论文:农村土地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摘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实施了三十年后,许多弊端已经显现。
对于农村土地是私有还是公有也一直争论不休,以法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土地公有制更能实现农民与国家双方面效益的最大化。
本文从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解释土地股份制改造是解决目前土地问题最经济合理的方式。
关键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所有经济土地股份制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来已经有三十年了,这三十年中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业成就可喜,但是现存土地制度存在很多缺陷,如土地产权不明确、土地分散等问题都严重制约着农业的发展。
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在农村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更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但这并不能根本解决农村的承包现状,主要是私有和公有之间的矛盾制约着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
首先是土地产权不明,村委会越权问题严重。
作为该制度的一个依托是家庭,但是家庭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家庭中的人口有增有减,家庭成员的居住地也会随着家庭人员的变化而变化。
农村集体组织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是这个集体组织是个十分抽象的概念,去找组织只能找到村委会,但是村委会在法律上并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就使得很多事情变得捉摸不透。
比如土地要征用了具体找谁的问题,很多政府直接找到了村委会,实际上有权决定的是村集体集体组织即村民大会。
而村委会由于是村民自治组织,自恃有权决定土地是否被征用。
其实土地征用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村委会一方面应该是维护广大农村经济组织的利益的,但是由于村委会的资金在一定程度上是归所在县或镇管,所以村委会才会在土地征用上如此的积极越权。
其次是土地分散,难以实现规模经营。
由于土地好坏不均,所以在分配土地的时候不是成片承包的,而是每家的土地分散着有好有坏。
所以就会出现在农业机械化的时代我们的农民还依旧是手工耕种的情况。
法律经济学视野下的农村土地产权
法律经济学视野下的农村土地产权一、法律经济学与中国改革法律经济学试图回答关于法律规则的两类基本问题。
一类是实证性的:关于法律规则对行为的影响与后果。
例如,对引起汽车事故的哪一方施加法律责任会导致更少的事故?另一类问题是规范性的:关于法律规则的社会欲求性。
最重要的是,法律经济学试图把实证与规范结合起来,通过科学设计的法律规则实现法律规范所要实现的目标,追求法律规范的实际效果。
[i]以此看农村土地产权的变迁,我们发现,农村土地产权是与中国改革的进程相一致的。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之所以取得成功,很多学者试图将其归因于其非常规的经济政策,即混合所有制、模糊产权及政府大力干预的综合,即所谓的“北京共识”。
土地是一切物质财富的源泉,改革开放三十年土地政策上则表现为“有意的制度模糊”:中国的农村改革之所以会取得成功,关键在于中央政府经过审慎的考虑之后,决定将本该成纲成条、没有任何歧义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隐藏在模棱两可的迷雾之中[ii]。
邓小平的改革思路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然后“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可以说,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正是邓小平改革思路的具体化制度设计。
改革开放三十年,每年经济增长率持续接近10%,现在人均GDP是30年前的12倍。
另一方面,中国总体基尼系数于2008年达到0.47,中国的城镇居民实际人均收入是农村的五倍,城乡差距之大为世界之最。
可以说,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确实先富起来了。
如果说,“北京共识”中的这些制度确实能够实现“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我们也要警惕将过去三十年的成功经验模式化,因为目标不同,手段一般也不相同。
按照邓小平的设计,下一个时代的目标是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我们确实不要被所有制模式所羁绊,可以采取多种所有制,但应该是明晰的多种所有制,而不是混合所有制。
需要的是刚性的法治,而不是模糊产权制度或弹性政策。
混合或者模糊给予强者浑水摸鱼的机会,造成社会财富分配不均。
试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法律规制欠缺与完善——以产权概念为视角
为, 产权应当包 含的是人对 物的使 用权, 收益 权以 及对物 的转让权.
我国 黄少安教授在考察了西方产权的定义之后, 对产 经济学上对产权的 定义较 为丰富. 德姆塞 茨( 19 91 ) � � � � � � � : " ( e � " , " � 权做出的定义是 指 产 权就是 对财 产的权 利 认为 所谓产权 意指使自己或 他人收益 或受损 的权利 � � � � � � ), � �包括 归属 权, , "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 亦即对 财产 的广 义的 所有 权� 占 他认为 其 意义来自于这样的一个 事实: 在一个人 与他人做交 易时, 产权 有助于 他形 成那些 他可以合理持有的预期" �诺思给产 权下定义的角度与德 姆塞茨基本 一致, 其 认为 , "产权 本质 上是 一种 排他 性权 利" , 其强调产权具有排他性. �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 辞典� 将产权定义 为 : "一种 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 对某种 经济物 品的多 种用途 进行 有权, 支配权和使用权; 它是人们( 主体 ) 围绕 或通过 财产 ( 客体) 而形成 的经济 权利 关系; 其 直观 形式 是人 对物 的 � 关系, 实质上都是产权主体之间的关系" 此 外, 于 广远教 :" 授认为 产 权( 财 产权) 也 就是所 有权, 它 是某个 主体 拥 有作为财产的某个客体( 即拥有 对某个 客体的所 有) 所得 到的法律上的承认�7 6�
1.2
产权内涵
使用权都可以分解开来, 从而 属于不 同的主 体, 也具 有不 同的权利内容 �"产权的可分割性使产权更容易流动和交 换, 从而大大地提高了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 " 第四, 产权的可交易性.产权的可交易性指的 是产权 可以在不同的主体之间相互进行让渡, 转让.产权 的可交 易性是由前述的几项特 征所决定 的.产 权的排 他性 决定 了产权主体可以对自己产 权具有 独占性 并排斥 他人的 诉 求; 有界性决定了不同 主体之 间的产 权相互 独立; 可 分割 性决定了产权具有进行交易的内容和可能. 1.4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探讨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之前, 有必要对农村土 地概念 作出界定.本文所指"农村土地 " , 指的是 �土 地承包法 � 第二条所规定 的农村土地, 即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 所有依 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 林地, 草地, 以及其他依 法用于 农业的土地.根据我 国 �宪 法� 相关 条文 规定, 宪 法中 农 村土地包括了农村之中的 农用地 , 建 设用地 和未 利用地 . 所以 , " 农村土地" 这一 概念区 别于 我国 �宪 法� 所规 定的 一般意义上的农村土地. 同时, 其也区 别于农地 ( 内 涵不 法定且模糊) � 农用土地 ( 范围大于 "农村土地" , 包 括了国 家所有依法由国有 农场 使用的 农用 地) � 农业 用地 ( 即农 业土地, 包括 "农村土 地" 和国 家所 有依 法由 国有 农场 使 用的农用地) � 非建 设用 地 ( �土 地管理 法� 规定 包括 农用 地和未利用地) 等概念. 所谓农村土地 产 权是 指以 农 村土 地所 有 权为 基础 , 以土地使用权为 核心 的一 切关 于 土地 财产 权 利的 总和 , 是由各种权利组成 的土地 权利 束.我国农 村土 地所有 权 属于集体 , 土地权利结构是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框架 之内的, 而各种关于农 地的权 利束, 也都 是在土 地承 包经 营权权利范围之内的.故而, 我国农地产权的内容 其实质 "产权制度是规定人 即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而 , 们相互行为关系的一种规则 " 土地承 包经营 权制度 是规 定我国农村中关于土地权 属以及 各权属 主体相 互之间 关 系的制度 , 故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即构成我国现在 农村 土地产权制度.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实体法的缺陷分析与完善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实体法的缺陷分析与完善摘要: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实体法存在着集体土地产权不清晰、征地范围过于广泛、补偿制度设计不科学等缺陷。
从经济学的视角审视,这使得农民无法享受土地增值收益,造成实际分配不公和土地开发时机被延缓。
这需要通过明晰土地产权、严格界定公共利益征地范围、确定土地征收合理性补偿标准以及改进土地安置补偿模式来逐步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实体法。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收;土地产权;公共利益;安置补偿中图分类号:df5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 (2012)32-0158-032009年2月26日,国土资源部公布的2008年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为18.2574亿亩,比上一年度减少29万亩。
这已经是耕地面积第12年持续下降。
耕地面积大大减少、失地农民的生活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两个问题若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前者会对国家战略发展产生影响,后者则可能引发社会群体事件的发生,故我们必须深入思考目前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与症结所在,找出最有针对性、最能产生实效的立法完善建议,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实体法的缺陷(一)集体土地产权不清晰“产权制度是困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
脱离产权来研究失地农民问题,研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其结果必然缺乏准确性与针对性。
”[1]所谓土地产权,是指以土地所有权为核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土地财产的各项权能的总和。
我国现行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在建国初期的私人土地所有权制度基础上过渡而来,目前存在着产权不清晰的缺陷。
具体如下:首先,产权主体不明晰。
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但是何谓“集体”,法律规定较为含糊甚至出现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宪法》第10条规定,集体土地产权属于集体所有;《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而《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则规定,集体土地属于乡(镇)、村或村属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经济法案例分析
一、案例:农业丰收了农民就一定能富裕吗?不利。
这是“谷贱伤农”。
农产品属于生活必需品,它的价格弹性e<1 价格弹性小,即价格上涨时收入增加,这意味着丰收时农产品增加,价格下降,所以收入反而减少,所以对农民不利。
“贱伤农”经济学的一个经典问题。
农民粮食收割后到底能卖多少钱取决于两个因素:产量和粮价,是二者的乘积。
但这两个变量并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关联的,其关联性由一条向下倾斜的对粮食的需求线来决定。
也就是说,价格越低,需求量越大;价格越高,需求量越小。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粮食需求线缺少弹性,也就是说,需求量对价格的变化不是很敏感。
当粮价下跌时,对粮食的需求量会增加,但增加得不是很多。
其基本的道理在于,粮食是一种必需品,对粮食的需求最主要的是由对粮食的生理需求所决定的。
此外,当今对大部分人来说,粮食方面的花费在全部花费中所占比例已很小了,并且还会越来越小,这也导致人们对粮价的变化反应不敏感。
认识到粮食市场的这一特性后,就不难理解下面的现象:当粮食大幅增产后,农民为了卖掉手中的粮食,只能竞相降价。
但是由于粮食需求缺少弹性,只有在农民大幅降低粮价后才能将手中的粮食卖出,这就意味着,在粮食丰收时往往粮价要大幅下跌。
如果出现粮价下跌的百分比超过粮食增产的百分比,则就出现增产不增收甚至减收的状况,这就是“贱谷伤农”。
二、为什么水要比钻石便宜?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了一个有关“水与钻石”的著名的悖论。
按常理说,水对生命是重要的,所以它应该具有很高的价值。
另一方面,钻石对生命来说是不重要的,所以人们应该认为它的价值比水低。
但是,现实中,即使水能够提供更多的效用,它还是比钻石便宜。
这是为什么呢?斯密的这个困惑被称为钻石与水的悖论。
现在,我们学了有关效用的概念后,就可以来解释经济学之父遇到的这个难题。
早期的经济学家一直没能找到解释钻石和水这一难题的关键所在,这是因为他们不能区分边际效用和总效用。
边际效用理论直到19世纪晚期才得到发展。
法律案例的经济学趣谈(3篇)
第1篇引言:法律与经济学看似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但在现实生活中,两者往往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经典法律案例的剖析,探讨法律与经济学之间的奇妙联系,带您领略法律案例中的经济学趣谈。
一、案例一:甲乙两村土地纠纷案案情简介:甲村和乙村相邻,两村因土地纠纷诉至法院。
甲村认为乙村擅自占用其土地,要求法院判决乙村归还土地。
乙村则辩称占用土地是出于无奈,是为了发展经济,提高村民收入。
经济学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具有稀缺性。
甲村和乙村对土地的争夺,体现了经济学中的“资源分配”问题。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土地资源应当得到合理配置,以实现最大化的经济效益。
1. 资源配置:甲村和乙村对土地的争夺,反映了资源在两个村庄之间的分配问题。
法院在判决时,需要考虑土地资源对两个村庄经济发展的贡献,以及土地资源在两个村庄之间的分配是否公平。
2. 效率与公平:在资源配置过程中,既要追求效率,也要考虑公平。
甲村和乙村对土地的争夺,体现了对效率的追求,但也可能损害公平。
法院在判决时,需要权衡效率与公平,寻找最优的资源配置方案。
二、案例二:企业垄断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垄断市场,通过提高产品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
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企业停止垄断行为。
经济学分析:在这个案例中,企业垄断行为违反了经济学中的“竞争”原则。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竞争可以促进企业提高效率,降低产品价格,从而实现消费者福利的最大化。
1. 竞争与效率: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可以促进企业提高效率。
企业垄断行为破坏了市场竞争,导致产品价格上升,消费者福利受损。
2. 反垄断法:为了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我国颁布了反垄断法。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判断企业是否构成垄断,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案例三:环境污染案案情简介:某企业排放废气,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
当地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
《民法典》中土地经营权的赋权逻辑与法律性质
2. 土地的其他属性。法律若仅仅考虑土地的经济属性,很容易导致土地权利畸形市场化,促
成权利人形成过于强大的权利预期,而无视土地承载的其他价值,难以兼顾效率、公平和社会责
任等价值,最终产生高昂的社会成本。因此,对土地权利的赋权必须参酌土地的其他属性,甚至
不惜限制土地的市场价值。
法效果差异主要体现为权利期限和征收补偿。《民法典》 将各类合同产生的土地租赁权统一为土地经
营权,定性为债权在解释论上最为顺畅,但为凸显“三权分置”的创新意义和强化权利效力,将其解
释为物权更佳,且在法理上亦无障碍。权利定性也无需区分不同种类、不同期限的土地经营权。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权分置 物权 权利束 土地伦理
“乡土社会”赖以在精神上成立。
“乡”是各种人伦关系和人际关系,
“土”既是土地,也是一种生
活和生产方式。乡土激发了故乡观念和乡愁情绪,产生了安土重迁的传统文化,
“有人去乡土,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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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亲”(《列子·天瑞》)。尽管在受市场经济裹挟日深的现代社会,土地的人文意义不断被剥离
甚或消解,土地的意义被化约为不动产,然而人和土地的血脉关系依然不容否认,土地的人文性
的财产进行经营,并协调集体内部的利益关系,如解决土地细碎化的问题。
彼此关系,破坏社会连带关系;任何共同体应最大限度地开放私有土地,同时保留一定的共有地,
以服务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满足多层次和多类型社会互动的需要。
除了高远的共同体理想外,土地的社会性也体现在经济、环保甚至审美等方面。如在经济方
面,为提升土地的价值,共同体总是通过习俗和规约创造成本最小的土地制度,以适应风险、技
子,每根棍子都代表以某种方式占有、使用或处分物的权利,并排除他人干涉,同时权利人承担
毕宝德《土地经济学》笔记和典型题详解-土地财产制度概论【圣才出品】
第八章土地财产制度概论一、土地财产制度简述1.土地财产制度的概念和构成(1)土地财产制度的概念广义的土地制度泛指与土地所有、使用、管理及利用技术等有关的一切制度;狭义的土地制度是指土地所有、使用、管理的土地经济制度及相应的法权制度,即土地财产制度。
(2)土地财产制度的构成土地财产制度就狭义来说,①包括土地经济制度。
是指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在土地利用中形成的土地经济关系的总和,是社会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
②包括相应的土地法权制度。
土地法权制度是人们在土地利用中形成的土地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现,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
完整的土地财产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和土地国家管理制度。
2.土地财产制度的特点(1)地位的基础性;(2)国度的差异性;(三)构成的复杂性。
3.土地财产制度的演进与改革土地财产制度作为以土地为载体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其好与坏、先进与落后,关键要看这种土地财产制度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在人类历史上,各个历史时期的土地财产制度都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向前推进和演变。
这种推进和演变,有时是自下而上自发地渐进式地进行的;有时是通过国家政权的力量从上而下统一推进的。
当然,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的土地制度改革,其性质、目的和手段都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
土地制度改革不仅有土地所有制改革,同时还包括土地使用制度和土地国家管理制度(体制)的改革。
二、土地所有制1.土地所有制的概念及其产生与发展土地所有制,是指人们在一定社会制度下土地所有权归属的制度规定。
它是整个土地财产制度的核心,是土地关系的基础。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体现,是土地所有者所拥有的、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排他性专有权力。
这种权力可以细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能。
这些权能在一般情况下是统一的,归属于一个主体,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分离的,分属于多个主体。
随着人口的增加,原始农业的产生与发展,人类有了固定的生产生活用地,才最终出现了土地所有制。
从产权角度浅谈《土地管理法》的修改
[】李 1
呈 : 国人 民大 学 公共 管 理 学 院土 地 管 理 系 。 中 [】高圣平 、 2 刘守英 : < 《物权法>视野下的 ( 土地 管理法>修改》 Ⅸ , 中国土地 科学》2 0 0 8年第 7期。 [】卿 予绫 : 3 浅谈 < 物权法> < 与 土地管理法>中的农民土地权利》 《 制与社会》 0 8年第 8期 。 ,法 20
界定方面明确产权主体 、 明晰产权排他性质的关键作用 , 并难以树立通过登记优化产权界定的导 向。 《 物权 法 》 的出 台大 大强化 了对 各种 土地权利 的规定 , 既包括新 增的土地 产权 , 又包括 对过去存 在 的土地产权 的优 化。《 土地管理法 》 作为我 国在 土地产权 界定 中处于重要地位 的法律 , 需要在建 立统一 的土地登记制度 , 完善产权配置机制 等方面作 出调整 。如果不能在此方面针对现有 国情作 出一定改善 , 个体会 消耗 资源保 障现 有产权配 置( 例如小 产权房产 与其所在 宅基地 的登记 矛盾 ) 而对资源配 置优 , 从
研 究背景
改革 为核 心 , 实质上是 对土地产权进 行更 为清晰地 界 定和 更加完善地保 障。
【 关键词 】 土地管理法 产权
一
、
自20 年 《 07 物权法 》 实施以来 , 修改 《 土地管理法 》 已成为大势所趋。目 , 前 学界正从不 同的方面 对《 土地管理法 》 的修改进行探讨。比如, 高圣平等指出了《 土地管理法 》 依据《 物权法 》 进行相应调整 的必要性和方向。口卿予绫学者研究分析了《 土地管理法》 物权法》 和《 对农民土地权利的规范 , 并提出 了相关方面 的修 改意见 。 比如 , p再 田潇雨从促进农 村土地 流转和与《 物权法 接方 面对《 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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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产权的法与经济学分析
摘要:我国自古就是一个农业国,所以对农村土地产权的制度安排就成为整个社会工作的重中之重。
新中国成立以来,又经过了从农民土地所有到合作和集体经营,一直到现如今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制度变迁。
然而,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目前的产权制度极大地阻碍了农村经济社会乃至全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
这主要是因为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效率低下。
本文将从法与经济学的角度入手,深入分析这一制度效率底下的原因,并在公平和效率原则的指导下,探讨农村土地产权的最佳法律制度安排。
关键词:私有制集体所有制国有制公平效率
三农问题是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问题,而农村土地产权问题更是制约农村发展的最重要、最基本的问题。
农村土地资源在我国尤显珍贵,如何做到合理分配,以实现社会效用的最大化,本文将从法与经济学这个全新的角度研究这一问题,以探求”三农难题”破解之道。
一、农村土地产权的内涵及分析
农村土地产权就是指以农村土地所有权为基础,以占有权和使用权为主要内容,以处分权为核心的一切关于土地财产的总和,是由各种权利组成的土地权利束。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1978年确立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这一制度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重大举措,并且发挥了巨大能量。
但是,随着农业税的免除和工
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这种产权制度却面临着许多不能克服的问题。
要判断一项产权制度是否有效率,美国的经济分析法学家波斯纳提出了三个标准,即产权的全面性、排他性和可转让性。
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这”三性”上都有所欠缺。
(一)产权的全面性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权是残缺的,主要表现就是主体不明晰。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民法通则》第74条、《土地管理法》第10条和《农业法》第11条的规定来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村农民集体、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以及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但是,法律对农民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界定不清。
在现实中,”农民集体”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体”,它不同于农民集体组织,也不是法人或自然人,因此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至于集体经济组织,目前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有农户之间组成的农业合作社,不牵涉到土地的分配。
所以代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最主要主体是村民小组,由于实行农村生产承包责任制,农村非农产业的转移以及村民小组的合并,村民小组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也名存实亡。
所以,实际上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虚位的。
(二)产权的排他性
我国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集体所有权不具有排他性。
又因我国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者要求村农民集体对村民平均分配土
地,为了体现公平,就要不停的变动土地,使好田和差田在集体成员间轮流耕作。
另外,集体的人口也非一成不变,对于死亡和迁出的人口,要将其土地收回,对于出生和新进的人口,要分给其土地。
这些情况都说明了农村土地并非稳定的,影响了农民对其耕种的土地的投入,从而降低土地的效率。
(三)产权的可转让性
产权的可转让性为资源的最优化配置提供了条件。
然而法律却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转让进行了种种限制,其根本限制是入市的限制。
但同时法律又为土地的市场交易开了一道口子,集体土地可以通过国有化入市流转,进而实现其价值。
而现在,集体土地国有化的唯一途径是征收和征用,即由政府通过行政权力,在补偿完集体的损失后,改变土地属性,然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整理,通过招、拍、挂等程序使土地流转到不同的使用者手中。
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者和使用者都没有决定权,农民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而这一切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
二、农村土地产权模式的选择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是低效的,是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效率的。
目前,可供选择的农村土地产权的方案有两种:一种是全面的私有化,农民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完整的产权;一种是国家享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农民享有物权化的使用权和处分权。
所谓的农村土地私有化,就是将现有的农村土地统统分配给农
民个人所有。
然而,分配方案如何确定?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按照现在的人口平均分配。
可这样的话,将来出生的人就分不到土地,这对他们来说明显是不公平的。
加之土地私有化会增加社会成本,不符合我国国情。
所以只能采取国有化之路。
所谓的国有化,是指国家拥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农民拥有永久性的使用权,即把使用权物权化。
农村土地国有化的途径是国家享有土地用途规划和管理等宏观调控上的权利,农民承包土地不再跟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而与国家签订合同。
土地的分配以最后一轮承包为准,此后固定不变。
与现行的集体所有制相比,农村土地国有化有以下优点:(一)明晰产权
国有化后国家就成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人,克服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现象。
另外,国家可以像成立国资委履行出资人权利和义务那样,成立专门的土地委员会,代表国家承担所有人职能。
(二)国有化后农村土地的利用具有稳定性
国有化模式下村委会只作为国家的代表与农民签约,并不享有集体所有制下变更合同期限、合同数量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物权化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充分发挥产权的激励功能,从而促进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增加整个社会的财富积累。
(三)同私人所有权相比,国有化也有明显的优势
1. 农村土地国有化后,国家可以以所有权人的地位对土地的用途进行管制。
这样既可以防止农用地转化为非农建设用地后导致耕地减少,从而危及我国粮食安全情况的出现,还可以充分的提高农
村土地的利用效率,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
2. 便于推进规模化生产。
农村土地私有的化,农民之间缺乏合作,农业的规模化就较难实现。
而如果是国有土地,国家就可以大力投入,促进承包户之间的合作,可以大力推进规模化生产。
结论
总之,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既要为农民的生存保障服务,又要为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做贡献。
所以,法律对农村土地产权的规定就显得至为重要。
过分地追求土地利用效率目标,就必然会影响土地对人的生存保障目标,相反,如果强化土地的生存保障目标,就必然会以牺牲效率目标为代价。
土地的私人所有权法律制度,单纯强调土地财产属性下的”经济效率”目标;而我国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过分强调土地的保障公平价值目标。
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法律制度的选择既要关注公平,更要重视效率,在一定意义上说,效率比公平更重要。
所以,一项旨在同时体现”效率”与”公平”的农村土地产权法律制度,既是解决土地私人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缺陷和弊端的根本措施,也是现代与未来社会的必然要求。
而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家享有,农民享有永久性使用权的法律制度就体现了这一要求,我相信这应该是未来农村土地产权法律制度改革的方向。
参考文献:
[1]段文斌著. 产权、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m]. 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
[2]高德布著. 产权与增长:论法律制度的效率[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3]纪坡民著. 产权与法[m]. 北京:三联书店,2001.
[4]丁关良著. 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问题研究[m]. 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
[5]刘俊著著. 土地所有权国家独占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刘素娟,1981年10月出生,女,汉族,河南郑州人,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